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当前位置:论文百科> 正文

优秀论文大全

发布时间:2023-12-09 19:49:44

优秀论文题目大全

题目就叫——习惯与健康,孰轻孰重?

论文题目如下:1、高校大学生创业分类指导体系研究。2、论大学生创业实践的教育与指导。3、大学生需要怎样的创业指导与服务。4、环境经济学视域中的大学生创业实践指导。5、浅谈大学生创业教育视角下的就业指导课程改革。6、大学生创业教育与指导。7、浅议创业指导工作对大学生创业能力培养的重要性。8、开创现代高校就业指导新局面——大学生创业教育浅析。9、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指导教程。10、论大学生创业教育与指导体系的构建。11、大学生创业项目的指导工作相关思考。12、大学生创业教育与指导的社会参与研究。13、对"大学生创业与就业指导"课程建设的思考。14、当代大学生创业动因及创业指导教育策略探讨。15、大学生创业的指导模式探讨。16、艺术类专业大学生创业就业指导新途径与新方法探索研究。17、从创业教育历史发展的视角分析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中的指导大学生创业。18、浅议加强大学生创业的思想指导。19、指导印刷工程专业大学生创业训练有感。20、互联网大学生创业导向及指导研究。

看到:通知:部分论文取消、条件放宽。查阅今年各省最新职称政策可搜:高级职称论文郑密路全国办、高级经济师论文郑密路全国办、高级会计师论文郑密路全国办、高级审计师论文郑密路全国办、高级统计师论文郑密路全国办、高级政工师论文郑密路全国办、高级工程师论文郑密路全国办、高级教师论文郑密路全国办、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论文郑密路全国办。查阅论文范文、选题、报考评审条件、考试科目办法同。即搜:高级职称(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农经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政工师、高级工程师、高级教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论文范文(论文选题、报考条件、评审条件、考试科目等任何问题)郑密路全国办。即:搜:高级经济师论文郑密路全国办、高级经济师论文范文郑密路全国办、高级经济师论文选题郑密路全国办、高级经济师论文辅导郑密路全国办、高级经济师报考条件郑密路全国办、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郑密路全国办、高级经济师考试科目郑密路全国办、高级经济师(任何问题)郑密路全国办。搜:高级农经师论文郑密路全国办、高级农经师论文范文郑密路全国办、高级农经师论文选题郑密路全国办、高级农经师报考条件郑密路全国办、高级农经师评审条件郑密路全国办、高级农经师考试科目郑密路全国办、高级农经师(任何问题)郑密路全国办。搜:高级会计师论文郑密路全国办、高级会计师论文范文郑密路全国办、高级会计师论文选题郑密路全国办、高级会计师报考条件郑密路全国办、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郑密路全国办、高级会计师考试科目郑密路全国办、高级会计师(任何问题)郑密路全国办。搜:高级审计师论文郑密路全国办、高级审计师论文范文郑密路全国办、高级审计师论文选题郑密路全国办、高级审计师报考条件郑密路全国办、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郑密路全国办、高级审计师考试科目郑密路全国办、高级审计师(任何问题)郑密路全国办。搜:高级统计师论文郑密路全国办、高级统计师论文范文郑密路全国办、高级统计师论文选题郑密路全国办、高级统计师报考条件郑密路全国办、高级统计师评审条件郑密路全国办、高级统计师考试科目郑密路全国办、高级统计师(任何问题)郑密路全国办。搜:高级政工师论文郑密路全国办、高级政工师论文范文郑密路全国办、高级政工师论文选题郑密路全国办、高级政工师报考条件郑密路全国办、高级政工师评审条件郑密路全国办、高级政工师考试科目郑密路全国办、高级政工师(任何问题)郑密路全国办。搜:高级工程师论文郑密路全国办、高级工程师论文范文郑密路全国办、高级工程师论文选题郑密路全国办、高级工程师报考条件郑密路全国办、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郑密路全国办、高级工程师考试科目郑密路全国办、高级工程师(任何问题)郑密路全国办。搜:高级教师论文郑密路全国办、高级教师论文范文郑密路全国办、高级教师论文选题郑密路全国办、高级教师报考条件郑密路全国办、高级教师评审条件郑密路全国办、高级教师考试科目郑密路全国办、高级教师(任何问题)郑密路全国办。搜: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论文郑密路全国办、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论文范文郑密路全国办、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论文选题郑密路全国办、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报考条件郑密路全国办、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评审条件郑密路全国办、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科目郑密路全国办、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任何问题)郑密路全国办。

全国优秀论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做好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旨在加强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鼓励创新精神,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博士生教育的质量。第三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其主要职责为:1、部署评选工作;2、组织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工作;3、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4、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第四条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出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超过100篇。第五条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第六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第七条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在国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在评选年度以前两个学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的,也可以参评。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第八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过推荐、初选和复评后产生。第九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参评论文由学位授予单位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推荐。第十条省级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下达的初选名额对推荐论文进行初选。初选所需经费由负责组织初选的部门自行筹措。第十一条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初选出的论文进行复评,复评工作包括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会审定。第十二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第十三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并予以公布。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论文名单。第十四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进行奖励。第十五条对已批准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撤消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有一个数学中国的网站, 东西还挺多。或者是各大高校的数学建模的网站,上面的资料都很全的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CMFD)。国内相关资源最完备、高质量、连续动态更新的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至 2006 年12月31日,累积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文献37万多篇。1、 按学科浏览全部期刊共按学科分9个专辑,每个专辑下再分三级类目,第三级类目下可以按主题看到具体的文章。如进入1999年“电子科学与信息技术”专辑,可以看到7个一级类目;点击“图书情报”,有4个二级类目。点击“情报学、情报工作”,有3个三级类目;再点击其中的“情报工作”,可得到近300篇文献。这种浏览方式可使用户查询某一学科的所有文献,层次清晰,方便快捷。2、 检索方式分为“专项检索”和“组合检索”。专项检索:包括全文、篇名、作者、机构、关键词、文摘、引文、刊名、基金9个检索途径。关键词检索指的是对论文中的关键词或主题词部分进行检索,与全文检索不同;引文检索是对文章后的参考文献的检索;刊名检索可以使用户浏览到某一期刊的全部文献。组合检索:即可以将“专项检索”中的9个检索字段使用布尔逻辑and或or结合起来检索。3、检索技术算符:系统支持以下算符的运用,但如果词与词之间不加任何逻辑算符,则系统默认为全部匹配。布尔逻辑算符:可以在输入检索词时使用布尔逻辑算符:逻辑与为“and”或“*”号,逻辑或为“or”或“+”号,逻辑非为“-”号。截词符:可以使用“%”作为截词算符,例如在刊名检索中使用“情报%”,可以检索出“情报学报”、“情报理论与实践”、“现代情报”等刊物。二次检索:首次检索后,在检索结果下方可以找到二次检索的检索框,进行二次检索,使结果进一步精确。二次检索同样包括专项检索和组合检索,方法同上。4、 检索结果检索结果:点击篇名,检索结果首先显示的是原文号、篇名、作者、机构、关键词、文摘、刊名、基金等内容,没有摘要则显示原文的前300字,如果需要原文,点击“原文”一栏中号码即可。文件格式:期刊目次和摘要为HTML文件格式,全文为该系统特定的文件格式“aj”或“kdh”格式,必须在中国期刊网首页上下载使用系统特定的全文浏览器。专辑专题: 产品分为十大专辑:理工A、理工B、理工C、农业、医药卫生、文史哲、政治军事与法律、教育与社会科学综合、电子技术与信息科学、经济与管理。十专辑下分为168个专题文献数据库。文献来源: 全国652家硕士培养单位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参见学位授予单位列表。收录年限: 1999年至今。更新频率: CNKI中心网站及数据库交换服务中心每日更新,各镜像站点通过互联网或卫星传送数据可实现每日更新, 专辑光盘每月更新。

哇哈哈哈,你真是找对人了,我最近也在玩数模,你到赛才去看看吧,呃,在赛才网首页中间部分有个中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的图片,点击进去就有了,好像在数学建模竞赛区(国家级)的“中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那一块,里面有很多东西,都可以下下来看看,貌似最近还在更新……OK啦,回答得好的话记得把悬赏分给我呐,呐………………

高中优秀议论文大全

高中生优秀作文:苏州记游前些日子,无意中看到了一幅有关秋香看到唐伯虎“一笑”的画,我的眼睛猛然碰到了画中的虎丘塔,一种一见如故的感受袭上心头。对照着相片中的“斜塔”仔细端详,我又回到了水乡小城。意大利有个比萨斜塔赫赫有名,中国也有一座斜塔名曰虎丘斜塔。有古语说:“不到长城非好汉。”苏州人也说:到苏州来,若不看看虎丘塔,不亲临虎丘山,那就等于没有到过苏州。斜塔何以如此重要呢?因为它有着悠久的历史,这历史远远超过了比萨斜塔。它就如同一本无字的书,忠实地记录着苏州的历史,江南的历史,映射着中国的过去。苏州人愿意将自己的感情寄托在它身上,这样它就当之无愧地成为苏州城的象征。据说苏州城与意大利的威尼斯“结拜”成为姐妹城市。两座城市,同为水城,定有着许许多多的共同处。不过,我们的水乡也许更加悠久一些、含蓄一些、柔美一些、纯朴一些……昔日的“小桥、流水、人家”曾是它的特色,现在虽然很少见到这些了,但它流传了几千年的神韵却不会变。“神”怎能变?我这个异乡人初到那里就体会到了它与别处的不同。你听——“姑苏城外寒山寺,夜半钟声到客船。”其实,诗人本无意,读者却有心。自这一首《枫桥夜泊》之后,“寒山寺”之名便被默默地铭记于人们心中。世人多以为:苏州城外有座山叫寒山,寒山上有座古寺就叫寒山寺了。寺里的钟声非常宏亮,传到江中客船上诗人的耳中……殊不知这么多人竟然犯了一个同样的错误——苏州城外没有寒山,寒山寺当然不是寒山上的寺啰!“寒山”乃寺内一位住持的法号,是他将寺名改成作寒山寺。人们并没有因为这个误会而责怪那位高僧,他反而给寺庙带有了许多魅力。今天,慕名而来的中外游客不计其数,我们不得不感谢寺的命名者,称赞他的先见之明。可是钟声从城外传到客船这是个事实,那钟到底怎样与众不同呢?原来那确实是一口与众不同的钟,它的经历曲折沧桑,一言不足以尽。明朝时候,日本海盗侵入我国内地,当他们来到寒山寺时一眼看中了寺内的大钟。他们由于急需铸兵器的原料,便把我们的钟抢走了,拿中国人的东西打中国人——中国人愤怒了。后来,日本的有识之士重造一口钟,作为对于过去的野蛮行为的弥补。今天,这口复制的钟端正地挂在寒山寺大雄宝殿内,成为中日两国文化交流的产物。悠久沧桑的历史塑造了一个宁静、含蓄的城市。即使在城市最繁华的地区也是这样,绝无嘈杂浮躁之势——这是苏州的一个侧面,要想了解一下苏州的另一个侧面,那就得看一看苏州园林。 高中生读后感:圣人无名万物尽然,而以相蕴。在中国古代的文学史上,有一类书可以称之为“奇书”。这类书既是思想深邃的哲理之书,有闪耀着文采精华;既充满诗意的感性文字,有包蕴着深邃的哲学思辩,超凡脱俗。在这类“奇书”中,最有趣,最有灵性的作品莫过于《庄子》了。在中国历史上有无数的仁人贤士,可谓是百花尽放,各有千秋。但在这百花之中,我最看好庄子。庄子是继老子道家学派的又一大思想家,是一个让人猜解不透、与众不同的人。他懂的一切,却没有割舍一切,他知道人类有着无穷的缺陷和疾病,但他自己却没有隐居山林,过孤独而清净的生活。他做的事是唱着歌悠游于人间。庄子追求绝对的思想自由。《逍遥游》便是代表之一。充满奇特的想象和浪漫的色彩,追求人生的最高境界。“乘天地之正,而御六气之辩,以游无穷。”没有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抛弃了个体的思想,身心的束缚,而获得宇宙天地的大智慧,与万物永恒同在。不必苦心追求事物的究竟、是非的标准,远离那些不值一顾的烦恼,一切自然就好。对于庄子,最让我赞叹的是他的一些议论。相视而笑,莫逆于心,遂相为友。我对庄子,正有一种相见恨晚的感觉。一语惊醒梦中人。“凡人之心险与山川。”一句道破,怪不的在中国人都没兴趣去探索自然山川,原来都去探索人心了。“不乐寿,不哀天,不荣通,不丑穷。”随遇而安,知天乐命,逍遥自在,多好。太追求功名利禄,反而一事无成。倒不如早些收手,也落个知足常乐,自然一切都好。“举世誉之而不加劝,举世非之而不加诅。”看看这句话,现在中国人中许多人都被平均化、标准化、中庸化了,鲜少有像庄子这样特立独行的人。古人说:“战国之文深于比兴,即深与取象也。”这对与庄子来说,尤其恰当。《庄子》一书,“寓言十九。”庄子的散文,汪洋四溢,机趣横生,在古典散文中是罕有伦比,更是因为如此,才构造了一个瑰丽的艺术境界。我读庄子,读他:“彷徨乎尘垢之外,逍遥乎无事之业。”我读庄子,读他:“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我读庄子,读他:“谨守而无失,是谓反其真。”……读庄子,亦如流水行云,细看来,是楼外青山,山外白云,斜水绕孤村。至人无已,神人无功,圣人无名。庄子,圣人无名。 高中写景作文:美丽的农村 一年四季的农村是那么的美丽,它使人每时每刻都充满愉快感。春天,天气转暖,草长莺飞;春天,耕耘播种,充满希望。春姑娘像神圣一样,悄悄地来到这个昔日充满孩子们欢声笑语的农村里。春天的农村真是不同凡响。麦田里,一位位勤劳的农民正在辛勤的劳动着。不大一会儿,他们那憔悴的脸上流出了一丝晶莹的汗珠,但是,他们还是怀着喜悦的心情来种植。忙了一天的农民们,一个个汗流浃背,骑着自己的自行车,高兴的回家去。早晨,小朋友们拿着风筝,到那刚刚睡醒的田野里快乐玩耍。他们放着风筝,大大小小的风筝飞在天空中有橘红色的大金鱼,摇摇摆摆的像游在水里一样,看它游的多快活呀!有金色的小蜜蜂,它是那么的忙,紧着采蜜呢!还有凌空展翅的雄鹰,它好像看见了可口猎物,张开双爪,要抓住猎物……小朋友们玩的是多么愉快,他们心里似乎只装着那美丽的像个绿姑娘的春天。这使我想起了一首奇丽的小诗:“儿童散学归来早,忙趁东风放纸鸢”,说的真好呀!清晨的田野美丽极了,露珠像天空中的星星一样,在阳光照耀下晶莹的闪烁着,田野成了“绿油油的天空”,五颜六色的露珠被一望无际的田野衬托着,真像是大地母亲和明朗的天空连成了一个整体。看那田边的柳树,是那么的绿,绿的耀眼,绿的透明,它们在春风的吹拂下,洗梳着它的美丽的嫩绿的秀美的润发。柳树像一位披头散发的美丽少女,在微风中翩翩起舞,她的舞蹈婀娜多姿,十分优美,令人陶醉。田边有一条波光粼粼的小河,嫩绿的小麦倒映在清凌凌的小河里,显得更绿了;蔚蓝的天空倒映在清凌凌的小河里,显得更蓝了;洁白的云朵倒映在清凌凌的小河里显得更白了。我走过去,想用这清凉的河水洗一洗脸,可是我犹豫了,因为我生怕弄坏了这一幅美好的画卷———一身乌黑光亮的羽毛,一对俊俏轻快的翅膀,加上剪刀似的尾巴,凑成了活泼可爱的小燕子,它们像天使一样美丽。小燕子匆匆忙忙地从南方又赶到了北方,回到了另一个家,它们在这里生儿育女,快乐的生活着。在微风中,在阳光中,它们斜着身子在天空中掠过,唧唧地叫着,有的由这边的稻田上,一转眼飞到了那边的柳树下边;有的横掠过湖面,尾尖偶尔沾了一下水面,就看到波纹一圈一圈地荡漾开去。几对燕子飞倦了,落在电线上。蓝蓝的天空,电杆之间连着几痕细线,多么像五线谱啊!停着的燕子成了音符,谱出一支正待演奏的春天的赞歌……农村的春天到处洋溢着生机和欢笑,让我们一同去农村,感受它的美丽纯朴吧! 高中二年级优秀作文:懂得欣赏悲剧不管做甚事,皆有两种结局——成功与失败,失败固然可怕,因为它会导致悲剧发生,其实悲剧并不一定可悲。自盘古开天辟地以来,上下五千多年的历史中,有多少悲剧发生。如若没有悲剧的发生,也就没有喜怒哀乐与悲欢离和的情景,那么我们生存的空间会有多么平淡儿枯燥乏味。任何事情都是相对的,没有悲剧又何谈幸福与快乐。正是有了这种相对性,世界才因为它而变得绚丽多彩,充满酸甜苦辣的味道,才有了坎坷与平坦,悲与欢的生活阅历。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悲剧是在所难免的,只有正确去面对,懂得欣赏,悲剧或许对我们的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举世无双的世界文化遗产之一,耸立在中华大地上的万里长城,是由千千万万堆白骨筑积而成,为了它,有多少人妻离子散,惨死与长城脚下。有了它,凶奴才被拒之长城以北;有了它,才有了梦姜女哭长城的佳话;有了它,才有至今仍令人流连忘返的绝佳美景;有了它,才使中国腾飞的经济有了一大支柱。建长城的历史背景是凄惨的,但是如今确成了风水宝地。秦还建过阿房宫,耗资巨大,鱼肉百姓,可怜楚人一炬,成为焦土,失去了古代另一奇观。莎士笔下的罗密欧与朱丽叶,《红楼梦》中的贾宝玉与林黛玉,还有化蝶双飞的梁祝,成为鸳鸯的仲卿、兰芝,双双徇情,以死来捍卫纯真的爱情。这些都揭示了封建社会腐朽的制度,把一对对恋人摧残,这与现实生活中的自由恋爱形成鲜明对比。他们的坚韧不拔的精神鼓舞着我们去追求幸福、自由,珍惜这美好生活,创造更加光明、美好的未来。清末,八国联军洗劫了皇家园林——圆明园,是我国瑰宝流失异国他乡,这是悲剧。但他向各国展示了我国古代辉煌的成就,是各国所不能相媲美的。清朝后期,蛮夷入侵,一系列的条约给中国带来严重危害,这也是悲剧,不过,为此一个新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人民当家作主,走上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我们为何不因悲儿乐乎!悲剧固然可悲,但悲剧的结果并不一定可悲,有时,它能够是人们觉悟;有时,它能鼓舞人的勇气。 鲁讯曾经说过,悲剧就是“将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懂得欣赏悲剧美的人才能在精神上站起来”。悲剧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化悲痛为力量,重新努力,重新拼搏,成功之门会向渴望而需要它的人打开。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高二作文:香盈心扉踩着雨季走来,花儿正开 ----题记 "平林漠漠烟如织,寒山一带伤心碧",山城重庆便是如此秋季则愈显得带雨含愁瑟瑟秋风中,虽没有戴望舒那江南郁郁的小路,却系着席慕容烟柳淡淡的乡愁看天空雀鸟的低飞,划下点点滴滴,丝丝缕缕的沉思,蓦然回首,我已踩着15岁的尾巴了,雨季,拉开了她的雨帘----- 度着步,似史铁生在地坛里徘徊,撷数片枯黄的叶子,萎缩,干枯,记载着只有那片天空下的我才能读懂的诗句然后变成细细小小的雨针,刺入那颗流血的心我开始懂得记忆是一个小小的牢笼,而印象则是笼外的天空。我是不小心踩到了它鲜绿的脚掌了。徜徉是一处闲愁,三友路的青石小径,寂寞地守着那一墙枯萎,留下老妇额上的沧桑。生命的弧度弯出自己的脚步。叶尖在私语中颤动,霎时传过些许感动。一条楞青的精神植入心土,我想用一种呆板的笑容来好好对付。看到叶上滚着雨后的泪珠,闪着眼,是那么踌躇,一丝凝眉的触动。我很普通,不过如果有阳光照到我身上,我也会发光,七彩的光。你是否也被前途与现实迷住?迷途在重庆这雾都?看不清天空,让那块灰色的布蒙住?晶莹的稚嫩,你是否听得懂?我傻傻地伸出手,牵牵你,告诉自己心要跟着感觉走,永远不回头。图书馆的灯向来很亮,我依着桃李湖静静地张望。如果说夏季的荷花是一种“天然去雕饰”的唯美,那么屹立于瑟瑟秋雨中的枯荷就是一种“我心永恒”的倾诉,枯枝不哭,衰叶不愁,用一支铿锵的笔杆把湖面划成棱角分明的语言。风入袖,人依旧,柳色稀稀,一叶怎知秋?风是秋天里最不害羞的小伙子,挥舞着自己有力的双臂,能看到他突突的腹肌,吹柔了柳条,吹皱了湖面,吹平了我小小的心。裹来了一路芬芳,顺着雨点一指,哦?桂花开了。是那种小小的淡黄色的花瓣,淡到会被秋的冷气冰凝,会被染成肃杀的墨绿。然而,她就那样立着,伸着并不长却很光滑细美的脖子,明净得如同雨中的一抹阳光,溢出轻轻淡淡的芳香。来生我要做一棵树。恩,一棵开花的树。为了让你在我最美的时候遇见我,我将在这里静静等待.他就是那棵等我的树,落掉最后一片叶子来等待.任尔东西南北风的折磨,立着就不能倒下.南开的树,很多,像剑,也像戟,森森连成一片,而他的天空很广,独自立着,笔直到让人瞻仰,在他的眼中,世界或许很小吧.为了他,我决计不再逃避,如果不能后退,我就选择面对,坚强地面队,决不逃离.夜,轻轻喊了一声,星星就亮了,盈盈如烛的光,咬破了夜里的寂寞.夜上浓装,华光溢彩,而这里,只有一片微光,一路芳香.我已不再是那个戴上红花就笑,拿着奖状就跳的小女生了.就连咖啡的苦也不能抚慰我内心的创伤,开始懂得van gagh的一点点,那鲜艳的颜色背后又是怎样的颓废与控诉呢?想要一阵风,面朝大海,春暖花开.从明天起,从明天起~孤独地时候就牵起音乐,让自己死去,让音乐醒着,回忆也是为了忘却.我只是与过去打了一个照面,然后郑重地道一声再见,再见."我是深爱着南开的"i promise.只是我还不懂怎么去爱,只是仰望,仰望,直到消失在回家的路上~若是英雄,又怎能不懂寂寞?若是红颜,又怎能没有寂寞?具体的范文模板链接:链接: _LffG7-M6tWOE_OmBEqA?pwd=vsgw 提取码: vsgw

你访问这里就可以了

议论文要求1、论点论点是作者在文章中提出的对某一个问题或某一类事件的看法、观点、主张,它要求要正确 、鲜明、有针对性如《坚持就是胜利》一文的论点就是一个人要想取得学业上或事业上的 成功,坚持是一个重要条件《坚持就是胜利》 人们都想在事业或学业上有所成就,但是,只有一部分人取得了胜利,而相当一部分人却陷入失败的苦痛之中这是为什么呢? 俗语说“功到自然成”按理说那些失败者完全可以尝到胜利的喜悦,但他们往往缺少一种 胜利的必要条件,那就是坚持这就是他们失败的原因上边的俗语中所提到的“功到”其 中已经隐含了“坚持”的意思可见,一个人要想取得学业上或事业上的成功,除了个人的 努力之外,坚持也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条件 英国著名作家狄更斯平时很注意观察生活、体验生活,不管刮风下雨,每天都坚持到街头去 观察、谛听,记下行人的零言碎语,积累了丰富的生活资料这样,他才在《大卫·科波菲尔》中写下精彩的人物对话描写,在《双城记》中留下逼真的社会背景描写,从而成为英国 一代文豪,取得了他文学事业上的巨大成功爱迪生曾花了整整十年去研制蓄电池,其间不 断遭受失败的他一直咬牙坚持,经过了五万次左右的试验,终于取得成功,发明了蓄电池, 被人们授与“发明大王”的美称 狄更斯和爱迪生就是靠坚持而取得最后的胜利的坚持,使狄更斯为人们留下许多优秀著作,也为世界文学宝库增添了许多精品;坚持,使爱迪生攻克了许许多多的难关,为人类的进步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可见,坚持能够使人取得事业和学业上的成功 那些失败者往往是在最后时刻未能坚持住而放弃努力,与成功失之交臂曾记得瑞典一位化 学家在海水中提取碘时,似乎发现一种新元素,但是面对这繁琐的提炼与实验,他退却了当另一化学家用了一年时间,经过无数次实验,终于为元素家族再添新成员——溴而名垂千古时,那位瑞典化学家只能默默地看着对方沉浸在胜利的喜悦之中这两位化学家,一位坚持住了,取得了胜利;另一位却没有坚持住,未能取得成功可见,能否坚持是取得胜利的最后一道障碍在最黑暗的时刻,也就是光明就要到来的时刻,越在这样的时刻,越需要坚持因为坚持就是胜利(李胜) 2、论据 论据是证明论点正确的证据,要想证明论点的正确,首先,论据必须让人觉得真实、可信,能够充分证明论点其次,论据要具有典型性,能收到“以一当十”的效果第三,论据要新颖, 尽可能寻找一些新鲜的、能给人以新的感受和启示的论据切记那些不清楚作者的不要瞎写上作者的名字 如在《坚持就是胜利》一文中举的狄更斯、爱迪生和瑞典化学家的正反两个方面的事例,都是用来证明论点的论据,既具有典型性,又让人觉得真实可信 3、论证过程论证过程是指运用证据阐释证明论点是正确的过程它要求论述要深刻、周密,讲究说理的艺术,还以习作《坚持就是胜利》为例,这篇作文中就是运用了两种典型的事例:狄更斯、 爱迪生和瑞典化学家的故事,从正文两个方面证明了坚持就是胜利的这一观点,这个过程就 是论证过程 演绎论证法演绎论证法是从已知的一般原理,规律出发,推知个别事物本质特征的论证方法如果说归纳论证法是从特殊到一般,那么,演绎论证法是从一般到特殊运用演绎论证法要求大前提、小前提必须真实、正确、一致,同时要求推论是合乎逻辑的,否则就会出现纰漏如习作《坚持就是胜利》采用的就是演绎论证法,大前提是坚持就是胜利,小前提是狄更斯、爱迪生坚持了,所以胜利了,结论自然得出 此外,论证的方法还有很多,像借古论今法,采用数字法,排比论理法,描写论理法等我们掌握的方法越多,说理就越有深度,有说服力,就越具有令人折服的逻辑力量,可以在学习过程中逐渐掌握议论文有三要素:论点、论据、论证 根据题目写出一个观点,在加以阐述说明,重要的是要有说服能力,三要素缺一不可,下面的仔细看看,以后就可以多试着写作,这样作文才可以有长进此外,还要多记一些名言警句和名人事例,以便在作文中更好的应用 议论文包含论点、论据、论证三个要素 (一)论点 (1)什么是论点:论点就是文章所要议论、阐述的观点,是作者要表达的看法和主张阅读议论文,首要的就是寻找、提取和理解文章的论点 (2)论点有几个:一篇文章的论点,可以是一个,也可以不止一个如果论点不止一个,那就需要明确中心论点这几个论点可以是并列的,也可以是递进的,但它们都应该服从全文的中心论点 (3)论点的位置:文章的论点可以安排在开头,也可以安排在文章的中间或结尾即可以安排在文章的任何位置但较多情况是在文章的开头,段落论点也是如此 (4)论点的呈现方式:有的议论文的论点在文章中用明确的语句表达出来,我们只要把它们找出来即可;有的则没有用明确的语句直接表述出来,需要读者自己去提取、概括 (5)论点的提出和确立要注意: ①正确性论点的说服力根植于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而这又取决于作者的立场、观点、态度、方法是否正确,如果论点本身不正确,甚至是荒谬的,再怎么论证也不能说服人因此,论点正确是议论文的最起码的要求 ②鲜明性赞成什么、反对什么,要非常鲜明,而不能模棱两可,含混不清 ③新颖性论点应该尽可能新颖、深刻,能超出他人的见解,不是重复他人的老生常谈,也不是无关痛痒、流于一般的泛泛而谈,应该尽可能独到、新颖 (二)论据 (1)什么是论据:论据就是证明论点的材料、依据 (2)论据的类型:①事实的材料,②理论的材料 ①作为论据的事实材料,可以是 具体的事例,b.概括的事实, 统计数字, 亲身经历、感受 ②作为论据的理论材料,可以是a.前人的经典著作、至理名言, 民间的谚语和俗语,C.科学上的公理、规律等等 (3)使用论据的要求:①确凿性我们必须选择那些确凿的、典型的事实引用经过实践检验的理论材料作为论据时,必须注意所引理论本身的精确涵义②典型性引用的事例应该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这一类事物的普遍特点和一般性质③论据与论点的统一论据是为了证明论点的,因此,两者应该联系紧密一致 (三)论证 (1)什么是论证:论证就是用论据来证明论点的过程议论文的论点是要解决“要证明什么”,论据是要解决“用什么来证明”,而论证是解决“如何进行论证”的问题论证的目的在于揭示出论点和论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2)论证的类型:议论文的论证一般分为立论和驳论两大类型 ①立论是以充足的论据正面证明作者自己论点正确的论证方式;②驳论是以有力的论据反驳别人错误论点的论证方式立论和驳论都是一种证明,无非一个是从正面证明其正确,而另一个是从反面证明其错误它们可以使用基本相同的论证方法 (3)基本的论证方法:包括三大类五种:归纳法、例证法、演绎法、类比法、对比法 ①归纳法归纳论证是一种由个别到一般的论证方法它通过许多个别的事例或分论点,然后归纳出它们所共有的特性,从而得出一个一般性的结论归纳法可以先举事例再归纳结论,也可以先提出结论再举例加以证明前者即我们通常所说之归纳法,后者我们称为例证法例证法就是一种用个别、典型的具体事例实证明论点的论证方法 ②演绎法演绎论证是一种由一般到个别的论证方法它由一般原理出发推导出关于个别情况的结论,其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是必须的演绎法有三段论、假言推理、选言推理等多种形式,但最重要的是三段论三段论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如大前提“凡金属都可以导电”、小前提“铁是金属”、结论“所以铁能导电” ③比较法比较论证是一种由个别到个别的论证方法通常将它分为二类,一类是类比法,另一类是对比法类比法是将性质、特点在某些方面相同或相近的不同事物加以比较,从而引出结论的方法对比法是通过性质、特点在某些方面相反或对立的不同事物之间的比较来证明论点的方法 (4)驳论方法:驳论有三种方法,即①反驳论点、②反驳论据、③反驳论证由于议论文是由论点、论据、论证三部分有机构成的,因此驳倒了论据或论证,也就否定了论点,与直接反驳论点具有同样效果一篇驳论文可以几种反驳方式结合起来使用,以加强反驳的力量和说服力 ①反驳论点,即直接反驳对方论点本身的片面、虚假或谬误,这是驳论中最常用的方法②反驳论据,即揭示对方论据的错误,以达到推倒对方论点的目的;因为错误的论点论据必定得出错误的论点③反驳论证,即揭露对方在论证过程中的逻辑错误,如大前提、小前提与结论的矛盾,对方各论点之间的矛盾,论点与论据之间矛盾等等

开拓学生自主学习的新天地 ——北京大学附中小论文写作课实验报告李裕德 内容提要: 在70年代末期开设、80年代发展、90年代开始科学化的小论文写作和答辩课,贯彻了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思想,充分调动了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这门课的效果是培养了学生的思维能力、提问能力、自学能力和收集科技情报以及其他各种资料的能力,培养了学生学习的浓厚兴趣,提高了学生的高考成绩,同时也锻炼了教师队伍。这项实验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现在这门课已经有了初步的社会影响,扩展到了一些兄弟学校。 关键词:自主性 思维能力 从1979年起,北京大学附中开始进行小论文写作和答辩的教学,逐步形成了小论文写作课。这门课程的开设,是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导下,为教学改革进行的教学科学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纳入了我校的教学计划当中,成为全体高中教师的必教课和学生的必修课,学生的小论文成绩记入了学生的成绩册。后来这个实验纳入了海淀区“八五”教学科学研究的课题,成为海淀区教科研的重点项目。现在,这项实验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一、问题的提出 70年代末期,正是我国进行拨乱反正的时期。当时语文教学存在的弊病是:第一,把语文课讲成政治课,忽视了语文知识的学习和语文能力的训练,结果学生的语文水平下降,严重影响了其他课程的学习,严重影响了学生的成长。第二,还存在着只重视读写而忽视听说能力的倾向,学生不拿讲稿就说不了几句话,适应新时代社会生活的能力就非常差。第三,在作文教学当中,老是采取一个模式进行教学,教师平均使用力量,就是每学期布置学生写若干篇作文,批改后进行讲评,文章也千篇一律,千人一面,不利于学生个性的发展。第四,中学教育和高等教育严重脱节,中学教育不为学生将来写论文做准备,学生进入了高等学校还不会写论文。为了纠正这些偏向,我校当时的语文教研组组长章熊老师主张进行小论文的写作和答辩的教学,通过这项活动,恢复语文课的工具性,提高学生正确使用祖国语言文字的能力,特别是听和说的能力;通过这项活动,改变作文教学平均使用力量的状况,在作文教学当中形成一次高潮,让学生反复写作,反复修改,从中体会到作文的艰辛和乐趣,也改变那种作文缺乏个性的状况;通过这项活动,探索中学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衔接问题,摸索一些衔接的经验。而要做到这一切,就必须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性、活动性、创造性,这对人才的培养是十分重要的。章熊老师的这个建议,得到了学生的热烈响应。从1979年开始,小论文的写作和答辩教学工作便拉开了序幕。二、基础 进行这项活动,我们具备理论的基础、教师的基础和学生的基础。(一)理论的基础1、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思想是我们的理论基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的成就,不仅用世界上几乎是最少的教育经费培养了世界上最多的人才,而且教育质量有了提高,我国中等学校的教育质量走在世界的前列。但是在我们应该如何办教育的问题上,例如在究竟以谁为中心或主体的问题上,也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一种认识是,应该以教师为中心,由教师向学生的头脑里注入知识,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地位,于是教师便在课堂上“满堂灌”;一种认识是,应该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应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引导学生主动地去接受知识。我们赞成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思想。只有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发挥主导作用,才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学生的学习才能具有活动性,才能培养学生的创造性。而以教师为中心,进行填鸭式的教学,只会束缚学生的头脑,使学生失去了学习的兴趣,把学习当成一种无法摆脱的痛苦负担。我们国家没有培养出更高质量人才,更是没有培养出一个诺贝尔奖金获得者,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教师中心论在作怪。我们认为,小论文的写作和答辩,可以极大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正是贯彻以学生为主体教育思想的良好手段。2、能力比知识更加重要,是我们的又一个理论根据 我们认为,知识是能力的基础。有了一定数量的知识,概括、归纳、分类、归类、联想、求异、分析、综合、演绎、迁移等思维能力和其他处理各种事情的能力才能发展起来。知道的东西越多,头脑里的思考活动就会越剧烈;思考越多,就越会概括、分析、归纳、演绎、迁移。能力的中心是思维能力;思维能力越强,其他能力便可能获得很好的发展。而没有适当广博的知识,形成能力就很困难,例如知识面太窄,概括就会不正确,演绎就会出错误,分类就会不合理,迁移就会有困难,所以知识是重要的。但是能力比知识更加重要。因为知识可以随时获得,而培养能力则需要花费旷日持久的努力;有了自主学习的能力,则可以获得更多的知识。一个工作人员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他的知识可以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指导和参考,能力则关系到他是否能够运用他所学到的知识去解决问题,关系到问题是否解决得好,工作质量是否高。而小论文的写作和答辩,则是把知识转化为能力的催化剂,通过这项活动,可以培养学生收集科技情报和其他各种资料的能力,可以培养他们的思维能力、听说读写的能力和其他各种各样的能力。3、教学相长,也是我们的理论根据 教师处在主导的地位,负有教育学生的重大责任。“教育的关键在教师”,说得更准确一点,教育的关键在教师的水平。中国古人就知道“经师易求,人师难得。”(《北周书·卢诞传》)光会教书的教师有的是,而作为培养人才的教师就十分难得了。我们的教师应当能够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应当是“人师”。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1790年~1866年)说过:“一个次的教师奉送真理,一个好的教师教人发现真理。”善导的教师要把学生当作主体,教导学生自己去理解,去钻研,去发现。教师应当是学生的榜样,是热爱知识、热爱学习、热爱本职工作的榜样。用以身作则的行动去教育、感染学生,是最重要的教,比口头的说教更加有力。 但是,“教育者必须先受教育”。教师必须善于向学生学习。学生在小论文写作和答辩当中表现出来的热情和积极性,也深深地教育了教师。为了指导学生选题,为了批改小论文,为了指导答辩活动,他们都需要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只要阅读那些内容极为丰富的科技论文,教师的收获就不小。许多新知识、新概念,我们是向学生学来的。(二)教师的基础 我们学校的教师有没有可能指导小论文的写作和答辩?他们有没有这方面的基础呢? 我们学校的教师,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有很强的敬业精神,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能够贯彻“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个性,提高素质”的原则。因此,只要进行动员,他们一定会投入这项劳动量相当大的活动中来。我们学校的教师,学历层次高,知识面比较广,能够发扬北京大学“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在治学的基础上进行教学。他们在教学中善于质疑问难,求真务实,形成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创造了不拘一格的教学方法。 其中有不少人是在海淀区、北京市乃至在全国都有影响的名师。我校的初中教师,工作兢兢业业,踏踏实实,特别重视基础知识的教学,为学生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而高中教师则肯于钻研,乐于探讨。这样的教师,完全具备指导学生进行小论文写作和答辩的可能性。(三)学生的基础 我们的学生是不是具备进行小论文写作和答辩的基础呢?我们认为是具备的。第一,他们生活在改革开放的年代,国家建设蒸蒸日上,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在向他们提出日新月异的要求,要求他们具有收集和整理科技情报的能力,要求他们具备新的知识和适应现代化社会生活的本领,因此他们具备进行小论文写作和答辩的社会大环境。第二,我们学校具备一种努力学习,积极向上的风气,具备一种发挥自主性、活动性、创造性的风气,具备一批水平比较高的教师,也具备一批水平很高的家长,为学生进行小论文写作和答辩创造了良好的小环境。第三,我们学校的学生,素质比较好,知识面比较大,肯于钻研,喜欢辩论、讨论,遇事有自己的看法,不喜欢只是死记硬背,不喜欢不通过思考就随便接受别人的观点。因此,我们认为学生的条件是好的,完全具备进行小论文写作和答辩的条件。 有了这样的认识,有了这样的教师和学生,我们就有了进行小论文写作和答辩的基础,可以开辟发挥学生自主性的新天地了。三、过程(一)小论文写作课的发展过程 自从章熊老师提出开展小论文写作和答辩活动的建议之后,我们开始进行了这样的活动。 但是 不久以后,这项活动受到了一部分家长的反对,认为这种做法会影响高考的成绩,我们被迫不得不暂时中断了一次。进入80年代,我们看到学生受到考试的压力非常大,学生的自主活动性受到了抑制。让学生死记死背地去准备高考、中考,会妨碍学生学到真正有用的知识,会降低学生的思考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的培养更是受限制。学生按照一个模式写文章,作文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的局面也始终无法改变,同高等教育脱节的状态也依然如故。我们从初次的小论文写作和答辩当中体会到,这项活动可以发挥学生的自主性、活动性和创造性,确实是开辟了学生自主学习的新天地,所以我们坚持进行了这项工作,即使是1989年的5月,也没有间断。章熊老师调走以后,语文组的高中教师总是加班加点地从事这项活动,吴祖兴老师对这项工作尽了很大的力量,不仅尽心尽力地指导学生的写作和答辩,而且编辑、出版了两本《北大附中小论文选》。他还开始组织更大规模的写作和答辩活动,到兄弟学校介绍情况,使这项活动开始走向社会。 在90年代,为了适应21世纪培养优秀人才的需要,我们探讨了未来所需要的人才的特点。未来的社会是信息社会,那个时候需要的人才,尤其是科技工作者,必须善于收集科技情报,整理科技情报,其中包括快速写出科技论文和其他各种论文的能力;需要良好的口才,以便使用现代化的通讯设备。为此我们坚持进行小论文的写作和答辩工作,总结了一些经验,把这种活动作为一门课程固定下来。从1993年开始,学生论文的成绩也记入了学生的成绩册。沈琨老师还把这项工作推向科学化的轨道,开始进行详细的调查统计工作,对学生阅读了多少书籍报刊,花了多少时间进行写作,每个人的写作字数等都进行了详细的统计。我们还把这项活动推向全校,请各科教师都指导学生的小论文写作。不久以后,高中各科教师,如物理、化学、政治、历史、地理、生物、外语、体育等课程的教师都把小论文的写作当作自己那门课程的一项内容。我们还把这项活动推向社会,一方面请一些学生家长指导学生进行小论文的写作,另一方面向社会作宣传,如邀请海淀区领导和兄弟学校的师生来我校指导、观摩小论文的答辩活动,也到兄弟学校,如人民大学附中、延庆中学去进行答辩,同时也写了一些文章向社会上进行宣传。(二)具体指导小论文写作和答辩的过程 我们不赞成教师中心论,主张学生主体论,但是,这不等于我们不重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在整个小论文写作和答辩的过程中,教师始终处于主导的地位,成为小论文写作和答辩的教导者、指挥者、组织者。 小论文的写作和答辩分七个阶段进行。1、引导阶段 高中生刚刚入学,我们就先打招呼,让他们有进行写作和答辩的初步思想准备。高中一年级结束之前,就进行具体的布置,讲明开展这项活动的意义,要求他们利用暑假的时间开始收集资料,教他们如何写卡片,做剪报,写笔记。尤其是讲明议论文和说明文的区别,让他们学会确立论点,寻找论据。2、收集阶段 学生利用暑假和二年级开学以后的时间大量阅读书籍报刊,广泛收集信息和资料。据1996届不完全的统计,每个教学班的学生,阅读字数达1000万以上,平均每个学生阅读大约22万字的书籍报刊,每个学生做卡片平均20张。1994届的学生,有的班级每人做剪报300张。3、训练阶段 有了材料,还要对学生进行训练,抽出2~4课时教学生如何分类、概括、归纳、演绎等等。例如有的教师将两个十分相似的材料放在一起,训练学生找共同点;有的教师将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材料放在一起,训练学生的联想能力。经过了短时间的训练,学生进一步掌握了从具体的材料当中概括出论点的方法。然后,再抽2课时训练学生掌握议论文的写作方法,要求他们一定做到论点、论据配合得当,要有论证。有的教师找来范文,用范文来引路。4、选题阶段 训练阶段结束时,便布置学生选题,交代选题的注意事项。学生选题以后,都将题目交给教师审阅。教师发现有的题目过大,如《中国家庭结构的发展》,有的题目过小,如《谈“魁父之丘”的“之”》,教师予以纠正。有的学生很认真,除了交来选题之外,还交来备选题。第二次交选题之后,便进入写作阶段。5、写作阶段 先让学生写出论文提纲,教师进行逐个的检查,纠正提纲的毛病(往往中心论点不明确,只是罗列事实)之后,学生便开始进行写作。第一次论文交来以后,教师仔细批改,采取全班讲评和个别谈话的方式,指出论文的不足之处,主要是中心论点不明确,或者论点、论据配合不当,缺乏论证等,发给学生进行修改。第二次交来之后,教师再一次进行批改,学生再一次进行修改。有的论文经过三、四次的修改,才通过了教师的“鉴定”。据我们统计,每个学生写作论文平均花了36小时,每篇论文的字数平均为4500字。6、答辩阶段 答辩在高二上学期(以前曾经在高二下学期,后来为避开会考而提前)利用4周左右的语文课时间,分三步进行。首先用2~4课时进行小组宣讲答辩,让学生每一个人都有宣讲答辩的机会。小组答辩以后,推选出2~3名同学参加全班的宣讲答辩。然后利用14课时左右的时间,开展全班的宣讲和答辩活动。这是答辩当中最热烈的时候,学生的参与意识十分强,纷纷争着发言,抢着辩论,有时候简直到了“争吵”的地步。每一次答辩,发言的学生总是占到全体学生总数的80%以上。班级答辩结束以后,最后用2~3小时召开全年级的宣讲答辩大会。有时候,全年级的宣讲答辩大会邀请全校愿意参加的同学参加,或者邀请家长等参加,形成了十分热烈的局面。7、延伸阶段 延伸阶段当中,让学生写参加答辩大会的侧记,之后又让学生写后记。让学生写全年级答辩大会侧记,学生必定十分注意答辩的情况,细心观察会场的动静,细心注意各种问题和回答问题的状况,注意自己提出问题和参加争论时的心情。学生在后记当中,畅谈了自己的体会,总结了自己的收获,巩固科技论文写作和答辩的成果。四、效果分析 开展这样的活动,对学生是一次成功的思想教育。学生在这样的活动中,认识到调查研究、查阅资料是搞好这项活动的基础,这本身就是一次生动的唯物主义教育。学生在研究问题的过程中,初步体验到了科学研究要付出艰辛的劳动,认识到将来建设祖国更要付出毕生的精力。他们在后记当中常常谈到这样的体会。上这样的课,对学生是一次极为生动活泼的思想教育,比单纯进行说教要有力得多。除了思想教育的效果之外,还取得了下面的一些效果。(一)培养了学生的能力 开展小论文写作和答辩活动,培养了学生多种能力,最重要的是以下一些能力。1、收集科技情报的能力和研究问题的能力学生要写作科技论文,要进行答辩,就得广泛收集科技情报和各种各样的资料。海湾战争刚刚结束,学生便从我国科研部门收集到了美国最新式战斗机的资料和图片,写成了论文拿来宣讲。为了研究彗星撞击木星的问题,学生广泛地收集了国内外的报道,写出了《彗木相撞的启示》。学生从收集科技情报的过程中体会到了收集科技情报的乐趣,学到了收集的方法,初步培养了收集科技情报的能力。 这项活动也初步培养了学生研究问题的能力。在各科教师的指导下,学生除了查阅资料外,还常常进行社会调查,了解第一手的材料。由于知识面得到了扩大,思维能力得到了发展,他们便能够进行归纳、概括、分析、综合,便能够仔细地研究问题。如政治课老师布置了写论文,安德玺同学便调查了海淀一带的报摊,对于居民们喜欢买什么样报刊的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我们并不指望中学生有什么创见,所以一直把学生的论文叫做“小论文”,但是也确实有一部分学生提出了前人没有发现的问题。例如《有关木星卫星分布规律的一些个人浅见》一文,提出了木星卫星的分布规律和太阳系大行星的分布规律有共同性的看法,94届的鄢翔同学研究错觉产生的原因而提出了“视觉场”的概念。就我们的目力所及,这些问题前人没有提出过。2、思维能力 学生收集了大量资料,便需要经过分析、归纳、分类、归类、概括、综合、演绎、比较、类比、求异、联想、迁移、筛选……才能形成自己的主题思想,才能选择恰当的论据。《试论中国现代诗何以没有传世之作》通过概括、比较,找出了社会不重视诗歌、诗人没有达到很高的艺术境界等原因;《我国古代铸币与通货膨胀》通过联想、概括,说明了铜钱的膨胀多发生在战争、灾荒、统治阶级挥霍浪费的时期这样一种规律。这些论文都证明了学生思维能力有了相当大的提高。3、提出问题的能力 中国古人特别提倡“问”。《论语·为政》上说:“多闻阙疑”(知道得多就会在心中产生问题并把问题储存在心中)。清代的刘开说:“君子之学必好问。问与学,相辅而行者也,非学无以致疑,非问无以广识。”(《孟涂文集》) 我们的祖先创造了“学问”一词,把“学”和“问”联系在一起,就因为“问”对于“学”有极大的作用。爱因斯坦也认为,提出问题等于解决了问题的一半。在答辩过程中,学生必须向论文的宣读者发问,一个学生的提问会激起一批学生的提问,“问焉以资切磋,所谓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也。”(同上)提出问题激发了提问的兴趣,增强了提问的勇气,培养了学生提出问题的能力。4、自学的能力 我国现代著名教育家陶行知(1891年~1946年)说:“我以为好的先生不是教书,不是教学生,乃是教学生学。”(《陶行知文集》14页)因为一个人在一生当中,在学校学习的时间毕竟是很少的;要想对社会作出贡献,就得在毕业以后不断地自学。因此,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实在是比单单教学生知识重要得多。开展小论文的写作和答辩,始终没有离开对学生自学能力的培养。他们自己去收集情报和资料,自己去分析归纳,自己去提问,一句话,发挥了他们的自主性,他们便得到了很大的收获,从中体会到了自学的好处和艰辛,也学会了不少自学的方法。5、全面的语文能力 语文教学大纲要求语文课培养学生听、说、读、写的能力,这个要求是全面的。现在的语文教学中,只重视读、写而忽视听、说的偏向十分严重。小论文的写作和答辩确实达到了全面培养学生语文能力的目的。学生的写作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在80年代,海淀区每年出版《高考作文选》,北大附中参加高考学生的作文总是占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1988年冬,北京市举行了一次语文竞赛,6所学校的学生在一起进行决赛,当场出题当场作文。其他学校的学生刚刚写了一个开头,北大附中的学生已经交了卷,并且流利地朗读了作文。其他学校学生的作文没有得分,北大附中学生的作文拿了双分。1994年,有30多篇论文在北京市海淀区获奖,其中4篇获北京市一等奖,一篇(《把对联纳入语文教学中来》)获全国一等奖,作者因此还获得了银帆奖。此外,在答辩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听别人的宣读和提问,必须参与讨论和争论,听、说能力都得到了锻炼。1990年3月,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同志带团前来北大附中调查教学情况,找学生座谈之后,几位领导同志都说:“这个学校的学生真能说,滔滔不绝!”一些学生可以不拿讲稿,不带资料,随口说上5分钟、10分钟乃至更长的时间,个别学生可以说一个小时以上。 我们调查了已经升入高等学校的二十多位我校毕业生,他们一致认为,在北大附中学习期间进行的小论文写作和答辩课,使他们初步具备了论文写作的能力,为在高等学校的论文写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二)极大地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 小论文的写作和答辩,可以适当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学生在写作和答辩的过程中,大量翻阅书籍报刊,获得了课堂以外的大量知识,从学生科技论文的题目当中可见一斑:《有关木星卫星分布规律的一些个人浅见》《我国古代铸币与通货膨胀》《雍容典雅的台阁词风——论晏殊词》《从中国古代的兵器发展看中国古代科技的进步》《月球是太阳系的第十大行星》……。每一届的学生写作小论文,完成率均是100%,高于平时的作文完成率。北京市十杰青年之一的我校数学教师张思明,布置学生在暑假当中写数学论文,学生兴趣极大,数学学习有了更大的收获。我校体育文化节,除了举行运动会之外,还要进行小论文的答辩活动,也增强了学生学习体育的兴趣。有的学生在答辩过程中体验到了自主学习的乐趣,产生了求知的快感,便自动地坚持大量读书,经常写卡片,学习各种知识。有的学生在广泛阅读的基础上,还集中学习某一方面的知识,发展自己的个性,为将来选择自己从事的专业做好了准备。有的学生“一篇论文定终身”,如85届的王京同学写了《谈心理治疗》,后来考取了医学院。这样的例子不少。 这项活动不像一些人担心的那样会降低高考的成绩。恰好相反,提高了高考成绩。北大附中由于设备落后,房屋破旧,水平高的学生不愿意来,所以每年招收的高中生,平均成绩在海淀区占第七位,好一点的时候占第六位。但是高考总成绩经常是第二名或第三名,1996年语文高考成绩是全区第一名。 正因为学生学习兴趣高,我校学生在各种竞赛中均拿到了较高的名次。八十至九十年代,在参加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外语、信息学、生物学的国际竞赛中,共获得金牌8枚,银牌4枚,铜牌1枚,占北京市参加中学生国际竞赛获得奖牌总数的37%。在历年北京市科学竞赛当中,我校获得一等奖的共有98人,占北京市获奖总人数的19 %。这些成绩,同我们学校贯彻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思想不无关系,同我们开辟学生自主学习的新天地,开展小论文写作和答辩工作不无关系。(三)锻炼了教师队伍。 教师在科技论文的写作和答辩中的收获不比学生小。为了教好这门课程,教师就得经常广泛地读书看报,了解新的信息。对于自己的专业知识,就更需要不停地学习,使自己的水平不断得到提高。这门课程促进教师注意收集材料,研究教育问题,把小论文写作课不断推向前进。我校教师也经常写论文,在全国性的报刊杂志上发表,还有许多著作出版。据1994年的统计,语文组的教师17人,发表百万字以上著作(习题、作文选评之类的不算著作)的有6人,将近百万字的2人,除了两个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教师之外,其余每个人都发表了几万到几十万字的著作。我校其他教师发表的文章、著作就更多了。我校特级语文教师李裕德老师受到学生小论文写作的启发,也为了指导学生学好科技语言,于1985年出版了中国第一本《科技汉语语法》,于1987年出版了我国第一本《科技汉语修辞》,在理科实验班进行教学,还意外地受到了科技界和科技出版界的热烈欢迎,这两本书成了许多科技出版社的必读书。仅仅工作了5年的年轻教师汪颍,在中学语文教学最权威性的杂志《中学语文教学》1996年第8期上发表了《同中求异,异中求同——比较教学法在语文教学中的运用》,发挥了极大的联想能力,将语文教学同数学教学、外语教学沟通起来了。(四)对社会作出了贡献 我们应邀到兄弟学校进行过论文答辩活动。现在人民大学附中、清华大学附中、101中学、八一学校等都开展了小论文的写作和答辩。科技论文写作课有了初步的社会影响。 我们出版了两册《北大附中小论文选》(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1993年、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了《高中优秀议论文精选》(理工大学出版社,1996年),待出版的有《北大附中优秀作文选》(金盾出版社,1996年)。 围绕科技论文写作课,教师还写出了一批论文。如李裕德老师的《说说小论文的写作》发表在《北京名师谈作文教学》(群众出版社,1993年),《微型议论文写作指导》发表在《名师授课录》(上海教育出版社,1995年),均详细地说明或实录了论文写作指导的情况。吴祖兴老师的《“小论文写作课”的尝试》发表在《教育科学研究》1995年第6期,《开辟作文教学的新天地》发表在《语文教学通讯》1995年第10期,不仅介绍了新的作文教学思路,而且详细介绍了指导论文写作的过程和方法。这些论文,对推动我国语文教学的改革也作出了贡献。五、结论 小论文写作课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 小论文写作课,具有科学性。我们的理论基础是可靠的。事实证明,这门课程确实是开辟了学生自主学习的新天地,是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有效手段。在这样的学习当中,学生不仅扩大了知识面,增强了各种各样的能力,对学习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且也提高了学习成绩,为升学和将来的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效果是显著的。这门课程也锻炼了教师队伍,促使教师不断地学习新的知识,不断地探索进行教育改革的新

优秀陶研论文范文大全

不可以。获奖以后的论文,严格意义上讲是不可以再发表的,因为你已经发表过了,公开。投稿,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媒体、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

桃园论文如果你不知道怎么样写的话,你可以请教一下。给你们高一年级的学生,因为他们经历过。写论文,所以他们的经验更多,你可以请教一下你们的学长。

首先你得说出您想从哪些方面去写论文,然后搜集有关资料,结合自己的教育教学实际,反复思考,认真打好腹稿,最后一气呵成

1 .在国家级、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教学论文 80 余篇;2 .出版个人专著《走在语文路上》 35 万余字;3 .打造、培养了南湖一小语文教学“ M 4 ” 和“F 6 ” ,《江苏教育》、《中国教师报》、《南京晨报》对此都作了长篇报道,在全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4 .论文《莫让语文迷失了自我 —— 基于新课程理念下语文教育的几点思考》荣获南京市第八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5 . 2006 年 11 月当选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语文教学通讯 · 小学刊》封面人物。06年成果:1 .论文《探寻语文教学的最佳路径》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小学语文论坛》 2006 年第 3 期上;2 .论文《轻拢慢捻抹复挑》发表在《江苏教育》 2006 年第 4B 上;3 .论文《胸藏万汇凭吞吐 笔有千钧任翕张 —— 关于培养小学生习作能力的对话(一)》发表在《小学作文创新教学》 2006 年第 4 期上;4 .论文《胸藏万汇凭吞吐 笔有千钧任翕张 —— 关于培养小学生习作能力的对话(二)》发表在《小学作文创新教学》 2006 年第 6 期上;5 .论文《在“简单”与“不简单”之间行走》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语文教学通讯 · 小学刊》 2006 年第 11 期上;6 .论文《漫谈叙事性作品及其教学》发表在《实验研究》 2006 年第 7 期上;7 .论文《鸳鸯锈取凭君看 “巧”把金针度与人》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小学教师培训》 2006 年第 11 期上;8 .论文《“简单”与“不简单”》发表在《金陵陶研》 2006 年第 3 期上;9 . 《 “品味”与“揣摩”:语文教学的回家之旅 》 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小学语文论坛》 2006 年第 10 期上;10 . 《唐人“七绝”的压卷之作 —— 〈出塞〉》发表在《七彩语文》 2006 年 18 期上;11 .《边关怨情》发表在《七彩语文》 2006 年 19 期上;12 .《言辞谆谆 情意深深》发表在《七彩语文》 2006 年 23 期上。

法学优秀论文范文大全

看你是写哪一类的法律课题吧,要是不确定的话,你可以去看下法学和争议解决这两本期刊上的相关论文,学习学习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内容提要: 企业社会责任最初以道德责任的形式出现,后来,一部分企业社会责任逐渐发展为法律责任和软法责任,并同道德责任并存。由于法律责任能够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因而法律责任化后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便变得非常确定。当然,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化也会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扩大法律责任化的范围。有时,软法可以借助其特有的提倡性规范促成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但由于缺少了国家强制力的推行,因而软法化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总体上变得不确定。这时有必要引入司法能动主义,且从广义上看,司法化也属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应有之义。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国际组织、社会组织甚至企业,为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进行了一系列的尝试和实践。但是,对处于不同地域、文化中的企业,甚至是处于同一地域、文化中的不同企业来说,其社会责任承担的状况依然千差万别。这是因为,在排除考虑法律等强制性制度安排因素的情况下,这种伦理色彩浓厚的责任承担的实现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行为主体的道德素养——当然,这又更深层次地取决于行为主体所处社会共同体的道德水平,而道德则总是“具有多样性”。[1]作为调整人类行为的基本规范的道德和法律并非互不相干,某些情况下,法律对已属道德调整的行为的补充调整完全能够强化伦理的约束效果,道德和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调整便是如此。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 企业社会责任(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即企业的社会性的责任,迄今依然是一个颇受争议的概念——正如泛美开发银行(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持续发展部原经理AntonioVives指出的,即便是“‘社会性的’和‘责任’这两个词也都总是被人曲解,比如,有些人认为‘社会性的’是指诸如健康、教育、安全之类的社会问题,而这些问题一般是属于政府责任(responsibility)范围内的。其他人则更为恰当地将其定义为企业活动范围内的地球(planet)和环境。对于‘责任’一词,一些人认为其指企业行为(actions)的责任(accountability),其他人则认为是对社会的职责(duty),还有些人认为是良好的判断(即金科玉律中常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2]至于对“企业社会责任”一词的解释,在官方的、国际组织的、民间的和学术性的各种定义中的分歧更是随处可见。 尽管如此,人们现在对“企业社会责任”还是在某些方面取得了共识,即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的的企业传统经营理念的修正,其本质是要求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维护和增进其他社会利益。当然,由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不一,不同人眼中的“其他社会利益”的范围和程度并不尽相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理解也导致了对其性质的不同看法。就本文的主旨来说,对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界定是研究其法律化的前提。 (一)最初的道德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 企业社会责任并非自古存在。在古典经济学视域中,我们现在所界说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无以立足的,市场主体如果有什么社会责任的话也被严格限制在商业合同关系的范围之内,或者,如古典经济学集大成者亚当·斯密所主张的,市场主体的活动本身就是实现社会责任的活动——“诚然,他所考虑的是他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社会的利益。但是研究他自己的利益自然地或者毋宁说必然地导致他去采取最有利于社会的使用方法。”“他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达到一个他无意追求的目的。虽然这并不是他有意要达到的目的,可是对社会来说并非不好。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常常能促进社会的利益”。[3]现在,这种观点依然存在,以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者同样反对企业社会责任观念,他主张“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它的资源和从事旨在于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弗里德曼甚至斥责企业社会责任学说为“一种自由社会里根本的破坏主义”,是“最坏社会的信条”。[4]古典经济学的主张是可以理解的,他们深信充分、完全的市场竞争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包括社会问题),因为竞争是以一人之“自利”之心对抗另一人“自利”之心的最有效机制。当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否定也并非古典经济学一家之言。在管理学界,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曾说,“如果你发现经理主管打算承担社会责任,立即解雇他,越快越好!”[5]韩国商法学者李哲松教授也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一说有违“企业乃纯粹的营利性组织”这一本质,且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模糊,义务对象也笼统而不明确。[6] 但是,“自利”驱使下的市场主体这种对利润最大化的唯一追求显然同社会对其的要求和期望相背离。特别是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和19世纪自由市场经济向社会市场经济阶段的演进,一方面,社会化成就了市场主体规模的大幅扩张,也给其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但另一方面,与市场活动相关的一系列外部性问题随之而来,如环境污染、劳工待遇恶化、损害消费者利益、贫富分化等问题日益突现,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对市场主体的道德指责和抱怨声随之而来且越来越强烈。被指责的市场主体除自然人之外,更多的是企业,尤其是公司制企业,其在19世纪后成为市场主体的主要组织形式。 早在1895年,美国社会学界的著名学者阿尔比恩·斯莫尔(Albion w.Small)就曾在美国社会学创刊号上呼吁“不仅仅是公共办事处,私人企业也应该为公众所信任”,这标志着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萌芽。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Oliver Shelton)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说法,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含道德义务。1953年,美国的另一位学者霍华德·R·鲍恩(Howard R.Bowen)出版了《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一书,才使企业社会责任正式走进人们的视野。[7]特别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普遍要求企业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兼顾企业职工、消费者、社会公众及国家的利益,履行保护环境、消除污染等社会责任,将其经营目标与社会目标统一起来。至此,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正式成为政府和社会讨论研究的普遍话题——“今天,社会责任‘是否需要承担’已经过时,唯一剩下的问题就是:‘具体承担什么和怎样承担’”。[8] 从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过程可以看出,企业社会责任最早产生于社会对企业的一种道德要求,它本质上是一种道德责任——“企业既不是机器也不是动物。它们是由人来运行的组织,而且正因为如此,即使它们不是道德人,但是却具有了接受道德评价的道德身份。”[9] (二)多元化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最初为“道德责任”并不意味着企业社会责任就是道德责任。但是,当前仍然有不少人主张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最初属于道德责任,而且是彻头彻尾的道德责任,此即道德责任论者。道德责任论者的观点是可以理解的,正如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乔尔·巴肯指出的,“也许是因为‘企业社会责任’这个词由慈善事业进化而来,所以许多人继续将其同‘慈善事业’等同。”[10]在道德责任论者看来,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也不需要借助法律等机制,有的学者甚至声称其可以自我实现。如美国马里兰大学法学教授费尔法克斯(Fairfax)指出,一般来说,企业会兑现他们承担社会责任的承诺。“更重要的是,即使企业的行为跟他们花言巧语(rhetoric)的责任承诺不一致,也存在促成这种一致的极大可能性。社会心理学表明,当一个人作出许诺的时候,她会经历来自使其自身行为同许诺相一致的内部的和外部的压力。换句话说,这种压力戏剧性地增加了许诺者同他行为的一致性。而且,当诺言以书面的、公开的和不断重复的方式表现时,许诺影响其行为的机会将进一步地大大增加。”[11]当然,他也认为,“企业是拟制的实体,那些能对自然人形成推动并使得其言行一致的力量可能并不能对企业产生作用。进一步地,尽管企业由一个个的自然人组成,这些人也都具备那种推动自己言行一致的力量,但是,在企业的场合中这些力量可能变得销声匿迹。”[12]但他仍然“坚持认为这些障碍是可以被克服的,特别当我们将关注的目光投在增强企业代理人个人兑现企业责任意识的战略上时。”[13] 但显然的是,将企业社会责任等同于道德责任很难获得人们的普遍认同。一个最典型的例证就是,现在的企业社会责任同法律之间必然会存在某种关系。正如美国俄克拉荷马大学Ostas教授指出的,“仅仅讨论商人的社会责任而不涉及法律是困难的,因为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总是交织在一起。法律责任可以通过罚款、监禁或者民事责任等法律制裁得以强制实施,比较起来,社会责任还包括那些不能通过法律制裁强制实施的责任。社会责任明显包括法律责任,但是其概念比后者更为广阔。”[14] 实际的情况是,企业社会责任虽最初产生于道德的需要,但这种道德责任并未到此为止。伦理的软约束离不开法律的强化,道德良知的自律和舆论约束的他律并不能普适于所有的市场主体,于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在存在任何实在法体系的社会(国家)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除了继续由伦理予以调整外,另一部分(特别是对企业的道德底线要求)则逐渐上升为(广义的)法律要求:(1)对于有些社会责任的承担,法律直接对企业施加强制性,此时道德责任便成了法律责任,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公司法中的相关强行性规范便是其体现。(2)对于另外一些社会责任的承担,有时由法律以鼓励或一般性义务的形式向企业提出要求,但法律并不能直接强制企业承担,这种社会责任可称之为狭义的软法责任;有时又可能被正式立法主体以外的社会共同体、组织等以制定规范的方式对企业提出要求,这种社会责任同样不具有国家强制实施性,此即广义上的软法责任。[15] 因此,从伦理责任发展而来的企业社会责任既可能是法律责任,也可能是纯粹的道德责任,还可能是软法责任(包括广义和狭义的),即一种多元化的责任。实际上,“企业社会责任”本来是个外来词,在英文中,Responsibility、Duty、Obligation和Liability都可译为“责任”。Duty是具体法律义务上的“责任”,Obligation是具体的法律或道德约束,Liability是归责意义上的“责任”,而“企业社会责任”中的“责任”——Responsibility则是指角色及其权义设置,既可以是某种法律上的义务、职责职权,也包括伦理或道德范畴的义务或角色定位。[16] 不同性质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不一样,法律责任可以由国家强制实现,道德责任与国家强制无关,软法责任则介乎两者之间。例如,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在《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报告中列举了58种要求公司付诸实践的、旨在促进社会的进步的行为,涉及了10个领域。同时,他们又将这些社会责任行为分为两类:一是自愿性的行为,由公司主动实施并由公司在其实施中发挥主导作用;二是非自愿的行为,这些行为由政府借助激励机制引导,或者通过法律法规的强行约束来实施。[17]显然,这里的“自愿性”还是“非自愿性”行为取决于企业社会责任到底是法律责任、软法责任还是纯粹道德责任。当然,这三者之间的边界也并非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它们各自的范围从而强制性程度也会发生变化。在现代法治国家,由于借助法律机制无疑有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因而考察这三者之间界限的变化,尤其是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和软法责任化,并探讨其实现机制便具有现实的意义。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化及其限制 法律责任的典型特征是能够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因此,企业社会责任一旦由立法以法律责任的形式体现出来,即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化,这种最初的道德责任的实现便变得非常确定。当然,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化也会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的意义在于如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扩大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的范围,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一)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的形式 由于法律责任产生于行为主体对强行性法律规范规定义务的违反,因而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化只能通过立法的方式完成。当前,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和商法典通过强行性法律规范不同程度地实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化。公司法中体现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最早可见于1937年的德国《股份公司法》,其中规定公司董事“必须追求股东的利益、公司雇员的利益和公共利益”。[18]2006年修订并于2008年实施的《英国公司法》第172条第1款也规定:“公司董事必须以一种其善意地相信为了其全体成员利益而促进公司成功的方式行事,并且在如此行事时,已经考虑了:(1)任何决策从长远来看可能的后果。(2)公司雇员的利益。(3)培植与供应商、顾客及其他方的商业关系的必要性。(4)公司的运作对社区及环境的影响。(5)通过高标准的商业行为来维持声誉的愿望。(6)在公司成员之间公平行事的必要。”该条第2款规定,当公司的目的条款包含,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追求其成员之外的利益的条款时,第1款即应当在以下意义上产生效力:为了公司全体成员利益而促进公司成功,也就是等同于实现第1款所列的目的。[19]2005年的日本《商法典》通过修改公司法中的各项制度来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特别规定了公司债管理公司制度、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在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上独树一帜。[20] 除了公司法和商法典外,其他立法通过强行性规范也同样能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化。如,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214条规定,如果公司董事或影子董事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公司的破产清算不可避免,却继续操纵公司进行交易而不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债权人的潜在损失,这时所进行的交易为不当交易(wrongful trading)。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要求股东认购公司未发行的股份。这些规定当然成为保护员工、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法律基础,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21]美国自1985年后也有近30个州通过法律特别规定:董事会在制定重要经营决策,特别是在决定是否接受和拒绝一项股权收购方案时,除了考虑股东的利益外,还要考虑其他参与者的利益;本世纪初,美国政府又颁布了一系列严肃公司道德准则的法案,如《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加大对忽视社会责任、侵害相关利益者的企业的处罚力度。几十年来,美国政府不断地通过各式各样的法令,从职场、产品安全、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用强有力的执法来约束和规范企业的行为。[22] 我国《公司法》也以强行性规范的方式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并强化了监事会的职权;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之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董事,等等。这些规定实质上已经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了,比如,如果公司在注册成立后违反这些强行性规定,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导致相应法律责任的产生。同国外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途径类似的是,我国《公司法》中的上述规定仅是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的一部分,况且,企业的范围也大于公司的范围。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强行性规定还零星体现于破产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税法等立法之中。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对“企业社会责任”一词的含义和性质的不同解读,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的范围有不同理解。有的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社会责任”包括“消费者保护、劳动者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责任”,[23]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对公司和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的关系完全可以用固有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调整,而公司社会责任仅是公司在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中负有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以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4]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的限制 如前文所见,道德规则可以变为法律规则,此正如霍姆斯法官的名言:“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积淀”。[25]但实际上,并非所有的道德规则都有必要且有可能上升为法律规则,在赋予其强制性时尤其如此,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化过程中同样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 企业社会责任只能是道德底线的要求 道德是有层次之分的,法律责任化的只是道德底线的要求。富勒将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两类,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它“好比是批评家为卓越而优雅的写作所确立的标准。”而义务的道德是一种基本的要求,就如“语法规则”,“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26]根据富勒的观点,能上升为法律的只能是义务的道德,即最基本的道德,“如果我们要寻找人类研究领域之间的亲缘关系的话,法律便是义务的道德最近的表亲,而美学则是愿望的道德最近的亲属”。[27]博登海默也指出,在道德价值的这个等级体系中,我们可以区分出两类要求和原则。第一类包括社会有序化的基本要求,它们对于有效地履行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必须承担的任务来讲,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必要的,或极为可欲的。避免暴力和伤害、忠实地履行协议、协调家庭关系、也许还有对群体的某种程度的效忠,均属于这类基本要求。第二类道德规范包括那些极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紧密联系的原则,但是这些原则对人们提出的要求则远远超过了那种被认为是维持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所必需的要求。慷慨、仁慈、博爱、无私和富有爱心等价值都属于第二类道德规范。对于第一类道德要求,即道德的基本要求,其“约束力的增强,当然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禁止杀人、强奸、抢劫和伤害人体,调整两性关系,制止在合意契约的缔结和履行过程中的欺诈与失信等,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事例。”[28] 对企业社会责任来说,能法律责任化的同样只能是最基本的道德,即道德底线的要求。实际上,只要考察一下当前已经法律责任化的企业社会责任,如有关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劳工等强行性法律规范,就可以发现其都是对企业道德底线的要求。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法律对道德底线的判断会发生变化,从而道德责任向法律责任转化的现象会持续不断,这就如泛美开发银行(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持续发展部原经理Antonio Vives指出的,“‘构成负责任的行为’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文化是变化的,即使在同一个地方和同一个文化,也会随着时间的过去而变化。几年前,人们并不认为食品公司对于它顾客的肥胖有什么责任可言”,[29]而现在,公司显然需要为此承担道德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实现必须具有现实性 米尔恩曾说,“不是所有向往之物都能成为法定权利”。他并以就业为例对此做了说明:“不可能存在就业的法定权利,倘若这一权利意味着无论何时何地获得他们想要的一切种类的工作的权利。由于自然和经济的原因,这种权利的相应义务,是政府和任何社会性权威机构都不可能履行的。”[30]米尔恩的话揭示了一个本质问题:向往之物的实现必须具有现实性。将其应用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化也是同样适用的,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这种“向往之物”,只有当其法律责任化后能够实现才具有现实性。这里继续以就业为例予以说明:就业是劳动者改善生活甚至维持生命的基础,对于企业来说,它们一般有能力保障劳动者的就业,在经济不景气时它们也可通过减少管理层薪酬等方式尽量不跟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看,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特别是在经济不景气时不跟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但显然的是,立法不可能将这种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化,因为其不具备强制实施的现实性,“道德义务法律化的前提是该道德义务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和遵守,如果超越社会理解和接受的限度,对义务主体的接受能力和接受程度不加考虑,势必会导致法律的遵守状况不如人意。”[31] 此外,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化还会受到其他一些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如社会和立法机关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程度,立法水平,反对声音的强弱——如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Lawrence E.Mitchell教授就坚持认为,“引起那些不负责任的企业行为和许多同公司治理有关的内部问题的原因,可以追溯到公司法对公司实体以及它的管理层的道德限制。他的结论是:通过放松这些法律限制应该可以增加公司及其管理层的道德义务(accountability),并且因此增强责任感。”[32]如此等等。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软法责任化与司法能动主义 根据制定(或形成)主体、产生程序、表现形式和保障措施(或约束力)等方面的不同,法有硬法(hand law)和软法(soft law)之分。硬法是指由国家创制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规范体系,具备法律责任条款是硬法的典型特征,前文中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的规范即属于硬法规范。软法的界定则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软法的制定主体仅限于立法机关,“狭义上的软法是指,由社会公权力所制定的不具有强制拘束力的行为规范,软法与硬法的划分标准在于‘是否具有强制拘束力’。”[33]在国外,软法也多在狭义上使用,如美国芝加哥大学Jacob E.Gersen和Eric A.Posner教授就将软法“定义为立法权威制定的规则,它不必遵循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所必需的宪法的、其他正式的形式或程序。”[34]从广义上看,所谓“软法”,是指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它是一种由多元主体经或非经正式的国家立法程序而制定或形成的,并由各制定主体自身所隐涵的约束力予以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35]软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家立法和政治组织形成的规则和社会共同体形成的规则。[36]本文对软法的界定采用广义说。当企业社会责任由软法予以规定的时候,企业社会责任便软法责任化了。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软法责任化 。

为什么不要这样呢?其实原因很简单。一旦你把自己的位置放到敌对者这样一个角色,对方就会觉得你是不是太过于小心眼了。尤其是,当他认为他新认识的那个人并没有你说的这些缺点,而却遭到你的诋毁,这会让他觉得你对他还有所留恋,还想和他重新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