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立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贝卡利亚曾写道,要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需要一个判定事实真相的第三者,需要一个作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他的判决是对具体事实做出的单纯的肯定或否定。在现代社会,法官扮演了这一重要角色,在法官履职过程中,完善的权利保障有利于保障法官身份权,保证法官公平裁判。本文就有关法官履职保障机制的内涵与完善进行探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以下称履职保障机制),这是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提出的新问题。履职保障即为有关人员履行职责岗位提供有限支撑和支持。法官是社会正义的裁判者,司法公正的维护者,法官履职保障机制,应当包括为满足法官任职需要和有效行使职权的各项制度和运行规则的总和,是法官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更多强调的是通过满足法官的内在需要,消除行使职权的顾虑和困扰。
法官履职保障机制应当体现在法官履行职权的整个过程,包括任职保障、基本物质保障、履职豁免以及人身安全保障。
(一)法官离职罢免现象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官的罢免一般由地方党政部门研究后,由人大常委会只履行手续。以河南李某某一案为例,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担任审判长的李某某在判决书中做了“《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的表述。在河南省人大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下,洛阳中院党组撤销李某某审判长职务以及助理审判员资格。从法官权利保障的角度来说,对法官的任免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要件。根据《法官法》法第11条规定,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二)法官经济待遇不到位
我国法官适用公务员的工资标准,在世界各个国家法官收入中更处于相对偏下水平,缺少优越的福利制度,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都要由个人来承担,法官除了要承担较大的工作压力,还要承担巨大的生活压力。2007年,国家决定对在职法官发放审判津贴,按法官等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各等级每月的法官审判津贴标准为:首席大法官340元,一级大法官318元,二级大法官298元,一级高级法官278元,二级高级法官262元,三级高级法官246元,四级高级法官233元,一级法官220元,二级法官210元,三级法官200元,四级法官190元,五级法官180元。但是这些津贴数额仍然难以满足法官应有的经济水平。
另一方面,法官经费依附于地方财政,不同地方法官有着不同的工资水平,我国地方经济发展差距大,有些地方甚至难以发工资,这不仅使得法官对自己职位的认同感降低,而且由于没有足够的物质保障,满足不了内心需求,影响审判效率和公正。这也使得法院难以吸引众多优秀的法学人才,建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三)法官司法豁免权尚未建立
2001年9月27日,广东四会市法院法官莫某某开庭审理李某某状告张某某夫妇等4人借款1万元纠纷案。经审理,莫某某作出判决,认为借条有效,被告应予还钱。而后张某某夫妇喝农药自杀身亡。法官莫某某因此而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起诉,经过一审及检察机关的抗诉,广东省高院做出终审维持一审的无罪判决。事实上,莫某某依法定程序行使审判权,是因事后当事人自杀以及事后侦查出现的新证据被控有罪,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22条规定有不承担责任的五种情形,但由于其不是法律规范,效力层次过低,因此并不能有效地被适用。正是法官职业特权规定还不够完善,使得法官行使职权会考虑审判结果带来的可能严重性,担心事后被指控或追究责任。
(四)法官人身安全保护不全面
法官在刑事审判权的过程中,由于硬件设施缺乏以及当事人法律意识浅薄,容易受到当事人辱骂、殴打或是在办公场所以外受到财产侵犯。近年来,我国法官被伤害案件时有发生。2010年6月8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一起案件时,被执行人陈某某用硫酸泼洒执法干警,6名干警被硫酸烧伤。2015年2月6日,因一起婚姻纠纷案当事双方发生冲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杨某某在法院门口头部被打伤。2015年9月,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内,一名男子将4名法官捅伤。经警方初审,男子系因不服判决,在办公楼内持刀捅伤了负责案件的法官。类似案件使得当事法官人身受到巨大伤害,也使得法官这一群体行使审判权的风险日益增大。任职保障指司法官一经任命,不得随意更换,不得随意被免职、转职。从国外有关法官任职保障的规定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从宪法上保护法官终身任职,或是通过法律形式保障法官任职期间不被轻易免职。例如,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法官一般终身任职,非因法定事由且经法定程序,不得解职。美国的联邦法院法官实行终身制,除了7个州法官也实行终身制,其他州法院法官均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至15年。加拿大的官一旦被任命,如果因故被免职,则必须经过议会两院的同意。
(二)物质保障
关于法官的物质保障,英国大法官年薪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超过了首相年薪,2003年,大法官在政府中的新水最高。美国法官的工资是由宪法和法律予以保障的,实行的是高新制和新金不得减少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与副总统相同,其他八位大法官的年薪与国会议员、政府内阁成员工资大体相同。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期间内得到他们的服务报酬,该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国际规范根据法官履行职责和维护司法独立的需要,赋予了法官一定的特权。司法豁免制度是西方法治国家的通例,并已成为国际有关法律和条约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英国,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所有的一切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使其独立进行审判没有后顾之忧,即所谓“司法人员免予民事起诉”在美国,每一个法官享有在其履行司法职能时免负民事责任的绝对保护。按照其普通法的规定,联邦和州的司法官员传统上享有绝对的豁免权,只要他们是在从事职务性的活动或者是司法活动,则应免于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法官是司法队伍中的重要一员,法官执掌法律,维护社会公正,肩负着实现法治的责任。法官的履职保障是确保法官公正司法的需要,是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需要。法官的履职保障,应当有两方面的体现。一方面是对法官行使职权的前提保障,包括法官的身份、待遇、任免等,为法官履职提供充分的权利和物质保障。另一方面体现为豁免和人身安全,为法官行使职责界定范围,避免因害怕担责未充分行使权力,也避免有过度保护之嫌,之尽可能排除其他因素干扰,保障其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独立行使职权。当前在我国加快改革制度的进程中,结合国情可以适当借鉴国外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建立适合我国的司法豁免制度,全面保障司法效率下的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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