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自然” “无为”思想 与我国当前行政管理
中国伦理学的主流,从孔孟到宋明理学,由于都是从“天道”中寻找人间伦理的根据,因而可以称为“自然性的伦理学”;而西方伦理学的主流,由于是从人的生物本能中寻找伦理思想的根据,因而可以称为“自然主义的伦理学”。老子的伦理学,既不同于西方“自然主义的伦理学”也不同于中国儒家学派“自然性的伦理学”而是属于“自然性伦理学”的另一种类型,可称之为“自然伦理学”。其特征是:它要从“天道自然”中寻找伦理道德何以然的根据;但对于它来说,天道自然不仅与人的自然生理欲望相反对,而且与种种人为的社会规范相反对。老子自然伦理学中所包含的“自然”、“无为”思想,对于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启迪,值得我们认真加以借鉴。
一、老子的“自然”、“无为”思想
在老子《道德经〉〉一书中,多处出现“自然”概念,并提出了“法自然”的思想。如老子说: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里的所谓“自然”,是指宇宙变化过程中没有人力介入状态下的自然事物的运行方式,它包含“自己如此”、“本来如此”和“势当如此”等含义。“自己如此”是针对事物的外力作用而言的,它强调事物生成原因和发展动力的内在性;“本来如此”是针对事物的发展变化而言的,它强调事物原本状态的稳定性;“势当如此”是针对事物发展的未来趋势而言的,它强调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及其趋向的可预见性。
这里的所谓“法自然,,’则是指效法自然,顺应自然,不违背自然。即如王弼所说“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域中之四大:道、天、地、人,所以都“法自然”,是因为“自然”不仅是“道”这一宇宙本原和最高实体的本质属性,同时也是天、地、人的终极价值和所应遵循的最高法则。正因为如此,所以老子说:“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
在老子哲学中,最能体现这种自然伦理学立场的一个说法,就是尚“无”。老子所说的“无”,并非一无所有的“无”它首先是一种否定意义的说法,是对现行的伦理道德规范即周礼的否定。如老子所说:“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除此之外,“无”还是对“天道”运行规律的一种最高抽象,它既是统辖宇宙万物的“自然法”同时也是人类伦理道德应当遵循的最高法则,其真实含义是“无为”而“无为”是与“有为”相对而言的,具体来说,就是反对人为、造作、刻意加工等等。如老子所说:“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不得已。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是以圣人去甚,去奢,去泰。”
所以老子提倡:“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为无为,则无不治。”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焉而弗始,生而弗有,为而弗恃,功成而弗居。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老子提倡自然伦理的真实意图,就是肯定“无为”是天道,同时也是人道的最高原理。这种作为天道和人道最高原理的“无为”既不是虚无,也不是无所作为,而是以无为为体以有为为用,它的真正目的是有为,也就是老子所说的“无为而无不为”。亦即在没有人为的条件下,完全凭籍天功的自然所为,而实现有为。
二、我国当前行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弊端
按照老子“自然”、“无为”的思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尽量减少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让市场主体根据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自主从事经济活动,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对经济社会生活实行宏观调控,同时提供各种公共产品和服务。这一思想是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与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关于经济活动由“看不见的手”(价格)调节,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只做社会的“守夜人”只承担保护社会(国际。保护个人立法)和提供公共设施三项职能的思想不谋而合。但由于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形成的,是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产物,因此必然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市场化进程不相适应。另外也难以应对信息化和全球化的挑战。
改革开放后,我国虽然分别于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先后进行了五次大的政府机构改革。并且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包括撤销了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调整了政府职能定位和机构设置,强化了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了编制的法制化;精简了机构和人员,提高了行政效率等。但一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其问题主要包括:政府职能没有根本转变,与“小政府,大服务”的新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政府介入经济生活过深,从事的经济活动过多,做了很多不该做的事情,如企业正常运营、盈利性房地产开发中的征地、拆迁等。干扰了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政府部门权力过大,集决策、执行和监督各种资源配置于一身,容易造成部门主导公共政策,使部门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从而导致公共政策的扭曲或变形,甚至导致权力的部门化、部门的利益化和利益的集团化,使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横向政府部门之间划分过细,职能交叉严重,致使政府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困难,决策周期长,成本高,影响了行政管理效率的进一步提高;纵向政府机构之间权力配置关系失衡。地方政府缺乏应有的自主权,不利于调动其实现国家共同利益和目标的积极性;等等。
三、我国当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针对上述弊端的存在,为了实现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我国当前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应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政府机构整合力度,实现大部门制
即在政府机构设置上,将横向职能和管辖范围相近、业务性质类似的政府部门加以整合、精简,统一行使其管辖权。使政府部门摆脱过去那种因过细的部门设置所造成的囿于单一行业甚至部门利益考虑问题的方式,转向对经济社会活动的宏观控制,突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同时克服政府部门过去因权力过于集中所造成的种种弊端,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根据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机构的设置模式,可在国务院现有27个组成部门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其控制在20个以内。
(二)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
使大部门制有效运转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使政府从直接管理者的角色转变为规制者、监管者和服务者的角色。为此,就要改变政府与行业之间的隶属关系,取消或削减原来属于主管部门的权力,如财政划拨权等。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政府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
(三)实行决策与执行、监管的适度分离,扩大地方政府的自主权
为此,应建立专门的执行机构,负责政策的执行和服务的提供,使其与决策部门之间形成清晰的责任关系,并通过绩效考核等措施保证政策的执行。此外,还应把目前内设于政府某一部门的监管职能,如反垄断监督、价格监督、邮政管制等,从政府部门中分离出来,建立类似质量监督和商品检验检疫、食品与药品监督、证券业监管、保险业监管等的独立的政府管制机构,使它们成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实现决策与管制的分离。同时要注意扩大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充分调动其为实现国家共同利益和目标而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
(四)加强政府机构设置的法制化建设,保证政府机构的相对稳定
为此,应尽快完善政府组织法,对国务院机构数量、领导职数、机构变更程序、各机构权限及经费预算以及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权限和纪律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总之,老子的“自然”、“无为”思想是丰富而深刻的,对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启迪,值得我们认真加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