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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 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第四条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城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第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第二章承印验证制度第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第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第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第十条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第十二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第十三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第十四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第十五条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叠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印刷企业接受委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第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前款所称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原件、准印证原件、 《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原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第三章承印登记制度第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印刷登记簿》一式三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统一印制。第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四章印刷品保管制度第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第二十条印刷企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第二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第五章印刷品交付制度第二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印刷业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于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第二十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第六章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第二十四条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井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第二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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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去出版广电局申领期刊印刷委托书杭州大唐印刷为你解答:各出版社、出版物印刷企业: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5年印刷复制发行监管工作的通知》2015【9】文件精神,要求各省加快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特别提出印刷委托书省内先实现网上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开发的省内图书 期刊印刷委托书和出版物征定发行委托书网上备案系统已建设完成,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同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研究决定从2017年4月1日委托书起实行网上审批,同时省内图书 期刊印刷委托书和出版物征定发行委托书不在使用纸质委托书。登陆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门户网站“在线办理”登陆网址http//: 。请相关出版社和出版物印刷企业自2017年2月25日起办理注册登记。出省印刷委托书和出版物征定发行委托书(书刊类)因无法实现全国联网办理还使用纸质委托书。为规范出省印刷委托书的管理自2017年4月1日起,确需出省印刷发行的出版物必须提供所在地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办理出省印刷、发行委托书业务。陕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现在都是北京新闻出版局 网上办理
大学图书馆论文检索委托流程
论文查重如何操作
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服务系统——SinoMed(分类检索)、CBM绪论 信息对客观世界中各种事物的变化和特征的反应。知识是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实践经验的总结。情报是用来及时传递的有用的知识。文献是记录知识的一切载体。 常用的支持主题词检索途径的医学检索系统有CBM和PubMed。 著者姓名的写法:中国:姓+名欧美国家:名+姓检索系统:姓(全称)+名(首字母缩写),如David Saliven Crawford ,检索词通常为:Crawford DS布尔逻辑检索:“逻辑与”AND ;“逻辑或”OR ; “逻辑非” NOT截词检索:无限截词:* ;有限截词: ? 限定检索:in ; = ; [ ]词组检索: “ ” “逻辑与”(AND或“*”)表达式为:A and B 或 A*B。只有同时包含检索词A和检索词B的文献记录才是命中文献,提高查准率。例:heart and attack heart * attack “逻辑或”(OR或“+”)表达式为:A or B 或者A+B。凡是含有检索词A或者检索词B或者同时含有检索词A和B的记录均为命中文献,提高查全率。例:kidney or renal“逻辑非”(NOT或“-”)表达式为:A not B。包含有检索词A,但不包含检索词B的文献记录才是命中文献。可从某一检索范围(含A词的记录)中取出某一部分文献(含B词的记录),缩小检索范围,提高查准率。例:tumor not 不同检索系统可能采用不同层次限制,相同层次也可能出现不同的位置运算符例: ①MEDLINE:near 要求两检索词必须同时出现在同一个句子里;②Web of Science:SAME 要求检索词必须同时出现在同一个地址字段中;NEAR/X 限定两词之间的最大间隔单词数(X),二两词可位于不同字段。如: 检索温州医科大学发表的文献,将地址字段限定为:Wenzhou same med* same uni*Wenzhou same med* same col*CBM逻辑组配: ( )>NOT > AND>OR截词检索:单字通配符: ? 任意通配符 : %短语检索: 半角双引号 “” 加权:仅检索标引为主要主题词的检索扩展:主题词+主题词下位类PubM无限通配符: * 检索2002年前的论文时要求姓前名后,姓用全称,名用首字母缩写。2002年以后的论文还可用姓和名的全称检索,且前后顺序不限。 输入Huang w[1AU],可检索出Huang w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文献;输入Huang w[LASTAU],可检索出Huang w作为排名最后的作者发表的文献。 当检索式中存在多种逻辑关系时,先运算AND,再按从左到右的顺序运算,加括号可改变运算的优先顺序。如:输入逻辑检索式cancer and liver or lung or stomach和输入lung or stomach or liver and cancer的检索结果相同。CNKI注意事项:①所有符号和英文字母,都必须使用英文半角字符;②"AND”、“OR”、“NOT”三种逻辑运算符的优先级相同;如要改变组合的顺序,请使用英文半角圆括号“()”将条件括起;③逻辑关系符号 (与(AND)、或(OR)非(NOT)前后要空一个字节;④使用“同句”、“同段”、“词频”时,需用一组西文单引号将多个检索词及其运算符括起, 如:'流体 # 力学'万方SDANDAND为默认算符,即如果要求多个检索词同时出现在文章中,可使用AND连接,也可用空格或连字符分开单词。例:检索同时出现heart和attack的文章,以下3种形式将得到同样结果:heart AND attack heart attack heart-attackOR检索词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出现在文章中。例:kidney OR renal (肾)AND NOT后面所跟的词不出现在文章中。例:tumor AND NOT 通配符 *取代单词中的任意个字母(0,1,2…)例: h*r*t 可以检索到包含以下单词的文章heart , harvest , homograft , hypervalent …Behav* 可以检索到包含以下单词的文章behave , behavioural , behavioral , behaviour , behavior …通配符 ?取代单词中的1个字母例: gro?t 可以检索到包含以下单词的文章grout, groat… 两种通配符可以同时使用 W/n两词相隔不超过n个词,词序不定。例:pain W/15 morphine PRE/n 两词相隔不超过n个词,先后次序固定。例:behavioural PRE/3 disturbances使用多个临近符检索当检索式中包含多个临近符时,最后一个n值将取代所有的n值例:检索 coronary W/2 circadian W/5 rhythm 系统会自动将其转化为以下检索式进行检索coronary W/5 circadian W/5 rhythm但在检索结果界面,检索式依然是您最开始输入的形式。两种临近符不能同时使用 宽松短语检索“ ”要求检索词相邻,“ ”中的标点符号、连字符、停用字等会被自动忽略,通配符可以正常使用。例: “C++”与 “C”,“heart-attack”与“heart attack”检索结果相同“criminal* insan*” 将检索到 “criminally insane”和“criminal insanity” 精确短语检索‘ ’停用字、标点、特殊符号等都将被作为检索词进行严格匹配。例:‘C++’ 与‘C’ 将检索到不同的文章检索‘health care?’, ?将作被视为一个特殊的字符, 而非通配符检索词包含“ 或‘当引号为检索词的一部分时,可在引号前加 \例:’\’best practice\’’ 将检索出包含’best practice’的文章 默认检索顺序 OR W/n | PRE/ AND AND NOTweb of 检索规则:布尔逻辑• SAME>NOT>AND>OR• 通配符• * 代表0-n个字符,通常用于词尾• ? 代表1个字符• $ 代表0/1个字符• 检索词不区分大小写使用“ ”词组检索
论文检索是毕业论文中的前奏和基础,这一环节完成的质量会直接决定论文的水准,要想顺利通过机器检测和人工检测,在着手准备论文之前一定要多方面搜集资料信息,了解与选题相关的研究现状、研究核心和不足之处,从而在合理安排不同板块的论证和阐述,写出一篇思路清晰、框架合理、逻辑严谨的高质量论文,但是资料搜集的环节较多,涉及很多的细节影响,那么怎样进行论文检索呢? 第一步是拆分关键字,关键字检索最为常见且效果比较好,不管是知网还是其他的文献搜集平台和数据库都提供了关键字检索服务,在确定选题之后,大家可以将论文的题目拆分为关键字,按照关键字在检索框中搜索自己所需的资料,以与选题相关的权威文献为原则。其中形容词不适宜做关键字,建议大家选择实词,这样才能顺利完成论文检索工作。 第二步是查找文章。关键字的确定一般比较简单,只要根据文章的研究方向及论证核心来选择就没有问题,只需要关注实词和虚词的判断,关键词以实词为主。在敲定关键字后就要按照系统界面的提示来查找文章,不出意外的话,你所选择的题目应该有学者早就研究过了,只是在研究方法、切入点上存在区分,大家需要在海量的检索结果中选择切合度最高的文献,这是论文检索的基本要求。
徐州医科大学论文查重委托单
哥们,劝你不要学这个专业,我就是徐医07级临床药学这个专业的,我只说一句话,如果再给一次机会的话,我们班最少有三分之二的人不会选择这个专业。对于这个专业来说,虽然学校开的比较早,但是我现在四年上下来,感觉就是学校对这个专业的方向性并没有定位好,现在上课就是,临床的课和药学的课我们都要上,但是到最后你会感觉到,临床知识你没有临床专业的扎实,药学的你比不上药学专业的扎实。。。不知道你是哪里人,其实临床的工作挺好找的,只要你能认真的定位自己,去个县城医院还是没有问题的。有什么想问的可以发我。好像你们现在临药的是四年,我们这一届是五年的
1、你说的徐州医科大学1223和1225有什么区别,应该是徐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的两个专业科目的区别吧!2、硕士研究生招生不同代码的科目考试内容肯定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有什么区别,可以到徐州医科大学的研究生院官网查询一下考试大纲。大部分院校都会公布各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及参考书目的。
各项成绩合格。本科毕业获得学士学位条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包括统招专升本)毕业考试成绩合格,在校表现良好,就可以获得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授予的学位名称。在中国学位结构中为基础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是国民教育系列的本科毕业生在所修课程平均成绩及毕业论文均达到优良,且取得省级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外语统考合格成绩,参加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主干课程”考试,并且成绩合格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所授予的一种学位。
除了刚开学就转的,之后就没人转了,不过这个转专业的程序感觉不是很透明。还可以吧~专业对口的可以在医院做临床药师,不过刚进去一般都在药房轮转发药,也可以做CRA,这两个职业是最对口的,也有很多人做药代的,特别是男生。
杂志社委托开票证明
此行为不可取,不能在台面反映,操作本身就违反税法相关规定,发生经济纠纷不受相关法律保护。而且此证明一旦被税务稽查发现,则3家单位将会面临罚款等相应处罚。只能是将业务做成:1、另一家公司销售货物到贵司客户;2、等发票能开出的时候,贵司将发票开给另一家公司,相当于贵司将货物销售给另一家公司,发票后给。不能做什么委托开票证明。
去国税开具纳税证明,委托书书写方法如下图(以兴化市国税局为例):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村委会毕业论文
大学生当村官
论农村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 作者:卢明威 内容提要: 历史传统与教育因素导致农民缺乏法律意识,不能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何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事关大局。现有农村社会组织无法满足农民的法律需要,造成机构制度性缺失。从成本效益看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将其作为农村法律援助机构是较为切实可行的方案。 关键词: 农村法治 法律援助 乡镇司法所 由于历史原因,农民的身份问题、贫困问题、公平问题、政治参与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虽然是中国改革的试验起点,但到今天,在基础设施、人口素质、经济建设等方面等问题已经凸现,无法满足国家法治与现代化的需要。从上世纪末开始,“三农”问题就已成为政府高层的“心病”。如何解决“三农”问题,见仁见智,但农村制度建设尤其是法治建设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它是农村各方面建设的基础,并决定了农村发展可持续性和依法治国目标实现的可能性。本文拟从农村社会法治状况及各种组织对农民权利的影响论述农民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一.农民法律意识及其影响因素 影响农村法治建设的因素可以分为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两方面。内在因素是农民的法律意识,它是农民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对广大农民而言,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他们能否以法律支配自己的日常行为,能否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在因素则指社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涉农问题时是否依法办事,能否满足农民的法律需求及其对农民心理的影响。 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一旦形成就有传承作用,而法律意识的内在因素有历史传统、法制教育等。 首先,在农村历史传统中,农民行为的指导思想是“礼治”多于“法治”,并深深影响着农民的法律意识。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j中国传统社会中充满着王权至上、权大于法,伦理至上、情大于法的与现代法治相矛盾的礼法观,强调德礼教化而忽视法治,强调家庭团体而忽视个人权益。“宗法制度在两重意义上塑造了中国农民的法律心理:一是它通过血缘连结的人情,把国家法律的强制、习惯法的自然约束和道德法庭的社会监督有机地统一为一体,使用权其在某种程度上取代了国家正式法律;二是在宗法制度的面纱下面,农民自动解除了作为独立个体即自由民的可能,从而从根本上剥夺了农民以个体名义争讼的自主性。”k习惯中农民之间一旦发生冲突或纠纷,往往是请声望较高的长者以人情、礼俗来调解和缓和从而保持秩序的稳定,其注重的是互相忍让而不是追求明辨是非。在广大的农村尤其是经济文化较落后的地区,这种意识仍决定着农民解决纠纷的方式。 其次,法制教育对农民的传统法律思想产生了一定冲击。自1986年开始,我国全民普法已历经“一五”、“二五”、“三五”三个阶段17年时间。第一阶段以公民的法律启蒙为主,对农民而言填补了法律常识的空白。不可否认,普法教育在提高社会整体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方面有了明显的效果,广大民众普遍承认了法律在国家和社会中应有的崇高地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观念深入人心,也对广大农民重情礼轻法纪的传统法律意识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但由于缺乏对受众的细分和浓厚的行政主导性,使得普法效果在农村大打折扣。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几年前在某地进行基层司法调查时看到一本发给或是要求农民购买的,由该省司法厅编印的“农村普法读本”。读本汇编的第一部法律是《宪法》,第二部竟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l普法成了一些公职人员必须完成的表面文章。即使在经济文化较为发达的山东“从总体上看,普法教育的广度和深度还远远不够,在普法教育中强调普法重点的多,强调普法教育的少,普法布置多检查落实少,形式单调缺乏吸引力。特别是对某些偏远农村来说,普法教育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有些地区甚至从没有开展过。”m对农民真正有意义的普法活动应该是第一阶段,然而受限于农民文化程度瓶颈,缺乏对农民法律需求的分析,尤其是上述一些走过场的行为影响了普法效果。 二.农民权利保护机构的制度性缺失 对农民权利产生影响的农村社会组织有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调解委员会等。 从历史角度看,解放前农村处于相对封闭独立的境地,血缘性与地域性相互结合使宗族保持了对农民的相对强大的控制。建国后,中国共产党通过土地改革、互助合作甚至公社化手段有力冲击了农村的基本组织和控制手段,国家权力得以渗透到农村基层,但这种冲击是以行政权力扩大化来进行,农民对这种国家政权与农民之间关系是基于对强力行政权的服慑而非内心的需要和自觉认同。更为消极的是文革期间砸烂公、检、法等极端左侧行为使农民加深了权大于法的观念。从现实的一些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人治的强大惯性至今使一些基层工作人员在处理涉农问题时仍更多依靠行政权力来解决而不是在这过程中强调依照法律处理问题,它留给农民的印象是权力的强大而不是法律的神圣:广西南宁市所属农村生产基本实现了小机械化,是广西农村较为发达的地区。今年3月,城北区一乡村部分村民以围墙圈地企图继承其地主祖父解放前所有的土地。处理该事件的乡司法员和另一工作人员因与该部分村民有亲戚关系,初期偏袒其主张。但现已取得使用权和其他交通严重受阻的其他村民不服,认为解放后这些土地已经处理,使用权已变更,强行拆除围墙导致发生群架的剧烈冲突,乡政府最后不得不强令拆除围墙,恢复原状。对法律的无知要求继承地主土地的主张固然荒唐,反映了部分农民极低的法律意识,但乡政府在处理事件中的反复使我们看到提高乡镇基层工作人员法律素质与提高农民意识同样紧迫。其实我国法律对这类问题已有明确规定,适用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问题的批复和《民法通则》关于财产权和相邻权的规定就可得到解决。但乡政府工作人员并未明示其决定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只知政府的决定不得不服从,却无从知悉法理依据。n在一份对山东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中有66%的人认为我国目前是权大于法。o现实中一些基层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机关公职人员法律意识淡泊,甚至曲解法律、知法枉法,造成农村法治氛围严重不足,农民缺乏法律信仰,遇事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习惯。 在涉及农民权益维护的社会组织中,村委会是一个特殊的主体,一方面它是农民自己选举,代表着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基层政权组织,客观上肩负着一些诸如计划生育、税费征收、秩序维护等责任。与改革开放前相比,乡政村治后行政权力在农村受到压缩,村委会的一些权力让渡给了分散的家庭,不再是过去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全能调控型组织,权力与经济控制能力的下降导致权威的丧失。在经济贫困地区,村委会没有多少剩余索取权,不能吸引有能力的人进入村委会,致使基层组织涣散,机构不健全,干部大量流失,后继乏人,甚至有的村组织名存实亡。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村集体拥有相对丰富的财产,村委会有一定的管理职权,也就有较多的剩余索取权,在村委会选举中候选人代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出现操纵选举的非正常现象。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贫困地区,村委会正处于由原来以集体所有制为经济基础的政权组织过渡到村民自治组织的时期。这一时期由于法律不健全、规范不到位,社会体制与农民之间的纽带发生断裂,国家法律、方针政策难以得到贯彻执行。农村基层组织的弱化一方面导致宗族势力复苏,一方面使村委会失去保护农民利益的功能,在被某些利益集团控制后可能成为危害农民利益的新威胁。 宗族势力由同血缘的同姓家庭扩展而成,建立在血缘认同基础上。改革开放前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宗族利益一般并不重要。但如今农民在经营上不再依赖集体组织和基层政权,宗族成员间的相互依靠重新变得重要,导致宗族势力日益膨胀。广东湛江市公安局在调查中发现,不少乡镇基层能够当村委会主任或村长的,其家族大、兄弟多是一个重要原因。如雷州市沈塘村捐花村,族头族老鼓动、威逼村民选举“烂仔”当村长,成为该村黑恶势力的操纵者。p在宗族势力的影响下,村民之间因祖坟、山林、土地权限之间的纠纷不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诉诸武力。宗族势力比较强大的地方往往是农民冲突不经法律途径解决,发生大规模械斗的地方。广东省湛江市自改革开放至1987年,共发生宗族械斗1300多次,吴川市仅2000年1月至高无8月共发生群体性冲突39起。q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村委会选举受到宗族势力的影响,但在村委会选举规则进入乡村社会后,宗族力量对选举的影响并非都是负面影响,它可以成为村委会选举法的动员力量,在参与选举中摒弃以武力解决争端的方式,并在选举博弈中形成竞争、妥协、宽容等民主品格,同时村委会授权来源的改变使村委会干部由眼睛向上变成向下,使村委会以维护农民利益为已任。 在当前情况下,乡镇政府以行政手段解决农民纠纷,村委会正处于转型时期,选举中的一些问题使其尚未成为新的保护机制。如果国家不能杜绝基层政权行政执法中伤农坑农问题,不能及时为农民纠纷提供法律帮助必然会影响法律在农村社会中权威的树立。 习惯上农民纠纷的传统解决途径是村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现行《宪法》第111条、《民事诉讼法》第16条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中有相关规定。村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化解了许多民间纠纷。但作为一种民间组织,其缺陷也非常明显。一是调解委员会委员缺乏法律知识,二是因基层法院履行各种审判职能,工作繁重,几个乡镇才设一个派出法庭,很难对散落农村中的调解组织进行指导,造成调解主要以一般的公序良俗作为指导而非以法律为依据,缺乏统一的标准,往往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难以执行,造成调解组织的威信降低。甚至在有的地方根本就没有建立过调委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纠纷出现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农民越来越重视自身利益的追求,利益冲突加剧,可调解性下降。尤其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口号的指引下,村委会、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对农民利益的影响越来越大。如果说农民之间的利益纷争可以通过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等传统途径来解决,而当行政性质的权力介入纠纷时,这些传统途径就会变得无能为力:村委会、乡镇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资源如土地、山林、池塘水库、集体企业的承包权的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和其他项目开发对农村土地的征用、拆迁中对农民权利的侵害等。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民或因缺乏法律知识无法寻求帮助,或因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无法得到应有的帮助而处于被动地位。在失去了维护农民利益的农民协会后,如今的村委会、调解委员会无法肩负起保护农民利益的重任。何况法律援助应该是国家对贫者弱者所负有的一种责任,民间机构往往因经费、人员、机制等因素而力不从心,在为农民提供法律救济方面存在机构缺失的制度性问题,为社会秩序的动荡留下了隐患,以下事例可见一斑:2002年11月29日,广西防城港市政府以“保证港口至防城航道畅通,减少港池淤积”为由,通告责令全部一千多养殖户在2002年12月20日前将防城入口到江山一带浅海养殖设施全部自行拆除。这些养殖户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使用该海域,都有持有海域使用证,其海产以三年为一周期,大部分都是在2000年先后投养,尚需一年到收获期,而该市已无其他浅滩可以移殖,此时拆除损失巨大。同年12月9日养殖户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知不予受理,12月12日又递交《关于要求延期拆除西湾养殖设施的报告》 ,请示政府体察困难待该批海产品收成后再自行拆除,但市政府置之不理。12月25日政府组织300多民工,两百多公检法和其他政府部门人员强行拆除养殖设施,导致全体养殖户到市政府门前请愿,又被公安人员驱赶。为此,众多养殖户通过各种渠道申诉上访。市政府在拆除部分设施后却又停止了拆除行动,在设施已被拆除的养殖户中有的损失将近四十万元,东拼西凑借贷而来的财产毁于一旦。被拆的怨声载道,未被拆的暗自庆幸,可见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对农民利益,对政府形象,对法律尊严的巨大损害。r回顾整个事件,且不论政府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养殖户在法律上的孤立无援显而易见。由于缺乏组织,他们没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他们不知行政复议应向市政府的上一级即自治区政府提起;由于海域争议案件是复议前置,不经复议他们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更没有法律援助机构给予任何帮助。这种现象促使我们对农民法律援助的机制进行检讨。 三.对现存法律援助制度的反思及机构选择 法律援助定位于为那些由于经济状况贫困,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而不能进行诉讼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公民或法人提供法律帮助,使其权利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为了保证贫者和弱者能够行使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了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法院可以或应当为当事人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几种情形。除此以外的民商事、行政案件都没有有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在涉农利益案件日益增多而农民法律意识未得到显著提高时,现有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法律需求。如果农民没有法定的可寻求较低费用或免费法律帮助的渠道,就不能切实保障农民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无法实现农村法治的目标。因此,建立农民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要求政府必须承担的国家义务。 作为法律援助机构应具备一些必备条件: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有较高法律知识水平的工作人员,有一定的经费保障。纵观我国各种组织,满足上述条件的机构并不少,有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人大和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司法厅局、律师事务所和法科大学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等。但由于它们各自的性质或地位、布局、运行机制、辐射力等因素,作为农村的法律援助都存在不足。 在当代中国社会,在县这一级,公检法司都有自己的延伸,有比较完备的体系,但到了乡这一级就有了一些变化。s在乡一级许多机关只有少数的派出机构。况且,法院作为一种裁判机构它的特点是地位中立,对双方当事人都要保持适当距离。如果由法院来充当法律援助机构,会造成法官先为当事人从法律上设计一个较为安全的诉讼安排然后再行裁判的印象,从法理上看这是不当甚至应该禁止的,也与法官的司法职业道德相冲突。检察院因为工作职责的规定,乡一级没有检察系统的工作人员,即使设立检察所也是为了调查、监督的方便。总体上检察院和公安系统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与农村大量的日常纠纷的司法解决关系不大。换言之,检察院与公安系统的工作内容主要涉及治安和刑事案件,而大量的农民权益冲突已超出了这一范围,检察、公安机关显然不适合作为农民的法律援助机构。 至于各级人大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大都设立在县级以上,也是远乡村,无法提供及时的法律帮助。由于律师事务所的营利性质,农民往往无法或是不愿支付律师费用,要求一种营利机构长期法定地负担起公益性质的工作也不切实际。而法科大学中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从性质上最适合承担这一任务,但这些机构往往都地处大中城市,布局和经费问题使其无法肩负起为广大农村提供法律援助的重任。 在几乎所有政府部门中,最适宜担任农民法援机构的就是乡镇司法所。 四.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规范法律援助运行 司法所是设置于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是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司法助理员则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他们是中国司法行政机关的神经末稍。在我国农村,大部分的乡镇不是设立了司法所就是在乡镇政府中设置了司法助理员这一职务,他们在乡镇政府和县司法局的指导下工作,主要负责调解委员会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工作范围从解决打架斗殴到山林地界纠纷和离婚调解等。可以说乡村司法所覆盖面广,根扎农村,熟悉农民经常面临的法律问题,而且可以作出较快的反应,能够避免矛盾的激化,最适合作为农民法律援助机构。早在1995年2月,时任司法部部长的肖扬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的报告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给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今年要把这项工作正式提上议程,充分论证,抓紧制定可行方案使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尽快建立起来。”11从成本效益角度看,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设立在乡镇司法所之内,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是切实可行的。 一方面农民迫切需要法制宣传,只要工作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农民都会乐意接受;另一方面,从党政部门来说也需要司法所做好参谋以实现依法治乡和依法治村。一些乡镇领导也认识到司法所就象农村卫生院那样不可缺少,一个缓解了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一个缓解了农民对法律援助的迫切需要。一些地方司法所定下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的目标,客观上为农民提供了法律援助。因此把乡镇司法所建设成农民法律援助机构和现实与需要相符合。 但是把乡镇司法所作为农民法律援助机构显然加大了司法所的工作负担,必须加强建设力度。一是要得到党政领导的重视,一是要提高队伍的素质。现实中有的乡镇司法员是兼职从事,专职司法助理员中很多以工代干、以农代干,缺乏人员编制,文化程度偏低,形成成分多元化、管理多重化、待遇多样化,对开展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非常不利。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就要积极推进乡镇司法所的建设。 首先,要加强司法所的组织建设。乡镇司法所要发挥作用必须要身份合法,机构的立户和列编问题是关键。机构列入乡镇政府管理系列有利于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乡镇工作规划,促使乡镇领导将其作为一项工作职责,有利于理顺管理指导和改善办公条件及工作经费的解决,同时便于在法援工作中协调各个部门。其次,要加大对乡镇司法所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培训,提高全心全意的整体水平和业务能力,通过吸收法律专业毕业生等途径来壮大法援队伍。最后,要明确乡镇司法所有关法律援助的职责和制度建设。司法所作为政府机构系列之一,其本职工作是指导村民调解委员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行法制宣传及刑释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如果将其作为法援机构,它要负责免费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提供能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解决方案,及作为农民的代理人进行维权行动。这就必须处理好与现存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关系。与律师在城市提供法律服务相对应,乡镇司法服务所主要在农村为农民进行服务。到1997年底,全国已经建立了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近3万5千多个(其中至少3万2千个是乡镇所),法律工作者近11万5千人(其中有10万多人是乡镇法律工作者)12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性质与律师相类似,独立于政府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但在许多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就在司法所下设立,人员也多有交差。如果不能理顺法援机构与法律服务机构的关系,农民在寻求法律援助时很可能被以各种理由推到法律服务所进行有偿服务,法律援助就会有名无实,司法所就变成法律服务机构的“掮客”。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首先要明确法律服务所的独立性,要求其与司法所进行“脱钩”;同时制定完善的制度,对于符合援助条件的不得推诿,也不得要求农民到法律服务所寻求帮助,进行援助工作的定岗、定人、定责、定目标,建立工作责任制和监督投诉机制。 其次,要明确法律援助的范围和程序。范围应包括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只要农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有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程序上要先由农民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放宽援助条件;有的人担心法律援助成为所有人的免费午餐导致无理缠讼,其实农村中先富起来的农民为了得到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会选择聘请律师等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因为这一担心而使大部分农民支付较高的维权成本或失去维权机会。 一般而言,如果不涉及行政权力,乡镇司法所援助机构可以完成农民的法律要求,但当行政权不当运作侵害农民权益时,乡镇司法所出于行政级别和当事人一方的地位,就不再适合作为援助机构。这时应建立某种制度要求律师介入。司法所作为援助机构的便利之处是其上级主管部门县司法局负责对律师的管理。按刑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司法局、法院有权指派律师承担一定的法律援助任务。通过制定相关条例要求基层司法所在发现法律援助涉及行政机关时,应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请求指派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任务,使当事人得到更优质的服务。 五.结语 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将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制度性安排,使所有人无论贫者弱者都得到平等的司法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加速农村发展和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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