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垄断法论文
专利和反垄断
产权产权虽具有垄断性,但只限于财产权的范畴,是一种排他性和对知识产权持有人的保护,此“垄断性”与政府支持的垄断不同。知识产权中专利的保护并不会造成垄断,反而会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滥用专利权才会产生垄断,在于专利权运用的尺度了。
你的理解有偏差,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发明人运用专利所得的利益,反垄断法保护的是合理的竞争秩序,他们针对的是不同的东西。比如你的专利是一种治胃病的药,那么只有你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这种技术去生产这种药,但是你并没有权利禁止别人生产其他能治疗胃病的药;如果你把所有生产胃药的企业都兼并了,或者联合各个胃药厂来瓜分市场抬高价格等限制竞争,限制他人进入胃药生产销售领域的话,那你才是违反了发垄断法。当然也有人利用专利的手段达到垄断的目的;这个在法律中也有如何处理的规定。
两个法规都是正面积极的,都是为了提高社会整体效益。因此需要同时存在。但是中间冲突、矛盾的地方,应该有更多细节规则来约束,让两个法规能在所针对的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不是让它们相互矛盾。
上升到哲学的角度了。
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案
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其地位凌驾于其他所有经济法规之上。但即便在已经实施反垄断法的全球100个国家和地区之间,它也是不同观念的争论焦点,已有的各国法律规则和实践相差之大,远超过其他法律部门。从一百年前诞生至今,反垄断法的精神、实质也发生了很大改变,研究发达国家的反垄断历程对我们了解中国《反垄断法》显然将会有所裨益。 一般认为,美国1890年颁布的《抵制非法限制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立法。因最初是由参议院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议案,故称《谢尔曼法》,由于当时企业兼并多是通过“托拉斯”的形式进行,所以这部法律也叫《反托拉斯法》。 利用《谢尔曼法》,美国政府曾成功地肢解了标准石油公司、美国烟草公司和AT&T(美国电报电话公司)这三个最有名的托拉斯。 在欧盟成立后,竞争法也成为其体系中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建立欧共体、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等三个基础条约及相关文件,其法律效力凌驾于成员国的竞争法之上,后者不得与欧盟竞争法相抵触。 在亚洲,日本政府为了赶超英美德等发达国家,集中财产参与国际竞争,先是鼓励和保护垄断。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凭借美国政府的干预,日本依照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于1947年4月颁布了严厉的反垄断法《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成功地肢解了三井、三菱、住友和安田4大财阀,并在以后多次对该法律进行了修改。除此以外,日本政府还为该法律的执行特别设立了公正交易委员会。 从第一步真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出台到现在已经有超过一百年的历史。尽管因国情不同,各国的反垄断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存在着差异,但因为反垄断法基于的经济学原理相同,因此近年在内容上体现出很大的趋同性。 而各国反垄断法一个根本的原则就是:反对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而不是反对企业的垄断地位。■ 国际反垄断成效之一:资源重组 波音在1996年宣布收购麦道后,波音公司就遭到了欧盟方面的巨大压力,但此案在波音作出巨大让步后最终得到了通过,其博弈过程显示了反垄断案件的复杂性 1996年12月15日,世界航空制造业第一巨头美国波音公司宣布收购世界航空制造业排行第三的美国麦道公司,在全球飞机制造业引起了轩然大波。按照1996年12月13日的收盘价,波音公司完成这项收购共需出资133亿美元。在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合并之后,新波音公司的资产总额达500亿美元,净负债为10亿美元,员工总数20万人。1997年,新波音公司的总收入达到480亿美元,成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民用和军用飞机制造企业。 在二战之后,波音公司以原有的B-52型轰炸机的生产设备和厂房为基础大量生产波音707大型民用客机,奠定了其在世界大型民用客机生产领域的垄断地位。1996年,该公司赢得了346架订货,是6年内订货最多的一年。 而波音公司和空中客车公司的竞争对手麦道公司的竞争实力则正在不断下降,其占世界民用客机市场的份额已从原有的22%下降到兼并前的不足10%。从军工产品来看,尽管麦道公司曾经是世界最大的军用飞机制造商,生产了著名的F-15、FA—18等战斗机,但在1994年,美国的洛克希德与马丁·玛瑞塔合并,组成了洛克希德·马丁与麦道公司展开了激烈的竞争。1996年,洛克希德·马丁又斥资91亿美元,兼并了另一家军工大企业——劳若。三家公司联合之后的年销售额达到300亿美元,是麦道公司年销售额的两倍,极大地削弱了麦道公司的竞争实力。现实表明,波音公司通过兼并麦道需要扩大生产能力,增加生产技术人员,而陷入困境的麦道也需要通过被兼并来寻找生机。 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根据美国的有关法律,如此大规模的合并必须经过美国反垄断当局的批准。关于兼并的允许范围,法律中明确规定,如果两家公司合并以后市场份额的平方和大于1800,公平交易部的反垄断处或联邦贸易委员会就有权立案调查。照此规定计算,波音所占的市场份额为60%,仅其一家的平方就是法律条文规定的两倍,麦道所占的市场份额为15%,两家市场份额平方和为3825,是立案调查标准的两倍多,但最终还是获得了美国政府的放行。 由于这起合并事件使世界航空制造业由原来波音、麦道和空中客车三家共同垄断的局面变为波音和空中客车两家之间进行超级竞争,因此波音公司兼并麦道公司事件对欧洲飞机制造业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在政府和企业各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1997年1月,欧洲委员会开始对波音兼并麦道案进行调查;5月,欧洲委员会正式发表不同意这起兼并的照会;7月16日,来自欧盟15个国家的专家强烈要求欧洲委员会对这项兼并予以否决。美国和欧洲各主要国家的政府首脑纷纷卷入这场兼并和反兼并的冲突之中。 一时间,美国与欧洲出口企业之间酝酿着引发贸易大战的危机。最后,为了完成兼并,波音公司在1997年7月22日不得不对欧盟做出让步,其代价是:1.波音公司同意放弃三家美国航空公司今后20年内只购买波音飞机的合同;接受麦道军用项目开发出的技术许可证和专利可以出售给竞争者(空中客车)的原则;同意麦道公司的民用部分成为波音公司的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分别公布财务报表。 经15个欧盟国家外长磋商之后,7月24日,欧洲正式同意波音兼并麦道;7月25日,代表麦道8%的股份,持有1亿股的股东投票通过麦道公司被波音公司兼并。1997年8月4日,新的波音公司开始正式运行。至此,世界航空制造业三足鼎立的局面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两霸相争的新格局。 国际反垄断成效之二:终遭肢解 标准石油作为美国历史上最为强大的托拉斯,标准石油受到了美国政府长达20多年的起诉和打击,并最终遭到分拆,这一案例为美国乃至全球的反垄断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作为全球第一家托拉斯(以高度联合形式组成的综合性企业集团),标准石油的解散无疑是全球反垄断史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其所造成的影响在一个世纪后的今天依然意义非常。 1870年1 月10日,洛克菲勒在俄亥俄州创建了标准石油这家有史以来最为强大的垄断企业,其定名是为了标榜该公司出产的石油是顾客可以信赖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到1879年底,标准公司作为一个合法实体成立刚满9年时,就已控制了全美90%的炼油业。自美国有史以来,还从来没有一个企业能如此完全地独霸过市场。 1882年,洛克菲勒在他的律师多德首度提出的“托拉斯”这个垄断组织的概念指导下合并了40多家厂商,垄断了全国80%的炼油工业和90%的油管生意。 1886年,标准石油公司又创建了天然气托拉斯,并最后定名为美孚石油公司。1888年,公司开始进入上游生产,收购油田。1890年,标准石油公司成为美国最大的原油生产商,垄断了美国95%的炼油能力、90%的输油能力、25%的原油产量。标准石油公司对美国石油工业的垄断一直持续到1911年。 以标准石油为首,美国历史上一个独特的时代——垄断时代就此到来。托拉斯迅速在全美各地、各行业蔓延开来,在很短的时间内,这种垄断组织形式就占了美国经济的90%。 在国际市场上,标准石油也迅速取得了支配性的地位。19世纪80年代,由于美国的工艺已使标准公司的产品优于欧洲人的产品,因而标准公司赢得了欧洲大部分地区的煤油市场。在19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煤油出口占到全部美国石油产量的一半以上。从价值上说煤油占美国出口货的第四位;在工业制品中占第一位。欧洲则是它的最大市场,而其中至少有90%的出口煤油是经过标准石油公司之手出去的。 随着标准石油的不断膨胀,它也成为了美国政府反托拉斯的头号打击对象,被作为“进行欺诈、高压、行使特权”的代表,首当其冲受到批判。1890年,美国政府颁布《谢尔曼法》,美孚石油托拉斯不得不解散。但事实上,洛克菲勒的石油帝国仍然存在,各分公司仍然步调一致,协同作业;各公司的收入还是由以洛克菲勒为中心的委托人来管理。1899年6月,洛克菲勒改组美孚石油公司,以新泽西州的美孚公司重新登记,美孚石油公司的石油霸主地位再次得以确立。但在1908年,西奥多·罗斯福出任美国总统,开始了托拉斯与反托拉斯之间最为激烈的对抗。罗斯福提出要将垄断市场、勾结铁路的美孚石油公司彻底铲除。1911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宣判美孚石油公司解散,洛克菲勒为之辛苦经营40年、耗尽毕生精力的石油王国轰然倒塌。美孚石油公司被分成38个独立的企业,各自成立董事会。 尽管被分拆已近一个世纪,但今天人们依然能看出当年这个石油帝国的庞大。如今全球排名前两位的石油公司埃克森-美孚和德士古-雪佛龙均来自于当年的标准石油,其中的埃克森-美孚更为《财富》杂志2006年度财富500强的首位。 国际反垄断成效之三:霸权受限 微软在全球PC机操作系统等软件市场占有巨大的市场份额的微软在2000年险遭美国政府分拆。尽管最终幸运地逃过了一劫,但微软在世界各地都长期陷入了反垄断诉讼的漩涡,微软的案例在经济学界也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身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商,1975年成立的微软公司在全球PC机操作系统等软件市场占有巨大的市场份额,经常被推上反垄断法庭。但其中最为危险的,莫过于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向微软发起的反垄断诉讼。 在裁决书中,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在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在其调查报告中称:微软在Intel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 此后形势立刻向不利于微软的方向发展。1999年12月8日,美国19州和司法部再一次起诉微软公司违背反垄断法《谢尔曼法》。随后INTEL宣布解除其与微软多年的同盟关系。主审法官杰克逊出具了《微软垄断明证》,进一步证实微软垄断是事实。媒体和政府不断提出拆分微软公司的可能性。 在2000年4月4日,法庭宣判微软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谢尔曼法》,使用阻碍竞争的手段维持微软的垄断地位,杰克逊称微软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的核心部分。微软的三项罪名是:通过反竞争行为维持垄断;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和将其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 2000年6月,杰克逊法官作出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他内容,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E浏览器等,微软随后以法官杰克逊的司法公正性有问题提出上诉。2001年6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但维持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判决,判决微软利用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力量打击竞争对手,与电脑制造商和软件开发商签订一些排他性合同违法,微软最终艰难度过风波。■国外反垄断大事年表 1624年 英国颁布《垄断法》,它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1890年 美国国会通过《谢尔曼法》,全称《抵制非法限制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1890年7月20日,该法在国会通过,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也就被称为全球反垄断法之母。 1911年5月15日 美国最高法院终审裁定美孚石油公司(即前标准石油公司)垄断贸易成立。勒令美孚必须在从1911年6月1日开始的6个月内把该垄断企业分成34家公司。 1911年 美国反托拉斯局起诉美国烟草公司,利用掠夺性定价等方式垄断烟草业,控制95%的美国香烟市场。该公司被裁定有罪,勒令拆分为16家公司,现在仍在运作的包括雷诺士及英美烟草。 1911年 美国司法部起诉美国钢铁公司,指其长期控制市场的50%,但最高法院于1920年宣布其无罪。 1914年 美国《克莱顿反托拉斯法》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颁布。 1947年 日本颁布《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一般简称为《垄断禁止法》)。 1949年 美国司法部对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提起了反垄断指控,要求AT&T公司与韦斯特公司相分离。但该案在1956年不了了之,其垄断地位并未受到损害。 1957年 德国通过首部反垄断法即《反对限制竞争法》,维护德国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 1962年 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第17号条例,该条约规定了适用于限制竞争性做法和滥用支配地位的一般规则,确立了欧盟的反托拉斯法制度。 1969年 反托拉斯局起诉IBM长期垄断计算机市场,将电脑硬件和软件捆绑销售。这宗诉讼是美国政府首次挑战电脑行业,拖延了13年之久,司法部在1982年将案件撤销。 1974年 美国司法部再次向AT&T提起反垄断指控。AT&T公司于1984年一分为八,保留原公司名称的AT&T只能经营长话业务,被肢解的七个小贝尔如西南贝尔、太平洋贝尔、大西洋贝尔等只能经营市话业务,并受政府的监督和管制。 1976年 美国实行《反托拉斯改进法》,企业并购必须经联邦贸易委员会或联邦司法部的审批。 1992年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了《1992年横向合并准则》,重点规范企业间的横向合并,如果影响市场结构,就可予以起诉。 1998年5月 美国联邦政府和19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政府指控微软公司垄断。指控微软的罪状主要包括,将“探索者”网络浏览器与视窗98操作系统捆绑销售,以终止视窗操作系统的使用许可证为威胁,以捆绑销售的方式强迫IBM、康拜等个人计算机制造商安装“探索者”浏览器,胁迫网络服务商放弃使用导航者而改用“探索者”。所有这些罪状都涉及到微软公司的不公平商业竞争行为。 1999年 美国首例维生素市场的反垄断诉讼,持续时间长达5年。最终,被告瑞士罗氏公司被处以62亿欧元的罚款,元气大伤后于2002年退出了维生素业务。 2000年6月7日 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将微软公司一分为二的拆分判决。 2004年5月1日 随着反托拉斯法的执法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欧盟进行了反托拉斯制度的根本改革,正式实施新的反托拉斯执法制度。
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是当前世界各国面临的突出难题,明确其判定原则和计算方法是解决这一问题 的重要切入点。“公平、合理、非歧视”将成为我国司法、执法处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上的核心原则,在计 算方法上可借鉴“合理许可费”的基本经验,并完善专利池比较法。建议继续明确 FRAND 的内涵与外延;增加 专利许可费率参考因素:包括标准必要专利所生产产品的行业利润和避免许可费叠加;加强构建专利池工作,发 挥专利池对标准推广的促进作用及在明晰许可费率上的优势。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公平合理非歧视;专利池比较法 披露义务、许可费率及禁令救济是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 涉及的三大核心问题, 目前世界各国均未提出广受 认可的解决方案。2014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侵犯 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公开征求意见稿) 》 (简称《意见稿》),在第 27 条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问题做 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进一步激发了产业界、学术界对此问题的关 注。本文拟就许可费率问题展开研究,探索适合我国产业发展的标 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判定规则和计算方法。 广,避免技术锁定(hold-up),防止许可 费率堆叠(Royalty Stacking)、合理分配标 准推广带来的增益以及提升产业整体利益等 诸多需求,这些因素里的每一项都会对标准 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产生重要影响。实践中, DVD 许可收费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似仍在 眼前,彩电、手机、MP3 等行业却开始频 遭专利许可困扰,“剪不断,理还乱”成为 现实困境。一、存在问题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高低问题是困扰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 准实施者的核心问题。从源头探索这一问题发现,许可问题由来已 久,“最早的案例可追溯到中世纪。”【1】 2013—2015 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 接连发起并公布多起反垄断调查案件,直指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过高问题 这些调 查在确定许可费率上都有进步,但在推进标 准必要专利计算方式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 上,迟迟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标准必要专利 许可费率依然是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然而,其价值评估以及 许可费费率判定却一直未得到根本解决。历史上,为解决商业谈判 和司法审判中对许可费率的迫切需求,出现了现金流折现法、盈利 能力资本化法、蒙特卡洛模拟法、投资回报率法、25% 规则以及 “Georgia-Pacific”因素
说的是中国的反垄断法吧 只有一个案例 汇源果汁收购案 被商务部否决了 中国商务部驳回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收购汇源的申报材料,此后多次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2009年3月18日,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否决了这起并购。 详情
在知识产权实务中,经常会有人谈到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 还有一种说法,“三流的企业做产品、二流的企业做品牌、一流的企业做标准”,其中所谓的标准是指拥有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指包含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且在实施标准时必须使用的专利。在这里有专利过度化,涉嫌垄断的意思。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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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森路透集团公司的Emerging Sources Citation Index收录。由中国运筹学会主办,上海大学承办,德国斯普林格(Springer)集团出版的全新英文刊《Journal of the Operations Research Society of China(中国运筹学会会志)》(以下简称“《会志》”)于2013年3月正式创刊,是一本国际性运筹学期刊,并力争成为世界一流的运筹学期刊。该刊主编为袁亚湘院士,副主编为胡晓东研究员、汪寿阳研究员、张汉勤研究员。担任编委的30多位科学家分别来自中国(含中国香港地区)、美国、德国、英国、加拿大、日本、瑞士和新西兰等8个国家和地区。此前,《会志》还获得了中国科协学会能力提升专项优秀期刊国际科技期刊项目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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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督检查及反垄断局是一个政府机构,具体职责为:(一)指导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拟订价格监督检查方针、政策、任务、工作计划及实施意见。(二)监督检查价格改革方案和价格调控管理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管理的建议。(三)组织实施全国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国家机关收费、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明确实施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政策界限,协调解决检查中出现的政策问题。(四)查处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价格、收费违法案件;协调处理省际间的价格、收费违法案件,查处重大价格、收费违法案件。(五)负责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调查、认定和处理重大的价格垄断行为和案件。(六)组织开展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调查、认定和处理重大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案件;负责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监督检查应急工作。(七)起草有关价格监督检查法规草案和规章,依法界定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价格垄断行为。(八)受理不服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九)指导全国价格社会监督、公共服务、信用建设和价格举报工作。(十)指导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干部队伍的业务建设。(十一)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属于国家发改委(正部级)下属单位。所以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属于正厅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