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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商标侵权纠纷及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5-10-27 14:40


  [论文摘要]随着互联网商务的快速发展,商标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贸易竞争,在网络中的重要性也逐渐被发现,由于互联网是一个自由和开放的平台,任何商标,只要它是在网络上使用,都能快速传播,这使得商标被他人侵权的可能性就会大大提高。目前出现在网络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已经越来越严重,并且由此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也在不断地蔓延和扩展。如果商标不能在互联网领域得到有效保护和调节,那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容易被造假者侵害。因此,充分了解网络商标侵权纠纷,加强网络商标保护,打击侵权行为已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的。
  [论文关键词]网络商标侵权类型;网络商标侵权的法律保护

  进入网络时代,商标作为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作用也日益突出,但是,对于在互联网上不断出现的商标侵权行为更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传统的《商标法》对商标权的定义、商标权的取得、商标侵权行为等已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还未对网络上的商标宣传和商标保护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近年来,网络上的商标侵权案件屡有发生,网络商标使用、商标权的保护等问题亟待解决。下面,笔者对几种比较常见的网上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法律保护建议。

  一、网络商标侵权纠纷的主要类型

  (一)由域名抢注而引起的商标侵权
  域名是因特网络上的一个服务器或一个网络系统的名字, 域名的形式是以若干个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由”.”分隔成几部分, 如就是一个域名。企业往往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或其缩写或注册商标来注册域名。域名与传统的商标相比有着很多的不同之处:第一,传统的商标具有地域性,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权,只能在注册国国内受到该国商标法的保护,根据该国的法律制度有效,如果需要得到其它国家的法律保护,必须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注册。而互联网的性质决定域名是没有地域性的限制的,具有国际性。比如雅虎公司域名是在美国注册的,但是在任何一个国家的用户只要点击雅虎公司的域名都可以进入该公司的主页,域名具有全球性的特性。第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可以同时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商标所有人可以注册这些商标,并享有专有权,而域名的唯一性却是绝对的,互联网上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相同的域名。鉴于域名与传统商标的不同,在实践中,就出现抢注域名而侵犯他人商标的事件不断发生。由于域名注册使用采取先注册原则,同时域名管理机关并不承担检索的责任,因此许多商家为提升名气、自我推销,以期获得非法利益,往往利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的部分文字、图像等恶意抢先注册域名,极大地损害了权利人的权利。近几年域名抢注日益猖撅,我国目前不少大型企业的商标和商号被境外的一些公司企业“抢注”为域名,其中包括全聚德、娃哈哈、容声、海信、同仁堂、五粮液、红塔山、健力宝、长虹等已经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给商标权人开拓海外市场造成了巨大的阻碍。这些恶意抢注域名的企业或个人有的还主动与商标权人联系,通过出卖和许可使用这些抢注的域名来牟取暴利,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
  (二)由链接引起的商标侵权
  即把他人的商标使用在自己网页上作为链接到该商标权人网页的“锚”。只要网络用户在网页上进行超链接部分点击,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就会弹出另一个网页。商标标志就这样经常被作为链接结点的外观活跃在网站的商业经营中,这就导致了商标侵权纠纷的产生。这一侵权的典型案例是美国的一个案例:微软公司开设了名为“”的网站,提供当地娱乐消息,在未经一家门票专卖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自己的网站上设置了一条通向门票公司的链接,不仅用门票公司的商标作为链接的外表,而且进行了深层链接,如果浏览的用户点击这些链接,可以绕过这家门票专卖公司的首页(该页包括广告)而直接到其订票系统所在的页面进行订票。这种做法导致这家门票专卖公司广告收入的减少。门票专卖公司起诉微软公司的链接行为构成了“电子形式的剽窃”,是对其商标和商号的盗用,淡化了其商标的价值,损害了其商誉。
  (三)由搜索引擎引起的商标侵权
  在互联网上,有很多网络查询站点如sohu、yahoo等,向网络用户提供有偿或无偿的网络查询服务。这些站点被称为搜索引擎。如果将商标设置为关键词,当用户在网上使用搜索引擎查找商标时,就能及时便捷地找到。但是如果非权利人未经商标权利人允许,将他人的商标尤其是知名商标设置为关键词在自己的网页源代码中,当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该他人商标时,该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的网页前面,这在实际上也是利用了他人商标的知名度,亦属“傍名牌”行为,因此具有非常高的隐蔽性,也成为隐性商标侵权。此种行为利用了他人知名商标的高度影响和识别功能,引起公众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权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一种网上商标侵权行为。例如,百度2008年卷入的“商标门”事件。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在网页上找到百度“竞价排名”栏目,发现大量假冒大众搬场公司的网站链接的出现。这些网站使用的是与大众相同的注册商标和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招揽搬场物流业务。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搜索引擎的百度,虽然不是商标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其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由于百度主观存在过错,没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其行为有助于第三方网站商标侵权的实现,并造成损害结果。因此,法院认为,百度和直接侵权的第三方网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美国的“花花公子诉卡尔文设计标签”案也是一起隐性商标侵权案件。被告使用原告“花花公子”企业形象,不仅在域名和网页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花花公子”,并在其网页关键词重复花花公子的源代码。法院认为,被告人重复使用原告的商标在其源代码的网页中,将通过对原告商标查询网页的用户转向了被告的网页,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包括虚假商品来源虚假陈述),所以发出禁令禁止被告在其专业或分页查询过程中的代码或数据信息,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商标。这一决定在美国司法界引起极大的反响。


  (四)由网页内容或者网页图标使用他人商标引起的商标侵权
  如果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是实际依法销售他人的商品,为说明商品来源,在自己的域名后面加上该商品的商标,是属于对商标的合理使用不视为侵权;但如果将他人商标的图形变成自己网页的图标,或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网页的一部分,或在自己的网页上直接使用他人的商标销售假冒产品,或将他人商标作为自己的网站名称,销售同类产品或作为自己的商标、图标,足以使人产生混淆的话,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二、网络商标侵权纠纷的法律保护现状

  不同于传统商标侵权形式,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给商标权法律制度带来很大的冲击,出现了原有商标法从未涉及的领域,例如:如何固定网络商标;网络商标侵权的归责;网络商标侵权认定等。美国联邦法院的相关判例和《美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一向注重保护最广范围内的商标权,也都少有统一规制网络商标权的影子。2001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域名商标侵权成为我国网络商标侵权唯一拥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侵权模式。
  目前我国对网络商标侵权立法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在民事纠纷案件审判的域名注册,管理,撤销方面有一定的约束力的。但是对于我们所说的像搜索引擎侵权、链接侵权、域名侵犯商标权的现象都没有涉及,即使出现网络商标侵权诉讼也只能依据现行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于网络商标权保护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三、网络商标侵权纠纷的立法建议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网络商标权尚无专门立法。网络经济也同现实中的经济规律是一样的,同样要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这其中就包括对网上商标的利用问题。否则,对商标权人是不公平的,因为,任何有价值的创造都应当获得其相应的报酬。网络时代下商标侵权有哪些新的表现形式,如何对这种新的商标侵权形式进行界定,这些新的侵权表现形式能否用现行的商标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如果不行,该如何解决等等,成为国内学者研究的热点。我们必须认识到网络环境下保护商标权重要性,对我国的法律制度应做出相应的调整,加强对网络商标侵权的事前审查及事后监督,完善商标侵权的救济程序,来完善我国网络商标侵权保护法律体系,在当前《商标法》面临重新修改之际,正视互联网时代所提出的新课题,及时研究,做好准备,为网络商标提供合理的保护。
  笔者认为,各国解决纠纷方式的不同必然引起不同国家商标权利的冲突。为此网络商标侵权立法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要体现立法的内容和法律条款的开放性,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促进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二,网络商标侵权立法要体现创新性,互联网络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技术不断创新,新技术层出不穷,网络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不断出现新情况新变化,为网络商标权立法也应体现这一特点,法律内容应具有更强的包容性,便于及时得到修正。第三,网络商标侵权立法应充分体现立法内容的全球性。互联网络本身就是没有国界的,全球性的,因此,在为网络商标权立法,也一定要具有全球观念,充分借鉴他国的经验,既要体现我国特色又要注意与国际接轨。否则,在许多国家此项立法都已出台并生效的情况下,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立法就处于劣势地位,使得我国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就会遭遇更多的障碍。所以,因为网络商标权立法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应由全世界各国来共同解决,这种超越局部范围的更广泛的合作与协调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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