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诉工作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对策
论文摘要 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除了对原有的条文做了大量修改外,还增设了新的程序,扩充了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完善了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对今后的刑事诉讼的发展与完善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拟通过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解读,分析应对之策,提出自己的构想。
论文关键词 制度建设 队伍培训 沟通协调
一、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是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制胜法宝
(一)建立灵活的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机制
(1)试用值班式开庭制度。在一定的时间内由专人负责出席所有简易庭,比如每人负责一个周内的简易案件开庭,每周一轮换。这一机制的优点是不必每个经办人都要去法院开庭,避免了几个公诉人在法院等候开庭的情况,减少了时间上的浪费。但需要出庭人员要提前查阅案件的监督卷,向经办人了解情况,提前做好应对和预案。案件的原经办人对自己案件的问题也要提前交代给出庭人员。对庭审中出现被告人不认罪,不同意简易程序审理等状况的,负责开庭的公诉人建议法庭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原经办人出庭公诉。(2)在有普通庭、简易庭安排在一个审判庭开庭的情况下,由开普通庭公诉人负责出席简易庭。不再安排专人负责开剩余的简易庭,避免人力浪费。
(二)完善和修正内部文书审批制度
1.完善简易程序审批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有所扩大,与修改前相比,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的案件,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案件所占基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比例将会进一步提高。如果简易程序案件还是按照之前由主诉官审批的话,将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缓解办案压力,以应对简易程序开庭等新的形势。
2.完善取保候审内部审批制度,加快审批节奏。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申请取保候审的答复时间,在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中规定在7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95条明确规定了3日内做出答复,大幅缩短了期限,这势必要求对于申请取保候审的审查和内部审批要加快速度。
3.明确是否需要停用《量刑建议书》。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所有简易程序案件均不派员出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通过《量刑建议书》的形式提出的。普通程序案件因均派员出庭公诉,都没有制作《量刑建议书》,而由公诉人当庭提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所有案件均有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在监督法庭审判的同时,理应发表公诉意见和回应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量刑建议属于公诉意见的重要部分,因此,由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比较合适,再出具《量刑建议书》已经失去实际意义。
(三)制定和完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程序的应对机制
1.制定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相关制度。(1)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是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时,明确什么人可以代表公安机关发表意见,有效避免公安机关内部的不同意见对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的影响。二是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做出后,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后被驳回的,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是否还可以复议、提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2)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务中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案卷和判决应当是属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的内卷和公网络中的电子文档也是可以查询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材料和记录,是否属于犯罪记录需要明确。就检察机关而言,检察内卷和办案系统内的电子数据是不是犯罪记录,是不是需要封存要明确。不宜分案处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是否需要封存,如何封存要进一步明确。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案卷材料、各机关内卷和电子数据本就不对外公布。未成年人档案封存制度的实行有赖于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需要各检察机关不断摸索和建立相关规则。(3)建立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制度。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需要指定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在审判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因没有法律依据,没有这方面的实践。可以借鉴法院的实践经验制定自己的工作制度,与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常规联系,畅通法律援助途经。(4)建立未成年人讯问时法定代理人和其他亲属、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到场机制。除此之外,还应当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机制,未成年罪犯刑满释放后社区矫正机制等配套机制,完善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以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2.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以下简称“刑事和解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下简称“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以下简称“强制医疗程序”),三类新设程序均需要制定操作细则,以及外国人犯罪案件需要配套机制。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外国人犯罪案件开始由基层法院管辖。这对基层检察院来说是一个新挑战。对于向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提供翻译,应对使领馆人员会见和提出的意见,将是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即将要面对的问题,需要向市院借鉴经验,请求指导,建立我院应对机制。
3.建立和完善辅助保障机制。辅助保障机制是服务于刑事诉讼的,它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1)完善律师阅卷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阅全卷,也就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这就带来两个问题,一个是复制案卷材料的成本支出,二是阅卷时间的控制。制定规范的律师阅卷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规范律师阅卷的时间,留给承办人充足的空间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及时弥补,保障审查起诉的时间,确保起诉的质量,是建立律师阅卷制度的重大意义。
(2)建立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作证的补助制度。《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补助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弥补因履行作证义务带来的损失,鼓励证人作证。但补助的标准、范围、方式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定,保障公诉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
上述机制、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只是制度建设中的一部分,除此之外,建立初步的证人保护机制和证人出庭机制,建立技术侦查手段取得证据的举证制度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人员素质,是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然要求
1.通过多形式、多途径的业务培训,加强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理解、掌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篇幅较大,随后也应会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或者做相应修改,比如高检院的“刑事诉讼规则”等。因此,要学习的内容还有很多,但距离新法实施的时间越来越近,必须抓紧剩下的几个月的时间,通过多形式、多途径的学习培训掌握新法。一是积极参与电视电话培训活动。二是将个人自学和集体培训结合起来。在精读法律条文的前提下,提出自己的思考,加强和他人交流,深入研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三是针对检察人员在学习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时提出的疑问和困惑,可以请专家、学者有针对性的讲课、座谈。通过双向交流的方式加强学习,巩固学习成果。四是深化内部挖潜,继续开展书记员培训和全员培训,由经验丰富的同志教授工作经验,相互交流学习。
2.通过岗位练兵和调研,研究刑事诉讼法修正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应对。新刑事诉讼法明年实施后,公诉人将在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过程中逐步实践新法,摸索经验,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工作中开展多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提升大家学习、研究的热情,不断提高调研水平,尽快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带来的改变。
三、借鉴其他单位的实践经验是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捷径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诉部门的很多工作都是全新课题,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外国人犯罪案件等。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我院实践经验为零,其他机关却有相关实践,向其他单位取经,借鉴成功经验,就成为快速进入角色的捷径。如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是法院常做的,番禺法院少年庭也已经开展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而外国人犯罪案件以前都是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以直接借鉴他们的工作机制制定自己的制度。这样省却了摸索的过程,少走了弯路,缩短了适应的时间。
四、加强同其他机关、部门协调沟通,加强同上级机关、部门的请示,是对应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有效手段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和增设了大量条文,也新设了特别程序。这些变动牵一发动全身,从案件的侦查到刑罚的执行,牵扯到各机关、部门的职权,任何一机关的工作的变动都可能引起其他机关的工作跟着变动。如非法证据的范围和程度,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非法证据的把握与法院在审判阶段对非法证据的把握,就可能因角度不同而有不同的结论,这与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安机关的标准又可能有较大差别,只有统一标准,才不至于出现排除了合法证据、保留了非法证据的情况,刑事诉讼的进行才能畅通、顺利,有效率。对于新设的特别程序、外国人犯罪案件、证人保护制度、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证据的质证等新出现的情况更要协调一致,要有统一的标准和各机关、部门都认可的方式、方法。因此,就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以后的工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同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加强向上级机关的请示,统一意见,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法律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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