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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海洋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3-12-05 16:13:07

保护海洋的论文

海洋权益是海洋权利和海洋利益的总称,包括领土主权、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采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权以及国家安全权益和海上交通权益等等。海洋权益是国家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权益的实现是解决我国人口、资源和环境问题的重要出路,是我国经济腾飞国力强盛的必由之路。了解我国海洋权益的现状,积极有效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对于我国有着重要的意义。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海洋权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开始生效。它所建立的海洋法律制度第一次对海洋权益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从而使各国开发和利用海洋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截至目前,已有155个国家和实体批准了《公约》,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公约》。《公约》几乎涉及海洋法所有方面的问题,主要内容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对传统的基本海洋法律制度,如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和公海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另一方面是制定了许多崭新的海洋法律制度,例如专属经济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科学技术和海洋环境保护等制度,极大地拓展了沿海国在海洋上的管辖范围,沿海国可以将管辖海域范围从传统国际海洋法所规定的3海里或12海里扩大到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且宽大陆架国家还可以主张超出200海里范围的大陆架。《公约》实质上是对海洋归属和管辖的一次重新调整,是海洋资源和权力的一次再分配,是当代国际社会关于海洋权益和海洋秩序的基本文件,标志着新的国际海洋秩序的建立。《公约》的生效,意味着人类进入了全面开发和管理海洋的新阶段。《公约》唤醒了沿海国家开发和维护海洋资源的意识,进而引发了争夺海洋岛屿、海洋国土、海洋资源和海洋通道的新的争斗,使世界热点集中到海洋上,不仅霸权主义国家继续谋求海洋霸权,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在海洋问题上日益觉醒,尽可能大地圈占海域。但由于大多数国家彼此相邻或相向,沿海国家的利益往往与其相邻或相向国家的利益交织在一起,矛盾的焦点集中在主权的获得或享有以及相应资源的占有或分享。同时,《公约》是世界各国政治妥协的产物,因此还存在着许多模糊不清之处,各国总是从最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角度出发来解释、运用《公约》,这也留下了许多引起争议的隐患。随着更多的国家批准加入《公约》,海洋权益面临一次全面再分配,海洋权益的斗争将越来越复杂。目前,全世界已有300多处海域出现划界纠纷,有争议的岛屿达100多个。二、中国海洋权益的现状《公约》的有关规定为我国领海和毗连区的宽度主张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依据和保证。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拓展了我国的管辖区域;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使我国有机会成为深海采矿的先驱投资者,并在东北太平洋有一块15平方公里的矿区;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对中国发展远洋交通、走向海峡提供了便利。正如曾任副外长的李肇星所述“《公约》在我国生效有利于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扩大我国海洋管辖权;有利于维护我国作为先驱投资者所取得的实际地位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发挥我国在海洋事务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形象”。所以,总体来说《公约》对我国是有利的。但是从另一方面《公约》也给我们带来一些负面效应。随着《公约》的正式生效,我国的周边国家纷纷完善海洋立法,调整海洋政策和海洋战略,不顾历史事实和海洋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和以往的判例,不恰当、不严肃地引用其中对其有利的条款来侵害我国的海洋权益,使我国的许多海域和岛屿无可争议的历史主权面对不少新的争议,对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形成了严峻的挑战。1、我国岛屿被侵占。在东海,中国固有的领土钓鱼岛被日本非法占有,钓鱼岛自古都是我国渔民避风、休渔的栖息地,但被日本实际控制,日本不仅反对我国海军接近钓鱼岛,连我国科考船也不能接近,甚至我国渔民也不能到附近海域捕渔。日本拒不承认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在南海的南沙群岛,越南侵占了28个岛屿,菲律宾侵占8个,马来西亚侵占4个,中国实际控制的只有8个,其中包括中国台湾控制的太平岛。2、海洋资源被掠夺。与岛屿主权归属的争端相伴而生的是以各种资源为核心的争端。南海周边国家和地区目前在南沙海域投入开采的油井已经超过1000口,这些油井绝大部分位于南海断续线中国一侧海域,每年开采的石油超过6000万吨。此外,我国从1999年开始在南海实行夏季休渔制度,但越南、菲律宾等国不但说中国“无权宣布休渔”,而且乘我国渔民休渔之机大肆捕捞。3、海域划界矛盾重重。我国濒临黄海、东海、南海。由于海域狭窄造成我国与海上邻国海域划界的矛盾比较突出。在黄海和东海其宽度最宽处只有360海里,不足400海里,出现海域主张重叠的情况。总面积38万平方公里的黄海海域中应划归中国管辖的有25万平方公里,可是韩国主张等距线为界,如果按此划分,他们可以多划18万平方公里,中国与朝鲜和韩国存在着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东海大陆架是中国的自然延伸,因此面积77万平方公里的东海海区中应归中国管辖的为54万平方公里,但是日本却提出中日两国是共架国,要求按中间线划分海域。这样,日本与中国就有16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4、海上运输通道的潜在威胁。南中国海由于其重要的战略地位,被纳入美国的全球战略之中,被美国列为要在世界控制的16个海洋咽喉要道之一。美国对南海问题的政策已由“消极中立”转变为“积极中立”,并且宣称钓鱼岛在美日联合安保范围之内。南海地区被日本视为传统势力范围,南海交通线被看作是日本的生命线,因此,日本以“确保海上航行自由”、“反对使用武力”为借口,积极涉足中国南海事务。近年来,美日两国以打击海盗恐怖活动和维护国际航道通畅为由,正力图控制被称之为中国海上生命线的马六甲海峡。因为目前中国进口原油的90%以上需要通过油轮经马六甲海峡运输,所以,这些外部势力的干扰将对中国的积极发展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三、中国维护海洋权益的策略思考如何处理潜在的矛盾和冲突,如何应对复杂的海洋权益争端,是事关我国诸多发展利益和安全的重大问题。为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临时安排与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维护海洋权益的基本方针。共同开发是指有关国家在暂时搁置对资源开发的专属性主权权力争议的情况下,在相互协定的基础上,以某种合作方式勘探和开发重叠主张海域的相关资源。它是世界上很多国家认可和采用的一种功能性合作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与《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的要求是一致的。一般来说,争端海域的共同开发是划界前的的一种过渡安排,它不妨碍最后协议的达成和最后界限的划定,不意味着任何一方放弃其权力或权力主张,也不得视为承认对方的权力主张。它既不影响有关国家的权力主张,又能以符合经济效益原则和各自利益的方式及时、有效地勘探开发资源,使双方迅速地从商业性石油发现和生产中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共同开发在有关国家优先利用争议区域资源的实用考虑与维持各自权力主张或立场之间建立了适当的平衡。 在东海,如果中日两国能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共同开发,无论于中国还是日本,均是有裨益的。通过实施共同开发,两国均可在不放弃其权力主张的前提下,增加新的石油来源,从中国方面来讲,还可获得资金和技术。在政治上,共同开发也有助于维护东海地区的稳定。在南海,南沙群岛的争议涉及到五国六方,其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为了妥善解决南海争议问题,我国从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的大局出发,创造性地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到如今,南沙群岛争议的解决出现了一些积极的发展态势。从更大范围看,中国与东盟国家已经确立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并正在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无疑有助于缓和南沙局势。当然,由于各方不会轻易放弃主权要求和既得利益,南海问题的解决仍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2、加大科技和资金的投入是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保障。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我国主张,可能划归中国管辖海域的面积有近300万平方公里,但有争议的海域面积却高达120万平方公里。中日东海大陆架之争所涉冲绳海槽的地位急需海洋地质资料加以证明。日本认为,中日两国属于共同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基于此,日本主张以等距离标准中间线原则来对中日东海划界。为了求得证据上的支持,日本从2004年到2009年投资1000亿日元来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勘探,争取在2009年上半年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日本的调查数据。目前有实力的沿海国及我国邻国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等国都投巨资进行大洋调查。尽管我国自1958年进行过全国海洋调查,1977年进行过渔业资源和海洋物理、地质调查,2006年启动“中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即“908项目”,但目前,我国海洋调查工作还远不能完全满足我国管辖海域海洋资源开发和申请外大陆架的要求。我国东海的地质、底质情况至今不清楚,以目前的进展,我国在未来30年内对东海的考察才能达到日本的水平。所以,在当前背景下,我国应加大科技和资金的投入,由相关部门抓紧进行全面的海洋调查,掌握全面的海洋学资料,为进行海洋划界在外交谈判或利用法律手段解决争端时提供最重要的科学依据和证据。其次,海洋资源的开采需要资金和科技的投入。《公约》虽然规定国际海底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实行“平行开发”的原则,但由于各国综合国力相当悬殊,事实上难以平等。没有高科技的支持和经济的高投入,便没有资格成为“先驱投资开发者”,也无力在深海矿藏开发中竞争。同时,在有争议海域实施的“共同开发”合作模式中,科技优势也有助于收益分配。当今海洋开发难度大、投资多、风险高、周期长,要想取得最好的开发效益,必然要以科技的高投入为前提。最后,加强海军的军事建设需要高科技和高投入。海洋维权需以实力作为后盾,必须拥有强大的海上力量。胡锦涛总书记在会见海军第十次党代会代表时强调: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在捍卫国家主权和安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中,海军的地位重要,使命光荣。要努力锻造一支与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要求相适应的强大的人民海军。海军担负着捍卫国家领海主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上交通安全的使命。我们必须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加强海军建设,建设一支包括航空母舰在内的现代海上武装力量,提供远洋投放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应对有关国家对中国海洋权益的挑战。3、加强对争议海域的实际控制是维护海洋权益的主要途径。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在十四世纪就已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比日本早500多年,全世界最权威的地图册伦敦泰晤士世界地图集到上世纪80年代其标识南中国海是属于中国的。而如今日本在钓鱼岛上树立界碑和标杆,设立灯塔,阻止任何中国人靠近。南沙群岛呈现出一种被瓜分的状态,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在部分岛屿上还有驻军。在这些争议地区我国为什么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究其原因,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过去缺乏对这些地区的实际控制。对于钓鱼岛我们多次强调“最早发现论”,却很难举证我们在岛上进行治理的痕迹。慈禧太后把钓鱼岛赏给清廷内务管盛宣怀供其采药之用,这样的证据相对于日本人树国标、设灯塔、定期居住等证据,在现代国际法语境中不占优势。上世纪五十年代,当南海被探测出蕴涵丰富矿产资源,周边各国偷偷侵占岛礁的时候,他们发现这些岛礁是空的。总之,中国过去在海洋主权的主张上过于依靠历史证据,对于现实存在重视不够。JonathanCharney教授精确的观察到了国际社会上的一个现象:“近年来的海域划界实践和判决都倾向于避免干扰已长期存在的资源开发行动,当许多国家都在同一地区有开采行动时,解决问题的办法往往就是大家来分享资源。时间是站在那些不顾历史传统活动迳自进行开采的国家这一边。一旦海洋资源的经济开发行动已经发生了,就很难再依靠谈判或第三者裁判的办法,将这个国家从该地区完全排除。因此,现况(status quo)可能对某些相关国家是不利的。”这一现象也是对我国南海问题的精确概括。在当今各国瓜分海洋的斗争进入白热化的形势下,我们要加强对争议海域的实际控制,国家应当采用寓维权于开发之中的政策,来宣示海洋主权,争取海洋权益,充分利用法律、政治、外交、经济、科研、文化、旅游等各种手段来强化中国主权在争议海域的实际存在。同时,我们还可以发动民间的力量,比如政府资助、帮助、护卫民间保钓群体上岛去打断日本对钓鱼岛的“治理实效”,而近几年,这些活动又减少了。总之,走向海洋是所有强国相同的战略选择和道路,当今各沿海国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加重视海洋的战略地位及其重大价值。以争夺海洋资源、控制海洋空间、抢占海洋科技制高点为主要特征的21世纪国际海洋权益斗争呈现出日益加剧的趋势。我国所面临的海洋维权形势也会更加严峻和复杂。如何在新一轮的海洋竞争中,既保卫我国的海洋国土、捍卫我国的海洋权益,又处理好与周遍国家的关系、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是我们应该思考和应对的重要课题。

环保意识的增强对海难救助制度的影响 论文随着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威胁日趋严重化,海洋环境问题引起了全球的关注,世界各国已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保护海洋环境,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海上油污作为海洋环境污染的一种,其中的一种主要污染源是船舶的意外事故和经常性的排污操作所造成的海上污染损害。因此,当这类意外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避免海洋污染损害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实际上也就对海难救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对有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及时进行救助,如何鼓励救助人积极进行救助,如何明确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而这些又是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所不能完全解决的。因此,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海难救助制度中的一些原则、规则须不断地发展以更好地调整这些法律关系。从海难救助制度发展的轨迹来看,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现代海难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呈现出如下特点和趋势:一、自愿原则具有相对性自愿是指救助人进行救助作业活动并非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根据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假如是基于法律或合同之义务进行救助作业活动则不是自愿的,不能形成海难救助制度中的海难救助关系,如船员对本船在遇险时提供的各种劳务、引航员对船舶的引领、国家消防职能部门进行的灭火等行政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或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者是基于法定的职责。但是,随着海上航行风险的不断变化,特别是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之后,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中的自愿原则发生了明显变化,沿岸国为保护其沿岸海洋环境,往往会在出现可能对海洋环境构成威胁的情况下,采取积极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若仍然严格适用传统的自愿原则,则救助人没有救助报酬请求权,这不利于鼓励救助人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进行救助作业,也不符合海事立法的宗旨。二、请求救助报酬突破了“无效果,无报酬”的限制按照传统习惯,救助行为必须有效果,这是救助报酬请求权成立的一个前提。如果救助行为没有获得效果,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不存在因救助财产而形成的债的法律关系,即不发生救助报酬请求权以及保证该权利实现的附属权利,如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这也就是《1910年救助公约》所确立的有名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在1980年以前的“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中一直沿用了这一原则,我国《海商法》第179条中也同样引入了这一原则。但是,很明显随着海上风险的不断变化,“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已不适应海上救助新形式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救助具有污染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时,这一原则很不利于救助作业的实施。为了鼓励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积极进行救助,以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损害,保护海洋环境。《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14条规定:如一船或其船上货物对环境构成了损害威胁,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但根据第13条所获得的报酬少于按本条可得的特别补偿,他有权按本条规定从该船的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其所花费用的特别补偿①。这也就是有名的“特别补偿”条款。在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对此也有规定,该条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的1980年版中,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著名的“安全网条款”(safety-net clause)。根据该条款,救助人对载有油类的遇险船舶进行救助时,即使没有取得成功或救助人由于受阻未能完成救助工作,只要救助人、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没有过失,救助人也可得到救助费用和不超过该费用15%的补偿,从而有限地扩大了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使用范围。但是,安全网条款仅使用对油轮或部分装载货油的船舶进行的救助,对其他有可能损害海洋环境的危险品的救助尚不适用。吸收《1989年救助公约》的立法精神,我国《海商法》第182条第2款还规定:救助人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并且考虑到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由此可知,在对构成海洋环境污染威胁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时,不再受传统“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约束,而实行无效果亦有报酬的特殊原则。不过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救助人不能有过失,《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14条第5款规定:“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对此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第5款也有同样的规定。可以预见,如果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就是否必须支付特别补偿发生争议时,救助人是否有过失将是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救助人应证明其本身不存在过失,否则将丧失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三、救助对象的范围逐渐扩大随着海事法的发展,作为海难救助标的的范围不断扩大②。传统海商法上的海上救助主要是指对船舶以及货物的救助,《1910年救助公约》中规定的救助标的也仅限于船舶、船上货物及运费,但随着航运及其他海上活动的发展,遭受海难急需救助的财产形式不断增加,海事法中所规定的救助对象明显不够。为了保障海上安全和保护海上财产,有必要将一些新的海上财产列入海难救助的范畴,如海上石油勘探设备、浮船坞、浮筒等。为了适应海上财产多样化的趋势,《1989年救助公约》扩大了救助标的的范围,将救助标的的范围扩大到船舶和其他非永久性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上的任何财产,而且还指出本公约所指的“船舶”不仅包括海船,还包括内河船,甚至沉船、弃船。我国《海商法》基本采纳了《1989年救助公约》的立场,其中的第173条规定:“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值得特别提及的是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成为《1989年救助公约》所特有的内容,该公约第1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环境损害”,并将其定义为由污染、沾污、火灾、爆炸或类似的重大事故,对人身健康,对沿海、内水或其毗连区域中的海洋生物、海洋资源所造成的重大的有形损害。 需要指出的是公约并没有把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直接作为救助的标的,但它是确定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的基础,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可以视为海难救助的间接标的。因此,根据《1989年救助公约》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是可以获得救助补偿请求权的,也有人因此把对环境的救助称为海难救助的第四种救助标的,并称其为:“第四海事财产”。由此可以预见,新的世纪对环境的救助将越来越来受到立法者及相关人士的关注。四、鼓励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尤其是国际社会受Amoco Cadiz事件及其判决的影响,对船舶造成海洋环境危害的法律问题加强了研究。1978年3月16日Amoco公司的Cadiz号超级油轮在英吉利海峡距法国西北部布列塔尼(Brittany)海岸约25km的海上遭遇风暴触礁并很快断裂,使所载3万吨石油全部泄入海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为避免悲剧的重演,在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提出了特别补偿这一概念,对救助方在进行时为保护海洋环境所作的努力和受到的损耗进行补偿,以鼓励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对救助人来说,救助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是有特殊困难的,相对于一般救助而言,进行该类救助对救助人的技术要求更高,为促使救助人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在确定救助报酬时就不能仅仅考虑救助人在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时所花的成本,还要使救助人获得一定的利润,以便救助人不断更新救助设备,培训救助作业人员等等,从而更好地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是包括救助人在内的有关各方所应尽的义务,《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8条第1款规定:“救助人对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它财产的所有人负有下列义务:“(a)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作业; (b)在履行(a)项所规定的义务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第8条第2款(b)规定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他财产所有人和船长对救助人负有 在进行此种合作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的义务。为了突出对救助方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作业的鼓励,有必要对救助方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作业的行为给予补偿,这也就出现了前面所提及的“特别补偿”制度。这在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同时我国《海商法》的第185条还规定: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份额。此外《1989年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都将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作为确定救助报酬的考虑因素,使得在确定救助人的救助款项时不仅要考虑传统因素,还得考虑环境因素。这些都从不同方面突出了对救助方对海洋环境进行救助的鼓励。当然,“特别补偿”并不是营利性业务的酬金,它是一种费用,具有补偿性,旨在鼓励救助对具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海事法中的各项制度是不断地发展着的,把环保的一些理念融入海事法律的发展之中,协调人类与海洋环境的关系,是新世纪海事法发展的一种趋势。海事法将同其它有关法律一起为环境保护、人类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

英文行吗:Once man did not have to think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his There were few people on the earth, and natural resources seemed to be Today things are The world has become too We are using up our natural resources,and polluting our environment with dangerous If we continue to do this, human life on earth will not We realize that if too many fish are taken from the sea, there will soon be none Yet,with modern fishing methods, more and more fish are We know that if too many trees are cut down, forests will Yet, we continue to use powerful machines to cut down more and more We see that if rivers are polluted with waste products, we will Yet, waste products arestill put into We know that if the population continues to rise at the present rate, in a few years, there won’t be enough What can we do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If we eat more vegetables and less meat, there will be more food Land for crops feeds five times more people than land where animals are Our natural resources will last longer if we learn to recycie The world population will not rise so quickly if people use modern methods of birth Finally, if we educate people to think about the problems we shall have a better and cleaner planet in the future 还有一篇Man and His Environment(人和环境)Man and His EnvironmentThroughout history man has changed his physical environment in order to improve his way of With the tools of technologyhehasaltered many physical features of the Hehastransformed woodlands and prairies into farms and made lakes and reserviors out of rivers for irrigation purposes or hydroelectric Man has also modified the face of the earth by draining marshes and cutting through mountains to build roads and However, man's changes to the physical environment have not always had beneficial Today, pollution of the air and water is an increasing danger to the health of the Each day thousands of tons of gases come out of the exhausts of motor Smoke from factories pollutes the air of industrialized areas and the surrounding areas of the The pollution of water is equally The whole ecological balance of the sea is being changed and industrial wastes have already made many rivers Now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 more pressing than ever As we know, massive destruction of environment has brought about negative effects and even poses a great threat to man's Indifference to these problems will mean committing Therefore, effective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and laws passed to conserve Otherwise,man is certain to suffer from the serious consequences caused by this lack of care for his living

海洋保护文献

英文行吗:Once man did not have to think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his There were few people on the earth, and natural resources seemed to be Today things are The world has become too We are using up our natural resources,and polluting our environment with dangerous If we continue to do this, human life on earth will not We realize that if too many fish are taken from the sea, there will soon be none Yet,with modern fishing methods, more and more fish are We know that if too many trees are cut down, forests will Yet, we continue to use powerful machines to cut down more and more We see that if rivers are polluted with waste products, we will Yet, waste products arestill put into We know that if the population continues to rise at the present rate, in a few years, there won’t be enough What can we do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If we eat more vegetables and less meat, there will be more food Land for crops feeds five times more people than land where animals are Our natural resources will last longer if we learn to recycie The world population will not rise so quickly if people use modern methods of birth Finally, if we educate people to think about the problems we shall have a better and cleaner planet in the future 还有一篇Man and His Environment(人和环境)Man and His EnvironmentThroughout history man has changed his physical environment in order to improve his way of With the tools of technologyhehasaltered many physical features of the Hehastransformed woodlands and prairies into farms and made lakes and reserviors out of rivers for irrigation purposes or hydroelectric Man has also modified the face of the earth by draining marshes and cutting through mountains to build roads and However, man's changes to the physical environment have not always had beneficial Today, pollution of the air and water is an increasing danger to the health of the Each day thousands of tons of gases come out of the exhausts of motor Smoke from factories pollutes the air of industrialized areas and the surrounding areas of the The pollution of water is equally The whole ecological balance of the sea is being changed and industrial wastes have already made many rivers Now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 more pressing than ever As we know, massive destruction of environment has brought about negative effects and even poses a great threat to man's Indifference to these problems will mean committing Therefore, effective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and laws passed to conserve Otherwise,man is certain to suffer from the serious consequences caused by this lack of care for his living

海洋权益是海洋权利和海洋利益的总称,包括领土主权、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采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权以及国家安全权益和海上交通权益等等。海洋权益是国家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权益的实现是解决我国人口、资源和环境问题的重要出路,是我国经济腾飞国力强盛的必由之路。了解我国海洋权益的现状,积极有效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对于我国有着重要的意义。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海洋权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开始生效。它所建立的海洋法律制度第一次对海洋权益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从而使各国开发和利用海洋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截至目前,已有155个国家和实体批准了《公约》,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公约》。《公约》几乎涉及海洋法所有方面的问题,主要内容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对传统的基本海洋法律制度,如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和公海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另一方面是制定了许多崭新的海洋法律制度,例如专属经济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科学技术和海洋环境保护等制度,极大地拓展了沿海国在海洋上的管辖范围,沿海国可以将管辖海域范围从传统国际海洋法所规定的3海里或12海里扩大到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且宽大陆架国家还可以主张超出200海里范围的大陆架。《公约》实质上是对海洋归属和管辖的一次重新调整,是海洋资源和权力的一次再分配,是当代国际社会关于海洋权益和海洋秩序的基本文件,标志着新的国际海洋秩序的建立。《公约》的生效,意味着人类进入了全面开发和管理海洋的新阶段。《公约》唤醒了沿海国家开发和维护海洋资源的意识,进而引发了争夺海洋岛屿、海洋国土、海洋资源和海洋通道的新的争斗,使世界热点集中到海洋上,不仅霸权主义国家继续谋求海洋霸权,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在海洋问题上日益觉醒,尽可能大地圈占海域。但由于大多数国家彼此相邻或相向,沿海国家的利益往往与其相邻或相向国家的利益交织在一起,矛盾的焦点集中在主权的获得或享有以及相应资源的占有或分享。同时,《公约》是世界各国政治妥协的产物,因此还存在着许多模糊不清之处,各国总是从最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角度出发来解释、运用《公约》,这也留下了许多引起争议的隐患。随着更多的国家批准加入《公约》,海洋权益面临一次全面再分配,海洋权益的斗争将越来越复杂。目前,全世界已有300多处海域出现划界纠纷,有争议的岛屿达100多个。二、中国海洋权益的现状《公约》的有关规定为我国领海和毗连区的宽度主张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依据和保证。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拓展了我国的管辖区域;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使我国有机会成为深海采矿的先驱投资者,并在东北太平洋有一块15平方公里的矿区;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对中国发展远洋交通、走向海峡提供了便利。正如曾任副外长的李肇星所述“《公约》在我国生效有利于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扩大我国海洋管辖权;有利于维护我国作为先驱投资者所取得的实际地位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发挥我国在海洋事务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形象”。所以,总体来说《公约》对我国是有利的。但是从另一方面《公约》也给我们带来一些负面效应。随着《公约》的正式生效,我国的周边国家纷纷完善海洋立法,调整海洋政策和海洋战略,不顾历史事实和海洋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和以往的判例,不恰当、不严肃地引用其中对其有利的条款来侵害我国的海洋权益,使我国的许多海域和岛屿无可争议的历史主权面对不少新的争议,对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形成了严峻的挑战。1、我国岛屿被侵占。在东海,中国固有的领土钓鱼岛被日本非法占有,钓鱼岛自古都是我国渔民避风、休渔的栖息地,但被日本实际控制,日本不仅反对我国海军接近钓鱼岛,连我国科考船也不能接近,甚至我国渔民也不能到附近海域捕渔。日本拒不承认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在南海的南沙群岛,越南侵占了28个岛屿,菲律宾侵占8个,马来西亚侵占4个,中国实际控制的只有8个,其中包括中国台湾控制的太平岛。2、海洋资源被掠夺。与岛屿主权归属的争端相伴而生的是以各种资源为核心的争端。南海周边国家和地区目前在南沙海域投入开采的油井已经超过1000口,这些油井绝大部分位于南海断续线中国一侧海域,每年开采的石油超过6000万吨。此外,我国从1999年开始在南海实行夏季休渔制度,但越南、菲律宾等国不但说中国“无权宣布休渔”,而且乘我国渔民休渔之机大肆捕捞。3、海域划界矛盾重重。我国濒临黄海、东海、南海。由于海域狭窄造成我国与海上邻国海域划界的矛盾比较突出。在黄海和东海其宽度最宽处只有360海里,不足400海里,出现海域主张重叠的情况。总面积38万平方公里的黄海海域中应划归中国管辖的有25万平方公里,可是韩国主张等距线为界,如果按此划分,他们可以多划18万平方公里,中国与朝鲜和韩国存在着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东海大陆架是中国的自然延伸,因此面积77万平方公里的东海海区中应归中国管辖的为54万平方公里,但是日本却提出中日两国是共架国,要求按中间线划分海域。这样,日本与中国就有16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4、海上运输通道的潜在威胁。南中国海由于其重要的战略地位,被纳入美国的全球战略之中,被美国列为要在世界控制的16个海洋咽喉要道之一。美国对南海问题的政策已由“消极中立”转变为“积极中立”,并且宣称钓鱼岛在美日联合安保范围之内。南海地区被日本视为传统势力范围,南海交通线被看作是日本的生命线,因此,日本以“确保海上航行自由”、“反对使用武力”为借口,积极涉足中国南海事务。近年来,美日两国以打击海盗恐怖活动和维护国际航道通畅为由,正力图控制被称之为中国海上生命线的马六甲海峡。因为目前中国进口原油的90%以上需要通过油轮经马六甲海峡运输,所以,这些外部势力的干扰将对中国的积极发展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三、中国维护海洋权益的策略思考如何处理潜在的矛盾和冲突,如何应对复杂的海洋权益争端,是事关我国诸多发展利益和安全的重大问题。为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临时安排与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维护海洋权益的基本方针。共同开发是指有关国家在暂时搁置对资源开发的专属性主权权力争议的情况下,在相互协定的基础上,以某种合作方式勘探和开发重叠主张海域的相关资源。它是世界上很多国家认可和采用的一种功能性合作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与《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的要求是一致的。一般来说,争端海域的共同开发是划界前的的一种过渡安排,它不妨碍最后协议的达成和最后界限的划定,不意味着任何一方放弃其权力或权力主张,也不得视为承认对方的权力主张。它既不影响有关国家的权力主张,又能以符合经济效益原则和各自利益的方式及时、有效地勘探开发资源,使双方迅速地从商业性石油发现和生产中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共同开发在有关国家优先利用争议区域资源的实用考虑与维持各自权力主张或立场之间建立了适当的平衡。 在东海,如果中日两国能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共同开发,无论于中国还是日本,均是有裨益的。通过实施共同开发,两国均可在不放弃其权力主张的前提下,增加新的石油来源,从中国方面来讲,还可获得资金和技术。在政治上,共同开发也有助于维护东海地区的稳定。在南海,南沙群岛的争议涉及到五国六方,其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为了妥善解决南海争议问题,我国从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的大局出发,创造性地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到如今,南沙群岛争议的解决出现了一些积极的发展态势。从更大范围看,中国与东盟国家已经确立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并正在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无疑有助于缓和南沙局势。当然,由于各方不会轻易放弃主权要求和既得利益,南海问题的解决仍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2、加大科技和资金的投入是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保障。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我国主张,可能划归中国管辖海域的面积有近300万平方公里,但有争议的海域面积却高达120万平方公里。中日东海大陆架之争所涉冲绳海槽的地位急需海洋地质资料加以证明。日本认为,中日两国属于共同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基于此,日本主张以等距离标准中间线原则来对中日东海划界。为了求得证据上的支持,日本从2004年到2009年投资1000亿日元来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勘探,争取在2009年上半年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日本的调查数据。目前有实力的沿海国及我国邻国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等国都投巨资进行大洋调查。尽管我国自1958年进行过全国海洋调查,1977年进行过渔业资源和海洋物理、地质调查,2006年启动“中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即“908项目”,但目前,我国海洋调查工作还远不能完全满足我国管辖海域海洋资源开发和申请外大陆架的要求。我国东海的地质、底质情况至今不清楚,以目前的进展,我国在未来30年内对东海的考察才能达到日本的水平。所以,在当前背景下,我国应加大科技和资金的投入,由相关部门抓紧进行全面的海洋调查,掌握全面的海洋学资料,为进行海洋划界在外交谈判或利用法律手段解决争端时提供最重要的科学依据和证据。其次,海洋资源的开采需要资金和科技的投入。《公约》虽然规定国际海底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实行“平行开发”的原则,但由于各国综合国力相当悬殊,事实上难以平等。没有高科技的支持和经济的高投入,便没有资格成为“先驱投资开发者”,也无力在深海矿藏开发中竞争。同时,在有争议海域实施的“共同开发”合作模式中,科技优势也有助于收益分配。当今海洋开发难度大、投资多、风险高、周期长,要想取得最好的开发效益,必然要以科技的高投入为前提。最后,加强海军的军事建设需要高科技和高投入。海洋维权需以实力作为后盾,必须拥有强大的海上力量。胡锦涛总书记在会见海军第十次党代会代表时强调: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在捍卫国家主权和安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中,海军的地位重要,使命光荣。要努力锻造一支与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要求相适应的强大的人民海军。海军担负着捍卫国家领海主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上交通安全的使命。我们必须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加强海军建设,建设一支包括航空母舰在内的现代海上武装力量,提供远洋投放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应对有关国家对中国海洋权益的挑战。3、加强对争议海域的实际控制是维护海洋权益的主要途径。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在十四世纪就已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比日本早500多年,全世界最权威的地图册伦敦泰晤士世界地图集到上世纪80年代其标识南中国海是属于中国的。而如今日本在钓鱼岛上树立界碑和标杆,设立灯塔,阻止任何中国人靠近。南沙群岛呈现出一种被瓜分的状态,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在部分岛屿上还有驻军。在这些争议地区我国为什么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究其原因,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过去缺乏对这些地区的实际控制。对于钓鱼岛我们多次强调“最早发现论”,却很难举证我们在岛上进行治理的痕迹。慈禧太后把钓鱼岛赏给清廷内务管盛宣怀供其采药之用,这样的证据相对于日本人树国标、设灯塔、定期居住等证据,在现代国际法语境中不占优势。上世纪五十年代,当南海被探测出蕴涵丰富矿产资源,周边各国偷偷侵占岛礁的时候,他们发现这些岛礁是空的。总之,中国过去在海洋主权的主张上过于依靠历史证据,对于现实存在重视不够。JonathanCharney教授精确的观察到了国际社会上的一个现象:“近年来的海域划界实践和判决都倾向于避免干扰已长期存在的资源开发行动,当许多国家都在同一地区有开采行动时,解决问题的办法往往就是大家来分享资源。时间是站在那些不顾历史传统活动迳自进行开采的国家这一边。一旦海洋资源的经济开发行动已经发生了,就很难再依靠谈判或第三者裁判的办法,将这个国家从该地区完全排除。因此,现况(status quo)可能对某些相关国家是不利的。”这一现象也是对我国南海问题的精确概括。在当今各国瓜分海洋的斗争进入白热化的形势下,我们要加强对争议海域的实际控制,国家应当采用寓维权于开发之中的政策,来宣示海洋主权,争取海洋权益,充分利用法律、政治、外交、经济、科研、文化、旅游等各种手段来强化中国主权在争议海域的实际存在。同时,我们还可以发动民间的力量,比如政府资助、帮助、护卫民间保钓群体上岛去打断日本对钓鱼岛的“治理实效”,而近几年,这些活动又减少了。总之,走向海洋是所有强国相同的战略选择和道路,当今各沿海国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加重视海洋的战略地位及其重大价值。以争夺海洋资源、控制海洋空间、抢占海洋科技制高点为主要特征的21世纪国际海洋权益斗争呈现出日益加剧的趋势。我国所面临的海洋维权形势也会更加严峻和复杂。如何在新一轮的海洋竞争中,既保卫我国的海洋国土、捍卫我国的海洋权益,又处理好与周遍国家的关系、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是我们应该思考和应对的重要课题。

你说的是那方面的权益呢?是指法律上的还是道德上的?法律上的话你可以去参考法学或者争议解决这两本期刊上的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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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海,如果中日两国能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共同开发,无论于中国还是日本,均是有裨益的。通过实施共同开发,两国均可在不放弃其权力主张的前提下,增加新的石油来源,从中国方面来讲,还可获得资金和技术。在政治上,共同开发也有助于维护东海地区的稳定。在南海,南沙群岛的争议涉及到五国六方,其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为了妥善解决南海争议问题,我国从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的大局出发,创造性地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到如今,南沙群岛争议的解决出现了一些积极的发展态势。从更大范围看,中国与东盟国家已经确立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并正在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无疑有助于缓和南沙局势。当然,由于各方不会轻易放弃主权要求和既得利益,南海问题的解决仍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2、加大科技和资金的投入是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保障。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我国主张,可能划归中国管辖海域的面积有近300万平方公里,但有争议的海域面积却高达120万平方公里。中日东海大陆架之争所涉冲绳海槽的地位急需海洋地质资料加以证明。日本认为,中日两国属于共同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基于此,日本主张以等距离标准中间线原则来对中日东海划界。为了求得证据上的支持,日本从2004年到2009年投资1000亿日元来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勘探,争取在2009年上半年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日本的调查数据。目前有实力的沿海国及我国邻国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等国都投巨资进行大洋调查。尽管我国自1958年进行过全国海洋调查,1977年进行过渔业资源和海洋物理、地质调查,2006年启动“中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即“908项目”,但目前,我国海洋调查工作还远不能完全满足我国管辖海域海洋资源开发和申请外大陆架的要求。我国东海的地质、底质情况至今不清楚,以目前的进展,我国在未来30年内对东海的考察才能达到日本的水平。所以,在当前背景下,我国应加大科技和资金的投入,由相关部门抓紧进行全面的海洋调查,掌握全面的海洋学资料,为进行海洋划界在外交谈判或利用法律手段解决争端时提供最重要的科学依据和证据。其次,海洋资源的开采需要资金和科技的投入。《公约》虽然规定国际海底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实行“平行开发”的原则,但由于各国综合国力相当悬殊,事实上难以平等。没有高科技的支持和经济的高投入,便没有资格成为“先驱投资开发者”,也无力在深海矿藏开发中竞争。同时,在有争议海域实施的“共同开发”合作模式中,科技优势也有助于收益分配。当今海洋开发难度大、投资多、风险高、周期长,要想取得最好的开发效益,必然要以科技的高投入为前提。最后,加强海军的军事建设需要高科技和高投入。海洋维权需以实力作为后盾,必须拥有强大的海上力量。胡锦涛总书记在会见海军第十次党代会代表时强调: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在捍卫国家主权和安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中,海军的地位重要,使命光荣。要努力锻造一支与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要求相适应的强大的人民海军。海军担负着捍卫国家领海主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上交通安全的使命。我们必须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加强海军建设,建设一支包括航空母舰在内的现代海上武装力量,提供远洋投放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应对有关国家对中国海洋权益的挑战。3、加强对争议海域的实际控制是维护海洋权益的主要途径。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在十四世纪就已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比日本早500多年,全世界最权威的地图册伦敦泰晤士世界地图集到上世纪80年代其标识南中国海是属于中国的。而如今日本在钓鱼岛上树立界碑和标杆,设立灯塔,阻止任何中国人靠近。南沙群岛呈现出一种被瓜分的状态,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在部分岛屿上还有驻军。在这些争议地区我国为什么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究其原因,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过去缺乏对这些地区的实际控制。对于钓鱼岛我们多次强调“最早发现论”,却很难举证我们在岛上进行治理的痕迹。慈禧太后把钓鱼岛赏给清廷内务管盛宣怀供其采药之用,这样的证据相对于日本人树国标、设灯塔、定期居住等证据,在现代国际法语境中不占优势。上世纪五十年代,当南海被探测出蕴涵丰富矿产资源,周边各国偷偷侵占岛礁的时候,他们发现这些岛礁是空的。总之,中国过去在海洋主权的主张上过于依靠历史证据,对于现实存在重视不够。JonathanCharney教授精确的观察到了国际社会上的一个现象:“近年来的海域划界实践和判决都倾向于避免干扰已长期存在的资源开发行动,当许多国家都在同一地区有开采行动时,解决问题的办法往往就是大家来分享资源。时间是站在那些不顾历史传统活动迳自进行开采的国家这一边。一旦海洋资源的经济开发行动已经发生了,就很难再依靠谈判或第三者裁判的办法,将这个国家从该地区完全排除。因此,现况(status quo)可能对某些相关国家是不利的。”这一现象也是对我国南海问题的精确概括。在当今各国瓜分海洋的斗争进入白热化的形势下,我们要加强对争议海域的实际控制,国家应当采用寓维权于开发之中的政策,来宣示海洋主权,争取海洋权益,充分利用法律、政治、外交、经济、科研、文化、旅游等各种手段来强化中国主权在争议海域的实际存在。同时,我们还可以发动民间的力量,比如政府资助、帮助、护卫民间保钓群体上岛去打断日本对钓鱼岛的“治理实效”,而近几年,这些活动又减少了。总之,走向海洋是所有强国相同的战略选择和道路,当今各沿海国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加重视海洋的战略地位及其重大价值。以争夺海洋资源、控制海洋空间、抢占海洋科技制高点为主要特征的21世纪国际海洋权益斗争呈现出日益加剧的趋势。我国所面临的海洋维权形势也会更加严峻和复杂。如何在新一轮的海洋竞争中,既保卫我国的海洋国土、捍卫我国的海洋权益,又处理好与周遍国家的关系、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是我们应该思考和应对的重要课题。

环保意识的增强对海难救助制度的影响 论文随着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威胁日趋严重化,海洋环境问题引起了全球的关注,世界各国已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保护海洋环境,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海上油污作为海洋环境污染的一种,其中的一种主要污染源是船舶的意外事故和经常性的排污操作所造成的海上污染损害。因此,当这类意外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避免海洋污染损害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实际上也就对海难救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对有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及时进行救助,如何鼓励救助人积极进行救助,如何明确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而这些又是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所不能完全解决的。因此,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海难救助制度中的一些原则、规则须不断地发展以更好地调整这些法律关系。从海难救助制度发展的轨迹来看,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现代海难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呈现出如下特点和趋势:一、自愿原则具有相对性自愿是指救助人进行救助作业活动并非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根据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假如是基于法律或合同之义务进行救助作业活动则不是自愿的,不能形成海难救助制度中的海难救助关系,如船员对本船在遇险时提供的各种劳务、引航员对船舶的引领、国家消防职能部门进行的灭火等行政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或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者是基于法定的职责。但是,随着海上航行风险的不断变化,特别是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之后,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中的自愿原则发生了明显变化,沿岸国为保护其沿岸海洋环境,往往会在出现可能对海洋环境构成威胁的情况下,采取积极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若仍然严格适用传统的自愿原则,则救助人没有救助报酬请求权,这不利于鼓励救助人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进行救助作业,也不符合海事立法的宗旨。二、请求救助报酬突破了“无效果,无报酬”的限制按照传统习惯,救助行为必须有效果,这是救助报酬请求权成立的一个前提。如果救助行为没有获得效果,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不存在因救助财产而形成的债的法律关系,即不发生救助报酬请求权以及保证该权利实现的附属权利,如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这也就是《1910年救助公约》所确立的有名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在1980年以前的“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中一直沿用了这一原则,我国《海商法》第179条中也同样引入了这一原则。但是,很明显随着海上风险的不断变化,“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已不适应海上救助新形式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救助具有污染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时,这一原则很不利于救助作业的实施。为了鼓励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积极进行救助,以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损害,保护海洋环境。《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14条规定:如一船或其船上货物对环境构成了损害威胁,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但根据第13条所获得的报酬少于按本条可得的特别补偿,他有权按本条规定从该船的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其所花费用的特别补偿①。这也就是有名的“特别补偿”条款。在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对此也有规定,该条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的1980年版中,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著名的“安全网条款”(safety-net clause)。根据该条款,救助人对载有油类的遇险船舶进行救助时,即使没有取得成功或救助人由于受阻未能完成救助工作,只要救助人、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没有过失,救助人也可得到救助费用和不超过该费用15%的补偿,从而有限地扩大了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使用范围。但是,安全网条款仅使用对油轮或部分装载货油的船舶进行的救助,对其他有可能损害海洋环境的危险品的救助尚不适用。吸收《1989年救助公约》的立法精神,我国《海商法》第182条第2款还规定:救助人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并且考虑到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由此可知,在对构成海洋环境污染威胁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时,不再受传统“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约束,而实行无效果亦有报酬的特殊原则。不过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救助人不能有过失,《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14条第5款规定:“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对此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第5款也有同样的规定。可以预见,如果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就是否必须支付特别补偿发生争议时,救助人是否有过失将是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救助人应证明其本身不存在过失,否则将丧失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三、救助对象的范围逐渐扩大随着海事法的发展,作为海难救助标的的范围不断扩大②。传统海商法上的海上救助主要是指对船舶以及货物的救助,《1910年救助公约》中规定的救助标的也仅限于船舶、船上货物及运费,但随着航运及其他海上活动的发展,遭受海难急需救助的财产形式不断增加,海事法中所规定的救助对象明显不够。为了保障海上安全和保护海上财产,有必要将一些新的海上财产列入海难救助的范畴,如海上石油勘探设备、浮船坞、浮筒等。为了适应海上财产多样化的趋势,《1989年救助公约》扩大了救助标的的范围,将救助标的的范围扩大到船舶和其他非永久性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上的任何财产,而且还指出本公约所指的“船舶”不仅包括海船,还包括内河船,甚至沉船、弃船。我国《海商法》基本采纳了《1989年救助公约》的立场,其中的第173条规定:“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值得特别提及的是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成为《1989年救助公约》所特有的内容,该公约第1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环境损害”,并将其定义为由污染、沾污、火灾、爆炸或类似的重大事故,对人身健康,对沿海、内水或其毗连区域中的海洋生物、海洋资源所造成的重大的有形损害。 需要指出的是公约并没有把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直接作为救助的标的,但它是确定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的基础,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可以视为海难救助的间接标的。因此,根据《1989年救助公约》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是可以获得救助补偿请求权的,也有人因此把对环境的救助称为海难救助的第四种救助标的,并称其为:“第四海事财产”。由此可以预见,新的世纪对环境的救助将越来越来受到立法者及相关人士的关注。四、鼓励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尤其是国际社会受Amoco Cadiz事件及其判决的影响,对船舶造成海洋环境危害的法律问题加强了研究。1978年3月16日Amoco公司的Cadiz号超级油轮在英吉利海峡距法国西北部布列塔尼(Brittany)海岸约25km的海上遭遇风暴触礁并很快断裂,使所载3万吨石油全部泄入海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为避免悲剧的重演,在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提出了特别补偿这一概念,对救助方在进行时为保护海洋环境所作的努力和受到的损耗进行补偿,以鼓励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对救助人来说,救助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是有特殊困难的,相对于一般救助而言,进行该类救助对救助人的技术要求更高,为促使救助人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在确定救助报酬时就不能仅仅考虑救助人在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时所花的成本,还要使救助人获得一定的利润,以便救助人不断更新救助设备,培训救助作业人员等等,从而更好地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是包括救助人在内的有关各方所应尽的义务,《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8条第1款规定:“救助人对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它财产的所有人负有下列义务:“(a)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作业; (b)在履行(a)项所规定的义务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第8条第2款(b)规定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他财产所有人和船长对救助人负有 在进行此种合作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的义务。为了突出对救助方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作业的鼓励,有必要对救助方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作业的行为给予补偿,这也就出现了前面所提及的“特别补偿”制度。这在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同时我国《海商法》的第185条还规定: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份额。此外《1989年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都将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作为确定救助报酬的考虑因素,使得在确定救助人的救助款项时不仅要考虑传统因素,还得考虑环境因素。这些都从不同方面突出了对救助方对海洋环境进行救助的鼓励。当然,“特别补偿”并不是营利性业务的酬金,它是一种费用,具有补偿性,旨在鼓励救助对具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海事法中的各项制度是不断地发展着的,把环保的一些理念融入海事法律的发展之中,协调人类与海洋环境的关系,是新世纪海事法发展的一种趋势。海事法将同其它有关法律一起为环境保护、人类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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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能够看到鱼翅是怎样做成的,鲨鱼的鱼鳍是如何被割下的,以及每年有七千多万条鲨鱼,最终是为了鱼翅汤而送命,你还会购买它吗?有将近三分之一的鲨鱼物种都濒临灭绝,但是,我们可以拯救它们。请记住,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一则公益广告的话语,让多少人幡然醒悟!而钓鱼岛事件,又让多少人意识到中国的海洋权益!人类的生命来自海洋,人类的文化起源于海洋,海洋是地球上最大的“宝库”。海洋的浩瀚壮观、变幻多端、自由傲放、奥秘无穷,都使得人类视海洋为力量与智慧的象征与载体。中华民族是人类海洋文化的主要缔造者之一。中华民族祖祖辈辈所居住的大地,东南两面临海,海岸线漫长,这样的地理环境,孕育了祖国悠久的海洋文化。海洋中存在丰富的自然资源,是人类文明的发源地,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海洋是人类生存的第二空间,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领域。我国是一个濒海大国:第一,我国濒临的海洋从北到南依次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渤海是深入我国大陆的内海;其他三个是我国在太平洋中的边缘海;第二,我国海疆北起鸭绿江,南至曾母暗沙,东起钓鱼岛群岛,西至北仑河口;第三,我国拥有约8万千米的大陆海岸线和4万千米的岛屿海岸线;第四,我国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岛屿有6900多个;第五,我国拥有面积约300万平方千米的管辖海域,约占全国陆地面积1/3,其中领海面积约38万平方千米。海洋是我们国家的另一条生命补给线。我国海洋资源虽然丰富,但开发利用的程度很低,人类面临着人口问题,粮食问题,环境问题等等。人类赖以生存的陆地空间已不堪重负。地球上生物资源的80%分布在海洋里,海洋给人类提供食物能力是陆地的1000倍。在海洋生态不受破坏的情况下每年可向人类提供30亿吨水产品。因此,海洋的开发利用潜力巨大,前景广阔。向海洋进军,让海洋资源服务于人类,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海洋是生命的摇篮,海水不仅是宝贵的水资源,而且蕴藏着丰富的化学资源。海洋里的生物可以食用、药用、(本身是药物,或者可由生物体提炼出药物)、科研用途、娱乐用途(饲养、观赏)、农用(饵料)、生物能等等;海洋里的物理资源或能源资源有:发电(波浪发电、潮汐发电、温(盐)差发电等等);海洋的化学资源有:海水淡化成淡水、海水中直接提取痕量元素(金、铀、氘、溴、碘、镁、钾……)、海水中直接提取化合物(食盐、芒硝、石膏、重水、卤水等等);海洋的地质(矿物)资源:锰核、石油、天然气、矿砂、底砂等;海水可直接利用的例子有:利用冰山提取淡水、海水冷却核电厂发电机组及其他机械、海水脱硫、冲洗、稀释等等;海洋的空间资源有:运输、航行、休闲娱乐等。海水可以通过其热能和机械能等给我们电能,从海水中还可提取出像汽油、柴油那样的燃料——铀和重水。铀在海水中的储量十分可观,达45亿吨左右,相当于陆地总贮量的4500倍,按燃烧发生的热量计算,至少可供全世界使用1万年!中国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油气资源沉积盆地约70万平方公里,石油资源量估计为240亿吨左右,天然气资源量估计为14万亿立方米,还有大量的天然气水合物资源,即最有希望在本世纪成为油气替代能源的“可燃冰”。首先,我要号召大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我们从大海中索取的实在是太多了,海洋为我们提供了各种食物,提供船舶航行的条件,给我们呈现美丽的风景,但是人类在利用海洋的同时并没有悉心呵护海洋,她现在面临着海水污染等各种问题,所以我们的当务之急是遏制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让海洋生态环境有一个明显改观,这需要所有人共同的努力,及早树立起保护海洋的意识。海洋能有效地缓解中国的能源问题,减少进口量和对外国能源的依赖,海洋是内陆的有效屏障,即便要发生战争也不容易烧到内陆上,海洋是谋求海外发展的重要通道,能有效地帮助经济的发展。海洋既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空间,也是国际政治斗争的重要舞台,儿海洋政治斗争的中心,是海洋权益。全球愈演愈烈的海权之争,背后都是巨大的海洋权益。我国有许多事件关于海洋权益,其原因不外于:历史原因,周边国家对资源的觊觎,与我国长期以来对海洋权益的漠视也是现阶段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白热化的原因。中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海域面积广阔,所辖岛屿众多,维护海洋权益注定是一个长期任务。面对目前的一些分歧和争端,面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摩擦和冲突,我们需要在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各个领域共同发力,从官方到民间齐心合力,通过制度化的手段和各方面的压力,使地区风险始终处于管控之中。只有采取更多实质性的手段,给挑衅者划出红线,才能让他们清醒起来,不敢随便造次。一个强大的中国,需要以鲜明的主张和坚决的行动,强力捍卫自己的主权和利益,让那些心存侥幸的国家规规矩矩。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但不可能以牺牲自己的领土主权和核心利益为代价。我们不轻言动武,但也从不惧怕讹诈。随着综合国力大幅提升,我们还在积累越来越多的资源和手段,去始终把握住未来局势发展的主动权。争夺海洋权益,其中不外乎是为了海洋利益,这些利益主要包括:保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防御敌对国家从海上的打击和入侵;保卫支持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海洋资源的安全,维护海洋权益;维护我对外贸易海上航运通道、石油航线以及重大海外利益的安全。此外,还有打击海上恐怖主义、海盗、走私和跨国犯罪等问题,营造和平、良好的地区海上安全秩序;改善海洋环境,维护我国可持续发展和生存空间的质量;等等。总之,海洋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方面都有着非常巨大,不可能形容的重要性,维护中国,海洋权益势在必行!

在我们的地球上,有着辽阔的海洋。有人称海洋为“蓝色的聚宝盆”,这是因为海洋里含有盐、鱼、贝等许许多多的东西。  海洋中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人们在海面上竖起高高的钻井平台,把海底的石油、天然气源源不断地输送到陆地。海洋里有数不清的鱼虾蟹贝,自古以来,在海边和岛屿上生活的人,靠海为生。每到捕捞季节,就是渔民们的收获季节,出海的鱼船总会满载而归。海洋真不愧为“蓝色的聚宝盆”。  可是,人们大量往水中倒垃圾,排废水,使得海洋的危害一天天增加,大海不断被污染,人们不知道这会对海洋有多大害处。鱼,有些翻着白肚皮,其它在海里的动物,也遭到了厄运。  总会有一天,大海整个变成臭气哄天的大垃圾场。而且,里面有好多好多鱼、虾、蟹、贝,散发出腥味,到那个时候,人类才会明白自己已做错了事。  人们还把海洋里所有的资源都运到陆地上去。虽然海里的资源非常多,可是,如果天天都把大海里的资源源源不断地送到陆地,慢慢地,大海一天天变小,有一天,人们又来取了,可是大海早成了一条小河,人们就傻眼了。  大海里有许多生物,它们的种类多达16余万种。它们生活在海水的不同深度,一条“生物链”把它们连在一起;有些鱼虾吃藻类或蜉蝣生物,有些大鱼专门吃小鱼。海洋生物是宝贵的渔业资源,每天都为人类提供着丰富的鱼虾和各种海产品。  人类大量捕杀海洋里的生物,有些吃掉,有些则利用自身条件加工成日常用品。大海里的生物逐渐减少,虽然它们也繁育后代,可是人类把各种废物倒入大海,造成海洋严重污染,这使大海里的生物不便生存,大批死亡,最后会全部死去的!人类只会无休止地破坏海洋,从来不懂得保护海洋,人类就像一群无知的傻瓜!  大海里有些生物被列为国宝,但也免不了有人偷偷捕杀,非法卖掉。终究有一天,大自然会无情地惩治这些无知的人类,那时也许他们也明白不了的。  海底有一些奇特的植物,非常美丽,但有些已面临灭绝了。这是由于人们好奇地摘呀摘,最后,摘没了。子孙万代也看不到了。所以,不要摘海底那些植物,不然,它们的情况将非常危险,当然,偶尔摘点也是可以的。  现在,大海处于危险状态,我希望人类能携起手来共同保护海洋,让海洋重新充满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