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当前位置:论文百科> 正文

著名的学术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12-05 19:51:59

名著阅读教学论文范文

读了《三国演义》《三国演义》写了三个国家的兴衰史,从桃园三结义至三国归晋共经历了五大时期,便是黄巾之乱,董卓之乱,群雄割据(官渡之战,赤壁之战),三分天下和天下归晋黄巾之乱是从桃园三结义开始,讲了黄巾起义之后,东汉政府的反击,出现了刘备,曹操等英雄,而东汉政权也快灭亡了董卓之乱是讲董卓入京前后的故事,从何进与十常侍对战到少帝逃出京城,结果被董卓救驾董卓入京后收买了猛将吕布,又废少帝,立献帝,大权独揽,实施暴政,逼得群雄联军伐董卓,虽然后来联军失败了,但是董卓最后也被吕布所杀群雄割据是讲董卓死后,中原诸侯群龙无首,为了扩大自己的地盘互相厮杀,最主要分为三个战区,即北方的袁绍与公孙瓒,江东地区孙策的崛起,中原地区曹操,刘备,吕布,袁术之间的战争再后来的三分天下和天下归晋我就不一一细说了,最主要的我想谈谈自己对三国演义的一些认识和看法在《三国演义》中,我最欣赏的就是曹操了,虽然为了突出刘备的仁义,他被写成奸诈之人,但是他的军事才能仍然没有抹杀他在几年的东征西战中,占领了长江以北的大片土地,连少数民族都臣服于他,他是三位郡主中最有才干的,魏也是三国中最强盛的,他奠定了魏国的基础,后来晋国才能统一天下,所以他是一位真真正正的英雄对于人才的求贤若渴,也是曹操值得欣赏的地方,曹操为了选拔更多的人才,打破了依据封建德行和门弟高低任用官吏的标准,提出了"唯才是举"的用人方针,于公元210年春天下了一道《求贤令》曹操在令中一开始就历史经验,认为自古以来的开国皇帝和中兴之君,没有一个不是得到贤才和他共同来治理好天下的,而所得的贤才,又往往不出里巷,这绝不是机遇,而是当政的人求,访得来的有鉴于此,曹操立足现实,指出现在天下未定,正是求贤最迫切的时刻他希望在左右的人不要考虑出身,帮他把那些出身贫贱而被埋没的贤才发现和推举出来,只要有才能就予以重用后来,曹操于公元214和217年又下了两道《求贤令》,反复强调他在用人上"唯才是举"的方针他要求人事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官吏在选拔人才上,力戒求全责备,即使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也受有关系,只要真有才能就行经过一番努力,曹魏集中了大量人才,当时各地投奔到曹操门下的人很多,形成猛将如云,谋臣如雨的盛况而且对于有才干的人曹操还能做到不计前嫌,比如陈琳本来是袁绍的部下,曾经替袁绍起草檄文,骂了曹操的祖宗三代袁绍失败后,陈琳归降曹操曹操问他说:"你从前为袁绍写檄之,骂我一个人就可以了,为什么要骂到我的祖宗三代,陈琳连忙谢罪曹操爱惜他的文才,不仅对他不处罪,还照样任用他曹操的成功不仅因为他的杰出才能和善于招揽人才,还在于他有着豁达的胸襟和广阔的胸怀在赤壁的惨败之后,曹操并未一筹莫展,而是笑着说了一句"今北方仍由我所据",并且三次大笑展现出他对待挫折的乐观态度曹操同时也是个很有文学情趣的人,喜欢作文赋诗,即使大战在即也情趣不改,他的许多诗作都是乐府中的名篇

读名著有感。谢谢大家

外国文学名著论文可以写的名著

《呼啸山庄》 艾米莉·勃朗特 下载此书小说描写吉卜赛弃儿希斯克列夫被山庄老主人收养后,因受辱和恋爱不遂,外出致富,回来后对与其女友嘉瑟琳结婚的地主林顿及其子女进行报复的故事。全篇充满强烈的反压迫、争幸福的斗争精神,又始终笼罩着离奇、紧张的浪漫气氛。它开始曾被人看做是年青女作家脱离现实的天真幻想,但结合其所描写地区激烈的阶级斗争和英国的社会现象,它不久便被评论界高度肯定,并受到读者的热烈欢迎。《荆棘鸟》 考琳 ·麦卡洛 下载此书年富力强的神父一心向往罗马教廷的权力,但他却爱上了牧主克利里的女儿、美艳绝伦的少女梅吉,内心处于权力与爱情的深刻的矛盾之中,从而引发出一连串感人至深的故事。以两位主人公为中心,展开了克利里家族十余名成员各自的人生悲欢离合;尤其是小说的时间跨度恰好横越了二次大战,因而两代人之间截然不同的人生观所产生的冲突,更是引人注目。这部小说情节曲折生动,结构严密精巧,文笔清新婉丽。在描写荒蛮广漠的澳大利业风光时,颇有苍凉悲壮之美,而作为一位女作家。对女人爱情心态的探索,又十分细腻感人,故本书有澳大利亚的《飘》之誉。本书1977年在美国出版后,印数超过了800万册,与《教父》、《爱情故事》、《穷人、富人》、《洪堡的礼物》等作品一起,被《时代》杂志列为十大现代经典作品。《飘》玛格丽特•米切尔 下载此书魅力四射、倾倒众生、传奇女子郝思嘉在美国南北战争期间,面对不幸坚强生活,从一个受人仰慕的庄园娇小姐到自食其力的女商人。虽执着的爱着一个人,却又三嫁他人,仍无法得到梦想的爱情,糊涂的她发现今生至爱时,爱又离她而去……《绞刑架下的报告》 伏契克 下载此书捷克作家、文艺评论家。生于工人家庭,在俄国十月革命鼓舞下投身革命活动,18岁加入前捷克斯洛伐 克共产党,曾任党刊《创造》和《红色权利报》的编辑。1942年被捕,1943年9月8日被希特勒匪徒杀害。他写过不少歌颂前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散文、有关矿工斗争的报道和马克思主义的文学批评论文,最著名的是 在狱中写成的长篇特写《绞刑架下的报告》(1945)。它揭露了法西斯匪徒对革命者的残酷迫害,描述了狱 中难友们的坚贞不屈与团结斗争,在即将被送上绞刑架时,作者仍豪迈地宣称:“我们为了欢乐而生,为了欢乐而死?!”其临终遗言“人们,我是爱你们的!你们可安否惕啊!”已成为革命者的箴言。作品表现了 无产阶级革命者的大无畏英雄气概,具有震撼人心的艺术力量,出版后己被译成包括中文在内的80多种文字。《汤姆叔叔的小屋》,又译作《黑奴吁天录》和《汤姆大伯的小屋》,作者是美国女作家比彻·斯托夫人(1811—1896)。比彻·斯托出生在一个牧师家庭,曾经做过教师。她在辛辛拉提市住了18年,与南部蓄奴的村镇仅一河之隔,这使她有机会接触到一些逃亡的黑奴。奴隶们的悲惨遭遇引起了她深深的同情。她本人也去过南方,亲自了解了那里的情况,《汤姆叔叔的小屋》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写出来的。此书于1852年首次在《民族时代》刊物上连载,立即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受到了人们无与伦比的欢迎,仅第一年就在国内印了100多版,销了30多万册,后来被译为20多种文字在世界各地出版。评论界认为本书在启发民众的反奴隶制情绪上起了重大作用,被视为美国内战的起因之一。林肯总统后来接见斯托夫人时戏谑地称她是“写了一本书,酿成了一场大战的小妇人”,这一句玩笑话充分反映了《汤姆叔叔的小屋》这部长篇小说的巨大影响。故事从一个奴隶主与一个奴隶贩子的讨价还价中开始。美国肯塔基州的奴隶主谢尔比在股票市场上投机失败,为了还债,决定把两个奴隶卖掉。一个是汤姆,他是在谢尔比的种植场出生的,童年时就当伺候主人的小家权,颇得主人欢心,成年后当上了家奴总管,忠心耿耿,全身心维护主人利益。另一个要卖掉的奴隶是黑白混血种女奴伊丽莎的儿子哈利,伊丽莎不是一个俯首贴耳死心塌地听主人摆布的奴隶,当她偶然听到主人要卖掉汤姆和自己的儿子哈利后,就连夜带着儿子在奴隶贩子的追捕下跳下浮冰密布的俄亥俄河,逃到自由州,再往加拿大逃奔。她丈夫乔治·哈里斯是附近种植场地奴隶,也伺机逃跑,与妻子汇合,带着孩子,历经艰险,终于在废奴派组织的帮助下,成功地抵达加拿大。汤姆却是另一种遭遇。他知道并支持伊丽莎逃走,但是他自己没有逃跑。由于他从小就被奴隶主灌输敬畏上帝、逆来顺受、忠顺于主人这类的基督教说教,对主人要卖他抵债,也没有怨言,甘愿听从主人摆布。他被转卖到新奥尔良,成了奴隶贩子海利的奴隶。在一次溺水事故中,汤姆救了一个奴隶主的小女儿伊娃的命,孩子的父亲圣·克莱从海利手中将汤姆买过来。当了家仆,为主人家赶马车。汤姆和小女孩建立了感情。不久小女孩突然病死,圣·克莱根据小女儿生前愿望,决定将汤姆和其他黑奴解放。可是当还没有来得及办妥解放的法律手续时,圣·克莱在一次意外事故中被人杀死。圣·克莱的妻子没有解放汤姆和其他黑奴,而是将他们送到黑奴拍卖市场。从此,汤姆落到了一个极端凶残的“红河”种植场奴隶主莱格利手中。莱格利把黑奴当作“会说话的牲口”,任意鞭打,横加私刑。汤姆忍受着这非人的折磨,仍然没有想到要为自己找一条生路,而是默默地奉行着做一个正直人的原则。这个种植场的两个女奴为了求生,决定逃跑,她们躲藏起来。莱格利怀疑汤姆帮助她们逃走,把汤姆捆绑起来,鞭打得皮开肉绽,死去活来。但是汤姆最后表现出了他对奴隶主的反抗,什么都没有说。在汤姆奄奄一息的时候,他过去的主人、第一次卖掉他的奴隶主谢尔比的儿子乔治·谢尔比赶来赎买汤姆,因为汤姆是小谢尔比儿时的仆人和玩伴,但是汤姆已经无法领受他过去的小主人的迟来的援手,遍体鳞伤地离开了人世。乔治·谢尔比狠狠地一拳把莱格利打翻在地。就地埋葬了汤姆。回到家乡肯塔基后,小谢尔比就以汤姆大叔的名义解放了他名下的所有黑奴,并对他们说:“你们每次看见汤姆大叔的小屋,就应该联想起你们的自由。”《汤姆叔叔的小屋》既描写了不同表现和性格的黑奴,也描写了不同类型的奴隶主嘴脸。它着力刻画了接受奴隶主灌输的基督教精神、逆来顺受型的黑奴汤姆;也塑造了不甘心让奴隶主决定自己生死的具有反抗精神的黑奴,如伊丽莎和她的丈夫乔治·哈里斯。同时,也揭示了各种类型的奴隶主的内心世界和奴隶主不完全相同的表现。这本书通过对汤姆和乔治·哈里斯夫妇这两种不同性格黑奴的描述,告诉读者:逆来顺受、听从奴隶主摆布的汤姆难逃死亡的命运,而敢于反抗敢于斗争的乔治夫妇得到了新生。因此,《汤姆叔叔的小屋》对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对美国废奴运动和美国内战中以林肯为代表的正义一方获得胜利,产生了巨大的作用。作为一本文学作品,美国著名诗人亨利·朗费罗说它是“文学史上最伟大的胜利”。《高老头》 [法]巴尔扎克 下载(194k)巴尔扎克的创作是十九世纪法国现实主义的顶峰,他的小说分三大类即风俗研究、哲理研究和分析研究,本篇是早期的杰作,要描写的是私人生活,写主人公靠粮食买卖起家,养大女儿反而被女儿遗弃,在痛苦中死去,反映了资本主义社会金钱支配一切的规律《邦斯舅舅》 [法]巴尔扎克 下载(293k)这篇小说塑造了一个放高利贷的守财奴形象,这一形象概括了私有心理的最令人作呕的特点。主人公曾经是一个有热情,有抱负的人,但饱经沧桑后却总结出一条无耻的信条:金钱就是一切。金钱的腐蚀作用使它自己的主人也沦为了奴隶。《幻灭》 [法]巴尔扎克 下载(611k)金钱不只毁灭人类最美好的感情,腐蚀青年人天真的灵魂,巴尔扎克通过本篇小说,表现了资产阶级社会中人才是怎样被毁灭的,文学、艺术怎样变成进行无耻交易的对象的。巴尔扎克回到了巴黎求功名的青年人的命运的主题,创造了一个典型的形象。《交际花盛衰记》 [法]巴尔扎克 下载(460KB)这又是巴尔扎克讽刺小说中的一篇著作。叙述风尘女艾丝苔与青年诗人吕西安秘密相爱,在一次假面舞会上,她被人认出,便想以自杀掩盖自己的身世。扮成西班牙教士的越狱苦役犯伏脱冷救了她,将她控制在自己手中。伏脱冷也因救过吕西安的命而成为吕西安的主宰,并企图通过他向统治者报仇。为了有足够的钱扶持吕西安进入统治阶层,他逼迫艾丝苔重操旧业,充当金融家纽沁根的情妇。艾丝苔含恨自杀。吕西安和伏脱冷受牵连而被捕入狱。不久,吕西安也在狱中自尽,伏脱冷在精神上受到巨大打击。他在狱中与当权人物作了一番激烈搏斗后,终于归顺官府,当了巴黎警察局保安处处长作者通过介绍一个交际花由盛而衰的过程,刻划了她耳边一个个上层人物的丑恶的嘴脸。当她发达时,人人巴不得喊她奶奶,当她衰落`,悲惨地离开时没有一个人表示同情,作者批判了社会上赤裸裸的肉欲关系。《巴黎圣母院》 [法]雨果 下载 (443k)《巴黎圣母院》(1831)是雨果第一部大型浪漫主义小说。它以离奇和对比手法写了一个发生在15世纪法国的故事:巴黎圣母院副主教克罗德道貌岸然、蛇蝎心肠,先爱后恨,迫害吉卜赛女郎爱斯梅拉尔达。面目丑陋、心地善良的敲钟人卡西莫多为救女郎舍身。小说揭露了宗教的虚伪,宣告禁欲主义的破产,歌颂了下层劳动人民的善良、友爱、舍己为人,反映了雨果的人道主义思想。他描绘了中世纪,再现了十五世纪巴黎的生活。他善于把事实和想象,叙述和描写巧妙地结合起来,为纯朴善良的敲钟人和吉普赛女郎、邪恶狡诈的教士和队长都安排了毁灭的结局。本小说也让雨果声名远扬。《笑面人》 [法]雨果 下载 (455k)《笑面人》是雨果的又一部浪漫主义杰作。小说主人公格温普兰是一个爵士的后代,从小就被卖给儿童贩子,成为宫廷阴谋的牺牲品。他落到儿童贩子之手以后,被迫动过毁容手术,脸孔因此始终像在怪笑一样。后来,他被好心的流浪人于苏斯所收养。从此,他就跟着于苏斯到处卖艺。格温普兰在见到于苏斯之前,还在雪地上救过盲姑娘蒂。他们几个人四海飘泊,受尽贫穷与不幸的折磨,但是他们并没有向环境屈服,他们彼此之间充满着诚挚的感情。在颠沛流浪生活中格温普兰和盲姑娘蒂之间也渐渐产生了爱情。后来格温普兰有机会重新获得爵士的头衔,他却厌恶贵族生活,在议会痛斥了贵族罪行后,回到自己的同伴那里。这时蒂已经病得奄奄一息,终于去世,格温普兰悲痛万分,结果投海自杀。格温普兰的脸是丑的,但是他的内心却无比美丽。《三剑客》 [法]大仲马 下载(615k)大仲马最优秀最著名的历史小说。描写路易十三时代,三个剑客,波尔托斯、阿托斯和队拉密斯帮助主人公达达尼昂追求爱情与复仇的故事。小说特色是人物形象生动,情节动人,妙趣横生。《基督山伯爵》 [法] 大仲马 下载(1096k)《基督山伯爵》大仲马的主要作品之一,发表于1844年。描述了水手邓蒂斯(基督山)报恩复仇的故事。他遭人陷害被打入死牢,侥幸越狱后,化名基督山伯爵,凭借难友提供的大量财宝,报答了一直照顾他父亲的恩人,惩罚了三个曾经陷害他、现已成为7月王朝统治集团要元的仇人。小说扶正除恶,具有鲜明的亲拿破仑的政治倾向。情节曲折,富有传奇色彩,具有很强的艺术魅力。《红与黑》 [法]司汤达 下载 (417k)法国作家司汤达的代表作,副标题是《1830年纪事》。小说描写19世纪20年代查理十世统治后期的社会生活,揭露复辟王朝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反复避是作品的基本主题。主人公于连是法国王政复辟时期小资产阶级个人奋斗者的典型形象。小说的线索是,于连与市长夫人及贵族小姐的爱情故事。作者通过爱情世界即揭露了上流社会腐败、伪善的社会风气,又揭示了于连时而反抗时而妥协的矛盾性格。最后于连被送上断头台,说明复辟王朝容不得一个平民青年。小说对现实生活栩栩如生的描绘和典型环境中典型人物的塑造是其在艺术上的最重要的成就,也揭示了人物的心理活动。《约翰·克里斯朵夫》 [法] 罗曼·罗兰 下载(820KB)这部巨著共10卷,以主人公约翰·克利斯朵夫的生平为主线,描述了这位音乐天才的成长、奋斗和终告失败。 通过约翰克利斯朵夫的一生,我们能够充分地感受到道德的力量,即宽厚、仁慈和友爱的力量。整部作品人物刻画细致,充满激情,充满乐感,且细腻而出色的心理描写读来情真意切,让人充分体会到一种心灵与心灵的共鸣。 被高尔基称为“长篇叙事诗”,被誉为20世纪最伟大的小说。全书犹如一部庞大的交响乐。每卷都是一个有着不同乐思、情绪和节奏的乐章。由《约翰·克利斯朵夫》始,罗曼·罗兰开创了一种独特的小说风格。该巨著获得1913年法兰西学士院文学奖,1915年获该年度诺贝尔文学奖 《红字》 [美〕霍桑 下载 (207KB)19世纪美国浪漫主义作家霍桑的长篇小说。创作于1851年。小说描写女主人公海丝特·白兰被牧师丁梅斯代尔诱怀孕。被判终生佩带象征耻辱的红色的A字(Adultery:通奸女犯)在受尽屈辱的处境中,海丝特孤苦顽强地生活着,全仗刺绣为生。海丝特这种忍辱负重、不屈不挠的精神,使丁梅斯代尔大为感动,也大受刺激,不久他便心力交瘁地病倒了。而获释归来,一直在暗中侦察底细的海丝特的丈夫罗杰·奇林渥斯医生,在给丁梅斯代尔治病中,已基本了解到了真情,并欲置丁梅斯代尔于死地。为了逃脱,海丝特跟丁梅斯代尔议定在新市长就职那天,带上孩于一同乘船到“看不到白人足迹”的地方去。但此事也被奇林渥斯识破,逃脱不成。于是,丁梅斯代尔在新市长就职那天,携海丝特和珠儿走上示众台,当丛宣布了自己诱海丝特的事实,并死在海丝特怀抱中。海丝特也从此得到了解放,带着珠儿远走他方。海丝特用自己的“崇高的道德和助人精神”,把耻辱的红字变成了道德与光荣的象征,直到老死。 小说以两百多年前的殖民地时代的美洲为题材,但揭露的却是19世纪资本主义发展时代美国社会法典的残酷、宗教的欺和道德的虚伪。 小说惯用象征手法,人物、情节和语言都颇具主观想象色彩,在描写中又常把人的心理活动和直觉放在首位。因此,它不仅是美国浪漫主义小说的代表作,同时也被称作是美国心理分析小说的开创篇。《嘉莉妹妹》 〔美〕西奥图·德莱塞 下载 (365K)《嘉莉妹妹》是美国著名小说家西奥多·德莱赛的力作,它描写一个天真纯洁的少女从小镇来到大城市谋生的故事。小说围绕嘉莉和她的两个情人之间的瓜葛,再现了19世纪末美国城市生活的广阔画面,其生活的广度和深度可与巴尔扎克笔下的巴黎相媲美。《老人与海》 〔美〕海明威 下载 (51k)写一个孤独的老人单身出海捕鱼,与大鱼周旋,将它捕获结果又被大鲨鱼吃掉猎物,单身上岸的惊险故事。歌颂了人面对失败仍顽强拼搏,绝不屈服的意志。海明威因此获普利策奖与诺贝尔奖。《乞力马扎罗的雪》 〔美〕海明威 下载海明威的一篇意识流小说。写诗人哈里在非洲荒野上因疾病而等待死神降临之际的思维。把现实、内心独白与幻觉交杂在一起,信手写来,展现了主人公苦闷、痛苦、绝望,悔恨的心理历程。是海明威自己认为最优秀的短篇小说。《第二十二条军规》 〔美〕 约瑟夫·海勒 下载 (474KB)《第二十二条军规》是美国黑色幽默文学的代表作,被誉为当代美国文学的经典作 品。故事围绕这第二十二条军规展开。这是一条没法违背的军规,就象哲学中的悖论一样,他规定了所有的人不能离开军队,除非他得了神经病,但得了精神病的人能要求离开吗,除非他又是正常的,这是个圈套……《喧哗与骚动》 〔美〕 威廉·福克纳 下载(263KB)这是美国现代最重要的小说家之一福克纳自己最喜欢的一部作品。它以“意识流”的手法通过一个旧家庭的分崩离析和趋于死亡,真实地呈现了美国南方历史性变化的一个侧面。这是福克纳第一部成熟作品,也是福克纳的心血花得最多,他自己最喜爱一部作品。小说的故事发生在杰弗生镇上的康普生家。这是一个曾经显赫一时的望族,如今只剩下一幢破坏的宅子。一家之主康普生先生在世时整天醉醺醺,把悲欢失望的情绪传染给大儿子昆丁。康普生太太自私冷酷、无病呻吟,总感到自己受气吃亏。杰生是康普生二子,他和昆丁相反,随着金钱的势力在南方上升,他已顺应潮流,成为一个实利主义者,仇恨和理想又想使他成为一个没有理性、不切实际的复仇狂与虐待狂。通过对康普生一家其他人的描写,福克纳表达了对南方旧制度的绝望;通过对杰生的漫画式的刻划,福克纳又鲜明地表示了他对“新秩序”的憎恶。《白鲸》 〔美〕赫尔曼·麦尔维尔 译者:姬旭升 下载523k故事以第一人称叙述。叙述者是有时比拟为作者的伊什梅尔,他受雇于“裴廓德号”出海猎鲸,船长亚哈是个狡猾老练的水手,计划向一只前次航行中毁了他一条腿的白鲸莫比·迪克复仇。大副斯达巴克试图说服亚哈放弃复仇计划,但疯呸的老人胁迫他遵从命令。在寻找莫比·迪克的呶程中,他们捕到一些鲸鱼,并与几条捕鲸船相网。后来,他们发现了白鲸,亚哈在与之交战三昼咬后,用鱼叉刺中莫比·迪克。白鲸被激怒,将“裴廓德号“撞沉,所有水手中只有伊什梅尔被救起,得以讲述此故事。《伊豆的舞女》 [日]川端康成 下载 (3k)是作者19岁那年的经历演变而成的短篇,描写了作家为摆脱孤儿的悲哀和青 春的悒郁,独自去伊豆漫游,路遇一江湖艺人便结伴而行所发生的青春恋情,本书是川端康 成的成名作,成为日本青春文学的杰作。《我是猫》 〔日〕 夏目漱石 下载392k夏目漱石,一生才华横溢,只搞十年创作,却留下了一系列珍品。他的全部作品,大体反映了明治时期知识分子的一颗痛苦而不安的灵魂,反映了他在东方思维和西方文明、在虚幻理想与残酷现实、在迂腐守旧与拜金大潮之间的艰辛求探与惨痛折磨。《我是猫》,够得上日本的才子书之一,也是世界文学名著之一。《战争与和平》 [俄]列夫·托尔斯泰 下载(1,695KB)这是托尔斯泰创作的第一部卷秩浩繁的长篇小说。作者把战争与和平,前线与后方、国内与国外、军队与社会、上层与下层连结起来,既全面反映了时代风貌,又为各式各样的典型人物创造了极广阔的典型环境。作者对人物的描写形象既复杂又丰满,常用对比的艺术方法来表述,体裁在俄国文学史上是一种创新,也超越了欧洲长篇小说的传统规范。《安娜·卡列宁娜》 〔俄〕列夫·托尔斯泰 下载(696k)托尔斯泰是享有世界声誉的伟大的俄国批判现实主义作家,本篇是他长篇小说的代表作,小说以两条情节线索,即安娜家庭的悲剧和列文农事改革的失败,揭露了城市贵族资产阶级的虚伪和冷酷,也揭露了地主与农民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小说也反映了作者本人的世界观的转变。《复活》 〔俄〕列夫·托尔斯泰 下载(531KB)这篇小说是托尔斯泰世界观转变以后的一部长篇小说,是他思想、宗教伦理和美学探索的总结性作品。它是以一个真实的案件为基础构思而成的小说,表现两个主人公的“心灵净化”揭示他们“复活”的复杂过程,也会面揭露了沙皇专制官僚制度的反人民的本质以及教会的丑恶罪行。+《春潮》 [俄] 屠格涅夫 下载 100K写于1871年的《春潮》没有表现重大的社会政治问题,从情节看似乎只是一个感人的爱情故事。1840年5月屠格涅夫在游历了意大利和瑞士回柏林途中来到德国城市法兰克福。在那里他偶然踏进一家糖果店想喝杯柠檬汁,适遇店主的女儿向他呼救,请他帮助抢救突然昏厥的弟弟。女郎的美貌和气质使他产生爱慕之心,只是由于匆匆离去,爱情种子未及萌芽便夭折了。这成了30年后创作《春潮》的基础。小说开始部分的情节与作者的经历几乎毫无二致。但不能说这是自传体小说,因为作者只是采用了自己经历中的一件事作为小说的引子。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春潮》发表后受到广泛欢迎,被译成多种文字在国外出版,俄国评论界的反应则褒贬不一,后来的文学史家和传记作者在论及屠格涅夫创作时对它较少提及或几乎不提。究其原因,大概就如本段开始所说的那样,小说不像作者其他许多小说那样总是反映重大社会政治问题。不过《春潮》在艺术上仍是成功之作。无论杰玛这个从外表到内心都美的少女形象,还是萨宁这个青年贵族的多余人的虚弱性格,甚至波洛索夫太太这个外表华美内心丑恶的坏女人形象,都刻画得极为成功。《名利场》 [英]萨克雷 下载790K作品小说主要描写穷画家女儿蓓基·夏泼,在受尽歧视后,靠色情和机智,不择手段向上爬的故事。通过夏泼的沉浮遭遇,着力反映西方资产阶级上层社会人际关系的而虞我诈、争权夺利、趋炎附势等丑恶的现象,揭露那种以金钱为本质的社会。深刻地揭露了社会的腐朽堕落,生动地塑造了以斯丹恩勋爵为首的一系列厚颜无耻、荒淫奸诈的贵族资产阶级形象。故事情节曲折,人物性格复杂而鲜明,作品读后给人以无尽的反思。为此,马克思曾赞誉他跟狄更斯等是英国的“一批杰出的小说家”。《蝴蝶梦》 [英] 达夫妮·杜穆里埃 下载 (386KB)小说塑造了一个颇富神秘色彩的女性吕蓓卡。通过吕蓓卡那种放浪形骸之外的腐化生活以及她与德温特的畸形的婚姻,对英国上层社会中的至上享乐、尔虞我诈、穷奢极侈、势力伪善等现象作了生动的揭露。《还乡》 [英]托马斯·哈代 下载446k故事发生的场景爱敦荒原,以及荒原上固守传统习惯风俗的居民,就是整个人类生存环境的缩影。故事中男女主人公与荒原的关系,不管是克林·姚伯的回归荒原,改造荒原,还是游苔莎的厌倦荒原,摆脱荒原,都反映了哈代那个时代的“现代”青年与环境的剧烈冲突。克林·姚伯年轻有为,从巴黎还乡,满怀由法国空想社会主义思想生发而来的善良意图,自愿抛弃繁华世界的纷扰劳烦、纸醉金迷的生活,意欲在故乡的穷乡僻壤开创一番小小的经邦济世、开蒙启智的事业,但他首先遭到的,是与自己最亲近的寡母和新婚妻子的反对。由于命运的捉弄,他又突患眼疾,则进而为他的失败推波助澜。女主人公游苔莎与环境的冲突,是朝着与姚伯相反的另一方向。姚伯是生于荒原——走向繁华世界——复归荒原;游苔莎是生于繁华世界——流落荒原——意欲逃离荒原。他们二人虽都不满现状,都具有超出荒原人传统习俗、思想的“现代”意识,但是彼此仍格格不入。这样的一对青年男女,多半出于外貌上的相互吸引,再加上初识阶段彼此的误解,在一时的感情冲动之下结为婚姻伴侣,他们婚后的冲突也就更加激烈。又是命运的拨弄,这种冲突不仅难于因势利导地得以排解、消减,相反却愈演愈烈,最后必然酿生悲剧。《苏菲的世界》 [挪威]乔斯坦·贾德 下载286K FTP下载14岁的少女苏菲某天放学回家,发现了神秘的一封信。----你是谁?----世界从哪里来?就这样,在一位神秘导师的指导引下,苏菲开始思索从古希腊到康德,从祁克果到佛洛伊德等各位大师所思考的根本问题。与此同时,苏菲不断接到了些极不寻常的来信,世界像迹团一般在她眼底展开。苏菲运用少女天生的悟性与后天知识,企图解开这些迹团然而事实真相远比她所想的更怪异、更离奇……《苏菲的世界》,即是智慧的世界,梦的世界。它将会唤醒每个人内心深处对生命的赞叹与对人生终极意义的关怀和好奇。

这个站里有很多英美文学类论文您可以参考一下

老人与海比较适合,讲奋斗的嘛。联系挫折,联系5月汶川地震,论论民族精神。

《世界名著》百度网盘免费下载链接: _sOSxhFnREc3VQ 提取码: gcru     《世界名著》指2000年,根据《纽约时报》和美国《读者文摘》组织的横跨欧、亚、美、澳、非五大洲百城十万读者的投票调查,精选出的十部经典长篇名著

著名的法学论文

内容提要: 企业社会责任最初以道德责任的形式出现,后来,一部分企业社会责任逐渐发展为法律责任和软法责任,并同道德责任并存。由于法律责任能够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因而法律责任化后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便变得非常确定。当然,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化也会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扩大法律责任化的范围。有时,软法可以借助其特有的提倡性规范促成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但由于缺少了国家强制力的推行,因而软法化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总体上变得不确定。这时有必要引入司法能动主义,且从广义上看,司法化也属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应有之义。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国际组织、社会组织甚至企业,为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进行了一系列的尝试和实践。但是,对处于不同地域、文化中的企业,甚至是处于同一地域、文化中的不同企业来说,其社会责任承担的状况依然千差万别。这是因为,在排除考虑法律等强制性制度安排因素的情况下,这种伦理色彩浓厚的责任承担的实现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行为主体的道德素养——当然,这又更深层次地取决于行为主体所处社会共同体的道德水平,而道德则总是“具有多样性”。[1]作为调整人类行为的基本规范的道德和法律并非互不相干,某些情况下,法律对已属道德调整的行为的补充调整完全能够强化伦理的约束效果,道德和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调整便是如此。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 企业社会责任(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即企业的社会性的责任,迄今依然是一个颇受争议的概念——正如泛美开发银行(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持续发展部原经理AntonioVives指出的,即便是“‘社会性的’和‘责任’这两个词也都总是被人曲解,比如,有些人认为‘社会性的’是指诸如健康、教育、安全之类的社会问题,而这些问题一般是属于政府责任(responsibility)范围内的。其他人则更为恰当地将其定义为企业活动范围内的地球(planet)和环境。对于‘责任’一词,一些人认为其指企业行为(actions)的责任(accountability),其他人则认为是对社会的职责(duty),还有些人认为是良好的判断(即金科玉律中常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2]至于对“企业社会责任”一词的解释,在官方的、国际组织的、民间的和学术性的各种定义中的分歧更是随处可见。 尽管如此,人们现在对“企业社会责任”还是在某些方面取得了共识,即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的的企业传统经营理念的修正,其本质是要求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维护和增进其他社会利益。当然,由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不一,不同人眼中的“其他社会利益”的范围和程度并不尽相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理解也导致了对其性质的不同看法。就本文的主旨来说,对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界定是研究其法律化的前提。 (一)最初的道德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 企业社会责任并非自古存在。在古典经济学视域中,我们现在所界说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无以立足的,市场主体如果有什么社会责任的话也被严格限制在商业合同关系的范围之内,或者,如古典经济学集大成者亚当·斯密所主张的,市场主体的活动本身就是实现社会责任的活动——“诚然,他所考虑的是他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社会的利益。但是研究他自己的利益自然地或者毋宁说必然地导致他去采取最有利于社会的使用方法。”“他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达到一个他无意追求的目的。虽然这并不是他有意要达到的目的,可是对社会来说并非不好。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常常能促进社会的利益”。[3]现在,这种观点依然存在,以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者同样反对企业社会责任观念,他主张“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它的资源和从事旨在于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弗里德曼甚至斥责企业社会责任学说为“一种自由社会里根本的破坏主义”,是“最坏社会的信条”。[4]古典经济学的主张是可以理解的,他们深信充分、完全的市场竞争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包括社会问题),因为竞争是以一人之“自利”之心对抗另一人“自利”之心的最有效机制。当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否定也并非古典经济学一家之言。在管理学界,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曾说,“如果你发现经理主管打算承担社会责任,立即解雇他,越快越好!”[5]韩国商法学者李哲松教授也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一说有违“企业乃纯粹的营利性组织”这一本质,且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模糊,义务对象也笼统而不明确。[6] 但是,“自利”驱使下的市场主体这种对利润最大化的唯一追求显然同社会对其的要求和期望相背离。特别是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和19世纪自由市场经济向社会市场经济阶段的演进,一方面,社会化成就了市场主体规模的大幅扩张,也给其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但另一方面,与市场活动相关的一系列外部性问题随之而来,如环境污染、劳工待遇恶化、损害消费者利益、贫富分化等问题日益突现,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对市场主体的道德指责和抱怨声随之而来且越来越强烈。被指责的市场主体除自然人之外,更多的是企业,尤其是公司制企业,其在19世纪后成为市场主体的主要组织形式。 早在1895年,美国社会学界的著名学者阿尔比恩·斯莫尔(Albion w.Small)就曾在美国社会学创刊号上呼吁“不仅仅是公共办事处,私人企业也应该为公众所信任”,这标志着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萌芽。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Oliver Shelton)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说法,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含道德义务。1953年,美国的另一位学者霍华德·R·鲍恩(Howard R.Bowen)出版了《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一书,才使企业社会责任正式走进人们的视野。[7]特别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普遍要求企业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兼顾企业职工、消费者、社会公众及国家的利益,履行保护环境、消除污染等社会责任,将其经营目标与社会目标统一起来。至此,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正式成为政府和社会讨论研究的普遍话题——“今天,社会责任‘是否需要承担’已经过时,唯一剩下的问题就是:‘具体承担什么和怎样承担’”。[8] 从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过程可以看出,企业社会责任最早产生于社会对企业的一种道德要求,它本质上是一种道德责任——“企业既不是机器也不是动物。它们是由人来运行的组织,而且正因为如此,即使它们不是道德人,但是却具有了接受道德评价的道德身份。”[9] (二)多元化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最初为“道德责任”并不意味着企业社会责任就是道德责任。但是,当前仍然有不少人主张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最初属于道德责任,而且是彻头彻尾的道德责任,此即道德责任论者。道德责任论者的观点是可以理解的,正如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乔尔·巴肯指出的,“也许是因为‘企业社会责任’这个词由慈善事业进化而来,所以许多人继续将其同‘慈善事业’等同。”[10]在道德责任论者看来,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也不需要借助法律等机制,有的学者甚至声称其可以自我实现。如美国马里兰大学法学教授费尔法克斯(Fairfax)指出,一般来说,企业会兑现他们承担社会责任的承诺。“更重要的是,即使企业的行为跟他们花言巧语(rhetoric)的责任承诺不一致,也存在促成这种一致的极大可能性。社会心理学表明,当一个人作出许诺的时候,她会经历来自使其自身行为同许诺相一致的内部的和外部的压力。换句话说,这种压力戏剧性地增加了许诺者同他行为的一致性。而且,当诺言以书面的、公开的和不断重复的方式表现时,许诺影响其行为的机会将进一步地大大增加。”[11]当然,他也认为,“企业是拟制的实体,那些能对自然人形成推动并使得其言行一致的力量可能并不能对企业产生作用。进一步地,尽管企业由一个个的自然人组成,这些人也都具备那种推动自己言行一致的力量,但是,在企业的场合中这些力量可能变得销声匿迹。”[12]但他仍然“坚持认为这些障碍是可以被克服的,特别当我们将关注的目光投在增强企业代理人个人兑现企业责任意识的战略上时。”[13] 但显然的是,将企业社会责任等同于道德责任很难获得人们的普遍认同。一个最典型的例证就是,现在的企业社会责任同法律之间必然会存在某种关系。正如美国俄克拉荷马大学Ostas教授指出的,“仅仅讨论商人的社会责任而不涉及法律是困难的,因为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总是交织在一起。法律责任可以通过罚款、监禁或者民事责任等法律制裁得以强制实施,比较起来,社会责任还包括那些不能通过法律制裁强制实施的责任。社会责任明显包括法律责任,但是其概念比后者更为广阔。”[14] 实际的情况是,企业社会责任虽最初产生于道德的需要,但这种道德责任并未到此为止。伦理的软约束离不开法律的强化,道德良知的自律和舆论约束的他律并不能普适于所有的市场主体,于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在存在任何实在法体系的社会(国家)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除了继续由伦理予以调整外,另一部分(特别是对企业的道德底线要求)则逐渐上升为(广义的)法律要求:(1)对于有些社会责任的承担,法律直接对企业施加强制性,此时道德责任便成了法律责任,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公司法中的相关强行性规范便是其体现。(2)对于另外一些社会责任的承担,有时由法律以鼓励或一般性义务的形式向企业提出要求,但法律并不能直接强制企业承担,这种社会责任可称之为狭义的软法责任;有时又可能被正式立法主体以外的社会共同体、组织等以制定规范的方式对企业提出要求,这种社会责任同样不具有国家强制实施性,此即广义上的软法责任。[15] 因此,从伦理责任发展而来的企业社会责任既可能是法律责任,也可能是纯粹的道德责任,还可能是软法责任(包括广义和狭义的),即一种多元化的责任。实际上,“企业社会责任”本来是个外来词,在英文中,Responsibility、Duty、Obligation和Liability都可译为“责任”。Duty是具体法律义务上的“责任”,Obligation是具体的法律或道德约束,Liability是归责意义上的“责任”,而“企业社会责任”中的“责任”——Responsibility则是指角色及其权义设置,既可以是某种法律上的义务、职责职权,也包括伦理或道德范畴的义务或角色定位。[16] 不同性质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不一样,法律责任可以由国家强制实现,道德责任与国家强制无关,软法责任则介乎两者之间。例如,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在《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报告中列举了58种要求公司付诸实践的、旨在促进社会的进步的行为,涉及了10个领域。同时,他们又将这些社会责任行为分为两类:一是自愿性的行为,由公司主动实施并由公司在其实施中发挥主导作用;二是非自愿的行为,这些行为由政府借助激励机制引导,或者通过法律法规的强行约束来实施。[17]显然,这里的“自愿性”还是“非自愿性”行为取决于企业社会责任到底是法律责任、软法责任还是纯粹道德责任。当然,这三者之间的边界也并非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它们各自的范围从而强制性程度也会发生变化。在现代法治国家,由于借助法律机制无疑有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因而考察这三者之间界限的变化,尤其是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和软法责任化,并探讨其实现机制便具有现实的意义。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化及其限制 法律责任的典型特征是能够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因此,企业社会责任一旦由立法以法律责任的形式体现出来,即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化,这种最初的道德责任的实现便变得非常确定。当然,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化也会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的意义在于如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扩大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的范围,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一)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的形式 由于法律责任产生于行为主体对强行性法律规范规定义务的违反,因而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化只能通过立法的方式完成。当前,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和商法典通过强行性法律规范不同程度地实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化。公司法中体现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最早可见于1937年的德国《股份公司法》,其中规定公司董事“必须追求股东的利益、公司雇员的利益和公共利益”。[18]2006年修订并于2008年实施的《英国公司法》第172条第1款也规定:“公司董事必须以一种其善意地相信为了其全体成员利益而促进公司成功的方式行事,并且在如此行事时,已经考虑了:(1)任何决策从长远来看可能的后果。(2)公司雇员的利益。(3)培植与供应商、顾客及其他方的商业关系的必要性。(4)公司的运作对社区及环境的影响。(5)通过高标准的商业行为来维持声誉的愿望。(6)在公司成员之间公平行事的必要。”该条第2款规定,当公司的目的条款包含,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追求其成员之外的利益的条款时,第1款即应当在以下意义上产生效力:为了公司全体成员利益而促进公司成功,也就是等同于实现第1款所列的目的。[19]2005年的日本《商法典》通过修改公司法中的各项制度来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特别规定了公司债管理公司制度、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在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上独树一帜。[20] 除了公司法和商法典外,其他立法通过强行性规范也同样能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化。如,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214条规定,如果公司董事或影子董事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公司的破产清算不可避免,却继续操纵公司进行交易而不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债权人的潜在损失,这时所进行的交易为不当交易(wrongful trading)。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要求股东认购公司未发行的股份。这些规定当然成为保护员工、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法律基础,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21]美国自1985年后也有近30个州通过法律特别规定:董事会在制定重要经营决策,特别是在决定是否接受和拒绝一项股权收购方案时,除了考虑股东的利益外,还要考虑其他参与者的利益;本世纪初,美国政府又颁布了一系列严肃公司道德准则的法案,如《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加大对忽视社会责任、侵害相关利益者的企业的处罚力度。几十年来,美国政府不断地通过各式各样的法令,从职场、产品安全、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用强有力的执法来约束和规范企业的行为。[22] 我国《公司法》也以强行性规范的方式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并强化了监事会的职权;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之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董事,等等。这些规定实质上已经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了,比如,如果公司在注册成立后违反这些强行性规定,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导致相应法律责任的产生。同国外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途径类似的是,我国《公司法》中的上述规定仅是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的一部分,况且,企业的范围也大于公司的范围。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强行性规定还零星体现于破产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税法等立法之中。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对“企业社会责任”一词的含义和性质的不同解读,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的范围有不同理解。有的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社会责任”包括“消费者保护、劳动者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责任”,[23]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对公司和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的关系完全可以用固有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调整,而公司社会责任仅是公司在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中负有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以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4]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的限制 如前文所见,道德规则可以变为法律规则,此正如霍姆斯法官的名言:“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积淀”。[25]但实际上,并非所有的道德规则都有必要且有可能上升为法律规则,在赋予其强制性时尤其如此,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化过程中同样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 企业社会责任只能是道德底线的要求 道德是有层次之分的,法律责任化的只是道德底线的要求。富勒将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两类,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它“好比是批评家为卓越而优雅的写作所确立的标准。”而义务的道德是一种基本的要求,就如“语法规则”,“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26]根据富勒的观点,能上升为法律的只能是义务的道德,即最基本的道德,“如果我们要寻找人类研究领域之间的亲缘关系的话,法律便是义务的道德最近的表亲,而美学则是愿望的道德最近的亲属”。[27]博登海默也指出,在道德价值的这个等级体系中,我们可以区分出两类要求和原则。第一类包括社会有序化的基本要求,它们对于有效地履行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必须承担的任务来讲,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必要的,或极为可欲的。避免暴力和伤害、忠实地履行协议、协调家庭关系、也许还有对群体的某种程度的效忠,均属于这类基本要求。第二类道德规范包括那些极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紧密联系的原则,但是这些原则对人们提出的要求则远远超过了那种被认为是维持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所必需的要求。慷慨、仁慈、博爱、无私和富有爱心等价值都属于第二类道德规范。对于第一类道德要求,即道德的基本要求,其“约束力的增强,当然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禁止杀人、强奸、抢劫和伤害人体,调整两性关系,制止在合意契约的缔结和履行过程中的欺诈与失信等,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事例。”[28] 对企业社会责任来说,能法律责任化的同样只能是最基本的道德,即道德底线的要求。实际上,只要考察一下当前已经法律责任化的企业社会责任,如有关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劳工等强行性法律规范,就可以发现其都是对企业道德底线的要求。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法律对道德底线的判断会发生变化,从而道德责任向法律责任转化的现象会持续不断,这就如泛美开发银行(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持续发展部原经理Antonio Vives指出的,“‘构成负责任的行为’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文化是变化的,即使在同一个地方和同一个文化,也会随着时间的过去而变化。几年前,人们并不认为食品公司对于它顾客的肥胖有什么责任可言”,[29]而现在,公司显然需要为此承担道德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实现必须具有现实性 米尔恩曾说,“不是所有向往之物都能成为法定权利”。他并以就业为例对此做了说明:“不可能存在就业的法定权利,倘若这一权利意味着无论何时何地获得他们想要的一切种类的工作的权利。由于自然和经济的原因,这种权利的相应义务,是政府和任何社会性权威机构都不可能履行的。”[30]米尔恩的话揭示了一个本质问题:向往之物的实现必须具有现实性。将其应用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化也是同样适用的,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这种“向往之物”,只有当其法律责任化后能够实现才具有现实性。这里继续以就业为例予以说明:就业是劳动者改善生活甚至维持生命的基础,对于企业来说,它们一般有能力保障劳动者的就业,在经济不景气时它们也可通过减少管理层薪酬等方式尽量不跟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看,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特别是在经济不景气时不跟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但显然的是,立法不可能将这种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化,因为其不具备强制实施的现实性,“道德义务法律化的前提是该道德义务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和遵守,如果超越社会理解和接受的限度,对义务主体的接受能力和接受程度不加考虑,势必会导致法律的遵守状况不如人意。”[31] 此外,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化还会受到其他一些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如社会和立法机关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程度,立法水平,反对声音的强弱——如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Lawrence E.Mitchell教授就坚持认为,“引起那些不负责任的企业行为和许多同公司治理有关的内部问题的原因,可以追溯到公司法对公司实体以及它的管理层的道德限制。他的结论是:通过放松这些法律限制应该可以增加公司及其管理层的道德义务(accountability),并且因此增强责任感。”[32]如此等等。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软法责任化与司法能动主义 根据制定(或形成)主体、产生程序、表现形式和保障措施(或约束力)等方面的不同,法有硬法(hand law)和软法(soft law)之分。硬法是指由国家创制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规范体系,具备法律责任条款是硬法的典型特征,前文中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的规范即属于硬法规范。软法的界定则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软法的制定主体仅限于立法机关,“狭义上的软法是指,由社会公权力所制定的不具有强制拘束力的行为规范,软法与硬法的划分标准在于‘是否具有强制拘束力’。”[33]在国外,软法也多在狭义上使用,如美国芝加哥大学Jacob E.Gersen和Eric A.Posner教授就将软法“定义为立法权威制定的规则,它不必遵循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所必需的宪法的、其他正式的形式或程序。”[34]从广义上看,所谓“软法”,是指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它是一种由多元主体经或非经正式的国家立法程序而制定或形成的,并由各制定主体自身所隐涵的约束力予以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35]软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家立法和政治组织形成的规则和社会共同体形成的规则。[36]本文对软法的界定采用广义说。当企业社会责任由软法予以规定的时候,企业社会责任便软法责任化了。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软法责任化 。

我也是法律本科毕业的,自己有一份,网上绝对找不到第二份,只可惜你给的份太少了。我的是浙大的,发给你肯定能过关。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  〔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  〔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  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  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  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  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  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  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  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  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  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  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  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  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5%,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  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  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  [参考文献]  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  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我手里有一篇我用过的 关于我国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分析 是原创的 你需要的话找我吧 当然了 付些辛苦费你是要的哦

著名的政论文

西晋,江统《徙戎论》。

中国古代令人惊艳的政论文有:1、李斯的《谏逐客书》在两千多年前,李斯就意识到引进外来人才的重要性(当然李斯本人也是秦国的客卿,如果他不这样做,就得卷铺盖走人)。后来的历史无不证明其思想的正确:唐宋时万国来朝,中华不拒,所以其鼎盛;明清时闭关锁国,所以近代中国受辱;西方,尤其是美国开放包容,吸收全球移民精英,所以美国是世界老大;现在西方孤立主义、排外主义、保护主义盛行,这是西方衰落的标志。《谏逐客书》原文:臣闻吏议逐客,窃以为过矣。昔穆公求士,西取由余于戎,东得百里奚于宛,迎蹇叔于宋,来邳豹、公孙支于晋。此五子者,不产于秦,而穆公用之,并国二十,遂霸西戎。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至今治强。惠王用张仪之计,拔三川之地,西并巴、蜀,北收上郡,南取汉中,包九夷,制鄢、郢,东据成皋之险,割膏腴之壤,遂散六国之众,使之西面事秦,功施到今。昭王得范雎,废穰侯,逐华阳,强公室,杜私门,蚕食诸侯,使秦成帝业。此四君者,皆以客之功。由此观之,客何负于秦哉!向使四君却客而不内,疏士而不用,是使国无富利之实,而秦无强大之名也。今陛下致昆山之玉,有随和之宝,垂明月之珠,服太阿之剑,乘纤离之马,建翠凤之旗,树灵鼍之鼓。此数宝者,秦不生一焉,而陛下说之,何也?必秦国之所生然后可,则是夜光之璧,不饰朝廷;犀象之器,不为玩好;郑、卫之女不充后宫,而骏良駃騠不实外厩,江南金锡不为用,西蜀丹青不为采。所以饰后宫,充下陈,娱心意,说耳目者,必出于秦然后可,则是宛珠之簪,傅玑之珥,阿缟之衣,锦绣之饰不进于前,而随俗雅化,佳冶窈窕,赵女不立于侧也。夫击瓮叩缶弹筝搏髀,而歌呼呜呜快耳者,真秦之声也;《郑》、《卫》、《桑间》,《韶》、《虞》、《武》、《象》者,异国之乐也。今弃击瓮叩缶而就《郑》、《卫》,退弹筝而取《昭》、《虞》,若是者何也?快意当前,适观而已矣。今取人则不然。不问可否,不论曲直,非秦者去,为客者逐。然则是所重者在乎色乐珠玉,而所轻者在乎人民也。此非所以跨海内、制诸侯之术也。臣闻地广者粟多,国大者人众,兵强则士勇。是以太山不让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王者不却众庶,故能明其德。是以地无四方,民无异国,四时充美,鬼神降福,此五帝三王之所以无敌也。今乃弃黔首以资敌国,却宾客以业诸侯,使天下之士退而不敢西向,裹足不入秦,此所谓“借寇兵而赍盗粮”者也。夫物不产于秦,可宝者多;士不产于秦,而愿忠者众。今逐客以资敌国,损民以益雠,内自虚而外树怨于诸侯,求国无危,不可得也。2、柳宗元的《封建论》该文详尽分析了唐代以前中国历代政治得失,认为封建制度百害而无一利,并阐述郡县制之优越。柳宗元被贬柳州(今广西柳州市)之时,引史为证,作《封建论》,结构严谨,文笔犀利而流畅。《封建论》说:“彼封建者,更古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而莫能去之。盖非不欲去之也,势不可也”、“封建,非圣人意也”。苏轼评论《封建论》一文称:“宗元之论出,而诸子之论废矣,虽圣人复起,不能易矣”。清朝人批判《封建论》最烈,李富孙说:“柳子之论,直一偏之见,徒知前世之害,而不知前世之为利者大。既昧前世之利而不知后世之为害更深”。陆世仪:“古之为治者,治心、治身、治家、治国、治天下,一而已矣”。“自秦以吏为师,始有所为吏治,汉复以萧何继之,于是吏治二字,至今习以为固然,莫能破其局者,皆自变封建为郡县始。不行封建,吏治不可得而去也。不去吏治,三代不可得而复也”。

著名的外文法学论文

A contract is illegal if either its formation or its performance is contrary to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to public In general, illegal contracts are While there is a wide variety of situation which may produce illegal contracts, the discussion in this lesson will focus on three broad categories of such contracts: (1) contracts in violation of positive law, (2) contracts expressly made void by statute, and (3) contracts contrary to public Contracts in violation of positive A contract which provides for the commission of a crime or whose nature tends to induce the commission of a crime is Similarly, a contract which cannot be performed without the commission of a tort is illegal; however, the fact that a tort is committed during the performance of a contract does not in itself make the contract Contracts made illegal by Statutes which expressly deal with the legality of certain types of contracts may be divided into three groups: (1) criminal statutes, (2) statutes expressly declaring contracts void, and (3) regulatory Statutes commonly have statutes which either prohibit or regulate Generally, wagering contracts are illegal and will not be Wagering contracts should be distinguished from contracts to shift a In a wagering contract, a risk is created for the purpose of bearing it---such as a bet on a football A risk-shifting contract---such as an insurance contract---is legal so long as the person purporting to shift the risk actually had the Stock and commodity market transaction entered into in good faith are speculative contracts and not illegal as Some common example of statutes declaring certain types of contracts illegal are usury laws and Sunday closing or blue These statutes often make the contracts void and may subject the parties involved to various penalties and

你好,刑法不作为的英文文献检索不到啊。关于刑法的英文文献可以检索到,你要不要啊?

Abstracts of marriage is the "two persons", like pre-marital property agreement is "joint venture" agreement, making a profit on the assets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most reasonable, and its function is "well-being", through the process of "emotional" ; marriage is two people love and the risk of property investment, like pre-marital property agreements are insurance contracts, property disputes on the most effective preventive doing, it is not really use the insurance, but the marriage to "a long and healthy life " This article only for the marriage party to establish a good and harmonious marital relationship offers a new way of Also mentioned in this article agreed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of China's shortcomings and put forward a few points, indicating the current marriage law is not perfect, the problem remains how to address the reader to Keywords: agreement property, common property system in general is a community-property system were limited to property With the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in recent years, the social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and marital behavior of tremendous and profound changes: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marriage and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is suffering from the pursuit of more freedom of individuality and individualism, the impact of values , the marriage rate decline, the divorce rate increased, the decline in the importance of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Status: Recently, the China Women's Federation of China's 10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the city of 4000 people had a "pre-marital property, whether there is a need both notarized" large-scale public opinion survey was 1 percent male, 9% were women, roughly in line with the China's population sex ratio, geographical survey, income, age and marital status also constitutes a basic line with China's population The survey results showed that Chinese people have pre-marital property notarization great differences of opinion, who were in support of the 6 percent accounted for, those who are against the 4 percent accounted Involved in a 10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in the 4000 survey, 1% male, 9% were women, roughly in line with China's population sex Survey of geographical, income, age and marital status also constitutes a basic line with China's population It is said that the sample error rate of five per The study explained that the rise of pre-marital property notarization has its inevitability, as befor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a's average annual income of less than one thousand Renminbi yuan, little pre-marital Nineties, there has been substantial increase in living standards, a considerable number of people already have high-end real estate, cars and so on, to reach tens of thousands of household deposits, a few hundreds of thousands of persons, so pre-marital property, it came into being And the number of divorce cases involving property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troubles, people tend to pre-marital property is one of the reasons for Statistics show that over the past two decades, China's courts at all levels of divorce cases increased an average of 08 percent last year to reach 1,199, The vast majority of these cases have a property I personally think that the divorce cases in so many property disputes, which is not on the property of the husband and wife agreed to make a great relationship, and pre-marital property marital property agreement as an important way to agree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 law also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academic In view of these reasons, in order to prevent disputes, the prevention of disputes, both husband and wife either one or both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proposed increase in husband and wife agreed procedures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In order to adapt to the realities of social life and the need to align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order to further improve the system of Marital Property in China, China should learn from the advanced legislative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 on the basis of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China to establish a set of line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both scientific, standardized, clear, specific and operational property of the husband and wife First, China's system of property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agreed, and the concept of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1, China's system of property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agreed upon a long history, can be traced back to the thirties of last "Civil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N 4 for "relative" in section 4,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section 1004 states: "The husband and wife in a marriage before or after the marriage in order to contract on the agreed set this property, select the one their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 Article 1007 states:" The husband and wife of property contract entered into, change or repeal, shall be in " This should be regarded as the official history of our country have agreed matrimonial property Promulgated in 1950, "Marriage Law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Marriage") is not property of the husband and wife agreed to make However, the rule of law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Committee "on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RC after the drafting and the drafting of the report of the grounds," pointed out, the Marriage Law, "for all types of family property, both spouses can be the equal freedom of voluntary agreement to resolve, and this is is the family property, both spouses have equal right to ownership and to deal with the specific performance of " Agreement of the family property here should include: ① allow both spouses to agree on the property; ② property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must abide by the agreement freely and voluntarily,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③ agreed matrimonial property is family property; ④ marital property agreement concerns the ownership of , management and so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as a result of the rule of law by the Legislative Commission explained that the force of law, it can be said that in 1950 China's "Marriage" is to allow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al property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However, because of social conditions, coupled with real life, very little personal property, as well as husband and wife agreed that the property difficult to embody the spirit of the

【参考文献】 [1)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3]〔日〕泷川幸辰.犯罪论序说[A].王泰译.高铭暄,赵秉志.刑法论丛:第3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日〕长冈龙一.刑法の解释と罪刑法定主义の原则(一)[J].东北学院大学论集·法律学第10号. [6]〔日〕川端博,山中敬一,日高义博.鼎谈?罪刑法定主义の问题状况[A].现代刑事法[M].2001,(11). [7]〔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Ⅰ[M].有斐阁,1972. [8]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9]〔日〕内藤谦.刑法讲义总论(上)[M].有斐阁,1983. [10]陈忠林.从外在形式到内在价值的追求——罪刑法定原则蕴含的价值冲突与我国应有的立法选择[J].现代法学,1997,(1). [11]〔日〕牧野英一.日本刑法(第64版)[M].有斐阁,1939. [12]赵秉志,吴振兴.刑法学通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 [13]〔日〕曾根威严.刑法总论(第3版)[M].弘文堂,2000. [14]〔日〕ホセョンパルト.罪刑法定主义——法哲学と实定法学の课题として[A].法哲学年报(法哲学と实定法学)[C].有斐阁,1976. [15]〔日〕山口厚.刑法总论[M].有斐阁,2001. [16]储槐植.美国刑法(第2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17]〔日〕泷川春雄.自由主义刑法の山脉と世界观[A].平场安治.泷川先生还历纪念(现代刑法学の课题)(上)[C].有斐阁,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