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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宪法的修改

发布时间:2015-12-13 11:12

摘要:法律活动不同于自然科学活动可以在实验室反复地进行试验,以寻找最佳的行为途径,法律活动是以整个社会为实验室进行运作的,一旦运行失败就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我国的历次宪法修改活动亦有深刻教训。但同时,我国宪法也有成功的经验,本文试就此分析我国宪法的修改问题。


关键词:宪法修改 频繁 不利 改进
  
  宪法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历经了从不能修改到允许有限制的修改的过程,例如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西耶士就曾主张宪法不能修改的观点,而今天世界各国的宪法几乎都有过不同频率的修改。
  一、宪法频繁修改的原因
  宪法,不论它的定义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统治阶级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还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意识的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以及由该规则所构建的社会秩序”。都表明了宪法是一种法律,即意味着具有法律的局限性。因而在适当的时候对宪法进行修改就是一件必然的事情。反之,如果一直不予修改,反而会更危险。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出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思想和直接组织经济文化建设的国家职能考虑,以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顺利运行的考虑,宪法在序言和总纲中对经济制度和政策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以至于每当经济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就会在法律层面产生一个与之相抗的瓶颈,进而构成一个最基本的修改宪法的原因。在现行的1982年宪法的四次总计31条修正案的修改中,经济制度和政策的修改就有11条,占了三分之一的分量。
  再者,宪法是一种政治性很强的法,很多有名的学者都主张宪法是一种政治法。作为根本法,宪法往往是各种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相互妥协的结果,也决定了宪法不可能回避政治。从我国的历次宪法修改来看,都是在党的建议和领导下进行的,在这种背景下,党将其政策写入宪法中,成为国家和社会建设的根本性指导条款。政策可能是全面的,但是政策往往关注的是一定时期的社会政治、物质和精神的发展状况,追求的是一种阶段性的最高目标,其时效性和针对性强,但规范性和稳定性却较差,往往不能预见中长期社会将会发展到怎样的程度,是否会产生新的社会矛盾以及人们是否依然愿意遵守该宪法等,这样一旦其预设的目标达成时,或者无法完成时,为了是社会发展能够持续下去,执政党就要及时调整自己的政策,这样宪法修改就成为了件理所当然的事了。
  二、宪法频繁修改的危害性
  宪法作为一种法律,应该具有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能够指引人们的言行,使人们能预测相互之间的行为,构建社会活动的秩序。然而频繁地进行宪法修改活动就会使人们没有“一条清晰的轨道”可走。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所依之法首要的就是作为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中最基本问题的根本大法的宪法。频繁地修改宪法就意味着国家在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方面的基本问题决策上也频繁的在改变,这必然会使得人们觉得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处于方向不定的境地,使得刚形成的乃至是已经稳定的宪法秩序中断。同时也无助于促使人们形成对法治精神的信仰。还会让人们产生不适的心理情绪,错认生活在人治社会下,认为宪法是政治家追逐政治效应的工具。从而忽视其存在,进而人们不再尊重宪法,影响宪法树立其威信。毕竟“宪法到底有多大的权威,并不靠它的自称,习惯势力也靠不住,最终取决于民意。”
  尽管我国政府正在向社会的“守夜人”这一角色转变,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阶段的公权力依然很强大。如上文所述宪法修改后,一些法律面临合宪性问题而需要被修改或者废止,这样就有大量的法律处于调整的状态中,使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运作失去原有的平衡,而国家权力由于远强过公民权利因而得以侵占公民的利益,而公民在此时则往往找不出充足的理据来寻求法律的援助。再者宪法对公民权益的规定是一些基本的权利,且宪法作为根本法规定远不及普通法律规定的详细具体,这样当宪法被频繁地修改时,就可能出现新修正的条款指引的秩序与人们习惯的行为模式向冲突的窘境。
摘要:法律活动不同于自然科学活动可以在实验室反复地进行试验,以寻找最佳的行为途径,法律活动是以整个社会为实验室进行运作的,一旦运行失败就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我国的历次宪法修改活动亦有深刻教训。但同时,我国宪法也有成功的经验,本文试就此分析我国宪法的修改问题。
  关键词:宪法修改 频繁 不利 改进
  
  宪法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历经了从不能修改到允许有限制的修改的过程,例如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西耶士就曾主张宪法不能修改的观点,而今天世界各国的宪法几乎都有过不同频率的修改。
  一、宪法频繁修改的原因
  宪法,不论它的定义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

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统治阶级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还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意识的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以及由该规则所构建的社会秩序”。都表明了宪法是一种法律,即意味着具有法律的局限性。因而在适当的时候对宪法进行修改就是一件必然的事情。反之,如果一直不予修改,反而会更危险。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出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思想和直接组织经济文化建设的国家职能考虑,以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顺利运行的考虑,宪法在序言和总纲中对经济制度和政策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以至于每当经济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就会在法律层面产生一个与之相抗的瓶颈,进而构成一个最基本的修改宪法的原因。在现行的1982年宪法的四次总计31条修正案的修改中,经济制度和政策的修改就有11条,占了三分之一的分量。
  再者,宪法是一种政治性很强的法,很多有名的学者都主张宪法是一种政治法。作为根本法,宪法往往是各种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相互妥协的结果,也决定了宪法不可能回避政治。从我国的历次宪法修改来看,都是在党的建议和领导下进行的,在这种背景下,党将其政策写入宪法中,成为国家和社会建设的根本性指导条款。政策可能是全面的,但是政策往往关注的是一定时期的社会政治、物质和精神的发展状况,追求的是一种阶段性的最高目标,其时效性和针对性强,但规范性和稳定性却较差,往往不能预见中长期社会将会发展到怎样的程度,是否会产生新的社会矛盾以及人们是否依然愿意遵守该宪法等,这样一旦其预设的目标达成时,或者无法完成时,为了是社会发展能够持续下去,执政党就要及时调整自己的政策,这样宪法修改就成为了件理所当然的事了。
  二、宪法频繁修改的危害性
  宪法作为一种法律,应该具有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能够指引人们的言行,使人们能预测相互之间的行为,构建社会活动的秩序。然而频繁地进行宪法修改活动就会使人们没有“一条清晰的轨道”可走。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所依之法首要的就是作为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中最基本问题的根本大法的宪法。频繁地修改宪法就意味着国家在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方面的基本问题决策上也频繁的在改变,这必然会使得人们觉得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处于方向不定的境地,使得刚形成的乃至是已经稳定的宪法秩序中断。同时也无助于促使人们形成对法治精神的信仰。还会让人们产生不适的心理情绪,错认生活在人治社会下,认为宪法是政治家追逐政治效应的工具。从而忽视其存在,进而人们不再尊重宪法,影响宪法树立其威信。毕竟“宪法到底有多大的权威,并不靠它的自称,习惯势力也靠不住,最终取决于民意。”
  尽管我国政府正在向社会的“守夜人”这一角色转变,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阶段的公权力依然很强大。如上文所述宪法修改后,一些法律面临合宪性问题而需要被修改或者废止,这样就有大量的法律处于调整的状态中,使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运作失去原有的平衡,而国家权力由于远强过公民权利因而得以侵占公民的利益,而公民在此时则往往找不出充足的理据来寻求法律的援助。再者宪法对公民权益的规定是一些基本的权利,且宪法作为根本法规定远不及普通法律规定的详细具体,这样当宪法被频繁地修改时,就可能出现新修正的条款指引的秩序与人们习惯的行为模式向冲突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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