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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师生科院优秀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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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师生科院优秀毕业论文

只是一种荣誉,有可能有奖金这些。

评定优秀毕业论文通常会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1. 学术质量:论文的学术质量是评定优秀毕业论文的重要指标之一,包括研究方法是否科学、数据分析是否准确、结论是否可靠等。2. 创新性:优秀毕业论文应该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能够对研究领域提出新的见解或者新的问题,独立思考并得出新的结论。3. 实用价值:毕业论文应该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即在实际问题中具有应用前景,能够为相关领域的实践提供新的思路、方法或者结论。4. 文章质量:评定优秀毕业论文还需要考虑文章质量,包括逻辑清晰、表述精炼、格式规范等方面。5. 答辩表现:优秀毕业论文的答辩表现也是评定指标之一。研究者需要能够清晰地阐述自己的研究内容和结论,回答评审专家的问题,并与评审专家进行积极的交流和讨论。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学校和不同学院对于优秀毕业论文的评定标准和权重可能会有所不同。在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中,研究者应该结合具体要求和导师的指导,力求做到学术规范、思路清晰、内容丰富、表述精炼,并在答辩中展现出自己的研究成果和学术素养。

根据准北师范大学的相关政策,如果本科毕业论文评选为优秀论文,将在学校举行的毕业典礼上进行表彰,并有可能获得一定的奖金或者荣誉称号。具体的奖金大小及荣誉称号种类可能存在差异。基于这个机制,优秀本科毕业论文的获奖者不仅可以获得表彰,还能获得一定数量的奖金,为他们日后的学习和生活提供经济支持。

优秀毕业论文怎么评定如下:

一是论文的创新性。论文的创新是答辩委员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因为论文研究存在的价值是你的研究比前人又进了一步,而不是简单重复前人的劳动,固步自封。

创新又可以继续细分为理论创新、研究视角创新、增加解释变量等方面,不同阶段对学生论文创新性的标准有所不同,本、硕、博三个阶段对毕业论文的创新性逐级增加,其中博士生阶段基本要求有重大理论创新的。二是论文的实用性。除了论文的创新性,如果所学领域属于社会科学范畴,那么老师答辩是还会问你,你的论文对解决了什么现实问题呀?

论文实用性之所以重要:一方面因为社科的写作逻辑一般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如果论文只有创新性而没有实用性,那么你可能陷入了为创新而创新的困境之中;

另一方面如果你的论文没有解决什么问题,那么在研究建议部分应该如何提出建议呢?老师会说,你的研究结论和研究建议完全是两张皮!三是论文的流畅性。一方面指论文写作逻辑的流畅。研究的每一个步骤都紧密相连,环环相扣,有的毕业生研究步骤前后不连贯是极其不好的现象;另一方面是论文行文下笔的流畅。要求语句通顺,无病句!

四是论据的丰富性。在文献综述写作过程中,要对已有研究成果做系统性回顾,包括国内和国外两个部分,有的同学因为英文比较差,也就忽视英文文献的总要性,但是老师们最关注的恰恰就是外文文献部分,你却没有!

淮师大硕士优秀毕业论文

优秀毕业论文的作用分为以下3个方面:1、学校给予奖励:学校在奖励优秀毕业生方面还是比较大方的。如果你的毕业论文真的质量很好,被一致评选为优秀毕业论文,你可以得到学校的奖金。钱的数额可能不多,当是一份回报。而且我相信,如果你选择留在学校深造或者继续当老师,无疑会为你打开一条道路,毕竟你的能力很强,学习也很优秀。2、硕博学生含金量高:优秀的毕业论文是很有用处的。只要能写出导师认可的优秀论文,尤其是硕士、博士阶段,这是一门学术研究的经验。如果能在研究方面写出优秀的毕业论文。如果你的毕业论文能在国家重要期刊上发表,获得省级优秀毕业论文,含金量很高,对以后的工作或学习深造会有帮助。3、个人加薪或职称需要: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可能印象更深。当他们需要被评估职称和提升时,他们需要撰写和发表论文。如果你有优秀毕业论文证书,并且你的论文创作和发表在这个时候,你会比其他人更有竞争力。

根据北师范大学的相关规定,准北师范大学优秀本科毕业论文可以获得相应的奖金,但具体数额与奖励标准需要根据不同年份和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一般来说,该奖励会在学校的相关通知公告中公布,学生可以根据通知中的要求进行申请,然后由学校进行审核和发放。需要注意的是,为了获得该奖励,除了论文质量外,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时间和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等。

淮北师范大学优秀本科毕业论文有奖金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一】 一、研究课题 村镇建设标准化信息系统需求分析。 二、课题研究概述 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正在改变着人们几千年来形成的信息传递方式、人际间的沟通方式和社会管理的组织形式,并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生活和政府运作的方式。村镇建设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信息化管理直接关系到村镇建设的效果。我国村镇建设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但村镇建设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却严重滞后,村镇建设标准体系的信息发布、传递和反馈仍然停留在传统方式的阶段,因此构建村镇建设标准化信息系统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村镇建设标准化信息系统的缺失问题,本文研究了村镇建设标准化信息系统的建立需求。首先,运用需求识别理论分析了系统用户,将用户进行合理分类,分析不同类型用户的特点,结合村镇建设的具体活动明确用户需求内容与特征;其次,基于用户需求分析了系统的功能模块、具体功能需求及业务功能流程,按照管理信息系统的体系结构研究了系统体系结构和运行环境;最后,根据顾客需求满意度理论,尝试在系统建成并投入运行后,从使用需求和用户满意度两方面分析系统的适用性,并构建了村镇建设标准化信息系统的需求满意度评价体系。 综上所述,在充分分析系统需求和满足用户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村镇建设标准化管理的目标和实际工作的要求,实现了以用户需求为根本的村镇建设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涉及用户入网查询、在线验证、内部审核、网上信息发布等一系列功能,通过完善的标准业务流程设定,清晰的操作界面以及明确的工作划分,有效地将用户需求与系统各方连接起来,通过这个系统,用户可逐步认识村镇建设标准的准确性、适用性,使村镇建设标准信息的透明度提高,最终达到用户的满意度。 三、研究背景 建国60年来,社会主义经济体制逐渐取代了中国计划经济制度,大力推动农村产业结构变革和城镇建设迅速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难点在小城镇,城镇化是的民生问题,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关键在于规划⑴。国家“十二五”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因地制宜、尊重民意、体现特色、量力而行”的原则,搞好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是各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保障。 村镇建设活动极其分散且分布在广阔的地域范围。目前,全国共有约330万个自然村,66万个行政村;有万个集镇、近2万个建制镇,有9亿多人口在农村居住、工作和生活。全国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为亿亩,城镇建城区5700万亩,而农村建设用地亿亩,农村建设用地是城市建设用地的5倍。 住宅建设一直是村镇建设的主旋律,我国村镇建设规模巨大,且持续增加。据建设部统计,2004年农村住宅投资2334亿元,村镇住宅建设量8亿多平方米,而同期城市的年住宅梭工面积约为25?30亿平方米。2005年我国的城镇化率约为40%,“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到2010年我国城镇化率要达到47%。目前农民自建住宅每年还以2%的速度增长,其中楼房比例增长更快,约占60%,年梭工面积达到4亿平方米以上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农村工程建设量将不断增长,一批适应村镇经济发展需要的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生态住宅等建筑形式也会相继出现。 每个村镇的功能不是天然的、自发的,它是受各种因素影响而逐渐形成的,如村镇的地理位置、交通运输条件、基础设施状况、产业结构、人口结构等等。我国现在非常重视依据各地特点因地制宜地进行村镇建设,把村镇定位为分担大城市人U的聚居地,以“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标准配套、高质量管理”为指导,探索建立小城镇规划备案、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划执行,大力加强了村镇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使其承担了重要的社会服务功能而非经济生产功能。 四、研究目的 为了有效地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大力发展村镇公共事业,就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村镇规划建设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方式作为技术指导来实现,而这些目标的实现必须建立适用于村镇建设项目特点的工程建设标准,为村镇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维护、加固、拆除等活动提供一个协调统一的、可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 村镇建设标准体系的构建、完善和发展是村镇建设标准化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涉及到有关村镇建设的众多标准的申报、编制过程管理、审核和发布、宣贯、修订和废止等等诸多标准化管理工作,同时还涉及到与村镇建设标准相关的信息发布、技术指导、动态辅导、专家支持等。这些工作的开展需要信息化系统平台作为媒介,满足村镇建设领域标准化管理的客观要求,保障标准化工作的实施快捷、方便、广泛传播。 任何信息服务建设都需要满足相应的需求,适合使用者的特点,同时,能够提高相关工作效率,节约时间、资源等。本文旨在分析总结当前我国村镇建设的现状,借鉴国内外信息化建设经验,针对我国村镇建设标准不能被及时掌握和标准实施效率低等问题,结合管理信息系统理论,利用顾客需求识别的思想,分析村镇建设标准化信息系统的用户群体及其需求,设计符合用户需求的村镇建设标准化信息系统功能和体系构架,构建村镇建设标准化信息系统的需求满意度评价体系,以测量用户满意度,为系统平台的开发提供依据。 五、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村镇建设标准化信息系统的研究视角从技术应用和政府职能变换转向用户需求,根据用户需求设计系统功能、体系和开发模式,能够直观地实现用户需求、达到用户满意。以用户为中心的村镇建设标准化信息系统需求分析涉及用户、用户需求、功能需求和需求满意度四个概念,其巾需求是核心,用户是需求对象,而功能需求是用户需求的实现方式,需求满意度是用户需求的最终目的。因此本文将从用户需求、基于需求视角的功能需求与设计和系统需求满意度评价三个方面展 。 全文内容分为六个章节。 第一章,绪论。简述我国村镇建设现状及研究本文的目的,回顾国内外建设领域信息化研究现状,总结现代信息化建设不适合村镇建设,提出建立符合我国村镇建设的标准化信息系统的必要性,规划论文主要的研究内容。 第二章,村镇建设标准化信息系统相关理论综述。概述了我国村镇建设标准和标准化概念,介绍了标准化信息系统的分析和体系结构。运用需求识别理论,阐述了顾客识别和顾客需求的概念,总结出顾客需求识别流程,提出顾客需求满意度含义。 第三章,村镇建设标准化信息系统用户需求识别。运用需求识别理论,针对村镇建设的实际情况讨论系统用户类型及特点,进一步指出不同用户存在不同的需求,分析了系统用户的需求与特征,最终对系统与用户的交互关系进行论述。 第四章,村镇建设标准化信息系统功能需求分析。根据用户需求提出系统功能需求的实现目标,继而分析了系统功能框架的设立、业务功能、业务流程、系统体系结构和运行环境,归纳出采用这种结构和运行方式建立系统的特点。 第五章,村镇建设标准化信息系统的需求满意度评价。本章是对系统建成并投入使用过程中,从使用需求和用户满意度方面,利用问卷调查的形式研究了系统的适用性,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构建了系统需求满意度评价体系。 第六章,结论。总结所做研究的成果,提出本文的不足和对后续工作的期望。 六、论文提纲 摘要 Abstract 1、绪论 研究背景 研究目的 国内外研究现状 构建村镇建设标准化信息系统的必要性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2、村镇建设标准化信息系统相关理论综述 我国村镇建设标准化概述 标准化信息系统分析 标准化信息系统体系结构 需求识别理论 本草小结 3、村镇建设标准化信息系统用户需求识别 系统用户类型及特点 系统用户需求内容 系统用户需求特征 系统与用户的交互关系 木章小结 4、村镇建设标准化信息系统功能需求分析 系统功能的需求实现目标 系统功能模块分析 业务功能需求分析 业务功能流程分析 系统体系结构分析 系统运行环境分析 木章小结 5、村镇建设标准化信息系统 需求满意度评价 需求满意度分析 构建系统需求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二】 第一部分:课题名称 课题名称的确定,通常容易犯的错误是课题名称定得过大而空泛,没有实际内容,从课题名称中看不出来要解决什么问题。 课题名称应当尽量做到明确而具体,研究所针对的对象和所涉及的范围要尽量小。只有小,才可能做得深入,做得透彻。定得过大、过泛,面面俱到,各个方面都只是蜻蜓点水似的点到一下,这样做出来的论文水平是比较差的。所以,大家在确定自己课题的时候,要时刻注意这个问题。要自己多省察、多考虑。 第二部分:研究目的和意义 这一部分介绍所研究问题的背景、目的和意义。研究的目的、意义也就是为什么要研究、研究它有什么价值。这一般可以先从现实需要方面去论述,指出现实当中存在这个问题,需要去研究,去解决,本课题的研究有什么实际作用,然后,再写课题的理论和学术价值。这些都要写得具体一点,有针对性一点,不能漫无边际地空喊口号。 第三部分:国内外情况介绍 这是开题报告的核心内容之一。介绍国内外在该问题(注意是该问题,针对性要强)的研究情况和进展。 这一部分的写法上要特别注意,综述不是简单地材料堆砌,是在掌握大量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和评述。通常容易犯的错误是堆砌了大量的材料,但完全没有自己的思想。 实际上,综述是在掌握大量材料的基础上,对研究方法、研究手段、研究结果进行分类总结,并据此对各文献的价值做出一个评价。在进行评价时,要特别注意与前面第二部分的内容相互对应,也就是说,要让读者清楚,正式因为在以往的研究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所以还需要从那些方面入手开展更深入的研究。 第四部分: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这也是开题报告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以上文献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以往研究工作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或其他问题,明确了该研究工作所要针对的核心内容,那么,在这一部分,就要对该问题的解决提出一个思路来。 在研究方案的设计上,要特别注意逻辑顺序,从什么角度着手,先解决什么问题,后解决什么问题,思路一定要清晰。 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要尽量具体和明确,但又不能过于关注于细节。思路和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之间还是有区别的,而我们在此所要求的是要提供清晰的思路。至于其中所涉及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可能会有多种多样的解决办法,这些解决办法不是开题报告应当涉及的内容。 注意,即使你在做开题报告前已经做过了一些工作,你也不要站在课题中间汇报的角度来写。开题报告就是开题报告,不是中间报告。因此,要站在课题研究方法设计(工作尚未开始)的角度来写。 第五部分:时间进度安排 这是开题报告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就是根据所设计的研究方案,将任务具体分配后一个个的阶段。各阶段的划分不是任意的,是根据工作量、难度等来设计的。 第六部分:参考文献 按照规定的格式规范要求提供完整的参考文献,并与正文中的引用相对应。

法学院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

我是法学专业03界毕业的。这是我的毕业论文,你可以先看看参考参考。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Abstract: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ing garage and ownership of belonging is a distinction between all buildings in a specific system, the Property Law provides for the adop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fferent nature of the parking garage ownership attribution, so that we more clearly than in the past these different the nature of the solutio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law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broad masses of urban residents, but also the harmony of the whole district,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Bill of this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flaws bill, we need to correct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其中虽然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特别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虽以做出相关规定,但是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复杂,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从我国目前的现有小区情况大体来看,其停车位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形式: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己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其权属可以登记,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对这类停车位,我们称其为库,开发商对这类停车位的销售,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两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于:捆绑销售中将停车位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进行销售,而在分别销售中则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类型的停车位,是由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小区的业主所有。第二种形式:是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开发商并不进行专门的销售,多采取分摊销售的办法。因开发商对其投入极其有限,且已将其计入公摊面积进行销售,故在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因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故其土地使用权上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享有。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停车者向物业公司交纳使用费,而物业公司将该使用费作为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使用。第三种形式: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对于这种情形,开发商采取的销售方式有三种情形:分摊销售、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分摊销售是指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位的情况下,将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车位的购买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判断分摊的方法:一种是合同注明方法,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小区车库属于公摊范围为分摊销售,否则为分别销售;另一种是成本计算方法,即小区车库成本计算到房屋价格中为分摊销售,只有明确表明房屋价格中不包括小区车库成本作为分别销售。在分摊销售的方式中,多以业主是否分摊了建筑的成本进行判断,如果由全体业主分摊了此项费用,则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 相对而言,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其所有权的归属比较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我们很难查明开发商是否将建筑成本分摊销售,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小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求的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将这种类型的停车位销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从而引发纠纷。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中对此问题有相应条款说明。文件规定双方对停车费用要事先进行约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便具有了决定是否购买或租用车位,并就停车位的价格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车库、车位利益的纠纷关键是明晰车位、车库所有权问题。所有权确定了,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随之解决。由于建国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期间的“伪法统”,一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和“民法典”,我国至今又还未颁布自己的民法典,加之中国传统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对财产的保护和利用。目前对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认识有几种通说:(一)合同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对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这种观点的本质意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以平等的身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自行协商车库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从物权法的规定上来看,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也是遵从于此通说来认定的。但是在当前卖方市场条件下,房地产商极有可能仗着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并且他们在合同中主动要求同业主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这样将对广大业主极为不利且这也不符合本观点的本意。只有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逐渐变为买方市场的时候,此种观点才有可能实现。(二)成本分摊说此种观点认为,当房地产开发商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车库所有权即为业主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目前房地产价格是由需求决定的,而不是由成本决定的,开发商是否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住宅销售价格中去,也只有开发商清楚,业主几乎不可能去核定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也没有权力去核清开发商成本。因为成本是属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据此来确定车库的所有权也是非常困难的。(三)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地下人防工程,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推定为国家所有(参见 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99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2条指出:“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未开发使用的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使用人须承担产权人应交的物业管理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注明。”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发展迅速,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地下人防工事归属于国家所有显然是不妥当的,理由有三。第一,《人民防空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地下人防工事都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此处只是规定了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没有界定人防工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相反,在没有界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投资者就是所有者,而不能反过来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所有权最基本的原则仍然是投资者享有所有权。对于商品房小区的地下人防工事,国家并没有作出任何投资,因此就不存在在法律上主张所有权的基础。第三,如果地下人防工事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应当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是事实上,对小区地下人防工事的管理费用并非由国家承担,大量的是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而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管理费用而不享有所有权,这也是说不通的。(四)登记说此种观点认为:车位(库)房的所有权证登记是谁,即归谁所有。依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理对于已登记的车位(库)肯定归登记产权人所有。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没有进行房地所有权属登记或者压根就不能进行登记的车库在我国的住宅小区里比比皆是,显然以此来确定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也是很难办到和不现实的。对于公共小区来说,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直接关系到业主和全体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中,对此问题均有所规定,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应当进行吸收和借鉴。(一)日本在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附设之停车场被分成两类:一为屋外停车场,通常是在建筑物基地划出明显的界线而形成;另一为屋内停车场,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设置的停车场,一般设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或一二层,但也有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对屋外停车场日本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均将其视为共用部分,并可得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设定利用权,且该专用权应予以公示。但是,对屋内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并没有作十分明确的规定。日本的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特别是在对地下停车位到底是属于法定共用部分还是专有部分分歧严重。日本学界存有争议,法院判例也不大相同。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56 年6 月18日的判决中表明支持专有部分见解的立场,从而使其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占据了绝对的主流地位。而日本学界认为,由于建筑物一层或地下部分之容积率是不记入建筑物总面积的,最高法院将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故建议应当通过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来进行处理。(二)德国德国1973 年7 月30 日修正的《住宅所有权法》第3 条第2 项规定,“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亦即地上、地下之停车场皆可设“专有所有权”,并能够独自让与、设定负担。(参见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容》,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因此在德国车库作为一种独立的物,其所有权可由开发商自由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而不是作为从物,直接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优点在于保护了开发商和小区居民中不需要车库的业主的利益,其可以不用支付该车库的分摊费用。应明确的是,即使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对停车位享有专用使用权的业主也可以在小区内的业主之间自由转让其使用权。(三)法国在法国,新公寓的建造者负有一项法定的义务:在建筑物基地内,按一户一空间的标准为住户设计停车场。学界及司法实践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区域与停车区域为分别的不动产,即停车位必须另行购买;并且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者以外的人,亦可购买基地内之停车位。(四)美国美国法律对小区内车库的制度设计,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任何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二是不允许小区内的车库做为独立的专有专有部分进行单独买卖。可以看出,美国法律的规则设计与德国法、法国法不同。第一,美国法明确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避免了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垄断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向业主收取高额垄断资金。第二,不允许小区内车库单独买卖,有效的避免了车库所有权转让到业主以外的他人手里。当然美国也有作为独立专有部分可以单独买卖或者出租、抵押的车库,但那是指在住宅小区的范围以外另外建造、开发并经营,本身就具有区分所有性质的专门车库。(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是指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 在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一般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 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 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 因此, 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 即业主。在这里全体业主拥有停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是基于以下考虑: 所有权的客体必须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而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 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 所以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对停车位的使用性质我们可以认定为对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 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 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人对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根据我国的实际, 我们认为, 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 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 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 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 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后, 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 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 现代建筑物不得不更多地向空间发展, 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 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而我国对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 要确认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首先要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清楚的认识。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地下停车场四至明确, 与其上的房间有墙壁相隔, 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 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 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 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 即相当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的话, 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根据我国“房地不分离”的原则, 没有地的存在, 怎么可能有房的存在呢?在转移登记时, 其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0页。)。另外, 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 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是无法对其取得产权的。也因此, 实践当中, 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 将停车位予以出租, 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 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当然, 对于将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计算建筑容积率的特殊情况, 我们应区别对待。这些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停车位, 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的建筑面积。因此, 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所有权。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 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 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 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 面积) , 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所以关于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是一样的, 此处不再赘述。(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虽然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在我国目前还未普及, 但随着停车位的日益紧张, 有关这种停车位的纠纷也会日益增多。对于屋顶平台的归属问题, 也是颇有争议。有人认为, 屋顶平台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也有人认为, 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 因为顶楼部分的附属物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我们知道, 对屋顶平台的利用更多的是用它的空间, 而这个空间显然不仅仅属于顶层的区分所有人, 而应当归该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所有。所以, 在该空间上设置停车位的权利也应当属于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 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以。对于本次物权法立法内涵的分析及一些个人建议:我们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任务为协调利益关系,立法者总是根据利益关系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民法所协调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在本文中仅代表单个人或单个组织,并不代表国家),民事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王轶著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J ]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 。对于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或混合性规范进行调整;对于民事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通过强行性规范去调整。首先应明确停车位权属之争所属利益的性质,即其调整的利益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还是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争议,则应该运用任意性、倡导性或混合性的规范去调整;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应该运用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不能笼统地把停车位权属之争称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或者称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为停车位的情形相当复杂,如果停车位可以进行登记,则登记后的业主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都仅代表他们个人或组织,所以开发商与已购买该停车位的业主之间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采取协商的形式解决利益冲突,即法律不采取强行法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但就目前我国住宅小区绝大多数情况是整个社区的业主的利益与开发商的利益而言,其是否应该属于民事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呢?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到底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呢?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要看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是不是有多数人对该事项表示认可。如果得到多数人的认可,该事项属于“公共利益”无疑!反之,如果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有多数人对该事项不认可,则该事项必不属于“公共利益”。说到这里,公共利益的内涵已经很清楚了。所谓“公共利益”,必须要与公共决策结合起来,大多数人认可之事就是公共利益,大多数人不认可之事就不是公共利益(参见 王昌英著 何为社会公共利益[J] 北京大学学报 2001 04)。所以说什么是公共利益问题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由该事项所涉及的公众来决定,在立法时对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事先列举是不可能也是不实际的。由此可以得出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是经过大多数人民认可的利益(相比于单一开发商来讲)所以应该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所以应由强行法进行规范。而物权法第76 条第2 款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为任意性规范,因此背离了规范的性质,所以我认为是错误的。并且长期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崔建远教授也认为:《物权法》不宜规定‘约定优先’,而应另辟蹊径。”(王谨著 公共物业所有权归属的《物权法》分析)并且从国外的制度上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且法定优先,约定作为补充。所以,本人认为,如果法律强制规定停车位属于业主的共同所有可能更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更加合理的解释了停车位与建筑物的归属的关系。既应用强行法进行明确规定: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开发商利用自己占着卖方市场而钻法律漏洞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只有真正的使约定变为法定,才能维护最根本的我国广大业主的利益。综上所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库)的权属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有规定清晰、明确的集体规则,确定停车位(库)所有权的归属,在现实中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 张军斌.黄武双.物业权属于物业管理[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7.(2) 高富平.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探讨[J] .法苑,2002.(3)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M] .法律出版社,1995,46(4) 周树基.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于物业管理[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11.(5) 邓光达.钟声.论商品住宅小区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及相关问题[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04).(6) 王利明.物权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7) 杨明.小区停车位究竟属于谁[J/OL]载搜狐焦点房地产网.(8) 金凤.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归属[J] .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9) [德]鲍尔,使蒂尔纳.德国物权法[M] .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 24-25.(10)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23.(11)崔建远,小区停车位的归属论[EB/OL] .(12)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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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转毕业论文主标题(黑体·三号字)--副题(宋体·四号字)考号:(楷体·四号字) 姓名:(楷体·四号字)(内容提要) (黑体·五号字)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权并不存之必然的关联性。(宋体·五号字)[关键词)(黑体·五号字)检察权 公诉权法律监督(宋体·五号字)正文:(宋体·三号字。)谈论中国的检察体制,探讨检察机关转职托以及检察机关的改革,首要的问题就是对检察权的性质给出一个科学的解释。目前学术界刘这个问题已经作了初步的探讨,但是意见颇多分歧,归纳起来大致存在以下四种主要观点。观点一: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1)观点二:司法权说,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同等性,检察官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2)(注 释) (黑体·五号字)(宋体·五号字)(1)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2)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朝。 (参考文献 )(黑体·五号宇)(宋体·五号字)l、朱勇、李育编著:《台湾司法制度》,时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2、张穹、谭世贵:《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一、《宪法学》 1、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2、违宪问题研究;3、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4、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5、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6、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7、宪政比较研究8、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 1、论离婚自由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3、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4、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 5、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 6、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7、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8、论家庭暴力中的权利救济9、论重婚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观12,论"禁育不禁婚" 13、论探视权的实现14、婚外同居行为的定性与法律责任15、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三、《刑法学》 1、论无罪推定2、论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3、论无限防卫原则4、论犯罪构成5、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6、论紧急避险制度7、论数罪并罚8、论受贿罪 9、浅议计算机犯罪10、论洗钱罪12、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4、论毒品犯罪15、论金融诈骗罪 四、《刑事诉讼法学》 1、论两审终审原则2、论回避制度3、论刑事辩护人 4、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5、论取保候审6、论不起诉制度 7、论当庭判决8、论死刑复核程序9、论死刑缓期执行10、论审判监督程序五、《民法学》1、论民法的基本原则2、论诚实信用原则 3、论民事主体制度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5、论物的所有权6、试论用益物权 7、论债的担保8、论引起债产生的原因9、试论代位权10、论无权代理11、论表见代理的条件和结果12、论合同的订立 13、论无效合同的种类 14、论合同的履行 ]5、论交付的种类和意义16、论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则17、试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8,论人身权的种类19、试论不当得利 20、论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六、《民事诉讼法》 1、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2、论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3、论诉的和关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5、论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6、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7、论特殊地域管辖8、论我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制度9、试论第三人10、试论共同诉讼 11、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12、论举证倒置13、论起诉的条件 14、论反诉制度15、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16、试论支伺令17、论上诉的条件 18、论民事案件的督促再审程序19、论民事案件:的执行"难" 20、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七、《知识产权法》 I、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2、著作权许可使用之研究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界限之研究5、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法律保护之异同6、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7、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8、企业名称权研究9、从商标纠纷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10、论商标撤销制度¨11、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八、《公司法》1、论我国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2、论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3、论我国公司的种类4、论公司设立的条件 5、论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 6、论公司资本的三原则7、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8、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东出资9、论公司的发起人制度10、论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11、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2、试论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完善12、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1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发行15、试论上市公司。 16、论公司 股票发行的条件 17、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条件18、论外国公司分支机;沟的设立程序19、论公司集团的设立 20、试论破产债权九、《外国法制史》 1、世界著名民法典体系之比较研究 2、试论英美判例法之可借鉴性 2、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4、罗马法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构建中的法理问题 5、论美国商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6、信托的发展与我国信托制度的建立7、论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 8、法国民法发展制度考 9、普通法系主要国家刑罚制度之比较10、民法法系主要国家行政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十、《合同法》 1、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论合同的分类 3、试论合同的成立条件4、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5、论合局的效力 6、试论无效合同 7、论债的保全8、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9、试论合同的转让10、试论合同解除的条件11、论提存12、试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3、试论定金责任14、论违约行为的形态和责任15、试论合同的解释16、论要约和要约邀请17、试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18、试论不安抗辩权.19、试论概括移转20、论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原因十一、《国际私法》 1、论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与补充完善2、论适用外国法的理论和方法3、论冲突规范的意义与重要组成部分的探讨 4、试论香港与大陆的法律冲突问题 5、谈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十二、《国际经济法概论》 1、论关税减让原则与我国关税制度改革 2、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问题 3、试述关贸总协定对国际贸易的法律调整 4、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问题5、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法的适用关系十三、(劳动法学》1、试论劳动法律关系2、试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3、试论工资保障法律制度 4、试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问题5、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十四、《保险法》1、试论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异同2、我国保险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3、试论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十五、《金融法学》 1、论贷款的法律调整2、浅议我国商业银行现状及其发展对策 3、金融违法行为的研究4、票据法的探讨5、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权利及其制约十六、《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制度》 1、论环境标准2、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论"三同时"制度 4、论排污许可制度5、论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6、论土地资源的法律保护 7、论风景名胜地的法律保护8、论国际环境责任9、论可持续发展原则10、论国际水道的保护 11、论海洋污染防治12、论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制度十七、《公证与律师制度》 1、论公证的客观真实原则 2、论遗嘱公证3、论房屋买卖合同公证4、论出国留学协议公证5、论涉外公证6、论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7、论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8、论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9、论政府法律顾问的实务操作 10、论法律援助制度就几个方面论述一国际投资争端是什么二解决方案三ICSID是什么四两者比较下面再简单阐述一下编写毕业论文提纲的方法:1.先拟标题;2.写出总论点;3.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4.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5.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6.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在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时还要注意:第一,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是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是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第二,提纲写好后,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不可疏忽,这就是提纲的推敲和修改,这种推敲和修改要把握如下几点。一是推敲题目是否恰当,是否合适;二是推敲提纲的结构。先围绕所要阐述的中心论点或者说明的主要议题,检查划分的部分、层次和段落是否可以充分说明问题,是否合乎道理;各层次、段落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过渡是否自然。然后再进行客观总体布局的检查,再对每一层次中的论述秩序进行五总结

我手里有一篇我用过的 关于我国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分析 是原创的 你需要的话找我吧 当然了 付些辛苦费你是要的哦

山师优秀本科生毕业论文

山上的花正顺序开放,新叶青翠欲滴,小鸟叽喳好奇,温柔的风扑面而来。

岁月就这样,带我们又来到了一年清明。

清明——这两个字多好。

看那“清”字,青草一片,在水一旁,透露出春的气息。

而那“明”字,因日月交相辉映,使人眼前一亮,黑暗和蒙昧告退了,大地被光明覆盖。

清明时节,是春气萌动热烈的时节,敬祖,寻根,怀念,惜春,它携着深邃,从遥远的过去一路走来……

故乡、故人、故事,总会在某个不经意的瞬间,跃然于眼前,而清明,给了思念最郑重的仪式感。

大众日报客户端联合大众日报丰收副刊推出主题征文活动“清明时节”,向每一个远行的生命行礼,相聚和别离的命题,在今天再次开启。

在繁忙的日子里,停歇一下脚步,看看天空,念念过往,思考一下来去归处。

征文要求:

字数不限,有配图和视频更好。

投稿邮箱:

施永庆

大学校园永远是年轻人心中的圣地,于风景、于知识、于人生都是一段不可多得的岁月。对我来说,尤其如此。因为,在我的母校山东师范大学,邓红梅先生给了我至今仍然受用的一笔财富。

1995年,因为撰写汉语言文学高教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论苏轼前后赤壁赋》,我来到山师,得以初识邓红梅先生。其时,她穿着碎花衬衫,着牛仔裤,皮肤很白,眼神清澈,走入教室时,仿佛一个刚出校门不久的南方姑娘。我有些吃惊,因为想像中,我的辅导老师应该是一位饱学的老先生。但很快,在评述苏轼作品的过程中,我知道,“饱学”是不能和年龄挂钩的。当她得知我喜欢古典诗词时说:你也可以报考中国古代文学专业研究生啊!我更加吃惊:我行吗?她笑了:有目标,有行动,为什么不行!

一句话打开一个新的世界。1997年,我终于跨入了山师研究生院的大门。其时,邓红梅先生主研词史。因为喜欢宋词,选修了先生的课。至今,我仍然记得,同学4人呼哧呼哧地爬上她在教工公寓八楼的宿舍,坐在一张小小的紫红色餐桌边上,听她带着吴侬软语的普通话,点评唐宋以来词学要籍。先生授课,除了学者之渊博和严谨外,还经常和我们在课间谈天说地,给我一种亦师亦友的感觉。

对邓先生来说,在山师,大概是一段幸福安逸的生活。校园里,我看见邓老师沉静地推着童车,车上是她儿子小汤米,甜甜地睡着。为人母,让她更是珠圆玉润。高大的法桐树下,母与子的光辉构成一幅绝美的人间图画,有着秋月之莹,有着春阳之和,让我至今不能忘怀。那时,我知道,她是江苏句容人,1966年生人,15岁就考上了苏州大学,师从著名国学大师钱仲联先生、杨海明先生。博士毕业时,已经有十多篇学术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作为重点人才被引进山师。她还承担着《小檀栾室汇刻闺秀词》《山左名媛词校注》《乱世流萍--杜甫传》等一系列省和国家重点研究课题。我眼前这柔美的人间图画中蕴藏着多么巨大的能量!

毕业了,我在济南再度参加工作。然学非所用,诸多不顺。春节拜年时,邓先生了解我的情况后,叹道:大材小用啊!她又鼓励说,别泄气,有想法就好。也打个问号,给自己确定目标了吗?为之行动了吗?一句话振聋发聩。我看着邓老师澄澈如水的眼神,当时汗就出来了。是啊,我有诸多不如意,可谁人没有难念的经?路在脚下,可我走了吗?去为之流汗流泪奋斗了吗?

后来,我在山师旁著名的“致远书店”买到了先生有开拓之功的《女性词史》,那时她作为学科带头人,已经成功申请了山师的中国古代文学博士点。后来,又作为特聘教授南下南京师范大学。在“目标与行动”的实践下,她一步步走向人生的辉煌时刻,从而成为许多莘莘学子的偶像。

又是一个秋天,突然传来噩耗。2012年10月15日,作为特聘教授,邓先生不知何故,以46岁之壮年,携满腹的博学与才情于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导师任上辞世而去。我知道这个消息时已晚,时正与友小聚,震惊之下,再不知席中之味。

山师文史楼前,那穿着蓝色套装的江南女子曾经微笑着从花瓣雨中走过,穿过长长的走廊,来到四楼的中国古代文学教研室。如今,红叶李依旧在春天扬起烂漫的花雨,景色柔丽浪漫。只是,不会再有那个外柔内刚的女子,说出那令人热血沸腾的话语:给自己确定目标了吗?为之行动了吗?

如今,我将届知天命之年,但我的耳边,常常响起邓红梅先生那带着吴侬软语的声音,清冷、坚定、无畏。

可以。根据查询山东师范大学相关资料得知,山东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可以找外导。现在很多大学聘请了校外专家到校内承担客座教授或者本科生或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山东师范大学校内本科生有兴趣完全可以自己联系或者请求学院帮助联系校外导师。

山师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

优秀毕业论文是被送去校长室审核的。硕士是一个介于学士及博士之间的研究生学位,拥有硕士学位者通常象征具有对其专注、所研究领域的基础的独立的思考能力。在我国普通硕士研究生分为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均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形式),主要通过由各高等院校举办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来进行招生。2017年非全日制研究生诞生,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开始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两者学历类型均为普通高等教育(统招学历),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这个东西说实话没什么大用的,当然能得优秀肯定比及格好看些。这个在你毕业证或者学位证都体现不出来。如果你考研究生,有的学校可能会对你的毕业设计有点要求至少也要良好的,但是这只是极少的学校。优秀论文只能证明你一个学习能力学习态度,那东西毕业了基本就没人看你毕业论文是优秀还是及格了,毕业就OK了。找工作都看你个人能力,四六级多少分更有价值,确实也是个门槛。

有用,能真名自己是一名优秀认真的人,更容易被好公司青睐毕业论文,泛指专科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学士学位毕业论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等,即需要在学业完成前写作并提交的论文,是教学或科研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山上的花正顺序开放,新叶青翠欲滴,小鸟叽喳好奇,温柔的风扑面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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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因为撰写汉语言文学高教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论苏轼前后赤壁赋》,我来到山师,得以初识邓红梅先生。其时,她穿着碎花衬衫,着牛仔裤,皮肤很白,眼神清澈,走入教室时,仿佛一个刚出校门不久的南方姑娘。我有些吃惊,因为想像中,我的辅导老师应该是一位饱学的老先生。但很快,在评述苏轼作品的过程中,我知道,“饱学”是不能和年龄挂钩的。当她得知我喜欢古典诗词时说:你也可以报考中国古代文学专业研究生啊!我更加吃惊:我行吗?她笑了:有目标,有行动,为什么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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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邓先生来说,在山师,大概是一段幸福安逸的生活。校园里,我看见邓老师沉静地推着童车,车上是她儿子小汤米,甜甜地睡着。为人母,让她更是珠圆玉润。高大的法桐树下,母与子的光辉构成一幅绝美的人间图画,有着秋月之莹,有着春阳之和,让我至今不能忘怀。那时,我知道,她是江苏句容人,1966年生人,15岁就考上了苏州大学,师从著名国学大师钱仲联先生、杨海明先生。博士毕业时,已经有十多篇学术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作为重点人才被引进山师。她还承担着《小檀栾室汇刻闺秀词》《山左名媛词校注》《乱世流萍--杜甫传》等一系列省和国家重点研究课题。我眼前这柔美的人间图画中蕴藏着多么巨大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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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个秋天,突然传来噩耗。2012年10月15日,作为特聘教授,邓先生不知何故,以46岁之壮年,携满腹的博学与才情于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导师任上辞世而去。我知道这个消息时已晚,时正与友小聚,震惊之下,再不知席中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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