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本文简要剖析了当前司法警察队伍当中存在的多种亚健康的工作状态,简要分析了当前司法警察警队管理当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以期对司法警务工作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我市法院两级警队在省法警总队、两级法院党组的领导下,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庄严使命,努力进取、扎实工作,圆满完成各项警务保障任务。但随着社会转型矛盾呈现出两极化特点,大量案件涌入法院,社会对法院的要求也有所提高。作为人民法院一支重要的司法辅助队伍,我们虽取得了多方面的成绩,但我们依然能够发现多方面的问题和不足,人员在编不在岗、人员老龄化、年轻法警流失、协助执行人员多,警务保障人员不足、人员分散管理难度大等几个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改变长期以来司法警察队伍亚健康的工作状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进行了一次警务工作督查调研,希望能以小见大、抛砖引玉找出法警支队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原因。
一、淮安市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现状
(一)警力老龄化问题
法警工作客观上需要年轻人员来参与,需要一些身体素质和专业技能比较好的人员来挑大梁。在本次调研中,全市两级警队人员老龄化问题非常严重,如某法警大队,现在警队工作的人员中年龄最小的是38岁,年龄最大的为60岁,日常的开庭保障任务全部落在该38岁法警身上,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为此,我们专门针对全市法警的年龄数据,制作了如下的年龄分布图:
如图所示,可以看出淮安市法警的年龄分布,去掉五位内退法警,剩余法警当中40周岁以上的法警共有80人,而40周岁以下的法警也为80人。粗看可能感觉警队老龄化问题并不严重,但是我们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发现了一个巨大的问题,那就是被抽调到其他业务部门的法警中绝大多数是40周岁以下30周岁以上的法警,这符合大部分军转干部的转业时的年龄规律。同时,部分青年法警通过司法考试后去业务庭工作,但是他们的编制仍然在法警队下,这也造成了30周岁以下年轻法警的流失。去掉这两部分人之后,真正在法警队工作的法警当中,40周岁以上的人员与40周岁以下人员的数量比,接近甚至超过了2:1的比例,这充分说明了当前警队面临的老龄化问题的严重性。
(二)人员在编不在岗情况
我市法院现有司法警察165人,在警队工作有85人,在岗法警比例刚刚超过50%,具体情况如下:中院在编法警共计20人,现在警队工作14人。清河警队总人数22人,现在警队工作7人;清浦区警队总人数16人,现在警队工作10人;淮阴区警队总人数23人,现在警队工作16人;开发区警队总人数6人,现在警队工作5人;淮安区警队总人数17人,现在警队工作8人,涟水县警队16人,现在警队工作7人;洪泽县警队总人数16人,现在警队工作7人;金湖县警队总人数13人,现在警队工作8人,盱眙县警队总人数16人,现在警队工作3人。
从本次调研情况来看,各基层警队均有相应的人员编制,从13人到23人不等。看起来足够用的人员编制下却仍旧出现了警力不足的声音。究其原因,人员在编不在岗现象突出是主因。许多法警大队的法警分布在执行部门、行装部门,甚至借调到审判部门参加工作,这直接导致了法警队警力不足问题的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部分单位接收军转干部时简单的把军转干部编制放在法警大队内,但却安排其参加其他业务部门的工作,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警人员在编不在岗的现象。二是由于部分单位急缺审判人员,因此抽调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法警去审判部门工作,这也导致了警队警力不足的问题。三是部分法警被借调到其他综合部门工作,加剧了法警警力不足的问题。
(三)年轻法警流失问题
目前在法院,存在着这种现象,即部分年轻的法警通过考取司法考试,离开警队前往业务庭工作。这种现象的发生是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在法院内部有很多人存在这样一种思想,即只有在业务部门做法官和书记员,才是法院中最崇高的工作,只有在这种业务部门工作才是法院工作的最直接体现,也只有业务庭的工作是最出成绩的。这种观点也直接造成了在法院内部一切工作都围绕业务庭展开的现象,部分人也由此产生了法警地位不如法官的思想,直接导致了部分年轻法警通过司法考试后调离警队,到业务庭工作。二是部分年轻法警认为警队晋升空间不如业务庭晋升空间大,为追求个人发展前途而想要去业务庭做书记员,做法官。这种思想也间接导致他们考取司法考试前往业务庭工作。
二、目前法警队伍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法警工作未受到足够的重视
当前在法院内部,存在着重审判执行轻法警工作的思想。由于法警的工作多是一些辅助性、协助性的工作,一些不同层次的领导都认为法警工作无关大局,对法警工作关心不够。只有在矛盾升级产生冲突的时候才想起法警,这种状态严重的挫伤了法警工作的积极性,法警的作用也被弱化。这种思想的存在,导致了警队工作地位不高、受重视程度不够的现状。同时由于上级法警部门的管理不到位,下级警队接受不到上级警队的指导和训练,也制约了法警工作的开展。
(二)部分法警职业荣誉感、认同感不强
当前部分法警职业荣誉感、认同感不强现象比较突出,部分法警并没有深刻意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感觉自己就是比保安高级一点的“高级保安”,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支配下,部分法警出现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的现象。所以司法警察应当认清工作性质,了解法警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才能真正体会到法警工作的成就感和职业荣誉感,也只有这样,才能将法警工作做好。
(三)部分法院司法警察职级待遇偏低
目前部分司法警察待遇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主要出现在各基层县区法院。在本次调研过程中我们得知,部分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在相同工作年限、相同警衔、相同职务的情况下,工资差别有时能达到500至800元,这让部分司法警察感到无法理解,严重的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依照最高院的会议精神,淮安市司法警察职务套改已经完成,但仍有部分基层法院未落实职务套改补贴。除此之外,夜班补助、加班补助未完全统一落实到位也导致了前述情况的发生。我们认为,落实应当发放到位的补助和待遇,可以最直接地提升法警工作积极性,提升法警主人翁意识。因此,落实相关司法警察职级待遇,应尽快完成。
三、解决目前警队面临问题的对策
(一)开展宣传工作,争取领导重视
目前部分警队存在的很多问题,其实都是源于单位一把手院长和分管院长的不重视、不了解法警的工作。如法院业务庭室缺人时,就从警队抽调年轻干警补充到业务庭室。而很多待遇问题没有解决,部分津补贴没有发放到位,也与院领导的不关心有很大关系。所以各级警队应当加强宣传,取得领导的理解和重视。在这方面,淮安市中院法警支队以法警培训为契机,在培训结束时安排了一场培训成果汇报展示,同时安排部分基层法院法警大队在汇报展示上进行安检、押运、值庭、处突演练展示,通过邀请中院领导和部分基层法院领导前来观看,成功宣传了警队工作,争取到了领导的理解和重视,为之后法警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这种方式值得学习和推广。
(二)开展职业认同感教育,强化法警自身职业荣誉感
在法警队伍内部开展职业认同感教育,提升法警尤其是年轻法警的职业认同感和集体荣誉感,从思想上留住人才。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目前法警在工作中普遍存在对于自身职业认同感不强、职业荣誉感不够的情况,这种情况影响了部分法警的工作积极性,造成部分法警在工作中出工不出力的现象,制约了警队工作的开展。对于法警职业认同感教育,建议从多个方面开展。首先,要自上而下开展一轮法警工作意义及必要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如褚红军副院长在全省司法警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的,司法警务工作不是简单的辅助性工作,法警工作本身就提现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体现了司法的强制性。在法庭上,从带上被告人开始,法律的尊严就得到了提现。一手拿着天平,一手拿着宝剑,这才构成司法,而司法警察可以说就是这支“宝剑”的象征之一,如果仅仅只有天平而没有“宝剑”,司法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尊严根本无从体现,法官的裁判也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三)理顺法警的入口渠道
对于警力不足,人员少的情况,增加法警队伍人才来源的多样性,除部队转业人员外,可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吸引公安院校或公安专业毕业生加入法警队伍,充实警队解决队伍老龄化的问题,同时可使法警队伍更加专业化。这里以淮安中院法警支队为例,中院法警支队共计20人,仅2人是通过公务员招考录用的,占比仅十分之一。而部队转业干部人员较多,有18人,占总人数的五分之四。由于部队转业干部进入警队工作时年龄普遍在30周岁以上,一方面也导致了警队人员老龄化的问题。解决的方法就是通过增加公务员招考名额,招录新鲜血液充实进法警队。另外,招考时可以通过专业限制定向招录公安院校毕业的公安类大学生,这部分毕业生有较强的服从性和适应性,能够很好的适应法警的日常工作,对于警队建设是非常有帮助的。
(四)通过待遇留人,通过制度管人,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
在本次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基层法院的福利待遇发放不到位,目前反应集中的是加班补贴、警衔套改补贴未发放到位。有的同志在遇到兄弟单位的同志时,听到别人的工资比自己的工资高出一大截,极大的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因此,要抓紧落实各项应发的福利待遇,通过待遇留住人才。而目前警队工作制度和部分相关制度的空缺,也导致了一些问题的发生。要通过制度落实相关规定,将一些优秀的经验和做法细化成相关的制度规定,坚定的执行下去。例如有部分法院领导将法警待遇当成一种福利送给不符合警队工作要求的法院人员,给他们任命司法警察并且授衔,不在警队工作却享受司法警察待遇。对于这种现象就要通过细化相关授衔制度规定,遏止这种不正之风。当部分单位出现领导不重视警队工作时,就要靠制度来加强警队工作质量,这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深刻了解到了一些警队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找到了一些问题的症结所在,我们希望通过本次调研报告,对警队队伍建设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和影响,希望今后的法警工作能够取得良好的成效,为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打牢基础。
作者:王亮 支博爱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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