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司法对于规制醉驾行为之罪名“争”多“论”少,洞见其症结乃是处罚醉酒犯罪的刑事立法过于粗疏所致。醉驾肇事行为的定性,依托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结合醉驾行为人所处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状况之不同,区别对待,力求主观罪过之精确认定。基于完善立法的考量,可在交通肇事罪中增添加重情节条款,将醉驾、飙车、无证驾驶等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以达至一举多得之功效。 关键词: 醉驾行为;交通肇事;醉酒犯罪;公共安全 现代性已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形成一种崭新的“风险社会”形式。[1 ] 以交通运输为例,社会为快捷而选择了现代交通工具,在不遗余力的发展中一定程度上容忍了其带来的损害风险。当然,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也试图运用规范制度以将风险控制在“允许”、“容忍”的范围内,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之目的。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爆发性增长,交通肇事带来的严重危害后果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以2008 年公安部的统计为例,2008 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 起,直接财产损失10. 1 亿元。因交通事故导致73484 人死亡,304919人受伤。严重的后果一再挑战公众的“容忍”底线,其中,醉酒驾车肇事更是人神共愤,对其刑事规制乏力也就被广泛诟病。分析现行刑法对醉驾规制手段的缺陷,探求应对之策略,无疑是理论界面临的迫切课题。 一、当前刑事规制醉驾肇事行为之困境 我国刑法第18 条第4 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简明扼要地规定了醉酒行为人应当对其醉酒期间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对行为人醉酒期间之责任能力丧失亦或明显减弱的情况下能不能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故意或过失)以及能否减轻其刑事责任的问题却缺乏规定,充其量只是以自然法感和刑罚功利性目的实现为基础,规定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多有“事后诸葛”之嫌。由于缺少详细法理支撑,造成了目前醉驾肇事司法认定的疑惑和混乱。 (一) 可罚的醉酒类型范围尚未明确 我国刑法仅规定了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却缺少详细界定醉酒犯罪行为人之类型。广义之醉酒包括生理醉酒、复杂醉酒和病理醉酒三种。而在实际司法操作中,为证明是何种醉酒类型,就需要解析行为人在醉酒期间的精神资质并推断其刑事责任能力。对此,有观点认为,由于复杂醉酒是生理醉酒与病理醉酒的中间状况,而且复杂醉酒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削弱并非完全丧失,故刑事责任可适用生理醉酒予以解决,而病理醉酒可归类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之认定当中,亦没有在法条上区分之必要。[2 ] 然而,否定具体区分醉酒刑事责任类型的理由亦是以行为人在醉酒期间的精神资质区分为基础的,同“因”却逆“果”,有逻辑之谬。更为重要的是,区分醉酒类型之目的在于防止“一刀切”的刑罚扩大化。通说认为,病理醉酒状态(尤其是首次) 的行为人应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如追究刑事责任是过分苛责的,司法实务中一般将其做暂时性的“精神病”对待,但立法之遗漏使实务操作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进而需要思考的是生理醉酒之后同样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人又该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理由又为何? 由此推断,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责任能力之有无问题无法在动用刑罚的合理性论证过程中予以回避,此为限制刑罚权恣意的重要环节。 另一方面,我国刑法没有细化行为人醉酒是自愿性还是非自愿性。非自愿性醉酒多表现为被胁迫、等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之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参照英国立法,对非自愿醉酒的限制较严格。如果被告人明知其喝的是酒,他不能仅仅因为自己低估了饮酒量或者喝酒对其的影响而宣称醉酒是非自愿醉酒。只有在被告人没有意识到他正在饮用酒类饮料,或者在特定的案件中一个人因为服用了医疗处方上的药物(假定含酒精) 而陷于醉态,才是非自愿醉酒。[3 ] 以醉酒驾车为例,非自愿性醉酒对醉酒本身绝无认识,事前亦无驾驶车辆造成损害之故意与过失的主观心态,而在其后若醉酒驾车,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危害行为,则应当不承担刑事责任;如若是处于限制责任能力下实施的,需依据实行行为的情形认定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进而明确刑事责任轻重。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阙如,使复杂情况过于简单化,具体到醉驾肇事的主观方面,也就难免众说纷纭了。 (二) 醉驾肇事认定罪名之困境 刑法上醉酒规定之粗疏,不仅体现在应罚的醉酒行为人范围尚未明确上,亦体现在所指向的构成要件之认定上。在目前公开的判例中,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在司法审判上亦涉及“交通肇事罪”抑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争议。① 虽然各案例中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然而对于行为人醉酒实施行为之主观方面分析的争议却从没停息过。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核心概念就是“肇事”,从本来意义上,“肇事”既有过失引起事故的含义,也存在故意挑起事端的意思。而现实生活中的酒后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很多场合更可能是故意放任所为。[4 ]此种观点认为,醉驾行为在法律上明令禁止、舆论反复声讨的情况下仍层出不穷,体现了行为人对危害风险是可以认知的,而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采无所谓之态度,即并不反对危害风险的现实发生,与间接故意的放任心态相契合,从而在定罪上偏向“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此种观点从重塑法秩序价值、着力维护法益出发,若交通肇事罪仍以行为人主观过失为构成要件,则主张对醉驾行为规制予以提前并配合重罪量刑,即不以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启动追诉刑事责任的要件,而以交通肇事之过失结果犯变更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发现醉驾行为即可认定造成了法所不允许的危险,没有实现即为未遂,若实现了危害风险则成立既遂,量刑提高至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当前,对于醉驾行为重罪重判的观点是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的。而在其支持之声音以外,还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坚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醉驾行为人之主观方面仍然是过失,其对于醉酒行为的危害结果虽具有认识,但是轻信其有能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且在主观上并不希望结果真实发生,与间接故意之对危害发生持无所谓的心态相去甚远,是故在定罪上仍然坚持以“交通肇事罪”认定,而对于交通肇事发生之后具有规避责任的行为,如逃逸过程中又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再做判断。[5 ] 对于醉驾行为人主观方面认定的观点争鸣,杂糅了刑罚目的、刑罚实施效果等刑事政策的考量因素。但由于缺少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应罚性之分析,故有将行为人对醉酒的态度与行为人对醉酒后的实行行为的态度相混淆之虞,重新陷入功利性认定酒后行为构成犯罪之穴臼,使得对醉驾的处罚更多地受到自然法感的牵扯,而出现同类案不同罪,多种观点争论难息的状况。 二、醉驾肇事主观方面认定之厘清 如前文所述,醉驾行为出现规制乏力之重要因素在于刑事法自身“阵脚混乱”,由于没有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与实行行为关系做出明确法理梳理,从而出现遇到“醉酒”就忽略特定状态下刑事责任能力之具体认定,直接判定主体适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将“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而“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直接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样就逆向确定了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存在且罪过形式只能为过失;对于为何能够对醉酒后的肇事行为认定为犯罪,逆向寻求答案为基于刑法第18 条第4 款的规定;而刑法总则规定对醉酒行为人处罚的法理依据何在,再度逆寻答案为刑罚目的之需要,那么既然为了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为何不以更为严苛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规制醉驾肇事行为,就出现了以醉驾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之争议的表象,将行为人对“醉酒”与“行车”两个分开阶段的行为模糊为“醉酒行车”之统一行为项下予以考察其主观心态,造成了司法争议上的简单盲目化和双方观点谁也说服不了谁的混乱现象。是故,厘清醉驾行为人之主观方面,应当撇除表象而追本溯源,从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的行为责任能力程度认定,以及支撑处罚特殊状态下之实行行为的法理依据为着手。 (一) 醉驾行为人之责任能力状态 以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的观察、研究表明,在生理醉酒状态下,人的生理、心理和精神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为兴奋期,一般在饮进的酒精饮料中纯酒精量达20~40 毫升后急速出现,此时饮酒者自制能力有降低,爱与人争论,情绪不稳定且易于激动;第二时期为共济失调期,多在饮酒量较大时出现,醉酒人此时呈酩酊状态,言语增多,口齿不清,步态不稳,辨认能力降低,共济运动趋于失调即控制行为能力明显减弱;第三时期为昏睡期,在饮进的酒中所含纯酒精量达到100 毫升以上时,饮酒者可出现酣睡、知觉丧失、昏迷等表现,严重时可因呼吸中枢受损害而死亡。[6 ] 而依据我国对于机动车驾驶员酒精在血液中的含量认定,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 P100ml 、小于80mgP100ml 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P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低亦与饮酒人自身身体素质有关, ② 从而有可能出现自认为头脑清醒之行为人,比头脑已经糊涂之行为人具有更高的酒精血液浓度之情形,是故在醉驾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兼具有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转向无行为能力以及无行为能力转向限制行为能力四种责任能力状态的可能性。其对于行为人刑事责任之相关影响将在下文分析之。 (二)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能否适用醉驾肇事行为 当醉驾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之时,其所实施之行为是否可因其行为能力瑕疵而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是无法回避之问题。据此,大陆法系之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对于其已有详细之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系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造成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7 ] 行为人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之行为,称为原因行为;而在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基于行为人对于设定原因行为具有自主决定之能力,故以原因自由行为相称。该理论之孕育旨在作为“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的例外,通过追溯行为人制造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之主观恶性,达到规制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目的。然而随着理论细化,其理论自身亦围绕着如何解决“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之行为所指为何”[8 ] 之核心问题展开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9 - 12 ] :其一,间接正犯构造说。这种观点侧重于从原因行为入手,类比间接正犯理论,利用原因行为寻找实行行为的主观依据,并坚持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的原则;其二,行为意思决定说。这种观点侧重于从结果行为入手,某种程度上忽视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以结果行为溯及行为人在原因行为时的最终意思决定能力,即以事前之控制力指代整体行为的责任考察;其三,相当因果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只要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联与责任关联,就可以追究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基于原因自由行为之相关论点仍在不断争论发展当中,论点间的交锋已超出本文主旨范围,在此不做赘述。而在醉驾肇事案件中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意义在于区分了“醉酒”与“驾驶”两个阶段的行为,相较我国相关内容之法理,对于明晰行为承载之主观责任更具贡献。 (三) 主观责任之分类确定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作为论证特殊状态下的实行行为应罚性之法理,应当得到肯定。只是正如否定原因自由行为应罚性之观点所指摘的那样,“心神丧失后与丧失前的心理关联性已完全断绝,不能想象在正常精神状态下所作的决定,在心神丧失时能有意识地依原定的计划进行。倘若仍能依计划进行,即可证明心神未丧失,行为人自不能免除刑责;如谓已心神丧失,即应无责任”[13 ] ,面对__否定论的质疑,原因自由行为无法令人信服地予以释疑,不免遗憾。但是对于认定醉驾行为之责任认定已为足够。由于行为人可能在结果行为阶段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故在原因行为设定之时与结果行为具有相当因果联系时可适用原因自由行为论证行为人之主观责任关联,而在相当因果联系并不明显时即可直接认定行为人之主观责任。此为相当因果行为说之优势所在,笔者也持此种观点,即结合行为人醉酒后所处之行为能力与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共同研析。 1. 醉驾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该类行为人在结果行为开始时,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直至实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此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之能力,仅是醉酒使得其观察或控制能力降低,处于非正常行车之状态。正是基于其尚未完全灭失行为能力,是故支撑实行行为之主观故意与过失是存在的,并应结合先前饮酒行为区分为故意饮酒+ 故意行为、故意饮酒+ 过失行为、过失饮酒+ 故意行为、过失饮酒+ 过失行为四种情形。前者对自陷于限制行为能力之状态具有故意与过失两种心态,而在处于该状态之后的实行行为亦存在故意与过失之心态,既包括原先之故意在限制行为情形下较难予以扭转,也包括新生之故意心态亦或对危害发生之过失心理。 其一,在故意饮酒+ 故意行为之情形下,饮酒之故意弱化于实行行为之故意,行为人自陷入限制行为能力状态可能仅为最终完成实行行为的步骤之一,也有可能是在故意酗酒阶段无犯意或持A 犯意,而在实施醉驾行为时形成B 犯意,是故前者之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在犯意连续之时关系紧密,前心态可被后行为之主观心态吸收。例如,行为人为了实施伤害而故意酗酒并陷入醉态,但实施醉驾行为时产生了杀人的故意,此时,直接依照行为人在醉驾实行行为时之故意心态认定行为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其二,在故意饮酒+ 过失行为之情形下,基于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不可能对自陷行为之事前恶意在认识或控制能力仅为一定程度削弱的状态下,转变为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之过失,只可能存在自陷行为时无犯意或持A 犯意,而行为人在实现行为阶段对B 结果持过失之心态。此时之原因行为为结果行为发生之始然,若无原因行为则无结果行为,可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若故意醉酒为实施A 犯罪,则应认定为A 犯罪未遂并与过失之犯罪B 共同处罚。例如,行为人为杀A 壮胆而酗酒,在前往作案现场时因醉驾肇事致路人B 死亡,则行为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 和交通肇事罪;若故意酗酒时无犯意,仅仅因醉驾过失引起结果的,则以过失犯罪认定之。 其三,在过失饮酒+ 故意行为与过失饮酒+ 过失行为之情形下,虽然行为人对于陷入限制行为能力为过失,但因为行为人处于责任能力有所限制的状态,故对醉驾引起的结果仍以通常的方法予以考察,行为人在醉驾时对危害结果持故意态度的,则以故意犯罪认定,反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过失之心理的,则以过失犯罪认定。 2. 醉驾行为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此时行为人已丧失辨认或控制之能力,在此种状态下行为人主观不应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存在,即实行行为与责任是相脱节的。然而,从自然法感出发又需要对故意或过失陷入无行为能力之行为进行应罚性衡量,应当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论证在自陷行为之时对于实行行为之主观认识程度。基于此,也应分为故意饮酒(故意行为) 、故意饮酒(过失行为) 、过失饮酒(过失行为) 三种情形。前者为自陷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之主观意愿,括号中为行为人对后续实行行为在自陷行为实施时所持之态度。其如同琴键之黑白,白键为原音,黑键为加强音,单个键均不能涵盖和弦之音域,是故需两键同时按下,方可求得“应罚”之音律。 其一,在故意饮酒(故意行为) 之情形下,行为人追求陷于无行为能力状态并对驾车行为具有认识,而采取希望或放任之态度时,其主观应当综合认定为故意。在故意心态中,直接故意之态度较为显见,而持间接故意之放任态度需要综合认定。 其二,在故意饮酒(过失行为) 之情形下,如甲到餐馆用餐,故意饮醉(因心情不好想要酩酊大醉) ,甲没有意识到他稍后必须开车回家,就在回家的途中撞死乙。甲在处于原因设定之时,追求无行为能力状态为故意,却并没有开车撞死人之故意,只是其对即将开车上路可能会出事的结果是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的,具有疏忽大意之过失。[14 ] 在这种情形下,其主观罪过应当综合认定为过失。同时,行为人对于结果行为亦可能持过于自信的过失,如具有多年安全醉驾“经验”的行为人“意外”地造成了事与愿违之结果,基于其深信自身能够避免危险结果,故在主观上也应当综合认定为过失。需要注意的是,在行为人故意陷入醉酒并在实行行为阶段完全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对于结果行为之主观认定为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较为困难的。例如,同样造成了人员伤亡,如若是行为人第一次醉酒行车即被推定为持放任态度之间接故意,那么似乎难以解释上述习惯性醉驾之行为人为什么不是基于轻信自身能力而成立过于自信之过失。[15 ] 否则会演变成为认定主观恶性小之过失取决于越轨行为的发生次数以及经验之积累,显然违背逻辑。过于自信之过失作为交通肇事类案件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广泛而真实存在的,需要结合行为人醉酒之具体成因,醉酒中实施危害行为时之言行,对于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发生后的反应,酒醒后及案发后的反应等综合分析,才能做到区分情况认定。[16 ] 其三,在过失饮酒(过失行为) 之情形下,行为人对于自陷于无行为能力之状态为过失,故并不存在其对于醉酒驾车的后续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的状况,而只能在原因__设定阶段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故在主观上应综合认定为过失。 3. 醉驾行为人由限制行为能力发展为无行为能力。酒精对责任能力的影响常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醉驾行为人在驾驶途中亦可能出现行为能力之转变,如在开始驾车时为限制行为能力而在一定时间之后发展为无行为能力状态,并最终在该状态下造成危害结果之发生,则该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应如何认定? 理论上的分析认为,只要是在限制行为能力之状态下实行行为已经进行了的,出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后行为虽然在主观认识上与前者发生断绝,但是实质上后行为的相关行为样态与前者具有同一性,那么就不必以原因自由行为为媒介,而可直接认定责任,[17]即以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下的故意与过失统领限制行为能力以及无行为能力阶段行为之主观认定。 4. 醉驾行为人由无行为能力转向限制行为能力。醉驾行为人在实现行为开始阶段中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而由于突发事件转化为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之情形在现实当中也存在。如行为人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醉驾,肇事后猛然刺激神经,从而在“酒醒”状态下驾车逃窜又连撞数人的,可依两种不同阶段的行为分别处理,即前者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依照前述2 之情形判断,而后者“酒醒”实为仍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之下,是故考虑其重新获得有限的认识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即可直接认定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③ 据此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 条第1 款的规定定罪处罚。”[18 ] 此认定是符合此类行为人主观特征的。 三、醉驾规制之刑事立法完善 交通肇事类犯罪之认定屡被争议并非偶然,从上文分析可见,对于醉驾行为之主观认定出现“故意派”与“过失派”之争,均失之于绝对。醉酒驾车仅为社会生活之白描话语,而行为人之刑事责任在进入醉酒状态出现的限制行为能力与无行为能力中该如何认定才是理论分析的焦点所在。故并非醉驾就不能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故意饮酒至无行为能力之前对实行行为持故意之心态抑或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时之主观出于故意,即可认定之。而在其余之情形下均应认定为主观为过失交通肇事犯罪。但是,精细的分析仍然抑制不了司法实践为达至功利性效果的冲动,只有补足我国刑事法规对于交通肇事类犯罪的立法缺失才能最终实现规范判定此类犯罪的目的。 (一) 相关立法建议之评析 1.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立法修改之建议。有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之主观心态应当包括间接故意,醉驾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放任还是排斥的态度很难在其意志不清的情况下予以认定。是故在明知不当为而为之的情况下,应判定为故意,但是毕竟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追求的态度,因此不能认定为直接故意,而是间接故意。[19 ]此观点将对交通肇事罪之构造产生巨大改变而不仅只表现为增加了一种主观罪过,是不足以采信的。首先是故意仅选择间接故意在条文表述上之不便。其次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之故意态度容易与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行为本身之态度相混淆。行为人对于交通法规之违反完全可能是明知故犯,即众多明知不当为而为之的行为将严重压缩甚至实质上排除了认定行为人主观过失之心态。第三,仅为“攘外”并未“安内”,即依据违反法益之特殊性撇除其他罪名对规制交通肇事类案件具有更为直观的意义,但对于例如醉驾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持间接故意还是过失仍没有在交通肇事罪内部予以解决。 另一方面,有观点主张,可以单独针对醉驾行为,在交通肇事罪中增设特别条款,并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20 ] 我们认为,这是比较中肯性之意见。目前刑法中对于醉驾行为认定刑事责任仅依照总则第18 条第4款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第2 条中的内容确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要行为人没有逃逸行为,普通交通肇事依法量刑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也仅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说,仅仅将“酒后驾车”作为“定罪情节”在评价体系上是残缺不全的:其一,在第一量刑幅度中,在同样导致“死亡1 人或者重伤3 人以上”的情况,是否属于“酒后驾车”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其二,在第二量刑幅度之中,即“死亡2 人以上或者重伤5 人以上”的“情节恶劣”的交通肇事案件之中,是否属于“醉酒驾车”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区别。[21 ] 特别“是以往,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 %以上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达90 %以上。因此,实_______践中,往往给民众产生一种错觉,出事赔了钱,就能了事”,[22 ] 直接让刑罚规制醉驾行为出现威慑力不足的情况。故可在交通肇事罪中明确分列醉驾行为条款,并以低门槛配以高量刑,在普通交通肇事案件中发现系醉酒驾车的科以“特别恶劣情节”档位之刑罚幅度,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配以最高档位量刑。 2. 设立中间罪名之建议。由于醉驾行为的危险性,有观点提出,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还缺少一个过渡的罪名。即可在罪名的设定上,将其设定为危险犯、行为犯,如只要喝了酒,汽车一启动就可以处罚。[23 ] 此种观点以搁置前述两罪在主观方面之争议,而着手解决醉驾行为本身的需罚性问题。问题是由于类似之行为犯原为行政处罚之科处范围,若将其全部入刑,有刑法万能主义之倾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 条规定的科处醉驾行为也包括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罚款、拘留等手段。保留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层次性,有利于增加行为人悔过自新的机会,以及减少社会“抗药性”的程度,刑罚之猛药若广为适用,则在未来只有更为严苛之处罚才能维护秩序价值,而无舒缓之可能性。 (二) 我们的主张 以最高法院2009 年9 月9 日公布的两起醉驾肇事判例为标本,以“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为政策导向,实务中出现了治乱用重典的传统思维导向。实务中有人提出:“对于醉酒驾车犯罪,以后可能不用再争论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了———以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治醉驾犯罪,基本成为了共识。”[24 ]但事实上,如果对醉驾行为完全从功利性的刑事政策考量,只简单考虑严重后果而不明晰和充分细化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将自身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实现行为应罚性,可能有动摇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根基之虞,毕竟处于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醉酒人犯罪与未醉酒人犯罪主观苛责性还是有很大不同的。 是故,刑法理论应重新厘定风险社会下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界限,刑事政策应当以法的合目的性与合稳定性为宗旨,刑事司法应以醉酒行为阶段之应罚性着手,仔细认定行为人主观过错。就立法完善而言,为避免醉驾行为主观认定的困难,我们主张,完全可以在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将醉驾、飙车、无证驾驶等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对这些“马路杀手”设置可达10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的重刑。如此立法,可收到一举多得之功效:一是适应了风险社会强化刑法规制的需要,满足了社会严厉惩治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期待;二是淡化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在量刑上的巨大差异,避免司法纠缠于主观方面而犹疑不决;三是统一法律适用,纯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坚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使执法机关的罪名适用少一些随意性。只有那些明显表现出故意的醉驾肇事行为才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四是减少社会公众对“同案不同罪”、“同案不同罚”的选择性执法之质疑。
酒后驾驶与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具有黑色的联系。“酒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适度饮酒能驱寒解乏延年益寿,增添喜庆气氛,然而,在交通活动中酒后驾驶则是“自己一口酒,他人一行泪”,危害甚重。笔者试从酒后驾驶的含义、危害、产生原因及防治措施等方面对酒后驾驶现象进行检讨。 一、正名:何为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醉后驾驶要受处罚,但是酒至几巡才算酒后驾驶、醉后驾驶? 依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英文缩写为BAC)20mg/100ml≤BAC<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80mg/100ml≤BAC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换言之,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BAC低于20mg/100ml时,驾驶人可以合法开车。 检测是否酒后驾驶、醉后驾驶最准确的方法是即时检查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当前世界各国家几乎都采用呼气酒精测试仪对驾驶人员进行现场检测。从而认定驾驶人是否为酒后驾驶、醉后驾驶。酒精呼气测试仪提供BAC的数据,是最有效、最直接的处罚证据。 二、反思:酒后驾驶之危害 据世界卫生组织有关资料统计,全世界每年因车祸丧生的人数超过60万人,我国每天在车轮下丧生者达200余人,大约50%~60%的车祸与饮酒有关。 酒精实质上是一种麻醉剂。酒精进入人体血液后会影响人的中枢神经活动并延及到运动神经和末梢神经,使手足的活动迟缓,其运动的及时性、准确性、协调性和可靠性大大降低,驾驶人的体力、判断力和协调能力也会相应下降。 总的说来,酒后驾驶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视觉能力变差。人们通常情况下的外围视界可覆盖180度。然而,酒后视域度将会缩减,而且喝得越多,视域度愈缩减,以至于无法看清周边的环境,对光的适应变差,容易产生视觉错误。行驶中易撞击静止的树木、线杆或停放的车辆,而致人、车损伤。此外,亦可能抓不准目标,看不清楚车道线,脱离本车道呈S形运动,致与其他车辆或行人相撞,甚至冲出路面,后果往往相当严重。 2.运动反射神经迟钝。人们酒后,尤其是醉后,其判断力、自身感受能力下降,驾驶人自以为脚提起来要踩刹车,实则反应迟钝,已慢了一两秒。在避让位移中的人、车时,易造成控制不住车速,且躲向一个方向而发生事故。 3.神情亢奋、自我膨胀。饮酒后精神兴奋、盲目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及对环境情况的确信程度、自我感觉良好,总觉得车速慢,油门情不自禁下压,易开英雄车、“斗气车”,尤其是醉酒后的驾驶人往往故意炫耀其驾驶技能,操作动作相当夸张且车速快,但本人手足动作已经迟缓或失常,当紧急情况出现时,措手不及而造成事故。 三、检讨:酒后驾驶何以禁而不止 相对国外的相关法规,我国的处罚还是比较轻的。 (一)传统酒文化的浸润。饮酒是中国传统文化之一,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宴”的说法,年节来临,亲朋聚会,酒是不能缺少的。人们无论在悲伤的时候还是在高兴的时候,都愿意借酒抒发自己的情怀【1】。从古到今关于喝酒的典故和诗句数不胜数,武松打虎、醉打金枝……“酒逢知己千杯少”,“酒不醉人人自醉”,“何以解忧,唯有杜康”……到了现代更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人们社交场合的增加,饮酒已经变得难以避免,无论大事小事都要抿上一口、干上一杯,三五好友聚会,喝了酒开着车在大马路上横冲直撞的事情经常发生,由此引起交通事故呈增加趋势。 (二)酒后驾驶违法成本过低,酒后驾驶执法管理成本较高。一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分别给予罚款、暂扣驾驶证的处罚,最高给予2000元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违法者承担的法律后果显然比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要小得多。另一方面,交管部门的警力无法实现对酒后驾驶的动态监管,其管理手段依赖于路面查处和处罚,普遍存在集中整治多、长效管理少的现象,交警在执勤中发现驾驶人有酒后驾驶嫌疑的,经多次检测并经驾驶人确认无误后,才能依法给予处罚。程序过于繁琐,加之检测仪器价格昂贵,基层实际配备数量不足,致使执法人员积极性不高,制约了管理效能的发挥【2】。 (三)“酒后禁驾”社会声讨的缺失。由于传统酒文化的影响,社会民众并没有对酒后驾驶的危害引起足够的重视,民意、社会尚未形成“酒后不驾驶,驾驶不饮酒”的舆论氛围,相反,还在一定程度上对酒后驾驶采取默许态度,使得这种“社会公害”行为客观上没有遭到社会舆论的围剿与声讨,而游离于在“社会公害”之外。 (四)生活习惯的影响。现代人的朝九晚七的工作、生活习惯以及社会活动应酬的需要,早上想多睡会儿,中午的工间、闲暇时间太短,不够“扳倒井”,晚上则可以自由活动,人们于是把喝酒和宴请的时间大多放在晚上,导致晚上酒后驾驶的人数剧增,相应的事故起数也大幅增加,晚20-21时达到最高值,然后再逐渐减低。 (五)侥幸心理、虚荣心理的驱使。驾驶人明知酒后驾驶存在极大的危险,但还是在“没那么倒霉”侥幸、虚荣心理驱使下冒险酒后驾车,“大不了抓到了罚钱就是”。总之,在多方面原因的影响下,驾驶人如果缺乏职业操守和道德自律,就很容易产生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四、纷争: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该当何罪 关于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大相径庭的做法。笔者以为,对于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应分清情况,区别对待。 1.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最普遍、最常见的认定。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即时救治而残疾或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2.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此乃转化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3.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诸如,汶上县一名司机邵某酒后驾车在县城繁华路段连撞7人,导致4人死亡3人受伤案【3】。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以为,对于酒后驾车、故意飙车这种明知可能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不顾他人的安危,放任其行为产生恶劣社会后果的,其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属于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主要区别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与客体要件方面,即前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后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公共安全,其社会危害性重于交通肇事罪,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要重于交通肇事罪,其最高可判处死刑。 五、疗治:怎样防范、减少酒后驾驶 (一)完善酒类行业管理立法。一是要借鉴烟草行业的管理立法,强制要求在烈性酒外包装及酒瓶上印制诸如“饮酒有害安全”的字样,警示公众酒后驾驶。二是要健全公务接待方面的立法,强制规定公务员接待活动不得饮酒或者驾车人员不得饮酒,从而封堵公车酒后驾驶。同时要将公务员在公务接待活动中“严禁饮酒”作为一项纪律要求,树公务接待之新风。 (二)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使其“一滴酒、一滴血”。一是酒后驾驶犯罪化,即在刑事立法修正案中,增加规定,一旦饮酒驾驶机动车辆,无论是否造成重大损害,一体构成犯罪,从而增加其酒后驾驶的犯罪成本。二是加重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的法律责任,对酒后驾驶坚决实行“零宽容”、“零放行”。如规定,首次发现酒后驾驶的给予暂扣驾驶证、罚款等处罚,第二次给予终生禁驾的处罚,以此提高酒后驾驶违法成本。三是规定对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无证驾驶或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做法,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的赔付。此外,还可规定增加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者的损害赔偿比例,赋予知情劝酒者的连带责任。 (三)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提高驾驶人的防范意识。政府要把“酒后禁驾”纳入公民道德建设范畴。在全社会倡导正确的饮酒观,引导公众树立“酒后禁驾”的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酒后驾驶的巨大危害,如在源头场所——宾馆、酒店、饭店等处、在道路两侧张贴警示宣传图、牌,随时提醒警告过往的驾驶人员;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定时、定期播放“酒后禁驾”公益广告、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四)坚持科技强警的方针,利用科技手段预防酒后驾驶。基层交警大队、中队应普遍配备酒精测试仪,执勤民警上路应随身携带并正确使用。对嫌疑人随时进行随机测试,用现代化的科学仪器证明驾驶人是否饮酒,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使其心服口服,增强执法的科学性。与此同时,还要鼓励和支持汽车制造商研发酒后驾驶的防治装置,重视和加强人体酒精含量检测技术的研究及应用,研发适用简便、准确度高的新产品供执法部门使用。 (五)分析掌握酒驾的规律,加强对酒驾的管理查纠力度。借鉴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对酒后驾驶行为管理的先进经验,如:酒店、宾馆等处配备酒精测试仪,方便驾驶人在驾驶前进行自测;特别要对饭后从宾馆、酒店驶出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同时根据男性驾驶人喝酒几率大的特点,将青年男性驾驶人员作为酒后驾驶行为管理的重点。对累犯者加重处罚力度;对年轻驾驶人或刚获驾驶证的人员规定更低限值等。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防范酒后驾驶的新的管理途径。 (六)设立酒后驾驶随机纠正点,依法从严处罚酒驾、醉驾。设立酒后醉后驾驶随机监测点、清醒点,对查处的酒后驾驶、醉后驾驶人员依法从严处罚。发现酒后驾驶、醉后驾驶者,应立即中止其违法行为,并在设立的纠正点待其清醒后才可以放行,切不可简单地罚款后即放行。区分酒后驾驶、醉酒驾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拘留的要坚决拘留,该暂扣、吊销驾驶证的要坚决暂扣、吊销驾驶证,形成严管重罚的管理态势。 (七)赋予酒类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积极开展“代驾”服务,为酒后禁驾提供保障【4】。设定酒类经营者生产商、销售商的告知义务,酒类生产商必须在其所有酒类产品的包装上标示“饮酒后禁止驾驶车辆”的警示语。酒类销售商出售酒类产品时应主动告知酒后禁驾。在销售酒类产品以及停车场的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饮酒后禁止驾驶车辆”的警示标牌。提倡和支持酒类销售商提供酒后代驾服务,并尽早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对此类服务予以规范,明确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发生时的救济途径。有关部门应督促销售商履行代驾服务的义务,加强代驾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和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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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gal issues of drunk driving Discussion of the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drunk driving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drunk driving 选一个吧drunk driving 也可以译做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of alcohol 或是driving while intoxicated,不过稍嫌过长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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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但就是这样家喻户晓的法则,许多人还不以为是,甚而一次又一次触犯法律。震惊全国的6.30张明宝案,牵动了多少人的心!五死四伤的惨案,谁来负责?谁来承担?“张明宝!”!不!是我们大家!如果不是我们大家拼命饮酒,酿成一次又一次酒后驾驶惨祸;如果不是我们大家拼命说“多喝点不要紧!”……会发生这起交通严重醉酒驾驶事故吗?所以,我们每个人都要为这九条生命加张明宝这条生命负责!据统计,全球大约每年有127万人死于交通事故,难道这还不够吗?我们一定要携手共创交通安全!交通安全很简单,不喝酒,不闯红灯,不接听手机,不说话,注意力集中……这些都是很普通的小事,只需动动手就可做到,更能避免殃及人命无数的交通事故!不喝酒:开车前不喝酒,拒绝酒后驾驶,让“酒”远离人心。不闯红灯:经常有许多人闯红灯,也经常会发生交通事故这种交通矛盾总会在人们的侥幸中得以生存,不要因为闯红灯车子没撞到自己而一而再,再而三。全家督促:全家监督好每一位家庭成员,如果要开车决不能喝酒,哪怕骑自行车也一样,到亲戚家也只能谢绝……
呼气式酒精检测仪采用催化燃烧传感器,酒精蒸汽在其表面形成“无焰燃烧”产生高温,使通过其的铂丝电阻发生变化,测量电阻变化,从而得出数据。
机电毕业设计目录 001CA6140车床主轴箱的设计 002DTⅡ型固定式带式输送机的设计 003FXS80双出风口笼形转子选粉机 004MR141剥绒机锯筒部、工作箱部和总体设计 005PLC在高楼供水系统中的应用 006Φ3×11M水泥磨总体设计及传动部件设计 007车床变速箱中拔叉及专用夹具设计 008乘客电梯的PLC控制 009出租车计价器系统设计 010电动自行车调速系统的设计 011多用途气动机器人结构设计 012机油冷却器自动装备线压紧工位装备设计 013基于AT89C51的锁相频率合成器的设计 014基于普通机床的后托架及夹具的设计开发 015减速器的整体设计 016金属粉末成型液压机的PLC设计 017可调速钢筋弯曲机的设计' 018螺杆空气压缩机 019膜片式离合器的设计 020全自动洗衣机控制系统的设计 021生产线上运输升降机的自动化设计 022双铰接剪叉式液压升降台的设计 023四层楼电梯自动控制系统的设计 024万能外圆磨床液压传动系统设计 025卧式钢筋切断机的设计 026锡林右轴承座组件工艺及夹具设计 027新KS型单级单吸离心泵的设计 028压燃式发动机油管残留测量装置设计 029用于带式运输机传动装置中的同轴式二级圆柱齿轮减速器 030知识竞赛抢答器设计 031自动洗衣机行星齿轮减速器的设
可以对气体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的设备有五种基本类型,分别是: 1,燃料电池型(电化学) 2,半导体型 3,红外线型 4,气体色谱分析型 5,比色型 由于价格和使用是否方便等因素所决定,目前普遍使用的只有燃料电池型(电化学型)和半导体型二种。这二种能够制造成便携型呼气酒精测试器,适合于现场使用。 半导体型采用氧化锡半导体作为传感器,这类半导体器件具有气敏特性,当接触的气体中其敏感的气体浓度增加,它对外呈现的电阻值就降低,半导体型呼气酒精测试仪就是利用这个原理做成的。这种半导体在不同工作温度时,对不同的气体敏感程度是不同的,因此半导体型呼气酒精测试仪中都采用加热元件,把传感器加热到一定的温度,在该温度下,该传感器对酒精具有最高的敏感度。 燃料电池型呼气酒精测试仪采用燃料电池酒精传感器作为气敏元件,它属于电化学类型,因此又称为电化学型。燃料电池是当前全世界都在广泛研究的环保型能源,它可以直接把可燃气体转变成电能,而不产生污染。作为酒精传感器只是燃料电池的一个分支。燃料电池酒精传感器采用贵金属白金作为电极,在燃烧室内充满了特种催化剂,它能使进入燃烧室内的酒精充分燃烧转变为电能,也就是在二个电极上产生电压,电能消耗在外接负载上。此电压与进入燃烧室内气体的酒精浓度成正比,这就是燃料电池型呼气酒精测试仪的基本工作原理
检测原理:
原理是呼气式酒精测试仪中有电化学传感器,当呼气样品的酒精分子通过传感器时,酒精转化成乙醛,由于释放电子引起了传感器电流的变化,微处理器便测定传感器的电流,从而快速准确测量呼吸中的酒精含量,并换算成血液中酒精含量值。
交警用经硫酸酸化处理的三氧化铬(CrO3)(与重铬酸钾原理类似)硅胶检查司机呼出的气体,根据硅胶颜色的变化(硅胶中的+6价铬能被酒精蒸气还原为+3价铬,颜色发生变化,喝的越多颜色越深,橙黄变灰绿),可以判断司机是否酒后驾车。
扩展资料
一、酒驾检测过程
交警在查酒驾的过程中,首先是通过嗅觉来判断,一些人喝酒太多,开车摇摇晃晃,一看就是醉酒驾驶。而真正的检测过程则是通过酒精含量探测器,让司机对准仪器吹口气,仪器会直接显示为无饮酒、饮酒、醉酒字样,或者是显示酒精含量数据,来判定属于哪种情况。
二、用途
可以用于判断是否酒后驾车。通常的酒后驾车的检测有两种方法:一是检测人体的血液酒精浓度,一种是检测呼气酒精浓度。从理论上说,要判断是否酒后驾驶,最准确的方法应该是检查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但在违法行为处理或者公路交通例行检查中,要现场抽取血液往往是不现实的,最简单可行的方法是现场检测驾驶人员呼气中的酒精含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酒精检测仪
酒精测试仪工作原理。
当气体传感器探测不到酒精时,加在A的第5管脚电平为低电平,当气体传感器探测到酒精时,其内阻变低,从而使A的5管脚电平变高。
A为显示推推器,它有10个输出端,每个输出端可以驱动一个发光二极管,显示推动器A根据第5脚电平高低来确定依次点亮发光二极管的级数,酒精含量越高则点亮二级管的级数越大。
上面5个发光二极管为红色,表示超过安全水平。下面5个发光二极管为绿色,表示安全水平,酒精含量不超过。
1、在测试过程中必须按住电源开关POWER按扭不松手。
2、如较长时间未使用,在测试过程中红灯或黄灯会长时间点亮,如出现类似情况,请按动电源开关POWER按扭多试几次。
3、如电池电量不足,在测试过程红灯和黄灯会同时长时间点亮,此时请更换电池。
4、在饮酒至少20分钟后再进行测试,因为酒精从消化系统吸收到血液中大约需要20分钟。酒后立即测试,结果只能反映当时口腔内的酒精浓度,而不是血液中所含的酒精浓度。
5、为使检测结果更加精确,测试时间最好距上次测试3分钟以上。
6、在进行测试前20分钟内严禁吸烟和进食。
7、不在直接用化学物品清洗测试仪,避免液体流入吹气管。
8、严禁在颜料、杀虫剂、酒精等物品附件放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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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附着在检测器硅胶上的黄色的三氧化铬遇到乙醇变绿色吧。
检测气体中的酒精浓度。因为这个仪器需要驾驶员往里面吹气,喝酒之后,吹出来的气体里就会有酒精。
字数多少具体的有什么要求。
在当今社会中,写作与我们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比如,求职信、工作报告、产品说明等,都离不开写作。 对于有些人来说,写作是一件令人头疼的事情。其实,写作有基本的原则,作家都是掌握了写作的基本原则,经过刻意练习,才写出好作品的。 写作有四大基本原则:结构、风格、可读性和语法。这四大基本原则,就像一张书桌的四条桌腿,稳稳地支撑着桌面。 布兰登·罗伊尔在《一本小小的写作书》中,讲述了写作的三大的原则:结构、风格和可读性。 布兰登·罗伊尔,毕业于哈佛大学,是考试培训机构的主管。他的作品先后5次荣获“国际图书奖”,5次荣获“总统图书奖”。 他先后出版了《一本小小的蓝色逻辑书》、《一本小小的红色写作书》、《一本小小的金色语法书》等经典作品,是英文写作领域的指导性书籍。 虽然这本书,是关于英文写作的书籍,但是,无论英文、中文,写作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所以,对中文读者来说同样适用。我们来看写作的三大原则。一、清晰的结构。 一篇好的文章在结构上必须清晰,让读者便于理解、接受。 首先,是运用“自上而下”的写作法。 先说最重要的,然后说次要的,最后说最不重要的。 生活中常见的报纸、毕业论文、工作总结,都是议论文。议论文的目的和小说的目的不一样,小说的目的是娱乐或者启示读者。议论文的目的是告知、解释或者说服读者。 从技巧上讲,写好一篇文章,要把中心论点放在开头,告诉读者文章的大意,再提供具体的事例来说明观点,而不是让读者来猜测文章的意思,这和福尔摩斯的推理小说不同,看到最后才知道答案。 其次,是分解中心论点。 决定了文章的中心论点,接下来就可以把中心论点分解成二到四个分论点,通常分解为三个分论点,一般不超过四个。 比如,总论点:华为手机P30的拍照功能好,分三点说明:一是像素高,前置3200万像素;二是有潜望式变焦;三是超感光暗拍。 再次,是观点的顺序要得当。 在写作上,观点的顺序结构有六种。 范畴结构:比如,我们讨论苹果、梨子、樱桃,可以任意顺序讨论,没有先后顺序的要求。 评价结构:比如,先讨论优点,再讨论缺点。或者先讨论缺点,再讨论优点。 时间结构:按照过去、现在、将来的时间顺序。比如,先说上个月的销售额,接着说这个月的销售额,再预计下个月的销售额。 比较结构:先说最重要的,再说次要的。比如,年度工作总结,先说完成的目标,再说客户的数量。 线性结构:按先后顺序,从一、二、三开始讨论。比如,她动作麻利,从洗菜、切菜、炒菜,半个小时就做好了。 因果结构:就是A导致B,先说发生的事情,再说后来的事情,或者反过来说。比如,车祸的原因是因为酒驾造成的,或者说,因为酒驾所以导致了车祸。 二、简洁的风格。 首先是使用准确、具体的事例支撑主题。 在引用事例的过程中,有一个提升论证的的技巧,按照“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步骤来论证更有说服力。就是先说这件事是什么,接着说为什么,最后提出解决方法。 举个例子:“是什么”:公司利润下降,具体表现在什么时间,哪一项产品。 “为什么”:就要说明利润下降的原因,材料成本上涨,人工成本上涨等。 “怎么办”:就要给出解决办法,可以更换进货渠道降低材料价格,或者用其它性价比合适的材料取代,控制人工成本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其次,是让你的论证个性化。 在论证的过程中,要用精准的事例和数据来支撑观点,通常有几种方法。 轶事 :就是用故事。故事能够吸引读者,特别是神话、寓言、名人等故事,能引起读者共鸣,读者看完以后会有认同感。比如,农夫与蛇、三顾茅庐这些故事,只要符合文章的逻辑就可以引用。 引用 :引用名人名言十分有说服力,能够立刻升华主题。名人名言本身就是经过挑选出来,达成共识的金句。比如,尼采:每个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对生命的辜负。读者一读到这样的句子,能激发强烈的共鸣。 类比: 就是寻找两种完全不同事物的相似性,是由此及彼的表现手法。比如,苏轼曾做过礼部尚书,这个礼部尚书是什么职务?用类比法就是,礼部尚书相当于现在的文化部长、教育部长、外交部长。 明喻和暗喻 :明喻是比喻两种不相似的事物,常常用“像”、“如”。比如,朱自清:月光如流水一般,静静地泻在这一片叶子和花上。 暗喻是直接说A是B,而不是像 。比如,林徽因:你是四月早天里的云烟。 再次,是文章要保持简洁。 文章的句子要简短,避免冗余的语句,当一个词语或者观点重复时,就会显得冗余。 比如,他预先通知大家九点集合。预先通知就显得冗余,因为,通知就含预先的意思,所以此句中,应该删掉“预先”。 要把文章写得简洁并不容易,能用最简单、最朴素的语言写出来的文章才是好文章。朱自清、鲁迅写出的文章,虽然风格不同,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点——简洁。 三、轻松的可读性。 文章写好后,排版也很重要,要让文章易懂就要便于读者阅读。 首先,增加字句和段落的空间,提高可读性 。一大团文字,黑压压的一片,会给人造成压抑,读者会产生排斥心理,没有读下去的欲望。所以,一般排版要保持断后1行,间距倍的距离,这样才便于阅读。 其次,要突出标题和关键词。 对文章中的关键语句可以加黑,变成粗体。但是,写作中有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就是决不能,同时使用粗体、斜体和下划线,斜体会使文章显得拥挤,让读者产生视觉疲劳。 再次,是反复修改文章。 一篇好文章很少能一气呵成,即便是写作高手,也要修改三遍才能定稿。可以说所有的好作品都是改出来的,没有哪一个作家不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在修改这个环节都非常严谨。 村上春树写小说,要修改五轮才定稿。海明威写《永别了,武器》时,把结尾修改了39遍。玛格丽特也是把《飘》反复修改后才交给出版商的。 修改不仅是技巧问题,也是写作的态度问题。对于初学写作的人来说,写作要从基本原则开始。 结构、风格、可读性是文章的三大基本原则,就像房屋的地基一样重要。这三大原则看似简单,其实,要掌握好并不容易,写作就是要依照这些原则,才会写出好文章。 世间的万事万物都讲究原则,在原则的基础上刻意练习,才会成为高手。
毕业论文完成后,室友相继搬出了宿舍去实习,邱林仍在童心山丘做兼职。这四年中,四个来自天南海北的女生,一个沈阳,一个南宁,一个福州。 沈阳的荀慧第一次见到邱林时,彼此自我介绍后,荀慧说:“你看起来好文弱,是江苏的吧?” 四个人的课外学习都很独立,吃饭、上课时倒会凑个同伴。三人相继有了男友,荀慧回沈阳和男友团聚了,其余两个女生都和本校的男友留在了武汉。 毕业后,童心山丘请邱林转成全职老师,她答应了,在附近的老小区租了一套一室的房子。不久,童心山丘来了一个教画画的也是刚毕业的女孩儿何玲真,她和邱林简单聊过几次后,就邀请邱林合租,于是两人又一起换进了小区里另一套两室的房子。 何玲真的性格十分活泼,没有课的时候,就在家里画画、看剧、吃零食。邱林和她住在一起,倒也很开心。 时间不紧不慢又过去了一年。10月,叶馥发信息来,说她和顾唯领证了, 婚礼定在明年2月28日,她写道:“你一定要来呀!当我的伴娘哦~”后面加了三个感叹号,邱林便也回了她三个“好”。 邱林本以为,日子会一直这样开心平淡下去,可到了第二年的春季,却忽然出了一件撕心裂肺的事,使得许多人此后的人生彻底改变。 收到顾唯的消息时,邱林刚上完上午的第一节课,课间看到顾唯发来消息说,五天前,叶馥被酒驾的司机撞到,伤到了头部,抢救了三天,还是走了,现在已经回顾山来。 邱林感觉魂魄一下出窍,眨了眨眼睛,又定睛看去,随即电话打了过去,才叫了一声“顾唯”,眼泪就汹涌而出。二人无言流了好一会儿泪,顾唯沙哑的声音终于响起,“那天情人节,她说去选婚礼用的花……” 邱林捂住嘴,蹲了下去,不让自己哭出声,手也开始颤抖,好一会儿,忽然意识到:我得去!她连忙站起,擦了擦泪,和顾唯说了句:“我现在回去。”接着就来纪主管办公室请假。纪主管一听有亲人离世,当即同意,安排其他老师代上后面的课。 邱林在路上买了一束白雏菊,匆忙上了飞机,坐到座位上,用一只手捂了双眼,想象叶馥的样子,她是怎样地倒下啊……那一片片血红的色泽剥落、流淌,像鞭炮不停飞出鲜红的纸屑,如无数花瓣从枝头惊恐地飘谢……叶馥躺在血泊中,直到好多路人围了上来…… 等邱林下午赶到时,叶馥已经下葬!此刻已经开始烧纸房子与遗物,天空下着淅沥的小雨,烈火冲天,邱林和叶馥的妈妈相拥而泣。 叶馥的妈妈捧过邱林带来的白雏菊,又走近前去,将花扔在了纸房子里,继续大声哭喊。 叶馥妈妈撕心裂肺的哭喊声使邱林震惊,她有些发怔,仍在原地站着,倒吸着冷气,泪眼昏沉,直到眼睁睁地看着纸房子里叶馥的彩色相片,连同她的东西一点点燃起,化灰,飞扬。邱林泪流满面,忽然想,应该我替她死,我本来也是不该来到这个世界的,她那么幸福,有那么好的父母,和顾唯。 那是邱林时隔五年再见顾唯。 顾唯走近了邱林一点,欲言又止,半晌,才哽咽地道:“邱林,怎么办哪?” 冷雨混杂着漫天的烟火和黑灰,邱林颤声说:“不知道,太晚了,太晚了……”完全丧失了理智,“早知道这样,就不让她去南京了……” 顾唯的心狠狠揪紧,眼泪重又涌出,深深低下了头去,点点滴滴,分不清是雨还是泪。 仿佛有神奇的力量在守护,在那一大堆纸灰燃尽后,大雨才开始倾盆而下。邱林感觉自己被一下子冲进了瀑布的旋涡里,在命运的激流中,我们掉下峡谷,坠落,破碎,我永远够不到她了! 远望公墓背后,细雨中的顾山云汽茫茫,哪一团云汽会是她呢?!邱林猛然忆及吕碧城的《浣溪沙》:人间只此一回逢,当时何似莫匆匆。 人间只此一回逢。邱林忽然意识到,死是最孤单的,终究是要一个人走。怎么办哪,怎么办哪……邱林脑海中反复回响着顾唯的这句话,又忽然忆起钱乔说过的——“抱佛脚”! 顾唯转头,细雨中,邱林缩着肩,单薄的身子有些抖颤,如火焰的不安惊恐。全部的花圈、花篮、邱林带来的那束洁白青春的雏菊,此刻都已化为灰烬,见她忽又抬头,睁着红肿的双眼看向远处的顾山,一下下无声地抽噎着。 火苗已经熄灭,地上的纸灰被大雨猛地冲散,身旁的妈妈擦了擦鼻子,跟自己说:“带奶奶回家去吧。” 顾唯点点头。人群纷纷地撑起了伞,妈妈又走开,去和众亲友说着什么,大家陆续开始向墓园大门走去。随后,又看到邱林向叶馥父母告别,独自一人走了。风雨中,她失魂落魄地一个人离开,是否安全,顾唯心中叹道,可自己又有什么理由留住她呢? 邱林说得没错,叶馥是因自己而死。过往的记忆汹涌而来,那时樱花如雪飘下,为什么没有听从最初的理智,早早离她们俩远远的。叶馥单纯温暖,邱林忧郁固执,二人都无法承受这样的残酷。 早知道这样,早知道这样,就不让她去南京了——想着邱林的话,顾唯感到心上有数把尖刀刺入。 大雨仿佛没有要停的意思,爸爸也向自己走来,顾唯强打起精神,随着各位长辈,开车带爸妈和奶奶返家。 进小区停好车,远远看见钱乔站在楼下。忽然意识到,叶馥改变了我的命运,而这个人,却改变了邱林的命运。顾唯低下头,叹了口气,仍扶着自己的奶奶上楼,并没有去和钱乔搭话。 钱乔见他们一众亲朋返家来,人群中并没有邱林,顾唯低着头,扶着一位满头银发的老太太,钱乔心下犹豫,眼睁睁看他们上了楼去。 不多久,二楼又有女人的哭声传来,钱乔犹豫了好一会儿,终于还是上了楼梯去,顾唯家的门大开着,许多亲朋还在屋内站着,不时有轻轻走动的声音传来。 一股浓烈的祭祀的烟火味一直向屋外飘着,钱乔在门外站着,远远向屋内望去,顾唯坐在一张餐椅上,俯着身,手肘撑在膝头,两只手交握了,低着头,胸口不时起伏,似在深深叹息着,时而又抿一下嘴唇,连续涌出的眼泪在他灰暗的脸上划出一条光亮的线。钱乔心惊,倒吸一口冷气,也不禁落下泪来。 大雨中,邱林来了龙光寺,一下子跪倒在佛前的蒲团上,顷刻间,身后雷电交加,天色昏黑,雨汽直冲入殿门,向她背后袭来。她仰头去看佛像,顿时感到一股庄肃威严射了下来,仿佛在说,你受的也是千千万万的人受过的!邱林一下止住了泪,又转头去看殿内的其他人,他们脸上挂着的,既不是笑,也不是泪,是一种恭敬忘我的平静。 邱林磕了三个头,站了起来,慢慢向后退,忽然瞥见,两旁柱联上写的是:“人生如雾亦如梦,缘生缘灭还自在。” 邱林悲叹,走去另一个殿的抄经室抄了一卷《心经》,交给门口的师父,并请设牌位和供灯助缘,然后走了出来。 殿外是一个古朴的园子,中间是放生池,侧面屋檐下有一个木板搭的鸽棚,木棚内的白鸽们挤挤挨挨,似在躲避雨意。邱林顿时想起,那次和叶馥一起在草地喂鸽子,当时钱乔还将此景拍了下来,泪水又夺眶而出。有些不舍的,终究要舍,想舍的,却最终无法舍。一团团白茫茫的水汽,又向着邱林的面扑来。 雨中,龙光塔似也在哭泣,邱林痴痴望着,想起仙人洲的瑞云塔,想起钱乔说“锁妖塔倒,为爱赴死”,顿时泪如雨下,要经过多少荒寒的岁月,方能将思念烧成砖,累砌成高塔,可我的爱人,不会再出现了。 怀着万种痛苦,邱林踏进了风雨中,走着走着,抬头见前面两个身穿蓝色校服牛仔裤的女中学生,打着伞,背着书包,两个人的马尾有些歪了,但都很长,很直,想她们的脸,必然是一样干净、青春。转念想到自己,神情一定十分沉重。身旁无数的车灯在雨光中闪,一刹那,邱林看到高中时的叶馥和自己,这一刻,仿佛鬼使神差,她又往学校的路走去了。 风太大了,路两旁的树摇啊摇地压下来,潮湿的叶片在半空回旋、扑飞,打在邱林身上,又撞向地面,天黑了,已经看不清,这些叶片是树上掉下的还是地上被刮起来的。风诡异得好像刻意的捉弄,伞也像是快被折断了。 这个城市,每次回来都好像有些变动,此刻仍能清楚地听见,远远近近的,施工建造的声音。邱林叹道,自己到底是太迟钝,还是太敏感。 发了一会儿愣,钱乔忽然想起了什么,于是打开手机QQ,在群列表中找到了高中的QQ群。这个群是实名的,大一时刚组建的那几天,他看过,邱林和顾唯不在里面,后来也看过几次,仍然没有。此刻,他又翻了一遍名单,邱林和顾唯当然还是不在里面,可叶馥的红色HelloKitty头像居然还是亮着的,显示手机在线,不禁悲痛叹息。 群里已经很久没人讲话了,钱乔看到了班长殷悦和历史课代表宋光浩,分别点开小窗问他们,是否有邱林的QQ?回答却都是没有。钱乔叹了口气,忽然很想告诉他们“叶馥去世了”,但终于还是忍住了,只是向他们说了句“谢谢”。 邱林来到阴雨暗夜中的老学校,这里留存的建筑,到此时显得十分沉重苍老,是啊,这本来就是百年老校。她一直很静谧,庄严肃穆,虬曲的老树根,缠绕攀附着砖红色的墙面一直到屋顶,这么多年,它一直这样静静丛生着沧桑,任凭寂寞蔓延。他们是最后一届在这里的学生,毕业照便是以这座红房子为背景的。此刻雨丝飘飞,氤氲着粗壮的枝干,晕染着绿荫的轮廓。 雨水迷蒙间,邱林看见,满湖莲花的河水中的亭廊,那些美丽斑驳的民国红房子,被林间和地面的新绿包围着,日光流淌下,叶馥面颊粉雪,满是笑意,她穿着的红色卫衣与碧油油的草坪交相辉映,她捏着邱林手中的书角,那是两人一起在午间时分,坐在这草地上看一会儿小说。 所有的春天无从悼惜,所有的花叶刹那凋残,所有的声影笑泪骤止。我该如何倒退进从前的时光,留住你的脚步? 想起填志愿那天,叶馥抱着自己说:“不管你做什么决定,我都会支持你的。”邱林万念俱灰,泪流满面,连叶馥也走了,从此以后,这座学校,自己就真的只是一个游客了! 漆黑的路上,只有悲伤的暴风呼啸着,穿过身体逐渐变大的窟窿,仿佛明天的太阳不再升起,该由谁来唤醒天空。 叶馥会去哪儿呢?因为顾唯叶馥二人已经领证,所以灵堂是设在顾唯家的,她一定会回来的。邱林感到头部开始作痛,想到叶馥倒下的时候,该有多疼,眼泪比鲜血更红。她一个人躺着,很久很久。从此以后,她又要一个人,飘在顾山上空。她摧折销骨,化云作雾,留下其他人哀凄断肠,永无尽头。 人生如雾亦如梦,缘生缘灭还自在。 是不是,所有重情重义之人的心上,刻的都只是“强求”二字。是不是,简简单单地活着,已是最大的恩赐。 可如果所有的花,所有的时光,在绚烂后终将飘残,总要有些可以永恒的东西,来填生命无数的黑洞,就像精卫喙血,子规忘归。 雨终于渐渐小了,围墙外密集闪烁的车灯,剪出了雪松林在夜里的轮廓。曾经的少年,因一句默契,因一句陌路。陌路也不坏,总好过曾经的少年,在这个世界永远消失。 在黑暗中看见光明,在冰凉里感受温暖。可是,月亮已经看不见了,曾经的许多期许,注定无法完成了。
这得根据你们学院给的毕业论文要求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