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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论文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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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论文的参考文献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责任分工。各省(区、市)要于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要于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以下是爱扬教育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研究全文如下:

【摘要】随着我国医疗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全民覆盖的医疗保险制度,这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我国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保障待遇方面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人口结构快速变化,城乡多种医疗保障制度并存的现状阻碍了全国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也不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

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劳动者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人口结构快速变化,城乡多种医疗保障制度并存的现状阻碍了全国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也不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因此加快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望。

当前我国仍处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上处于世界后列。在短时间内无法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大统一。因此我们应该先将新农合和城居合制度整合起来,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使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受平等的医疗保障。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变迁

我国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分别建立和发展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不同的时间建立,具有不同的内容,各自有不同的发展历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有二元分立的特点。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关注城镇职工,而对于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为了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2007年国务院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使城乡居民享有公平的医疗保障。

二、推进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必要性解析

(一)社会保障公平性理论

公平公正贯穿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在社会保障领域中,尤其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公平给城乡居民带来各方面的不公平感。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医疗保险做到了广泛覆盖。但是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和城乡差距大等原因,很多低收入群体仍旧不能公平的获得社会保障尤其是医疗保险的服务。为了使我国农村居民能够像城市居民一样平等的享受医疗资源,需要确保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二)福利经济学理论

无论是庇古的旧福利经济学还是帕累托的新福利经济学,都不仅仅单一的重视福利,而是平等的对待公平与福利。同样的,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福利经济学中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因此我们就需要充分利用福利经济学理论来阐述这一制度并提出有效地改进措施。农村地区医疗保障待遇较低,医疗卫生条件较差,与城市医疗保障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可以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福利待遇,消除医疗保险制度间的不平等,实现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与效率性。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的可行性分析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在制度建设上具有可行性

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保障对象都是非正规就业或者无业居民;筹资方式都是居民个人缴费辅以一定的财政补贴;缴费水平都是分为几个档次。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参保人群和筹资方式上的相似使得两者的整合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得益于新农合的发展完善,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获得了长足的改善,医疗服务体系逐渐健全,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这些都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提供了发展条件。

(二)经济发展迅速,城乡居民收入增加

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不是按比例缴费而是采取定额缴费,居民根据缴费档次缴纳固定的保险费。居民个人承担较大比例的保险费而政府又给予一定的补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级政府的财政能力以及城乡居民个人的支付能力都不断提高。经济发达地区的财政力量雄厚,可以给予医疗保障制度更多的财政补贴;城乡居民收入尤其是农村居民的收入不断提高,提高了缴费能力和缴费意愿,缩小了城乡差距,这为整合提供了经济条件。

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措施建议

(一)整合支付补偿制度,建立多种方式的支付补偿手段

医疗保险的保障功能需要通过偿付机制来实现。为了实现整合,我们必须要转变补偿结构,促进支付水平的趋同。在现有的保证大病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医疗保障项目和范围;从治疗转向预防扩大门诊受益面。

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要去我们必须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促使医疗保险向健康保障的转变,需要混合运用供需双方的偿付方式。要发挥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作用;住院、急诊和专项医疗服务采取多元化付费手段;以多元偿付方式取代按项目付费制,采用组合型付费方式,形成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全面提高医保统筹层次,提高医保保障水平

短期内,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存在差距是正常的,应该采取多种措施缩小待遇不公,以此增加居民对医疗保险的信心,保持较高的缴费动力。要逐步拉近报销比例,建立公平公正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保保障水平,实现社会保障在医疗方面的公平。群众医疗卫生消费水平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因此,必须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不同的费用负担的比例和原则。

(三)建立不同医保制度之间的转移机制

医疗保障制度整合要满足流动就业人员的需要,保证参保人可以根据职业和收入水平的高低,在各个医疗保险制度中自由转换,可以自由选择与缴费能力相符的医疗保险项目。富裕地区的农民缴费能力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低收入职工和失业职工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会保障的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论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

摘要:伴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社会保障权在一国所受的保障情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概念与性质出发,在对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现状与其它国家的宪政实践,得出了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完善策略。对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修宪

从社会保障权的发展进程来看,目前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进步的标志。而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的确认与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已有的社会保障权缺少宪法的有利保护。因此,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层面出发对社会保障权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一、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得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而该制度的核心,即社会保障权,也成为了公认的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P。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保障权,具有法定性、复合性、非对等性以及母体性等法律特征。社会保障权之所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因为:首先,社会保障权是为了实现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而存在的,社会保障权是维系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必备组成要素,因而其应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次,社会保障权随着人类历史进步而逐步确立,同时社会保障权在权利保障方面与其它的公民基本权利存在着区别,社会保障权的保障需要国家和社会作为保障义务的主体确保社会保障权的实现。

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分析

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权利受到宪法的保障是有一定的必然性的。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与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

十九世纪末期二十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中所提倡的人权主要指的是社会权。与第一代人权相比,社会权的提出,体现了社会公平应有的价值,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纠正由于过度的自由竞争而导致的社会不公平,确保社会正义与安全,进而实现人们能够有尊严的生活。社会权所具有的内容体现在各国的宪法与国际性人权文件中。学者们将狭义的社会基本权确定为社会保障或社会安全相关的权利。中间的社会基本权被分为社会安全、社会保障和经济权利,广义的社会基本权则包含经济、文化与社会三方面的权利。从学者的三个不同的分类已看出社会保障权都包含在社会权之中。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而已看出,其的实现需要国家积极行为的配合,社会保障权能否实现对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身必要利益、主张或者自由。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不但依赖于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同时还要设计包括社会因素以及观念因素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社会政治状态对社会基本权利的影响极大。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个人针对国家所提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是公民作为个人为了维持自身存在的最基本的基础权利。社会保障权作为维护公民作为个人的尊严与价值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其本身是无法用其它公民的基本权利所取代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必然要发挥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的作用,因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

三、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现状

我国2004年修订的宪法中,在第14条、第33条、第44条以及第45条,都为我国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奠定了法律上的基础。也就是说,我国社会保障权已经在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取得了应有的宪法地位,但是这并不等于社会保障权在我国已经成为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权保障的实际情况来看,和社会保障权联系密切的宪法规范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

《宪法》第33条3款规定: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该条款从表述上来说,是人权保障原则的概括,其本身只是方针条款,不具有具体法规范所具有的拘束力,公民的包括社会保障权在内的相关权利受到侵害后,是无法援引该条款来获得权利上的救济的。

《宪法》第14条4款规定:国家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第44条规定:国家实行退休制度。这两点规定是社会保障权的制度保障,但是宪法并没有规定公民可以据此提出权利要求与权利救济。尤其是后面一点,其仅仅规定退休制度,使得享受该制度的主体范围确定为我国的部分公民。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该条款作为社会保障权方面的核心条款,在表述上没有采用社会保障权的概念,而是用的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在我国没有明文的权威解释,因而导致其本身的含义不明。同时,该条款中的一些规定具有方针性特点,是作为政策性条款存在的,其本身在性质与效力方面与第44条和第55条关于社会保障权的作用相同。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在我国现有的宪法规定中只设定了以上四个条文,因而其在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

四、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的完善策略

上个世纪以来以宪法保障的方式确认社会保障权所具有的地位已经成为国际趋势。社会保障权通过宪法确定地位开始于1917年的《墨西哥宪法》,该宪法规定了社会保障权的内容。除了此种宪法保障方式外,还有的国家以司法判例解释宪法的方式进行社会保障权的确认。结合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如下的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对宪法进行解释说明;二是宪法修订。

对宪法中所规定的社会保障权进行解释说明,即通常所说的释宪,其方式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所具有宪法解释权,将我国现有宪法中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作扩张解释,将其扩张解释为社会保障权。该策略的采用就会导致与现有宪法的第14条、第44条中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因而该途径是不适合采用的。

宪法修订,即直接对宪法进行修改。该方式在很多国家中被采用。在该方式的应用中,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国际人权法中关于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相关经验,对宪法进行修改,在对现有宪法中规定的社会保障权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确定社会保障权的宪法新条文。在新条文中从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两方面出发,来确定社会保障权的内容。一方面确定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应尽的义务;另外一方面从公民权利角度出发,确认社会保障权中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除此以外,民法以及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以及法规也配合我国宪法保障社会保障权的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

总之,社会保障权不仅仅是作为人权的要素之一,同时也是宪法应保护的基本权利。宪法保障在社会保障权保护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比拟的优势成为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最优途径。因而,有必要随着我国宪政与法治的发展,通过对社会保障权进行宪法保障的努力,而确保宪法保障社会保障权功能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富龙飞.社会保障权研究文献述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1(10).

[2]黄小云.美国与德国对社会保障权的宪法规范模式分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0(4).

[3]刘婧婧.社会保障权之基本权利属性探析――基于学理和宪政实践的双重考察.行政与法.2011(1).

[4]李运华.论社会保障权之宪法保障――以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的完善为中心.江苏社会科学.2011(6).

[5]付龙飞.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机制研究.经济经纬.2011(3).

浅析老年社会保障问题

【摘 要】 本文分析了老年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的途径。要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水平,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关键词】 老年人;社会保障现状;生活现状;政府职责;社会服务

人口老龄化是经济发展带来的一个大趋势。联合国曾规定:60岁及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比重的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比重的7%,即可称为老龄化国家。根据我国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65岁及以上人口为亿,超过总人口,表明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同时自20世纪70年代起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现阶段独生子女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就是老人的养老问题从以往传统的依靠子女的家庭养老转变为依靠政府及社会的养老模式。因此中国的老年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严峻而紧迫的民生问题。

一、老年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

1、老年人社会生活现状

(1)随着计划生育刚性政策的推行,中国的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如果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一般正常情况下,一个成年的独生子女在结婚前要照顾两位老人,而在婚后一对夫妇要照顾四位老人和一个孩子。由于现今城市住房、生活习惯、个人性情等因素,老人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和子女居住在一起,从而使得中国传统意义上的依靠子女的家庭养老模式发生了改变。要么老人各自生活成为空巢老人;要么也只能有一对老人跟随子女生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定一致,有的针对户籍地的优惠政策或补贴由于老人居住地与户籍地的不一致而无法享受。

(2)“双轨制”的存在,使得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公平性,而区域差异、职业差异、城乡差异等更加剧了老人晚年生活的不同,特别是农村失去了劳动能力的老人,若没有子女的照顾生活将会变得更加困难。根据老龄委发布的《201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2010年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率城镇达到了,月均退休金1527元;而农村只有,月均养老金只有74元,这无异于杯水车薪,根本无法解决老人的养老问题。

(3)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的身体条件也变得越来越差,因此老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成为每个家庭关心的问题。

随着医疗保险的逐步深入,住院报销的比例及门诊报销的慢性病种类也在逐步扩大。但是,由于受到使用条件和人员限制,好的医疗设施相对集中于大医院,而大医院则多数都在大中城市,因此对于医疗保险存在地区差异,而这种差异将会导致贫富悬殊加大。例如,生活在城镇的老人生病可以直接就近到医院看病,需要住院则直接报销,住院成本小;但是生活在乡村的老人受条件限制是小病扛、大病才去医院,但是有的大病当地医院受医疗设施和人员的限制,可以做出诊断但是无法医治或医治效果不佳,需要转院到大医院。先不说由此产生的生活成本,单就医疗报销来说就会减少10%-20%,甚至30%,使得本就不很富裕的家庭更加贫困。

2、老年人社会保障现状

(1)养老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叶,起步较晚,还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制度。

如资金困难、养老金基金增值难以保证、政府执法不严、最棘手的农村养老保障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特别是农村养老的基础保险金和养老金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另外,计划生育政策与传统养老模式的矛盾都表明中国的养老保障还没有从制度上得到完善。

(2)政府及社会的责任和服务意识不强。

由于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家庭趋于小型化,再加上经济发展推动人员流动,加剧了空巢老人比例的加大。到2010年,我国城乡空巢率分别为和。空巢老人普遍存在日常生活无人照料,精神缺乏安慰,经济、物质生活困难,疾病无人过问,孤独寂寞等问题,特别是高龄、独居、体弱多病的老人这一现象更为明显。而从空巢老人对政府及社会的帮助情况来看,根据民政厅的调查有的老人对社区(村)医疗保健服务的满意度评价为一般或不满意,有的老人从未得到过帮扶。因此,空巢老人不仅需要子女及亲朋的照料,更需要政府及社会帮助体系的建立健全。另外,对于跟随子女一同居住的老人,特别是对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老人,也有享受政府补贴和社会帮助的权利。但是,根据我国现行制度,对老人医疗报销、健康体检、政府补贴等一些优惠政策都需要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办理,致使这部分老人不但享受不到优惠,而且还加重了经济负担。使得老人只能在做空巢老人放弃亲情和得到亲情放弃优惠之间做出两难的选择。

二、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的途径

1、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都要依法完善职能,严格执法,落到实处,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符合中国社会的养老保障制度。特别是棘手的农村养老保障,要根据农村老人的实际,制定出符合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及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止2009年,我国参加新农合的农民达到了亿,参合率为,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达627亿元,占新农合筹资比例的。但是这些都没有改变地区差异、城乡差异所带来的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农民看病依然成本偏高,小病不用看,大病看不起。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将现行的按地区统筹改为全国统筹,真正做到“病有所医”,不“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另外,由于农村经济条件差别大,收入不稳定等因素,因此在缴费数额及补助比例上要有灵活性。

2、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水平

鉴于目前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的现状,急需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目前全国60岁以上的老人有亿,养老床位150万张,仅占老年人口的,同时还需要至少1000万名养老护理人员。因此社会保障服务要做到覆盖范围广,需要合理配置养老资源。不仅要有收住经济实力强、条件好的高标准、高档次的养老机构,更多的要有面向全社会的、收住低收入人群的一般养老机构。对于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老人,需要更灵活、更人性化的服务。例如,对老人是否在世的审验能否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手段进行,而不需老人每隔一定时间就要回户籍地一次进行签字确认;又或者能否对60岁以上的老人放宽户籍管理政策,让老人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使得各项优惠政策能够切实落实到位,真正做到老人 “老有所依”、“老有所靠”、“老有所养”。

3、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通过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明确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和用途,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并且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应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各级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

总之,社会老年保障问题的解决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过程,需要政府及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只要各级政府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扶持企事业单位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在老年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推动各地老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慈善救助和社会互助,有针对性的创造结对帮扶、认养助养、志愿服务、走访慰问等形式多样的救助帮扶体制,只有这样,才能普遍为贫困老人提供多样帮扶,社会老年保障问题才能进一步得到有效缓解。

【参考文献】

[1] 张敏杰.老年社会保障——一个严峻而紧迫的民生问题[J]. 理论与研究,2013(1)32.

[2] 王向阳.浅议老年人社会保障的法律[J]. 经济研究导刊,2013(6) 24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模式的比较分析与选择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保障;补偿模式

论文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模式直接影响农民的受益率,因而是新农合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通过对甘肃省新农合运行的分析,提出完善新农合补偿模式,应采取以下对策措施:选择适宜的补偿模式类型;突出补偿方案设计的重点环节;将慢性病门诊费用纳入大病统筹;加大对特殊群体的医疗救助力度;加强基层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对基金的监管;合理制定补偿比例;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和改善农民健康状况,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的人力资本。由于新农合补偿模式规定了如何补偿参合农民发生的医疗费用,决定着基金的支出方式、水平及使用方向,直接影响到参合农民的受益率,因此,采取什么样的补偿模式是新农合制度建设中函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一、新农合的补偿模式

(一)文献综述

由于新农合的筹资额度有限,扩大受益面与最大限度增加抗风险能力的矛盾始终是新农合制度运行过程中难以解决的矛盾。如果既保大病又保小病,既保住院又保门诊,则合作医疗基金面临的压力较大。如何在有限的筹资额度与扩大受益面之间进行权衡,确实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从文献分析来看,补偿模式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保大病”与“保小病”的探讨,赞同“以保大病为主,兼顾保小病”。胡善联认为如果基金仅用于补助大额医疗费用及住院医疗费用,会导致受益面小,影响未受益的农户继续参加的积极性;如果不兼顾保小病,农民可能会因小病延误治疗而拖成大病;如果只保大病,会导致资金向医疗倾斜,预防保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地位降低并影响资源配置。纪爱卿认为如果只补偿住院医药费,会导致大量的造假住院材料及引发农民小病大治,增加监管难度,浪费卫生资源。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坚持“保大病”,“保大病又保小病”不可行。新农合制度规定以大病统筹为主,大病冲击对于农户的影响是长期的、严重的,应重点保障大病风险,保小病影响统筹基金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应改变参保者“人人受益”的传统观念。谭湘渝、樊国昌认为由于小病和门诊发生概率极高,是住院率的几十倍,有限的工作人员根本无法监控数以万计的门诊报销病例,并且基层卫生所、乡卫生院管理缺乏规范,只能对卫生院和农民出于各自利益合谋套取新农合资金的造假等行为放任自流。

(二)目前新农合存在的补偿模式

1.风险型补偿模式

风险型补偿模式在实践中分为单纯大病补偿和住院与门诊大病补偿两种模式(统称大病补偿模式)。单纯大病住院补偿模式将新农合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资金用于补偿住院大病。其优点是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对防止“因病致贫”具有一定的作用,管理也比较简单;其缺点是人群受益面窄,在可持续发展方面需要进一步探索。住院与门诊大病补偿模式除了补偿大病住院的病人外,还将部分慢性门诊病人纳人补偿范畴。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鼓励慢性病人平时的保健治疗,尽量减少这部分病人的并发症发生率,从而减少其可能因为住院而发生的医疗费用。该模式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慢性病种、病人的诊断的界定要严格监控,以免带来新农合资金透支风险。

2.福利风险型补偿模式

福利风险型模式在甘肃省实践中分为“住院统筹+门诊统筹”模式和“住院统筹+门诊家庭账户”模式两种。“住院和门诊统筹模式”意味着将补偿基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补偿住院,另一部分用于补偿门诊小病。对于门诊补偿资金也按照住院资金一样实行统筹,门诊补偿制度也参照住院补偿制度设立补偿比例和封顶线。对住院和门诊大病补偿而言,门诊统筹模式扩大了受益面,提高了参合率,鼓励及时就医,提高门诊利用率;缺点是在按比例报销时手续较麻烦,管理成本相对较高,门诊基金有透支的风险。在“住院统筹十门诊家庭账户”模式中,门诊家庭账户是将家庭成员个人缴纳的参加合作医疗的基金集中起来,以户为单位建立起一个家庭成员共享的储蓄账户,可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该账户可用于该家庭任何家庭成员的门诊消费,账户当年的节余可以积累起来用于下一年度的门诊消费,但不能作为次年的参合费用,超出账户的门诊费用则由农户个人支付。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易于动员农民参加,能控制门诊费用的支出,建立农民健康储蓄的观念;缺点是带来合作医疗门诊资金的沉淀,不能充分发挥统筹基金互助共济的作用。

二、甘肃省新农合补偿模式比较分析

(一)甘肃省实施新农合补偿模式的基本情况

甘肃省从2003年在5个县开展新农合试点以来,到2008年全省87个县(市、区)都开展了新农合,参加人口达到万人,参合率达到93. 2%,比全国高个百分点。筹资标准由2003年的人均30元增加到2008年的人均90元,2008年共筹资16. 84亿元,比2007年增加7. 37亿元,增长。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 26亿元,省财政补助5. 61亿元,市(州)财政补助0. 72亿元,县(区)财政补助亿元,农民个人缴费2亿元。

甘肃省在实施新农合制度过程中,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逐步规范统筹模式和提高住院补偿标准,参合农民受益面进一步扩大,受益水平不断提高。2008年,全省新农合基金支出万元,基金使用率为88%,其中住院补偿万元(其中二次补偿4497. 61万元),门诊补偿万元,住院正常分娩补偿2503. 7万元,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万元,体检补偿1017. 98万元。从受益情况看,全年累计补助万人次,受益面,比2007年增加176. 46万人次,增长21%。其中,住院补偿101. 25万人次,门诊补偿万人次,住院正常分娩定额补偿8. 72万人次,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万人次,体检补偿万人次。

从2008年甘肃省开展新农合的87个县市区来看,有76个县市区实行福利风险型的补偿模式,其中74个实行“住院统筹+家庭账户”的补偿模式,占开展县市区数的个实行“住院统筹十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11个县市区没有设家庭账户,实行的是风险型的补偿模式,占开展县市区数的,其中,有5个县市区实行的是“住院统筹+门诊大病补偿”模式,6个县市区实行的是住院统筹的补偿模式。(见表1)

新农村发展论文的参考文献

新时期如何推进我国农村的政治经济发展及社会全面进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发展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论文关键词: 集体化农村市场科学发展

论文摘要:我国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中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党的十七大 报告 指出:要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道路。集体化是农业发展的正确方向,是促进农业“第二次飞跃”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市场的开发和发展将会给农村经济的发展乃至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一. 农村集体化经济有利于集中资源优势,实现农村经济结构转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集体化经济就是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建立集体规划,公共管理,大家共同制规矩,设程序,定制度,有政府部门负责实施,村民负责监督。由村委会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的合作化经济发展模式。把科学发展观和农村具体实际情况相结合,发挥资源优势,建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的一体化经济。是原来单一的农产品生产向多元化转变。是科学技术进驻农村。是农村实现科学种田,科学管理,科学发展,并且集体化经济能集中力量统筹协调,提高农业生产的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推动农业生产力进步。它能够组织资源开发和协调资源利用,兴办农村集体企业。它能够组织农民,服务农民,灵活采用各种经营模式 ,实现劳动者自助能力,对刚兴起的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建设,在内外部关系的设置和运行规则上,起到依托、中介和对照作用。国家在统筹城乡发展,在经济社会全局高度研究和解决三农问题,实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的同时,农村经济结构的改变尤为重要。农村集体化经济可以集中土地等资源优势,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提高农村和平质量和竞争力。实现科技种田,集中管理。建立第三产业对农产品进行加工和销售。这样农民的收入从单一的农产品生产转化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多方面。且能提高农产品质量,创立自己的品牌。开拓销路,提高价格。使得新型工业在农村得以发展。

在1955年全国25省区进行的“百县百村”问卷调查显示:有74%的从干部和农民认为有必要建立健全全乡村的集体化经济组织。这就说明集体化经济关系着农民的根本利益和农村的全面发展。本人来自马铃薯之乡,虽然家乡胜产马铃薯,可农民从中获得的经济收入很少。经我的分析有以下原因:(1)对马铃薯的 种植 仍采用传统的模式,使得产量不高;(2)种子品种更换不勤,是同一品种在同样的土壤中产生适应性,不适合生长。使得马铃薯质量和产量大幅下降;(3)经济结构单一,农民只从是对马铃薯的种植,价格不高。而大部分利润被中间商和加工商获得。这使得农民收入不高。如果农村实现集体化经济有以下好处:(1)种植模式可以由原来的传统模式向科学种植转化,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种植,这样可以增加农民的种植技能知识,实现科学种田;(2)建立马铃薯育种基地,每年培育优良品种,让农民种植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提高马铃薯产量、质量和市场竞争力。(3)同时建立对马铃薯进行加工、销售,以减少中间利润的流失。这样农民的收入将从单一的生产向加工、销售多方面。且能切实提高马铃薯的产量和质量。是农村由农业向新型工业转化。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条件。

二.农村市场的开发和发展关系到农村经济乃至全国经济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主义中国,当前农村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我国有56%的人生活在农村,农村市场的发展必将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政府应重视农村市场的发展。鼓励企业开发农村市场,农村加快经济结构转型,使得农村市场又好又快发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农村要积极加快经济建设,提高农民收入,增加消费,吸引企业进军农村市场,加快农村的发展。国家在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这一政策上,给农村市场带来了机遇。农村政府部门要抓住这一机遇,在加快经济转型,提高农民收入上下大功夫。是农村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

三. 农村 教育 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石。

早在1978年,邓小平就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一马克思主义观点。可见教育事业关系到国家的兴亡。农村教育的发展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当前农村教育落后。农民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使得一大批孩子不能很好的接受教育。为农村的全面发展造成影响。政府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活动,是农民切实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做好孩子第一任教师的工作。为孩子成长受教育做出积极贡献。农村教育水平提高了,农民的 文化 水平提高了,农村的经济发展也必将加快。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农村经济的发展将会取得新胜利。

农村集体化道路和农村市场的开发,这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是一个中国的发展方向问题,关系着我们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前途命运。我们应该思考和规划这个问题,为农村的发展出一份力。次仅为本人的一点想法。

参考文献: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N】。人民日报,2007-10-25(1)

摘要阐述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与发展历史概况,在分析当前农村改革与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应采取的 措施 ,以期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改革与发展;现状;措施

城市是以工业生产为基础形成的行政、经济、文化、商业中心,农村是以农业生产为基础,以土地和农民为主要元素的区域,两者既互相独立又紧密联系。城乡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两大平台,只有两者相互促进,才能实现我国整体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1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历史概况

我国农村改革的目标是面向世界,实现土地的私有化和经营主体的法人化;面向未来,实施农村宅基地改革,促使农村向现代农庄的转变,减少农业人口;面向现代化,改变农业传统经营理念,实现农业生产的工业化和现代化[1-2]。

我国的农业走过了分田到户经营到人民公社集体经营再到分田到户经营的过程。建国之初,我国的城市化率较低,工业基础薄弱,城市规模较小,我国的大部分公民只能分散在农村,农村广阔的天地养活了全国80%以上的人口。因此,在我国解决温饱问题的阶段实行分田到户的形式是科学的、正确的。后来实行的人民公社化经营模式违反了自然规律,抹杀了人们个性的发展空间与能力,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结束后,党和政府拨乱反正,基于对我国还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正确判断,及时确立了农田承包责任制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也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使我国在短期内实现了从温饱到小康的转变。而在计划经济时期,广大农民被紧紧的束缚在土地上,失去了流动创业的自由;农民和宅基地密切结合,难以摆脱[2]。

2农村改革与发展现状

大量农村人口向城镇流转

一是城市规模的扩大,为农民向城市流转提供了空间,农民通过在城里买房,实现了进城定居;二是市场经济的运行,城市工业化的发展壮大,工商业的繁荣,为进城农民提供了就业的舞台,使他们在城市中找到了自己的立足点,实现了就业,成为了城市的固定成员;三是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有更多的空余时间,大多数农民选择进城打工,形成了农民工大潮;四是农民子女通过高考等形式实现了进城工作的梦想。

农村宅基地无序扩张,土地与房产资源浪费严重

一是由于有些农村人口实质已成为城市固定人员,而农村房产的闲置造成宅基地与房产的浪费;二是从贫困地区来到较发达地区落户的农民也在村庄中建房,造成当地宅基地无序扩张,形成无形的浪费。这就使本该随着城市化步伐加快而缩小的农村宅基地面积反而出现了扩大的局面。三是城市里的一些老人想回到农村过清静的生活,却找不到合适的房源,因为按现行的有关政策,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准买卖和出租,阻碍了农村剩余房产的利用。农村空房子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有关宅基地改革政策的滞后是主要原因。

农业生产规模小,农业机械化与现代化难以实现

由于农村土地分属各家各户,经营农户多、规模小,大型现代化农机难以施展,只能靠小型机械耕作,不仅造成人力、财力的巨大浪费,而且阻碍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3农村改革与发展应采取的措施

制定科学的农业发展政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农民进城的思潮将越来越强烈。对此,国家和政府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在给予肯定的同时,要因势利导,从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扶持,要从农村的发展目标出发,在国家财力,城市工业化达到一定程度后,首先考虑取消我国公民的二元制结构问题,同时,在城市逐步建立公平合理的竞争平台,城市应实行定岗不定员的就业政策,实行城市人口合理流动,实现自主流动择业,让农民和城市居民通过公平竞争机制进入各行各业实现就业,拓宽农民就业 渠道 。另外,还要逐步取消他们与城镇居民在福利等各个方面的差距,让农民进城要进得来,稳得住,吸引农民不断进入城镇生活,实现农村城镇化[1-3]。 不断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现在国家已经出台了有关土地流转方面的政策,各级政府应当成立专门的机构,让土地资源进入市场运作,不断提高土地的经营规模,提高土地利用率。解放被土地束缚的农民,使农民一身轻松地进入城镇[4]。

改革宅基地制度

改变对宅基地的现行政策,对宅基地发放房产证,让其在市场中流转,这样就可把农村流转出去的人口的房屋卖给一些需要建房的人,以减少宅基地面积,避免造成土地和房产的巨大浪费,也使一些想回农村居住的城里人有房可住,减少城市的承载压力,发挥宅基地的最大效益。

政府率先做好农村城镇化规划

政府规划滞后,已经造成农村人口流动的盲目性,出现了许多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具体表现为:一部分农民从贫困山区先向平原地区流动,然后又从平原地区向较发达地区流动,最后才向城镇流动。在每次流动过程中,都要花钱建房置业,把原房产土地闲置,这对于国家和个人来说都是巨大的浪费。如果国家提早规划,并适当给予财政支持,让农民一次流动到位,可节省不必要的浪费。

加快城市改革步伐,配合农村的改革与发展

为了推动农村改革目标的实现,城乡要互相促进,实现共赢,具体措施如下:城市要率先实行工作岗位的聘用制,对于招聘对象,农民与城市居民要公平对待;同时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力度,不断拓展就业渠道,让更多的农民进城就业。在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城里的职工要逐步实现从正式固定职业向自主流动择业的方向发展,这样既有利于实现个性价值,也增加了农民就业的灵活性。总之,加快城乡互动,提供农民进城的条件,一定能促进农村的改革与发展。

4参考文献

[1] 张晓山.农村改革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解读“十一五”建议中有关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J].中国改革,2005(12):29-31.

[2] 丁德章.当前我国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思考[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3,10(4):25-28.

[3] 康就升.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和深层突破[J].农业经济问题,1999(8):51-53.

[4] 韩俊.中国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新阶段与新思路[J].中国农村经济,1999(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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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社会主义荣辱观对新农村建设的意义工商管理学院05级 巫竞盛 倪力文 黄京霞内容提要:目前,我们正站在实现“十一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社会国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起点。将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贯彻落实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中是农村建设一项重要举措。本文将对社会主义荣辱观给新农村建设产生的积极作用做简要探讨分析。关键词:社会主义 荣辱观 新农村建设 思想意识一、引言2006年3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委员时,发表了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讲话,讲话集中体现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表达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风尚的本质要求,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和现实针对性。在现代化之路上,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是凝聚人心的坚强纽带,是实现宏伟目标的强大精神动力。社会主义荣辱观与科学发展观在本质上具有内在一致性,它将为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提供坚实的价值观支撑和伦理道德保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目前,我们正站在实现“十一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起点。将社会主义荣辱观贯彻落实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之中是一项重要举措,它对于提高新农村建设的精神风貌,构筑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实现和谐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06年7月,实践队以“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指导思想,追求学习“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目标,前往台州组织开展社会暑期实践活动。结合实践情况,现就社会主义荣辱观对新农村建设的现实意义谈几点认识。二、荣辱观对新农村建设的现实意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要的是需要农村基层和广大农民在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改善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同时,建立起一种适合于新农村建设的文化和是非观念。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是非、善恶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相信这种文化和是非观念一旦形成并深入人心,就能够在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等层面发挥其广泛、稳定而持久的影响,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文化支撑。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处在起步阶段,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推动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社会主义荣辱观有利于新农村建设的思想解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新农村建设指明了方向和目标。我们认为,经济发展和生活富裕是新农村建设要实现的经济要求,乡风文明、环境优美、社会和谐是新农村建设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培育新型农民是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任务,也是新农村建设中人才的必要保证。(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供新农村建设的道德标准。“八荣八耻”涉及人生态度、公共行为、社会风尚等社会风气。社会风气是农村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价值导向的集中体现,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是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指向。新农村建设如果一味追求经济建设,忽视思想道德建设,就会迷失方面,最终农村经济建设会受到影响,甚至会对整个社会的经济产生巨大冲击。(三)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新农村建设的力量源泉。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需要全党、全社会、全国人民做出长期的、艰苦的努力,需要正确处理好农村内部潜力和外部支持的关系。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大力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思想,积极发扬农村先进文化,努力培育有技术的新型农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三、充分认识现阶段所存在的问题在肯定新农村建设中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在现阶段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这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要切实加以改变。以下涉及到与荣辱观有关的内容进行具体探讨分析:(一)理论认识存在偏差由于广大农村地区受教育程度较低,在新农村相关理论认识上存在着一些偏差,其主要表现有三点:(1)对新农村涵义认识的偏差。有的把新农村建设简单地理解为村庄建设;有的只注重硬件建设,忽视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等软件建设;(2)对新农村政策认识的偏差。一些村中的许多群众还存在着新农村建设是政府事的模糊认识。农民对“政府主导、农民主体”思想认识不到位,活动的参与度不高,工作的广泛性不够;(3)对建设过程认识有偏差。新农村建设是一个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的历史过程。有些同志对开展新农村建设认识不足,缺乏农村建设的主动精神和紧迫感。(二)农民素质偏低,培训意识缺乏农村居民思想观念、文化水平等与和谐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2006年8月16日,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在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新型农民培训工作会议上表示:在中国亿农村劳动力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13%,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而接受过系统农业职业技术教育的不足5%,相对偏低的农民素质已经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瓶颈。因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加快发展农村社会教育事业,培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型农民。我国农村未来的农业生产,不仅面临具有基本农业生产技能的劳动力缺失的问题,同时还需要有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的劳动者。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机制,对农村广大农民开展义务农业技能的培训,鼓励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研究生到农村去,加速推进建立新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促进机制。通过不断的努力将整个农村的农民素质得到有效的提高。(三)农民经济负担沉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必须通过发展集体经济来充实资金来源。但在当前体制下,农村集体经济还承担着社区内部的教育、卫生、治安、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保障等公共公益事业开支,社会负担沉重,新农村建设面临着资金瓶颈制约。据统计:教育支出占到家庭总收入的30%,成为农村家庭的最大支出;农户每年的医疗支出约占农户全部支出的10%等,在中国相对比较贫困的农民来讲,根本难以在资金上对新农村建设提供长期强有力的支撑。(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政府要承担较多的义务,其主要表现在:(1)义务教育环节薄弱,教育支出占到家庭总收入的30%;(2)农村卫生状况令人堪忧,尤其是农村饮用水问题,目前仍有的农村人口没有饮用自来水,另据有85%以上的农户没有使用无害化厕所;(3)人居环境严重破坏,绝大多数农村根本没有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乱丢,生活用水自然排放的现象仍较为普遍;(4)医疗设备十分简陋,医疗费用巨额支出,据了解:农户每年的医疗支出约占农户全部支出的10%。四、加强社会荣辱观,推动新农村建设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与科学发展观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并将为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提供坚实的价值观支撑和伦理道德保证。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即坚持以人为本,解决好农民问题,使农民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促进工农业全面发展、城乡二元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因此,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要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一)加强荣辱观教育,创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诚信,既是品格,素质和能力;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孔子曰:“民无信不立。”他提倡“言必信,行必果。”其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是如此,我们各级政府除了要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外,还要教育好广大农民群众信守承诺,讲求信用。诚实守信,不仅是为人处世之本,也是经商之本;不仅是改革开放之本,也是发展进步之本;不仅是治军治政之本,也是治国治家之本。因此,在全社会开展社会荣辱观教育,不仅有利于人们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而也牢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道德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二)加强荣辱观教育,坚持服务人民的态度。英国心理学家马斯洛(Abraham )提出了著名的需求层次理论,他认为每个人都希望得到他人或社会群体的嘉奖,这就是一个人都需要他人尊重的心理需求。因此,加强荣辱观教育,以服务人民为荣,是社会的一项根本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胡锦涛同志指出,党的领导是其根本保证,党员必须广泛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让农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长远目标。(三)加强荣辱观教育,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健康发展。在社会生活中,一方面需要各种法律制度的保障和监督,以建立各种正常的秩序,使人们能够顺利地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更为重要的是要在全社会达成一种普遍认同的健康向上的价值理念,形成维系社会安定和谐的精神纽带和道德风尚。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初步阶段,作为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我们必须大力加强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四)加强荣辱观教育,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一个社会的和谐,不仅包括经济的和谐、政治的和谐,还包括生态的和谐,即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不断提高的同时,铺张浪费更可怕,环境污染更恶化,生态破坏更严重。这一切除了自然因素之外,更重要的是人为因素的影响,是人们无视自然保护以及漠视生态和谐所造成的恶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行动,必须发动社会力量,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来。发扬和谐发展精神,倡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和谐有序发展。五、结语总之,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是一项关系全局战略性工程,又是一项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工程。我们在实践中将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相信一定会在发展中产生更为重要的作用,并得到农民群众的真心拥护和支持。

有关农村经济发展的论文

农村经济发展是我们国家的一个基础问题,我国农村人口数量多,农村、农民、农业问题一直是我们国家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以下是我整理的有关农村经济发展的论文,欢迎阅读!

前言

我国经济自改革开放后得以快速发展,农业经济也随之发展,现在我国的重点工作之一便是使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通过一系列管理手段,调控市场经济,发展现代化农业,提高农民群众构建新农村的积极性。

一、农业经济管理对农村经济的影响作用

农业经济管理对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问题提出了有效的管理措施,为农村现实需求提供了细致的分析,使用科学的管理手段促使农村经济得到发展,也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理论指导,解决发展中的遇到的问题。

1、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结合农村目前的经济情况来看,农业经济管理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通过农业经济管理,并结合农村的经济状况和现有条件,产生了具有独特风格的发展制度,形成了符合实际情况的发展方式,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也使得农村经济发展更科学、更规范。合理的制度能够加速农村经济的发展,完善农业经济管理制度,保证了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速度。

2、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

农业经济管理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点明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方向,使农业有目的性的进行发展,确立了农业在市场的地位,更有利于找准农业的发展方向。

3、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解决制约问题

农业经济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或缓解农村经济存在的众多制约问题,提出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并对农村未来发展进行合理规划,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利用,实现可持续性发展,保护环境,保证农村经济快速而平稳发展。

二、现代化农业建设背景下的经济管理策略

面对农村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经济管理者要结合农村发展状况采取相应的策略与措施去解决问题。

1、制定并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

农业经济管理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严格的制度能对管理目的进行约束并进行更加好的规划,要随时代的进步进行革新,摒弃陈旧的管理方式。在体制建立的过程中,最基本的是让农民群众对农业发展产生新认识与新观念,这样能加速农业结构的转型,促使经济发展。农产品方面则是利用加工手段改变农产品以往的外观,使其销售市场更为广阔,产业链更丰富,更保证了生产环节的安全,农民群众的利益也能得到保障[1]。而农业经济管理体度建立的根本出发点就是为了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利益,这个发展体制要科学并有效的将利益、冲突、权益进行统筹兼顾,解决群众的问题,保证群众利益不会受到损害。科技与农业相结合,能提高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促使农业经济快速发展。

2、立足农民群众,多种方式融资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是促使我们国家农业发展的关键点,在资金的支持下才能对农村经济进行管理与发展,然而政府的投资是有限的.,除政府的拨款援助外,还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与此同时,吸引社会上的企业向农村投资,多方式融资的同时促进乡镇企业发展,有助于建设新农村,同时也处理了农村剩余大量劳动力的问题,帮助资金上有问题的群众脱离难关。

3、实现农业经济管理的信息化

现今社会处于信息化发展迅速的时代,农业经济也需要信息化管理,实现农业与科技相结合,不断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为农民群众实现创收。建立电子信息平台,完善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系统通过平台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合、处理、发布,实现信息与资源的共享,根据数据进行规划,更好的掌握市场需求,提升农业经济管理水平。

4、组建农业经济管理队伍

农业经济管理队伍的综合实力影响着农业经济管理的成效,也影响着农业的经济发展状况,所以要严格把关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专业的、针对性的前期培训、后期检查,要改变传统、陈旧的管理方式,顺应时代发展潮流,要组建成一支具备高责任感、高操作能力、高素质水平的经济管理队伍,管理人员要学会自我约束,定期进行专业培训,要深入了解国家的农村经济政策,并不断的学习管理方面的知识以完善自我。要多鼓励、引导大学生回农村建设,提供合理的薪酬、奖励和提升机会,激发其工作热情并为其营造良好而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让他们用其所学的知识与所具备的文化素养为建设中的新农村注入新鲜血液[2]。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合理而科学的农业经济管理对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指导方针。农业经济管理不仅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理论基础,还为农村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缓解方案、解决方案,所以应正确认识到农业经济管理策略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进行多方面融资,组建管理队伍,保证了策略的有效实行,进而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使农村的经济得到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向阳、基于新农村建设环境下的农业经济管理优化策略[J]、农业经济,2015,12:23-24、

[2]陈艺玮、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业经济管理探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6,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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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村经济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农业的发展和推广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农业推广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农业推广在农业生产中的创新

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经济在国民总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加快农业发展,对于增强我国的综合国际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一项必要工作。受经济水平和文化水平的限制,农村地区科技比较落后,生产效率较低,严重影响了农村地区的发展,所以必须在农业生产中做好农业推广工作,提高农业生产力。文章阐述了农业推广的目的及重要作用,指出了当前农业推广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农业推广在农业生产中的创新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加快农业的发展步伐。

关键词:农业推广 农业生产 问题 创新方法

农业推广的本质含义是将农业技术在农村地区进行普及,使农民能够掌握各项先进的生产技术,并将其应用于生产中,改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将先进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农业推广对于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加快农村地区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当前的农业推广机制并不完善,农业推广的价值和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制约了农业的进步和农村地区的发展,针对这种情况,必须对现行农业推广机制进行科学分析,找出其中的问题,并进行创新和改善,充分发挥其价值和作用。

一、农业推广的目的及重要作用

(一)农业推广的目的

农业推广是针对农业发展提出来的一项政策,其主要目的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可以对农村地区资源进行更加科学、充分的利用,缓解农村地区资源匮乏现象,缓和资源开发和利用与农村人口数量之间的矛盾。其次是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使其转变落后的农业生产理念,学习更多的先进生产技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建设。最后是顺应时代发展,满足社会及经济发展需求,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与进步。

(二)农业推广的重要作用

农业推广的实施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时代意义。首先,通过实施农业推广,弥补了市场机制在农业中的漏洞,使市场机制变得更加完善,保证了农业生产市场秩序的有序性和稳定性。同时,提高了农业生产技术水平,使我国农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得到加强,能够将先进的农业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对我国经济实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除此之外,政府通过实施农业推广,加大了对农业后期生产的支持力度,提高了农业自给能力,实现了农业反哺工业,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

二、当前农业推广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推广机构不健全

农业推广机构不健全,是影响农业推广实施效果的主要因素之一。当前我国的农业推广工作主要是由乡镇农业推广机构承担的,但是乡镇农机推广机构的身兼多职,分身乏术,很难保证理想的农业推广效果。同时,个别地区乡镇农机推广机构工作人员配置不足,或者部分工作人员专业性不强,除了担任农业推广员一职外,还有自己的工作。

(二)农业推广体制不完善

当前我国很多地区还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农业推广机制,导致农业技术仍然比较落后,无法实现生产技术向生产力的有效转化。目前乡镇农业推广机构由乡镇管理,县级农业推广机构仅仅对乡镇农业推广机构起到指导作用,但是却无法起到有效的监督,部分乡镇农业推广人员不能严格约束自己,责任意识不强,导致农业推广速度较慢、推广范围比较狭小,无法实现预期目的。

(三)农业推广支持力度不足

对农业推广不够重视,支持力度不足,是当前农业推广机制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当前很多乡镇农业推广机构所需工作经费不足,设备配置不足,缺乏试验、示范场地,导致农业推广工作无法顺利完成,同时,工作人员待遇较低,严重打击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除此之外,部分地区对农业推广人才的培训不够重视,没有认识到专业人才的重要性,缺乏对人才的积极引进,导致知识老化、技术落后、观念陈旧,很难适应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要求。

三、农业推广在农业生产中的创新方法

(一)建立健全推广机构

在对农业推广体制进行创新的时候,首先要建立健全推广机制。国家政府应该在中央、省、市、县、乡镇设置不同级别的农业推广机构,实现对农村地区的全面覆盖,形成一股强劲的农业推广主导力量。同时,根据农业推广机构的等级,配置相应的工作人员,打造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队伍,明确农业推广机构的服务职能,强化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以乡镇基层推广机构为核心,在农村地区对农业技术进行普及,形成有效指导作用,发挥农业推广机构的价值和作用。

(二)构建完善推广机制

要想实现更加理想的农业推广效果,就需要构建完善的推广机制。首先,应该在各级农业推广机构的主导下,建立农业科研院所、农业院校、农业龙头企业等多种服务型组织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农业推广体系,拓宽农业推广范围。在完成多元化农业推广体系的构建之后,应该明确各方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统一,发挥出集体的力量,筹集社会各方资金,使农业推广得到更好的实施。除此之外还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对农业推广的实施提供参考依据,并形成约束作用,加强农业推广的法治化建设。

(三)提高重视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应该确立农业推广的工作任务,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认识到农业推广与自身收益之间的关系,提高重视力度,积极参与、配合相关工作,保证农业推广的顺利实施。同时政府应该给予大力支持,拨助专项专款资金用于有关工作的开展中,解决经费不足问题,完善农业推广基础设施配置,建立实验、示范基地。并且要大力引进、培养专业人才,提高工作人员的岗位待遇,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打造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的农业推广队伍,提供人员保障。

四、结语

通过实施农业推广机制,有效的改善了农村地区生产模式落后现象,在增加农民经济收入、加快农业及农村地区发展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当前的农业推广机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建立健全推广机构,构建完善推广机制,提高重视支持力度,大力培养技术人才等方法,对农业推广机制进行创新,改善其中存在的问题,能够有效提高农业推广机制水平和质量,更好的服务于农业生产,为实现农业的稳定、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郑必宁.农业推广在农业生产中的创新[J].福建农业,2015,(05).

[2]孟光新,高铁彬,崔高英.创新农技推广方式,破解农业生产难题[J].中国财政,2012,(02).

[3]阮映伟.农业生产中农机技术的推广与创新思考[J].农家致富顾问,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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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各刊不尽相同,投稿前作者应注意杂志稿约的有关规定,至少得先看看有关期刊发表的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如何标注的,以了解有关期刊的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以免出错。许多作者投递的稿件书写格式包括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与杂志所要求的不同。

坦率地讲,编辑和审稿专家也是人,工作中多少也有感情因素。如果拿到手中的是一篇书写格式不合要求的文章,别的暂且不论,就书写格式不规范这一条,就足以给编辑留下不好的印象,甚至让编辑做出退稿的决定。

就算最后没有被退稿,此类稿件较书写格式规范的稿件被录用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其实作者犯的是一个很低级的错误,让编辑很自然地联想到,该作者不太尊重期刊,还有期刊的编辑以及审稿专家。

因此,作者在投稿前一定要注意期刊参考文献的著录方式,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其实,并不复杂,只要稍稍留意即可。

合同法论文最新参考文献

探讨建筑企业合同法规【摘 要】 通过对中小型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分析,针对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了包括加强合同教育、优化企业和项目的管理组织结构、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和合同文本体系、建立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等提高中小型建筑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主要途径。 随着我国加入 WTO,我国建筑市场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对于建筑企业既是一次严峻的生存挑战,也是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目前我国的中小型建筑企业综合竞争实力和管理水平,尤其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水平,与国内先进企业相比差距较大,与国外建筑企业比较更是不可同日而语。 主要表现在合同体系不健全、合同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较低。在建筑市场上,不慎签订一个的合同就有可能导致企业面临破产的窘境,因此,中小型建筑企业必须加强对合同管理的研究、加强对控制合同风险对策的研究,以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确保在日益竞争的建筑市场上求生存、谋发展。1、中小型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 合同法律意识淡薄 分析过去中小型建筑施工企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我们不难发现:施工企业的经营运作还不规范,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尤其是缺乏强烈、敏锐的合同法律意识。建筑企业往往不通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就签署巨额的工程项目合同,在签署合同时,合同双方既不按照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制定的 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也不根据工程项目和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来订立相应的合同条款,往往将订立合同流于形式,对合同条款不作仔细推敲,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等不作具体明确的约定,订立的合同非常简单,内容缺乏、条款不全、责、权和利不明,为工程合同纠纷、合同损失和经济风险留下了隐患。订立合同形同虚设,合同风险不言自明。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管理工作更不规范,往来函件、工程签证缺乏必要的记录和保管,发生问题后扯皮不断,相互推委。更有甚者,有些建筑施工企业不采取投标方式,而是采取行贿方式获得承包合同或是在投标报价过程中相互串通,有意哄抬承包价格。在获得承包合同后,有些承包商随意肢解工程,擅自分包工程或假借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工程,从中牟利。 合同管理职能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 很多建筑企业的管理层,不能从战略高度分析和认识合同管理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意义,缺乏对合同管理职能的重视。大多数中小型建筑企业没有设立专职的合同管理部门和人员,没有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和规范的工作程序,仅仅将合同管理职能分解为技术、经营、质检等几大部门分别进行管理,无法从整体上分析和把握合同的确切状态及应采取的合同措施,合同管理漏洞百出。对多年来积累的有关合同管理的经验教训,缺乏系统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已有的经验教训不能指导今后的合同管理工作,常常为同样失误重复地交“学费”。这类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执行的深度和质量往往依赖于具体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和本身所具有的经验,项目现场合同文件管理混乱,大量无效、错杂的合同文件既干扰了合同管理人员的分析和判断,又不能为合同管理提供有力的合同依据,特别是由于难以保证合同管理中关键性环节的全面实行,发生遗漏或工作失误则会导致重大合同失误,形成合同风险。同时,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缺乏有效的监控措施和控制风险的对策,也容易滋生各种腐败。 合同文本存在众多缺陷 从目前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来看,中小型建筑企业签署的合同文本,大多合同责任划分不清,缺乏对合同事件各参与方相应权责、违约的具体后果及处理方式方法的全面定义和具体明确的描述。部分施工合同文件对履约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如过多地强调了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相对较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不明确,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凡此种种,施工合同的有失公平和公正,履约双方的责权严重不对称,是当前工程款屡屡拖欠的主要原因。另外大多施工合同文本中,缺少对工程保险责任、索赔计算原则的具体约定。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是保证施工合同履行的有力手段,施工企业对这一点却往往认识不足。在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上,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是一项充满风险的事业,建筑施工企业应如何有效的控制与规避风险,这是企业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首先要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在合同中引入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尽量使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由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索赔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不会索赔,不敢索赔是中小型施工企业的通病,企业应提高索赔意识,在签订合同时要增加索赔条款的内容,详细具体地约定索赔的计算原则,为后续的索赔管理提供有力的依据。 合同管理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偏低 目前中小型建筑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人员,大多数是非专业出身,有的是工程施工、工程管理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也有的是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甚至高中生,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的虽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但缺少经济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有的具备经济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识,却又不懂工程技术。更有甚者,既没有专业知识,又没有工程实践经验,更谈不上具备经济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识了。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强、知识面宽、法律法规意识要求高、需要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工作,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目前缺乏合同管理专业人才,已成为影响中小型施工企业管理和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2、提高中小型建筑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途径 加强合同教育,重视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引入 建筑企业内部应该加强合同意识,强化法制观念,加强对《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全体员工能够熟悉和使用这些法律、法规。只有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才能真正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企业中人才是最宝贵的财富,是企业管理工作的基础。实施企业人力资源战略计划,是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根本途径。提高和改善企业的合同管理人才素质结构,可采用自己培养、外部聘用或与专业合同管理和研究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等方式,如组织企业中高层领导人员和有关职能人员进行合同管理轮训、定期组织合同管理经验交流会、邀请合同管理专家讲学、定向培养合同管理专业人员、从高校毕业生和社会人才市场引入合同管理人才、或与高等学校、咨询单位合作进行合同管理的研究和并指导实践。同时,选拔具有一定合同管理素质的管理人员进入领导层、设立合同管理专项奖励基金等有效手段,在企业范围内营造重视合同管理、尊重合同管理人才的氛围,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育提供良好的环境。 优化企业和项目的管理组织结构 目前中小型施工企业大多是一家独立法人,下属多家施工队伍,以内部承包或挂靠性质承接工程,从事单一的施工承包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和专业水平偏低,缺乏施工总承包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为适应建筑市场的竞争,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发展,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的特征,优化企业和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或进行资产组合,并购联合,增强实力。或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向适应性强、小而专、小而精的有特色的企业组织形态发展,努力提高专业化,协作化水平。同时,在各相应管理层设置独立的合同管理职能部门,科学界定和协调合同管理职能部门与其它职能部门的权责、工作流程的配合要求等接口设置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由最高领导层牵头举办合同管理职能部门的协调会,及时根据合同管理工作的实际运行情况,调整组织机构设置和解决权责划分的缺陷,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处理和协调存在的争议和摩擦,进一步优化合同管理工作程序。 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教育和组织优化取得一定成绩的基础上,建筑企业还应进一步深入研究合同管理活动不同阶段的具体特征、要求、管理控制手段、工作侧重点等问题,结合企业合同管理的可利用资源状况和实际管理水平,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强化合同管理职能,统一管理施工队和挂靠企业的合同,突出合同管理的关键点,如企业和现场合同文档管理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合同交底制度和合同后评价制度等管理控制,将企业的合同管理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合同管理的综合质量。同时建立企业的监督保障机制,监察和考核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加强合同管理制度的刚性约束效力,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种违法、乱纪和失职行为,保证合同管理制度的有效贯彻。 建立和完善合同文本体系,建立合同信息管理系统 不同建筑企业因其管理资源状况、历史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合同管理工作都具有其特色,即使是以同一标准文本为蓝本,在最终工程合同文本中亦会呈现出一定的独特性。因此,为简化和规范企业的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合同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建筑企业有必要根据本企业合同管理特点和优势,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综合考虑工程类型、业主管理风格、项目管理方式等不同要素,建立本企业的合同标准文本体系,特别是在工程项目管理组织中,处于自身管理范围之内的标准文本,如各种专业性分包工程标准文本、不同分包方式的分包招标标准文本等。同时,根据企业经营战略目标,密切关注国内外有关标准文本及其与各自经营地理区域内合同履约环境协调、适应性的发展变化,根据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积累的经验教训,及时补充和完善合同标准文本体系。由于合同种类多,数量大,合同变更频繁,且在履约中往来函件和资料较多,故合同管理系统性强,施工企业如果仅仅依靠人工管理,则费时费力,信息传递慢,而管理不能及时到位,必将造成合同损失,尤其是时效性要求高的索赔,若不能按时提供必要的合同履约信息,将会导致索赔失效。因此,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合同管理应建立在信息管理的基础上,施工企业应大力推行合同管理信息化,建立企业合同信息管理系统,以提高企业合同管理的效率,提高企业的合同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3、结束语 总的来说,中小型建筑企业的总体合同管理水平还十分落后。随着国内、国际两大市场的逐步接轨,建筑市场的竞争必将日趋激烈,建筑企业应重视和研究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从战略高度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重新审视和分析,企业领导者在充分把握自身竞争优势力量、现有可利用资源状况、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基础上,应深入分析不同经济地理区域、不同工程类型的业主对建筑企业服务的具体要求,采取针对性的合同管理战略。在企业内部,建筑企业应通过全面提高员工的合同履约意识,结合并突出企业自身的管理风格,树立企业与众不同的市场形象,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特别是合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在建筑市场上争取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 李启明. 土木工程合同管理[M]. 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2. [2] 胡季英, 关 柯, 李忠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国际比较分析[J]. 建筑管理现代化, 2004(3):35-37. [3]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Z]. 1999. [4]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2. [5] 关 柯. 关于我国建筑业治本的两点建议[J]. 建筑管理现代化, 1999(3): 2-3.希望能满足哦!!!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论文【内容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是对我国《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已有法律规定的继承,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达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是适应我国加强国际间经贸交流的需要的,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同时,严格责任与过失责任相比有显而易见的优点,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严格责任也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此,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关键词】: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在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究竟以“过错责任”抑或“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这一问题,在《合同法》颁布前后曾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直至今天,学术界还在进行理论上的探讨。笔者在此对我国合同法上的归责原则作简要分析。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纵观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上,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是相对立的归责形式。一般认为,大陆法系沿袭了罗马法后期的传统过错原则,强调要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即过错)才能承担合同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可免除责任。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查违约人的违约行为,而且要考察违约当事人的主观上的过错。若当事人没有过错(如违约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则虽有违约发生,当事人也不负责任。其次,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即在已经确定违约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还应当根据违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而英美法系则奉行严格责任原则,认为在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是因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不是被告的故意和过失。换言之,确定责任主要不考虑过错问题。一般来说,严格责任都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而非当事人约定的责任,法律设定严格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而不在于惩罚过错行为。我国《合同法》于1999年正式颁布,《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该规定即是关于合同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清晰的表明了归责原则的法定性本质。在合同法上,严格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对立的一种归责形式,是指在违约的情况下,只要不属于法定或约定免责情形,违约这一客观事实本身即决定违约者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考虑违约者有没有主观上的过错。 一、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的具体适用,在总则的107条予以明确规定,因此,严格责任原则应当是我国合同法中确定违约责任的唯一归责原则,在法律无例外规定的情况下,普遍适用于合同领域。但是《合同法》分则中有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及所规定的其他以过错为承担违约责任条件的条款等例外规定,这容易引起一部法律存在两种归责原则的模糊认识。1.我国合同法上严格责任的内涵在我国的合同法上,严格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对立的一种归责形式,是指在违约的情况下,只要不属于法定或约定免责情形,违约这一客观事实本身即决定违约者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考虑违约者有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我国学者虽大都认为《合同法》107条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但是对合同法整体上采用的是什么归责原则及对归责原则的理解上则见解不一,有的认为严格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有的则认为是绝对责任。对严格责任认识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人们对其的不理解甚至排斥心理,因而有必要厘清严格责任与其他相似概念的关系。依笔者浅见,严格责任是一种既不同于绝对责任又不同于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独立的归责形式。其一,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当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它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则往往成为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可见,虽然严格责任往往被我国学者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其与侵权行为法中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过失)的无过错责任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其二,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这一点使之与绝对责任区别开来。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而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于外来原因。严格责任在19世纪英美古典合同理论中也曾经是绝对责任,发展及至后来,出现了诸如后发不能之类的免责事由,因而出现了严格但不绝对的严格责任。2、我国合同法上以过错作为归责事由的情况在我国的民法界,现在仍有一部分学者主张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其理由如下:1.根据对《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解释,可以认定我国民法已经规定了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之归责原则;2.过错原则对于尊重人格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如果舍弃过错责任原则,意思自治的原则性地位终将难保。综观《合同法》分则,涉及过错问题的有下列几类:(1)债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才承担责任。这类合同主要是无偿合同,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74条,第40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2)因债务人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合同法》第303条和第320条的规定等。这些条文都明确规定,债务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而且直接出现了“过错”的字样。(3)因债务人过错造成对方损害,且在合同法的条文中未出现过错字样,但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的。如《合同法》第374条、第394条的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不善即相当于保管人有过错,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上述几类情况,我们可以解释为以过错作为归责事由。3、我国合同法上严格责任下的免责事由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在下列情况下债务人得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自然灾害、战争、国家行使立法、司法、行政等职能等。此种情形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由于债务人的行为与损害之发生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因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并非完全绝对地免责,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2)债权人的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 如《合同法》第302条规定,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还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第259条第2款(承揽合同)等。 (3)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如《合同法》第311条规定,在货运合同中,如果承运人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未违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4)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虽然合同责任同其他民事责任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但其所具有的财产性、补偿性体现了其作为一种私法上的责任更具有“私人性”,因而对其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范而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自愿协议免除合同责任的,法律自无强行干涉的必要。因而各国大都允许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得以协议免除合同责任,我国《合同法》显然对此也予以了肯定。但免责条款如果适用不当,则会对债权人造成极大的不公,进而危害社会正义的实现,这在标准合同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在这方面,《合同法》也同其他国家一样对免责条款作出了必要的限制:第一,免责条款不得排斥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规定等,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第二,免责条款不得排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第三,免责条款不得排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二、我国《合同法》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的合理性1. 是对已有法律规定的继承和适合合同法发展趋势的需要。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 《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历史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参考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达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①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英国法院通过帕拉代恩诉简和阿利恩(Paradine v. Jane,Aleyn,1647 )一案,确立的违约责任就是严格责任。该案中,一农民耕种一地主的土地,按照约定该农民按期应交纳一定的地租,案发这一年,由于普鲁特亲王率领的军队占领了这 注①:见梁慧星著:《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58页。块土地并将该农民从这块土地上驱逐了出去,致使该农民无法耕种,自然颗粒未收,从而不能交纳地租。地主诉诸法院,农民败诉。此案确立的违约责任是十分严格的,即使发生不可抗力都不得免责。正如该判例的判决中所述:“在该当事人依其自己的合同为他自己设定了一种义务或责任时,他就有义务完成它,只要他能够做到,不管存在什么样的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的意外事件,因为他本可以通过在合同中作出规定而不在这种情况下承担义务。因此如果承租人答应修理房子,尽管该房子被雷电焚毁了或者被敌对者拆掉了,他仍然应该修复它。”后来英美合同法在发展过程中,对不可抗力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逐步给以承认。到今天为止,英美合同法依然奉行无过错的归责原则。梁慧星先生在他的文章中认为,如果《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纳严格责任是受英美法的影响的话,《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统一合同法原则》则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达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注:“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见《民商法论丛》第8卷,第5页。)。2. 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比有显而易见的优点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因此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严格责任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②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这显然更不合理。三、完善我国合同法归责原则的建议1.在我国合同法上应明确以严格责任原则做为基本的归责原则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的归责原则的确定,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合同法上,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是相对立的归责形式。一般认为,大陆法系沿袭了罗马法后期的传统过错原则,强调要有债务可归责事由(即过错)才能承担合同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可免除责任;而英美法系则奉行严格责任原则,认为只要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违约后即要负损害赔偿责任,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成为抗辩事由。 我国合同法中确立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当然作为补充也存在过错责任的情况。严格责任原则明确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的总则中,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它在合同法的适用中具有普遍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合同法》分则中,多处使用“故意”、“重大过失”、“过错”等主观心理上的概念,并规定因这些主观因素,当事人一方承担或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的有些条文虽未出现过错的 注②: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28页。 字样但要求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责任的, 其中有些属债权人的过错,但大多数属债务人的过错,应适用过错责任做为归责的依据。也就是说事实上在我国的合同法中也存在过错责任的情形。但这种过错责任主要出现在分则中,只有在分则有特别规定的时候适用。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一元的违约归责原则体系,,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情况只是出现在分则中;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可适用过错责任,无特别规定则一律适用严格责任。2、在与合同法相关的其它规范契约法律关系的法律中引入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等法律在我国的合同法实施以后,都已经失效了,但是在这些法律当中基本上都确立了以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的归责原则。正是由于以前的这种情况,我国的合同法在制定的时候基本上确立了其归责原则,在以后的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新型的契约类的法律关系必然会出现,而法律的滞后性也必然会使这些新出现的法律关系无法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用法律原则来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要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法律原则地位。即便是在以后制定新的规范这类法律关系的法律,严格责任原则也应该作为基本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来体现出来。只有这样,严格责任原则才能作为基本的归责原则的合同法领域内确立起来。3.以过错责任作为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补充 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如对债务人承担的责任无任何限制,则对债务人过于苛刻。这将限制人们参加交易活动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因而,在坚持严格责任为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合同法律的特别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具有紧密的联系。归责原则是确定归责事由的前提,既定的归责原则一般通过归责事由予以体现。但同时作为归责原则具体化的归责事由又对归责原则起补充作用。显然,归责原则是关于评价违约责任的总的价值观念,通常只是单一的主观标准,而归责事由通常是具有操作性的具体规则和标准,其适用对象特定化,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它主要是解决具体场合下的责任归属的判断标准,它通常是多重的,既可以是主观的,也可以是客观的。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中,可出现以过错作为归责事由。但此处之归责事由仅系归责原则之补充,并不能成长为独立的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与无过错责任并不相同。因此,建议在我国合同法归责原则的规定中,明确整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同时规定以过错为归责事由是整体归责原则的补充,并且这种补充只在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4.以免责事由作为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例外情况 严格责任有别于过错责任,过错是一种积极的观念,它告诉我们归责的必要条件。严格责任是一种消极的观念,它告诉我们责任可以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存在,并通过法律承认的免责事由而免除其责任,因而,何种情形可以成为免责事由就成为严格责任原则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免责事由是免除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与理由,它通常以两种方式存在:一是法律规定的免除责任的事由,此所谓法定的免责事由;二是合同约定的免除责任的事由,此谓约定的免责事由。归责原则、归责事由旨在确定违反合同当事人即债务人承担违约事实后果的依据,免责事由则在于确立债务人不承担违约事实后果的条件。作为合同法违约责任的一个方面,免责事由是法有规定、特定的、有限的,不影响整体归责原则,建议在合同法中明确免责事由是严格责任下的免责事由,是对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况。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责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参考文献】: 1. 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022.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113. 叶林,《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064. 翟云岭,《合同法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055. 田韶华,《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载于《河北法学》,2000/03 6. 钱晓英,《世贸组织与合同法的违约归责原则》,载于《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02 7.冀诚,《对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之归责原则的再思考》 8.施国明,《论违约责任》, 9.郑坤山,《论违约责任》,这里有很多

如果是合同法 内容就需要参考合同法作为参考文献,论文格式为题目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参考文献 作者详细介绍(包括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单位)

《合同法》与招投标问过好多招标代理机构的年轻人,整个招标投标程序操作至全过程结束的目的是什么?大都一脸的茫然加疑惑,部分人能回答:省钱。这种答案不能不说是行业中的悲哀了,其实答案只有三个字:签合同。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是一个为签订合同做准备直至合同签订完成的过程。招标代理则是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为招标人寻找一个完成招标项目的合同当事人,即选一个有能力又经济的合作伙伴。既然是签订合同的过程,就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事。《合同法》中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基本过程,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要约成立(即到达受约人处),发出的一方即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同样,承诺成立,发出承诺的一方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投标就是通过招标方式,完成“要约-承诺”的全过程,用于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看似简单,其实具体落实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阶段,对比起来就比较复杂了。现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投标”与《合同法》中规定“要约-承诺”他们之间的关系分析一下。一、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种特殊方式。它不是要约的意思表示,只是要约邀请,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要约邀请”引诱的不只是一个要约人,而是不少于三个,所以应当广而告之。要约邀请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如果你有兴趣,可以按照我“要约邀请”中的提示,即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了解项目情况,了解向招标人发出要约的有关事项。二、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编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项目情况进行详细阐述,并初步规定(这里是规定,不是协商)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要约人了解更详细的项目情况。招标文件算“要约”、 “要约邀请” 还是“承诺”,现在还有些争议。一般大家习惯把它算做“要约邀请”,即我编制招标文件邀请你来向我发出要约,你要是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投标,即不递交投标文件。它符合《合同法》的“要约邀请”条件。可招标文件中又有一些受要约人和要约人双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在里面。例如合同部分,大家都知道,合同是附在招标文件里的,是承诺人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而要约邀请不属法律行为,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一般又在投标文件前,也就是说此处的本应“承诺”的内容跑到“要约邀请”里面去了,还有要约的内容也搀杂其中,所以单讲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还有些问题。大部分行内人士认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内容的具体化,是要约邀请的继续,是要约邀请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个人认为招标文件有别于合同法的“要约邀请”,它包含了部分“承诺”的成分和本应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信息。它应该属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即招标人的提前承诺,虽然不受《合同法》的约束,但在《招标投标法》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开标前十五天受其约束,不得随意改动。这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问题,有些盘根错节。《招标投标法》有其特殊性,依据《招标投标法》的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出要约的要约人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准备通过竞争来获取承诺的多个当事人,招标文件是向多个投标人发售的,它不是《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双方的哪一方,因为合同的另一方还没有确定,即要约人还没有确定。招标文件自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至,这一段时间招标文件还可以认定为“要约邀请”,因为还可以做必要的澄清和修改。但开标前十五日后,招标文件对招标人产生了的约束力,此时只认定是事实行为而没有法律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就有些太随便了,不能因为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在法律上认定为“要约邀请”,没有法律行为,就可以在承诺前回避或逃避责任,对于做为参加投标的要约人和当事人的投标人来讲,就谈不上公平了。在实际项目操作中,有很多招标人对这个十五天的规定极端的不重视,经常随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其实与只认定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有很大关系关系。招标文件有好多内容是招标人自己给自己规定的法律责任,所以不能单单将招标文件认定为“要约邀请”或“要约”。它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招标人做出的部分“要约邀请”加部分的“提前承诺”揉合在一起的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三、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是要约到达的时间即要约生效时间。其实,对于投标人来讲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才是比较重要的时刻,因为要约人的所有法律责任在这一时间成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包括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均应在这一时刻之前),即要约成立。《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招标过程中生效时间即为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合同法》规定了撤消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也就是说投标截止后就不可以撤回投标,当然也就不可以补充和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开标时)发出要约的投标人,已经接受了要约邀请,作出了要约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成立。投标人受其约束,不可随意改变法律条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不得随意改变,如改变将按违约处理,承担响应责任。四、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的过程,是从众多发出要约的人中选出最优秀的法律意思表示人,接受要约的过程。对各要约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评比直至确定中标人,即要约—承诺。整个过程在《合同法》中没有时限要求,只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这里可理解为双方的事先约定。《招标投标法》也没有对其作出明确时间限制,只是规定了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的时间,但《招标投标法》有其特殊性,它使要约人和承诺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投标有效期的约束,所以各部委又在各种办法和规定中相应制定了部分时间的限制,而且各部委之间的规定各有差异,不好掌握,是个有待统一解决的问题。五、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招标人做出了承诺,它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发出通知后是否可以理解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就成立了,其实不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是一个不完善的合同,如果代理机构认真负责些,业主又比较明白,那么合同会严谨和完整些,如果文件编制肤浅粗糙,那么合同的签订便十分麻烦和困难。此时已经承诺确定了中标人,再谈合同细节内容,互不相让,这时候再回头看招标文件的性质时,还能看做只是“要约邀请”吗?对双方来说,它还含有一部分“要约”和“承诺”在里面。还有一个经常被业主和代理机构以及监督机构忽视的问题,即《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此处的“招标人”有可能是业主,也有可能是招标代理机构,还有可能是他们双方,看是如何委托的了。在招标活动实际操作中,招标代理机构往往习惯以自己的名义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此项工作就由代理机构代劳了。那么,代理机构有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吗?我个人认为,如果招标人全权委托代理机构,并对中标结果予以认可,还是可以的,但往往代理合同在双方权利和义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我看招标代理机构不去自以为是的代理此事也罢。谁来做出“承诺”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律地位主体能否成立的重要条件,所以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中标通知书,总归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篡权的味道。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人的第一承诺,是确定合同主体的第一个正式文件,可不能儿戏。如果中标人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是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的,那么一旦发生问题,招标人可以否认其合法性,到时约定俗成的东西,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官司难打。虽然此类事情极少发生,但合同主体还是清楚点比较好,这也是招标人的权利。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我是一个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所加盖的红章是招标代理机构的,我会放心吗?我又不是与你们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你哪有权利向我的要约做出承诺,承诺人是项目业主,讲的通俗些,是支付给我工钱的人,我哪里会承认你。现在是买方市场,投标企业竞争太激烈,大家都不去计较这些,赶快签了合同,我投标人再也不用与代理机构打交道了。签订合同后,承诺的主体确定下来,大家即可按照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下步工作也就按部就班了。了解了以上内容后发现,以《合同法》解释招标投标的过程,其中有一个问题不好确定,就是招标文件的定位,是否理解为“要约邀请”,还是“承诺”?我想不好加以定义。那么如果算做“要约邀请”,只是招标人一方的意愿,是否能理解为双方的前期沟通,那么是否需双方协商法律责任?而不是招标人自己说了算。倒是理解为“提前承诺”或含部分“要约”比较合适,招标人已经将自己签订合同后的法律责任和部分承诺事先写在里头了,例如:工期、付款方式、计价方法等,并且规定了一段时限的法律约定,就不能只认作是“要约邀请”了。看来,两部法的融会贯通还是个复杂的问题,或许法已经到了该重新修订的时候了。二○○六年十月

农村小学合唱论文参考文献

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有效性研究

导语:教师在教学中选择合适的合唱曲目,控制合唱曲目的难度,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对学生进行合唱教学。

随着教学改革的不断发展,小学音乐教师也需要根据新课改的要求进行教学理念和教学模式的转变,切实做到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在音乐合唱方面的发展,提高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的有效性。以下本文就新课改背景下的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有效性提高策略进行了简要分析。

一、我国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现状分析

要进行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改革首先需要就当前我国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的现状进行分析。第一,教师的教学模式较为单一,导致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大,学习效率也受到明显影响。我国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中采用的教学方法大多为灌输法,学生只需要进行被动学习和训练即可。这种教学模式导致学生的学习方式较为单调,难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第二,教师对合唱教学不够重视。合唱教学的难度较大,教师难以保证每位参与合唱的学生都能够控制好自己的发音和呼吸,因此很多教师在教学中对于这部分教学采取忽视态度,结果导致合唱教学的有效性较差;第三,学生的配合态度不够积极。合唱需要不同的学生负责不同的声部,对于学生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少数学生在合唱学习过程中,因为害怕发音效果难以达到教师的预期,因此在学习中的表现不够积极。这也是导致我国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有效性较差的重要原因。

二、教学改革背景下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有效性策略研究

(一)提高学生的合唱兴趣。不少学生对于合唱学习的兴趣不大,因此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也较低。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能够采用合适的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合唱兴趣。例如,教师在教学前可以让学生欣赏春节晚会表演中优秀的合唱歌曲《歌唱祖国》、《让我们荡起双浆》等,让学生感受合唱歌曲的力量和带给人震撼的感受,加深学生对合唱歌曲的认识,逐渐提高学生对合唱歌曲的喜爱,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然后,教师再向学生提出教学要求,学生的学习热情必然高涨,教学效果也有了一定的保障。

(二)降低合唱的难度。不少学生对于合唱学习有着恐惧心理,害怕自己的表现无法达到教师的要求。要消除学生的这种畏惧心理需要教师在教学中能够选择合适的合唱曲目,控制合唱曲目的难度,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对学生进行合唱教学。例如,不少学生对于《小星星》这首歌很熟悉,教师就可以进行适当的创作,将这首歌作为合唱教学的曲目,降低学生的合唱学习畏惧心理,提高学生的合唱自信。学生在学习完这首合唱曲目之后,教师就可以逐渐加大合唱的难度,让学生对其他难度较大的合唱曲目进行练习。这种教学方法对于逐渐提高音乐课堂合唱教学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加强对学生歌唱技巧的教学。合唱教学与个人演唱教学不同,其要求参与合唱曲目的每个学生都能够把握自己的发音、节奏和呼吸,与其他学生进行完美配合,这样才可以协调各个声部,促进合唱的成功。而要做到这点,教师应该要学会分化的`教学形式,即让学生从个人的演唱技巧提高着手,着重提高每位学生的演唱能力,然后再进行合唱训练。如教师可指导学生应该怎样控制自己的气息,应该怎么进行声部的转换等,然后再指导学生在合唱中应该何时发声,进行合唱训练。

(四)利用多媒体技术进行鉴赏训练。要真正提高音乐课堂合唱教学的有效性还要求教师能够加强学生对合唱技巧和情感的把握,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让学生对不同的合唱曲目如《七色光之歌》、《八只小鹅》等进行鉴赏,从中发现这两种风格不同的合唱曲目所体现出来的情感和形式上的不同。在鉴赏和训练过程中,学生可以加深对合唱演奏的理解,从而提高对合唱学习的兴趣和信心,有助于促进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有效性的提高。

三、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教学模式较为单一,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大;教师对合唱教学不够重视;学生的配合态度不够积极。教学改革背景下要提高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有效性必须要求提高学生的合唱兴趣,降低合唱的难度,加强对学生歌唱技巧的教学,并利用多媒体技术进行鉴赏训练。

参考文献:

[1]王洁.声乐律动,心随我动——论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的有效性研究[J].黄河之声,2016,(10):37.

[2]黄元招.课程改革背景下提高小学语文课堂教学有效性研究[J].华夏教师,2013,(02):74-75.

[3]林妙静.新课程背景下小学科学课堂教学有效性的发展对策[J].科教文汇(上旬刊),2016,(03):130-131.

[4]赵燕.新课程背景下小学音乐教学模式的现状调查与运用研究[J].音乐时空,2014,(01):179-180.

[5]张雯洁.将竖笛教学引入小学音乐课堂的有效性研究[J].音乐时空,2015,(15):182.

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

导语:在开展小学音乐合唱教学事务中,需要进行教学常规确认,保证后续多元化教学引导活动的顺利布置拓展结果。

合唱能够滋生出强劲的凝聚动力,尤其是在各类音色、声部协调交织作用下,将集体艺术形式表现得惟妙惟肖,这就要求单位训练成员彼此通力合作,避免注意力和意志力的分散迹象。归根结底,合唱教学属于一类实践项目,其保留较为显著的音乐综合性,要求团队成员彼此亲密合作,将曲面的横向旋律和纵向和声部分予以清晰化表现,所以单位成员必须各司其职,在维持声部音程和音准的前提下,维持音乐表演的和谐性和教学的有效性。

一、新课标背景下合唱教学的具体规范诉求

结合以往实践经验整理论述,合唱作为一类生动化音乐表现路径,对于小学生群体来讲存在着深刻的适用性,能够令学生个体文化、身心健康、审美等素质变得愈加完善。对于广大小学音乐教师来讲,合唱教学可以令学生音乐训练成果强化,包括音乐技巧的提升和音乐知识的全方位认知等结果,长此以往,小学生音乐素养也便会焕然一新。

(一)强调审美教学的主导地位

自从我国制定实施素质化教育方针之后,美育便成为一类标准化教育改造方针,所以小学音乐合唱教学中,应该适当凸显课题内容的审美特性,令学生对世间一切美好事物产生强烈的感知欲望。具体来讲,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的审美掌控原则表现为:第一,参与性原则。教学主体结合战士音乐艺术,进行学生音乐训练参与的主观能动性激活。第二,情感性原则。音乐合唱教学形式要尽量以情动人,透过各类情感呈现过后,令小学生获取丰富的审美体验。第三,愉悦性原则。音乐可以说是人文学科的基础性支持单元,能够赋予人们审美的愉悦心情,提升个体美学感知品位。

(二)在合唱教学活动中细致遵循音乐课程规范标准

在小学基础性音乐课堂上,组织合唱教学活动,能够令学生愈加熟练地驾驭沿用声乐知识。不过目前我国合唱教育始终存在诸多弊端,包括教学方式合理性欠缺,使得最终教学功能难以尽数呈现。事实上,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作用下,我国要求小学音乐合唱教学中,要尽量凸显多个声部的综合表现力度,这样小学生才能获取和别人合作的'丰富经验,激活自身情感和音乐艺术表现欲望,并且在主动学习过程中张扬个性和创新思维,最终形成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念。

二、提升小学音乐合唱教学有效性的具体改革行为细节

(一)搭建起严格的教学常规规范体制

在开展小学音乐合唱教学事务中,需要进行教学常规确认,保证后续多元化教学引导活动的顺利布置拓展结果,在此基础上,学生才能尽快形成健康良好的合唱习惯,保证在教学之前确定声部,提升整体教学工作的流畅性。对于学校音乐实践项目来讲,合唱教学属于一类常见的表现途径,因为其不会承受学校音乐环境、教学器材的深刻影响,并且本身保留较强的普及和高效率特性。合唱教学主张结合学生既有条件,如音色和音域特征等进行合唱角色安排,令所有学生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到各类活动之中,尽数发挥个人专长基础上,提升整体音乐课堂教学改革实效。

(二)想方设法激活调整学生参与合唱教学活动的兴趣

合唱教学对于小学生识谱、听辨等技能提出较为严格的规范诉求,为了赢取教学可观的合唱教学实效,作为合唱成员,必须时刻融入到相关角色之中,并且自觉发挥个体主观能动性,稳固掌握音乐基础知识,获得音乐素养的全方位提升成就。所以说,在合唱教学过程中,作为专业化指导教师,可以利用对比教学的方式,令小学生透过合唱和独唱曲目依次演练,领悟合唱丰富的感染效用,包括音乐中蕴藏的意境和美感等。再就是秉承循序渐进的训练观念,结合学生接受能力和学校实际状况,制定富有针对性的训练计划,持续到学生掌握合理数量合唱技巧之后,督促其独立地进行相关曲面或是段落改编,保证最终小学音乐课程教学的有效性。另外,不断丰富歌唱表现模式,令小学生道德情操得以合理陶冶。歌唱教学主张利用歌曲本身艺术形象和学生审美活动等媒介,进行小学生感染和艺术再创造,如今已经被视为一类有效的德育教育途径。须知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始终是提升民族素质并培养合格公民的一类标准任务,作为人文教学的重要科目,音乐教学能够很好地修正小学生群体的价值和人生观念。透过合唱教学强化学生音乐感知技能,令他们自主地进行彼此配合,之后选取完善化教材资源,力求令学生音乐感知技能得以潜移默化的调整,保证他们对美的科学感知结果,完成德育教学控制指标。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确保同步关注教学实践和教学细节,尽量透过训练过程的点滴入手,进一步树立起严格完善的教学常规,全程关注学生二声部视唱训练结果,使得该类群体多方位听赏潜能得以顺利激活,同步丰富自身歌唱多元化表现模式,为后期合唱教学和素质教学等良好效果绽放,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马佳.合唱教学对小学生乐感培养的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2.

[2]孙静.小学课堂合唱教学的有效性研究[D].曲阜师范大学,2014.

[3]纪向丽.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学合唱教学的实践研究[D].内蒙古师范大学,2014.

[4]丁婧.小学音乐课堂教学方案设计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4.

浅谈小学音乐合唱教学有效性论文

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尝试过写论文吧,论文可以推广经验,交流认识。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以下是我整理的浅谈小学音乐合唱教学有效性论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为了实现小学音乐教学对学生音乐兴趣和激情的较好培养,小学音乐教学必须设法在课堂中更好展现音乐魅力,合唱教学因此日渐受到重视,而为了保证这一教学手段能够较好服务于小学音乐课堂,并同时推动学生的写作与审美能力提升,正是本文就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的有效性展开具体研究的原因所在。

一、影响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有效性的因素

(一)教学方法。为了保证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能够真正为学生不同声部的配合、音准的掌握以及气息的控制训练提供支持,教师就需要采用针对性较强的教学方法,由此可见教学方法属于直接影响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有效性的因素。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很多地区小学存在着音乐教师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偏低的问题,这就使得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有效性偏低,而随着近年来小学音乐教师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的提升,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也因此得以得以实现更好开展。

(二)学生兴趣与参与热情。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如果学生在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中缺乏兴趣,这一教学的有效性自然将受到较为直接影响。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要求每个学生准确唱出音节并保证合唱的和谐,而这就需要学生进行大量、反复的练习,由此合唱教学往往给人以枯燥、无趣之感,学生对合唱的热情和兴趣也将因此而磨灭,由此可见学生兴趣与参与热情对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有效性的影响。

二、提升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有效性的策略

(一)采取多样化教学方式。由于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法直接影响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合唱教学培养学生思维和创造的能力也将难以发挥。因此,本文建议教师结合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开展合唱教学,例如,教师可以与学校进行沟通开展全校范围的合唱比赛,由此学生不仅能够获得学习之余放松的途径,在班级荣誉的影响下学生参与合唱的热情也将被点燃,这自然使得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有效性将得到较好保障。此外,本文还建议相关教职人员在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中采用科学有效的自由化合唱教学模式,这一教学模式本质上属于一种鼓励学生采取适合自身合唱学习的方式,该模式实现的课余时间训练也将更好实现学生学习压力的缓解,而同时实现的学生对优雅合唱音乐憧憬的激发,也将使得学生的音乐感悟能力在合唱教学中实现较高质量培养[1]。

(二)提升学生学习兴趣。上文中本文提到了兴趣与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之间存在的紧密联系,因此设法提升学生对合唱的兴趣就是相关教职人员必须解决的问题,这点必须得到高度重视。相较于单唱歌曲,合唱对学生的音乐素养要求较高,这主要是由于合唱歌曲的旋律较为复杂,这自然为学生掌握合唱相关知识与技巧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因此本文建议音乐教师在日常教学中经常为学生播放优秀的合唱作品,并在学生深深被作品打动后对作品的唱法与合唱技巧进行品评,学生也需要积极踊跃表达自身看法,由此学生不仅能够逐渐积累关于合唱的大量知识,教师也能够更深入、更直观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这对于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中唱法的选择将带来较为积极的支持,同时学生对合唱的兴趣也将大大提升。

(三)营造合唱教学氛围。如果能够在小学校园中营造一种合唱教学的氛围,小学音乐合唱教学对学生的吸引力就将得以大大提升,合唱教学的积极性自然也将得到保障。因此,本文建议相关小学定期开展合唱比赛,并通过合唱比赛选拨优秀学生参加区域性合唱赛事,由此合唱便与小学的荣誉紧密联系在一起,小学校园也将得以营造出一种“声乐律动,心随我动”的音乐合唱氛围,由此小学音乐合唱教学就将吸引更多的学生,而这一过程中相关教职人员也应通过自学、参加培训与讲座的方式加强自身对小学音乐合唱教学的认知,由此才能够保证合唱教学的综合水平得以满足学生的高涨热情,小学音乐合唱教学自然就将拥有较高有效性。

综上所述,多种因素均能够对小学音乐合唱教学的有效性造成影响。而在此基础上,本文涉及的全校范围的'合唱比赛、《让我们荡起双桨》合唱教学实例等内容,则直观证明了研究的实践价值。因此,在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中,本文内容便具备一定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王洁.声乐律动,心随我动--论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的有效性研究[J].黄河之声,2016,(10):37.

摘要: 在小学音乐教学中,课堂合唱教学能够全面提升学生的音乐整体水平。但是因为参与合唱的学生众多素质参差不齐,因此给教学带来了较大困难也导致合唱教学无法有效展开。为了实现教学的目标,教师必须对原来的教学方法进行创新,或者是借助其他器具提高课堂合唱教学的效果,从而帮助学生提升整体音乐水平。

关键词: 小学音乐;合唱教学;有效性

近些年来新课程改革日益深入,学校教育教学的重心也逐渐从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提升学生音乐素养不仅能够增强学生学习的信心,提升他们的音乐素养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同时还能促进现代教育符合社会发展需求。在音乐教学中合唱教学必不可少,在小学音乐课堂教学的过程中恰当地运用合唱教学,不仅能够激发学生对于音乐的兴趣同时还能发掘学生自身的潜能。所以在小学音乐课堂教学中,可以恰当地运用合唱教学来实现教学的目标。

一、激发学生兴趣,提高积极性

只有学生真正对学习的内容感兴趣,才会认真去学习,对小学生合唱学习而言也是如此,唯有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学习,才能更好地掌握教师教授的技能和知识。所以,小学音乐教师引导学生学好合唱可以从下述两个方面着手:其一是提升自身水平。小学生之所以喜爱一门学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喜爱学科老师。所以,教师要通过各种途径提升自身水平,在教学时精心进行安排,尽可能使用诙谐的语言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总而言之,只有让学生感受到学习的快乐,他们才会发自内心地对课程内容感兴趣从而主动地配合教师进行学习。其二,提升学生在音乐方面的鉴赏能力。相比与单唱歌曲,合唱歌曲的旋律更为复杂,演唱时的要求也更为严格,学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才能掌握。因此,在开始教学之前,教师必须要努力帮助学生提升自身水平。比如让学听一些单曲,然后再将所有的单曲合起来通过对比来加深学生的印象。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让学生充分感受合唱歌曲的音域、感染力及表现力,进而增强学生对于合唱的兴趣。

二、指导学生控制歌唱气息

要想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控制气息的方法,在训练时就要教会学生正确的站姿。腰部挺直,面部肌肉放松,双腿保持直立,气息从腹部自然流出,再通过收腹完成呼吸。然后逐步增加呼吸的次数与强度,在呼吸训练的过程中,小腹应当始终保持灵活,并反复进行训练。此外还要引导学生有意识地控制气息,尤其是要注意呼吸的次数与强度。重点在于通过加强腰部的带动能力,突出横隔膜的关键作用。所以,在教学过程中要引导学生掌握呼吸的方法,尽量做到舒展和自然,同时还要纠正学生呼吸的方法,使学生能够做到流畅自然地呼吸。

三、加强发音音准及节奏把握练习

要想演唱好歌曲,首先要做的就是掌握好音准,尤其是在合唱时,只要其中有一个学生音准不符合标准音高就会影响合唱的效果破坏歌曲的协调,所以必须注重音准训练。而练习音准的前提是掌握音阶,音阶练习必须遵循先易后验的原则。首先要让学生领会手势的含义,进而引导学生掌握音阶,然后再向学生介绍关于全音和半音的知识,运用一些小的游戏来增强学生的感受。当学生充分掌握音准之后就可以开始进行合唱练习。

四、引导学生对声部进行有意识练习

合唱通常是分为几个声部进行,而每一个声部都很重要,在教学时教师不能只注重其中一个声部,要把握好不同声部之间的关系。合唱的效果取决于不同声部之间的协调,如果教师不注重加以引导,学生进行演唱时就只是不同声部的叠加。不同声部之间缺少配合,自然更谈不上协调。因此教师在引导学生进行合唱练习时,一定要遵循由浅入深的规则。可以从最简单的二声部着手,反复进行练习。在进行练习时,教师要要求学生同时演唱两个声部,从而充分地掌握整首歌曲,然后再分成不同的声部进行演唱。由于自身音乐表演能力不足,分声部练习时很容易出现不同声部相互干扰的情况,最终使得不同声部合成了一个声部。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现象,最大的原因在于没有掌握好演唱的力度,其中一个声部声音过强,而另一个声部声音相对较弱。在演唱时弱的声部会受到强的声部影响,并最终被强的声部所带走。所以在进行训练时,教师必须引导学生控制好音量,使声音始终保持在恰当的范围之内;同时还要要求学生熟悉整首歌曲,以及自己演唱声部的音量及音色,在演唱时不能一味地突出自身特色,而忽略了与其他声部进行配合。通过系统性的训练,学生逐渐掌握演唱的技巧,教师则可以继续进行下一步的练习,即更高难度与更长声部之间的配合练习。

五、通过器乐辅助合唱教学

器乐能够充分表现不同声部音准的差异,所以在学生演唱的过程中,教师可以运用器乐来表达音高及音准,从而让学生从宏观层面掌握音准及音高,然后进一步仔细揣摩,更加精确地把握音准与音高。在准确掌握各个声部的音高音准后,教师再安排学生进行合唱练习确保各个声部能够保持协调,不会出现某一声部过高或者某一声部过低的情况,通过反复的训练强化学生的感知能力。在上述过程中,教师要将合奏的音程及音准感觉加入合唱。此外还应明确每一个声部具体伴奏的人数,并且让学生交换进行。也可以安排教师弹奏其中一个声部,从而对合唱教学进行辅助,通过以上步骤,可以有效解决音准及音程方面的难题。

[参考文献]

[1]王锦.如何提高小学音乐课堂合唱教学的有效性[J].当代音乐,2015,23.

[2]杨琤.小学音乐课堂教学合唱教学有效性探究[J].当代教育论坛(教学研究),2011,05.

[3]陈静文.如何提高小学音乐合唱教学的有效性[J].西部素质教育,2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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