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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食品安全法体系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5-11-27 11:13


  论文摘要 2011年7月的思念“病菌门”的发生,反映了我国食品安全法仍存在某些不足。本文从消费者本位出发,以思念“病菌门”为视角,研究食品安全体系下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情况。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监管 消费者权益

  2011年7月,北京工商局检出思念牌“20110628106A”批次的三鲜水饺中含有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该病菌足以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然而在整个事件中,思念食品公司的处理态度欠缺诚意:第一,思念食品公司在事件发生后没有立即发表声明道歉;其次,思念食品公司的领导人物企图以即将生效的食品安全标准开脱责任;第二,思念食品公司除了20日在公司官网做出声明外,没有公布问题的具体原因,也没有按规定提交食品召回计划;第四,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思念食品公司仅召回了其中的84件问题水饺,而该批次的一共有350件(每件20袋),也就是说还有一大部分的不安全水饺未被召回;第五,部分超市在处理退赔问题上提出苛刻的条件,妨碍了消费者行使权益。种种迹象表明,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思念方面消极应对,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思念“病菌门”对消费者权益的挑战

  (一)消费者的安全权
  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①我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食品召回制度等各项防范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思念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我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22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者应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按照食品召回的级别,在3至7日内向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而思念在7月份就得知自己产品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情况下,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质检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严重影响了召回活动的效果,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
  (二)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食品消费领域,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正确选择和安全消费的保障,主要体现在消费者对其所购买、使用的食品对人身体健康有无损害、损害程度及潜在危害等真实情况进行了解的权利。思念“病菌门”事件中,思念方面对事件的具体原因缺乏交代,只是简单宣称公司已进行了内部排查和整顿处理。整个事件的处理不公开、不透明,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
  (三)消费者的求偿权
  消费者求偿权是指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②思念方面对消费者求偿权的侵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退货条件不符合政府部门的要求。据了解,工商局在公布18种不合格食品时提醒消费者,可凭购物小票和食品外包装向销售单位要求退货。而思念方面则要求商品没有拆封的,可以凭小票退货,这显然是不符合政府部门的要求和经营者的“三包”义务规定。第二,本次处理没有对已经食用该食品的消费者没有赔偿计划和措施。
  (四)消费者的批评监督权
  批评监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在食品消费领域,消费者的批评监督权的直接法律渊源是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十五条和食品安全法第十条。消费者对侵害自身权益的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有权检举和控告,思念在20号的声明中提供了思念公司专项服务咨询部门的联系方式,但是这个专项服务咨询形同虚设,没能起到接受消费者批评监督的作用。

  二、食品安全与消费者权益的关系
  (一)食品安全的概述
  从我国食品安全法上的定义来看,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笔者把食品安全定义为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要求,不存在损害或威胁消费者及其后代人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③
  (二)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
  1.是实现消费者人权的基本要求
  人权是人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保障食品安全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人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基础。消费者作为一个社会人,其生活离不开对食品的需求,只有保障了食品安全,才能保护好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才能保证消费者其他正当权利的行使。如今,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对消费者的权益构成了现实威胁。因此,只有加强防范,保障食品安全,才能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2.有利于重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引起了消费者的恐慌,对食品安全失去信心。食品安全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因此,有必要加大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营造一个健康的市场环境,重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目前,整个消费市场存在一种畸形的关系。对于生产经营者而言,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他们通过制假售假或者其他危害食品安全的方式降低成本获得利益。而作为消费者而言,由于食品安全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在日常的消费过程中,自觉的以这项标准作为自己选购食品的目标。而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使两者的矛盾尖锐化。

  三、消费者食品安全合法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一)消费者食品安全信息的缺失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法非常重视对消费者接受食品安全信息权利的保障,通过非政府组织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及生产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等方式来保障消费者的食品信息知情权。但是这些信息非常零散、鱼龙混杂、真假难辨,导致信息不对称,致使消费者无法正确的掌握食品安全信息而盲目消费。消费者食品安全信息的不足,而在一些偏远地区,消费者的信息保障更加值得考量。这必将影响到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选择权及食品安全监督权。
  (二)企业行业自律意识薄弱
  行业自律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一个良好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离不开企业的积极配合。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形式,导致企业意识跟不上法治的发展的需要。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一些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为了降低成本,利用消费者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制假售假,酿成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这也是我国现阶段频频爆发知名企业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


  (三)政府监管不力
  企业自我监管和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的缺陷要求我们寻求一种外部力量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政府作为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关,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有助于加强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但是多部门分段监管的模式使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无法有效实施。首先,在事前监管方面,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大量的标准冲突现象,以至于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时候,不利于政府监管职能的施展。其次,在事中监管过程中,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最后,在事后监管过程中,由于缺乏完备的食品安全召回制度、食品安全赔偿金制度、处罚力度过低等等,致使食品安全缺乏有效的事后补救措施,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
  (四)社会监管不充分
  社会监管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发挥着很重要、很关键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社会监管没有能得到充分的发挥。首先,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讲,社会公众都是在扮演着消费者的角色,由于没有可靠的信息保障,根本无法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其次,从新闻媒体的角度来讲,也很有可能因为信息来源的障碍而无法履行监督职能;最后,从消费者协会的角度来讲,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消费者的独立能力很弱。如此,就很难充分有效的对企业和政府实行监督,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服务。
  四、完善消费者食品安全合法权益的建议
  如前所述,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问题很严峻,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
  (一)切实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信息权
  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信息权有利于消费者正确的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食品,但是食品安全信息的专业性极强,如何保障消费者获得和认知食品安全信息成为问题的关键。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一个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平台,方便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相互交流食品安全信息,疏通消费者获得食品安全信息的渠道。另一方面,针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食品安全信息,政府可以将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通过义务教育的形式保障消费者充分的掌握好这些信息。由此,必将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我国的食品安全理念。
  (二)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贸易和资本流动自由化、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承担其对公众的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作为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企业应当确保食品安全。不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且要积极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的监督,如实的、充分的为消费者、政府、社会组织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保障其知情权。在获取商业利益的同时,不断提高消费者的社会福利,实现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营造一个和谐的市场环境。
  (三)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实现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我们有必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大政府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首先,在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上,在强调地方政府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的同时,设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由食品安全委员会来指导,统一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其次,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一方面要注意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和完善;另一方面要保证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合理,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日益国际标准化,第三,在食品召回制度建设方面,除了加强食品召回制度法律法规的体系化建设,还应当赋予消费者申请召回相关不安全食品的权利,为食品召回制度的行使提供更有力的保障。第四,在满足消费者的受偿权问题上,建立一个食品安全赔偿基金,在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主体“不愿赔”或“不能赔”的情况下,确保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权。第五,在法律责任问题上,我们可以效仿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做法,使用“重典”规范食品安全行为,对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的监督作用
  食品安全涉及面非常广,仅仅依赖政府的监管、企业的自律、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是不够的,我们还应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的监督作用。第一,发挥媒体的力量,监督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第二,通过媒体曝光食品安全问题,增强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达到威慑企业的效果,促使其自觉保障食品的安全生产。第三,由地方各级人大决定设置专项资金确保消费者协会的财政独立,使其更好的履行职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在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的今天,我们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现实的威胁。我们有必要重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健康的市场环境,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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