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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代投论文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3-12-11 23:59:58

sci论文被第三方仲裁

不一定,看文章的质量。而且第三个人会看到前面两个的审稿意见,看他支持哪一方了!祝好运

拒稿说明你的文章质量不怎么样,或者你可以投分值低一些的。

sci文章被仲裁需要半个月左右。论文仲裁就是审稿人意见有冲突的时候,需要找其他审稿人对论文进行仲裁,可以理解为找其他外审人员对论文再次审稿。

第三方物流论文大纲

我国3PL落后于世界水平:我国的3PL在起步后的几年内,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的3PL发展水平有一定差距,总体效果尚不明显。根据美国田纳西州大学的一份研究报告,美国大多数企业在使用3PL服务后,作业成本可降低62%。而目前,在我国,企业使用3PL服务以后作业成本只能降低28%。我国3PL的相对落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使用比例偏低,由美国TENNESSEE大学物流研究中心进行的年度调查表明,在1996年,有58%的美国被调查者采用了3PL的服务,而到2000年这个比例上升到73%。在欧洲,使用3PL的比例更高。仅在1996年,欧洲使用3PL服务的比例已经达到了76%。同时,研究表明,欧洲24%和美国33%的非3PL服务用户正积极考虑使用3PL服务;欧洲62%和美国72%的3PL服务用户认为他们有可能在三年内增加对3PL服务的运用。而在中国,根据中国仓储协会于2001年2-4月组织的第三次全国范围内的物流供求状况调查,在我国:生产企业原材料物流只有18%被分包给3PL,成品销售物流中只有1%被完全分包给第三方。尽管与中国仓储协会1999年第一次调查资料相比,全由第三方代理的比例上升7个百分点,但这个比例远远地低于欧洲和美国。这个水平甚至远远低于欧美国家90年代中期的水平。(2)服务范围狭穿在欧美,3PL的服务的品种已经由最初的简单仓储运输发展到了具有一定宽度的阶段。3PL提供EDI、信息管理等全新的服务项目,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客户的多样需求。而在我国,根据中国仓储协会于2001年2-4月组织的第三次全国范围内的物流供求状况调查的结果,3PL的服务范围仍局限在传统的运输、简单仓储等方面。生产企业的外包物流主要集中在干线运输,其次是市内配送:商业企业的外包物流主要集中在市内配送,其次是仓储,再次是干线运输。与前两次的调查结果相比较,经管各项服务的组成比例有了变化,但物流系统设计、物流总代理等高增值、综合性服务仍然未能成为我国第三方服务的主流服务项目。可以说,我国3PL仍然处于由传统运输、仓储企业向真正意义上的3PL转变的过程中。(3)服务规模偏小我国目前的3PL普遍存在规模偏小的现象。2001年我国3PL企业平均员工数量为259人,而根据一份1997年以前的统计资料,此时的美国3PL企业的(算术)平均员工数 量为432人,其中500人以上的企业占到了36%。另外,全国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经营业户有274万户,平均每个经营业户拥有的运营车辆仅43辆;拥有运营车辆超过100辆的企业只有中远、中外运等少数企业。(4)服务满意度偏低由美国TENNESSEE大学物流研究中心进行的年度调查表明,约有80%的客户对3PL提供的服务表示满意。而根据中国仓储协会于2001年2-4月组织的第三次全国范围内的物流供求状况调查的结果,只有54%的生产企业和53%的商业企业对3PL的服务表示满意。由此可见,我国3PL服务的满意程度是相对偏低的。 第三方物流供货商所面临的问题:(1)系统发展的成本。( 2)承诺和现实的关联。( 3)文化和关系的一致性。( 4)制定一个合适的价格体系。( 5)获得合格的人材。( 6)制定一个适合性的合同框架。( 7)客户要求越来越苛刻。( 8)技术和社会的飞速变化。 四、阻碍我国企业推行第三方物流战略的原因分析 只根据个别因素就盲目推行或排斥3PL,而不是在完整、准确地把握整个系统结构的基础上考察各方行为的关联性,因而不能以动态联系的思维去挖掘造成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这正是我国许多工商企业的通病。 首先,有的企业未能认识到不恰当的物流决策会削弱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甚至架空企业的权力。 一个突出表现是盲目扩大外包业务范围,而对外包决策的战略价值及可能会造成的一系列后果缺乏清醒认识。它们不能找到一种有效方法,确定哪些物流活动需要自营以加强控制力,哪些物流活动选择外包会更利于企业整体运作水平的提高。或许它们只是由于无法管理好自己的物流活动而选择外包,并不了解物流管理失控的真正原因,这常常使它们陷入无法与物流服务商进行有效沟通的尴尬境地。 第一、另一个极端的表现是顽固坚持自营而排斥外包,因为它们认为自己拥有自营物流所需的硬件设施和经验。其实这种看法非常粗浅:决策者是否从获取长期竞争优势的高度去权衡过自营和外包总成本的高低与服务水平的优劣;是否全面、准确地考评过物流在整个价值链中的地位并思索过物流是否值得作为企业的核心能力来培养;决策者不愿忍受外包带来企业运作暂时动荡,倒可以忍受本位主义作风严重的各部门低效率地工作以换取四平八稳,这样以妥协换来的稳定意义何在;决策者主观上是不是过于夸大了外包风险。企业这些认识上的根本缺陷常常被其它博弈方利用来要挟企业。 第二、有的企业组建物流联盟时很盲目,对3PL运作的复杂性、风险性缺乏清醒认识。 它们的经营思想充满许多浮躁、狭隘和主观主义的东西,这使得结成的联盟是低效、脆弱、高风险的,往往以失败收场。比如:在联盟酝酿期它们常常不是按照一整套科学的指针体系来选择最佳合作伙伴,而是代之以人情关系的亲疏;在联盟运作过程中往往只是从表面看到结盟带来的直接好处,而对于已经滋生蔓延并缓慢发展的某些不利因素却麻痹大意,并且没有认真考虑过以一套合理的机制保证高效运作的长期性;在联盟出现挫折时有些企业不是考虑如何采取恰当方式与对方沟通协商以共渡难关,而是只顾自身得失,甚至企图把灾祸转嫁给盟友;在联盟被迫解体时很多企业束手无策、惶恐不安,而不能及时拿出一套周全的可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利益的策略。其失败的主要原因很多时候还不是诸多不可控的外部因素,而在于企业自身短视、自利的根本弱点,以及缺乏充分预计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并基于此制定全面战略规划的能力。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非物流企业与物流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变化。物流公司从提供传统的公共物流服务转向提供3PL服务,非物流企业则强调供应链管理、各职能部门的高度集成,非物流企业与物流公司更倾向于结成联盟关系,企业间的欺诈背叛行为将会受到制约,因此与这种服务关系转变相适应的决策标准也要随之改变。 BALLOW注意到了传统决策标准的局限性,提出了二维决策标准。他认为自营还是外购服务决策主要基于两个因素——物流对企业成功的影响程度和企业对物流的管理能力。物流对企业成功的重要度较高,企业处理物流的能力相对较低则采用3PL;物流对企业成功的重要度较低,同时企业处理物流的能力也低,则外购公共物流服务;物流对企业成功的重要度很高,且企业处理物流的能力也高,则用自营的方式R1。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寻求物流子系统自身的战略平衡是他建立的决策标准的最大特点。尽管这样,他建立的决策标准有一个致命的缺陷:没有考虑成本的影响。一般来说,每一个特定的物流系统都包括仓库数目、区位、规模、运输政策、存货政策及顾客服务水平等构成的一组决策。因此每一个可能的物流方案都隐含着一套总成本,可用数学公式表示如下: D=T+S+L+FW+VW+P+C (其中D为物流系统总成本,T为该系统的总运输成本,S为库存维持费用,包括库存管理费用、包装费用以及返工费,L为批量成本,包括物料加工费和采购费,FW为该系统的总固定仓储费用,VW为该系统的总变动仓储费用,P为订单处理和信息费用,指订单处理和物流活动中广泛交流等问题所发生的费用,C为顾客服务费用,包括缺货损失费用、降价损失费用和丧失潜在顾客的机会成本,这些成本之间存在着二律背反的现象)。例如,在考虑减少仓库数量时,虽然是为了降低保管费用,但是在减少仓库数量的同时,就会带来运输距离变长、运输次数增加等后果,从而导致运输费用增大;如果运输费用的增加部分超过了保管费用的减少部分,总的物流成本反而增大了,这样减少仓库数量的措施就没有了意义。在选择和设计物流系统时,要对系统的总成本加以检验,最后选择成本最小的物流系统。因此,不考虑成本的决策标准是不完全的标准。 3、3PL决策标准 考虑到BALLOW决策标准的缺陷,本文认为在进行3PL决策时,应从物流在企业的战略地位出发,在考虑企业物流能力的基础上,进行成本评价。具体实施时,可遵循以下决策程序。 对3PL进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物流子系统的战略重要性。要决定物流子系统是否构成企业的核心能力,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明:(1)它们是否高度影响企业业务流程?(2)它们是否需要相对先进的技术,采用此种技术能使公司在行业中领先?(3)它们在短期内是否不能为其它企业所模仿? 如能得到肯定的回答,那幺就可以断定物流子系统在战略上处于重要地位。由于物流系统是多功能的集合,各功能的重要性和相对能力水平在系统中是不平衡的。因此,还要对各功能进行分析。 某项功能是否具有战略意义,关键就是看它的替代性。如其替代性很弱,很少有物流公司或物流公司很难完成,几乎只有本企业才具备这项能力,企业就应保护好、发展好该项功能,使其保持旺盛的竞争力;反之,若物流企业也能完成该项功能或物流子系统对企业而言并非很重要,那就需要从企业物流能力的角度决定是自营还是外购了。企业物流能力在这里指的是顾客服务水平。顾客是个泛指的概念,它既可以是消费者,也可以是下道工序。如企业不具备满足一定顾客服务水平的能力,就要进行外购。在外购时采用何种服务,是租赁公共物流服务还是组建物流联盟,这就要由物流子系统对企业成功的重要性来决定。在物流子系统构成企业战略子系统的情况下,为保证物流的连续性,就应该与物流公司签订长期合同,由物流公司根据企业流程提供定制服务,即实施3PL;而在物流子系统不构成企业战略子系统的情况下,采用何种服务方式就要在顾客服务水平与成本之间寻找平衡点了。 具备了物流能力,并不意味着企业一定要自营物流,还要与物流公司比较在满足一定的顾客服务水平下,谁的成本更低,只有在企业的相对成本较低的情况下,选择自营的方式才有利;如不然,企业应把该项功能分化出去,实行物流外包。如果物流子系统是企业的非战略系统,企业还应寻找合作伙伴,向其出售物流服务,以免资源浪费。当然,这种物流服务收入不是企业主营收入。 三、我国的第三方物流发展状况 根据中国仓储协会2001年2-4月的调查结果,我国现有的物流供给能力略大于我国目前的物流需求水平。该调查同时表明,经过这几年的发展,我国的3PL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3PL公司的分类:按物流范围和服务功能3PL可以分为综合性物流公司(规模较大、资金雄厚、并且具有良好的物流服务信誉)和功能性物流公司(如运输公司、仓储公司、流通加工公司、单一功能、仅仅承担和完成某一项或几项物流功能)。2001年我国的3PL企业中有29%属于综合性物流公司,而另外的71%则属于运输、仓储等功能性物流公司。 3PL企业的规模:物流企业的规模可以通过多种指针来衡量,最简单的就是通过物流企业的人员数目来比较。我国3PL企业平均员工数量由2000年的248人上升到2001年的259人,平均企业规模扩大了31人。 认可程度:对3PL的认可程度集中体现在3PL的使用比例上。将物流服务全部委托给3PL的工业企业比例由2000年的16%上升到2001年的21%,上升了5个百分比。 3PL企业数量:尽管没有一个完全的统计数量,但相关统计结果表明,我国3PL企业的数量正逐年增长。进入我国的著名外资3PL有UPS、DHL等。而国内的一 些物资、商储企业纷纷表示要全面进军物流业。甚至连著名的电子企业康佳也表示有意利用自身的销售网络提供3PL服务。

我国物流企业增值服务的现状1�目前国内物流企业已有的几种增值性服务包括(1)承运人型增值服务。(2)仓储型增值服务(3)货运代理型增值服务(4)信息型增值服务。(5)第四方物流增值服务2 一种新型的物流增值服务模式——金融担保服务1中小企业融资难2金融担保服务3金融担保服务的实施3 结束语中国的现代物流远未成熟,但是我们不应该只盯着现状,而应该去敏锐地把握趋势。目前中国物流也的确问题很多,但是我们不应该只盯着问题,而应该从市场的角度出发,为企业提供综合性的物流服务。多数制造企业和经销企业所面临的资金问题,并如果可以得到解决的话,物流供应商的地位与利润才会迅速提高。针对市场现有的状况认真的分析和应对,寻找出更多的增值服务项目,这样现代物流才能够取得利润,快速发展

论文有第三作者吗

第一作者、第二作者 顾名思义就是论文放在第一位和第二位的作者,一般的论文都是导师放在前面的。通讯作者往往指课题的总负责人,他要负责与编辑部的一切通信联系和接受读者的咨询等。应该说,通讯作者多数情况和第一作者是同一个人,这样的话实际上是省略了通讯作者。只有在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不一致的时候,才有必要加通讯作者。希望能帮到你~

1、论文署名第一的就是第一作者,署第二第三的就是第二第三作者。一般看你的文章份量,如果份量足,可以署多个作者。国外一个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文章可以挂100人。2、文章一般还有一个通讯作者,是指文章的所有权人和指导者。还有的有一个通信作者,指是的联系人。3、这个也可以由双方商量来确定排名,如果没有约定,一般是排在前面的为第一作者,排在第二名的为第二作者,余此类推。扩展资料:在创新性作品如科研论文、专利、调研报告等等的署名中,对于多个作者共同完成的情况,对作品贡献最大的人的名字通常署名在最前面。特别对于科研论文的署名,各期刊都有更细致的规定;而当论文署名用于职称评定时,第一作者的分量显然比第二、第三作者要重,而比单独署名的要轻。由于科学研究的复杂化多样化,如生物信息学有几百人署名一篇论文的情况。第一作者指的是署名排在最前面的那个人,有的文章署名也有两个或多个第一作者,称为并列第一作者,这种情况下一般需要在人名上进行标注。另外,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不同,与创造性贡献不同,通讯作者常由诸作者中在论文所属领域最有权威者所充当。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第一作者

据学术堂了解,首先,第一作者通常是论文工作的主要完成人,这一点当无异议。在多数情况下,第一作者也是论文的主要执笔者,但这一点常有例外。例如,不少导师在为顶级学术刊物撰写论文时,往往亲自执笔(这样写出来的文章更漂亮,也更容易中),但是仍然把做具体的学生放在第一。近年来,在各顶级学术刊物上,共同第一作者的现象越来越多。这是现体制下看重论文的第一作者、以及科研合作日益增多的必然结果。事实上,很多高水平的科研工作,由多人共同完成,并且可能都起到了关键作用,确实很难分清谁的贡献更大。  再说说通讯作者。设置通讯作者,其原本目的是为了方便读者和论文作者联络。因为学生、博士后等人员的流动性,因此导师提供固定地址(主要是email地址),作为通讯作者。同时,通讯作者也是和编辑部直接打交道的人,往往需要一定的cretit和经验。在目前科学界的评价体系中,通讯作者被看作是论文学术credit的所有者。在多个课题组平等合作、贡献相当的情况下,还会出现共同通讯作者。  对于一篇论文,其学术思想来自第一作者还是通讯作者?这点非常难说。一般来说,刚刚入门的学生,多数情况下是根据老板提出的想法完成工作。对於比较资深的如课题组成员,如高年级的博士生、博士后等,他们的工作独立性较强,作为第一作者往往对于学术思想的贡献也很大。就作为通讯作者的导师这方来说,很多的大老板主要时间和精力都在外面跑经费和拉关系,具体的学术细节常常无暇过问。这种情况下,他们是很可能指出研究方向的人,但是却不一定是提出具体研究思路的人。  必须要说明的是,关于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的署名原则,虽然是有国际通行惯例的,却因学科、国家和地区、课题组的习惯风气而异。比如说,欧美的导师,通常作为通讯作者把名字署在最后。而我注意到,日本某个做纳米材料的大老板,从来都是作为通讯作者把名字放在第二。欧洲一个做计算材料学的课题组,则是学生自己投稿、自己做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导师并不在文章上打星号。尽管从选题到具体工作和论文修改,导师都是很负责地作出了贡献。  近年来我在论文署名上大致按照这样的原则:  (1)尽量由完成主要工作的学生自己执笔写出论文初稿,作为论文的第一作者;  (2)如果工作的完成过程中,其他学生(或博士后)的贡献有限,那么我作为通讯作者和第二作者,其他学生根据贡献放在后面;  (3)如果除第一作者外的其他学生对本工作也有较大的贡献,那么依照贡献分别作为第二、第三作者等,我的署名在这些学生的后面;  (4)如果论文写作过程中,有校内其他老师的参与,那么哪个老师的贡献较大,就作为通讯作者,同时名字出现在其他老师的前面。

当然算的。只是第三作者相对于第一第二作者来说可能作用不大。第三作者也是论文发表中常见的作者署名,第三作者在署名位置上位于第一作者和第二作者之后,一篇文章如果有第三作者,那么第三作者也是享有文章的著作权的,第三作者也可以用这篇文章来申报职称或者其他方面的考核。第三作者的意义和作用肯定是不及第一作者和第二作者的,如果论文时一般的普刊论文,那么第三作者用处确实不大,因为普刊论文难度不高,作者独立完成都是很正常的,在职称评审中,普刊论文的第三作者几乎不受认可,我们都知道论文发表最认可的是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第三作者确实有些差强人意的。  但如果是一些高水平论文,比如核心期刊论文,或者sci论文,第三作者的意义和作用会大一些,因为这些论文是很难独自完成的,要经过一系列的科研实验,有时候是团队完成的,第一作者经常是导师、老板这样的人员,普通作者有时候很难成为第一作者,这时第三作者也是可以的,如果是评职称,也是可以有一定加分的。

专利代理合同合法吗

法律分析:专利代理合同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用的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法,查到会被政府部门取缔

受法律保护,很多代理所都是包授权,不授权全额退费。这种话形式类似于律师打官司的风险代理,官司打赢了,拿到钱了才付律师费。

专利代理合法吗

不违法。如果你指的是提供技术材料,请专利代理师或者专利律师撰写成专利申请文件,那是合法的,而且这种方式比你自己写效果要好很多。专利代写需要找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人员或者机构进行代写是可以的。如果是编造专利,那是违法的。

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看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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