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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a论文研究自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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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a论文研究自己公司

MBA论文写作对于都是需要我们用一定时间来完成的,这期间考验了我们的写作能力,同样也考验了我们的写作心理。一篇合格的,优秀MBA论文的写作完成,是作者一路心血的结晶。为了让一些将要进行MBA论文写作的学生更加了解其中的过程,和种种不易。笔者总结分享了我的MBA论文写作经历,供大家参考借鉴。 关于写作的态度和过程——重视、积累、坚持 重视——毕业论文是MBA学习的“最后一击”,对其,不仅要从能否顺利毕业的角度来认识,还要把它看作系统提升自我的机会。我的导师要求我们做到:写成的论文在10年后仍有价值;敢将论文当做礼物送给任何人;敢将论文提交给所在公司的领导看。对此,我感觉很有道理。只有足够重视、站好高度、放宽视野、放远目光,才能写出好的论文。成天盯着复制比和总字数在“凑”论文,很难取得好的成绩。其次,还要保证有效的写作时间,一方面利用零碎的时间收集资料、查阅书籍等,另一方面要保证有整块的时间用于写作。 积累——“万丈高楼平地起”。三万字的论文若没有一定的积累是很难完成的。这就需要系统学习相关理论,收集一定的资料、查阅大量的书籍和文献等。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步最好能阅读一定数量的相近题目的MBA毕业论文,激发自身灵感。案例论文中的“理论综述”部分,近年来有被弱化甚至取消的趋势,但是,作者还是要系统地对相关理论进行温习,对论文所涉及领域的代表性作品进行研读,只有对理论深入了解才能运用相关理论去说明问题。对于参考文献和书籍,可以根据借鉴程度分级保存,在论文写作时选择性地利用或淘汰。 坚持——一般来说,利用半年到一年时间来写毕业论文,是一场锻炼身心的马拉松,会遇到很多困惑、迷茫和煎熬。在过程中,也会听到导师、同学和评委的不同意见和批评,推倒重来、几易其稿的现象也会存在。无论遇到什么困难,不主张随意放弃。对于他人的意见,要努力寻找与自己思路的平衡点,尤其要与导师多沟通,在选题和框架上要尽早与其达成一致意见。清晰的写作思路,加上积累和坚持,有朝一日你会突然感到“天顶打开”,实现突破和升华。 关于选题——熟悉、合理、准确 熟悉——一般来说,要选择自己熟悉的题目。选择不熟悉的题目去写作,短时间内很难成为自己的知识储备,由于资料和素材的收集、掌握不多,很难形成自己的认识和看法,即使答辩过关,也未能通过写作达到系统提升的目的。 合理——要选择便于深入研究的话题。MBA毕业论文大致分为案例研究和理论研究两大类型(诊断报告和调研报告也属案例研究的范畴)。案例研究往往是大家选择的主要方向。案例的选择和定位,要遵循“宜小不宜大”的原则,最好做到“从行业落实到公司、从公司落实到具体工作”,从小处着手,搞深搞透,论文成果自然会“逆向升华”。话题越大往往越难驾驭,只能围绕大家都熟悉、都明白的问题和道理打转转。 准确——提早规划和准确把握题目的“主语”和落脚点。所谓“主语”是指论文的研究对象,如,“营销体系”和“营销策略”、“激励模式”和“激励机制”等;所谓落脚点是指研究的目的,如“分析”、“研究”、“优化”、“改进”、“提升”等。这些看似相同或者相近的说法,有很多区别和联系,如果没有把握好这一点,往往出现“文不对题”的情况,在写作和答辩过程中走弯路。 关于正文——清晰布局、客观描述、深入调查、创新务实 清晰布局——案例论文写作时,往往出现只谈“什么样”,而没有解决“为什么”和“怎么办”的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从合理的框架做起,就案例论文而言,“现状—问题—解决方案”是惯用模式,这种传统、清晰的结构布局使人一目了然,也会给写作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心理暗示,避免前面提到的症结。 客观描述——“现状”的描述而言,要遵循“直接、客观、相关”的原则,尽量引用公司的原始资料,限于篇幅,可以进行归纳,但是不宜进行主观加工。此外,要选取与主题相关的资料,如写薪酬管理的论文,若公司的组织架构和部门(岗位)职责与所写内容相关就涉及,若与其关系不大,大可不必盲目堆砌这方面的资料。 深入调查——就现状和问题的剖析,借助调查是惯用的有效手段,尤其是人力资源方面的薪酬调查、市场营销方面的调查等,要合理设计调查问卷,借助网络、电话等工具和亲朋、同事等资源展开有效调查,统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软件在此能发挥很大作用;如果限于时间、精力和知识储备等因素,不便深入运用专业软件,简单直白的调查有时也能起到很好的效果。需要注意的是,不仅要找出问题和特点,还要运用日常所学尤其是基本理论对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挖掘问题和成因的对应逻辑。 创新务实——论文的核心和落脚点体现在解决方案上,一般来说,论文的这个部分一定要注重创新和可行性。创新并不神秘,也不难。多方观点的系统整合便有可能成为“创新”;运用传统理论解决新问题也是创新;创新有时还是别人观点和做法的延伸。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实践,努力使文章既接地气又使人耳目一新,如果能够在论文中展示方案得到的认可甚至实施的效果,更会为你的论文锦上添花。 还有一些“面子”上的技巧请大家借鉴:注意排版和格式,让专业打印社帮忙是一个不错的主意;不要有错别字,语句要通顺,包括“致谢”在内的每个部分都要认真撰写;论文要有适当数量的图和表(一般来说10—20个为宜)。 完成正文便进入答辩环节。对于预答辩时的评委意见要足够重视,及时与导师商量如何落实。到正式答辩时,“只答不辩”应是一个相对聪明的选择。评委就是来“挑刺”的,有时提出一些与你的论文关系不大的问题(他只是看你这方面的认识和准备),建议对每个问题要首先肯定评委的中肯,再进行合理解答。 MBA论文写作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不仅是锻炼写作能力的过程,也是提升综合素质的机会。希望大家不要应付式的对待MBA论文写作,仅仅把它当做获取学位证书的一个环节,还要把它当做MBA学习教育的重要部分,认真对待,尽量抽出多的时间去写作。希望大家看完笔者的个人MBA论文写作经历分享,可以有所启发和帮助。

1. 写作论效是按点给分,写错点直接扣分。因此最大的禁忌就是找错点,这样会扣很多分。一般是四段材料四个bug,需要我们在平时的备考中就养成对材料漏洞点的敏感度。

2. 写作论说跟我们高中常写的议论文很相似,开头、结尾都要点题,紧扣中心论点,每段的首句也要直接点出分论点。让读者一眼就能get到文章的重心在哪,切忌说半天说不到点子上。

3. MBA写作不追求文笔多好,语言多优美,追求的是逻辑通顺,推论清晰,观点明确,漏洞找对。这次是写作考察的重心所在!!!

没有悟到这点的,一定要去看车小陆写作课,这个是写作高分的关键所在。

我刚开始写的时候跟绝大多数小伙伴一样也是全程懵,不知从何入手,兜兜转转还是决定跟着车小陆老师的课上。

整体上看这个课程应试性很强,几乎都是结合着往年的作文真题去讲的,紧扣考试出题规律,就是来教我如何写才能达到阅卷老师满意的程度,才能拿高分的。

针对论说跟论效这两个作文题型,老师讲的都很透彻,通俗易懂。而且每节课的课程安排很紧凑,听一节课就会有一节课的提升,课时也是短小精悍型的,非常适合想在短时间内快速掌握写作高分技巧的小伙伴们来听。

4. 练习是促进写作提升最高效的途径。这是我们在备考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需要我们在掌握写作技巧的基础上去进行大量的书写,写完及时做修改,这样才能更好地发现问题进而解决。

5. 至少要给自己留出一个月的时间去做写作提升!因为写作是需要长期积累的,短期速成向来都不是可取之道,为了避免加大自己的备考压力,一定要给自己留出充足的备考时间。

以上五点是我认为在备考写作时比较重要的地方,希望大家都能重视起来!

1、MBA论文选题最好是和自身工作相符因为熟悉自有领域才能写出事实根据比较有把握的论文,在最后论文答辩环节时可以应对老师的提问,而不容易出现答不上来问题的情况。2、不要盲目抄袭他人论文题目一部分同学在一拿到选题的通知时因为从没接触过MBA论文,就抱着用以前大学本科时那套做法直接上百度、知网等网站去搜索现成与自己专业和工作相符合的题目。我们要借鉴他人的题目作为参考,而不是照抄不误。3、MBA论文选题方向的大小我们知道选题要适当,如果选题偏大,很多领域你将无法用数据去证明,在进行论文答辩时不能很好地把控导师的提问。论文选题偏小,会造成自己无资料可写,在论文查重中,可能因为局限,造成内容变动不大,重复率过高的情况。(以上论文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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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己出的期刊

参考: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单位: 新闻出版署发布时间: 1999-11-8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版市场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发展和繁荣出版发行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的总发行、批发、零售等发行业务及监督管理。出版物的出租、散发、附送等行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图书包括各类书籍、画册、挂历、图片、年画、年历等。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连续出版物。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和栏目,用卷、期或年、季、月、旬、周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传播媒体。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出版物的征订、储运、批发、零售(包括邮购,下同)、投递及互联网上购销等经营行为。总发行是指出版物印制(复制)完成后,统一由具有总发行资格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负责该出版物在全国发行的经营行为。批发是指以一定折扣、批量,在一定区域内向出版物发行单位销售出版物的经营行为。零售是指直接向用户或读者销售出版物的经营行为;邮购是通过邮送方式向用户或读者销售出版物的经营行为。投递是指将出版物递送至用户或读者的经营行为。第五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第六条新闻出版署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负责全国出版物市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市场结构、布局和发展的规划,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出版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本规定。第七条音像制品的发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第二章 出版物发行审批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必须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应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颁发《出版物发行(总发行)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第十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或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单位,经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颁发《出版物发行(批发)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出版物批发业务。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投递、出租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投递、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经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由当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发行(零售、投递、出租)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投递、出租业务。第十二条 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应且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出版物发行单位及国家核准的国有资本控股的出版物发行公司;(二)有符合新闻出版署认定的、能够承担行政责任的上级主管机关;(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的发行专业人员;(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五)有向全国(包括农村、边远地区)发货的能力和相应的备货能力;(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七)行政法规及新闻出版署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或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应且备下列条件;(一)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认定的能够承担行政责任的主管单位;(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的发行专业人员;(四)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五)法规、规章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设立出版物零售、投递、出租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投递、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必须有当地常住户口;(二)经营者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三)有一定的设施和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设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投递、出租等单位或从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投递、出租业务的单位除依照前款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有关出版物市场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第十六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不得从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业务;出版物印制、复制单位不得从事或间接从事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业务。第十七条组建出版物批发、零售等交易市场,设立读者俱乐部等进行出版物交流、销售活动的经营性组织,应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设立全国性的出版物连锁销售组织,应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设立全国性的出版物销售组织,应经总部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报新闻出版署批准。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应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报新闻出版署核准。第十八条经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根据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在原审批部门备案后,可进行互联网上出版物的购销活动,非出版物发行单位不得开办"网上书店"或进行互联网上出版物的购销活动。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出版物发行、出租单位或申请从事出版物发行、出租业务位的单或个人,应按前款要求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章程及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天之内,应作出批准或不准予批的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经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事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歇业、被撤销、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向审批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缴回许可证。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管理第二十二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出租等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容内的出版物;(二)不得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三)不得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四)不得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任何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六)不得发行和出租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七)不得从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和出版零售单位进货;(八)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也不得超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限定的区域、地点经营;(九)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也不超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限定的区域、地点经营;(十)不得搭配销售、出租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十一)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标价和版权页;(十二)《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不得涂改、复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借 、出租、转让和转包。第二十三条 出版单位委托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征订发行出版物,应使用统一的《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不得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不得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不得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第二十四条 出版单位可从事本单位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等业务,但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第二十五条 出版单位在注册登记城市之外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应经出版单位注册所在地和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出版单位设立的发行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只能从事本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第二十六条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注册登记地址之外另设具立有法人资格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均应根据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经注册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同意后,向当地新闻行政部门申报,并由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分别按照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二十、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七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出版物发行单位的管理,按时对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行年检。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加强对出版物批发、零售等交易市场的指导和管理,做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要建立出版物市场检查队伍,完善出版物售前送审制度。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本省的地方或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可以接受委托承办全国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不具有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发行单位,不得主办或接受委托承办任何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第二十九条 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六个月报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举办地方或专业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应提前四个月报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第三十条 中小学教科书、大中专教材、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领导人的著作,由新闻出版署核准的出版物发行单位经营,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及个人均不得经营。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准的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出版单位在内部出售,其他出版发行单位及个人均不得经营。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禁止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上宣传和刊登广告,禁止在门市部公开陈列。第三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进口的境外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核准的出版物发行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发行或展销境外出版物,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境外来料加工的出版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运返境外规定地点,需要在境内发行、散发、附送的,按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外出版物不得用于营业性出租。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出版物参照境外出版物管理。第三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取缔和销毁的出版物,由出版单位出版的,并从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货的,其经济损失由出版单位负担,经济索赔一律通过原供货渠道逐级办理。第四章 罚 则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发行的全部出版物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者处以2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一)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三)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四)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发行中小学教科书和发行、展销或出租境外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展销或出租的版出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的得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行和出租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擅自发行规定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二)擅自发行大中专教材的;(三)出版单位发行非本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四)从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和出版物零售单位进货的;(五)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六)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的;(七)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八)出版物零售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活动的;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门市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或超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限定的区域、地点经营的;(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搭配销售(出租)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的;(五)擅自更改出版物标价和出版权页的;(六)《出版物发行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的,或涂改、复制、出借、出租、转让、转包许可证的;(七)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出版物批发、零售等交易市场,予以取缔,并对主办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主办或接受委托承办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参加未经批准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出版单位和出版物发行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公开宣传和陈列内部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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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了解著作权法以及实施条例,还有就是新闻出版总署的一些规定,如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毕业论文公司自己编

是。论文属于个人知识财产,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并且论文属于个人研究成果,只有自己编写的代码才能最大程度契合自己的论文内容。由于写论文人数众多,难免会出现重复部分,要在相关位置进行标记来源即可引用。划清侵犯著作权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主要根据以下两点: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违法所得数额未达较大或者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一般的侵权行为追究其民事责任,而不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只有当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时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才成立犯罪。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目的的,不构成犯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理。

毕业论文是在校大学生才能的第一次显出,是向中华民族和老百姓所缴纳的一份有分量的试卷,是投身于社会主义社会现代化建设工作的签到书。

一篇毕业论文尽管不可以全方位地体现出一个人的才能,也不一定能对社会发展立即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对技术专业造成超前性的危害。可是,实践经验证明,撰写毕业论文是提高教学水平的关键步骤,是确保出人才的关键对策

编数据没有问题,但是数值结果里面有一些联系的,也不是你想编什么值就行的,编的不好,一下子就露馅了,最好找点数据来做

看你学校的严格程度了,如果糊弄一下也行的话,就编呗。如果不行,就不要编,大多老师还是很变态的,一眼就看出来了,尤其是答辩的时候表情和语言会出卖你的。建议给你学长打个电话,问问他们公司福利情况,做个调查再写。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研究论文

履行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实现公司好公民形象的条件,需要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有明确的计划、有专门负责部门、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有可操作的规范化的管理程序。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社会责任方面论文例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论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

摘要:公司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经济组织体,而劳动者则作为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在现代公司中的居于重要地位。公司与劳动者的关系不仅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利益和长足 发展,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安宁。因此,现代公司法在强调盈利性的同时,也注重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那么公司对劳动者应当承担哪些社会责任?立法对该问题的规制又该进行怎样的制度构建?本文将尝试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劳动者;公司社会责任;劳动权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确立及其对劳动者的责任

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的唯一目的是谋求利润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进而为股东创造最大利益。公司仅对股东负责,至于社会责任则纯属国家和政府的职责。其隐含的逻辑是,公司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就能极大地增进社会利益。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越来越加剧。公司社会责任问题被屡屡提及并引起极大关注。

然而,究竟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对此尚无统一学说。一般而言,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它是对传统公司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惟一目标的修正与补充,但并不否认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是强调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对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的职工、消费者、债权人、公司所在的社区等)承担适当的社会义务。其中雇员利益是 企业社会责任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企业法尤其是传统公司法中,劳动者并非是公司的成员。但劳动者的利益和命运与公司的运营又是息息相关的。因此,劳动者是公司的一种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促使公司切实保障和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利益,当代各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

(一)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公司作为经济实体,营利是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动因。正是基于此公司社会责任是要公私兼顾(在 法律范围内兼顾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非从根本上否认其营利性。若公司无法营利就无法生存,那么如何来履行社会责任呢?因此,公司的营利性和社会责任并非必定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两者可以辩证统一于公司利益基础之上,是相互促进的。例如公司给劳动者以较好的福利,提高劳动条件等,从而使劳动者更加积极地工作,为公司提高效益。

(二)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事实上公司从一开始,就处于一种法律的规制状态,而任何的法律规制,无不体现出一种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不存在着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的公司。实践中,我国已经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化为法律规制,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等等。这些规定带有很强的社会性,若不承担会受到相应的制裁,是刚性的义务。

三、强化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之意义

(一)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首要内容

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义务。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指在股东以外,受公司决策与行为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一切人。由于劳动者是公司最直接、最重要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公司须臾不可或缺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在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入其中。

1、现代公司的竞争最终都归结为人力资源的竞争,劳动者所拥有的高素质的劳动是比物质资本更为稀缺的资源,拥有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是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制胜法宝。

2、劳动者作为一种人力资本,具有一定的专用性。这种专用性将劳动者与公司紧紧地联结在一起,只有保护好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才能使公司充满活力。

3、在劳工问题严峻和民主潮流高涨的条件下,为缓和劳资矛盾的需要必须重视劳动者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为了保障公司劳动者的利益,而且也为了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各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是劳动者劳动权实现的保障和推动力量

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二者的利益追求虽有诸多不同,但却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公司的行为不仅影响到劳动者,还会通过劳动者的行为影响到顾客及其所接触到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司与顾客、供应商及其他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的合作起始于公司的劳动者,劳动者在促进公司的长期成功和良好运营中担当重要角色,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效率,而劳动者能够真正为公司利益贡献自己的才智的根本基点是劳动权得到切实的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有利于推动劳动权的实现,而公司社会责任的践行反过来会为公司的根本长远利益、乃至公司制度的存在提供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可能会影响其短期利益,但如果公司注意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关注劳动者的健康并使其得到切实保障, 经济上和生活上的安全感能促使他们为公司的进一步 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有利于提升公司自身的社会形象。对社会来说,公司在劳动权保障方面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公司承担社会责促进劳动者的劳动权保障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因日益受到“赚取工人血汗钱”的指责,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开始在各国被提起,逐步形成了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目前,国际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在劳动权保障领域主要以社会责任标准作为其实施和验证的工具和手段。当今国际上有关社会责任的标准形形色色、数量繁多,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三大类:政府及政府间组织的标准,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联合国人权宣言等;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民间标准,包括联合国全球契约(GC)、道德贸易行动(ETI)准则、SA8000等;各跨国公司自身制定的供应链行为准则,如迪斯尼、沃尔玛、耐克、宜家等。

四、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完善建议

目前,我国《公司法》在制定时不见得有意识地以公司社会责任理念为依据,但现行《公司法》的某些条款却体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例如,《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 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该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该法第16条还规定:“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 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此外,《公司法》第52条第2款、第56条、第68条第2款、第122条、第124条第2款也规定了有关公司劳动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突破了传统公司法以公司的营利性为其唯一价值取向的做法,要求公司在追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同时,也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特别是公司劳动者的利益。2002年由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则在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经验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准则》第8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准则》还对职工在公司中利益的维护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准则》也要求上市公司重视其社会责任不能偏离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尽管如此,我国《公司法》还是应该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公司对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的义务。虽然这一义务可以是非强制性的,且已在《劳动法》中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公司法这一组织法中作出这一规定,对于公司管理者而言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这意味着公司管理者不仅承担着对股东的义务,还对劳动者负责的义务。它授权公司管理者可以动用公司资源履行这一原本为道德上的义务,其行为的正当性可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不会受到股东的追究。加之当今社会环境的变化,公司受到外部有时是很强烈的要求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压力,这一授权就更有可能被公司社会责任的权利主体实际受益。

总结

劳动是财富之源,劳动者是源源不断的财富的缔造者,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公司应积极主动的践行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提升自己的形象,增强自己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同时,劳资关系的和谐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论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及制度完善

摘要:从 经济 法角度讲,公司 社会 责任体现为经济法对公司行为的规制,达到社会可持续 发展 ,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经济法价值目标。公司社会责任有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信誉的建立和长期的发展,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引进和探讨必将对《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我国 现代 企业 制度的发展提供宝贵借鉴,公司制度的健全又将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 法律

公司的社会责任与营利责任相对而言,指在公司追求最大限度的自身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同时,还应当承担起不断增进不特定社会利益的责任。公司不仅是营利法人也是社会组织体,不仅是股东获取利润的工具还必须对其获利行为承担社会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 理论 界定

公司社会责任被称为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几十年来国外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了广泛 研究 ,取得了大量成果,并被立法和司法实践确定下来[1]。近年来,随着 中国 企业国际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世界第一个社会道德责任标准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进入中国,使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国内学者研究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含义、要旨大都包括:公司社会责任,指在公司制度以及社会环境的演进中产生的,社会期望公司经营者除了对股东利益负责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制度设计、角色定位、运营与管理应当充分体现有关企业利害关系人或相关利益者(包括股东、雇员、顾客、广大公众)的利益和意志[2]。

从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和特征来看,其一,公司社会责任是对传统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合理补充和扩展,明确公司利润合理化与社会责任并重的二元价值目标,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兼顾社会责任,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其二,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综合性义务,包含企业对社会负有的必须强制履行的法律义务与自觉履行的道德义务[3]。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实质是社会使命,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应表现为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为社会必须承担的法定性责任;另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是通过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社会期望或者公司自愿履行的道德性承诺。

二、我国现阶段强化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公司在社会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 影响 到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利益群体,而且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司以赢利为唯一目标已成为社会不和谐因素的制造者,强化和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显得必要和迫切。

首先,有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中,公司的发展是各项资源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各种资源在成本、信息、风险、耗损、价值、利润、贡献、回报等方面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利益关系的参与[4]。否则,由于公司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其与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自身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权衡时,往往会牺牲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将造成不平等竞争,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

其次,有利于公司信誉的建立和长期的发展。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与提升公司软竞争力相结合,使公司内部股东、管理层、职工的关系得到协调,符合社会道德观和价值观,体现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利益目标,从以短期速成为基准的观点转变为着眼长期利益的追求,避免政府不必要的法律规制,有助于公司自身形象的树立和信用体系的建立,保证公司持续长远的发展。

再次,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强烈反对资源滥用和环境破坏,保障了生活品质改善和社会公益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引进和探讨必将对《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提供宝贵借鉴,公司制度的健全又将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三、新《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与完善

我国第一次在《公司法》里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体现了以人为本的 科学 发展观,在公司追求利润目标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作出平衡,从只强调股东责任到强调包括股东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在内的公司责任体系。这使得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得到法律的正式规范和支持,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司法的一大特色。

第一,一般条款的规定。

法律维护正义的过程,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利益平衡过程,面对市场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一些 问题 和日益暴露的弊端,《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5条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主体地位,意味着对传统公司的角色或目标定位的突破。

第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至关重要的是切实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确保交易安全。《公司法》第1条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为公司立法宗旨之一,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第三,董事与监事制度的完善。

《公司法》不仅将强化公司 社会 责任理念列入总则条款,而且在分则中设计了充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就职工董事制度而言,《公司法》第45条第2款和第68条要求两个以上的国有 企业 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第45条第2款和第109条第2款允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制度;第52条第2款、第71条和第108条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从而有助于扭转一些公司中职工监事比例过低的现象。

第四,职工劳动保护与民主参与。

《公司法》第17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 合同,参加社会 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同时规定,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 职业 教育 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公司法》第18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另外,公司 研究 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 问题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信息查询与披露条款。

《公司法》第6条第3款:“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明确了社会公众监督的途径;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 法律 规制

以中国的国情,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需要阶梯式发展 ,如同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其内容和标准都需要全方位考量,在学术研究上仍应请求如何将之具体落实的 方法 ,否则将沦为纯粹道德化的诉求[5]。

第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环境。

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首先表现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规制。通过强化董事的职能,以保证公司在决策时,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6],以及强化监事会职能等措施,保障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整合法律资源,构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框架。

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往往需要多部法律的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我国与公司社会责任有关的内容分散在除公司法之外的诸多法律法规之中,而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少制度设计所必需的统一性和关联性。因此,应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并加以整合,从不同的主旨和范围全方位建构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框架,明确社会责任承担主体和对象范围,使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具体化、内容明确化、实施操作化。

第三,进行道德立法,形成公司社会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中有一些高于法律的道德义务,如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方面由公司自愿为之,但国家应设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意识。又如,公司对外财务性和社会性信息的公开与披露,对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进行税费减免或政策优惠,以及公益诉讼制度与诉权保护机制的建立等措施。

第四,与国际接轨,建立符合国情的中国公司社会责任标准。

目前 全球范围内的公司社会责任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司自订责任准则,二是国际统一的社会责任标准,即SA8000标准。我国应建立自己的公司社会责任标准,要从对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培训到建立制度化评价体系,形成一个全方位的推进战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 实践[7]。同时,还应建立社会责任指数资料库,把这些对于社会责任或者是环境保护的因素当作一个具体的指标。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体系结构可以借鉴国外标准的通行做法,还需突出中国转型发展阶段的国情并符合中国企业的实际状况,将其落实到具体而有效的履践对策中。

参考 文献 :

[1]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 经济 学与 法学 分析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

[3] 黄寅.企业伦理: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57.

[4] 廖斌,徐景和.公司多边治理研究[J]. 政治 论坛,2003(1).

[5]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2.

[6] 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商事结论集(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7] 赵琼.广东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J].大经贸,2004,5:(37).

公司章程对全体股东产生效力。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产生效力。在适用上,对于强制性规定,只能遵循公司法,对于任意性规定,适用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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