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法上“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界定
欧洲的文艺复兴引发那个动荡的时代,导致了封建专制的覆灭,资本主义的兴建。
同时,伟大的时代产生伟大的人物,当时的先哲们创造了辉煌了思想成就,以至于为之后一直到今天的人类历史设定了发展的模式。人类从此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特别是近现代,世界各国经济飞速发展,世界统一化趋势不断加强,使得地球似乎越来越小了。当然,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斗争和妥协的历史,由于地球资源的匮乏和各国对自然资源的极大需求,战争从未被从人类的发展史上拭去过。占整个人类带来了沉重的苦难,一次次的侵蚀人们的身体和灵魂,同时给环境等各方面造成巨大的破坏。
人们痛定思痛,对战争中以各种政治行为中非正义的、威胁到人类自身生存的种种残酷的行为通过各国订立条约等方式加以规制,比如禁止侵犯人权、禁止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等,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世界上某些特定的地区基于历史传统、自然资源等方面的原因,经常会出现一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事件,人们生存条件较差,再加上政府的盘剥,自然会向国外求助,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同时发达国家对于这些国家、地区的资源寄予浓厚兴趣,正苦难以找到适当借口,于是“人道主干涉”应运而生。
但一般情形下,读者对“人道主义干涉”较易产生误解,甚至认为现在国际上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考虑,是合法的,然而对其背后隐藏的问题却知之甚少,本文拟通过对“人道主义干涉”原则这个概念本身的厘定出发,考察这一概念在当今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透视其本质属性。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背景
“人道主义干涉”自上个世纪中叶以后颇受西方学者和主流舆论青睐,这与当时刚刚结束的两次世界大战有关系,不过这一原则却并非近现代才出现,如果寻其根本的话,甚至可以追溯到圣.托马斯.阿奎那斯时期,他认为,“在某种程度上一国君主有权基于宗教的利害关系干涉另一国的内部事务,如果后者虐待它的承敏超出了似乎可以能够接受的程度。”豍在其之后,欧洲的学者弗兰西斯科.苏亚利兹(Francisco Suarez)和直提利(Alberico Gentili)等都对这一原则加以论述,而对人道主义干涉原则最为权威的论述却还是格老修斯,“对人类的暴行一开始,国内管辖的专属性就停止。”
学者们从他们善良的本性出发,他们看到了在当时,底层民众生活的艰辛,并且对那些被剥夺了人类基本生存权利的人们表达出深切的同情。当一国政府不能对它的民众加以足够的保护时,寻求他国的人道主义保护便显得有必要,再加上当时宗教氛围的浓厚影响,于是先哲们怀着对宗教虔诚的信仰和对人类真诚的爱,从理论上论述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这种干涉的正当性是源于自然法的宗教保护干涉,是基督徒的基本权利。不过世界是多变的,但这一美好的愿望被加入政治因素后,在背后利益的驱动下,便显得不那么单纯。
19世纪是个动荡的时代,世界格局特别是欧洲格局发生重大变动,一个个国家的变动使得当时国家主义盛行。出于对国家绝对主权的保护,人道主义干涉被压制,各国纷纷主张一国主权是至高无上的,是绝对的,它不容丝毫的侵犯。然而这只是问题的表象,正如刚才所说,在动荡的时代里,各国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必定会想尽方法扩张自己的势力范围,寻找各种借口干涉他国事务,包括武装干涉。
在这个时代中,战事不断重演,除了一些强大国家多场使得普遍军事干涉原则(比如1815年奥地利、俄国和普鲁士建立的“神圣同盟”),人道主义干涉也在私下里大行其道,并成为了大国对他国人权进行保护的“合法理由”。比如,1827年英、法、俄支持希腊反对土耳其的奇异、1856年英、法对西西里的干涉等,而最为明显的是追逐自身利益在败落的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的利益瓜分。其实这些“合法的”、“正义的”干涉背后往往是巨大的国家利益的驱使。
二、近现代人道主义干涉的发展
世界秩序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基本定格,然而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冷战结束以后,短时间内被“冰封”的民族矛盾、种族纠纷再次被提到国际舞台上来,民族分立、局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成为现代战争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在中东地区,由于复杂的历史、宗教传统,再加上丰富的石油资源,它国的干涉使得那里的民众难得享受和平。在这个不断演化的过程中,西方世界一直在寻找干涉理由,再加上当地传统的宗教专制氛围浓厚,人权状况差,于是人道主义干涉又适时复兴。当然,这种情况在世界范围内的欠发达地区都是较为普遍的。
对于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曾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对世界人权基本保障的必要措施,应当称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另一种主张则认为人道主义干涉由来已久,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形成了一种国际惯例。然而这两种主张都在极力掩饰人道主义干涉也是一种干涉的实质,只不过是西方国家的一种美化罢了,即使在西方的学术界,这两种主张也没有得到主流的认同。
关于第一种见解,如前所述,19世纪时就已经确立了国家主权的绝对化原则,再把人道主义干涉也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自然于法、于理不合,这种见解也就极少有人采信;而把人道主义干涉作为一项国际惯例,则至少要满足国际惯例的两点标准:一是各国政府不间断的进行类似行为,二是这种行为已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
然而这一原则在这两方面还远远不够,尽管历史上出现过不少人道主义干涉的先例,但他们远未达到各国重复实施的标准,更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而实际上各国,包括被干涉国和第三国,都对这种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大加批驳(当然不包括在此种情况下导致的政府更迭)。
比如在19世纪出现的一些人道主义干涉先例,其中1860年法国对叙利亚的干涉被视作这一是西人道主义干涉正当化代表性事件,近现代的例子包括上个世纪联合国对南罗得西亚和南非的制裁,这些也一直被作为人道主义干涉正当化的典型代表一直为支持者们所津津乐道的,但如果对这些事件本身细加研究就会发现,其中并不存在干涉合法化的依据,比如在后两者的处理上,安理会并未授权多国武装采取军事化行动。
而前段时间发生的美国在安理会未通过决议的情况下以人权为口号悍然发动对伊拉克的战争更是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抗议,甚至在美英国内这种抗议也是持续不断的,所以可见在今天的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原则是没有市场的,更不用说其合法或者当化了。
三、联合国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态度及实践
在现代的国际化背景下讨论人道主义干涉原则就绕不开联合国的态度,也不得不提起联合国宪章中的相关规定,而涉及这一方面并经常被提起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条文:
第一,宪章第七章第42条允许安理会根据其决定使用武力,而这种使用武力的前提是满足条规定的针对“任何和平之为泻、和平之破坏或者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
第二,宪章51条:“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采取任何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作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之依据。”
第三,宪章107条准许采取行动反对二战中签署宪章的敌对国(本条已无实际意义)。
除此之外,任何会员国不得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与联合国宗旨不相符合的任何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者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此三项规定中第一项中所谓“和平之威胁”争议最大,即一国国内或者区域性的人权犯罪及武装冲突是否能构成对世界和平的威胁,如果可以,则西方大国完全可以依据人权法案提请联合国对他国的干预,实质上还是一种人道主义干涉的变形。比如在1991年的“库尔德危机”处理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伊拉克北部以武力设立了安全区,以保护大量从伊拉克逃往土耳其和伊朗的库尔德难民,采取这种措施的依据既是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688号决议,并且这个决议本身是出于对人道主义的关注。
不过如果仔细研究688号决议本身就会发现,其中并不包括授权单方采取军事行动的内容,不能为多国部队采取武力提供合法依据,也不能作为安理会依据宪章做出的实施人道主义干涉决议的先例。实际上,在688号决议通过的过程中各国也大多持一种谨慎保守态度,避免由此导致的人道主义干涉先例。同样的情形也存在于其他的国际性危机处理上,比如说在索马里危机的处理上,篇幅所限,不做叙述。
四、结论
通过以上对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这一原则的形成有一个演变的过程,从一开始作为为保护他国国民免受残酷迫害的合法借口演变到今天为大国借以干涉他国内政事务、插手地区冲突以推行强权政治的工具,实为于其初衷不符,而隐藏其后的是各种纸质资源、自然资源的争夺。对于人道主义我们出赞许态度,经历了人类历史这么长时间的洗涤,人类出于对战争以及其他灾难的恐惧和自我人权意识的觉醒,设立了各种规范以推进人道建设,保障人类基本的生存权,人道主义法的新兴和发展既是这一趋势的体现。
值得一提的是,人道主义法历史悠久各国历史上对战争中采取出现的战俘、平民保护措施是其发端,我国历史上战争中所谓“不斩来使”的习惯也是这种法治萌芽的体现,不过人道主义法同人道主义有较大差异,前者更多关注的是战争中或者各种自然灾害中对受难民众、市区战斗能力的军人的救助,更多是一种微观的人道关怀,或者说因没有参入政治因素而显得纯洁;后者则被加入太多非正义的内容,成为一种干涉他国内政的正是口号。
退一步讲,即使是某些国家或者地区真的出现了人权危机,足以威胁到人类基本的生存权利,在今天较为完善的国际法体制内也是有其他合理的解决措施的,比如说谈判、调解或者诉诸国际司法等,即便情况紧急需要采取武力干涉,那也应该符合特定的规范,经过联合国的合法程序加以特别授权,而单方面的人权干涉是万万要不得的,且不说其法律、伦理依据何在,更为可怕的是它将是对世界秩序、安全与和平的最大威胁。
作者:马萌萌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2年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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