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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工大硕士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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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工大硕士论文范文

关于工科硕士的小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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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师范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指导经验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及以上教师担任,助教和未从事过毕业设计(论文 内容及撰写要求 (一)要理论联系实际,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对选题进行综合分析,工科

全校硕士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大纲

如何撰写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一名研究生的心得)如何撰写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一名研究生的心得) 注:这是转贴自“小木虫论坛”上一位硕士研究生撰写的心得,值得研究生们参考。转贴时对原文的个别字句稍作改动并加了小标 感谢木子区长提供这样一个机会让我总结一下经验和教训。 需要指出的是,我是理工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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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一名硕士,你知道自己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要怎么写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欢迎阅读。

童装设计海岛服设计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选题依据:

指导老师的研究项目,

服装设计的开题报告怎么写

一般0-2岁的婴幼儿不可用大红大绿等刺激性强的色彩去伤害视觉神经;浅淡色不仅能避免染料对皮肤的毒害,还可衬托出婴幼儿清澈的双眸和粉嫩的皮肤。

儿童在2~3岁可认识颜色,善于捕捉和凝视鲜亮的色彩。

岁儿童可以认识4种以上的颜色,能从浑浊暗色中判别明度较大的色彩。

~12岁是儿童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关键时期,色彩的应用会直接影响到

儿童的心理素质。

本次的设计是以童装色彩设计为重点,结合现代时尚以及相关元素的基

本使用法则,进行具有时代特点的童装设计。

研究意义:

制作一系列童装,巩固专业知识,学会灵活运用专业所学。

选择好童装的色彩是做好童装销售的重要环节。

通过研究可以发现童装的色彩对于儿童的心里状态有很深的影响

通过此项研究来开发童装的色彩以适应儿童心里需求

文献综述(对已有相关代表性研究成果的综合介绍与评价)

《服装材料学》朱松文等编

这本书系统的介绍了服装用纤维原料、纱线、织物、皮革等各类服装材料的种类、结构和形态,以及它们的各种性能对服装的影响。同时他还介绍了服装的各种辅料的种类、性能和选用方法,国际服装新材料及其流行趋势,各类服装对材料的要求和选用方法。

《时装设计艺术》刘晓刚、许玥著

是我在本次设计方面参考的书籍,这本书弥补了我在设计方面的不足,让我知道了设计的本质就是服务于社会,让自己所设计的服装能够最终穿在人们的身上。

《中国服装辅料大全》孔繁薏,姬生力主编

本书在内容上涵盖了服装辅料的各个种类,介绍了各辅料的品种、分类、规格、性能、工艺、品质标准,以及在服装上的运用。

研究内容(包括基本思路、框架、主要研究方式、方法等)

基本思路:

了解指导老师的研究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在一定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拟订设计稿,确定要设计的题目。最后的制作,根据美观、舒适、实用的理念制作出一系列的童装,

框架:

确立设计的题目为 童装设计 后,从以下多方面来制作论述:

根据指导老师研究项目,并进行相关设计;

进行与设计主题相关的研究,并分析将要进行的设计的特点以及优势;根据儿童生理心里的特点,设计出儿童喜爱的童装;

具体设计的总体草图中,按照设计的要求,进行选择绘制一个系列(4套)效果图拟订设计稿和制作方案;

后期的制作和整理;

主要研究方式方法:

研究进程安排

月1日-3月19日:毕业实习;

月22日-4月2日:市场调研、分析;

月5日-4月9日:草图设计;

月12日-4月16日:效果图讲评与确认;

月19日-4月23日:纸样设计与制图;

月26日-5月21日:服装剪裁、服装加工、服饰设计;

月24日-6月18日:完成论文/报告书、服装;

月21日-6月25日:上交论文/报告书、毕业设计电子文件、答辩。

主要参阅文献

[1]《人类心灵的展示》杨治良主编湖南教育出版社2015-04-01第1版

[2]《每天懂一点色彩心理学》:(日)原田玲仁著;郭勇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6-1第1版

[3]《面料与服装设计》朱远胜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2015年11月第1版

[4]《服饰心理学》华梅著中国纺织出版社2015年7月第1版

[5]《服装材料学》朱松文等编中国纺织出版社2015年2月第3版

[6]《中国服装辅料大全》孔繁薏,姬生力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2015年3月第2版

[7]《时装设计艺术》刘晓刚、许玥著东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9月第2版

[8]《品牌服装设计》刘晓刚著中国纺织大学出版社2015年6月第1版

[9]《纺织品设计的面料再造》王庆珍著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2月第一版

主要网络:其它说明

指导教师是否同意开题

签名:

年月日

教研室教学负责人签署

签名:

年月日

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及意义

意义:音乐教学涉及一般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的问题,也是音乐学的一个重要部分,而对儿童音乐的启蒙教育更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促进儿童发展是儿童教育的任务,是确定教育目标、设计和组织教育活动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音乐教育则要尽音乐艺术之所能,发挥音乐艺术教育之优势来促进儿童的发展。音乐艺术之所能,音乐教育之优势,都可从音乐艺术的特殊性中去探索,去挖掘。从事儿童音乐教育工作,既要把握儿童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又要熟悉音乐艺术的特殊性,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儿童音乐教育能够切实有效地促进儿童发展。音乐教育可以陶冶学生的情操,增强学生欣赏和理解音乐的能力,从而促进学生音乐素质的提高。音乐的声音确不具有确定的含义,是非语义性的。但音乐能通过音调的变化表现出音乐的基本含义。音乐用声音来表达思想内容,是一种表情性的音响。我们知道音乐艺术的主要传播方式是声音,声音只为听觉接受,儿童只有通过聆听音乐,接触音乐,有了一幅音乐的耳朵,才能更好的欣赏音乐,理解音乐,表现音乐,创造音乐。

已了解的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

年霍华德?加德纳提出了多元智能理论,把音乐作为人的八大智能之一。这一理论在美国和世界各地的教育家和教育工作者中受到广泛而热烈的欢迎。柯达伊?左尔坦终生追求的目标是 让音乐属于每个人 。这个教育目标的哲学思想基础是他对于音乐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的理解。他认为音乐和人的生命本体有着密切关系,人的生命中不能没有音乐,没有音乐就没有完满的人生。音乐是人的心灵的表现,音乐满足人在精神上的需要,是每天生活的有机部分。 音乐是不能被其他东西所代替的精神食粮,得不到它的人只能生活在精神的贫血症中,没有音乐就没有健全的精神生活。 他认为,音乐是人类文化绝不可少的部分,对于一个缺少了音乐的人来讲,他的文化是不完善。他还认为,好的音乐教育不但能够极大地提高学生的音乐能力,而且能够促进学生其他学科的发展,促进儿童智力和情感的平衡、健康成长。这样培养出的儿童,精神生活是丰富的,不管他将来从事何种职业,都会成为一个比音乐上无知的人更有用的社会成员。音乐教育在学校的重要性,甚至超过音乐本身,培养音乐的听众就是在培养一个社会。近年来,在加德纳的 多元智能 理论的影响下,人们对个体差异的理解发生了变化,由过去认为的认知能力强弱差异,个性差异演化为认知结构、发展速度及心理特质的差异。要真正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发挥幼儿学习的主动性,就必须使学习内容、学习方法、学习进度等适合每一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与水平。

本课题的研究内容

研究内容:

) 概述音乐教育与儿童发展

) 研究当前小学音乐教育现状

) 如何运用音乐教育促进儿童发展的对策、建议、途径和方法等

本课题研究的步骤、方法及进度安排

山西大学硕士论文范文

摘 要: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内容,用益物权作为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物权,其内容亦包括这四项内容。本文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通常体现为直接占有,在特殊情况下也表现为间接占有;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包括生活性使用、经营性使用、公益性使用三种形式;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虽是重要权能,但并不是各类用益物权的共有权能;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体现为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关键词:用益物权、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用益物权的内容,也就是用益物权的权能。关于用益物权的内容,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二权能说、三权能说、四权能说等不同的主张。我认为,用益物权因种类的不同,其内容会存在着差别。但就用益物权的整体而言,其内容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每一种具体用益物权的内容都包括这四项权能,具体用益物权的权能只能依该用益物权的特点而定。 一、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 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在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有在移转占有归用益物权人时,用益物权才能够行使和实现。例如,不转移土地的占有,建设用地使用人就不能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不移转农地的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无法耕作土地。那么,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是限于直接占有,还是包括间接占有呢?对此,学者的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应仅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因不直接占有实体物,无从加以使用收益;[①]也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中,标的物必须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②]我认为,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须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在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间,用益物权并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人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也可以将用益物转移给其他人占有。因此,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能通常表现为直接占有。但在特殊情况下,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也可以表现为间接占有。例如,在典权中,典权人承典房屋后在不转移直接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典权人仅取得了出典房屋的间接占有。因为出租典物是典权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种使用收益的方法。再如,建设用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用益物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也属间接占有。 占有权能是用益物权的基本权能,是使用、收益权能的基础。外国法上的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等,我国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具有占有的权能,当无疑问。但是,地役权是否具有占有的权能,学者间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积极地役权还是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还是非继续地役权、表见地役权还是非表见地役权,均不以占有供役地为前提,地役权并不包括占有的权能;[③]有学者认为,地役权包括占有的权能。[④]我认为,地役权的种类不同,其是否具有占有权能的情形也不同。有的地役权没有占有权能,如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就没有占有的权能;有的地役权则具有占有权能,如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搭梁地役权等,就具有占有的权能。因此,一概否定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不妥的。那么,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具有独占性呢?对此,学者间的认识也有分歧。有学者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故地役权人不仅可与供役地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而且也可以与其他地役权或其他用益权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⑤]我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独占性,也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但这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个别地役权的占有权能具有独占性。例如,根据个别地役权的特质,如不具有独占性则无法行使地役权的,则该地役权的占有即具有独占性。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地役权人的占有具有独占性的,则占有权能即具有独占性。 既然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需要由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那么,标的物转移占有的方式除现实交付外,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是否允许呢?所谓简易交付,是指以当事人双方设定物权的合意代替该财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方式。可见,简易交付就是简化了的现实交付,因此,简易交付对用益物权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也是适用的。例如,某甲将自己的房屋借给某乙使用,后双方协商就此房屋设定居住权或典权,则双方达成居住权或典权合意后,该房屋即视为交付占有。所谓占有改定,是指物权的设定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权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典给某乙,同时又约定某甲再租赁30天。可见,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并没有发生移转,用益物权人仅取得了标的物的间接占有。这种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也是应当允许的。当然,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而言,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通常是不允许的。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时,物权设定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交付。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借给某乙,然后又将该房屋为某丙设定居住权或典权。那么,某甲能否以对某乙的房屋返还请求权让与某丙以代替房屋的交付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设定后,如果设定人将对第三人行使的返还请求权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即移转间接占有时,也必须由用益物权人行使该返还请求权以取得对物的直接占有,由其在实体上支配标的物。[⑥]这种观点虽有自相矛盾之处,但实际上是承认了指示交付的有效性。我认为,指示交付也可以适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的移转占有。但是,如果因用益物权设定人的原因,导致用益物权人不能行使返还请求权或行使返还请求权无效果时,应由用益物权设定人对用益物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以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方式移转用益物权标的物占有的,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用益物权的设定目的。 二、用益物权的使用与收益权能 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因此,可以说,使用与收益是用益物权的核心权能。 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系对物的具体利用,本质上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故使用权能是一种事实上的权能。使用是直接作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上的权能,是各类用益物权所共有的权能,因此,在德国民法上,用益物权在法学中的直接意义就是使用权,即以使用为目的而利用他人之物的物权。[⑦]用益物权的使用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生活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而使用用益物。生活性使用一般为单纯使用标的物,不伴随收益权能。例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等,都属于生活性使用。二是经营性使用,即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用益物。经营性使用由于是出于营利目的,因此,常伴有收益的权能,有时也有处分的权能。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使用,其目的在于获取一定的农产品;建设用地使用人在土地上开发建筑房屋,其目的在于出售房屋而营利。因此,这些使用都属于经营性使用。当然,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所建筑的房屋出售后,房屋所有人因居住房屋而使用建设用地的,则属于生活性使用。三是公益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是出于公益目的而使用用益物。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属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这种使用即为公益性使用。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00条规定:“收益是指物的或者权利的果实以及依物的或者权利的使用方法所取得的利益。”因此,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这里的经济利益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且包括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于收益权能在用益物权权能中的地位,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应当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⑧]另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不必同时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⑨]我认为,通过具体分析各种用益物权,可以发现,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收益权能有如下三种情况表现形式:一是仅有使用权能而无收益权能,如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一般无收益权能;二是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如农村土地承包权人转包后,即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三是既有使用权能又有收益权能,这种情况最为常见,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可见,收益权能并不是各种用益物权所共同具备的权能。至于何种用益物权具有收益权能,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三、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 在用益物权中,用益物权人除对用益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外,是否还包括处分权能呢?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不包括处分权,其内容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具体而言,在用益物权设定后,物之所有人并没有将其所有权的处分权能移转给用益物权人。用益物权人虽然不具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但土地使用权、典权等可以转让,也可以设定抵押,对用益物权本身进行处分。[⑩]另一种观点认为,就法律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没有移转所有权的处分权,但权利人有权利处分权,即移转权利和设定负担的权利,如转让、设定抵押等;就事实处分而言,因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往往是对物加以利用的条件,使用和收益权能在很多情况下是与事实处分权能相结合才能实现。例如,为了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种植粮食,就必须对土地进行打地基、翻土、修田垄等,这就属于对土地的事实上的处分,不许为这样的处分对土地的利用就是不可能的。因此,用益物权中是应当包含对物的事实上处分的内容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讨论用益物权处分权能时,通常讨论的是权利人能否对其享有的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加以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处分。从这一角度出发,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不能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为了使用和收益的目的,法律一般允许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改良或保存行为,但不允许对其标的物进行显著的变更或毁损。当然,这种观点也不否定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权本身的处分权能,即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性质的特殊要求,权利人原则上可以对权利本身进行处分。[?]可见,这种观点是以对用益物的处分为前提来讨论处分权能的。 从上述各种不同的观点来看,其存在分歧的原因在于对于处分的理解有所不同。因此,应当首先明确处分的含义和对象。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教授指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某种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处分的对象永远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处分其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移转动产上的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设定有利于第三人的限制物权(如设定用益权、抵押权或质权)等。”[?]关于处分的对象(标的或客体)问题,涉及到权利客体问题。对此问题,拉伦茨教授从三个层次上进行了分析。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属于狭义的权利客体。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有体物以及在其上可以有效成立一个第三人的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无体物,因此,属于某人所有的物就是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二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可以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标的。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和法律关系。德国民法在使用“标的”(标的物)这一词语时,总是把它和一个处分的法律行为、或者与一个处分权结合在一起,这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也就是处分标的的意思。因此,在某物上存在的所有权作为处分的标的(可以处分的对象)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所有权中,所谓的处分应是对所有权的处分,而不是指对所有物的处分。第三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三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指作为一个整体并且可以被一体处分的某种财产的权利或者某种特殊财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本身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处分的标的。[?]从拉伦茨教授关于权利客体的三层次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处分的标的只能是权利或法律关系,而作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不能作为处分标的的。当然,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是仅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的。若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处分权能应指向物本身。 在我国民法上,学说上一般认为处分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因此,只在论述所有权的权能时加以说明。我认为,处分作为支配物的一种表现形式,不为所有权所独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应具有处分权能,只是它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而已。通说认为,处分不仅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也应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消费,即通过事实行为使物的物理形态发生变化,从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物的权利的处置,即通过法律行为使物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动。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指的就是法律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处分,是指对标的物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处分;广义的法律处分,除包括狭义的法律处分外,还包括对标的物设定负担,如在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在物权的处分权能上,法律上的处分的对象应是权利,而事实上的处分的对象是物本身。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可以具体分析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问题。 就法律上的处分来说,如前所述,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权利的处分;二是对权利设定负担。就对权利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自然不能享有处分用益物所有权的权利,否则即构成无权处分。但是,用益物权人应当享有对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即有权将用益物权移转给他人。因为用益物权是一种非专属的财产权,通过处分用益物权可以实现用益物权人设定权利的目的。“处分权的缺失有悖于用益物权的支配权属性,会影响到物的使用权效率。” [?]因此,法律应设计具体的规范调整用益物权的移转问题。当然,法律也可以根据某种特殊的原因,限制用益物权的移转,如居住权就是一种不具有移转性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在转移时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就对权利设定负担而言,用益物权人有权以用益物权为客体设定抵押、租赁等权利。例如,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也可以出租。那么,用益物权人是否享有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的权利呢?对此,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不可以就标的物设定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但可以在其享有的用益物权上设定次用益物权,该次用益物权是以既存的用益物权为其客体的。[?]我认为,由于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只享有定限物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用益物权人一般不能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负担,如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地上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基于用益目的的需要,用益物权人也可以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例如,用益物权人可以就用益物为他人设定地役权,典权人可以就典物设定典权即转典。应当指出的是,在这些情况下,用益物权人所设定的用益物权的客体并不是原用益物权人所享有的用益物权,它的客体与原用益物权的客体是相同的,都是原不动产。 就事实上的处分来说,由于它是对标的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因而,一般情况下,这种处分权能非属所有人不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前所述,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也享有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对此,我持有不同的看法。尽管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加以利用往往需要对物进行一定的变形、改造,如建造房屋需要打地基、耕植农作物需要修田垄等,但这实际上是用益物权人实现使用、收益权能的前提条件,是用益物利用的一种形式,属于用益物的改良行为。用益物的改良与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德国民法典》第1037条第款规定:“用益权人无权对物进行改造或者重大变更。”第2款规定:“在不对土地的经济用途进行重大变更的范围内,土地的用益权人可以为了采掘岩石、砂砾、沙士、粘士、陶士、泥灰岩、泥炭或者其他土壤成分而设置新设备。”前者规定的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属法律禁止之列;后者规定的是用益物的改良,属法律允许之列。[?] 注释: [①]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94页。 [②] 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③] 刘凯湘:《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第33页。 [④]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修订三版),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26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 [⑤]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71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 [⑥]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页。 [⑦]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 [⑧]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5页。 [⑨] 屈茂辉:《用益物权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⑩]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页。 [?] 钱明星:《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3期,第18页。 [?] 尹飞:《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6页。 [?]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8—379页。 [?] 钱明星、李富成:《中国物权法的观念》,载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120页。 [?]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12页。 [?] 我在给研究生讲课,有学生认为物的改良行为应属于事实处分的下位概念,因此,对用益物的改良即属于事实上的处分。但我认为,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是不同的。前者是在不毁损物的本体的情况下,对物加以改善,以使其增加价值和使用价值,如为房屋的客厅铺设地板;而后者是对物的本体的毁损或变更,或将房屋拆除。因此,应当将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区分开来。也正因为如此,我认为,所有权的权能不仅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还包括改良等其他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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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女硕士择业行为研究

摘 要:择业行为是个人在社会各行各业中找到自己感兴趣、愿意长期坚持的一种职业的过程。刚从学校毕业的学生普遍希望选择一种薪水高、待遇好、符合个人兴趣的职业,而事实上往往事与愿违。本文在对山西省女硕士研究生择业行为特点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从科尔曼理性选择理论角度解释山西省高校女硕士研究生择业行为,具体可以从微观的行动者个人、中观的行动系统状况、巨集观的规范与社会制度三个维度来进行概括。

关键词:理性选择;女硕士;择业行为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3-0095-02

引言

近几年,在社会各地高等院校扩招的影响下,大学毕业生数量随之上升,而就业市场的饱和不能使毕业生找到自身位置,就业面临的考验极为严峻。如何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让女硕士的择业行为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自身社会价值的实现,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一、择业行为研究概述

国内外各学界学者、专家都对高校毕业生的择业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国外对择业行为的理论研究集中在人职匹配理论、人格型别理论、人格发展理论、职业生涯发展理论等。这些理论重视研究物件的主观需要、自身能力、个人兴趣、爱好性格等内在主观因素对职业选择的重要影响,研究成果集中在个人会根据主客观条件选择职业,强调心理因素对择业行为的影响支配作用。

国内对于择业问题的研究多以择业观、择业心理、择业意愿的现状描述研究为主,而对这些行为的原因分析则侧重于对研究物件的个人因素进行分析,对于解决对策的提出则普遍以鼓励研究物件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自身能力、调整心理状态以适应社会现实为主。

二、山西省女硕士择业行为特点

本研究在继承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利用spss统计软体给问卷资料进行编码,总结山西省女硕士研究生择业行为的特点如下。

一择业心态积极性

人的心态决定人的行为。拥有怎样的择业心态决定了女硕士研究生拥有怎样的择业行为。笔者2014年10月在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太原师范大学发放回收的290份问卷来看,山西省女硕士研究生当时的择业心态普遍呈现乐观、积极的特点。

二择业价值自我性

笔者对于山西省女硕士研究生择业行为的实证研究中发现,女硕士研究生的择业价值观更多注重自身的发展,追求自身的利益,体现很强的功利性。

三择业规划盲目性

在对山西省女硕士研究生择业行为的实证研究过程中发现,女硕士研究生对自己的职业定位、对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很不明确,只有少数在读研以前有过从业经验的女硕士对自身的职业规划很明确,而大部分女硕士研究生都是盲目、被动地在寻找工作。

四择业目标单一性

从山西省女硕士研究生的择业行为调查结果可以看到,女硕士研究生的择业目标很单一,表现在期望的择业地点、就业单位的选择结果具有很强的一致性。女硕士研究生不愿意到西部偏远地区工作,缺乏积极性、缺乏社会奉献精神,服务意识也很差,女硕士研究生的集中趋势选择是“回生源地”,靠近家乡,有亲戚朋友相互照顾,靠社会关系寻找工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本。

三、理性选择理论下山西省女硕士择业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

本研究着重分析行动系统中的“资源”和“利益”两个要素,从微观、中观、巨集观三个层面分析山西省女硕士研究生择业行为的影响因素。其中微观层面是“个体行动者状况”,中观层面是“资源控制”和“目的及利益导向”,“规范与社会制度”是巨集观层面的基本因素。

一“个体行动者状况”对山西省女硕士择业行为的影响

择业行为的主体是山西省女硕士研究生,从问卷回收资料和访谈资料的综合分析中可以发现,女硕士研究生在就业选择上,大部分都会考虑自身的兴趣爱好、自身的价值观念等因素。

1.女硕士的个人价值影响其择业行为。问卷回收的资料中,“实现个人价值”这一因素是“择业因素”排序中的最后几个因素,但对于访谈提纲中第10题“在工作中追求的是精神满足还是物质满足”的回答中,山西大学哲学专业的小L认为哲学专业很适合她,在一般人看来哲学可能没什么实际用途,找工作也频频碰壁,但她认为“无用即大用”,哲学专业给了她极大的精神满足,将来选择职业时,坚持自己所想,选择并坚持,人生才有意义。

2.女硕士的个人意愿影响其择业行为。根据访谈资料,笔者发现,山西大学的女硕士研究生在择业时都会考虑自身的兴趣爱好、个人意愿进行理性择业。生命科学学院的食品工程与工艺专业的小Y是一名专业硕士研究生,面临毕业的她很了解自己专业就业前景十分惨淡,食品公司的市场工作或者其他工作都不需要研究生这么高学历的毕业生,若从事食品研发工作,自己是应届生又不占经验优势,但她仍然坚持做自己想做的事才是最好的选择。她喜欢研发食品,通过自己的努力创造出美味、营养的食物,拒绝地沟油,拒绝染色馒头,做安全食品。

3.女硕士的自身情况影响其择业行为。本研究所用的“自身情况”是指女硕士的户籍状况、恋爱婚姻情况对女硕士的择业行为的影响。从问卷回收资料中可以看到,山西省户籍的女硕士研究生普遍“恋家”,不愿意去离家太远的地方工作,而他们所谓的“离家远”即离开山西省,所以,她们一般都选择回自己的生源地等地级市工作,相应的,也愿意找同省的男性作为自己的终身伴侣,这样,即使嫁到婆家也不会离得太远,都在山西省内。山西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学专业的小W就是典型的案例:她是清徐人,有一个远嫁江苏的姐姐,还有一个待嫁妹妹,所以,她为了照顾父母,只会在太原选择自己的工作。这样的自身情况就限制了更多的选择工作的机会,影响最优择业。

二“资源控制”对山西省女硕士择业行为的影响

择业行为在理论上也是一种交换行为,女硕士生掌握本科生没有的高学历资源,拥有与男硕士生不同的人格魅力,通过与用人单位的交换行为,换取自己想得到的物质利益、精神利益或者实现社会利益。但在实际生活中,择业行为并不是这么公平公正的交换行为,女硕士研究生自身的资源是否如她们所愿能帮助她们实现公平交换呢? 1.女硕士的时间成本影响其择业行为。即将毕业的女硕士研究生年龄多在23-30岁之间,在这个年龄段的女性,本应该已进入人生下一阶段――为 *** ,在从众心理的影响下,在家人亲戚施加的压力下,女硕士研究生在择业过程中首先要考虑自己的“人生大事”,起阻碍作用的工作,即使在别人眼里看来很好,也不能入恨嫁的女硕士法眼。

2.女硕士的物质成本影响其择业行为。没有人完全追求物质,但不能满足物质需求的工作不能叫作工作。被访者小F在读研以前曾经有过工作经验,本科毕业以后选择了自己喜欢的文秘工作,但这份工作薪资很低,虽然是符合行动者小F的兴趣爱好,可以实现个人价值的工作,但小M依然辞掉了这个工作,选择读研。

3.女硕士的社会资本影响其择业行为。社会资本是一种资源 *** 体,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女硕士利用自己在社会关系网中所占有社会资本的多少来选择职业。

三“目的及利益导向”对山西省女硕士择业行为的影响

本研究从女硕士择业过程中追求的不同利益来分析他们的择业行为,因为追求的利益导向不同,体现出来的择业方向也大有区别,行动的目的决定行为的外在表现。

1.女硕士的物质利益影响其择业行为。为了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择业行为者就要考虑选择的职业带来的经济收入能否与生活成本相抵。问卷资料中也可以发现,“薪酬与福利”是大部分择业者首选的择业影响因素。

2.女硕士的精神利益影响其择业行为。本研究所用的“精神利益”主要含义是行动者为了满足自己精神生活的利益,可以表现为职业成就感、社会声望等。有很多行动者忽略物质世界的生存需求,只追求精神世界的文化满足。

3.女硕士的社会利益影响其择业行为。社会利益是使社会中大部分或者全体成员的需求实现的途径,有很多选择从事公共服务、社会福利事业的择业者就属于这种情况。

四“规范与社会制度”对山西省女硕士择业行为的影响

前文分析的是行为主体,下文将分析客观环境对择业行为发生的影响。

1.户籍制度影响女硕士的择业行为。户籍制度最初是为了保障本区域内居民权利实现,而实际上,发展越来越成熟的户籍制度不仅没有保障公民的就业利益,而且还对来自外地的毕业生想跨地区就业的实现起到制约作用。

2.性别歧视影响女硕士的择业行为。“性别歧视”是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普遍认同的规范,把女性求职者拒之门外。用人单位受传统观念“男强女弱”的影响,认为学历层次相近的情况下,男性的能力要高于女性,在招聘时宁愿选择本科男生,也不愿意选择研究生女生。还有一个原因是面临毕业的女硕士研究生,已经到了婚育年龄,我国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女性员工生育期间要照常支付其工资,因此,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提高公司效益,就秉持“不用女硕士研究生”的观念,要用也是用那些已经结婚生子的女硕士研究生。

四、结语

影响女硕士研究生的择业行为的因素有很多,理性选择理论也是很深奥的理论,涉及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很多领域。通过本研究,笔者深感本论文探讨的问题还未涉及理论的核心内容,有很多问题和不足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探索:一是实证资料收集得不够全面,只有硕士生群体方面的资料,没有结合用人单位、高校就业服务指导机构等其他主体的资料进行分析,资料收集的广度有待加强。二是对于理性选择理论的精髓没有深刻把握,也没有结合理论对用人单位、高校就业服务指导机构进行原因探索分析,理论解释的深度也可以继续加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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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泽石.网路媒介素养对首都大学生择业、婚恋、消费行为的影响研究[D].北京:首都体育学院,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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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内容,用益物权作为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物权,其内容亦包括这四项内容。本文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通常体现为直接占有,在特殊情况下也表现为间接占有;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包括生活性使用、经营性使用、公益性使用三种形式;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虽是重要权能,但并不是各类用益物权的共有权能;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体现为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关键词:用益物权、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用益物权的内容,也就是用益物权的权能。关于用益物权的内容,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二权能说、三权能说、四权能说等不同的主张。我认为,用益物权因种类的不同,其内容会存在着差别。但就用益物权的整体而言,其内容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每一种具体用益物权的内容都包括这四项权能,具体用益物权的权能只能依该用益物权的特点而定。一、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在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有在移转占有归用益物权人时,用益物权才能够行使和实现。例如,不转移土地的占有,建设用地使用人就不能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不移转农地的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无法耕作土地。那么,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是限于直接占有,还是包括间接占有呢?对此,学者的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应仅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因不直接占有实体物,无从加以使用收益;[①]也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中,标的物必须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②]我认为,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须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在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间,用益物权并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人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也可以将用益物转移给其他人占有。因此,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能通常表现为直接占有。但在特殊情况下,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也可以表现为间接占有。例如,在典权中,典权人承典房屋后在不转移直接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典权人仅取得了出典房屋的间接占有。因为出租典物是典权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种使用收益的方法。再如,建设用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用益物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也属间接占有。占有权能是用益物权的基本权能,是使用、收益权能的基础。外国法上的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等,我国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具有占有的权能,当无疑问。但是,地役权是否具有占有的权能,学者间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积极地役权还是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还是非继续地役权、表见地役权还是非表见地役权,均不以占有供役地为前提,地役权并不包括占有的权能;[③]有学者认为,地役权包括占有的权能。[④]我认为,地役权的种类不同,其是否具有占有权能的情形也不同。有的地役权没有占有权能,如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就没有占有的权能;有的地役权则具有占有权能,如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搭梁地役权等,就具有占有的权能。因此,一概否定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不妥的。那么,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具有独占性呢?对此,学者间的认识也有分歧。有学者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故地役权人不仅可与供役地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而且也可以与其他地役权或其他用益权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⑤]我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独占性,也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但这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个别地役权的占有权能具有独占性。例如,根据个别地役权的特质,如不具有独占性则无法行使地役权的,则该地役权的占有即具有独占性。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地役权人的占有具有独占性的,则占有权能即具有独占性。既然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需要由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那么,标的物转移占有的方式除现实交付外,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是否允许呢?所谓简易交付,是指以当事人双方设定物权的合意代替该财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方式。可见,简易交付就是简化了的现实交付,因此,简易交付对用益物权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也是适用的。例如,某甲将自己的房屋借给某乙使用,后双方协商就此房屋设定居住权或典权,则双方达成居住权或典权合意后,该房屋即视为交付占有。所谓占有改定,是指物权的设定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权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典给某乙,同时又约定某甲再租赁30天。可见,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并没有发生移转,用益物权人仅取得了标的物的间接占有。这种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也是应当允许的。当然,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而言,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通常是不允许的。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时,物权设定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交付。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借给某乙,然后又将该房屋为某丙设定居住权或典权。那么,某甲能否以对某乙的房屋返还请求权让与某丙以代替房屋的交付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设定后,如果设定人将对第三人行使的返还请求权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即移转间接占有时,也必须由用益物权人行使该返还请求权以取得对物的直接占有,由其在实体上支配标的物。[⑥]这种观点虽有自相矛盾之处,但实际上是承认了指示交付的有效性。我认为,指示交付也可以适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的移转占有。但是,如果因用益物权设定人的原因,导致用益物权人不能行使返还请求权或行使返还请求权无效果时,应由用益物权设定人对用益物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以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方式移转用益物权标的物占有的,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用益物权的设定目的。二、用益物权的使用与收益权能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因此,可以说,使用与收益是用益物权的核心权能。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系对物的具体利用,本质上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故使用权能是一种事实上的权能。使用是直接作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上的权能,是各类用益物权所共有的权能,因此,在德国民法上,用益物权在法学中的直接意义就是使用权,即以使用为目的而利用他人之物的物权。[⑦]用益物权的使用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生活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而使用用益物。生活性使用一般为单纯使用标的物,不伴随收益权能。例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等,都属于生活性使用。二是经营性使用,即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用益物。经营性使用由于是出于营利目的,因此,常伴有收益的权能,有时也有处分的权能。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使用,其目的在于获取一定的农产品;建设用地使用人在土地上开发建筑房屋,其目的在于出售房屋而营利。因此,这些使用都属于经营性使用。当然,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所建筑的房屋出售后,房屋所有人因居住房屋而使用建设用地的,则属于生活性使用。三是公益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是出于公益目的而使用用益物。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属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这种使用即为公益性使用。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00条规定:“收益是指物的或者权利的果实以及依物的或者权利的使用方法所取得的利益。”因此,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这里的经济利益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且包括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于收益权能在用益物权权能中的地位,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应当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⑧]另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不必同时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⑨]我认为,通过具体分析各种用益物权,可以发现,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收益权能有如下三种情况表现形式:一是仅有使用权能而无收益权能,如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一般无收益权能;二是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如农村土地承包权人转包后,即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三是既有使用权能又有收益权能,这种情况最为常见,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可见,收益权能并不是各种用益物权所共同具备的权能。至于何种用益物权具有收益权能,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三、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在用益物权中,用益物权人除对用益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外,是否还包括处分权能呢?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不包括处分权,其内容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具体而言,在用益物权设定后,物之所有人并没有将其所有权的处分权能移转给用益物权人。用益物权人虽然不具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但土地使用权、典权等可以转让,也可以设定抵押,对用益物权本身进行处分。[⑩]另一种观点认为,就法律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没有移转所有权的处分权,但权利人有权利处分权,即移转权利和设定负担的权利,如转让、设定抵押等;就事实处分而言,因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往往是对物加以利用的条件,使用和收益权能在很多情况下是与事实处分权能相结合才能实现。例如,为了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种植粮食,就必须对土地进行打地基、翻土、修田垄等,这就属于对土地的事实上的处分,不许为这样的处分对土地的利用就是不可能的。因此,用益物权中是应当包含对物的事实上处分的内容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讨论用益物权处分权能时,通常讨论的是权利人能否对其享有的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加以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处分。从这一角度出发,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不能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为了使用和收益的目的,法律一般允许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改良或保存行为,但不允许对其标的物进行显著的变更或毁损。当然,这种观点也不否定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权本身的处分权能,即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性质的特殊要求,权利人原则上可以对权利本身进行处分。[?]可见,这种观点是以对用益物的处分为前提来讨论处分权能的。从上述各种不同的观点来看,其存在分歧的原因在于对于处分的理解有所不同。因此,应当首先明确处分的含义和对象。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教授指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某种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处分的对象永远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处分其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移转动产上的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设定有利于第三人的限制物权(如设定用益权、抵押权或质权)等。”[?]关于处分的对象(标的或客体)问题,涉及到权利客体问题。对此问题,拉伦茨教授从三个层次上进行了分析。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属于狭义的权利客体。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有体物以及在其上可以有效成立一个第三人的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无体物,因此,属于某人所有的物就是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二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可以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标的。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和法律关系。德国民法在使用“标的”(标的物)这一词语时,总是把它和一个处分的法律行为、或者与一个处分权结合在一起,这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也就是处分标的的意思。因此,在某物上存在的所有权作为处分的标的(可以处分的对象)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所有权中,所谓的处分应是对所有权的处分,而不是指对所有物的处分。第三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三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指作为一个整体并且可以被一体处分的某种财产的权利或者某种特殊财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本身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处分的标的。[?]从拉伦茨教授关于权利客体的三层次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处分的标的只能是权利或法律关系,而作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不能作为处分标的的。当然,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是仅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的。若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处分权能应指向物本身。在我国民法上,学说上一般认为处分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因此,只在论述所有权的权能时加以说明。我认为,处分作为支配物的一种表现形式,不为所有权所独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应具有处分权能,只是它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而已。通说认为,处分不仅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也应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消费,即通过事实行为使物的物理形态发生变化,从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物的权利的处置,即通过法律行为使物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动。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指的就是法律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处分,是指对标的物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处分;广义的法律处分,除包括狭义的法律处分外,还包括对标的物设定负担,如在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在物权的处分权能上,法律上的处分的对象应是权利,而事实上的处分的对象是物本身。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可以具体分析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问题。就法律上的处分来说,如前所述,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权利的处分;二是对权利设定负担。就对权利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自然不能享有处分用益物所有权的权利,否则即构成无权处分。但是,用益物权人应当享有对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即有权将用益物权移转给他人。因为用益物权是一种非专属的财产权,通过处分用益物权可以实现用益物权人设定权利的目的。“处分权的缺失有悖于用益物权的支配权属性,会影响到物的使用权效率。” [?]因此,法律应设计具体的规范调整用益物权的移转问题。当然,法律也可以根据某种特殊的原因,限制用益物权的移转,如居住权就是一种不具有移转性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在转移时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就对权利设定负担而言,用益物权人有权以用益物权为客体设定抵押、租赁等权利。例如,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也可以出租。那么,用益物权人是否享有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的权利呢?对此,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不可以就标的物设定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但可以在其享有的用益物权上设定次用益物权,该次用益物权是以既存的用益物权为其客体的。[?]我认为,由于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只享有定限物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用益物权人一般不能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负担,如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地上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基于用益目的的需要,用益物权人也可以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例如,用益物权人可以就用益物为他人设定地役权,典权人可以就典物设定典权即转典。应当指出的是,在这些情况下,用益物权人所设定的用益物权的客体并不是原用益物权人所享有的用益物权,它的客体与原用益物权的客体是相同的,都是原不动产。就事实上的处分来说,由于它是对标的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因而,一般情况下,这种处分权能非属所有人不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前所述,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也享有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对此,我持有不同的看法。尽管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加以利用往往需要对物进行一定的变形、改造,如建造房屋需要打地基、耕植农作物需要修田垄等,但这实际上是用益物权人实现使用、收益权能的前提条件,是用益物利用的一种形式,属于用益物的改良行为。用益物的改良与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德国民法典》第1037条第款规定:“用益权人无权对物进行改造或者重大变更。”第2款规定:“在不对土地的经济用途进行重大变更的范围内,土地的用益权人可以为了采掘岩石、砂砾、沙士、粘士、陶士、泥灰岩、泥炭或者其他土壤成分而设置新设备。”前者规定的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属法律禁止之列;后者规定的是用益物的改良,属法律允许之列。[?]注释:[①]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94页。[②] 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③] 刘凯湘:《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第33页。[④]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修订三版),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26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⑤]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71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⑥]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页。[⑦]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⑧]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5页。[⑨] 屈茂辉:《用益物权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⑩]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页。[?] 钱明星:《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3期,第18页。[?] 尹飞:《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6页。[?]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8—379页。[?] 钱明星、李富成:《中国物权法的观念》,载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120页。[?]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12页。[?] 我在给研究生讲课,有学生认为物的改良行为应属于事实处分的下位概念,因此,对用益物的改良即属于事实上的处分。但我认为,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是不同的。前者是在不毁损物的本体的情况下,对物加以改善,以使其增加价值和使用价值,如为房屋的客厅铺设地板;而后者是对物的本体的毁损或变更,或将房屋拆除。因此,应当将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区分开来。也正因为如此,我认为,所有权的权能不仅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还包括改良等其他权能。其它相关:论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论用益物权的效力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现代文学从诞生到现在,与现代媒介一直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呈现出一种互动共生、共同成长的态势。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文学类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文学类毕业论文 范文 一: 传统 文化 与现代文学的关联性

[摘要]传统文化是指民族在历史发展中沉淀下来的文化精华,是民族文化中哲学、美学和艺术的结晶。中华民族具有五千年的文化发展历史,也形成了独特的哲学、美学体系。这些传统文化以诗歌、戏剧、小说和 散文 等文学形式传承下来。在上世纪五四运动之后,一些传统文化被当做阻碍历史发展的精神枷锁抛弃,因此,我国的传统文化一度出现与现代文学隔离的现状。在21世纪的今天,发扬传统文化是国力的体现,在现代文学中体现传统文化是现代文学发展的新目标。

[关键词]传统文化;现代文学;批判;继承

一、传统文化的内涵

传统文化是民族特色和民族风貌的集中体现。目前,尽管世界的发展正朝着全球化迈进,但东方人和西方人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东方人的内敛含蓄和西方人的外向粗犷并没有随着全球化发展而改变。尽管同为东方人的民族特征,但表现在不同的民族和国家也明显不同,像中华民族和邻近的日本、韩国、泰国等国家民族相比,虽然都具有内敛含蓄的相同点,但民族区别还是存在的,这就是不同的传统文化在不同民族体现出来的不同印记。提到中国的传统文化,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思想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核心部分,但不是中华传统文化的全部,中国传统文化除了儒家思想,还包括佛教、道教思想,这我还是广义的传统文化,如果细分起来,传统文化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古诗、古文、诗词、 国画 、医学、戏剧、民族音乐。在时间上可以分为原始文化、古代文化、近代文化和现代文化;从社会层面上可分为宫廷文化、官方文化、文人文化和民间文化;从社会功用来分,还可以分为名号文化、服饰文化和礼仪文化等。中国的传统文化不仅仅是限于汉民族文化,由于中国是多民族国家,因而中国传统文化也吸收了其他少数民族文化。就是在当前,我国的少数民族文化还有自己的特色,这些文化特色和不同民族的信仰有关。从信仰来看,我国汉族人民和大多数民族信仰佛教和道教,这样就形成了佛教文化和道教文化。但我国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像西藏地区藏族人民信仰的喇嘛教、回族人民信仰的伊斯兰教以及部分民族信仰的萨满教、____,这些不同的宗教信仰形成了不同的民族文化,它们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传统文化以不同的方式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被人们一代一代继承下来,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一些传统文化正在经受着外来文化的冲击,有的正逐步退出人们的生活。像我国传统礼仪文化中的关于婚姻方面的“问名、纳彩”等文化形式,以及结婚典礼中的拜天地仪式,在当前的社会中逐步被西方神父证婚仪式所代替。而一些传统的文化游戏,像充满文化气息的对 对联 、猜灯谜等高雅活动也成为一去不复返的历史。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要发扬我国的传统文化,除了在生活中体现,最主要的还是通过文学艺术形式加以传承。

二、传统文化在传统文学中的体现

我国的传统文化能流传至今,除了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利用之外,更多的则是通过文学作品的形式传承下来的。我国的文学作品是以诗歌开始,然后发展到散文、戏剧、小说这些形式。在我国最古老的诗歌总集《诗经》中,就记载了我国奴隶社会时期人们的劳动、生活、祭祀等活动。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的哲学得到了告诉发展,“诸子百家”用他们的散文记录了自己的思想,使后人了解到儒家、墨家、道家、法家的思想内涵。到了汉朝,儒家思想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在漫长的封建时代,我国的文人都是用儒家思想来作为行事标准。这种文化思想在我国历代文学作品中都有体现。儒家思想对人的要求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对品德的要求是“仁义礼智信”。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中国人追求的最高目标是“治国平天下”,天下太平是每个人的最终理想,因此“文死谏,武死战”成为一种最伟大的献身。一些有抱负的文人就将忧国忧民的思想写进了他们的诗歌中,这些诗歌在《乐府诗》和“建安七子”的诗歌中体现为对战争的不满;在太平年间,诗人们希望人们安居乐业,所以对于国家用人制度、赋税政策造成的内乱忧心忡忡,这种思想从魏晋时代的鲍照、左思一直延续到唐宋时期李白杜甫白居易,以及宋朝的范成大、范仲淹的诗歌中。他们用自己的诗歌表达对国家对人民的关心。因为儒家思想的最高准则是“平天下”,因此对于国家完整看得高过自己的生命,对于维护国家的尊严也超出了自己的生命的爱惜。因此才有苏武北海牧羊十八年不变节,辛弃疾的“栏杆拍遍”的愤慨,陆游的“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无忘告乃翁”的牵挂,才有南厓海战后的十万军民跳海为宋帝殉葬的壮举,才有后来郑思肖的“宁可枝头抱香死”的不屈。进入元朝之后,我国的戏剧得到了高度发展,一些生活趣事,历史 典故 被编成戏剧广为流传,这种老少皆宜的文化形式不断传承了历史文化,还将人们生活中的一些礼仪文化进行了传播。进入明朝以后,小说又得到了空前发展,当时的小说种类繁多,不同题材的小说都宣传了不同的文化,像才子佳人小说中,大量的诗词唱和,表现了封建时代男女相爱的含蓄委婉;而流传后世的《三国演义》不仅宣传了儒家的忠君思想,还将我国的古代军事文化做了细致的描写;《水浒》宣扬的是我国的侠义文化;《西游记》则是描写了我国的佛教文化。我国明清时期的戏剧对传统文化的传播,都是以儒家思想为准则的。像戏剧中对于爱情的描写都是突出忠贞不移,在极端情况下有“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倾向,像《桃花扇》,将个人情感和国家民族气节结合在一起;而《清忠谱》则是为正义,为尊严不惜牺牲个人性命。这个时期流行的小说也是以宣传儒家思想的忠恕、信义、仁义为主,除了四大名著,像《儿女英雄传》《三侠五义》这些在民间广受欢迎的通俗小说,宣传的是朋友之间的仁义,为了正义而奋斗的主题。《金瓶梅》和《红楼梦》虽然描写的是家庭生活,没有直接歌颂仁义,但对于两个大家族走向衰败时,那些落井下石的背义之人还是进行了讽刺。

三、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学的关系

现代文学是从五四运动之后开始的,以现代白话文写成的诗歌和戏剧、小说,它们和古代文学相比,无论是形式还是表现手法都有较大的区别。现代文学对于传统文化的传播有个从隔离到传承的过程。

1、现代文学与传统文化的隔离

五四运动的爆发是在我国民族处在落后、衰微的状态之下,一代热心青年在为民族为国家的落后深感痛心的同时,在积极寻找落后的思想根源,认为中国的落后主要是几千年来思想体系建立在以儒家思想为准绳的体系之上造成。因此,五四运动在文化上对我国的儒家思想进行的彻底否定,将西方的个性解放思想引进到中国。五四运动之后的现代文学对传统文化的隔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形式上,用白话文代替了八股文,用现代诗代替了律诗。另一个是在表现内容上,现代文学受西方影响,表现的是人物个性和命运,对于传统文化中的忠孝和节操对人性的压抑进行了批判。与此同时,现代文学摈弃了中国传统的哲学思想,引进了西方一些思想家的哲学思潮,像叔本华、尼采等人的哲学。这种隔离在上世纪前半叶表现得还不明显,在新中国建国之后,尤其是“”时期,现代文学对我国的传统文化隔离现状发展到了彻底否定的地步,不仅否定了儒家文化,也否定了佛教文化和道教文化。好在这种状态随着“”的结束得到了改善。

2、传统文化在现代文学中的体现

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我国的现代文学虽然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出现了隔离状态,但由于作家的思想观念不同,一部分人认为传统文化落后,但也有一部分作家在作品中用现代的文学眼光来传承传统文化。沈从文在他的小说中以反映湘西地域文化为主,他的代表作《边城》就将我国传统的道教文化中“天人合一”的思想,儒家的“和”“仁”“信”等思想通过小说反映出来。巴金的《家》《春》《秋》是用批判的态度来描写封建家族,但对于封建家族方面的文化也有所涉及。在张恨水的系列小说中,通过对生活在下层的民间艺人生活的描写,将我国的民间曲艺和家族文化都做了比较细致的描写。老舍的《四世同堂》描写的是抗战时期一个大家族的遭遇,其中对于国家兴亡的关心和我国古代作品中对于国家兴亡的看法是一致的。丰子恺的散文集《缘缘堂 随笔 》通篇都充满了传统的佛教思想,将爱护生灵,体现童真作为表现主题。叶圣陶等人的作品也同样反映了当时下层劳动人民的疾苦,和我国古代诗人对民生的关注相似。解放后,赵树理写的一系列“山药蛋”派作品,像《李有才板话》《小二黑结婚》等反映农村生活题材的作品,其中也蕴含着深厚的传统文化。“”结束后,我国的文学创作在思想上得到了彻底解放,文学作品出现了异彩纷呈的局面,出现了大批既有现代文学特点又有传统文化特色的文学作品。像莫言的《红高粱》,内容是反映国家兴亡与个人的关系,但表现方式上又综合了西方的文学表现手法。阿来的《尘埃落定》,表现的是我国藏族土司文化小说中有大量的佛教文化的表现;而陈忠实的《白鹿原》反映的是“民族的秘史”,涉及到了我国传统的儒家精髓,而白鹿两家秉承的“耕读传家”的治家传统以及家传的“修身齐家”的人格理想都对儒家思想做了诠释。在当代现代文学对传统文化的传承方面,值得一提的是黑龙江籍作家迟子建,她的长篇小说《额尔古纳河右岸》,反映东北地区的少数民族人生活,其中对于鄂温克的历史、生活现状以及他们信奉的萨满教都做了详细描写。《伪满洲国》则是将伪满时期的下层百姓作为表现对象,表现了东北地区特有的传统文化。在她的所有作品中,都是以表现东北地区的传统文化、少数民族文化为主,向世人展示了东北黑土地上的特色文化。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一些著名作家都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对传统文化的研究上来,像王蒙对老子的研究,刘心武对《红楼梦》的研究。可见,随着时代的发展,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传统文学对现代文学发展的主要作用,离开了传统文化,文学也失去了民族特性。

[参考文献]

[1]骆素青,刘义婧,赵秀忠.中国传统文化的实用理性[J].中国宗教.2011(07).

[2]翟文铖,杨新刚.“传统文化与20世纪中国文学”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J].文学评论.2010(01).

[3]朱德发.重探60年五四文学革命研究的误区———质疑“彻底反传统文学”论[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5).

文学类毕业论文范文二:现代文学 教育 文本细读的地位与 方法

【摘要】文本细读有利于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提升学生的审美情趣和学术能力,是克服现代文学教育中片面注重文学史弊端的重要手段。高校现代文学教育应该通过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学生阅读的直觉 经验 ,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形成以问题为导向的阅读习惯;坚持审美批评和社会批评相结合,提升学生直觉阅读经验后的理论深度;从外部创新课堂形式,树立学生课题教学中的主体地位,使学生在丰富多彩的课题形式中培养自觉阅读的习惯。

【关键词】文本细读;高校;现代文学教育;地位与方法

自1929年春,朱自清在清华开设“中国新文学研究”至今,现代文学教育走过了近90个春秋,并逐步形成了一整套以文学史为中心的学术体制和教学体系。文学史教育在建构学生的理论体系、培养学生史的意识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学生轻视文本细读,以至于学生文本解读能力下降,文学审美趣味减弱,进而影响到学术研究风气:“对于‘宏大阐释’和‘宏观把握’的热衷”,“喜欢制造宏大课题”,其害大焉。因此,我们必须 反思 文学史中心论教学体制的弊端,重视文本细读在现代文学教育中的基础性地位。

一、文本细读在中国现代文学教育中的地位

对于文本与文学史之间的关系,陈思和先生曾有这样生动的比喻:二者“类似于星星和天空之间的关系。构成文学史的最基本元素是文学作品,是文学的审美……构成天幕下一幅壮丽的星空图”。2试想,我们如果天空没有星星,只有几个符号,说这是月亮、这是太阳,那么估计我们都没有看星空的兴致了。因此,文本是文学史的内核,在以文学史为核心的现代文学教学体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其价值主要体现在:首先,文本细读是调动学生阅读兴趣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兴趣是如果我们的课堂,一开始就是大谈文学史关于某段时期的基本概况,谈某位作家的基本特色,举几个老调重弹的例子,那么学生如听天书,不知所云,甚至会轻视现代文学,以为现代文学不过就是反封建,追求自由平之类的枯燥名词。如《狂人 日记 》,按传统讲法,先分析鲁迅生平,揭示其思想是讲“礼教吃人”,艺术成绩,简单枯燥,理论先行。但是,如果我们带着学生去读《狂人日记》让学生去体会,提出问题。如“今天晚上,很好的月光”,“我不见他,已是三十多年;今天见了,精神分外爽快。”学生也许会问:为何见了月光,就爽快,觉得以前全是发昏?引发思考。接着就是“我怕得有理!”为何?既有对过去的害怕,三十年来一直吃人和被人吃,也有对未来的恐惧,梦醒了,不知路在何方。这恰是一个刚觉醒者的心理写真。接着引导学生读吃人的意象演变,辩证吃人与封建意识形态的关系,将抽象的吃人变为丰富的审美的存在,从而引发阅读兴趣,调动他们课后阅读的积极性。其次,文本细读是提高学生审美能力和学术修养的基础。在当今社会,大学教育已经成为基础教育。塑造学生健全的人格、高雅的趣味、理性的精神是大学特别是综合性大学基本功能,俗话说,“腹有诗书气自华”,那么怎么样才能提高学生的人格修养、审美趣味和理性精神呢?阅读是重要手段。陈思和先生曾说:“在大学本科生阶段,甚至是硕士研究生阶段,能够指导学生细读文学名著,提升学生的艺术审美能力,通过文学名著的阅读提高他们对文学史的基本理解,要比言目的理论鼓吹或者死记硬背一些文学史知识有益得多。”现代文学是既具有文学的一般特性,也有其特殊性,即现代性,既是语言的现代性,也是“人学”的现代性。如读宗白华的《流云小诗•夜》。将自我瞬间的感觉融入宇宙中。看似物我相融,其实早不是古典的意境,而是现代人的情怀,人不是自然的附庸,而是理性的存在。情绪的瞬间变化,就在“星”与“宇宙”的意象的关系中得到转化,节奏虽情感而起伏跌宕。如果我们带着学生朗诵体味,一字一句地分析,慢慢地欣赏,在这种体味到人的渺小与伟大,对于我们理性地看待自己,理性地看待社会,不是善莫大焉吗?亦能让他们分辨出诗歌的美学,提高欣赏的趣味,或许可以对网络语言起到净化作用。

二、文本细读的方法

首先,以人为本,注重直觉体验,不断设问,追寻问题进行思考,形成以问题为导向的阅读习惯。文学即是人学。文学阅读是读者和作者之间的心灵交汇的过程。因此我们在读文学作品时,应该直面作品,注重直觉体现。特别是现代文学,写的是现代人的境遇,更容易与读者产生心灵的碰撞,碰撞之后,我们就会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了问题,就有了阅读的起点,也就逐步找到进入作品的切口,进而一步步观照作品,反观自身。譬如说,读鲁迅的《过客》,我们现代读者第一印象就觉得这个人“在路上”,而且坚持“在路上”,那么他为什么要一直在路上。我们也一直在路上,我们会是为鲜花而活吗?抑或是看到坟墓就不走呢?我们是否思考自己是谁?这些直觉体验后的思考,让我们一步步解开他所拒绝的事物的喻指,进一步思考“过客”的生命状态和人生哲学,鲜花是希望,放弃,坟墓是绝望,亦放逐,就连我是谁都不思考,只为“我还得走”的绝对命令而活着,这恰恰是最强大的意志力,在反复的疑问和解疑过程中,我们一步步切近鲁迅“反抗绝望”的生命哲学。其次,坚持文史结合,坚持审美批评与社会批评相结合。文本细读,要坚持论从史出,文史相合,坚持审美批评与社会批评相结合,切记陷入“新批评”形式主义批评的窠臼。具体方法,我比较赞成王卓慈所言的“教师通过文木细读的 教学方法 ,引导学生从文学作品的阅读中上升到理论思考,再运用相应的文学理论对作品进行剖析和评论”,“从而使其能够对接触到的文学作品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具体说来,即先直觉体验,再结合文学史、作者生平及相关的文学理论使学生的阅读理论化,最后再回来文本,加深印象, 总结 方法,积累经验,指导今后的阅读。如徐志摩的诗歌,我们先通过直觉读出《雪花的快乐》的欢快,《再别康桥》中淡淡的哀愁,《火车擒住轨》中发愤,我们在结合徐志摩的生平、思想,联系中国现代诗歌史,加深理解,会发现,这是徐志摩爱情、人生和思想一步步发展的写照,更是徐志摩诗歌从浪漫主义到现代主义嬗变的轨迹,然后我们再结合这些理论、知识读徐志摩诗歌,理解即更深刻。最后,打破老师在教学中的中心地位,通过引导,使学生成为作品阅读的主体。老师先示范,带领学生进入阅读的情景,引导学生设问,逐步深入思考,负责解释难点。例如,我们在讲解小说时,可以让学生通过阅读体悟,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进行排演,改编的过程既是阅读深入以至再创造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学生无论是对思想内蕴,艺术手法,都会作深入的思考,应用到实践中去;排演的过程,既是加深学生阅读理解的过程,又是陶冶学生人格、提升学生审美情趣的过程。此外,还可以让学生来主导课堂,设计问题,分组研讨,集中评点,提升学生的阅读兴趣,增强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总之,实现课堂形式的多样化,也是从外部培养学生文本细读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结语

文本细读是调动学生阅读兴趣,提高学生审美情趣,培养学生学术能力的重要途径,在现代文学教学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为了更好地开展现代文学教育,纠正文学史中心主义的现代文学教学体制,我们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教学观念,重视文本细读中学生的直觉作用,在直接中设疑,建立问题意识,形成以问题为导向的阅读习惯;需要坚持审美批评和社会历史批评相结合的阅读方法,培养学生文本细读中的思辨能力和理论深度;需要通过创新课堂教学形式,打破老师的中心地位,引导学生成为文本细读的主体,自觉地在丰富多样的阅读形式中培养文本细读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徐克瑜.当前文本研究中的文本细读问题[J].文艺争鸣,2009(03).

[2]陈思和.文本细读在当代的意义及其方法[J].河北学刊,2004(02).

[3]王卓慈.文木细读与名著选木的叠交汇通[J].黑河学刊,2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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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藏 截止2014年1月,江西理工大学赣州图书馆有计算机文献检索中心、电子阅览室中心及各类中外文书刊阅览室26间,学术会议室3个,阅览座位达2353个;藏书200余万册,其中中文图书120多万册,外文书刊13万余册,中文期刊合订本8万余册。各类载体中文期刊近万种,外文期刊7000种,电子图书100多万种,博硕论文数十万篇,以及大量其他电子出版物与数字文献资源。 江西理工大学南昌校区图书馆始建于二十世纪90年代,建筑面积3300余平方米 ,2013年3月,新建成的占地约23168平方米,集图书馆、办公楼为一体的11层(楼高米)现代化图书信息综合楼正式投入使用,该图书馆位列网友评选的【全国最美的50座高校图书馆】第38位(江西省仅此一座入围)。 截止2014年1月,藏有各类图书文献近20万册,每年订购中、外期刊近500 种,设有阅览室3间,阅览座位300多个;并可共享校本部各类载体中文期刊近万种,外文期刊7000种,电子图书100多万种,博硕论文数十万篇,以及大量其它电子出版物与数字文献资源。 学术期刊 有色金属科学与工程(ISSN1674-9669)《有色金属科学与工程》是江西理工大学主管,江西理工大学和江西省有色金属学会共同主办的综合性有色行业科技学术期刊。原刊名为《江西有色金属》创刊于1987年,2010年更名为《有色金属科学与工程》,双月刊,大16开本,100页/期,语种为汉语,国际标准刊号:ISSN1674-9669,国内统一刊号:CN36-1311/TF,国内外公开发行。主要刊登有色金属采矿、选矿、冶炼、分析、机电、自动化、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原创性学术论文、综合评述等。《有色金属科学与工程》为《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全国自然科学技术文献数据库》收录期刊和“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入网期刊、《CAJ-CD规范》优秀期刊、江西省优秀期刊;美国《化学文摘》(CA)《乌利希期刊指南》、《俄罗斯文摘杂志》(AJ)、《波兰哥白尼索引》收录期刊。《有色金属科学与工程》主要获奖有:1996 年被评为江西省优秀科技期刊;1997 年选矿栏目荣获江西省首届期刊优秀栏目奖;1998 年荣获江西省期刊优秀版式三等奖;2000 年荣获全国首届《CAJ-CD 规范》执行优秀奖;2004 年被评为第二届江西省优秀期刊奖重点期刊;2008 年荣获第三届江西省优秀期刊三等奖。2010年江西省科技期刊评估优秀期刊。2012年荣获教育部第四届中国高校特色科技期刊奖、华东地区优秀期刊,首届中国有色金属出版物奖(期刊奖)二等奖以及江西省第四届优秀期刊二等奖,同时“冶金·材料”栏目被评为江西省优秀期刊栏目,2013年荣获“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称号。根据中国知网发布的2015年版《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有色金属科学与工程》复合影响因子由2014年的增至,增幅高达,在全国“TF冶金工程技术”类77种期刊中,影响力指数(CI值)位居第14位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ISSN 2095-3046)《江西理工大学学报》是江西理工大学主办,创刊于1980年12月,创刊名《江西冶金学院学报》,1989年改为《南方冶金学院学报》,2005年改为《江西理工大学学报》。双月刊,逢双月底出版,大16开本,每期100页,国内外公开发行。学报的国际标准刊号:ISSN 2095-3046,国内统一刊号:CN 36-1289/TF。国外邮发代号为:7055BM。《2012年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学报》复合影响因子已达。《学报》先后三次获全国《CAJ-CD规范》执行优秀期刊;2008年在江西省教育厅和江西省新闻出版局联合组织的江西省高校学报评估中被评为江西省高校优秀学报;2011年,学报还喜获教育部授予的“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优秀期刊”二等奖。《江西理工大学学报》以自然科学为主,包括社会科学的综合性学术期刊,自然科学部分的主要征稿范围:化学环境、土木测绘、机械电气、控制信息、数学物理等;社会科学部分的主要征稿范围:思政研究、有色金属文化研究、经济管理、法学研究、教育管理、心理健康等。为提高学报的学术质量,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成果给予优先刊登,并实行优稿优酬政策。学报为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期刊网》、《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万方数据系统科技期刊群》全文收录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美国《化学文摘》(CA)、俄罗斯《文摘杂志》(AJ)、《剑桥科学文摘》之《工程材料文摘》(CSA/EMA)来源期刊 。【参考资料来源(数据截止2014年)】 截止2014年1月,学校与冰岛大学合作开展环保、功能材料及铝深加工技术等方面研究,指导阿克雷利大学建立冶金系,学校科技代表团在冰岛访问期间,受到冰岛总统柯雷姆松及教育部长奥立齐的接见和赞赏;与印度尼西亚BBIM公司建立了科研信息互通机制和全面技术合作开发平台;承担了赞比亚谦比西铜矿“矿山采掘信息化”、卢旺达“钽铌氧化物制备中的钨回收工艺设备系统技术开发”、越南“褐铁矿磁化熔烧及磁选工业生产技术开发”等国际科技合作项目10余项。

王海宁,男,1965年12月出生,安徽怀宁人,中共党员,工学博士,江西理工大学安全工程、环境工程专业教授。 王海宁1987年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矿山通风与安全专业,2005年获中南大学安全技术及工程专业博士学位。江西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江西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人选,金川集团有限公司“荣誉职工”,铜陵市人民政府“科技特派员”,《矿业研究与开发》理事会常务理事,《矿业快报》编辑委员会委员。现任江西理工大学科技处副处长。 主要从事安全理论及技术、废水处理剂开发与应用、脱硫除尘理论技术及设备研究等方向的研究,已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5项,中国发明专利1项,软件著作权1项,实用新型专利3项;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EI等检索论文13篇),学术著作2部;指导硕士研究生30余人,其中10人考取博士研究生。 所授课程大气污染控制、烟气脱硫技术、大气物理化学、水处理剂等。 科研项目在研科研项目 1、铜陵公司六座矿山通风系统普查(38万元); 2、安中国企业2010专利排名徽金安矿业风流调控技术研究(万元); 3、金川公司三矿区1428和1150m斜坡道空气幕(万元); 4、左拔矿井通风仿真系统开发与应用研究(6万元); 5、行洛坑钨矿选矿厂除尘系统设计与研究(245万元)。 获奖情况1.“复杂条件下矿井风流有效流动与控制技术应用研究”2007年获江西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排名第一; 2.“高阶段强化开采深井通风系统优化及调控新技术研究”成果2004年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技成果二等奖,排名第一; 3.“矿用空气幕及其应用研究”成果2006年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技成果二等奖;优秀推广成果奖,排名第一; 4.“化学抑尘剂的基础研究及应用”成果2004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技成果二等奖,排名第六; 5.“大型深井矿山可靠通风及清洁生产关键技术与装备”2008年获中国有色金属协会科技成果二等奖,排名第一; 学术成果1.专利:“矿山高溜井挡风板”和“矿用空气幕引射风流装置”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DW型高会计中级职称报名条件效湿式除尘器”已申报发明专利; 2.出版《矿井风流流动与控制》专著1部(2007年冶金工业出版社); 3.已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主要论文如下: (1)矿用空气幕试验研究与应用(煤炭学报,2006,EI收录) (2)TestofAirCurtaininMine(国际学术会议,2006,EI收录) (3)ApplicationofAirCurtainonMinePollutionControl(国际学术会议,2005,ISTP收录) (4)TestofSuperWaterAbsorbingResintasDustSuperssantfor DustRoads(国际学术会议) (5)多机并联增阻空气幕的现场应用研究(中南大学学报,2005,EI收录) (6)空气幕内气流场的数值模拟与分析(矿业研究与开发,中文核心) (7)灾变预测在矿山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中应用(矿业研究与开发,中文核心) (8)矿山高溜井多片式挡风板应用研究(金属矿山,中文核心,EI刊源) (9)选矿厂破碎车间高效湿式除尘器的应用(中国钨业,中文核心) (10)MATLAB语言在风门空气幕理论模型中的应用研究(矿业安全与环保,中文核心) (11)多机并联空气幕引射风流及其应用研究(矿冶工程,中文核心,EI刊源) 平面设计毕业论文(12)多机并联空气幕隔断风流的现场试验研究(中国矿业,中文核心) (13)多机并联增阻空气幕在龙首矿的应评职称论文格式用研究(有色金属,中文核心) (14)湿法烟气脱硫的腐蚀机理与防腐技术(能源环境保护) (15)表面活性剂在矿山防尘中的应用(煤矿安全,中文核心) (16)一种路面抑尘高倍吸水树脂的研制(中南大学学报,CA收录) 相关信息 1. 高效湿式除尘器产品获专利2010年07月22日,王海宁教授“高效湿式除尘器产品”获发明专利[1]。 国家人社部、科技部、教育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人社部发【2009】189号文件,公布了2009年“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名单,我校王海宁教授成功入选。 王海宁,现为我校工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江西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跨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金川集团有限公司“荣誉职工”,铜陵市人民政府“科技特派员”。 近年来,王海宁教授主要在矿山安全理论及技术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已获得一批研究成果,并在多个大型地采矿山推广应用,有效解决了大量的现场技术难题,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2.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2010年02月25日,王海宁教授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 近日,江西理工大学王海宁教授申请的发明专利“高效湿式除尘器”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授权。 该发明是一种高效湿式除尘器,由箱体、除尘器进气口、通道、水箱、除雾挡板、排浆蝶阀、水位计等构成,其特征在于除尘器箱体的进气端焊接了振动筛板和导流板,除尘器箱体内焊接安装有防腐耐磨材质的“W”型通道上叶片和下叶片。 本发明专利具有除尘效率高、能耗低、使用寿命长、结构紧凑、耗水量小等特点。该发明专利目前在镍矿山、铜矿山、铁矿山、金矿山、锅炉等行业广泛应用,可有效解决矿业粉尘控制过程中耗水量大、能耗高、除尘效率不高、设备维护量大等难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编辑本段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副局长王海宁,1962年7月出生,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10月入党,1986年6月毕业于西北大学,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国煤炭地质总局航测遥感局地图制印厂副厂长、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1999年--2005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6月任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经营管理部主任,2011年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副局长

西北工业大学硕士论文查重

瓜大 10%

最好不要重复别人的原话,相同的内容,可以换一种表达方式,不就避免了吗

本硕连读需要所有学科的平均分需要达到规定的分数线;满足科研的附加条件。 硕士论文查重率规定各高校对于重复率的要求不同,大多数院校的硕士论文查重率原则上不能超过15%,文献综述、理论基础、基本概念等部分文字的重复率不得超过25%,其它部分文字的重复率均不得超过10%。

我认识的同学刚读北二外3+2这边已经第二年,听说这项目不错,前景也好,现在留学太可观了,有条件的还是出国读书吧,有条件还是亲自看看

西安交大硕士学位论文范文

关于工科硕士的小论文怎么写

导读: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位论文篇幅要求:硕士文科5万字左右,理工科4万字左右;博士10万字左右。用外文撰写学位论文一般西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与“西安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或“西安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字样标示,奇数页页写作内容可因研究课题性质而不同,工科一般可包括:前言、理论分析

茶与食品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陈忠和.中国股市的风险投资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合肥:安徽农业大学,20xx [4] 刘三全 13-15 11-13 9-11 8-9<7 总分 安徽农业大学 理工科类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格 封面开

长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硕士学位论文字数理科一般不少于1万字,文科一般不少于2万字,工科一般不少于3万字。文字要语句精炼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象清晰整齐。 标题编号:可依不同学科惯例标注

绵阳师范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指导经验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及以上教师担任,助教和未从事过毕业设计(论文 内容及撰写要求 (一)要理论联系实际,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对选题进行综合分析,工科

全校硕士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大纲

如何撰写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一名研究生的心得)如何撰写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一名研究生的心得) 注:这是转贴自“小木虫论坛”上一位硕士研究生撰写的心得,值得研究生们参考。转贴时对原文的个别字句稍作改动并加了小标 感谢木子区长提供这样一个机会让我总结一下经验和教训。 需要指出的是,我是理工科专

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正文 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和核心部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位论文篇幅要求:硕士文科5万字左右,理工科4万字左右;博士10万字左右。用外文撰写学位论文一般

西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与“西安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或“西安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字样标示,奇数页页 写作内容可因研究课题性质而不同,工科一般可包括:前言、理论分析、实验装置和测试

硕士在写论文的时候在中期还要写 报告 ,硕士要做一份中期报告可以从哪几方面写起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硕士论文中期 报告 范文 ,欢迎阅读。

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报告

学 号: 姓 名: 专 业: 研究方向: 导 师: 分 院: 考核时间:

大学研究生学院制

说 明

一、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报告中的一至五项必须采用计算机输入和打印,中期考核报告的格式可从研究生分院网页下载。考核报告为A4大小,于左侧装订成册。各栏空格不够时,请自行加页。

二、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的时间一般在完g 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后的半年左右进行,应于第四学期期末之前完成。

三、中期检查时,研究生应向导师书面提交论文中期报告。导师根据中期报告的质量进行考核并给出成绩。

四、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通过后,本报告由培养单位收齐交研究生学院保存。

工程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

所 在 学 院: 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论 文 题 目:环缝文式管电液比例伺服控制系统在转

炉烟气净化中的应用

工程硕士姓名: 刘循强 学 科 名 称: 机械工程 导 师 姓 名: 陈建文 联 系 电 话:

中期检查时间:

东北大学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填表说明

1、本表内容在导师指导下如实填写;

2、学生在通过中期检查后一周内将该材料交到所在学院; 3、按有关规定,没有完成中期检查的学生不能申请论文答辩。

一、 目前研究工作主要进展、所占论文全部工作的比例和已取得的结果

(附已发表 文章 首页复印件及 其它 成果)

二、下一步论文工作进度安排和预期成果

三、存在问题、建议及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评审意见

注:中期报告按本表格式内容填写,篇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哈尔滨工业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报告

题 目:

院 (系)

学 科

导 师

研 究 生

学 号 中期报告日期

研究生院制

二〇一二年三月

说 明

一、中期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课题主要研究内容及进度情况(具体写明研究的主要内容,已完成的主要内容,字数不少于300字)

2.目前已完成的研究工作及结果(重点介绍本人独立已完成的具体研究内容及取得的结果,切忌将某某理论、硬件原理、芯片 说明书 之类内容填充在此部分,不少于3000字)

3.后期拟完成的研究工作及进度安排

4.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5.如期完成全部论文工作的可能性

二、中期报告时间应最迟不得超过第四学期的第三周末。

三、开题报告进行后,此表同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报告评议结果存各系(院)研究生秘书处,以备研究生院及所属学院进行检查。

四、字体、字号及其他规定

论文中所用中文字体(除各级标题外)为宋体,各级标题用黑体;论文中所用数字、英文为新罗马字体。

节标题 小3号字,建议段前行,段后行;

条标题 4号字,建议段前行,段后行;

款、项标题 小4号字, 建议段前0行,段后0行;

正文 小4号字,建议段前0行,段后0行,每页约33行。

五、层次代号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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