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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1 14: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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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5、133、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A1975,124f;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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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毕业论文

关于小城镇建设及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思考 论文  一、小城镇建设问题的提出  200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正式发布,强调“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一定要常抓不懈。随着我国市场化、工业化的进一步深入,“三农”问题日益显现,不仅成为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首要问题,而且成为制约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瓶颈”。如何解决这一大难题呢?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城市化。城市化就是通过将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从而达到减少农村人口,提高农民收入的过程。  长期以来,关于城市化的发展战略问题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焦点问题,而且众说纷纭。有的人认为首先发展大城市好,有的人认为中等城市应该优先发展,有的人认为应着重发展小城市、小城镇,还有的认为应该保持大城市和小城市、小城镇并进的战略。  那么,到底是发展哪种类型的城市呢?首先在观念上不应该惧怕人口的流动,而应该正视人口流动问题,因为只有通过人口流动才能保证长远的社会稳定。其次,中国的城市化要尊重中国的国情。要想使中国如此巨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一步就转移到大城市是不现实的,必须考虑到方方面面可能遇到的问题,如资金问题、住房问题、交通运输问题等等一系列难题。发展小城镇尽管有占用土地资源过多,浪费巨大,污染严重,不易管理,效率低下,在吸收就业方面也远远不如其他几种发展策略,存在着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其在中短期解决人口流动和劳动力转移方面确实有其优势和可行性。  二、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及发展方向  小城镇是80年代以来新建的乡镇企业的集中地,在地理位置上,小城镇的星罗棋布是全国经济增长的有力的依托。它把广大的农村与大中城市连接起来,不仅带动了农村的发展,而且有力地支撑着大中城市的繁荣。  今后小城镇建设应注意解决好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农村工业经过多年的培育,已经有了相当的基础,在今后的进一步发展中,应当追求规模和集聚效应,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最佳配置。第二,大力发展农村的第三产业,使发展小城镇战略在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从城市的集聚效应来看,目前发展小城镇仅在现阶段是合理的,要想长远发展则需慎重。长远目标应该是有重点地发展条件较好、有前途的集镇和城镇,使其进一步发展为中等城市。但是,要注意一个地区不能平均地发展集镇和城镇。可以将县城发展为中等城市,对中等城市、大城市的发展不应一律加以限制,而要有选择地发展。一是近期积极发展小城镇和小城市,并要长期使其中的一些发展为中、大城市。对于大中城市、特大城市要着重进行优化,同时有选择的进行发展。二是改变不合理的户籍政策,取消户籍的城乡差别,允许有条件的农民进城定居,从观念上认识到违背城市化规律的做法会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三是改变不合理的居住政策,允许农民租房、买房、集资购房,以及到城里居住等。此外,要形成城市的消费市场和农村的规模经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改变农民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推进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允许农民进城兴办企业,从事工、商、服务业等;允许企业从农村招工,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市就业,避免离乡不离土,进厂不进城;还要在就业、择业、迁移等方面实行体制改革和较宽松的政策,从而使农村剩余劳动人口较为顺利地迁移,与工业化同步实现我国的农村人口的城市化。  综上所述,城市化是农业现代化缩短城乡差距的一个重要途径,小城镇建设自身也可以产生大量的财政收入,如土地出让金、建筑业的税收,还可以使人力、资本、技术等各类生产要素向土地聚集,从而拉动二、三产业的发展,带动大量成长型的资源。因此,小城镇建设应注意和撤乡并镇的工作相结合,还应和制定灵活的土地、户籍改革及金融投资政策相结合。  三、城市化进程中小城镇财政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方向  由于小城镇财政存在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不完善,造成了小城镇在省、市之间的收入分配没有解决,表现在财政的预决算权由上级政府做出,同时返还给小城镇本身的财政资金非常有限,从而导致了小城镇财政资金的困难。另外,小城镇的公共支出范围还是主要围绕“经济建设”展开的,即财政支出用于工、商企业生产经营上的比重过大,用于公共事业方面的支出比较小。而且“统支”色彩较浓,公共支出范围较宽泛,没有统一的规则,产生了“摊薄”效应。小城镇在公共支出上存在的“越位”和“缺位”的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因此小城镇财政应尽快明确公共支出的范围,把那些本不属于政府而属于市场该做、且能做好的事情放手交给市场去做,而一些完全应该由政府承担责任的,尽快承担起来,避免有限财政资金的大量浪费。  所以说,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小城镇发展的财政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城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还要努力创造有利于小城镇改革和发展的财政环境。结合我国小城镇公共财政的实际情况,适时地进行制度和体制创新。  1 政府职能的转变  政府的基本指导思想应是有所为有所不为,改变过去大包大揽的弊端,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投资,集中资金、精力确保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政府正常运转和公共活动的需要,消除职能越位、错位的矛盾,转为向小城镇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和优质服务。另外,政府还要努力实现政企分开,从“运动员”的角色尽快转变为“裁判员”的角色,不再直接参与企业微观经济层面的活动,而是要转为着力引导、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  2 加强小城镇公共物品的投入和供给  首先,加强对农业的投入。包括加强对农村的基础设施的投入、农业产业化的支持以及对农村教育的投入等等。在加速农村城镇化的进程中,我们决不能忽视农业的地位,而应从实际出发,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利用好本地农业资源的比较优势,全面提高农业的素质和效益,增加农民收入。而培育龙头企业,进行农业产业化,则可以带动整个小城镇的经济发展,并能够对其他周边的小城镇产生示范作用。加大农村教育的投入,通过迅速地提高农民的人口素质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创造条件,从而进一步加快城镇化和城市化的进程。  其次,加强小城镇的基础建设。据有关部门统计,现在全国小城镇平均沥青路面不足1 3千米,全国3%的建制镇、60%以上的集镇缺少供水设备,因此进一步完善小城镇的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已经刻不容缓。加强小城镇的基础建设,不但能够改善小城镇的生产生活环境,在给老百姓带来实惠的同时,还能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来吸引外来投资者。政府对基础建设的投入可以采取“政府出一些,个人、企业筹一些”的方式,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步伐。  再次,加强信息提供和高新技术开发。运用新信息、新技术不但能提高农业的质量,增强农业的自我发展能力,提高乡镇企业产品的质量,增强乡镇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要结合实际情况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而不是一哄而上、盲目引进,造成有限的财政资金的大量浪费。  3 完善小城镇的财政管理体制  在进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小城镇政府职能转变的基础上,形成精简、高效的运行管理体制。要从根本上完善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使小城镇真正拥有一级财政和一级财力。具体的措施包括合理划分县、镇财税的分配比例,调整机构设置,理顺财税关系、改革财政预决算制度,使小城镇成为一级独立的财政,拥有自己的预算权和决算权。最后,各小城镇还应筹建和完善一级国库,同时还要依据地方特色安排公共支出,建立、健全自上而下以及小城镇之间的转移支付体系,从而保证小城镇的基础建设和长远的发展。  只有在结合小城镇建设的基础上,对农村财政体制加以改革,才能更为有效地解决好“三农”问题。  参考文献:  [1]刘艳 农村公共财政体制与小城镇建设[J] 财经问题研究,2004,(10)  [2]邓子基 关于财政支农问题的若干理论思考[J] 福建论坛,2004,(7)  [3]赵月,葛长银 我国小城镇体制现存问题分析及改革方向[J]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  [4]梁尚敏 关于推进小城镇财政创新的若干构想[J] 现代财经,2002,(8)  [5]刘溶沧,赵志耘 中国财政理论前沿[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6]厉以宁 中国经济运行于增长[M] 学习出版社,2002

我的题目《新型城镇化视域中的山东小城镇建设问题研究》,本文经过分析山东省城镇化存在的问题和成因,以新公共管理为理论基础,从总体布局、规划管理、政策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新型城镇化视域中的山东小城镇建设的对策建议。  开始也是无从下手,加上工作忙没时间,还好学长给的莫'文网,相当专业的说,很快就搞定了

楼主你好,看到您的帖子,我也是在网上帮您搜集过滤了一下,最后给您带来这篇文章,望您自己斟酌,发现还可以,请给分。  ==========================================================================  论文摘要 分析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城市经济总量和决策者重视程度的不同,各地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极不平衡,特别是多数中小城市经济相对欠发达和环境意识不强,城市园林绿化投入不足,致使城市园林绿化中出现不少问题。笔者通过观察分析,总结出普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发展对策。  1存在的问题  (1)城市园林绿化与城市建设规模发展不同步,无长远规划,侵占绿地、滥伐林木的现象时有发生,还有些城市的规划绿地被挪作他用。近年来大规模的城市改造工程,使得成年树木被大量砍伐,砍了栽、栽了砍,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2)绿地结构单纯,生物多样性体现不充分。一些城市绿化树种虽然较多,但植物景观单调,在色彩、季相上无多大变化,缺乏生机活力,难以体现其园林艺术风貌。如常绿乔木和常绿灌木,仅占全树种的15%,不能实现季季有花、四季常绿的目标。另外,绿地结构层次不丰富,绿量不足,人工植物群落景观单调,如树种单一,乔木、灌木、草坪的比例搭配不恰当等。树木多以单种成片的形式出现,缺乏运用多种植物来造景,如大片的牡丹、桃林、国槐林、杨树林等,色彩单一,给人枯寂无味的感觉,绿化美化效果不尽人意。园林树种配置形式上,所采用的植物模式以丛植、片植、孤植为主,而列植、垂直绿化等其他植物应用模式少。  (3)存在一些不科学的倾向性。不考虑当地的实际、当地地理环境特点和树木生物学特性,盲目引进外地树种和重名贵品种轻乡土品种,重人工造景轻自然景观,重草轻树,造成引种失败和病虫害大发生。  (4)管理水平低。忽视了“三分建,七分管”的园林绿化建设原则,无统一规范的经营管理措施,粗放养护管理,技术含量低。该修剪而长期无人修剪、该除草而长期无人除草,致使花园、绿地杂乱无章,病虫害无人防治,并且许多该间苗的苗木因没有及时间苗,导致种植密度过大,树木严重生长不良。单位、居民法制观念淡薄,城市公用绿地被侵占、花草树木被攀折、草坪被踩压、景观遭毁坏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还存在着如城市园林执法队伍不健全,管理技术力量薄弱,缺乏景观造景技术,管理手段滞后,赏罚不明等问题,这些都是造成我国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目前落后于城市发展、落后于世界先进国家水平的主要原因。  (5)绿化格局的调整改变了原有有害生物的结构。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园林风格不断传入我国,植物配置和种植方式更加多变,如疏林草地、规则绿化等,打破了我国传统园林格局。园林植物种类、数量经过引种,外来物种绿化面积大幅度增加,改变了城市中原有有害生物的种类、结构和危害程度。如今,蛀干害虫、食叶害虫(如蚜、螨、蚧、粉虱、蓟马)和生态性植干病害已成为城市园林植物的主要病虫害。另外,绿化植物的不合理配置为病虫害的发生提供了先决条件,害虫与寄主、天敌在长期进化中,有一定的比例关系,不合理的种植结构打破了这一比例关系,破坏了生态平衡,外来生物无天敌,致使病虫害严重发生和蔓延。  (6)城市环境污染、生态恶化、气候异常等促进了病虫害的发生。城市环境是由人工建造起来的特殊生态系统,而地上部分城市空气和生活污水污染严重、光照条件不足以及人为破坏严重;地下部分往往是填埋的建筑垃圾,土壤坚实、透气性差、土质低劣、缺肥少水、生长空间狭窄,这些直接导致树木生长势减弱、抗逆性降低,为有害生物的大发生提供了有利条件。而且养护管理又长期跟不上,园林植物病虫害容易暴发成灾。此外,气候异常导致的冻害、抽条、旱灾、涝灾、烟尘、酸雨等自然灾害,会使林木生长势减弱,导致病虫害暴发成灾。据国家林业局报道,1999年柳树烂皮病大发生,2003长春大面积树木死亡以及2008年发生在云南省、贵州省等地的冻害,都是由灾变性气候引起的。  (7)园林植物检疫环节薄弱,外来病虫害猖獗。随着国际、国内植物的频繁交流,由于进货方式不同,园林植物检疫不能照顾到方方面面,致使侵入型病虫害不断传入我国的不同地区。这些侵入型害虫比我国本地害虫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如近年从国外传入的毁灭性食叶害虫美洲斑潜蝇,严重危害我国100余种花卉植物,并在短短几年时间就遍及我国22个省区。黄斑星天牛原先发生在华中地区,短短的十几年时间,蔓延到我国十几个省份,对我国杨树类植物造成严重危害。这些都是由植物检疫环节薄弱和引种不当引起的。  2发展对策  (1)城市园林是一个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不同城市因气候、立地条件不同,生长植物种类也不同。因此,依据城市类型,对各城市植物群落进行详细调查研究,探索树木、花草、野生动物、微生物与环境的关系、适应性、生存、生长发育规律,提出科学决策,选用合适树种。  (2)规划设计应做到“因地制宜,突出特点,风格多样,量力而行”,尊重当地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和生态群落,尽量采用和保留原有的动植物和微生物,引入植物要与当地特定的生态条件和景观环境相适应。  (3)在城市建设设计上采用多种类型,不仅可以植树、种草、种花、种果、种药,还可利用江、河、湖、海等水面养鱼、养鸭,在林中养鸟,并引进天敌,使人、动物、植物、鸟类、鱼类、微生物和谐相处,形成良性循环的能量、物质的转换。园林规划设计不仅限于观赏为主,不能只顾眼前的效果,还要有长远发展目标,要从城市长期发展考虑,留出基础设施用地,避免栽了砍、砍了栽而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实现城市生态系统稳定。因此,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要有所转变,要以建筑为主转变为以防护功能和观赏并重、植物造景为主的新的观念上来。  (4)我国植物资源十分丰富,可供选择的耐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的植物种类,包括有花植物近30 000种、树木近8 000种,可扩充造景材料。树种配置时要采取以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相结合的复层混合配置绿化模式。还要通过垂直绿化实现阳台、屋顶、院墙、围栏的全面绿化,并鼓励巿民养花、植树。为增加“绿量”,应多种叶大浓荫的大乔木,增加乔木比例,乔木下面种草皮,并适当点缀灌木,搞复层立体绿化。此外,要以“林荫型”绿化为主导,加大道路、小区、游园及广场的遮荫效果,增加绿化地的色彩,为市民提供距离合适、景观优美、绿化充分、环境宜人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5)加强宣传教育和园林绿化法制建设,提高全民绿化意识和创建意识。创建园林城市需要领导重视,加强领导是园林工作的保证,特别在目前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要开展广泛的领导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实行单位评比和考核一票否决制,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同时,建立健全园林绿化的执法队伍,依据《城市园林管理条例》,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惩侵占绿地、乱砍滥伐等破坏绿地的行为,依法维护和巩固城市绿化成果。此外,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绿化意识和创建意识,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培养全社会爱护共同生存环境的自觉意识,树立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可持续发展观念,形成全社会自觉爱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6)抓好园林队伍建设,提高园林队伍素质,推动全民养护管理水平。为把绿化工作抓到实处,真正实现绿化目标要求,一是配备高素质绿化专业队伍。按城市园林绿化三级管理办法规定,市、区、街道等三级都应配备、完善绿化设计、管理人员。对现有的人员,要与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校联系,抓紧对城市园林绿化专业人才培训,特别是既懂园林设计又懂建筑设计的复合型人才培养。二是各街道组建护绿小组,督促行人爱护绿草、树木。三是加强养护工培训。要与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校联系,抓紧对城市园林护绿人才培训,特别是既能修剪又能造景的复合型人才培养,以适应养护的需要。 四是推动全民养护管理。实行包干分区,把绿地管护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实行奖罚制度,每年拿出一定资金奖励在养护管理工作中做得好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而对在养护管理工作中不问不管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处罚。  (7)加强抚育措施,提高园林植物抗逆性。由于绿化工作一般都是在基础建设完成后进行,质量良好的土壤在建设过程中被回填和运走,绿化的土壤是贫瘠土壤,并已被建筑垃圾污染,因此,在建筑设计时,必须将清除建筑污染规划进去。在建筑完成后,建筑垃圾由施工队清除运走,禁止将其埋在地下或堆在绿地上,同时禁止在绿地排放污水、垃圾等。在栽植前充分考虑土壤肥力,贫瘠土壤种植绿肥,提高土壤肥力后再用于绿化;选择树种时最大限度地满足适地适树的要求,可通过除草、灌水、施肥、修剪、控水、控肥、挂设鸟箱、引进有益的昆虫和微生物等措施,提高林木生长势,增加林木抗逆性(抗旱、抗涝、抗寒、抗病、抗虫等)。同时,还要对林木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林木生长动态,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来防止隐患。  (8)加强植物苗木和林木检疫的力度,控制盲目引种。特别要加强对毁灭性病虫害检疫对象及容易造成危害的病虫害的检疫力度,对于有毁灭性病虫害危害的苗木,就地销毁;对于容易造成危害病虫害的苗木,进行药物处理后栽植;对于发现有毁灭性病虫害危害的林木,进行就地砍伐销毁;对于发现容易造成危害重病虫害的林木,立即进行化学药物防治,做到“防早、防小、防了”;对于危害较轻的林木,尽量不要采用化学防治,而应采用生物防治,避免城市污染。严格控制引种,只有在引种试验、驯化成功后,才能进行大面积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