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旧楼的改造还不够重视,可能和大家的意识和政府的引导有关系!
这个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认定。 1.关于城市历史遗留问题认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由该法律规定可知,无证房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给予补偿。 2.关于农村历史遗留房屋性质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未能提供经过当地政府审批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等证据,仅提供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或证人证言,这不足以证实其房屋是合法的、经审批的建筑。但需要注意的是,农村无证房屋并不等同于违章建筑,人民法院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区分,综合考量,作出合理判断。 3.关于房屋被强拆后的赔偿问题。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被拆除的违章建筑不属于合法财产,但可利用的建筑材料应属合法财产,依法应予赔偿;违章建筑内的合法动产,亦应予以赔偿。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本应依法妥善处置并保全证据,以证明其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已尽慎重、妥善之注意义务,对违章建筑中的合法财产已予清空并妥善处理。但行政机关未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强制拆除,致使行政相对人仅能提供相关现场照片及财产损失清单,业已穷尽举证手段以证明动产损失的存在,虽然其对于动产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举证,基于公平原则,对于案涉动产损失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各方均无法举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根据损害程度,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结合具体案情进行酌定。
土地有限,改造变成了趋势,成本也低。接工程也难了,改造比新建可烦多了!
课题:家乡住房的历史变化调查学校:活动班级:五年级一班指导教师:课题组长:课题成员:一、题选定目的: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民的居住条件不断得到改善。但另一方面,有许多老的住宅被销毁。这些老住宅是历史,是记忆,也是文化。我们认为应该对家乡住房的历史变化进行一次调查,想通过调查来感知历史前进的步伐和对父辈们的理解,以及清晰我们的记忆和增强我们的乡土文化底蕴。二、课题启动:成立调查小组,制定调查计划。我们把调查内容分为六十年代、七十年代、八十年代、两千年代五个历史阶段进行,相应的分成五个小组。组长负责制定小组调查计划,并做好分工。分组情况如下:六十年代组;组长: 组员:七十年代组;组长: 组员:八十年代组;组长: 组员:九十年代组;组长: 组员:两千年代组;组长:三、 查方法及内容:调查主要采用访问、实地考察、搜集相关资料的方式进行。调查内容统一设置为:1、建筑材料 2、建筑面积和高度 3、建筑结构设计。 4、内部配套设施 五个方面。“实地考察”“学生搜集的老照片”四、调查步骤:(一)、成立调查小组后,各小组根据计划利用三个双休日进行调查。第一个双休日访问有关人士,确定下一步实地考察地点。第二个双休日实地考察。第三个双休日搜集有关资料。(二)、调查结束后,小组内进行交流,把调查资料进行汇总,由小组长执笔撰写调查报告。(三)、所有调查小组进行广泛交流,把各组的调查材料按年代先后顺序进行梳理,结合各小组的调查报告,形成总的调查报告。四、 调查报告:(一)、六十年代住房——“墼屋子”和“座窗硷(jian)角”1、建筑材料:墙主要用墼(ji 土坯)垒成,墙皮用泥抹平,有的是窗户以下用砖(老式蓝砖)垒成。房定底层主要用盾子(用高粱秸绑成把)铺就,上层用麦秸覆盖。屋檩全部来自当地树木,以榆、槐为主。窗户主要用木质窗棂,上糊窗户纸。有极少数有木质窗框按装玻璃。大部分房门有两块门板组成不能透光,有极少数在门上开窗装有玻璃可透光。俗称“墼屋子”和“座窗硷(jian)角”。当时流行着一句俗语:“玻璃窗子,两扇门,从里能看外面人。”可见那时人们对拥有玻璃门窗的一种奢望。2、建筑面积:东西长一般八至九米,南北宽一般四至五米,面积三、四十平方米。高一般是四至五米。3、建筑结构设计:一般设计为三间,其中一间被间开,另两间相通,只设置一个后窗。极少数三间全部间开,俗称“一明两暗”,算是比较先进的了。4、内部配套设施:当时屋内几乎没有什么家具,大都只有一个锅台、一个用绳子吊在房梁上的燎壶(做饭时吊在灶口上方热水,可以节约柴草)、一面土炕。当时的俗语说的好:“居家过日两大件,一个锅台一面炕,全家挤着不冻的恍,”锅台与土炕紧挨着,土炕上的脏东西容易掉到锅里,一家人都围在锅台上吃饭,很不卫生。“座窗硷(jian)角”(二)、七十年代住房——“四马前蹄”和“砖束皮”1、建筑材料:墙由墼垒成外衬一层砖皮俗称“砖束皮”或窗户以下和四角用砖垒成其他墙面仍用墼垒成俗称“四马前蹄”,所用砖主要是老式蓝砖。房定底层还是用盾子铺就,上层用麦秸覆盖。屋檩全部来自当地树木,以榆、槐为主。门窗绝大部分已经使用透光性较好的玻璃,基本实现了“玻璃窗子,两扇门,从里能看外面人。”的愿望。2、建筑面积:东西长一般十四至十五米,南北宽一般仍为四至五米,在高度上也略有增加,大部分在五至六米。面积五十六平方米至七十五平方米3、建筑结构设计:一般设计为五间,其中两间单独开门称为小屋。另外三间设计为“一明两暗”,开始设置两到三个后窗,曾加了透光度。4、内部配套设施:开始曾天一些简单的家具,象小饭桌、马扎等。锅台和土炕有间墙隔开,燎壶开始减少,卫生条件有所善。七十年代末期一些年轻人结婚是开始用纸糊制“虚棚”来装点居室,并购买象暖水瓶一类在当时比较高档的生活用品。“四马前蹄”“砖束皮”(三)、八十年代住房——“水刷”和“瓦接檐”1、建筑材料:墙由纯砖砌成,所用砖几乎全部是新式红砖,并有水泥处理的墙面出现,俗称“水刷”。房顶底层开始用苇薄(用芦苇编制的草席样的东西)铺就,上层大部分用麦秸覆盖,只是在房檐部分铺两行红瓦,俗称“瓦接檐”。部分屋檩开始购买外地的红松或白松。门窗仍采用木制镶以玻璃。2、建筑面积:东西长一般十四至十五米,南北宽一般仍为四至五米,高度上大部分在五至六米。面积五十六平方米至七十五平方米。3、建筑结构设计:一般设计为五间,其中两间单独开门称为小屋,另外三间有两间相通作为客厅。每间房屋都开有后窗,前窗开的更大,宽度达到—米,透光度更好,空气流通效果好。开始有石膏板或塑料布扎制的天花板出现,居室被装点的更加美观。4、部配套设施:由于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农民的收入大幅度增加。所以有更多的家具来充实居室,象大组合、小组合、床头柜、沙发、梳妆台、电视橱等都较普遍的进入年轻人的新房。除老年人外,土炕彻底退出年轻人特别是新婚家庭居室,已初步具有了现代气息。“水刷”(四)九十年代住房——“锁皮厅”和“厦屋”1、筑筑材料:墙全部砖垒并用水泥处理墙皮(水刷),打地梁和圈梁非常普遍,更加牢固。楼板、过梁、挑梁大量使用。房顶底层苇薄上再覆盖油毡,上层覆盖物由红瓦代替了麦秸,屋檩普遍采用外地的红松、白松或水泥檩条。开始出现铝合金或塑钢门窗。2、建筑面积:东西长仍是十四至十五米,南北宽加大到七至八米,高度则增加到七至八米。面积为九十平方米以上。3、建筑结构设计:一般设计为五小间或四大间,有两端两间加宽,中间三间出厦的,因形状酷似老式的铁锁,被形象的称为“锁皮厅”。有用挑梁或过梁全部出厦的叫“厦屋”。内部结构设计更加合理,客厅、卧室、厨房、洗浴室、餐厅一应俱全。天花板、门窗、内墙、地面全部采用新材料装饰。4、内部配套设施:家具更为丰富,除床头柜、沙发、梳妆台款式更新外,象新式洁具、冰箱、大尺寸电视也普遍出现,现代气息更加浓厚。“锁皮厅”“过梁厦屋”(四)、两千年代住房——“偏二层”和“楼房”1、筑筑材料:墙体采用硅多孔砖,楼板、屋面板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外门窗采用塑钢门窗,中空玻璃,内门采用木门。外墙及屋面采用聚苯板外保温技术。房顶底层苇薄上再覆盖油毡,上层覆盖由物新式红瓦,屋檩普遍采用外地的红松、白松,水泥檩条因存在安全隐患不在被使用。2、建筑面积:由于是两层建筑,所以面积被成倍增加,一般都在二百平方米以上。3、建筑结构设计:平房更加高和宽,外部大都贴瓷砖。有的在前面建第二层,后面仍是瓦盖房顶,被称做“偏二层”。有的纯粹是两层“楼房”。内部结构设计没有固定模式,完全根据个人爱好和需要自由发挥,因此出现了非常丰富的样式。但大都是把一层作为居室、客堂使用。而二层上,基本上大部分人家把它作为卧室或储放物品的仓库。客厅、卧室、厨房、洗浴室、餐厅一应俱全。天花板、门窗、内墙、地面全部采用新材料装饰。4、内部配套设施:除了完全具有九十年代住房内部配套设施一切优点外,还顺应时代的潮流出现了影视墙、阳台花园等时尚设施。“新式平房”“偏二层”“楼房”(六)、感悟:五十年,在我们看来似乎非常漫长,但在父辈们眼里却非常短暂。在调查过程中,有一位被采访老人说:“那口屋是六几年盖的,转眼间其他屋都翻盖了好几遍了,可盖那口屋的情景好象就在昨天。”我们虽然没有条件体会老人的心情,但通过这半个月的调查活动,我们确实感受到社会发展的速度是如此的快,从而联想到未来也会飞速的到来,一股前所未有的紧迫感油然而生。是啊!既然量出了历史的距离是那样的短,我们更应该加快前进的步伐,因为时代在急切的召唤!附:采访记录 实地考察照片 搜集的老照片
折旧计算的方法 从上讲,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考虑以上因素,但实际操作中,在多数情况下,仅是一个或少数因素起决定作用,作用小的其他因素则可以略而不计。通常在普遍使用的几种折旧方法中假若某种方法一般来看是合理的,或是符合所得税法要求的,就可选用这种方法。折旧的方法是经国家确认的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所应遵循的规则,通常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线法,一类是加速折旧法。财政部结合我国企业现状和实际要求,改革了单一的折旧方法,增加了加速折旧法,允许企业多种折旧方法并存。企业可采用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行驶里程法、加速折旧法等。加速折旧法包括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率递减法、年金法和偿债基金法等。考虑我国实际情况,财政部规定企业可选择的折旧方法一般有4种,即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根据企业的现状及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我国对实行加速折旧方法的范围也作了限定,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生产企业、船舶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和汽车制造企业、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行业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 对几种常见折旧法的探讨 虽然折旧的方法有很多,但我国允许企业选用的折旧方法只有以下4种: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要变更需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加以说明〔4〕。近年来,人们对加速折旧法表示强烈的兴趣,笔者也认为此方法相对其他方法更加切合实际,覆盖问题更全面,下面对4种方法进行叙述和比较。 直线法 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它假定折旧是由于时间的推移而不是使用的关系,认为服务潜力降低的决定因素是随时间推移所造成的陈旧和破坏,而不是使用所造成的有形磨损。因而假定资产的服务潜力在各个会计期间所使用的服务总成本是相同的,而不管其实际使用程度如何。 由于直线法模式简单,只有在以下各项条件之下才是正确的:(1)利息因素可以略而不计,或投资成本假定为零;(2)修理和维修费用在整个资产使用年限内是固定不变的;(3)最后一年资产的效率与最初一年是相同的;(4)使用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或现金流量)在整个使用年限内是固定不变的;(5)各种必要的估计(包括预期使用年限)都是可予以相当确定的预计的。 由于以上各项因素的不确定性,要使任何折旧方法对所有各种因素都考虑到是有困难的。如果有些因素可以适当抵消,通常都认为直线法最为适宜。例如:操作效率的降低及修理和维修费用的增加,恰好为收入的增加及保险费和财产税的减少所抵消。此外,由于直线法通俗易懂,核算简便,同时根据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各年度或月份提取的折旧额相等,使企业产品成本稳定并具有较强的可比性。 但同时直线法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它忽略了折现因素,按直线法计算的净利,会给人们以投入资本总额的收入率在不断提高的假象。 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按照期内固定资产的预计完成的工作量来计提折旧的一种。实质上,工作量法是平均年限法的补充和延伸。根据规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大型设备以及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可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由于各种专业设备具有不同的工作量指标,因而,工作量法又有行驶里程折旧法和工作小时折旧法之分。工作量法假定折旧是一项变动的,而不是固定的费用,即假定资产价值的降低不是由于时间的推移,而是由于使用的缘故。 对于许多种资产来讲,工作量法这一假定是合理的,特别是在有形磨损比折旧更为重要。 因而,如果某项资产在年度内没有使用,就不应计列折旧费用,因为资产的服务价值并没有降低。即使折旧是确定资产预期使用年限的一个重要因素,如其折旧是可以预见的,并且,资产的大概使用状况是可以估计的,就可以使用以经营活动为依据的折旧方法,使用这种折旧方法的主要目的是按每个服务单位分配投入价值,对服务价值降低的计量则是次要的。 尽管在资产的服务价值随使用而降低的情况下,工作量法看来还是十分理想,但在使用中它往往存在一些严重缺点:(1)即使每年的折旧费用是变动的,工作量法仍然类似于直线法。因为它假定每一服务单位分配等量的折旧费,但是,假定每一服务单位的成本相等是没有根据的。而且,由于在后期有些服务单位尚有待于日后使用,整个服务价值的降低事实上并不是均匀的,除非假定利率为零;(2)工作量法未能考虑到修理和维修费用的递增,以及操作效率或收入的递减等因素。 加速折旧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都是加速折旧法的一种。主张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各项条件是:(1)在不考虑资本的利息或成本的情况下递减每年的服务贡献;(2)操作效率的降低会导致其他业务费用的增加;(3)资产价值早期降低很多,后期降低较少;(4)即使早期和后期耗用的服务价值相同,其折现价值也不同,因而早期服务价值成本要比后期大;(5)修理和维修费用的递增;(6)现金收入逐年降低;(7)由于存在着折旧的可能性所造成的以后年度收入的不确定性。 主张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一个主要论据是资产净收入贡献的递减与操作效率是相互关联的,并对各期应负担的折旧费具有同样的。资产净收入的减少可能是由于资产在后期需要更多的修理时间和修理费用,或过度使用易于发生事故,因而减少使用,也可能是由于操作效率降低而产量减少。操作效率降低还会造成燃料成本和人工成本的升高,或者在原料使用方面造成较大的浪费。所有这些均说明资产的净收入在后期要少于早期,因而,即使不计利息成本,资产净收入的减少也证明使用加速折旧法是合理的。 预期现金收入的递减也是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一个理由,可以认为,资产的原始成本在早期获取收入过程中所耗用的要比后期大,因此早期折旧费应大于后期。 修理和维修费是逐年递增的,为了补偿递增的修理和维修费,应采用加速折旧法。修理和维修费用与折旧是相关的,应该包括在服务的总成本或净收入的计算中。 折旧费分配中最难处理的一个因素是不确定性。预期使用年限、预期净收入和未来的修理和维修费用,均具有不确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不确定性可根据风险选择所调整的期望值,将不确定数值转化为单一的确定数值。收入的不确定性为加速折旧法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因为早期收入比晚期收入更有把握,在开始指定投资决策时,对晚期收入所打的折扣应当更大些,所以,应将大部分资产成本分配于早期。虽然这些不确定因素不足以证明加速折旧法就是合理的,但相对其他方法而言,加速折旧是最趋于现金收支的一种方法。
大纲:1.固定资产折旧的概念 2.固定资产折旧的历史发展 3.固定资产折旧的分析 4.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示例 5.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要考虑的因素和范围
浅析固定资产折旧内容提要:本文从三个方面谈了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第一部分,简述《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第二部分,对现行制度中固定资产折旧用原始价值计算的弊端分析;第三部分,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折旧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多数生产企业固定资产占整个企业资产总额的一半以上,而且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也较高。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是通过计提折旧的形式进行补偿的,计提的折旧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是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合理、正确地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关系到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因此,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是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问题。下面通过对《企业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有关问题的学习,并结合固定资产管理的实践工作,对固定资产折旧谈点粗浅体会。一、《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这种磨损和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有形损耗指由于物质磨损、时间侵蚀、外部事故、破坏因素等原因形成的。无形损耗指由于技术进步造成的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下降,主要从经济角度来考虑。固定资产折旧是一种费用,只是这种费用没有在计提时发生实际的货币资金支出,属非付现成本。这部分费用计提进入产品生产成本、期间费用等,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渐得到补偿,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维持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做好资金积累。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数额受以下四个方面因素的影响;1、计提折旧基数,计提折旧基数是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或帐面价值。制度规定,一般以固定资产的原价作为计提依据,但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企业,以固定资产的帐面净值作为计提依据;2、折旧年限,折旧年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折旧率的高低,是影响折旧额的关键因素;3、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提随意变更;4、净残值,是指预计固定资产清理报废时可收回的残值扣除清理费用后的数额。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方式,合理估计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则应相应调整折旧年限;如果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则应相应改变折旧方法。制度规定,企业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恨,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股东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报送的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发生上述情况需变更,仍应按有关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关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实际计提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除下列情形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按规定单独作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另外,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同时调整计提的折旧额。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按该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以后的帐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对以前计提的折旧不作调整。如果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当企业提取及转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就需要在资产净值的基础上,考虑减值准备进行调整计算净额。应视为取得新的固定资产,重新确定该固定资产的原值,重新估计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新的折旧率和折旧额,开始新一轮的折旧计算。二、固定资产折旧以原始价值计算的弊端《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一般以原始价值作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基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我们关注一个企业,更多的是看它的现实价值及预期获利能力,因此,从发展的眼光看,固定资产折旧以原始价值计算有一些弊端。折旧是对简单再生产资金的补偿,现行制度以原始价值作为折旧计提基数,这样,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所计提的折旧额,只能做到帐面价值上的补偿。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只考虑了资产价值发生减损的情形,在固定资产重置价值升高的情况下,所计提的折旧额并不能做到实物更新上的资金补偿,难以达到实物资本的保全,就不能维持实物规模上的简单再生产。如:一台设备帐面价值原值20万元,重置价值30万元,以帐面原值计提折旧收回的资金为20万元,更新设备时需30万元,用计提的折旧资产更新设备尚有10万元资金缺口。目前,很多企业均存在这样的问题,由于没有按重置成本计提折旧,使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被消耗到其他方面,或者变成虚假利润而分解掉。这样就造成,一方面更新固定资产的资金短缺,另一方面又用虚假利润去上新项目、铺新摊子,项目还没上马,就面临资金短缺问题。设备更新和上新项目的资金都没能落实,反而加重企业负担,使我们看似宠大的企业日益空壳化,形成企业虚盈实亏,无法维持企业简单再生产。我认为,对重置价值发生变化较大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价值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确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数额。这样,将会给我们的财务人员增加繁重的工作量,同时也应得到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视,以及实物资产管理部门的密切配合,才能做好这项工作。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检查,按重置价值来逐项分析、计算,重新确定部分资产的折旧额。另外,改变折旧计提基数以后,对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计价的问题也应随之而改变,按现行成本(重置成本)计价,就要对固定资产的原价进行调整,以便与计提折旧基数一致。这样,还可解决购买使用时间较长的固定资产其原始价值与市场价值相背离的问题,使固定资产的实物资本得以保全,达到费用与收入真正配比,在物价上涨时期,不至于发生由于计提折旧额问题而导致的虚盈实亏现象。三、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折旧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除以上弊端外,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脱节,造成固定资产折旧核算不完全,或多计提折旧,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主要由于在实际工作中,资产的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分属不同部门。如果对固定资产不进行及时核对,就造成该入帐资产不及时入帐,或该清理报废资产未及时核减,造成固定资产价值不真实,从而导致折旧核算上的不真实、不准确,影响企业各项成本费用及利润核算的真实性。2、未按规定范筹计提折旧,任意扩大或缩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以增加或减少折旧费用,最终达到控制、操纵利润的目的。3、未按规定选用折旧方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不属于国家允许选用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企业,却选用加速折旧方法;(2)有些企业将国家不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某类固定资产选用加速折旧方法;(3)某些属于技术进步型的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却选用了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显然不符合固定资产更新的特点。4、未按规定确定折旧年限,导致折旧额在整个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内的不合理,影响经营成果的准确性。5、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随意变更,却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变相地任意调整利润(或亏损),造成经营决策上的失误。6、固定资产净残值预计不合理,造成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折旧核算不正确,也影响企业财务成果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以上问题的发生,有的是企业经营者的需要,为完成上级或主管部门下达的利润指标,不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任意少提或多提固定资产折旧,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财务人员不得以而为之。如美国废品管理公司财务舞弊案中,其舞弊手法之一就是随意改变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蓄意少计折旧费用,截止到1996年,该公司通过这些方法,累计少计提的车辆、船队、设备和容器器具折旧费用达亿美元。但多数情况是由于部分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不强,业务水平偏低,工作经验不足所造成的计算折旧额的错误。因此,作为市场经济迅猛发展时期的财务人员应以诚信为本,严格遵守《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抵制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不断加强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另外,还要熟悉了解各类固定资产的特点,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折旧计提基数、计提范围,合理预计净残值,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科学、合理地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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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目前,我国大量存在70~80年代建造的城市多层砖混结构旧住宅,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和住宅建造标准的提高,这些落后、陈旧、老化,并且建筑能源消耗大的旧住宅,己不能满足日益提高的现代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不能满足居民居住行为模式的变化,影响了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品质,并且影响了城市的面貌和特色,已无法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对待这些旧住宅,国内目前普遍采取的是两种办法:其一是“大规模”更新,即推倒重建;其二是采用“适宜的改造技术”进行改造。然而大规模推倒重建的各种危害已然显现,尤其是与可持续发展思想相悖。 本论文以河南省70~80年代城市多层砖混结构旧住宅居住空间、厨卫空间及公用空间的改造设计为研究对象,查阅了国内外旧住宅改造已有的相关文献档案资料和各种统计资料,对国内外旧住宅改造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剖析,以总结其规律性。通过实态调查(案例分析、访谈、实地调查),在分析旧住宅的居住空间、厨卫空间及公用空间与居住需求的矛盾的基础上,本着满足居住需求,提高居住环境质量和居住品质;提高生活质量,消除安全隐患,促进社会安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城市总体居住水平;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建设新型和谐社会的改造设计要求与目标。针对增加套型面积、增加居住空间数量、改造厨卫及公用空间,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造设计方法,并结合典型旧住宅改造设计工程实例进行了改造设计探索与研究。 河南省乃至全国城市旧住宅建筑的改造拥有数量巨大的市场需求,并将形成持续发展的新兴“朝阳产业”。通过对旧住宅的改造,充分发挥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对整个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改造工程的可操作性强,也能为建材厂商、建筑施工单位开拓广阔的市场。 本文针对旧住宅的居住空间、厨卫空间及公共空间提出改造设计建议,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使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和深入地进行此项研究。 论文在线:
根据双柱联合基础设计原理及分析方法,对某旧厂房改造设计中新建钢框柱与原混凝土柱联合基础进行加固设计与分析。根据结构布置中不同柱间距及上部荷载条件,基于联合基础刚性假定,分别给出了锥形联合基础与梁式联合基础两种加固设计方案,对加固设计方法中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总结,并结合该项目的设计环境给出了适用条件,可为同类工程提供必要的参考。1概述我国现行的国家规范、标准及相关文献中,对单柱扩展基础有基本的理论、设计方法及构造要求等。在独立扩展基础分析中,基于弹性理论分析,在竖向荷载作用下的基础,其基底应力分布并不均匀,实际的应力分布取决于基础自身的刚度和下部受力层土体。根据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对竖向荷载作用下基础不同宽高比的板的力学试验分析,基于试验结果,对基础台阶高宽比不大于2.5的独立柱基可采用基底反力直线分布进行内力分析。双柱联合基础的设计,我国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没有具体的规定。国内外对双柱联合基础都有相关试验研究,对于矩形联合基础有一个基本假定:联合基础是刚性构件。1)确定基础底面形心的位置,尽可能使其与两柱传给基础的荷载的合力作用点相重合,基底反力呈均匀分布,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尺寸。2)分别对两柱柱下进行基础受冲切承载力及受剪承载力验算,以确定基础高度。3)基于梁板设计理论,沿基础的纵向及横向(柱附近的一定宽度范围内)分别视为倒置的伸臂梁或悬臂梁,计算控制截面的弯矩以确定基础配筋。2工程概况某钢筋混凝土结构旧工业厂房,为双跨双坡形式,屋架为预应力混凝土折线形屋架,钢筋混凝土柱,柱下采用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厂房单跨跨度为24m,纵向轴距为6m,柱顶标高为7.2m。现根据生产需要拟对其进行改造加固后再利用。根据设计方案,拟在厂房内部其中一跨内新建二层钢框架结构,框架柱采用箱形截面柱,梁为焊接H型钢。改造项目所在地的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g,为保证原混凝土结构厂房与新建钢框架结构抗震体系的协调,新建结构地上部分与原结构相互独立,新建钢框柱与旧厂房混凝土柱之间设置抗震缝,缝宽150mm;结构布置如图2所示。为满足功能需求,新建钢框架结构部分边柱与原厂房边柱及中柱距离较近,最小柱间距仅150mm,新旧基础相互影响。基于现有设计条件及相关理论,结合双柱联合基础设计方法,对新旧结构双柱联合基础加固设计方法进行分析,满足设计要求,完成改造工作。3新旧结构联合基础加固设计方法根据双柱联合基础的设计方法,对新旧结构共用基础的加固方法进行分析。共用新基础需要进行地基承载力计算、地基变形计算、基础受冲切承载力验算、受剪承载力验算以及底板配筋设计。3.1地基加固与承载力验算。对于加固改造项目,原结构基础与地基已经相对稳定。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时需要根据新旧结构受力特点、基础形式、施工条件综合考虑。常用的地基基础加固方法有很多种,如基础补强注浆加固法、加大基础底面积法、加深基础法、锚杆静压桩法、树根桩法等。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当新增加部分荷载不大时,尽量利用原地基持力层作为加固基础的持力层,通过增大基底截面法,使加固后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接近原基础基底压力。确定基础底面形心的位置,尽可能使其与两柱传给基础的荷载的合力作用点相重合,基底反力呈均匀分布或梯形分布。这种加固方法施工简单,对原结构影响小,地基变形可控。3.2基础受冲切承载力及受剪承载力。验算基础受冲切承载力及受剪承载力与基础截面高度呈线性关系,加大基础高度可以显著增大基础受冲切承载力及受剪承载力。3.3基础梁板配筋复核与加固。新旧结构共用基础基于联合基础设计理论,需要根据结构布置构建合理的分析模型。根据新建钢框架柱与原厂房柱之间的位置关系及荷载大小,分别采用不同的基础形式。当柱间距较小时,拟采用锥形联合基础;当柱间距较大时,可采用梁式联合基础。重新计算联合基础配筋并校核原底板配筋。4新旧结构联合基础加固方案4.1锥形联合基础加固方案。当柱间距较小时,采用锥形联合基础。新增钢框架柱与原排架柱在地面以下、基础以上部分形成刚度较大的联合短柱,根据其受力特点,可以采用独立扩展基础计算原理分析联合锥形基础的内力。根据两柱传给基础的荷载及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底板宽度a2的尺寸,尽量使荷载作用点与基础底面形心相重合,基底反力均匀分布且不大于原基底反力设计值。验算基础受冲切承载力及受剪承载力,复核联合基础高度h1,h2;为了减少对原基础的破坏,降低施工难度,可以适当加大基础高度,使联合基础底板配筋与原基础底板钢筋相同。加固后的底板配筋应符合最小配筋率的要求。联合基础短柱外围箍筋应根据两柱荷载大小计算,配筋应满足两柱柱底剪力及两柱轴力差值的作用。短柱顶面在两柱之间适当配置纵向钢筋,以满足特殊工况下两柱间的内力。4.2梁式联合基础加固方案。当柱间距较大时,可采用梁式联合基础,如图4所示。新增钢框架柱与原排架柱间距较大,梁式基础受力类似于倒楼盖模型。两柱之间基础梁上部会出现较大的正弯矩,两柱之外悬挑部分有较大的负弯矩。当基础高度不小于1/6柱距时,基底反力可按直线分布,可采用连续梁模型计算内力。根据两柱传给基础的荷载及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尽量使荷载作用点与基础底面形心相重合,基底反力直线均匀分布,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底板宽度a3的尺寸。根据连续梁受力特点,基础暗梁应在柱两侧尽量设置悬挑,以平衡柱底弯矩并减小柱间正弯矩值。梁式联合基础高度h根据基础内力计算,并满足构造要求。5结语1)改造项目中新旧结构柱的荷载与位置与联合基础选型关系较大,新建结构方案布置时应充分考虑现场条件、荷载大小及结构形式,采用合理的基础加固方案,保证加固设计的安全性、施工可行性及经济性。2)锥形联合基础与梁式联合基础加固设计方法都是基于基础刚性假定,设计中应控制基础宽高比,保证基础刚度,满足基底反力呈线性均匀分布的设计条件。3)本文基于某旧厂房加固改造项目的实例给出了双柱联合基础设计的两种方案及适用条件,可为同类工程提供必要的参考。但是新旧建筑联合基础加固设计较为复杂,受到各种外界条件影响,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因地制宜,合理分析,满足设计要求。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
工业遗产景观改造设计2009-2-15 来源: 原创 作者:站长 录入:admin 访问:665 次 被顶:98 次 字号:【大 中 小】核心提示:德国鲁尔工业区的“埃姆舍公园”规划项目,将工业遗产与生态绿地交织在一起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结构,北杜伊斯堡景观公园在整个规划项目中最为突出,为全世界其他工业区的改造树立了典范。对于中国当前的设计领域也有一定的启发。...本文来自大学生毕业论文网,原文地址:
先立论 别写太大了比方政府如何解决房屋拆迁及补偿的问题房屋拆迁及补偿的问题的法律诉求渠道中外房屋拆迁及补偿的问题比较房屋拆迁及补偿的问题的经济因素房屋拆迁及补偿的问题的社会操作。。。有关故事 相关法律条文和实际中遇到的问题举出实例 如三峡钉子户等等存在哪些实践操作的问题涉及、牵扯到哪些国家、地方政府机关、机构、部门;有什么解决建议可以加上 国外的做饭 和收到的成效等等。
后面有分析的给你三篇2005年的申论范文,以供参考。 申论写作参考范例(1) 决不能用损害群众利益的方式搞建设 湖南省嘉禾县强制拆迁和陕西省周至县非法圈占耕地违法违规事件,有关责任人已经 受到了严肃处理(有关报道见第二版)。这两起事件都是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用损害 群众利益的方式搞建设的典型案例。 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需要保持合理的发展速度和适度的建设规模,拆迁 和征地都是必要的。但是,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 以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好城市化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从维 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出发,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坚决纠正 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 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践证明,做到了这一点,就 会形成社会效益、企业利益和个人权益共赢的局面,反之,片面追求建设速度,片面强调 降低成本,超越了资源环境和群众承受能力,其代价必然是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征地 拆迁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做到决不能因为地方财力有限,就降低拆迁和土地征 用补偿安置标准;决不能为了招商引资,满足开发商的要求,而牺牲人民群众的利益;决 不能为了要政绩、谋形象,用损害群众利益的方式搞建设。 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为规范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维护 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正确履行职责,实现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到依靠法律手段管理的根本性转变。决不能 以政府行为替代市场行为,决不能以行政命令替代法定程序,决不能片面强调为政府的“ 重点工程”让路而破坏拆迁和土地征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必须坚持量力而行。各级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 端正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城市 建设规模和土地征用规模。坚决制止脱离实际,大规模投资建设行政中心、中央商务区、 会展(博览)中心、大草坪、大广场、宽马路等盲目攀比、贪大求洋、劳民伤财的“形象 工程”、“政绩工程”。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按客观规律办 事,一切按勤俭节约原则办事。 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管理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 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这两起事件中 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把控制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规模作为落实 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措施和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今年政府工作的重要 任务,列为廉政建设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依法行政,严格依据城市建设规划,合理 确定拆迁和土地征用规模,规范审批程序,完善补偿安置政策,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 顿,坚决查处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中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坚决维护中 央宏观调控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申论写作参考范例(2) 严守考纪 诚信做人 在全国高考前夕,教育部出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这一办法对考生和监 考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及处罚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深得民心,受到考生和家长们 的普遍欢迎。 近几年,考试中的作弊和违规现象愈演愈烈,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从大中小学日常 考试延伸到普通高考,从招工招干考试延伸到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考试,从在校学生作弊发 展到公职人员作弊,从考生作弊发展到监考等工作人员合伙作弊、集体作弊,从一般夹带 “小抄”变成利用现代化工具作弊。应当看到,考试舞弊已经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些 人利用各类“假文凭”混进了公务员队伍,一些人借助别人代考得到了“硕士”“博士” 学位。特别令人忧虑的是,这些现象威胁了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损害了群众切身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 高考对考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十年寒窗,日日苦读,就是为了考出好成绩,考上好 大学。有人临场发挥正常,取得了高分;有人未能发挥水平,成绩不理想,这都是正常的 。无论考得好坏,考试对每个人都是一视同仁的,上大学的机会对每个人也都是均等的。 考试既是对一个人成绩的检验,也是对公平的检验。如果有人弄虚作假,投机取巧,就是 对其他人的不公平,就等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剥夺了别的考生应有的权利,窃取了别人上 大学的机会。这是对考生最大的不公平不公正。 作弊不仅危害考场秩序,也败坏社会信用。一个社会的诚信是由各个方面构成的。诚 实守信是对人的基本要求,更是大学生必备的思想道德品质。“人无信不立。”讲诚信的 人越多,社会诚信水平就会越高。人在社会中,必须遵从一定的规则,否则个人就失去立 身之本,社会就失去运行之规。诚信考试是学生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考风考纪是社会诚 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今年高考起,每位考生都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希望考生有诺必践 ,遵章守纪,向社会交上一份诚实答卷。 消除考试中各种作弊违规现象,既要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加大对替考及利用各种手段 作弊的防范和查处力度,又要把诚信考试作为治理教育环境的一项系统工程,加大对诚信 、守规、守纪、守法考试的宣传力度,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有效监督,营造“诚信考 试光荣、作弊违纪可耻”的社会风尚,使神圣的考场真正成为平等竞争的“赛场”。 高考在即,700多万考生经历了多年的学习,将面临实战检验。这是考生们施展个人才 华的重要时刻,更是考生们人生中的重要时刻。衷心祝愿每一个考生都能正常发挥,取得 佳绩,以实际行动为全社会的诚信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申论辅导系列之十:申论写作参考范例(3) 人民时评:根治“慢作为”为政府机关提速 武汉市法制办传来消息,武汉市相关政府部门将采用“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 制度”,来对付公务员的“慢作为”。 在社会经济取得突飞猛进的今天,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政府系统在工作作风转变 上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一些干部作风态度差,中心意识、服务意识不强, 不作为,慢作为,甚至乱作为。 眼下,各级政府正在积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公务员的“不作为、乱作为”成 为监督的焦点,然而公务员“慢作为”却因为种种原因一度被忽视。有人对“慢作为”这 样解释:习惯于按部就班,不论问题的难易缓急,都是研究研究,请示领导后再答复,使 一些当天可以处理的事宜不能迅速处理。 其实,“慢作为”和“不作为”、“乱作为”在本质上并没什么不一样。它们与中纪 委三次全会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格格不入,与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格格不入 ,损害政府的机体和功能,降低行政效率水平,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甚至从某 种意义上说,“慢作为”比“不作为”、“乱作为”更可怕。因为“慢作为”比较隐蔽, 难以被察觉,即便被察觉了,也难以给予“定罪”。换句话说,“慢作为”就像是糖尿病 ,看起来没事,可实质上隐患大,并很可能会危及到“生命”,即政府机体功能的正常运 转。 因此,对“慢作为”的治理势在必行,但更应该提前着手,趁在“病入膏肓”之前。 如今,为了解决“慢作为”带来的危害,武汉市相关政府部门明确提出,将在系统内实施 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凡本部门的事情,部门内任何一职员都要给当事人明确的 答复并限时办理。这种为人民服务、对民众负责的态度和举措显然值得肯定和借鉴。 然而,要彻底根治“慢作为”,仅仅依靠“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显然 不够,还需要根据工作特点,找准薄弱环节,细化、完善公务员的相关考核标准和措施办 法。比如,规范处理一些没有明确处理时限的工作;统一一些既怕不作为,又怕乱作为, 公务员自身又把握不定的复杂问题的处理原则等。与此同时,各级监察机关作为政府行使 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要加强对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 人们常说,社会在转型,政府需再造。现代意义上的政府应该是有限政府、有效政府 、服务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等等。不管对政府的要求和目标如何定位,我们都可以 看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该讲效率,应该有责任意识,应该为人民服务。在政府具体行 为的落实过程中,只有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一项制度有效执行的参照标杆,民意与政情才可 能通过一些小小的平台实现无缝对接。从这个意义上讲,细节造就现代政府。正如交易成 本经济学大师奥利弗·威廉姆森所言:“行动在于细节”。 其实,民众衡量政府所提出的一项服务改革措施的标准很简单,就是看政府如何做, 是否做得比以前更好,如果没做好如何实现改进。可以说,细节在时刻考量着每一个政府 公务员的服务水平,也深深地影响着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现代化需要现代政府,现代政府推进现代化。中国告别了"短缺经济",但并不意味着 告别了“短缺社会”,与现代化的经济社会相比,我们在许多供给上过剩的同时,却面临 着许多“短缺”:短少信用、短少人才、缺少市场秩序等等。可对于转型时期的政府而言 ,缓解乃至消除社会"短缺"服务,为政府机关提速应该是其努力的最明确方向;而要实现 这一切,就应该从根治“慢作为”开始。 议论文包含论点、论据、论证三个要素。 (一)论点 (1)什么是论点:论点就是文章所要议论、阐述的观点,是作者要表达的看法和主张。阅读议论文,首要的就是寻找、提取和理解文章的论点。 (2)论点有几个:一篇文章的论点,可以是一个,也可以不止一个。如果论点不止一个,那就需要明确中心论点。这几个论点可以是并列的,也可以是递进的,但它们都应该服从全文的中心论点。 (3)论点的位置:文章的论点可以安排在开头,也可以安排在文章的中间或结尾。即可以安排在文章的任何位置。但较多情况是在文章的开头,段落论点也是如此。 (4)论点的呈现方式:有的议论文的论点在文章中用明确的语句表达出来,我们只要把它们找出来即可;有的则没有用明确的语句直接表述出来,需要读者自己去提取、概括。 (5)论点的提出和确立要注意: ①正确性。论点的说服力根植于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而这又取决于作者的立场、观点、态度、方法是否正确,如果论点本身不正确,甚至是谎谬的,再怎么论证也不能说服人。因此,论点正确是议论文的最起码的要求。 ②鲜明性。赞成什么、反对什么,要非常鲜明,而不能模棱两可,含混不清。 ③新颖性。论点应该尽可能新颖、深刻,能超出他人的见解,不是重复他人的老生常谈,也不是无关痛痒、流于一般的泛泛而谈,应该尽可能独到、新颖。 (二)论据 (1)什么是论据:论据就是证明论点的材料、依据。 (2)论据的类型:①事实的材料,②理论的材料。 ①作为论据的事实材料,可以是a. 具体的事例,b.概括的事实,c. 统计数字,d. 亲身经历、感受。 ②作为论据的理论材料,可以是a.前人的经典著作、至理名言,b. 民间的谚语和俗语,C.科学上的公理、规律等等。 (3)使用论据的要求:①确凿性。我们必须选择那些确凿的、典型的事实。引用经过实践检验的理论材料作为论据时,必须注意所引理论本身的精确涵义。②典型性。引用的事例应该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这一类事物的普遍特点和一般性质。③论据与论点的统一。论据是为了证明论点的,因此,两者应该联系紧密一致。 (三)论证 (1)什么是论证:论证就是用论据来证明论点的过程。议论文的论点是要解决“要证明什么”,论据是要解决“用什么来证明”,而论 证是解决“如何进行论证”的问题。论证的自的在于揭示出论点和论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2)论证的类型:议论文的论证一般分为立论和驳论两大类型。 ①立论是以充足的论据正面证明作者自己论点正确的论证方式;②驳论是以有力的论据反驳别人错误论点的论证方式。立论和驳论都是一种证明,无非一个是从正面证明其正确,而另一个是从反面证明其错误。它们可以使用基本相同的论证方法。 (3)基本的论证方法:包括三大类五种:归纳法、例证法、演绎法、类比法、对比法。 ①归纳法。归纳论证是一种由个别到一般的论证方法。它通过许多个别的事例或分论点,然后归纳出它们所共有的特性,从而得出一个一般性的结论。归纳法可以先举事例再归纳结论,也可以先提出结论再举例加以证明。前者即我们通常所说之归纳法,后者我们称为例证法。例证法就是一种用个别、典型的具体事例实证明论点的论证方法。 ②演绎法。演绎论证是一种由一般到个别的论证方法。它由一般原理出发推导出关于个别情况的结论,其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是必须的。演绎法有三段论、假言推理、选言推理等多种形式,但最重要的是三段论。三段论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如大前提“凡金属都可以导电”、小前提“铁是金属”、结论“所以铁能导电”。 ③比较法。比较论证是一种由个别到个别的论证方法。通常将它分为二类,一类是类比法,另一类是对比法。类比法是将性质、特点在某些方面相同或相近的不同事物加以比较,从而引出结论的方法。对比法是通过性质、特点在某些方面相反或对立的不同事物之间的比较来证明论点的方法。 (4)驳论方法:驳论有三种方法,即①反驳论点、②反驳论据、③反驳论证。由于议论文是由论点、论据、论证三部分有机构成的,因此驳倒了论据或论证,也就否定了论点,与直接反驳论点具有同样效果。一篇驳论文可以几种反驳方式结合起来使用,以加强反驳的力量和说服力。 ①反驳论点,即直接反驳对方论点本身的片面、虚假或谬误,这是驳论中最常用的方法。②反驳论据,即揭示对方论据的错误,以达到推倒对方论点的目的;因为错误的论点论据必须引出错误的论点。③反驳论证,即揭露对方在论证过程中的逻辑错误,如大前提、小前提与结论的矛盾,对方各论点之间的矛盾,论点与论据之间矛盾等等。
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随着我国城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的大量被征用,城市、农村房屋拆迁数量也不断增加,尤其是近几年迅速增加的态势已达到历史高峰,与此同时,引发的拆迁行政案件也随之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征用土地安置补偿类案件中,由于受房屋拆迁、征地中存在许多共性的难点问题的困扰,在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土地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人民法院要使所裁判的案件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造成这些困难的原因如不能及时的分析找准,乃至解决好,将会导致不良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且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对此,笔者旨在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于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大局和维护社会稳定,拟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作如下阐述。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审理中难点问题之分析(一)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和规章相抵触。近年来,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的难度不断加大,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情绪抵触,甚至是矛盾激化,导致在拆迁过程中执行拆迁严重受阻,拆迁工作人员和法院干警被打骂现象经常发生,更严重的是个别被拆迁人实施过激行为,造成被拆迁人伤亡。因而从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其原因之一就是有些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与相关的法规、规章相抵触。其抵触的根本点就是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即财产权利。对于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高层级的法律规范相抵触的原因和具体表现,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范与审判实际作些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一般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来源于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授权,如《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和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二是来源于宪法和政府组织法中所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于本区域的政务需要,制定的行政措施,即规范性文件。如有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自主制定了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的核心最终表现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根据以上所述,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权是没有异议的。当然,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行政相对人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申请复议机关进行审查,但这种复议中的审查往往是效果欠佳。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但该法制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又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审核机构。对此,在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存在下列问题。第一,地方政府制定公布的区位基准价不符合市场的客观情况,即区位价严重低于市场价。对于这一点,地方性法规只授权地方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而未规定具体价位,这就很难制约到公布的区位基准价与市场价严重不符的问题。第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是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具体价格。对此,相关法律规范只是原则规定,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制定评估技术规范中有一定灵活性,导致价格空间较大,与实际情况不符。第三,地方政府制定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适用时间上加以限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制定层级,一般是以国务令公布的行政法规和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令公布的地方性规章。不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也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在制定时间上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顺延下来,最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时间与行政法规公布执行的时间推后,最多的达二年之多。在推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间,是实施房屋拆迁适用该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执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其理由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宣布废制,应继续执行。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在制定了新的规范性文件中,还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公布之前已颁发房屋拆迁公告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仍按原办法执行。从以上制定公布的法律规范来看,施行得越早对被拆迁人就越有利,正因为如此,有些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上就是不从法律规范规定的施行日适用新的法律规范,而是适用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规范性文件。还有的地方政府制定了新的拆迁规范性文件,但在某些被拆迁人适用新的规范性文件上又加以限制。特别是有些被拆迁人的房屋,虽然拆迁人在拆迁手续基本完备的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该房屋二三年时间内未拆迁完毕。造成未能拆迁完毕的原因,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政府宏观调控或拆迁人拆迁资金短缺;二是拆迁政策与实际严重不符,被拆迁人拒绝拆迁;三是个别被拆迁人不切实际的满天要价,导致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四是拆迁人的手续不全。(二)拆迁人以发展地方经济,超常规的开展拆迁工作为由,在未取得完备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实施拆迁,或者房屋拆迁后的用途与相关批文不符,因而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标准。(三)拆迁人严重违反拆迁程序,违法实施拆迁。这主要表现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不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而是由拆迁人单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对共有财产只与共有人之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这些行为均不被被拆迁人认可。(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严重缺少公开、公平。这主要表现为,拆迁人在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中,暗箱操作,同样的被拆迁人的房屋,在同等的条件下,得到的安置补偿结果不一样,有的相差较大,这样造成已经达成协议的又反悔、拒绝拆迁。有的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的补偿相差就更大。从而加大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此类案件的难度。(五)有些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拆迁人申请裁决时,明知拆迁人是有违法拆迁之处,但仍以维护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为由,作出强制拆迁的裁决。(六)个别被拆迁人不实事求是,在安置补偿问题上满天要价,想借拆迁之机,达到致富之目的,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后,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这时被拆迁人无理取闹,以暴力对抗执行,甚至有的被拆迁人以自杀、自残的方式要挟,以达到其与实际不符的满天要价之目的。根据上述所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究其原因绝大部分属于地方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及房屋拆迁人所致。造成这些难点问题的原因,大体上可归纳以下方面。第一,近年来多数地方政府经济建设步伐过快,有的与实际严重不符,超出了当地的经济承受能力。尤其在城市经济建设和设立经济开发区上表现更为突出。首先在城市建设上表现为二个方面,一是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不切实际的扩建商住楼的开发。其次为了招商引资,也是不切实际的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有的是在没有招商项目的情况下,先将征用的土地圈起等待招商,有的一等就是几年。造成这一原因的根本所在,是有些地方政府加快城市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存在着不符合当地的客观实际,不按经济规律搞建设,而是以超常规的思维方式,无序的开展经济工作。第二,由于有些地方政府在加快城市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存在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思想,该不符合客观实际思想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所建广场、马路严重超大、超宽,政府行政中心规模太大,标准太高。二是商住楼开发建设过多,档次也过高。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导致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资金的短缺。由于该资金的短缺,政府在制定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的规范性文件时,其安置补偿金与市场实际差距较大,有的土地征用安置补偿金不能及时到位,被拆迁人得不到应有的安置补偿,导致一些农民长时间无房住、无田种的问题。更有少数地方政府违法征地拆迁,致使出现个别新的贫困户。对此,有的地方政府领导还不以为然,认为这是为将来经济发展,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所实施的行为,少数被拆迁人的困难是暂时的,要克服困难,服从于发展经济这一大局。第三,有些地方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作出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中,有的不是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进行裁判,而是依据地方政府制定的明显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裁决。还有的在裁决中明知拆迁人有违法拆迁之处,还是以服从和支持政府重点工程为由,违法裁决。第四,人民法院在审理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案件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在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指出被告裁决的依据明显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时,被告则称,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地方人大或政府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的,如果法院不认同该规范性文件,将直接影响到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偿,因而也就影响到城市经济建设。对此,人民法院就处于两难境地,一难是如果人民法院以被告作出的行政裁决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合法有效性,判决撤销其裁决,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从案件本身判决也是正确的。但这样判决人民法院将会被说成是不服务和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二是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裁决,这就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人民法院在遇此两难的问题处理上,由于现行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是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服务与地方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也是人民法院的工作所在。所以,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只能是不及时给予判决维护或撤销,而是做大量的协调工作,促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由原告撤回起诉。二、解决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难点问题之方法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安置补偿工作中出现的有些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有关部门违法拆迁,导致被拆迁人集体上访,暴力阻挠拆迁,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不稳定因素,已引起了国家最高层的重视。为此,国务院还专门召开了常务会议,研究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有关问题。会议总的要求是:端正拆迁工作的指导思想,坚决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急功近利,大拆大建的行为,拆迁中严格执行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拆迁补偿符合市场化要求,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对此,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也立即行动起来,有效地开展工作,如有的地方政府违法拆迁,征地,其相关地方政府官员已被严肃查处。就全国而言,对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拆迁起到了一个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无疑是给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征地案件创造了一个从未有的良好外部环境。但同时也要看到目前虽然有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良好外部环境,要从根本上解决难点问题还不能一步到位。为此,笔者认为还应采取以下方法解决房屋拆迁、征地行政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第一,以目前已有的良好外部执法环境为基础,主动与地方政府保持联系和沟通,针对性的提出司法建议,使他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要确保政府依法行政,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不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如遇有些类情况,要有理有节的向他们解释清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人员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否则人民法院会在人民群众中丧失公信力,有损于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才能担当起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第三,对房屋拆迁裁决的审理,应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如有违法裁决,特别是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裁决,应当及时裁判,决不久拖不决,让裁决机关及时纠正其行政违法之处。第四,对房屋拆迁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和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及时强制执行。从而有力的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拆迁人依法拆迁,并以此支持和服务与地方政府的经济建设,实现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集体土地安置补偿工作的良性循环,最终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我是学射箭的,教练让我写一篇总结,因为我练得时间比较长,在队里算老生,所以要写出很多比如三年来是如何从队里的末尾到队里的主心骨,参加了各种比赛,去了很多地方,平时帮助教练处理各种事情,很感激教练的栽培(这个一定要写),要有鼓励新生的话等等,别的地方可以自我发挥,可以用别的作文套但是一定要合理而且不要直接就把原文搬到这里,最好400字以上,谢谢,要是好的话可以再加50分
以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为主要形式的既有建筑改造,已经成为城市发展转型升级的重要路径。但由于我国既有建筑量大面广、情况多元复杂,仍面临筹集改造资金难、统筹协调各方资源难等问题。8月18日,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全联房地产商会城市更新分会联合承办的“第十二届全国既有建筑改造大会”上,业界共议如何做好城市更新和既有建筑改造?城市更新在存量中如何做好增量?全国有改造需求的小区万个在第十二届全国既有建筑改造大会“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分论坛”上,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更新研究所副所长范嗣斌介绍称,按照各地提供的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改造需求的小区万个,总建筑面积65亿平方米,从建筑面积看,约占现有城镇住房总量324亿平方米(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的。而7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也给出了老旧小区改造的时间表:2020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万个,旧改小区规模环比增长一倍,预计拉动万亿元投资。在此前的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明确加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力度,推动惠民生扩内需。业内人士预计,从我国老旧小区总量来看,老旧小区改造可以拉动投资达到十万亿元。由于需要改造的小区量大面广,情况各异,任务繁重。加之突如其来的疫情暴露出很多老旧小区建筑在卫生防疫、社区服务等方面的短板,更加凸显了既有建筑改造的紧迫性。专家呼吁完善改造标准、创新资金筹措渠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副部长、全国政协委员齐骥指出,增加或者延长既有建筑物的使用周期是建筑行业最大的节约,没有一项节约比延长房子寿命更实在。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既有建筑改造的历程和工作带有较强的时代特点。当前,既有建筑改造不仅要继续做好“面子”“里子”的改造,更要做好“院子”的改造。“院子”改造是指地面停车、垃圾的分类和存储、院落美化绿化等方面。齐骥建议抓紧梳理相关科研成果并加快成果转化,继续推进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进一步完善既有建筑改造标准体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巡视员倪江波也指出,我国既有建筑改造面临的工作较为繁重,建议在政府财政支持的同时,建立起市场化、可持续的推动模式,不断探索创新,加强协调统筹。“不是一栋一栋改造,一定是一群一群地改造”从目前来看,中国城镇化率已突破60%,城市建设已经由快速的开发建设转向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的方式。而以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为主要形式的既有建筑改造,已经成为城市发展转型升级的重要路径。事实上,随着时代变迁,对于当前城市更新的认识也在发生变化。全联房地产商会副会长柴志坤认为,跟城市快速建设阶段不同,城市更新不仅要解决以前的问题,而且要为未来的发展留下空间,这也是城市更新的长期性和可持续性的一种体现。此外,城市更新是在存量中使用增量,来实现城市的内涵发展。这个增量不单单是物理空间的增量,也包括一些配套服务的增量,是实现城市功能和环境的全面提升。柴志坤表示,要正确处理城市更新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建立和完善城市更新政策保障机制,加大创新力度。创新除了在建筑技术、规划形态上的创新之外,其实更多的是在体制上创新。需要跨部门、跨领域,甚至综合研究之后才能够解决这一机制创新问题,这对于城市更新的推动意义更重要。在柴志坤看来,城市更新需要综合统筹,比如多目标的统筹、片区统筹等,即使市区内的城市更新也应该以平方公里来计算。因为不仅涉及一种城市更新的形态,就需要政府统筹,在这个统筹的基础之上才能够实现城市更新的综合效应。中国工程院院士、同济大学副校长吴志强也表示,既有建筑改造不是一栋一栋改造,一定是一群一群地改造。大规模的大拆大建会转变为精细修缮模式,尤其是人工智能设计会产生重大的革命性的颠覆。吴志强认为做老小区改造应该有非常好的社区规划师。所以他号召设计师关注社区,拿出10%的时间无偿为社区去服务。范嗣斌分析称,老旧小区改造即可以拉动投资、促进消费、惠及民生,又可以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城市发展转型,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但是在老旧小区改造中仍面临居民改造意见难统一、筹集改造资金难、统筹协调各方资源难、改造效果维护难等问题,因此,它不是短期工程,而是长期工作,需要长远谋划。
做好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是提升城市管理品质面临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政府如何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提升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促使老旧小区管理走上良性发展道路,真正使居民真正享受城市发展带来的舒适生活,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亟待深入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庐阳区双岗街道作为老城区老旧小区分布较多的街道,共有85个(片)生活小区,其中有35个(片)是老旧小区。在实际工作中,接受居民投诉较多问题是老旧小区的管理服务问题,也是当前为民服务的矛盾焦点。如何对零散居民楼和老旧小区整治后的房屋及设施进行长效管理,使老旧小区也能够享受物业管理服务带来的便利和舒适?近日,庐阳区双岗街道人大工委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街道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就提升老旧小区管理的整体水平提出了具体建议。
一、老旧小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是基础设施老化落后,老旧小区管理成本高。由于建造时间早、规划设计标准低,施工质量不高等原因,造成老旧小区基础设施功能无法满足居民需要;道路破损严重,停车位、自行车棚、休闲广场没有配建;地下管网因设计和建设标准低经常出现堵塞、破损,时有污水漫溢现象发生;没有单元门禁和封闭管理,导致“牛皮癣”泛滥,居民一些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得不到保障。
二是物业管理费收缴难,物业企业经营困难。有些老旧小区是企业、单位自管,移交到街道后,这部分居民习惯了计划经济时代单位宿舍服务全包的服务模式,尚未形成花钱买服务的意识。在老旧小区中,低收入家庭居多,其中还包括相当一部分的低保户、外来务工人员,由于收入偏低,他们没有交物业费的意愿。由于物业费收缴不上来,从事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的企业存在不同程度亏损,只能靠政府奖扶维持,在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削减服务人员、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来维持较低的服务水平,这又导致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的降低。
三是小区自治组织缺位,小区自治能力不强。老旧小区内低收入群体较多、受教育程度相对不高,居民对自身权益的期望值往往过高,而对维护公共环境整洁有序等公共利益兴趣不大;居民中侵占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诉求呈多样化,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虽然有小区成立了业主自治组织,但由于物业矛盾多发、情况复杂、自治组织成员专业知识缺乏等原因,业主自治组织发挥作用十分有限。尤其是在集中民意决策小区事务、调解物业纠纷、推进民主协商机制、宣传法律法规方面,明显力不从心。
四是主体责任难以落实,政府职能发挥不强。物业管理涉及政府部门、街道、社区、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多个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如房屋质量、二次供水、供配电、电梯等公共设施维修都不应在街道的管理范围内,但是只要是属地在街道,都得由街道出面解决。又如近年来,不断有市属、区属企业生活区移交到街道管理,但相应的管理费用并没有增加,双岗街道承担了大量居民投诉和物业调解工作,每年对社居委管理的老旧小区支出约200多万元(包括小区保洁清运人员、值班人员、公共水电费及维修费用),导致街道人力、财力不堪重负,这些都需要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管理资金拨付,加强综合管理,共同改变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薄弱环节。
二、促进老旧小区管理创新的对策与思考
作为基层政府,要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坚持“加快整治改造、实施分类管理、促进小区自治、加强综合管理”的工作思路,不断推动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创新取得新突破。
(一)结合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加快基础设施更新步伐
老旧小区基础设施老化落后是社会发展的遗留问题,只有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改造力度,老旧小区才能符合物业管理市场化的基本要求。
1.提高小区的封闭性,增强社区安全性。符合封闭条件的小区,要尽快建设围墙或围栏,使之与外部街区隔离开来;对面积较大的开放式小区,可根据地理位置、道路走向,采取分割封闭的原则,建立几个封闭式小区;对散落的楼幢,可实施单独封闭;不符合封闭条件的,可通过产权置换、危旧房改造等方式,减少开放式小区数量。
2.推进基础设施改造,增强生活便利性。通过综合改造、封闭性改造等方式,为老旧小区安装小区大门、楼幢单元门、健身设施,建设门卫室、自行车棚,改造病害道路、排水管网、水电设施、天燃气等配套设施,恢复小区绿化,规划停车位,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条件。
3.加快综合整治步伐,增强群众幸福感。从2012年起,合肥市开始进行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双岗街道经过综合整治的老旧小区共17个,这些改造后的老旧小区都实行了物业管理。从整治后居民反映看,这些老旧小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基本满足了群众的需求,居民困难诉求也降低了很多。下一步,市区两级政府要统筹加快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进程,把这一民生工程做实做细,不断提升居民的幸福指数。
(二)结合老旧小区实际,实施差异化物业管理
有针对性采取居民自管、市场化管理、政府扶持三种机制相结合的模式,是提高老旧小区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
1.已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的老旧小区。由街道物业办依据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实施监督并予以规范。未建立自治组织的小区,在物业合同(协议)将要到期时,区级建设部门、辖区街道应指导社区在小区建立自治组织,为下一步规范实施社会化物业管理打下基础。
2.相对规模较大、资源较好、管理成本较高,并且未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的老旧小区。区级建设部门、街道应指导社区在小区先期成立管委会,促成召开业主大会,确定采取自管、市场化物管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服务模式,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选聘物业企业或服务人员,签订相应合同。小区自治组织负责对物业服务进行监管,街道、社区负责规范自治组织的日常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保障,协调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
3.相对规模较小、资源有限、管理成本较低的老旧小区。采取业主自管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模式,由街道、社区牵头成立管理委员会或居民自治小组,结合社区志愿者队伍巡防、社区网格化管理等资源实施业主自治,由街道、社区提供应急维修、绿化保洁等基本服务,以物价部门核定最低价格收取服务费用。
4.产权单位管理的老旧小区。在街道、社区的引导帮助下,成立自治管理小组,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非营利性、费用均摊”原则,指导产权单位自管。
(三)强化自治组织建设,提高小区自我管理能力
1.切实将自治组织建设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管理范畴。小区管理的主体始终是业主自身,要推进小区自治步伐,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社会准则,始终把提高小区自治率作为主要路径,把小区自治能力建设作为工作的落脚点,引导居民广泛参与到老旧小区管理创新活动中,通过成立业委会或管委会、居民自治小组等自治组织,着力推进小区管理由“代民作主”向“由民作主”转化。
2.充分发挥街道社区指导监督作用。街道、社区要联合实施投诉受理和联动协调机制,制定参与和监督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实牵头组织业主大会召开和业主委员会选举责任,指导居民开好业委会、管委会、居民议事会会议,通过民主协商形式解决小区物业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监督小区自治组织日常运作,促进小区事务公开,提高自治活动的透明度。通过建立小区业主论坛、市民学堂等平台,加强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帮助居民树立“花钱买服务”的意识。
3.积极引进和培育社会中介组织。面对街道、社区专业人员缺乏,小区自治组织建立程序繁杂、日常工作任务繁重,物业矛盾不断增加的现实,要积极引进和培育社会中介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参与社会管理,发挥好他们独立性、客观性、专业性特点,为居民小区业主大会召开、业委会组建、换届提供各类咨询服务,手把手指导小区自治组织采取民主协商方式决策小区自治事务,或者以外包服务的形式,将物业矛盾纠纷调解、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等项事务承包给社会中介组织,以减轻街道、社区的工作负担。
(四)加强综合治理力度,形成老旧小区管理合力
1.加强综合治理力度。应将老旧小区管理纳入城市综合治理,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建立民政、房产、城管、公安等部门和街道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将老旧小区自治能力建设、物业行业监管、违章违规行为纠正、小区安全等全部纳入考核体系,实施统一考核。各相关部门和街道要各司其职、同心协力加强老旧小区管理力度,确保人力、财力、物力向老旧小区倾斜。
2.坚持市场化管理为导向。鼓励老旧小区业主按照市场规则与物业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合同,支持物业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收取物业费、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小区自治能力建设的指导力度,强化行业监管,促进双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支持任何一方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3.强化物业管理行业监管。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建立老旧小区物业服务符合投标企业资料库,把好市场入口关。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物业企业规范服务的指导、检查,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给予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予以通报,计入企业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