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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信业法律规制的现状研究综述

发布时间:2015-07-23 11:03

 [摘要]我国电信业历经几次重大的重组和改革建立了竞争的格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电信业的飞速发展,由于电信业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得不到有效解决。本文通过对电信业法律规制现状的研究,分析电信业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电信业法律规制提供可参考的策略。
  [关键词]电信业 法律规制 互通互联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8-0017-01
  一、我国电信业法律规制的现状
  建国初我国电信业由国家利用行政手段来规制,改革开放后,我国电信业历经多次重组和改革改善了政企不分的状况,电信市场的竞争格局已经形成。我国电信业公平的竞争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对电信业进行规制。当前我国电信业的法律规制主要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这两部法律对我国电信业的竞争产生约束,但只能对电信业的不正常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我国尚没有颁布一部完整的《电信法》,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电信条例》为我国电信业最高专门行政法规。《电信条例》明确了我国电信业规制要破除垄断、鼓励竞争,确立了电信业务许可制度、资源分配制度、互联互通制度、电信资费制度,列出了电信业中垄断行为的方式及相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行业规制部门在电信业执法中的管辖权。《电信条例》在促进电信市场竞争、保护电信用户利益、引导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中国电信业的改革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但《电信条例》的立法层级较低、部门立法色彩浓厚、缺乏可操作性的缺陷也制约了我国电信业的发展。
  二、当前我国电信业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电信业立法落后于我国电信业发展的实际
  我国电信业改革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步履维艰,电信业市场竞争混乱,恶性竞争始终存在。从电信业法律规制现状来看,《反不正当法》和《反垄断法》并非专门规制电信行业的法律,《电信条例》等专门法规的立法层级较低、权威性不足,法律的适用性比较小。由于电信业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许多不正当行为由于无法可依而得不到有效解决。
  (二)尚未设立权威的电信业规制机构
  工业与信息化部是我国电信业的规制机构,但由于工业与信息化部和主要电信运营商存在许多联系,且工业与信息化部既是电信业相关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所以难以保证电信规制机构的客观性、公平性和中立性。随着新电信技术的引进,单纯依靠工业与信息化部不能有效完成对电信业的规制,电信业规制者由于缺乏最新行业动态也不利于网络信息的融合和新信息技术的推广。因此,设立独立的电信业规制机构有利于对我国电信业规制,促进我国电信业的发展。
  (三)电信业互联互通制度不完善
  电信业是具有互联互通性质的行业,先进入电信领域的企业能最大范围地开拓网络,后进入电信业的企业没有足够广的网络空间且无法共享网络而不利于其竞争。因此,确保电信业互联互通是电信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因素。我国虽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互联互通制度,但在电信业竞争过程中先进入电信企业对新兴电信企业采取诸多限制条件,不同电信业企业间互联互通的成本高昂或者无法相互接入,造成网络无法共享,排挤了新型电信企业的竞争。另外,由于一些电信企业设置障碍来干扰网络的互联互通,使得通信设施遭到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扰乱电信市场秩序。
  三、我国电信业法律规制的对策分析
  (一)制定我国电信业的专门法——《电信法》
  我国在电信业颁布了多部法规和规章,但电信业现有法规的立法层级较低,在实际应用时会与上位法冲突而被代替,因此我国亟需出台电信行业的专门法——《电信法》。我国的《电信法》要符合电信业规制的趋势和要求,由电信技术专家、电信运营商、经济学家、政府各相关部门以及消费者代表来共同研究起草,广泛征求各方渠道的建议和意见,从促进我国电信市场的发展、保护电信消费者的权利及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等方面来规制我国电信业市场。《电信法》的出台可以有效改善我国电信业法律缺位的状况。
  (二)完善我国电信业互联互通制度
  我国在《电信条例》中对电信业互联互通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够强,难于具体应用。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电信业互联互通制度,要按照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规范网络互联互通范畴内的电信运营商,细化电信运营商互通互联的责任,加大阻碍和破坏互联互通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电信运营商及其主要负责人在违反法律规定之后处罚措施,落实电信运营商互联互通合同公开制度和引入互通互联报告制度、完善网间结算标准,加强电信互通互联技术的研究和创新。
  (三)设立独立的电信业规制机构
  在电信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保证我国电信业健康的发展,要尽快设立独立的电信业规制机构。设立独立的电信业规制机构,要使电信业的规制和运营分离,避免电信业的发展受到政治权力的直接干预,给电信业的发展营造一个公平、透明的环境。另外,独立的电信业规制机构要有独立的人事权、财政权、自主设置组织结构、独立执法的权力。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电信业规制机构的独立性,还可以提高电信业规制机构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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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刘轩.电信规制改革的国际比较[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2).
  [3]张占江.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制度关系的建构——以自然垄断行业内限制竞争问题的规制为中心[J].当代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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