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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密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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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杂志回扣30点,人生不经历风雨怎么会见到彩虹,让我们共同为未来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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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杂志涉密吗

保密工作交流书籍是涉密的。《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强调,个人拟向新闻出版单位提供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凡涉及本系统、本单位业务工作或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应当事先经本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纸介质涉密载体是指传统的纸质涉密文件、资料、书刊、图纸等。光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激光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CD、VCD、DVD等。

《保密工作》杂志是国内唯一全面反映保密工作的刊物,自创刊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对国际间谍情报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报道。介绍了新的间谍工具和方法,分析了重大间谍案件的始末,揭示了冷战后国际情报活动的新特点。现将精选案例重新汇编成册,奉献给关心国家安全和保密的读者朋友。本书是其中一册。《保密工作》杂志是国内唯一全面反映保密工作的刊物,自创刊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对国际间谍情报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报道。介绍了新的间谍工具和方法,分析了重大间谍案件的始末,揭示了冷战后国际情报活动的新特点。现将精选案例重新汇编成册,奉献给关心国家安全和保密的读者朋友。本书是其中一册。保密工作杂志被以下数据库收录保密工作杂志荣誉社科双效期刊保密工作杂志栏目设置保密在线_各地、论坛、要闻、大视野、信息安全、密事解码等关于投期刊网站介绍重要说明:投期刊是一家注册资本金500万、员工人数超150人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公司已合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牌照,依法从事期刊和

保密工作杂志保密意识淡薄

一、层级方面检查部门低于被检查单位,无法很好行使保密检查,出现领导班子不敢碰,绕道走的现象,不能使人信服。二、知识方面全国指导部门知识水平参差不齐,东北三省更是近几年甚至去年才开始保密工作,而把几十年的保密检查都列举在内,属于典型翻后账。 检查人员无法定密什么是国家什么是单位,上级也从未下过相关文件明确规定,都是模棱两可。导致检查指导为主的工作,变成一问三不知和一刀切 三、意识方面既然工作重要,为何不从领导层面落实,反而从下级往上级开展。造成省里经常检查,省直部门都不知道,经常电脑传输文件给下级让其传输回去,造成下级全是被动接收的文件。四、硬件设施不到位电脑国产化、办公设备国产化不到位,检查软件不到位,不给设备如何干活,要求达不到实属正常。

随着社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这也对新时期、新形势下的检察保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关键词]:检察机关 保密工作 保密机制 教育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它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在我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大量新技术、新设备的不断投入和使用,使得大量检察秘密信息隐于无形、传递快捷、复制方便、可控性减弱,给传统保密措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挑战和压力。检察机关处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查处职务犯罪工作的最前线,工作中涉及和产生的秘密事件已经成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课题之一,做好保密工作也成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及时、准确、有效打击各类犯罪的重要保证。如何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环境,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成为各级保密组织和保密工作者不断探索研究的新课题。 一、当前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保密意识淡薄。大部分干警对传统的保密要求印象深刻,但缺乏对高科技状态下窃密手段先进性的认识,对新形势下信息网络安全的表现形式认识不足、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1)认为本单位已连续多年未出现泄密事故,思想上麻痹大意,在内网计算机中随意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涉密与非涉密U盘混用等;(2)对检察工作涉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检察工作涉及不到国家重要秘密,“无密可保”;(3)还有干警认为网上安全问题是保密部门和技术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这些错误认识,都妨碍了采取主动防御措施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二)涉密网络管理不力。个别部门对保密的要求还仅仅停留在对文件材料实体的保管回收上,而对存有大量保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设备安全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在:(1)规章制度不健全,个别部门对计算机办公设备和内部局域网缺乏完善的管理办法,没有相关的制度约束,网络管理处于放任状态;有的即便有制度,往往也因内容不全、条款不细导致制度流于形式、执行不力,不能适应当今形势发展的需要;(2)保密管理不严,个别干警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保密制度不落实,缺乏严格的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和制裁措施。(3)缺乏有效管理办法。对U盘、手机、便携式电脑等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管理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二、做好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几点思考(一)、加强重视,落实责任,做好督促工作领导班子首先要重视保密工作,要树立“涉密无小事,保密工作要打持久战”的观念,切实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充实好保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人员,具体领导保密工作的开展,把抓好检察机关的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密工作开展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费的投入,没有足够的经费作保障,就不能切实提高保密工作的质量。因此,应借检察机关搞“两房”建设之机,加大对保密工作的投入,进行保密工作软硬件建设,形成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防范体系。在密码传真机房、档案室等重要部位安装防盗门、报警器,配齐“三铁一器”设施,配置电脑、电话、灭火器等设备,使其达到规范的防盗、防潮、防火、防尘要求。将保密工作纳入全年目标考核,作为部门年终目标考核的一项内容和干警业绩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每个干警的岗位保密责任。明确各涉密部门负责人为办案保密第一责任人,部门内勤为兼职保密员,形成一个以院保密委员会为中心,以院保密部门为龙头的由决策层到执行层自上而下,涉及检察工作各个环节的严密的保密网络体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以期达到有效改变以往只是口头要求“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的笼统做法,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切实落实保密规定,为保密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二)、强化教育,搞好宣传,促进素质提高检察机关涉密范围广,涉案人员多,多数检察干警都有接触案件和国家秘密的条件,可以说均为涉密人员,有些院还有一部分聘用人员也可能接触国家秘密。因此,加强对全院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对检察保密工作的任何麻痹和懈怠,都可能给检察事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认真做好检察保密工作的出发点,就是要增强全体干警的保密意识,抓好重点涉密人员尤其是要加强对新调进、轮岗、竞争上岗人员的保密教育工作,使干警充分认识到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保密意识,自觉做好保密工作。在对干警的教育宣传中坚持做到:第一,在形式上不断求活,组织观看保密教育的影视资料图片、组织保密知识竞赛、进行保密业务研讨会等,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引导干警强化保密观念,自觉把保密工作融入到检察业务工作中去;第二,在内容上不断求新,在开展宣传教育基础上,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及时抓住发生在系统内外的典型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把一些苗头性的现象与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三,在效果上不断求实,强化保密监督,定期开展保密检查,通过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和抽查、自查、互查等方式,有的放矢,解决问题,确保检察办案工作的安全性。(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完善保密机制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检察保密工作更加复杂而具体。因此,开展新形势下的检察保密工作必须要有制度保证,要通过建立健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要事项保密制度和加强对涉密人员、载体、局域网安全保密的管理,以达到不断规范管理、完善机制。具体来说,检察机关在遵守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方面,要从以下五个方面不断规范、完善保密工作机制:一是保密重点明确化。将举报中心、反贪局、侦监科、公诉科等科室确定为保密工作要害部门,保密室、传真室、档案室等确定保密要害部位。二是收发文规范化。从收文开始即严格按照谁收稿、谁负责的规定,把好公文收集的保密关;发文严格规范发送范围,秘密文件只能向特定的部门及领导发送,严格控制涉密范围。三是案件保密纪律化。经常强调办案纪律,强调办案人员下班前,要锁好案件卷宗,不得让人随便翻阅案件,使干警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听的不听,不该问的不问。四是档案管理专业化。加强密文、密件的档案管理,严格执行归档、销毁、保管等规定,确保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专职负责。五是定密解密正常化。科学确定保密范围、秘密事项及其等级,使该保密的能真正保住,该解密的及时解密,该交流的信息能够正常交流。(四)、加大力度,提高认识,筑牢思想防线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办案人员知悉的秘密事项最多,是窃密者的重点目标。因此,这些人应列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和保密管理的重点。意识是行动的指南,要做好保密工作,首先要解决的是意识问题,我们要不断更新传统意义上的保密观,树立现代保密观,坚决纠正那种认为“保密工作是机要、内勤的事,与我无关”之类的模糊观念和个别同志存在的重办案轻保密的麻痹思想,赋予保密工作服务性、知识性、实效性和法律性的内容,牢固树立现代保密意识,以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要把好涉密人员选用关,不断提高保密意识,要将保密工作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样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丝毫不能麻痹、松懈;始终绷紧保密这根弦,严格执行制度,对任何泄密的人和事都要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严重的失泄密案件,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要坚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从而达到强化检察机关拒腐防变的能力,使检察工作朝着廉洁、公正、高效的方向发展.

保密工作人员复杂,平均责任感下降。许多人为了利益,出卖保密信息。法人单位负责人保密意识淡薄,出现对企业或国家重要信息泄密且无从监管的现象。互联网存在泄密且难以跟踪的问题。法制意识淡薄,公众普遍缺乏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

还有就是在一些论坛方面也容易泄漏,再就是公司管理的还不够透彻

北京交大学位论文保密期限

保密管理本科专业开设技术类课程十分必要,也具有可行性。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保密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保密管理论文 范文 一:保密管理概论论文

摘 要

保密管理制度是做好__的关键和保障,是一个国家__的思想和核心价值的体现。同时,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法律体系又是两个密不可分的重要环节,法律体系指导管理制度的建设,完善的管理制度则是践行法律体系的保证。

放眼世界各国,美国的__发展的时间长,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最为完善、最有特点。美国没有专门的保密法,但拥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美国也没有专门独立的保密行政管理机构,却拥有比较成熟的保密管理制度。相比之下,我国虽然有专门的《保密法》,但却很难说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

深究美国__的思想,平衡公开与保密之关系是纵贯美国保密思想发展史的主线。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的发展总趋势是放松对政府信息的管制,有利于公民获取政府信息。同时,这也是各国保密制度的基本要求。相比中国,虽然新《保密法》较旧《保密法》有不少的改进,但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却保持不变:一如既往地强调保密是原则,保密优先于公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并学习美国保密制度、保密法律和保密思想,对完善我国保密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管理制度;法律体系;思想价值;保密法

第一章 绪论

关于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二者的规定不尽相同,由于前者晚于后者颁布,依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前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这里存在的问题在于,将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自然人死亡的日期就一定合理吗?利害关系人何时提出申请则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意愿,如果将法院判决之日作为死亡之日的话,这一日期显然过于主观而缺乏确定性。并且死亡日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了继承人的确定、遗产的范围等诸多重要问题。如果,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执行的话,必然会引起一定的质疑和反对,实行起来有失公允。在没有完全保护利害人利益的现实情况下,这有违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宗旨。

在关于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上,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没有对其做出相关规定,而是在最高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规定了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其内容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但是,我国的这种规定很明显是不适合的,在某些案件中,在很多的法律实践中,这些规定凸显出很多问题,带来了很多争论。

第二章 各方观点讨论

(一) 关于死亡日期规定的讨论

在宣告死亡时,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涉及到遗产继承、 保险 金赔付、生存者的人身关系等重大事项:如遗产的具体范围,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具体范围,继承开始的时间,转继承、代位继承发生的可能牲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魏振瀛在《民法》中提到: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对一般情形的失踪,失踪人死亡的时间有的被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日本、台湾地

区),有的被规定为得知失踪人最后一次音讯之时(如瑞士);对于在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的人,其死亡时间有的规定为战争停止、船舶沉没或危难消失之时(如日本),有的被规定为失踪人于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之时(如瑞士、意大利),还有的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台湾地区)。

余能斌和马俊驹在《现代民法学》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生理死亡是自然现实,宣告死亡是法律现实,它是一种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推定出他已死亡的事实。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宣告死亡制度中,死亡日期的界定,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呈现出“仁者见仁,智者见者”的局面,每种观点都有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及立法价值。但是,无论是从法理角度推断出的死亡时间,还是各国立法给出的不一样的规定,都不能完美地适应于每一个案件。

(二) 关于利害人顺序问题的讨论

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针对利害人顺序问题,主要有三中学说。第一种是“有顺序说”,即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时,有顺序之分,并分为多个顺序。前一顺序不申请的,后一顺序不得申请。同一顺序互不影响。在我国的立法中,就采用了这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是“无顺序说”,即所有利害关系人都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权利,每个厉害关系人都不会受到 其它 关系人申请与否或反对申请或申请的影响。

第三种观点是“配偶优先顺序说”,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说,即:配偶有

一票否决权,其他申请人申请权利平等,在配偶不允许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申请失踪人宣告死亡。

魏振瀛在《民法》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重在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别是其近亲属的利益,与谁提出申请无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将遭到损害,这显然违背了民法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

还有一种争论,就是针对债权人在宣告死亡中的申请顺序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样,可以作为申请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允许债权人作为申请人,虽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其效力超出了债券效力的范畴,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宣告失踪制度加以解决,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应限定在下落不明的近亲属范围内。

第三章 典型案例及分析

(一)死亡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1、案件简介:

湖南娄底发生一起案件:甲男与乙女成婚三个月后某天,乙女不慎落入江中,甲男听到呼救即跳入水中去救,不幸双双罹难。甲男尸体被找到,乙女尸体未找到。事故发生两年后,乙女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甲乙生前分别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以甲男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乙女;另一份以乙女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8万元,指定受益人为甲男。另外,甲乙

婚后新购房屋一套,价值6万元。双方无子女。双方父母因保险金和房屋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甲男的亲属主张:乙女先于甲男落水,且女性体力较男性弱,故乙女应先于甲男死亡。在第一份保单中,受益人乙女先于甲男死亡,按保险法第63条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保险金,故该10万元保险金归甲男的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中,受益人甲男后于被保险人死亡,即在乙女死亡时,甲男能成为受益人。在甲男死后其所受益之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父母继承;甲乙共有的房屋先析产,甲、乙各得3万份额,因乙死亡在前,故乙女的3万份额由作为丈夫的甲和乙的父母平均分割,每人1万。甲的3万份额,因乙女先于甲男死亡,乙不享有继承权,故应由甲的父母继承。那么对于该房屋甲的父母共获得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2万份额。综合以上,甲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乙女的亲属主张:虽然乙女先落水,但其死亡日期应是法院作出死亡宣告的日期,该日期在发生事故的2年后,故甲男死亡在前,乙女死亡在后。根据法律,可得出完全相反的分配结果:乙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甲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还有人主张:鉴于本案的特殊牲,可以认定甲乙同时死亡,依据继承法规定互不发生继承关系;依保险法规定应推定受益人先死,则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遗产由双方继承人各自继承,则第一份保单的10万元保险金应作为甲的遗产由甲之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的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乙的遗产由乙之父母继承。房屋由双方父母各继承3万份额。

2、案件分析

按照现行法律中的各项规定,第二种做法无疑是最正确的。最终法院也给出了和第二中做法相同的判决,但是合法的判决并不意味着一定合理。很显然,这样的判决违背了事实上的公平正义,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此案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宣告死亡中的死亡日期应该如何确定。不一样的确定方式造成了完全相反的两种后果,因此,这就对利害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果采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确定死亡时间,确实有一刀切的武断的嫌疑。

如果按照第三种说法处理,对于案件中的两方利害人来说,是再公平不过了,但那只是一种设想,并不是现实情况。在第一种说法中,甲方父母由乙女先落水,

且女性的体力弱于男性,因此得出乙女先死于甲男,这种说法缺乏合理性,且属于推断。即使之后的基于乙女先死这个论断的论述完全合理,也并不能代表这种说法就有说服力。、

同样,第二种说法中,它的一切证据和理论都是符合现行法律的,因此取得了法院最后的认同。但同样,对于甲男和乙女的死亡时间,也是推断出来的,并没有十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乙女后死于甲男,所以即使第二种说法合法,也并不能使得甲男的利害关系人信服。

可以说,前两种说法都不合理,只是第二种说法合法,得到了法律的认同。因此,如果为了遵循民法公平和公序良俗的原则,第三种说法无疑是最好的。

(二)利害人的顺序究竟是否合理?

1、案件简介

2001年10月12日,李建苹的丈夫潘永光失踪,留下了100多万的遗产,2008年其父亲为了能分得财产,多次要求对其儿子进行死亡宣告,但由于申请顺序问题,其父亲在儿媳不同意的情况下无法申请,最终导致儿媳、孙女和失踪人的父亲关系破裂,成了彻底的陌路人。

2、案件分析

这个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宣告死亡申请人设置顺序是否合理。潘永光在失踪7年之后,其父亲申请对其进行死亡宣告是十分合理的,因为从常理上推断,失踪7年、杳无音信的潘永光应该已经死亡,此时进行死亡宣告,便可以结束以潘永光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解决由财产分割带来的矛盾。但是,在现实中,如果被宣告人的配偶不同意进行死亡宣告的话,其他人便无权进行死亡宣告,配偶便可以独自侵吞失踪人财产,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就像这个案件中的李建苹一样,坚持不同意潘永光的父亲进行死亡宣告,这样推断,并不排除她想独自占有100多万的财产。因此,在利害人利益的分配上就出现了严重不平等和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没有达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四章 各方观点综述

(一)死亡时间依据事实,尽量遵循公平原则

在一般的情况下,学界公认都以判决书中确定的时间为其死亡时间。因为,法院的宣告死亡的判决是具有强烈的法律宣示性的,更具有权威和准确。但这样的看法,恰恰忽略了失踪法定期间的作用。失踪人死亡的可能性随着失踪时间的延长而逐步强化加大,所以,以法定失踪期间来确定死亡时间的方式更加合理。

如果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失踪,但根据当时的情形已经可以确定其死亡的,或者是经过有关部门寻找后确定其不再生存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发现其尸体,都会认定其死亡,不需要经过宣告死亡的法定程序,当然也不必确定死亡时间。但利害人由于心理上的原因肯定要等待法律上已经死亡的证明,是不会接受这样的事实的。所以,法律上的确认不仅仅是一个程序上的认定,更是对于利害人心理上的安慰。

所以,确定死亡时间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遵循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还要坚持公平的民法原则,不能出现损害利害人利益的情况。综上,我认为,在有证据表明失踪人死亡时间的,我们以其真实的死亡时间为准。若否,则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应该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判决的依据应该为法定期间届满之日。

这样可以基本保障不同情况下宣告死亡人的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减少在审理过程中产生的审理差异。

(二)“配偶优先无顺序”应当借鉴

我国学界较为流行的三种说法中,第三种说法较为符合我国的现状,即“配偶优先无顺序”,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因为它既避免了前一顺序不申请的情况下后一顺序不得申请的尴尬情况,又兼顾了公平原则和特殊情况。

“无顺序”的说法本来就是一种公平的做法,再加上“配偶优先”的限制,使得这种说法更加合理和适合于法律实践。

第一,避免了自己的婚姻由他人来决定的问题,保护了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减少了对配偶的情感伤害,这也体现了人身权大于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第二,这种观点对于宣告死亡制度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因为并不是所有宣告死亡案件中都会涉及到配偶这一利害人。

第三,如果出现想案例中一样的配偶,后一顺序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进行举证,请求法院剥夺其优先申请权,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综上,“配偶优先无顺序”的观点最适合我国的社会情况和国情,应当被采纳。

参考文献

[1]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保密管理论文范文二:学位论文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不宜公开内容,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保密管理的学位论文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知识产权、技术秘密或敏感信息等,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的撰写和保密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应尽量对涉密学位论文作脱密处理。对于无法作脱密处理的论文,导师应认真做好涉密学位论文从开题、撰写、印制到评阅、答辩、归档等全过程的保密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划分为公开、内部、秘密和机密四级。

公开:大多数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术研究公开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予以公开。

内部:研究成果不列入国家保密范围而又准备申请专利或技术转让以及涉及技术秘密,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秘密、机密:研究背景源于已确定密级的科研项目的学位论文,属于涉密学位论文。

第二章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

第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申请论文定密,并严格实行“先

审批,后撰写”的原则。

第六条 涉密论文的定密申请应在论文开题前提出,申请人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附件1),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题 报告 和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程序

(一)涉密论文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审定人进行初审。

(二)各单位主管研究生 教育 的领导是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审定人,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初审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及变更规定》等有关文件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

(三)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申请报送科技处审核和学校定密工作小组审批。

(四)涉密学位论文保密期限根据密级确定,秘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10年,机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20年。

第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作者须签订《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 协议书 》(附件2),并承诺对有关涉密内容负保密责任。因工作关系接触涉密学位论文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传播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三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

第九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撰写和修改,

第十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是重要的学术著作,也是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学位申请人在离校前,应将涉密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论文定密审批表》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协议书》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涉密论文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校学位办应做好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管理工作,在保密期限内,应将涉密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及其电子版专柜存放,未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及其相关信息禁止上网检测和传输,保密期内不列入抽查评估的范畴。

第十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期满即自行解密。解密后的涉密学位论文按照不涉密学位论文的 收藏 、管理与服务 方法 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生, 毕业 前填报学位授予信息时,相关信息应根据保密要求,作相应技术处理,避免泄密。如填写学位论文题目和关键词等信息时,可填“保密论文”,不填具体题名和关键词。

第四章 内部学位论文的审定与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科研项目的特殊性或研究内容保密的需要,少数学位论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按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申请保密。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部学位论

文保密期限原则上为2至5年。论文完成后,在论文封皮和扉页右上角处明确标注保秘审批确定的论文密级和保密期限,如“密级:内部3年”字样。

第二十条 内部学位论文应在论文开题时申请保密,论文作者需在导师指导下填写《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附件3),报本单位__负责人和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在开题、评审(含预审)、答辩(含预答辩)过程中,导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具体的保密要求,报所在学院__负责人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必须事先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去密处理后,方可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去密处理不当导致泄密的,其责任由作者和指导教师承担。

第二十三条 通过论文答辩后的内部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完成相关审查审批而擅自撰写涉密论文或内部论文,导致的后果由本人自负。相关单位、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导师、研究生未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对涉密论文进行审查审批和保密管理,导致泄密或存在严重泄密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审批保密学位论文的学位申请人,毕业离校时,论文作者凭校学位办开出的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证明(附件4)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保密学位论文质量控制 措施 和 规章制度 ,确保保密学位论文质量。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办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

会的。硕士毕业论文签订保密三年保密协议何时解密,这个协议是无效的,不要理他就是。因为:这个协议是违法的,违法的协议无效。并且保密协议从签订公司就没有履行,所以你也不需要履行。这个纯粹是吓唬人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一般博士论文的保密期都是2年,有些会时间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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