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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打印毕业论文危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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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打印毕业论文危险吗

没什么影响的,一般你去打印他都是打开你发的文档直接打印,并没有保存本地,而且毕业季打印的人很多,没有人会想去盗用这个的。

1. 重复率17%是存在一定危险的。2. 原因是重复率越高,说明论文中的内容可能存在抄袭、复制等问题,会导致论文质量不高,影响学业成绩,严重时可能会被学校开除,同样会对未来的就业产生不良影响。3. 延伸内容是要避免论文重复率过高,需要在写作过程中仔细核对引用的参考文献,不要直接进行复制粘贴,还可以运用一些检测工具来检查论文的抄袭率,以确保论文的原创性。同时,在写作前也要充分了解学术规范和道德准则,避免触犯学术规范并保证论文的质量。

有可能,有很多案例的,保险起见建议去中小学附近打印店

这个是不会的

本科毕业论文二辩危险吗

论文进行二辩有没有什么影响,只要好好准备一般不会被卡毕业。

二次答辩如果顺利通过了,对毕业证和学位证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学生能顺利拿到学位证和毕业证。二次答辩人数会依据一辩人数通过进行,一辩通过率高的二辩人数会减少,而通过率低则二辩人数增加。

二辩还是没顺利通过的话,则会延迟毕业或者推迟半年毕业,意味着不能按时拿到学位证和毕业证。

一辩和二辩的区别

1、答辩的原因不同。

第一次答辩主要是校方组织论文答辩的目的简单说是为了进一步审查论文,即进一步考查和验证论文作者对所著论文论述到的论题的认识程度和当场论证论题的能力;考察论文作者对专业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审查论文是否由学员自己独立完成等情况。而二次答辩没有通过毕业论文再答辩。

2、两者答辩的时间不同。

第一次答辩主要是学校组织在同一个时间段学生统一答辩。而二次答辩主要是由于第一次答辩没有通过,而学校会重新安排时间进行答辩。

3、两者结果不同。

答辩的目的是通过,按时毕业,取得毕业证书,所以第一次答辩通过的同学就可以按时毕业,取得毕业证书。而二次答辩是为了不影响毕业,经过答辩委员会(或学位授予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未通过答辩的学生再一次答辩的机会,能够顺利毕业。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毕业论文答辩

本科论文二辩的影响有:1、延迟毕业时间:学生在第一次论文答辩不合格,需要进行二辩,会导致毕业时间的延迟。2、学习压力增加:论文二辩需要学生重新准备答辩材料,增加了学习和备考的压力。3、影响就业和升学:论文二辩不合格,会对学生的就业和升学造成一定影响。

需要。优秀毕业论文需要二辩的原因是为了学校论文质量更高,论文答辩审核更加严格,二辩后的优秀毕业论文,也会更有公正性、严谨性。首先,能被评为优秀论文,是对论文本身和作者的一种肯定。优秀毕业论文,对毕业生来说是一种荣誉,对于学校来说,也是一种骄傲。所以,被评为优秀毕业论文需要重视,对我们是有益的。优秀毕业论文需要二辩,是因为学校需要对论文二次评选,对毕业论文更加了解,再进行打分。这既是为了学校论文质量,也为了在原有的一辩的基础上,论文答辩审核更加严格。二辩后的优秀毕业论文,会更有公正性、严谨性。如果被通知优秀毕业论文了,只要在一辩的基础上改正一些论文的错误或补充导师误解疑惑的地方。答辩准备期间,多与指导导师沟通,询问自己论文还需更改的问题,相信二辩是不会出什么大问题的。在二辩时,陈述论文内容时要有逻辑,在提问环节也要巧妙应对,要虚心听取导师的建议。对待论文有自己的态度,同时也要注意不与导师相争辩。

本科毕业论文打印彩印吗

毕业论文不需要彩印。

论文种类:

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的一种形式,为了进一步探讨和掌握毕业论文的写作规律和特点,需要对毕业论文进行分类。由于毕业论文本身的内容和性质不同,研究领域、对象、方法、表现方式不同,因此,毕业论文就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按内容性质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理论性论文、实验性论文、描述性论文和设计性论文。后三种论文主要是理工科大学生可以选择的论文形式,这里不作介绍。

文科大学生一般写的是理论性论文。理论性论文具体又可分成两种:一种是以纯粹的抽象理论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是严密的理论推导和数学运算,有的也涉及实验与观测,用以验证论点的正确性。

另一种是以对客观事物和现象的调查、考察所得观测资料以及有关文献资料数据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是对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概括、抽象,通过归纳、演绎、类比。

毕业论文结构体系一般应包括:

1、标题

标题应当简短、明确、有概括性。读者通过标题,能大致了解论文内容、专业特点和学科范畴。论文标题不得超过25个汉字,一般不得使用标点符号,可分二行书写(一般不设副标题)。标题中尽量不用英文缩写词,必须采用时,应使用本行业通用缩写词。

2、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应扼要叙述论文的主要内容、特点,文字要精练,是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应包括本论文的.主要成果和结论性意见。摘要中不宜使用公式、图表,不标注引用文献编号,避免将摘要写成目录式的内容介绍。字数要求在200-300之间。

3、关键词

关键词是供检索用的主题词条,应采用覆盖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技术词条,一般列3-5个词,按词条的外延层次从大到小排列,应在摘要中出现

4、正文

论文正文包括开头、主体与结论等部分。

(1)开头论文的开头一般用来说明论文选题的目的、背景、意义,以及论文对所要研究问题的认识,问题的提出等。

(2)主体论文主体是论文的主要部分,应结构合理,层次清晰,重点突出,论点、论据、论证过程正确,文字简练、通顺。

(3)结论结论是对整个论文主要成果的归纳,着重要突出论文的创新点。

5、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论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反映论文的取材来源、材料的文博程度。论文中引用的文献应是近期发表的与论文工作直接有关的学术期刊文献为主。参考文献数量应不少于5篇。

要看学校要求。我们学校是没有的,不知道你们学校有没有要求。建议你去问你的指导老师。

如果毕业设计对图片的质量要求很高,比如是设计专业,图片很多,毕业设计需要看图片,这时候就会让打印彩印,效果会比较好看普通专业一般图片黑白和彩印区别不大,直接打印黑白即可。

本专业学科发展或实践中提出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通过这一环节,应使学生受到有关科学研究选题,查阅、评述文献。

制订研究方案,设计进行科学实验或社会调查,处理数据或整理调查结果,对结果进行分析、论证并得出结论,撰写论文等项初步训练。

论文种类

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的一种形式,为了进一步探讨和掌握毕业论文的写作规律和特点,需要对毕业论文进行分类。由于毕业论文本身的内容和性质不同,研究领域、对象、方法、表现方式不同,因此,毕业论文就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按内容性质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理论性论文、实验性论文、描述性论文和设计性论文。后三种论文主要是理工科大学生可以选择的论文形式,这里不作介绍。

文科大学生一般写的是理论性论文。理论性论文具体又可分成两种:一种是以纯粹的抽象理论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是严密的理论推导和数学运算,有的也涉及实验与观测,用以验证论点的正确性。

另一种是以对客观事物和现象的调查、考察所得观测资料以及有关文献资料数据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是对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概括、抽象,通过归纳、演绎、类比。

图片是彩色的就用彩色打,只是图片而已。

本科毕业论文共同危险行为

一、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是怎样的1、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行为人中的哪一个造成的一种侵权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就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点与共同加害行为没有区别。而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学界存在比较大的争论,焦点就是共同危险行为人是否能够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根本就不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而免除责任。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有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只要数人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加害他人的可能的,也就证明了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此时即便其他人中仍然不能确知谁为加害人,也应当将该人排除在共同危险人之外,使其免除责任。否定说认为,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应当采取否定说,因为即便数人中的某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也不能当然地令其他人负赔偿责任,倘若其他人也如法炮制地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则势必会发生全体危险行为人逃脱责任的现象,受害人所受损害根本无法获得补救。因此,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并非加害人并不能免责。3、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危险行为人应平均责任数额。因为这种行为本身无法确定为加害人,更无法判明过错轻重,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推定全体被告都是直接加害人,而且共同危险行为人在实际共同危险行为中,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由于其责任的不可分割性,所以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一般是平分担的,各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实行连带责任。其中一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以外的责任后,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其他义务人追偿。二、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连带责任关系1、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不因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的约定而改变。须注意的是,在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有无权利免除部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否就损害的某一部分向全体或部分共同危险行为人提出请求?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基本特性。2、共同危险行为责任与其他共同侵权行为责任一样,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但它的表现形式更为紧密,具有不可分割性:(1)对于损害结果来说,这个责任只有一个;(2)责任的主体是一个,即对于共同危险行为人来说,他们是一个整体,分开这个整体,这个责任就不复存在;(3)是这个责任的内容不能分离。三、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关系在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承担责任的比例如何确定,通说认为以“平均分担说”为妥。即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契约另有约定外,在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划分上,一般是平均分担的,各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实行连带责任。因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不知谁是实际致害人,各行为人致受害人损害的概率相等,过失相当,且由于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责任的承担上,各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当然,这种平均分担是以他们应首先承担连带责任为前提的。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共同危险行为如何处理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共同危险行为责任与其他共同侵权行为责任一样,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但它的表现形式更为紧密,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民商法的研究与实践,在于掌握民商法学的基本原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民商法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 浅谈民商法与海商法的融合 》

【摘 要】我国民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海商法往往被看做是民法领域的一个分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海商法同样适用。但是,由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海商法对一些问题作出了不同于广义民法的特殊规定,使之颇具海商法特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中明文指出,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同时它又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因而被视为特别民事法律。

【关键词】民商法;海商法;迟延交付;留置权;货运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是《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便遵照民商法理论来审理海事争议案件。本文从海商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作为切入点,依次从海商法迟延交付、承运人留置权等多个货运法角度探讨民法和海商法之间的融合。

一、概述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每种法律制度都调整特定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本依据。民法是私法,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1],而对于海商法的定义,人们众说纷纭,可以说,《海商法》所调整的关系是纵横交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从这条规定来看,海商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其所调整的领域主要包括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主要为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海商法与民法相比,具有明显特点,海商法虽然以海上运输和以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但其内容却涉及民法当中的各项基本制度3。海商法中包括了与物权法相关的船舶自物权与他物权,与合同法相关的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 ,与侵权行为法相关的船舶碰撞,特殊的时效问题以及一些涉外法律适用规定。这种包容性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做到的,这体现了海商法与民法的亲密关系,体现了二者的融合。

二、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融合

(一)海商法与合同法承运人留置权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条规定有一点颇具争议,就是对“其”的解释,到底是指债务人所有还是与债务人有牵连关系即可,在学界争议极大。

为此,我们引入《合同法》第315条的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使用的是“相应的”一词,即该条款注重的是货物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的牵连关系,而不一定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我认为,对于海商法承运人留置权问题应该融合入合同法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了法律规定承运人,留置权的目的,也符合利益衡量所要求的法律原则.更能满足实践的要求[2]。加之我国已经逐渐注意了善意留置权制度的合理性,《海商法》第25条所规定的船舶留置权也没有要求标的船舶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所以,在承运人留置权问题上,应当融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海商法中对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民法中相关规定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对于货物迟延交付的规定有着明显的漏洞,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何为“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承托双方迟迟不能达成共识,并且承运人违反直航适航义务,进而迟延交付给货方造成损害,货方如何以法律为依据向船方索赔,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合同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可见.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问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但对于《合同法》第290条和《海商法》第50条的关系,学者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海商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是普通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海商法》对于迟延交付已有明确的规定,故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理应不予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迟延交付的文字意义极其明确,不具有扩充解释的空间,对其进行司法解释无异于二次立法,不符合立法原则和程序”。[6] 也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90条应该适用,因为《海商法》第50条并没有对迟延交付进行确切定义,所以,《合同法》的规定仍然可以补充适用[7]。

此外,从举证责任上来看,在货物迟延交付上,海商法的规定也不尽完善。

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则货方在此情况下,只需证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自身遭受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

我国海商法未对货物迟延交付举证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海商法迟延交付的规则基础是过错责任制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迟延交付损害赔偿的货方,应该在以下范围内举证: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自身有损失、前述二者的因果关系、承运人具有不可免责的过错。我们知道,对于免责条款的举证,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5]。”但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适用于迟延交付,在迟延交付的举证问题上只能参照民法的规定,所以,在实务中,由于在运输途中,货物在承运人的掌控之下,让货方寻找证据,证明承运人的过错是非常困难或者成本极高的,这对于货方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这明显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4]。

笔者认为,对于迟延交付问题,下个明确的定义是必要的,我国立法机关应当着力完善迟延交付制度的立法。如果基于目前的状况,我认为应当采取海商法合同法相融合的 方法 应对。

三、结语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即《民法通则》。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各特别法的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民法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合同法、担保法等。而海商法的以问题为中心的、非逻辑化的、灵活的、唯用性的法律思维不同于民法思维具有特殊性;海商法以效率优先、航运秩序的倾向性保护、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为其独特价值取向:海商法有其所独有的各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既要看到海商法与民法原理的冲突,又要看到海商法的特殊性;既不能盲目地排斥其他法律的适用,也不能用其他法律代替海商法的适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等.民法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8.

[2]傅廷中.海商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

[3]司玉琢.海商法(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12.

[4]司玉琢,__文.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John F of Goods by Sea(Seventh Edition)

[6]周琦,林源民.从承运人迟延交付的几种常见情况看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缺陷[A].海商法研究(总第3辑)[C].法律出版社,2000.

[7]张文广.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迟延交付确定标准之不足[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00).

《 探析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

摘 要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涉及范围很广,不仅有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包括了合伙组织以及个人,民商法对于这些主体的连带责任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了共同侵权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责任三种情况下出现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法律的运行,该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侵犯其他人权利的弊端,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合法权利

作者简介:张笑荷,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6)02-281-02

我国民法和商法都有涉及连带责任的规定,但是对于该规定的细致化划分和适用并没有完善的法条。民商法之所以提出连带责任也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在现实中,该规定的适用率也比较高,足可见连带责任设立的重要意义。

一、连带责任的内涵

至今为止,我国民商法中并未从法理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过全方位的定义和解释。然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和解释,比如 “连带责任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也不分先后顺序,都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承担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等。这些概念指出了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办法,但是在推广中并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就目前来说,人们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认可性观点:连带责任是一种涉及责任主体比较多,但是任何一个主体都必须对全部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规定。

二、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商法规定了普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连带责任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当然满足以上基本条件是必须的,除此之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才可:其一,债务人至少是两人以上。其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一种债的关系,而且密不可分。其三,连带责任涉及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这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一旦客体为特定的物,那么债务由其他债务人进行清偿也就难以实现。其四,连带责任的履行,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前约定。

三、连带责任的类型化分析

民商法中涉及的连带责任种类繁多,且法律均对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就几种常见的进行分析研讨:

(一)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

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可具体分为以下两种:其一,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所谓的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人)由于有着共同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而且由于这种原因造成了对他人利益的一定损害,从而一起承担债务责任的一种连带责任。据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连带责任是需要所有责任主体共同承担的,但是实际执行却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说,如果造成他人利益损害不是由于责任人主观故意或过失,那么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对此基本有两种观点:有的人认为由于不是行为人主观意识造成的,就不应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反对者则以造成的结果为依据,认为既然实际当中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他人利益的损害,那么不管主观意识如何,都应该为其承担后果。由于没有确切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视情况而定。其二,在共同危险行为下产生的连带责任。具体上来说,在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之下,一旦出现无法明确具体责任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即要对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定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共同情况下造成的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不明确情况,这种连带责任在相关的法律条例中获得了认可。这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实施也有现实的意义,能够弥补长期以来对于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的判决的一大空白,可以说这是法律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果,有利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构和法治文明建设。

(二)委托代理行为中产生的连带责任

代理行为和承担连带责任是不等同的,只有代理行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代理人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代理人明知道自己代理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不能够履行的还故意为之,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委托代理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就是为了制止这种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的代理行为。这种连带责任是一种事先的规定,能够更为有利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平。

(三)由承担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

由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往往是由于在前期保证阶段对保证方式和具体办法要求不明导致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就会出现责任承担的问题,因而保证人的责任是无法逃脱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如果提供保证的人是两个以上就必须事前说明担保人之间的具体责任,如果前提忽视了这一点,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就会转化成共同承担。一旦债权人无过错,承担者之间就共同负责赔偿,这种情况时常发生在公司的侵权纠纷案件之中,民商法将这种连带责任种类融入其中也是为了有效的阻止或者减免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设立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意义

综上可以得之,连带责任的每一个主体都有承担全部债务以实现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当然同样的,债权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前约定对任何一个连带责任债务人进行债务的追偿。其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有两种:第一,这些债务人本身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这些连带责任主体对于内部责任并不应该承担。这里就存在一个点,为什么法律要规定一些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人来承担一份债务的全部责任呢?因为这种规定无疑就会加重本身不应承担责任的人或者是本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人的责任,这就引出了设立连带责任的意义:即使某些债务人本不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或者不需要承担全部债务,但是由于其与真正债务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的关系,通过连带责任的绑定,让他们去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真正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从而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现,是一种共同作用实现或者制止违法行为的制度和规定。

五、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随着民商法规则的变化,司法中有关损害人利益的赔偿发生了本末倒置的现象

实体法与民商法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因此民商法的制定、修订以及适用都不能忽视实体法,且需认可实体法所要保护的一切利益,否则民商法的存在就等同于形式,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理权益。此外,一旦现实中程序法和实体法发生了一定的冲突,首先要以实体法为主,这是考虑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一种本末倒置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为了配合程序法中的共同诉讼,把实体法中发生的共同侵权现象进行重新定义和认识。

(二)法院没有正式受理侵权行为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的侵权者和被起诉的侵权者之间分担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案件受理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侵权者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对责任人和赔偿范围进行圈定还是十分必要的。实践中,一旦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法律则忽视对其他侵权人责任的追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显失公平。法律的本质是公平的,因此法院受理原告对侵权人进行的诉讼,理应当进一步确定责任的承担。但是对于那些未被起诉的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而置之不理是有悖法律对人们的保护意义的。

(三)把原告拥有的选择权调到执行阶段之后存在不合理之处

司法实践中,倡导能够合并的诉讼不要分开行使,鼓励人们减少诉讼,尤其是在共同侵权的案件中,更要坚持减少诉讼的原则。但是权利的最终行使依然掌握在原告手里,法院只能规定,不能要求其如何行使。且实体法给予原告的实体权利和诉讼请求权往往会发生冲突,比如原告只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这种权利的行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目前法律将原告的选择权行使放在了执行阶段之后,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试想一下,在执行之后再让原告进行诉讼对象的选择,那么有很多在前期应该得到解决的问题就难以执行,这种做法显失严谨,且对侵权人以及原告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

六、完善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建议

(一)在《侵权法》中填入必要的公共诉讼

必要的公共诉讼主要分为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以及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当诉讼标的一样时, 要让几名当事人共同进行诉讼。并且,法院应对该种诉讼一并审理。简言之,在几个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中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时, 若当事人想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及义务的时候,法院应要求几人一起提起起诉。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把诉讼标的客观上的牵连性质也纳入到考虑的范围内,法院对几人一起起诉或者是将相同的情况合并审理,而与此同时,几人也能够一起或者单独被起诉。

(二)把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

我国程序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因此想要更好的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告的权利以及连带责任人应该具备的权利,就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要将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而不能一味的将其认定为共同诉讼,其目的亦是为了更有效的保障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有法可依,向任何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据此,原告也就可以任意的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中选择一人或者多人来要求赔偿。

(三)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之后的追偿

债务人承受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要加强债务人相应责任,让他担负那份本不应是自己承担的局部责任。并且,为了让债务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批准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再追加其他的债务人并让其偿还。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仍然没有法律方面的制度来规制具体的相关程序以及赔偿的数额,若跟实际情况相结合,一般来讲可以通过如下方法予以解决:其一,根据多个债务人自己约定的比例来偿还。这个方法适用的前提就是连带责任债务人之间通过约定确定每个人应该赔偿的数额,一旦有人向债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在向其他人索要赔偿的时候,也要按照事前的约定分别索要,每个债务人对约定债务额之外并不承担责任。其二,按照债务人中每个人的过错大小进行相应的偿还。这种方法运用的前提是,能够确定每个责任人对造成损害的结果承担了相应责任,一个或者多个责任人对债权人进行了清偿。之后可以按照每个人过错大小确定责任比例,从而再按照相应的比例来对其余债务人进行追偿。这种办法从实质上来说是较为公平的。其三,连带责任人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此办法运用的基础条件即连带责任人本身是没有过错的,也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连带责任,只是由于事前有约定必须按照约定先对债权人进行赔偿,事后再按照约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办法,此类型的救济途径是严格受法律保护的。

参考文献:

[1]赵志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4).

[2]范滨.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法制与社会.2013(23).

[3]刘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现代经济信息.2013(14).

[4]王晓凤.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中国市场.20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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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实现机制

论文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实现机制

论文摘要: 本文以一般民事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为基础,结合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论述了环境应对传统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几个突破点,并根据新构建的理论模式,阐述了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应然的实现机制.

一、民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

传统民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和过失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学界通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具有以下特征:(1)侵权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2)数个行为人之间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即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3)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为一个统一的致人损害的原因。(4)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普通侵权行为的关键就在于对“共同”的理解上。此间“共同”二字,原出于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数人因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者,各人对被害人因此所受的损害负其责任。”我者对“共同”的含义历来有两种不同的学说:(1)主观说。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间在主观上的共同过错,这是各个行为人的致害行为连成整体,并由他们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石,所以,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只能认定为各人的普通侵权行为。(2)客观说。这种观点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或意思联络为要件。如果复数加害人的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各行为之间虽无共同通谋和共同认识,仍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这一学说,注重考察民事责任对受害人的损害填补功能。我国学者大多认同“共同”的含义,是指主观上的共同,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人致人损害。

与民法的共同侵权行为经常一并研究的有另两种构成要件相似、极易棍淆的侵权行为类型,即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可能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但受害人的实际损害具体是何人所致无法查证,推定数人均从事I损害的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均表明加占人有共同过错.从结果上看,侵权行为人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传统民法上,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危险行为。但是,严格地说,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是有区别的。主要区别在于:

1.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尽管并不要求都具备意思联络,但是大多数情况下,都需要意思联络。然而,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必须是不具有意思联络。一旦各个行为人之间有意思联络,就构成了共同侵权。

2.在具体致害人确定方面不同。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各个侵权行为人是具体、明确的,而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确定的只是加害人的范围,具体侵权行为人必然是其中的一人或数人,但真正的致害人在日前的条件下是不可能证明的.

3.从因果关系的认定来看。共同侵权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确定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个危险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是一种“替代因果关系”,因此,单从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来考察,共同危险行为采纳了较共同侵权行为更宽松的标准。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人行为事先并无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同一损害结果发生。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的多个侵权人不仅没有共同故意,而且也没有共同过失。在通常情况下,数个行为人之间甚至没有任何的身份关系和其他联系,彼此间甚至互不相识,因而不可能认识到他人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只是因为外来的、客观的、偶然的因素使无意识联络人的各行为结合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

二、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传统民法的突破

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人通过环境这一特殊的介质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具有异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显著特征:

(1)复杂性。在传统分割行为中,加害行为与损害的事实、程度及经过均比较明确,因而证明过失一般也比较容易;而在环境侵害行为中,由于行为常常涉及深奥的科技知讥其原因事实与损害发生的程度、内容和经过之间的关系往往不甚明了,以致证明过失事实极为困难。

(2)潜伏性。在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中,侵害停止了,损害结果能立刻或不久就呈现;但环境侵权行为由于是间接作用于受害人,环境的自净能力能消化部分污染物,只有当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才会慢慢积累下来,于其达到一定量后损害才会出现。

(3)多元参与性。公害当中,虽然有富山的骨痛病、熊本的水仅病、新泻阿贺野川的水误病等那种由单一企业的事业活动引起的,但现代公害通常是以多个企业的事业活动为原因而发生的所谓复合公害。

对照上述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我了门不难发现,上传统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己难以对付日益严重的环境共同侵害,环境迫切需要在已有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基础上进行调整,以应对规制共同侵权行为的需要。笔者认为,可大致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在对“共同”含义的理解上,改采“客观说”的观点,即以客观结果为要件,而不问各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共同的意思联络。环境共同侵权行为虽在客观上造成了共同侵害结果,但不同的侵害者在造成环境污染时主观上是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各侵害者之间对第三者从上来讲并无共同的故意,如果按传统共同侵权理论来理解环境受到多方侵害其责任归属问题,受害者只能分别对侵害者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所以,不管共同加害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故意,只要其行为具有客观的共同性,就应使其负连带责任,以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2.不以具有违法性作为认定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传统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以行为具有违法性并造成损害结果作为认定侵权性质的标准。但环境共同侵权行为因行为本身所具有的有用性,国家一般规定社会所应对污染行为容忍的最低限度,在限度下的环境侵权行为是不被禁止的。而共同侵权行为却是因众多的“合法’行为掺合在一起引致损害发生。

3.改变因果关系认定标准。我国司法实践在民事侵害赔偿诉讼中,一直是以严格的因果关系的客观必然性作为标准的,在举证问题上是由当事人双方对各处的主张负同等的举证责任,由法院负全面搜集和证据的责任。但由于环境侵权具有间接性、复杂性、潜伏性和不确定性的特征,其因果关系的认定相对一般侵权行为而言不仅更多地受到科技水平的限制,而且证明的难度也大大提高。因此,环境共同侵权中因果关系理论必须结合侵权行为的具体特点予以改进,以更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目前,这种理论的创新主要包括盖然性理论、疫学因果关系理念和间接反证说的因果关系理论这三种因果判断标准。这三种因果关系理论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配合的。在一个案件中,往往会结合运用两种甚至三种因果关系理论,其目的就是减轻作为原告的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扩大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在上联系的可能性,在侵权法内部实现损害分担的社会化。

综上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己大大突破了传统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的囿限,发展出了符合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特殊性的、新的认定标准。“为使对复合公害的受害者的救济容易进行,要求较宽泛地适用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可考虑将文章开头所列举的三种侵权行为类型,即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都纳入环境共同侵权行为中予以规定,这实际上也是采“客观说”的必然结果。综合考察后,可将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列为以下几项:1.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害人。这是“共同”的应有之意。2.两个以上行为人已实施了具有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行为人间不要求有共同的过错和意识联络,并且行为不以具违法性为要件。3.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种因果关系不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严格的、直接的一一对应,按因果关系推定方法能认定即可。

三、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实现机制

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实际上涉及两重责任关系,即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外部责任关系和各加害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问题。

在外部责任承担的问题上,按照传统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显然,连带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不因共同侵害人内部的约定而改变,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十分有利的。它不仅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简便易行,举证负担减轻许多,而且也使赔偿请求权的实现具有充分的保障。受害人不必因为共同侵权行为人的参与程度,以及其行为对损害所起的作用难以肯定,或因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一个或数个行为人没有足够的财力赔偿而妨碍其应获得的全部赔偿数额。因此,从环境法的规制重点出发,为加强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应坚持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赔偿责任原则。

在连带赔偿责任适用的条件下,受害者可不必考虑各个加害人对损害发生的作用比例。但是,这样就产生出全体共同侵权行为者的责任一下子由一家企业承担的危险,因此,伴随着这种危险的制度,对于企业来说决不是一个理想的制度。特别是对于那些对损害的发生作用度很低的弱小企业课以共同侵权行为责任,确实也是施之过苛。从责任的公平分担考虑,应确定统一的标准来解决各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问题,即各加害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问题。各国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解决这一问题:

(1)根据侵害程度确定责任范围。即对行为人的行为分别加以考查,各行为人对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行为有强弱之分;各行为人参与侵害的程度有大小之分,强者、大者多分担一些责任,反之少承担;

(2)根据因果关系确定各行为人应分担的赔偿责任。这是以共同侵权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害的各个部分可分的前提,损害可分,则各行为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根据共同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平均分摊责任。即不考虑共同侵权行为人的侵害程度大小,以及其行为在损害结果中所起的作用强弱等因素,一律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一般都认为,上述第一种方法较为可取,并在司法实践中也较为常用,在如何将各行为人参与侵害的程度具体化,进而计算各加害者应承担的可物化的侵权责任,现有学者提出了“比例分割赔偿制”,主张应当根据各行为人参与致害程度的大小而按比例地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考察排放量是衡量致害程度大小的较好的标准。因为该承担方式有助于克服平均分担赔偿责任之弊端,弥补环境共同侵权不可分性之不足。

鉴于我国有关环境法规对环境共同侵权责任问题的立法空白,建议在修改有关环境法规时,应对环境共同侵权的责任如何承担,行为人如何负责等问题给予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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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一、前言保险投资在保险公司的经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现状并不尽如人意,保险公司作为一个商业企业,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利润已不能单纯依靠收取的保险费与一定概率下的保险赔付差额,而是越来越倚重于保险投资的有效运营。因为保险与给付之差,其利润率是一定的,而且还有减少的趋势,而保险投资的运营,其预期的利润率却是无限大的,所以只有安全有效地进行各种投资运营才能使保险资金获得长期稳定的增长,使保险公司获得较高的利润。可见有效的资本运营是现代保险业的支柱,是保险经营发展的生命线。二、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和现状(一)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沿革建国初期,我国保险企业的资金按规定只能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缴国家财政,无任何保险投资可言。经过20年的停办以后,我国保险业随着改革开放而获得新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0年开始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并积极发展国外保险业务。1984年11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中指出:“总、分公司收入的保险费扣除赔款、赔偿准备金、费用开支和纳税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运用”。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又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这不仅是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强我国保险业活力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对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保险企业投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初步发展阶段:1984年至1988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取得投资权后,从1984年下半年开始,总公司在北京、江苏等地尝试性地开展投资(包括贷款)业务,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分公司也相继开展保险投资业务。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严格管理,一是对资金运用规模实行计划控制,例如1986年人行对人保下达2亿元投资额度。二是对资金运用的方式与方向作了严格规定。1986年人保的资金运用被限定为投资地方自筹的固定资产项目。1987年批准试办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和购买金融债券。这一阶段的经营效益不大理想,资产运用率和投资收益水平都比较低。以1986年为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汇总的资产运用率只有,投资收益率仅为。2、调整整顿阶段:1988年底至1990年底由于面临治理整顿的经济环境和紧缩信贷规模的局面,加之保险业本身经营效益不佳,我国保险投资业务于1988年底进入调整整顿阶段。其内容和措施有:总结前几年资金运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严格执行信贷计划,严肃利率政策,把资金转投到流动资金贷款方面,坚持“十不贷”和注意“重点倾斜”并采取了担保和银行承兑汇票抵押等手段,努力提高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工作除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外,大部分工作放在对原有投资贷款项目的清理的催收上。资金运用的范围被限定为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购买金融债券和银行同业拆借。3、进一步发展阶段:1991年至1995年经过两年多的调整整顿,加之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保险投资业务于1991年开始进行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保险投资在保险界得到了普遍认同和重视。两家新成立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后加入了保险资金运用的行列。保险投资规模不断扩大,1992年底。人保、平保、太保三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余额达亿元。保险投资的范围有所拓宽,证券投资得到较大发展,保险投资收益得到提高。4、规范发展阶段:1995年至今随着1995年《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各保险公司遵照《保险法》调整业务,以符合《保险法》的要求。《保险法》的实施,为我国保险投资业务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奠定的基础。(二)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现状1、决策机制薄弱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决策机制,人保财险公司直到2003年下半年才成立了专门的保险投资公司。决策的盲目性、被动性、随意性十分突出,在仅能投资债券的时期,这类决策机制不会体现任何危机,对于资产规模迅速壮大的保险公司来说,更是掩盖了其决策的弊端:决策机制落后,决策反馈机制尚未建立,在保险公司进入基金市场后会充分暴露出来。2、保险投资渠道狭窄1998年以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2000年3月1日起实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西方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则较广泛。如美国、日本就规定保险公司可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保单放贷等业务。3、保险资金利用率低保险资金的利用率,在国外基本上达到90%,而在我国还不到50%。有限的保险资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据统计,1998年人保、平保和太保三大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40%—60%局限于现金和银行存款,保险资金基本上无“运用”可言。截止到1999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率还不到20%。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保险公司将大量资金存于银行,由银行进行专业的资金运用,而保险公司只能获得固定的较低的存款利息,银行存款的利息已经远远不能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了,保险公司必须开拓出投资新领域来保证其资金的收益性、安全性。4、保险投资缺乏相应人才保险投资涉及到存款、国债、证券等多个领域,因此保险投资人才必须对国家经济发展有远见,对各行业发展有底数,才能有胆略,有灵活性,善于捕获商机,在资本市场上获得丰厚的回报。而我国保险公司由于历史原因,现有员工基本上由军转干部、金融机构及政府部门调入和正规大学毕业生三部分组成,且前两部分约占公司员工的70%,年龄大都在40周岁以上。这样的人力资源结构,呈现出明显的弊端,即知识结构老化,缺乏创造力。保险公司要想从保险投资中获益,就必须引进相应人才,同时注重公司内部年轻人才的培养。免费公文网版权所有5、保险公司管理水平落后,影响保险投资收益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管理体制落后,投资缺乏科学决策,许多公司在科学决策、内部约束机制方面比较薄弱。由此出现了许多领导项目贷款、人情贷款等。这些项目贷款很多无法收回投资本息,甚至成为呆账、坏账。管理水平的落后,影响了投资收益。中国的保险公司要生存,保险事业要发展,客观上要求保险资金实现有效运用,但是这并不是说中国马上就完全放开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还有一些地方需要去完善,还有一些制度需要制定,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三、建立我国保险投资体制的构想(一)保险投资客观上需要建立有效投资体制所谓保险投资体制是指保险投资活动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总称。保险投资机制建立的目的在于提高保险投资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是现代保险业的两个重要特征,其中保险投资业务已经成为现代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将扩大保险公司的盈利,增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经营和稳定性。同时,保险公司收入的增加,将使保险公司有能力降低保险费率,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我国保险业如果没有投资收益作为基础,加入WTO后,在承保业务上很难与国外保险公司进行价格(费率)竞争。另一方面,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和获利可以弥补业务上亏损,维持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如1987年英国两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亏损分别为亿英镑和亿英镑,而投资利润为亿英镑和英镑,盈亏相抵后,还有不小的综合盈利。从近期国际保险业的发展特点来看,保险公司的主要收益已经从传统的承保收益逐步转移为投资收益,如美国产险业务自1978年以来连续21年出现承保亏损,主要收益来自于投资收益。由于保险经营是一种负债经营,因而保险资金的运用除了考虑投资的收益外,还必须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因此,市场的开放,投资工具的增加和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客观上需要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投资机制的建设,提高化解风险的能力,保证保险资金实现安全性和投资收益的协调。(二)保险业应尽快建立、健全保险企业的制度和规范建立和完善中国保险投资体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保险公司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才可能为高水平、高效益的保险投资提供根本制度保证。如何加强经营管理,我个人认为可以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加大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运用法律武器,严惩那些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有效地维护股东的权益。第二、建立和完善对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彻底改变旧的用人机制,让市场和竞争来决定经理的选拔,使经理的报酬与公司的业绩直接挂钩。第三、加强管理创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摒弃旧的、传统的管理模式及其相应的管理方工和方法,创建新的管理模式及其相应的方式和方法。(三)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基础,是关系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因素。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加之其它种种原因,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是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太小;保险公司无法控制入市资金的风险;在目前封闭式基金占据主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被动的分红,其变现很难实现;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过窄;保险资金中短期性行为严重。针对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加快资金入市步伐,使我国保险业能够持续快速发展。1、保险资金入市(1)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运用得当,还可有效解决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利差损”问题。在《保险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投资,仅每年的利差损就有3至6个百分点,这为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埋下了巨大隐患。在银行存款的利率为,国债的买卖收益最多不过6%-7%,在同业拆借市场上,因资金量有限,所以收益率微乎其微。而在2000年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的平均收益达12%。因此,保险资金入市,从长远来看,对保险公司增加盈利能力、解决“利差损”具有重要的意义。(2)保险资金入市可以有效改善保险公司资产结构。如果允许保险资金按严格的比例进入证券市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闲置的压力。因为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是进行股权的交易,在证券市场机制作用下,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原则,保险公司必然将资金投入到效益好、有成长性的企业中去,这样客观上就使保险资产得到了相应的改善。(3)从长期来看,保险资金入市对于启动保险消费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保险资金入市无疑使国家找到一种对资金更有效的配置方法,从而使部分社会资金与证券市场之间形成纽带。在这个纽带的连接过程中,不但可以改变整个社资金的结构,还可以使经济发展得到更大的保障,以便使国家、企业、个人以及保险公司更好的发展。(4)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增强我国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业面临着更大的冲击,承受着更大的压力。保险公司除了用提高服务质量来争取保单,扩大客户群外,其所得到的保费收入如何获取最大的安全收益是关键问题。在发达国家,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较我国畅通的多,除了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外,还可涉足证券市场甚至房地产业。所以,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增强我国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更好地奠定加入WTO后的经济基础。(5)保险资金入市可有效缓解证券市场中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有助于稳定证券市场。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可入市的保险资金的规模将越来越大,必将会改善证券市场的资金结构,它对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所起的作用也会越来越明显。2、保险资金进入短期拆借市场。尽管保险公司都有较高的信誉,但上前还不能以信用方式进入短期拆借市场,而须有抵押。如果能直接以信用方式进入短期拆借市场,可以为保险公司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提供方便。3、扩大可投资的企业债券范围。目前保险资金只可购买铁路债券、电力债券和三峡债券,应扩大到其他的企业债券。尽管企业债券质地有好有坏,或者说存在风险,但应相信保险公司有一定的鉴别能力。4、进行资产委托管理。免费公文网版权所有资产委托就是保险公司以合同的形式把资金委托给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运作。它的最大好处是保险公司省心省力,不必事事躬亲,同时由专业公司进行操作,也可确保较高回报。(四)培育专门资金运用人才我国加入WTO将使保险业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保险公司如何作好准备,采取措施,搞好投资收益,上面已经从体制和机制创新、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等多方面进行了探讨,但要确保这些对策措施具有现实的针对性、决策的参考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关键在人,关键取决于目前保险公司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因此,首先要改变干部队伍年龄老化问题,采取买断工龄、提前内退等方式,分流一批年龄老化的人员,以保证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其次,要从管理入手,通过秘诀革,建设与国际接轨的一流现代化商业保险公司的高效精简的机关管理体制,尽快与国际经济接轨;再次,要注重人才的引进和使用,以及后备干部和后备人才的储备。目前,当务之急是要围绕加快效率的长远目标,建立结构合理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以及培养选拔一批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建立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后备干部队伍,构建既有长期培养对象,又有近期可以上岗的人才储备库《保险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论保险公司保险投资(1)》来源于免费范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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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保险业,财产保险,发展历史,现实意义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广西产险行业产生、发展、壮大的历史脉络的系统梳理,提出了对这一历史进程的基本认识,并以此为依据,对当前产险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分析,为正确认识产险行业发展形势提供了另一视角。

广西财产保险的经营起源于上世纪初,至今已走过近100年历史。回顾广西产险业产生、发展、壮大的历史,特别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产险业走过的历程,对于我们正确看待当前广西产险业发展形势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一、广西产险业发展历史回顾

随着经济社会的变迁,广西产险业发展历史按时间段落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上世纪民国初年至1949年。1914年,上海联保公司和美商北美保险公司在梧州设立通讯处,开办火险和水险业务,是广西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的开端。这一时期,尽管广西产险业发展方兴未艾,但由于国民经济基础较差,且时局动荡、军阀混战,经营险种较为单一,业务量也比较小。各机构主要是适应防范交通运输风险的需求,开了办水险、运输险、流动火险和兵险等相关业务,在一定程度促进了经济运行。

第二阶段:1950年至1958年。1950年4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成立,同时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标志着人民保险业务的开始。当时的财产保险业务以企业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为主。由于主要实行强制投保,保险覆盖面比较高。如到1952年底,广西全省应参加保险的单位共2471个,投保率达到85%。然而,在“左”的思潮影响下,1958年广西的国内保险业务陆续停办,保险机构相继撤销。总的来看,在这一阶段,面临着国民党政府留下来的“烂摊子”,保险公司作为当时重要的经济管理部门,在支持广西经济恢复、推进社会主义改造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三阶段:1980年至1989年。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国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决策,启动了农村改革的新进程,保险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1980—1989年,广西保险业在中断22年后迅速恢复。十年间,财产保险业务从无到有,保险险种进一步丰富。这十年问,广西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由1980年的317万元增加到1989年的亿元,年均增速达到57%。

第四阶段:1990年至2002年。1991年6月、1994年6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宁代理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南宁办事处(后均更名为南宁分公司)相继成立,广西保险业从此进入竞争阶段。1998年开始至2002年,根据《保险法》确立的产、寿险分业经营原则,广西三家保险公司相继完成产、寿险机构业务分离,广西产险业专业化经营正式形成。这一时期,财产保险产品不断丰富,产品分类更细化,适应了广西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的需要。2002年,广西产险业实现保费收入亿元,较1990年增长了5倍多。其中,1990—1999年累计实现保费收入亿元,是前十年总和的倍。广西产险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大提升了。

第五阶段:2003年至今。十六大以来,广西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人均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居民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广西产险业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网络更宽,覆盖面更广。2008年末,广西产险市场主体已达14家,分支机构1133家,一个广泛覆盖城乡,国有公司与股份制公司协调发展的产险市场体系正在形成。2008年全行业累计向社会提供财产风险保障万亿元,其中承保汽车万辆,保险覆盖面达到了。

二、对广西产险业发展历史的认识

广西产险业发展的历史既是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自身实力不断壮大的历史,也是自我不断调整、提升的历史。这近100年特别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说明:产险行业只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改革创新,才能实现自身的又好又快发展。这是我们通过广西产险业发展历史回顾可以得出基本结论。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

首先,广西产险业的产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商业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广西产险业的发源地梧州,1897年被辟为x~#t-通商口岸后,逐步扩展为广西最大内河港口和商埠,出口总值超过广西出口总值的一半,是上世纪解放前广西经济实力最强的城市。当时的梧州“大船尾接小船头,南腔北调语不休”,云贵川帮、广帮、湘帮等大商巨贾云集,商品的生产和交换日益繁荣,社会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各种风险特别是货运风险也越来越集中,自然在广西最早诞生了产险业。

其次,广西产险市场格局的变化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解放初期,保险公司作为当时的经济管理部门存在的。1951年中央政府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后,广西省政府发出通令,在全省要求按期实行强制保险。可见,在当时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履行着财政的“保障职能”。既然履行着国家机关的职能,独家垄断经营是理所当然的。80年代保险业恢复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人保公司逐步改制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同时,保险市场准入逐步放开,对外开放大跨步推进,一批股份制产险保险公司相继进入广西市场,保险业务经营也完成了产、寿险业务专业化经营的转变。财产保险经营这种由垄断到竞争、混业向专业的转变,正是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第三,广西产险业经营模式的转变适应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上世纪50年代,在计划经济背景下,作为财政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财产保险主要承保法人团体,因此,其一般通过行政命令以强制、直销方式推进。这既较好地保证了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推进,财产保险业务本身也实现了较快发展。1950年,广西财产保险业务开办第一年实现保费收入亿元,第二年即实现保费收入万元,1958年,广西国内财产保险业务规模超过了500万元。改革开放后,财产保险的国家保障属性逐步淡出,保险需求多样化、分散化、个性化的特点日益明显,产险业多年来单一的直销方式,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大部分业务的强制推进更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因此,产险业探索并实施多种营销方式势在必行。近年来,随着人世后经营管理理念的更新以及信息、 网络技术 的进步,个人营销、专业代理、兼业代理、网络营销、电话营销等新的业务发展模式不断涌现,促进了广西产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最后,广西产险业险种结构的调整适应了保险需求的变化。上世纪初,广西处于大西南与粤港澳百货出入的枢纽地位,运输业特别是航运业较为发达,同时,广西经济较为落后,也要靠运输保证物资供给,因此,运输业成为广西经济发展的命脉。此时,保险业即主要开办火车及公路运输险、水险、流动火险、兵险等业务,满足了当时经济发展的要求。解放初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施城镇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发展社会主义工业是当时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此时,保险公司作为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以经营企业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为主,为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做出了积极贡献。1950—1958年九年间,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万元和万元,占同期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和37%。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加,机动车辆保险便逐步成为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1986年,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达~万元,占1:,首次超过企业财产保险(万元)称为财产保险第一大险种。十六大以来,随着私人汽车拥有量大幅增加,机动车辆保险需求进一步增长。2008年,全区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达亿元,占比超过70%。可以说,从历史和经济学的观点看,广西产险业险种结构的变化,即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对保险需求变化的适应,是有其内在合理性的。

三、对当前广西产险业发展形势的认识

当前,广西产险业发展形势总体是好的,但行业自身运行当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四个突出问题”:一是发展速度偏慢的问题。与全国相比,广西产险业增速仍处于中等偏下水平。2004—2008年保费收入年均增速为,低于全国平均值个百分点;2006、2007和2008年增速全国排名分别为第32、2O和25位。二是险种结构单一的问题。近年来车险业务占比达到70%左右,且呈现逐步上升趋势,一些中小公司车险业务占比超过了90%,而企财险、货运险、工程险、责任险等当前市场需求日益增强的险种占比较低。三是经营效益不断下滑的问题。十六大以来,广西产险业保费收入规模逐年扩大,但并没有带来经营效益的同步提升,行业整体盈利水平不断下降,一些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四是市场秩序难以根本好转的问题。一些业务领域的违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部分地区和险种非理性竞争现象仍然较为普遍。

研究产险业发展历史,正是为冷静看待当前广西产险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而全面认识当前的发展形势提供了另一视角。前述提出,广西产险业通过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而不断改革创新,促进了自身的快速发展,这一条规律即是对历史的 总结 ,也适用于认识当前行业的发展问题。

(一)广西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调整和升级,而产险业市场定位较为模糊,经营覆盖面不广,抑制了增长后劲

十六大以来,广西产险市场主体迅速增加,逐步打破人保财险、太平洋产险和平安产险“三足鼎立”的市场局面。但新进入市场的中小公司普遍局限于与老公司在传统领域和地域开展竞争,自身经营特色不突出,没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制定实施有效的差异化竞争策略,业务发展难有突破和创新。

(二)保险消费者需求日益多样化,而产险业风险管理能力不强,专业化经营水平不高,导致业务经营较为单一

随着广西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居民消费的不断升级,保险消费者对产险业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求服务范围更广,更要求服务精细化程度更高。而产险业在理念、人才、管理等方面没有做出及时调整,致使业务发展越来越集中于单一险种。

(三)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为财产保险发展提供了广阔市场,而产险业竞争领域过窄,致使经营效益逐步下滑,同时市场秩序难以根本好转

产险公司业务经营趋同,必将导致各自盈利水平的不断下降,这是市场经济规律使然。同时,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使一些公司不得不采取非理性 措施 争抢市场,违法违规现象一时难以根治在所难免。

总之,当前广西产险业在发展中产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最终源于自身没有很好地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这种状况如果不能有效改观,将不利于广西产险业的科学发展。

近年来,广西提出了“加快建设成为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高地、中国沿海经济发展新一极”的宏伟目标,并在产业集群、交通设施和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方面不断出台重大举措,这就是广西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和大趋势。广西产险业必须牢牢把握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大方向,不断突破旧有观念的束缚,找准战略定位,开拓发展思路,提升管理水平,加强人才积累,才能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参考文献:

[1]张响贤,宣鸣,王勉. 论汽车保险搜索费率市场化的趋势——从日本汽车保险费率的变迁谈起[J]. 保险研究, 2002,(01) . [2]雷定安,刘学宁. 对人身保险不可抗辩条款的深层思考[J]. 东方论坛.青岛大学学报, 2002,(01) . [3]侯刚. 对中国人寿保险中“不可抗辩条款”的思考[J]. 经营管理者, 2008,(16) . [4]李莎,张建刚. 不可抗辩条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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