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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社会学硕士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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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社会学硕士毕业论文

研究生一般要求2-3万字符,引用率不超过20%,其他还有一些格式,数据这些的要求

中山大学硕士论文20届有盲审。我校委托外单位对2020-2021学年第一学期硕士学位论文进行盲审,现将盲审结果予以公布。盲审结果及专家评阅意见详见附件1和附件2。根据相关文件要各研究生培养学院、2021年春季毕业研究生:根据学校2020/2021学年第一学期教学计划安排,为了保证毕业和学位申请工作如期完成,现对2021年春季毕业研究生论文匿名送审、答辩。

这位朋友,你对档案管理方面了解不是太多。象你这种情况应该到你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一般是县级人事局),复印你的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后由人事主管部门加盖公章。这和原件效力同等。《毕业生登记表》上有你各门课程包括论文成绩。(你如果想拿走原件是不可能的。)

中山大学硕士毕业论文格式

这位朋友,你对档案管理方面了解不是太多。象你这种情况应该到你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一般是县级人事局),复印你的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后由人事主管部门加盖公章。这和原件效力同等。《毕业生登记表》上有你各门课程包括论文成绩。(你如果想拿走原件是不可能的。)

研究生一般要求2-3万字符,引用率不超过20%,其他还有一些格式,数据这些的要求

标题格式如下:

一级标题序号 如:一、二、三、 标题四号黑体,加粗,顶格。

二级标题序号 如:(一)(二)(三) 标题小四号宋体,不加粗,顶格。

三级标题序号 如:. 标题小四号宋体,不加粗,缩进二个字。

四级标题序号 如:(1)(2)(3) 标题小四号宋体,不加粗,缩进二个字。

五级标题序号 如:①②③ 标题小四号宋体,不加粗,缩进二个字。

标题的写作要求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点:

1.准确

毕业论文的标题要能够直接揭示论点或课题,要明确,使人看了标题便知晓文章的大体轮廓、所论述的主要内容以及作者的写作意图,不能过于抽象,似是而非,使读者百思不得其解。

如《理想与现实》、《一个既简单又复杂的文本》、《伤痕是那陈年的华丽》、《人、法与情》等这样的标题会使读者一时难以了解文章写的是什么,必须加上副标题进行补充说明。一般来说,文学化、形象化的语句不适合作毕业论文的标题。另外,标题中也不能采用生冷偏僻的词汇。

毕业论文的标题在明确的基础上还要写得具体,能使读者准确地把握论文的基本论点或论题。目前,不少毕业论文经常使用诸如“……的研究”这类标题,这种写法不是不可以用,但对一篇几千字的本科毕业论文来说,显得空泛。

如《倪瓒山水画研究》这个题目就比较大,容易流于空疏,而修改后的题目———《试论隐逸文化对倪瓒山水画创作的影响》则更具体集中,适合作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题目。

2.简练

论文的标题不宜过长,过长了容易使人产生繁琐和累赘的感觉,得不到鲜明的印象,从而影响对文章的总体评价。

如《生动活泼的画像石艺术———从山东安丘汉墓画像石的艺术风格看东汉时期画像石的艺术成就》,在这三十八个字的标题中,“画像石”“艺术”两个词各出现了三次。论文的意思虽然表达清楚了,但略显冗长,可以修改为《从安丘汉墓画像石看东汉画像石的艺术成就》,或者《东汉画像石的艺术成就———以安丘汉墓画像石为例》。

通过对照,可以很明显地看到经过修改后的题目鲜明了许多。标题是否简练鲜明主要在于作者的概括力与表现力,我们要善于思考提炼出简练醒目的标题。

3.新颖

标题要有独特之处,要能体现出作者的创新性,使读者获得启发。

我们在拟定论文标题时,要注意分析前人的已有研究成果,尽量避免与他人同类论题相似。

以古代文学研究为例。在以往的研究中,关于著名作家作品的研究成果较多,学生在选择毕业论文题目时就一定要注意研究切入的角度,力求有独到之处。

例如以往人们对南朝诗人谢朓的研究多局限在他的山水诗上,而论文《试论家族传统对谢朓人生及诗歌创作的影响》(北京大学李鹏飞)则从家族传统入手,论点鲜明,论据充分,对谢朓的研究有新的发现。又如论文《东坡词与〈世说新语〉》(中山大学郭幸妮)将苏东坡词和《世说新语》联系起来考察,这在以往的研究中尚不多见。

新颖的标题会激起读者的阅读兴趣,读者会想:这两者有关系吗?带着疑问和好奇,读者会很感兴趣地将论文读完,并了解作者独到的见解。

当然,标题的新颖性,是建立在论文内容的创新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论文内容的创新,一味追求标题的新奇,也是不足取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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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报》编辑部现负责《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山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中山大学学报(医学科学版)》三种全国核心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另有学校的期刊中心挂靠在我部,协助学校负责校内23种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的行政业务指导工作。

国内核心期刊有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科技核心。1、国内核心期刊总共有七大核心,但主要的有四个核心。北大核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中文核心。南大核心,即CSSCI,就是通常所说的C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即CSCD,号称中国的SCI。科技核心,也叫统计源核心。主要是医学方面的。核心期刊是国内比较权威的期刊,对论文的要求是比较高的,一般需要评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是科研人员需要发表核心论文的。

问题一:什么是核心期刊? 核心期刊是期刊中学术水平较高的刊物,是我国学术评价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体现在对科研工作者学术水平的衡量方面,如在相当一批教功科研单位申请高级职称、取得博士论文答辩资格、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学术水平评估等,都需要在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或若干篇论文。 国家没有任何一个 *** 部门给刊物划分级别,所谓的刊物级别只是期刊行业的一种认识和一些社会机构推出期刊目录,虽然国家没有划分,可职称评审部门都有对期刊级别的要求。 以往的分法为一级刊物、二级刊物、三级刊物。现在一般是分为“核心期刊和普通期刊”两类,近几年有些地方在核心期刊里又分出;权威、重要、核心。 “ 省级 ” 期刊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委办、厅、局主办的期刊以及由各本、专科院校主办的学报(刊)。 问题二:核心期刊编号是什么意思 期刊编号就是一本期刊的固定号码 就跟人的身份证号码是一样的 一般来说一本正规期刊都要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 两者缺一不可 这也是判断一本期刊是否正规期刊的标准之一 简单的就这么多吧 具体的你可以去58期刊网多问问了解下 问题三:法律核心期刊是指哪些? 1.中国法学 2.法学研究 3.法学 4.法学评论 5.中外法学 6.现代法学 7.法商研究 8.法律科学 9. 法学家 10. 政法论坛 11.人民检察 12. 河北法学 13.法制与社会发展 14.政治与法律 15.环境法律评论 16.比较法研究 17.法学杂志 18.当代法学 19.人民司法 20.法律适用 21.法学论坛 以上是2004年公布的法学核心期刊目录。此外,在综合类核心期刊上也经常刊登高水平的法学论文。以下是综合类核心期刊: 1.中国社会科学 2.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社会科学战线 4.学术月刊 5.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6.天津社会科学 7.学术研究 8.江海学刊 9.江汉论坛 10.江苏社会科学 11.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2.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13.文史哲 14.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5.浙江学刊 16.浙江社会科学 17.社会科学研究 18.求是学刊 19.社会科学(上海)(吸收: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 20.社会科学辑刊 21.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22.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3.中州学刊 24.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5.人文杂志 26.求索 27.思想战线 28.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9.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30.国外社会科学 31.南京社会科学 32.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3.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34.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5.齐鲁学刊 36.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改名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37.学海 38.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39.江西社会科学 40.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41.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42.河北学刊 43.学术界 44.东岳论丛 45.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46.东南学术 47.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48.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49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并入:社会科学) 50.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51.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52.北京社会科学 53.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54.学术论坛 55.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56.广东社会科学 57.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58.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59.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60.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61.山东社会科学 62.探索 63.学术交流 64.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65.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66.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67.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68.北方论丛 69.山东师大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70.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1.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72.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73.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4.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5.宁夏社会科学 76.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77.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8.云南社会科学 79.长白学刊 80.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81.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82.江淮论坛 83.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84.河南社会科学 85.内蒙古社会科学 86.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87.甘肃社会科学 88.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89.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 问题四:核心期刊和国家级期刊有什么区别? 核心期刊是期刊中学术水平较高的刊物,是进行刊物评价而非具体学术评价的工具。相当一批教学科研单位申请高级职称、取得博士论文答辩资格、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学术水平评估等,都需要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或若干篇论文。 一般说来,“国家级”期刊,即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另外,刊物上明确标有“全国性期刊”、“核心期刊”字样的刊物也可视为国家级刊物。但是,以上仅是说一般情况,还有许多地方上的、有较高学术价值、影响较大的刊物也是属于国家级刊物。如《云南植物研究》《华中建筑》《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等。可参见有关 *** 权威部门公布的文件。注意,还有国家级重点刊物、SCI等刊物级别更高,不要与国家级期刊混淆。 问题五:什么是中文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 就是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 《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由中国知网、中国学术期刊网和北京大学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发布中文核心期刊目录。 问题六:核心期刊和C刊有什么区别 1、先说下C刊,经常见到的C 刊,有两个概念。 一个是CSSCI(南大核心)的缩写。 另外一个是各单位自己,根据省里的文件,结合自己单位的研究优势,从国内外核心数据库进行筛选,和自己单位研究方向结合最近的、办刊质量好的刊物,划归为A类,其次为B类,再次为C类(有些单位成为一、二、三类),其中也有个别没有被任何核心数据库收录的的报刊被划为本单位的核心,比如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 进入你们单位自己目录的,所有报、刊统一都成为你们单位自己的核心,无论其原来是什么级别的刊物。 所以你先要弄清楚你们单位的这个c刊具体指的是什么 2、核心期刊,往大了说,包括所有的核心数据库,比如国外的SCI(科学引文索引 )、EI(工程索引 )、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 ) ,国内的中文核心(北大核心)、cssci(南大核心)、统计源(中国科技核心)等等 往小了说,就是指中文核心,这个核心在国内虽然不是最权威的,却是最大众化的,以至于核心期刊,成了其代名词,甚至还有人误认为核心期刊就只是北大核心 3、如果你们单位c刊就是指cssci,那么它就是核心期刊的一种 如果你们单位的c刊,指的是第二种情况,则c刊大部分(甚至全部,具体要看你们单位的目录)都来自于各核心期刊数据库,会有一小部分为非核心刊物 问题七:核心期刊遴选是什么意思? 《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由万方数据公司建成。 他和国内目前所说的核心期刊,没有任何关联,是完全独立的数据库 目前承认的国内核心期刊数据库有:中文核心(又名北大核心)、cssci(又名南大核心)、cscd(又名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统计源核心(又名科技核心) 很多人误认为核心期刊遴选就是核心期刊的预备役,这完全是错误的,两者根本毫无瓜葛 问题八: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是什么意思 中文核心期刊又叫北大核心期刊,一种期刊等级的划分。全名: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是北京大学图书馆联合众多学术界权威专家鉴定,目前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认同。从影响力来讲,其等级属同类划分中较权威的一种,是除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以外学术影响力最权威的一种. 问题九:什么是SCI期刊?什么是核心期刊 1.何为核心期刊?哪些期刊是中文核心期刊? 答:通常所说的中文核心期刊,是指被中国科学技术信息所每年出版一次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被列出的期刊。虽然每年的内容都在变化,但变化内容不是特别大,比如目前耳鼻咽喉科学的核心期刊包括:中华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临床耳鼻咽喉科杂志和中国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 2.什么是SCI期刊? 答:SCI(《科学引文索引》,英文全称是Science Citation Index)是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出版的一部世界著名的期刊文献检索工具。它收录全世界出版的数、理、化、农、林、医、生命科学、天文、地理、环境、材料、工程技术等自然科学各学科的核心期刊3700多种。通过其严格的选刊标准和评估程序来挑选刊源,使得SCI收录的文献能够全面覆盖全世界最重要和最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 SCI从来源期刊数量划分为SCI和SCI-E。SCI指来源刊为3700多种的SCI印刷版和SCI光盘版(SCI pact Disc Edition, 简称SCI CDE),SCI-E(SCI Expanded)是SCI的扩展库,收录了5600多种来源期刊,可通过国际联机或因特网进行检索。截止至2006年6月,耳鼻咽喉头颈外科领域SCI期刊共收录30种,其中核心期刊(印刷版/光盘版)16种。被耳鼻喉科专业这30种SCI-E杂志收录都可以称作被SCI收录。可能通过直接进入SCI-E数据库检索来确定。如查某人第一作者发表的所有论文,可以直接用其姓名查找,遵照姓全称,名首字母缩写的原则,如韩德民则输入 han d m (姓和名,名和名之间有空格)。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期刊,可以点以下链接查询,Science Citation Index JOURNAL LIST(按字顺排) ;Science Citation Index SUBJECT CATEGORIES(按分类排)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SCI Expanded)收录期刊,可以点以下链接查询: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 JOURNAL LIST(按字顺排) ;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 SUBJECT CATEGORIES(按分类排) 查重论文,咨询问题,可以看看早检测。 问题十:国内七大核心期刊分别是指哪些期刊 国内有7大核心期刊(或来源期刊)遴选体系:1、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2、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3、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4、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5、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6、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7、以及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正在建设中的“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

山西大学硕士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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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内容,用益物权作为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物权,其内容亦包括这四项内容。本文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通常体现为直接占有,在特殊情况下也表现为间接占有;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包括生活性使用、经营性使用、公益性使用三种形式;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虽是重要权能,但并不是各类用益物权的共有权能;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体现为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关键词:用益物权、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用益物权的内容,也就是用益物权的权能。关于用益物权的内容,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二权能说、三权能说、四权能说等不同的主张。我认为,用益物权因种类的不同,其内容会存在着差别。但就用益物权的整体而言,其内容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每一种具体用益物权的内容都包括这四项权能,具体用益物权的权能只能依该用益物权的特点而定。一、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在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有在移转占有归用益物权人时,用益物权才能够行使和实现。例如,不转移土地的占有,建设用地使用人就不能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不移转农地的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无法耕作土地。那么,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是限于直接占有,还是包括间接占有呢?对此,学者的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应仅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因不直接占有实体物,无从加以使用收益;[①]也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中,标的物必须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②]我认为,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须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在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间,用益物权并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人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也可以将用益物转移给其他人占有。因此,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能通常表现为直接占有。但在特殊情况下,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也可以表现为间接占有。例如,在典权中,典权人承典房屋后在不转移直接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典权人仅取得了出典房屋的间接占有。因为出租典物是典权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种使用收益的方法。再如,建设用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用益物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也属间接占有。占有权能是用益物权的基本权能,是使用、收益权能的基础。外国法上的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等,我国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具有占有的权能,当无疑问。但是,地役权是否具有占有的权能,学者间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积极地役权还是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还是非继续地役权、表见地役权还是非表见地役权,均不以占有供役地为前提,地役权并不包括占有的权能;[③]有学者认为,地役权包括占有的权能。[④]我认为,地役权的种类不同,其是否具有占有权能的情形也不同。有的地役权没有占有权能,如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就没有占有的权能;有的地役权则具有占有权能,如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搭梁地役权等,就具有占有的权能。因此,一概否定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不妥的。那么,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具有独占性呢?对此,学者间的认识也有分歧。有学者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故地役权人不仅可与供役地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而且也可以与其他地役权或其他用益权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⑤]我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独占性,也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但这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个别地役权的占有权能具有独占性。例如,根据个别地役权的特质,如不具有独占性则无法行使地役权的,则该地役权的占有即具有独占性。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地役权人的占有具有独占性的,则占有权能即具有独占性。既然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需要由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那么,标的物转移占有的方式除现实交付外,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是否允许呢?所谓简易交付,是指以当事人双方设定物权的合意代替该财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方式。可见,简易交付就是简化了的现实交付,因此,简易交付对用益物权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也是适用的。例如,某甲将自己的房屋借给某乙使用,后双方协商就此房屋设定居住权或典权,则双方达成居住权或典权合意后,该房屋即视为交付占有。所谓占有改定,是指物权的设定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权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典给某乙,同时又约定某甲再租赁30天。可见,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并没有发生移转,用益物权人仅取得了标的物的间接占有。这种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也是应当允许的。当然,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而言,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通常是不允许的。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时,物权设定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交付。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借给某乙,然后又将该房屋为某丙设定居住权或典权。那么,某甲能否以对某乙的房屋返还请求权让与某丙以代替房屋的交付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设定后,如果设定人将对第三人行使的返还请求权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即移转间接占有时,也必须由用益物权人行使该返还请求权以取得对物的直接占有,由其在实体上支配标的物。[⑥]这种观点虽有自相矛盾之处,但实际上是承认了指示交付的有效性。我认为,指示交付也可以适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的移转占有。但是,如果因用益物权设定人的原因,导致用益物权人不能行使返还请求权或行使返还请求权无效果时,应由用益物权设定人对用益物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以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方式移转用益物权标的物占有的,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用益物权的设定目的。二、用益物权的使用与收益权能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因此,可以说,使用与收益是用益物权的核心权能。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系对物的具体利用,本质上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故使用权能是一种事实上的权能。使用是直接作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上的权能,是各类用益物权所共有的权能,因此,在德国民法上,用益物权在法学中的直接意义就是使用权,即以使用为目的而利用他人之物的物权。[⑦]用益物权的使用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生活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而使用用益物。生活性使用一般为单纯使用标的物,不伴随收益权能。例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等,都属于生活性使用。二是经营性使用,即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用益物。经营性使用由于是出于营利目的,因此,常伴有收益的权能,有时也有处分的权能。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使用,其目的在于获取一定的农产品;建设用地使用人在土地上开发建筑房屋,其目的在于出售房屋而营利。因此,这些使用都属于经营性使用。当然,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所建筑的房屋出售后,房屋所有人因居住房屋而使用建设用地的,则属于生活性使用。三是公益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是出于公益目的而使用用益物。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属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这种使用即为公益性使用。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00条规定:“收益是指物的或者权利的果实以及依物的或者权利的使用方法所取得的利益。”因此,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这里的经济利益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且包括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于收益权能在用益物权权能中的地位,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应当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⑧]另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不必同时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⑨]我认为,通过具体分析各种用益物权,可以发现,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收益权能有如下三种情况表现形式:一是仅有使用权能而无收益权能,如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一般无收益权能;二是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如农村土地承包权人转包后,即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三是既有使用权能又有收益权能,这种情况最为常见,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可见,收益权能并不是各种用益物权所共同具备的权能。至于何种用益物权具有收益权能,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三、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在用益物权中,用益物权人除对用益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外,是否还包括处分权能呢?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不包括处分权,其内容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具体而言,在用益物权设定后,物之所有人并没有将其所有权的处分权能移转给用益物权人。用益物权人虽然不具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但土地使用权、典权等可以转让,也可以设定抵押,对用益物权本身进行处分。[⑩]另一种观点认为,就法律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没有移转所有权的处分权,但权利人有权利处分权,即移转权利和设定负担的权利,如转让、设定抵押等;就事实处分而言,因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往往是对物加以利用的条件,使用和收益权能在很多情况下是与事实处分权能相结合才能实现。例如,为了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种植粮食,就必须对土地进行打地基、翻土、修田垄等,这就属于对土地的事实上的处分,不许为这样的处分对土地的利用就是不可能的。因此,用益物权中是应当包含对物的事实上处分的内容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讨论用益物权处分权能时,通常讨论的是权利人能否对其享有的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加以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处分。从这一角度出发,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不能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为了使用和收益的目的,法律一般允许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改良或保存行为,但不允许对其标的物进行显著的变更或毁损。当然,这种观点也不否定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权本身的处分权能,即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性质的特殊要求,权利人原则上可以对权利本身进行处分。[?]可见,这种观点是以对用益物的处分为前提来讨论处分权能的。从上述各种不同的观点来看,其存在分歧的原因在于对于处分的理解有所不同。因此,应当首先明确处分的含义和对象。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教授指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某种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处分的对象永远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处分其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移转动产上的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设定有利于第三人的限制物权(如设定用益权、抵押权或质权)等。”[?]关于处分的对象(标的或客体)问题,涉及到权利客体问题。对此问题,拉伦茨教授从三个层次上进行了分析。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属于狭义的权利客体。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有体物以及在其上可以有效成立一个第三人的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无体物,因此,属于某人所有的物就是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二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可以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标的。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和法律关系。德国民法在使用“标的”(标的物)这一词语时,总是把它和一个处分的法律行为、或者与一个处分权结合在一起,这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也就是处分标的的意思。因此,在某物上存在的所有权作为处分的标的(可以处分的对象)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所有权中,所谓的处分应是对所有权的处分,而不是指对所有物的处分。第三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三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指作为一个整体并且可以被一体处分的某种财产的权利或者某种特殊财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本身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处分的标的。[?]从拉伦茨教授关于权利客体的三层次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处分的标的只能是权利或法律关系,而作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不能作为处分标的的。当然,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是仅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的。若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处分权能应指向物本身。在我国民法上,学说上一般认为处分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因此,只在论述所有权的权能时加以说明。我认为,处分作为支配物的一种表现形式,不为所有权所独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应具有处分权能,只是它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而已。通说认为,处分不仅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也应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消费,即通过事实行为使物的物理形态发生变化,从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物的权利的处置,即通过法律行为使物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动。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指的就是法律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处分,是指对标的物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处分;广义的法律处分,除包括狭义的法律处分外,还包括对标的物设定负担,如在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在物权的处分权能上,法律上的处分的对象应是权利,而事实上的处分的对象是物本身。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可以具体分析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问题。就法律上的处分来说,如前所述,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权利的处分;二是对权利设定负担。就对权利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自然不能享有处分用益物所有权的权利,否则即构成无权处分。但是,用益物权人应当享有对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即有权将用益物权移转给他人。因为用益物权是一种非专属的财产权,通过处分用益物权可以实现用益物权人设定权利的目的。“处分权的缺失有悖于用益物权的支配权属性,会影响到物的使用权效率。” [?]因此,法律应设计具体的规范调整用益物权的移转问题。当然,法律也可以根据某种特殊的原因,限制用益物权的移转,如居住权就是一种不具有移转性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在转移时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就对权利设定负担而言,用益物权人有权以用益物权为客体设定抵押、租赁等权利。例如,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也可以出租。那么,用益物权人是否享有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的权利呢?对此,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不可以就标的物设定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但可以在其享有的用益物权上设定次用益物权,该次用益物权是以既存的用益物权为其客体的。[?]我认为,由于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只享有定限物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用益物权人一般不能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负担,如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地上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基于用益目的的需要,用益物权人也可以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例如,用益物权人可以就用益物为他人设定地役权,典权人可以就典物设定典权即转典。应当指出的是,在这些情况下,用益物权人所设定的用益物权的客体并不是原用益物权人所享有的用益物权,它的客体与原用益物权的客体是相同的,都是原不动产。就事实上的处分来说,由于它是对标的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因而,一般情况下,这种处分权能非属所有人不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前所述,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也享有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对此,我持有不同的看法。尽管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加以利用往往需要对物进行一定的变形、改造,如建造房屋需要打地基、耕植农作物需要修田垄等,但这实际上是用益物权人实现使用、收益权能的前提条件,是用益物利用的一种形式,属于用益物的改良行为。用益物的改良与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德国民法典》第1037条第款规定:“用益权人无权对物进行改造或者重大变更。”第2款规定:“在不对土地的经济用途进行重大变更的范围内,土地的用益权人可以为了采掘岩石、砂砾、沙士、粘士、陶士、泥灰岩、泥炭或者其他土壤成分而设置新设备。”前者规定的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属法律禁止之列;后者规定的是用益物的改良,属法律允许之列。[?]注释:[①]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94页。[②] 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③] 刘凯湘:《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第33页。[④]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修订三版),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26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⑤]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71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⑥]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页。[⑦]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⑧]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5页。[⑨] 屈茂辉:《用益物权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⑩]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页。[?] 钱明星:《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3期,第18页。[?] 尹飞:《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6页。[?]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8—379页。[?] 钱明星、李富成:《中国物权法的观念》,载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120页。[?]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12页。[?] 我在给研究生讲课,有学生认为物的改良行为应属于事实处分的下位概念,因此,对用益物的改良即属于事实上的处分。但我认为,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是不同的。前者是在不毁损物的本体的情况下,对物加以改善,以使其增加价值和使用价值,如为房屋的客厅铺设地板;而后者是对物的本体的毁损或变更,或将房屋拆除。因此,应当将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区分开来。也正因为如此,我认为,所有权的权能不仅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还包括改良等其他权能。其它相关:论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论用益物权的效力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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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硕毕业论文一般要求30000以上,可以字数多,但不建议少,太少,专家会质疑你的内容不够一个硕士毕业的要求。 专硕毕业论文字数相对来说要少一些,一般25000字左右就可以了,同样可以多,不建议少。 当然,这个字数是没有一个硬性要求的,还是要看论文内容是不是足够完整和符合逻辑。如果都达标,字数少一点也是无所谓的。 我本身就是一个例子,因专家建议,删除近20000字,最终毕业论文不足30000字,但是内容达标和完整,一样顺利通过。

关于申请2022年6月批次授位研究生论文外审通知:拟申请毕业授位的各位研究生(包括统招研究生、留学生和在职研究生):一、博士论文外审工作根据学校相关通知要求,申请答辩的所有博士(包括统招、在职)论文需全部进行论文外审,预答辩结束后,按通知要求将外审论文通过《山东大学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提交,提交后通知导师及时进行系统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送审。提交论文及导师审核论文截止日期为4月6日上午11:00前请按时提交以免影响匿名外审。二、硕士论文外审工作硕士匿名外审名单请等待3月25号系统抽审结果。被系统抽中外审的学生及所有的在职研究生需在研究生管理系统提交论文并请导师审核审核通过,截止日期为4月6日上午11:00前。未被系统抽中外审的全日制硕士论文由学院组织匿名外审,提交方式和截止日期另行通知。注意:(1)请各研究生务必提前完成学位论文发给导师审阅,不要截止日期前一天再让导师修改论文,以便无法参加论文外审;(2)上传系统里的匿名外审论文,需隐掉文中出现的所有学生本人姓名及导师姓名,包括附的发表文章里。如因个人原因漏删而影响匿名外审,后果自负。三、学校组织匿名评阅的学生材料提交及时间安排1.学校送审的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需通过“山东大学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电子版学位论文,论文须为pdf格式,研究生本人负责对学位论文进行隐名处理(隐去封面、致谢及发表论文清单等处作者及导师姓名),未进行隐名处理影响正常评阅的,由研究生本人承担责任。2、博士学位申请人员需在“山东大学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认真填写自评表中的相关内容,并在“学生表现信息”-“发表论文”中填写“与学位论文的何章、节相关”等内容,系统将根据两部分内容自动生成《博士学位论文自评表》,用于匿名评阅。填写完成后导师可下载查看。3、请所有的博士研究生、被系统抽中外审的硕士研究生及导师于4月6日上午11:00前,通过“山东大学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匿名评阅用学位论文的提交及审核。逾期系统将关闭相关功能。未按要求及时间提交论文的学位申请人此次答辩申请无效。4、匿名评阅学位论文的提交流程(1)学生登陆“山东大学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匿名评阅用学位论文;(2)导师登录“山东大学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查看学位论文并进行审核;(3)研究生秘书通过系统确认无误后,审核通过,完成学位论文的提交。研究生秘书审核通过后,系统将锁定数据。四、学院送匿名外审材料的提交及时间安排未被抽到匿名外审的硕士研究生将由学院送审,请于4月6日上午11:00前将学位论文发至,论文须为pdf格式,命名为“学号+姓名+论文题目”,研究生本人负责对学位论文进行隐名处理(隐去封面、致谢及发表论文清单等处作者及导师姓名),未进行隐名处理影响正常评阅的,由研究生本人承担责任。请严格遵守时间安排,逾期影响后续进程,后果自负。学院负责匿名送审的学生请于4月6日9:00-11:00将导师及学生本人签字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外审同意书”(见附件)交至综合楼211-1苏老师处。五、其他事项说明:(一)学位论文封皮的领取时间另行通知。(二)学位论文题目若有改动,请在提交论文前登陆“研究生管理系统--答辩信息”处更改论文题目。六、内部、涉密学位论文的认定申请办理“内部”、“秘密”级以上的学位论文,按山东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认定和管理的通知》要求办理,申请人填写《审批表》交至综合楼211-1,苏老师(收)。提交《审批表》时间:3月14日-3月21日15:00前。逾期不接受涉密申请补办。药学院研究生教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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