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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网络群体性反腐事件及其刑事法律效果

发布时间:2015-08-07 09:13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互联网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娱乐休闲与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在这一时代背景之下,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也拓展到了网络领域,网络反腐也开展得很顺利,并且在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正视的是我国当前的网络反腐仍然存在很多不足,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本文将以实践工作经验为基础,综合分析当前我国网络反腐的现状及其刑事法律效果,推进我国的网络反腐工作的开展,具有现实与理论的双重意义。

  论文关键词 网络 群体性 反腐事件 刑事法律效果

  随着互联网使用人数的增加,互联网的作用也渗透了公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反腐倡廉便是其中之一。随着一系列网络群体性反腐事件的揭发,一大批贪污腐败分子暴露在阳光下,在这个过程中,广大网民功不可没。网络不仅成为反腐倡廉的途径,更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场所。但是,作为新兴的反腐渠道,网络具有其独一无二的优势,但是在群体性反腐事件中也显露出了它的弊端。为了更好地利用网络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也保障广大公民的正当民主权利,必须在法律基础上加强科学引导。

  一、关于网络群体性反腐概况的综述

  (一)网络群体性反腐是公民的正当权利
  首先,从民主法治的角度来看,参与网络群体性反腐是公民行使正当权利的体现。在参与的过程中,公民主要行使了言论自由权、监督权以及知情权。我国的基本大法——《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受媒介形式的制约,互联网的发展也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提供了更加丰富的内涵,更加有利于这项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行使。在网络反腐的具体过程中,公民在论坛中发表自己的看法与意见都是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其次是监督权与知情权的形式,具体内涵是指公民享有获悉国家、政府以及公职人员政治活动的权利,并对此实施监督。在网络反腐中,公民通过行使监督权对官员的私生活以及财产问题进行了强有力的监督,起到了震慑作用。
  (二)网络群体性反腐是一把双刃剑
  首先,网络群体性反腐作为新兴的反腐渠道,为我国反腐倡廉事业的推进做出了重要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是网络反腐为公民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反腐空间,扩大了公民监督的范围。一个真正民主和谐的政府与社会的构建,必须拓宽公民的民主权利行使渠道,也只有将政府的工作与政府人员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中,才能保障政府的廉洁高效。其次,网络作为一种打破时空界限的公众参与反腐渠道,有利于群众反腐力量的发挥。从根本上来看,网络是一种新型媒介,媒体本来就应该代表公众的意见,为公众发声。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网络反腐的弊端,如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官员的隐私权,由于网民的信念不坚定、自身辨别能力较低也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一旦出现误传会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到政府的权威性与声誉。

  二、新时期背景下网络群体性反腐的特征分析

  (一)网络群体反腐具有时效性以及整体性
  网络群体性反腐的爆发通常是以某一具体事件为载体的,并不会一直处于高涨期,有明显的波动,体现了其时效性的基本特征,也正是由于这一特点,网络群体性反腐事件很容易得到更多人的关注,从而发挥其影响力。但是,这一特点也导致网民的关注度很容易被转移,没能继续跟进事件的进展。通常,网络群体性反腐事件的模式是先从某一线索作为切入点进行曝光,在众多网民的关注下成为一定时期内的热门事件,之后会受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网络群体性反腐事件的整体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上文中提及的共有规律,而是只有基于广大网民这个整体,事件才能产生集聚效应,引起更大的关注。
  (二)基于网络的群体性反腐传播迅速,成本低廉
  由于网络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网民只要能上网并有时间,都能够参与到其中来。与其他反腐渠道相比,网络反腐更加便捷。网络反腐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曝光腐败事件的公民的隐私权,公民通过网络账号来发布消息,能够更加直接、全面地进行曝光,没有其他顾忌。在这样的前提之下,群体性反腐事件能够得到更多的更快的传播,覆盖率也得到迅速的提高。其次,网络群体性反腐的成本低廉,因为在生活中的群众上访阻碍很多,给群众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和负担。而网络反腐的程序简单,能够掌握网络发帖以及论坛操作的网民都能够实现,基于这些,网络反腐更加便捷、高校、廉价。
  (三)网络群体性反腐的其他特征
  笔者在上文中提及的网络群体性反腐的特征是从优势角度出发的,不可避免地,网络反腐的某些特征也阻碍了它的发展与推进。首先是参与门槛低。由于网络反腐对于参与人员的要求较低,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很多存在是非观问题、没有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的网民参与其中,极大地破坏了网络反腐的科学性。其次,网络反腐本身是一种事前制约,事后惩处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法律程序,没有体现司法的独立性。其次是网络群体性反腐存在很多不稳定因素,难取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当前,网络上参与反腐的网民以“愤青”为主,这部分人对于贪污腐败官员与行为深恶痛绝,一旦掌握不好这个度,很容易造成偏激,产生恶劣的影响。综上,网络反腐若得不到进一步的科学规范,其副作用一定会进一步凸显,甚至对国家的反腐倡廉工作产生一定的阻碍作用。



  三、网络群体性反腐的刑事法律效果

  (一)网络群体性反腐与我国司法的公正、权威之间的矛盾
  我们处在一个法治社会之中,基本的法治精神是追求司法的公正性,法律是判定违法与否的唯一标准,是客观的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但是当前的网络群体性反腐事件中网民的判断标准以个人的感情与道德判断为基础,很容易陷入个人情绪的误区。也正是基于网络本身具有的不稳定性与突发性,才能够激起网民的情感共鸣,为网络反腐带来了更高的成效。但是从法律与客观角度来看,与我国现行法律相背离。从整体上而言,网络反腐与我国的司法制度评判标准不同,对于司法机关而言,要始终保持在反腐倡廉与司法评判中的主动性,不受网络主观大众情绪的影响。除此之外,网民难以掌握权利行使的度,过分攻击性语言、偏激言论本身就是一种违规行为。长此以往,会对司法的权威性与公正性产生极大的影响,而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这一最终目标的实现也布满荆棘。
  (二)网络群体性反腐与社会道德之间的矛盾
  程序的正当化、合法化是开展网络群体性反腐的底线,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之下,才能体现法律的绝对权威性。从某种程度上而言,严格遵守法律与司法途径才是反腐倡廉的根本性途径。在对相关事件进行审讯时,材料与证据也都必须基于法律途径。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网络群体性反腐事件中的证据以及信息多来源于爆料人,而其低门槛、多元化的特性在客观上增加了分辨信息真假的难度。网民所追求的只是道德的平衡,其言论可能出现偏激的情况,甚至会有一些诋毁、谣言,虽然是群众最基本的反腐倡廉的诉求,但是在法律层面却却不能得到完全的认同。因此,如何能够做到遵循法律程序,不被网络群体反腐中的群众意志所左右。
  (三)网络反腐的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虽然从整体上而言,我国的网络群体性反腐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网络群体性反腐也揭露了一些贪污腐败行为,如雷政富案件、南京“手表哥”案件等,但是仍然有很多不足之处,尚处于网络反腐的初级阶段,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由于网络反腐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群众难以很好地把握尺度,导致过激言行、侵犯他人隐私等行为的发生,但是当前我国法律在此方面属于空白。其次,由于网络反腐的主体性多元化趋势愈加明显,因此,做好网络反腐的准入门槛极为重要。而法律对网络反腐的主体定位尚未明确,导致了反腐信息存在一定的片面化和偏激化,一旦出现危害到国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在法律层面上无法可依。与此同时,有些官员不能正视网络反腐,利用职权打击网络披露人员,影响了网络反腐的常规发展。以上笔者所列出的两种极端都是法律体系不健全的后果,综上所述,要真正推进网络反腐的进程,必须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

  四、结语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笔者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网民参与到网络反腐的大军之中,网络在为大家提供自主平台的同时,一定要加强对违法的、不和谐的行为与言论的引导,掌握好网络反腐的尺度。政府官员作为被监督的主体,要正视这种新型的监督方式,尊重公民正当权利的行使。笔者相信,随着我国民主化进程的推进,网络反腐会更加规范、科学,也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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