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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违约毕业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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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违约毕业论文选题

浅谈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2007-06-25 20:4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实际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有的违约责任可以同时适用,有的违约责任只能单独使用。本期就通过一个案例对定金的性质进行详细的分析。甲制药厂与乙医药公司签订了总价款为60万元的《药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15万元的订金,若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若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10万元的违约金。”后因甲制药厂无货源,无法履行合同。现乙医药公司依法要求甲制药厂承担违约责任,乙医药公司要求多少才能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得到法律的支持?要想最大化的保护乙医药公司的利益,就应先把定金的性质弄清楚。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的金钱。关于定金的法律性质,在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是5种担保形式之一,属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金钱担保,交付“定金”是实施的担保行为。一、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合同中使用了“订金”这个说法,那“订金”与“定金”有什么区别呢?关于“订金”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订金”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上的概念,一般应理解为预付款,交付“订金”是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交付“订金”属于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而交付“定金”是实施的担保行为。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定金”,交付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关于“订金”,交付方违约的,守约方仍可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的,守约方仅能要求等额返还,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因此“订金”并不像“定金”具有惩罚性。 如果合同中使用的是“订金”,但又明确了其具有定金的性质时,“订金”是否又等同于“定金”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法律允许没有冠以“定金”之名的定金的存在。所以对于没有冠以“定金”之名,但合同中明确约定具有定金性质的“订金”,依法仍应认定其具有定金的性质。因此本案中,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订金”其实就是“定金”,把“订金”的性质弄清楚了以后,就要分析赔偿的问题了。二、定金的限制定金是预交的违约金,但对定金的数额法律有限制的,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及《担保法解释》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一方当事人支付的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对超出来的部分按交易习惯可作为预付款用以抵作价款或返还给支付方。本案中,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乙医药公司付给甲制药厂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即60万元×20%=12万元,因此乙医药公司支付给甲制药厂的定金最多不超过12万元,而实际却支付了15万元,对于多出来的3万元由于合同并未履行,因此应根据交易习惯返还给乙方。三、定金罚则定金在双方履行合同后,可抵作货款或返还给支付方,但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定金将具有惩罚的效力,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正确、积极行使权利。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甲制药厂应双倍返还给乙医药公司定金,即12万×2=24万元。对于多出来的3万元,因为不是定金,仅作预付款,所以只能要求甲制药厂等额返还,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四、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作为一种预定的赔偿金,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在数额上可以以实际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因此,违约金在守违约方未遭受损失时,仅具有补偿性;在守约方没有遭受损失时,才产生惩罚性。为了维护公平、等价的交易秩序,防止权利人得到过多的额外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使用,只能选择其一的做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不能同时使用。本案中,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在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只能选择其一。如果选择违约金罚则,只能要求甲制药厂支付10万元违约金,因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所以乙医药公司还可同时要求返还15万元的定金,共计25万元;如果选择定金罚则,甲制药厂应双倍返还定金,即12万×2=24万元,同时加上多支付的3万元,共计27万元。由此可见,在本案中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才能最大化的保护乙医药公司的利益。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具体案例来选择适用定金罚则还违约金罚则。就本案而言,如果因为甲制药厂违约,致使乙医药公司造成20万元的损失,那乙医药公司应该怎么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法学 毕业 论文的选题至关重要,题目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毕业论文的质量。那关于法学的毕业论文的题目有哪些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学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题目(一) 1. 权利质权的客体范围研究 2. 权利质权公示问题研究 3.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制度比较 论留置权的取得 4. 论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 5. 我国民法对占有保护的完善 6. 占有效力研究 7. 论房屋与土地一体处分原则 8. 论债的特征 9. 论债的发生原因 10. 论附随义务 11. 论不真正义务 12. 论先合同义务 13. 论后合同义务 14. 论债的客体 15. 论单独行为 16. 论情势变更原则 17. 论债的适当履行原则 18. 连带之债基本理论研究 19.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研究 法学论文题目(二) 1. 论定金合同 2. 论反担保 3. 论债权让与的成立条件 4. 论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5. 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6. 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7. 债权让与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探讨 8. 论债的清偿 9. 论债的抵销 10. 论我国债的提存制度之立法完善 11. 论债的免除 12. 民法中的混同问题探究 13. 对要式合同书面形式法律效力的探讨 14. 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15. 非典型合同理论初探 16. 论要约(相关其他选题:论承诺、约因理论借鉴问题之思考) 17. 合同缔结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18. 合同条款的理论问题探究 19. 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20. 论合同解释的原则 法学论文题目(三) 1. 论继续性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 2. 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3. 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与法律效果 4. 完善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思考 5. 论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6.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差别辨析 7. 论缔约过失责任 8.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9. 违约行为的类型化研究 10. 论合同免责条款 11. 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2. 论强制实际履行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并用和排斥 13.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思考 14. 论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合理预见规则 15. 论减损规则适用中的法律问题 16. 论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标题 2.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3.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4. 有关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5.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6. 法学论文参考题目

这个我之前坐过

浅析我国的金融体制及其改革 摘要:我国金融体制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但是金融体制与金融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深层次的问题与矛盾,需要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与调整。文章分析了我国当前金融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并对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出一些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 金融体制改革;资主体多元化;率市场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及金融体制对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并在发挥其财政供给、资金筹措功能上,对经济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发育却日显滞后,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与我国经济步入国际经济轨道的发展趋势极不相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全球金融市场正在形成,资本全球流动加快。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所要求的健全的金融体制,并对当前金融体制进行更深入的改革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金融体制概述 金融体制,是指一个国家通过立法确立或认可的金融形态所形成的体系或系统。它包括一国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调控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地位、职责分工、相互关系及其运行机制。金融体制是一个国家经济体制的核心部分,对经济稳定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不同,形成了各种类型的金融体制模式。目前,在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中,基本上都形成了在法制基础上以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为监管调控中心,以商业银行和证券机构为主题,与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并存,以货币、资本、保险等金融市场为枢纽的金融体制。而我国现在采取的是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国有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体制。 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20多年来,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要求,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金融国际化步伐加快的背景下,中国现有金融体制的弊端逐渐暴露,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归纳而言,国内金融体制改革进展到现在,主要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一) 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问题 所有制方面的限制,导致了中国国有银行垄断的局面。由于银行业之间缺乏必要的竞争,一方面导致了国有银行改革动力的不足,效率低下;另一方面,非国有银行发展滞后,难以满足非国有经济的融资要求。因此,首先要打破所有制方面的限制,发展新的体制。金融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发展非国有银行和非国有金融机构。因此,必须大力发展针对非国有产业融资的非国有银行、非国有金融机构,放宽市场进入和退出“壁垒”,让那些效益良好的经济实体进入金融市场交易,让那些经营亏损、资不抵债甚至是违规经营的经济实体从金融市场上有序地退出。 (二) 利率市场化的问题 从中国整个价格体系来看,由于市场经济的有效导入,所有价格基本上都放开了,而惟独作为金融产品价格之源的利率没有放开,没有市场化,还是由国家指令性调整。利率制定的非市场化,不仅直接影响到基础货币的调整,使得判断宏观货币供应量的多少和货币政策效果好坏缺少了最准确的标准,还影响到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的实施。所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中国宏观经济改革都要求建立一个在市场条件下比较有效的利率调整机制。 (三) 分业与混业经营的问题 我国是在 1995年通过《商业银行法》后才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制度,然而,在全球金融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在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势必面对国外金融业强有力的挑战。同样,引起国内银行的业内竞争加剧,造成银行利润率下降、业务风险增大,迫使许多银行不得不考虑从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寻求自身的业务发展,于是各种取向混业经营的金融创新已经悄然涌现。这几年,我国银行的中间业务已经开始扩张,包括代收水电费、电话费、财务管理咨询、投资咨询等,混业经营成为国内金融企业的必然选择。但是在法律体系尚不十分健全、金融市场监管和内部控制能力较弱的状况下,要稳妥地做好混业经营的各项准备工作。 除此之外,还存在银行的不良资产率较高,资本充足率依然较低;内控机制和经营业绩依然不甚理想,内部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较严重的缺陷,竞争力依然较差;非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还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等等问题。如何能够更快更好的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已成为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三、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 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进一步规划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目的就是要建立健全我国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调控监管体系和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围绕这些目标,在此就对如何深化改革提出一些对策和看法。(一) 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 为了加强央行的宏观调控与监管职能,中央政府已提出两项重大举措:一是改革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人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状况,保留或适当合并现有地、市分行,加强分行或支行的金融监管,二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切实加强金融监管和金融企业内部管理。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进一步完善央行的金融监管制度,制定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并改善管理办法,(2)健全金融监管责任制,(3)对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二)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重点应放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深化股份制改造改革。由于所有制结构单一,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还依然存在着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弊端,如产权模糊、所有者缺位、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因此,国有商业银行最终的现实选择是实行股份制,同时还要加强公司治理。第二,强化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比如国有商业银行要有法定的资本金,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健全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监事会和董事会监督下的行长负责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第三,加强业务流程监管。在促进银行各项业务流程不断规范化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其的监督与管理,使各项业务依法进行。 (三)大力发展非国有商业银行 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金融改革方针下,必须从体制外新建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注意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如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商业银行,一批外资银行获准从事人民币业务,这一切都为体制内的不足做了必要的补充。在对外开放前,必须对内开放。重点是大力发展非国有金融机构。大力发展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地方商业银行,使地方性商业银行彻底摆脱政银不分、银企不分的局面。这不仅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更将有助于我国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强国民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 除此之外,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同时还应注意发展多种金融工具,改革和完善外汇问题等,尽快实现建立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完备科学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完备的金融机构体系等目标和任务,以适应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1] 刘少军著:《金融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第1版. [2] 刘定华著:《金融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3] 王晓芳著:《中国金融发展问题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 [4] 强力著:《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 [5] 朱大旗著:《金融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毕业论文债务违约

比较简单。偿债能力通常从短期偿债以及长期偿债能力来分析。偿债能力指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本周转率。现金比率。现金流量比率。清算价值比率。利息支付倍数。除此之外,选题的基本要求是近几年的公司,因此这类公司必须近几年的数据存在问题。很多同学在论文写到一半发现数据没有办法获得,或者近几年的数据没有问题导致论文重写也屡见不鲜。个人建议写偿债能力比较突出的企业,其实很多企业都可以去写。比如我之前帮助很多小伙伴找了很多偿债能力有问题的企业。

一、债务违约怎么处理1、债务违约处理方式如下:(1)没有违约方与违约方进行协商,确定违约赔偿事宜;(2)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没有违约的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但是需要注意,双方在确定违约金的数额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计算方式的,就按照合同进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债务违约的后果债务违约的后果包括:1、公司债务违约,主权债务评级被下调,债券价格下降,之后的融资成本会增加,最终无法从国际金融市场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应对支出,可能会导致公司更加紧缩的财政政策,降低公司的经济增速和产出增长。2、个人债务违约需要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支付逾期利息等。

浅谈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2007-06-25 20:4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实际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有的违约责任可以同时适用,有的违约责任只能单独使用。本期就通过一个案例对定金的性质进行详细的分析。甲制药厂与乙医药公司签订了总价款为60万元的《药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15万元的订金,若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若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10万元的违约金。”后因甲制药厂无货源,无法履行合同。现乙医药公司依法要求甲制药厂承担违约责任,乙医药公司要求多少才能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得到法律的支持?要想最大化的保护乙医药公司的利益,就应先把定金的性质弄清楚。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的金钱。关于定金的法律性质,在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是5种担保形式之一,属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金钱担保,交付“定金”是实施的担保行为。一、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合同中使用了“订金”这个说法,那“订金”与“定金”有什么区别呢?关于“订金”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订金”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上的概念,一般应理解为预付款,交付“订金”是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交付“订金”属于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而交付“定金”是实施的担保行为。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定金”,交付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关于“订金”,交付方违约的,守约方仍可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的,守约方仅能要求等额返还,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因此“订金”并不像“定金”具有惩罚性。 如果合同中使用的是“订金”,但又明确了其具有定金的性质时,“订金”是否又等同于“定金”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法律允许没有冠以“定金”之名的定金的存在。所以对于没有冠以“定金”之名,但合同中明确约定具有定金性质的“订金”,依法仍应认定其具有定金的性质。因此本案中,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订金”其实就是“定金”,把“订金”的性质弄清楚了以后,就要分析赔偿的问题了。二、定金的限制定金是预交的违约金,但对定金的数额法律有限制的,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及《担保法解释》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一方当事人支付的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对超出来的部分按交易习惯可作为预付款用以抵作价款或返还给支付方。本案中,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乙医药公司付给甲制药厂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即60万元×20%=12万元,因此乙医药公司支付给甲制药厂的定金最多不超过12万元,而实际却支付了15万元,对于多出来的3万元由于合同并未履行,因此应根据交易习惯返还给乙方。三、定金罚则定金在双方履行合同后,可抵作货款或返还给支付方,但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定金将具有惩罚的效力,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正确、积极行使权利。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甲制药厂应双倍返还给乙医药公司定金,即12万×2=24万元。对于多出来的3万元,因为不是定金,仅作预付款,所以只能要求甲制药厂等额返还,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四、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作为一种预定的赔偿金,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在数额上可以以实际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因此,违约金在守违约方未遭受损失时,仅具有补偿性;在守约方没有遭受损失时,才产生惩罚性。为了维护公平、等价的交易秩序,防止权利人得到过多的额外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使用,只能选择其一的做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不能同时使用。本案中,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在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只能选择其一。如果选择违约金罚则,只能要求甲制药厂支付10万元违约金,因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所以乙医药公司还可同时要求返还15万元的定金,共计25万元;如果选择定金罚则,甲制药厂应双倍返还定金,即12万×2=24万元,同时加上多支付的3万元,共计27万元。由此可见,在本案中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才能最大化的保护乙医药公司的利益。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具体案例来选择适用定金罚则还违约金罚则。就本案而言,如果因为甲制药厂违约,致使乙医药公司造成20万元的损失,那乙医药公司应该怎么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债务违约的毕业论文

浅论高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法制教育;法制观念论文摘要:在高等学校中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大学生健康思想和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目前在校大学生中不懂法甚至违法的现象,暴露出了当前高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薄弱的问题。大学生肩负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重任,他们在学习科学知识的同时,其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如何,将直接关系和影响着我国社会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在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制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部分,高校要提高对法制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搞好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一、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 (一)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任何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行都需要社会调节机制来维持正常的秩序,道德和法律就是社会的两大调节机制,两者共同担负着调节社会关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道德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把某种价值体系、价值观念、行为和观念的准则灌输到人的意识中,使其形成相应的信息、品质和习惯,达到自我调节控制和自我监督的目的。法律代表了阶级的意志,是推行国家、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强制手段。人们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还要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 道德和法律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种社会规范: 首先,道德与法律联系密切,在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具有互补性。 其次,在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法律并不是万能的,除了受到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以及法律自身条件的约束外,还必然要受到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 最后,法律以道德为价值取向,并以道德为社会支持。“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如果法律背离了人类基本的道德精神,将失去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基础。 (二)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 1. 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关系的现状。在我国现行的高校教学大纲和教学实践中,高校的法制教育一般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自身的独立地位。在当前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对大学生的德育教育占据了相当大的一部分,在有些高校甚至全部是德育教育,法制教育只是德育教育的一个补充。 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系已经逐步成熟,法制体系建设已经取得长足发展的情况下,虽然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有其必然的联系,但将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合理的。正是这种思想政治教育比例关系的失衡,导致了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发生违法问题。综观在校大学生发生的不同方面的违法问题,一方面是其本身道德素质低下导致的;另一方面则是法律意识的不足和淡薄造成的。 2.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应当并重。基于上述对道德和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得出,道德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是相互依存,共同发挥作用的。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固然是重要的,但是法律意识的培养仅靠德育教育还不能解决全部问题。我们说提升人的品质,应当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宜采用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相结合的形式。 加强法制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法律意识融入到大学生的道德观念中,将道德内化为大学生自身的观念,使法律至上的意识升华为大学生更深层次的道德义务要求。法制教育的价值在于倡导法制精神,造就大批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来满足法制社会的需要。 二、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紧迫性 (一)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减少大学生违法行为,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的需要 (二)加强法制教育是大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和发展的内在要求 在前几年,犯罪大学生多出自民办大专院校,而现在来自重点大专院校甚至名牌院校的犯罪大学生较往年明显增多。据上海一项关于“校园犯罪”的调查,在犯罪的51名大学生中有16人来自重点院校,占了总数的31%.在大学生犯罪中,其中不乏博士生和硕士生。这些重点院校的大学生频频犯法说明我们不能只重视大学生的学习成绩,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已经迫在眉睫了。法制教育本身及其产生的结果对大学生的价值观、道德素质、思维方式、精神状态等各方面都有着积极而重要的影响,其有利于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三)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任务 大学生毕业后是要踏上社会,为社会做贡献的。法制意识强的毕业生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为国家的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法制意识差的毕业生可能有意或无意的违法违纪,甚至走上违法的道路,造成终身的遗憾。三、目前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法制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虽然目前高校已经把法律基础课列入教学计划,但是对该门课程的投入却非常少。由于法律基础课的课时有限,在很短的时间内要让学生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制教育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还不够重视,只是将其作为一门普通的课程来对待,而没有将其看作是提高人才综合素质与修养的重要举措。 (二)法制教育师资力量薄弱 很多非政法院校的法律课师资是由社科部、学工处、德育处、团委或宣传部的工作人员担任。他们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影响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对法律课程不重视就不难理解了。 (三)法制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单一 法制教育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综合教育。目前,在高校法制教育中,教育形式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偏重于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未能给学生提供参加有关社会实践的机会。有的高校甚至把法律基础课作为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唯一形式,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仅限于几部法律,缺少有针对性的以案说法的内容。 (四)法制教学考核方式不合理 目前,各高校评价法制教育效果好坏的惟一办法是阅卷考试,考核的内容主要集中于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知识,惟一的标准是考试成绩,学生追求的仅仅是该课程的分数,考完后就将法律知识放在一边了,并未真正的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四、加强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措施 (一)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 法律基础课有其自身的科学理论体系和教学规律,必须根据其自身的特点进行教学。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必须强化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我们要重视案例教学法。在选择法律教学案例时,应选择那些既有利于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又具有思想教育意义的案例。 (二)开展灵活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 运用现代的多媒体手段进行直观、形象、生动的教学形式。如组织学生观看、收听法律专题的电视片或录像带等,让大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学习;举办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模拟法庭”,开设法制宣传园地,开展法律知识咨询活动;利用假期开展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列席旁听审判过程,增加其对法律学习的感性认识;请法律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来高校开设大学生法制讲座等活动,营造出浓厚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实践证明,多种形式并用的法制教育要比单纯的法律课程教学效果更好。 (三)加强法律课教师的培养 提高教师队伍是搞好高校法制教育的关键。高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的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不同的学校要根据自身的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准的精干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四)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效 现在,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念和思想伦理观念急剧变化。大学生进入大学后,学习环境、学习方式、人际交往、自我评价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此,高校要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其消除不良的心理状况,最大程度上预防和避免因心理问题引发的违法行为,从而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效。 五、结语 高校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涉及课程设计、教学安排、教师选拔、教学方式、考试考核等多个方面。是一个艰巨复杂的系统教育工程,特别是德育教育与法律教育的有机融合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探讨。只有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能才能使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取得良好的效果,才能使大学生对法律有科学的认识、深刻的理解和全面的掌握,使得他们不仅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更能理解法的精神、法的作用,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崔长珍.关于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思考[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2006,(3). [2]陈金春,刘成荣.重视并搞好大学生的法制教育[J].盐城工业学院学报,2006,(4). [3]宁玉民.思想政制教育方法和途径的创新[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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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范文:浅议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摘 要〕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作为民事执行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实务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本文试图从实务角度分析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并尝试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执行和解;执行法院;当事人 民事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生效后,不论当事人是否满意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都应当积极履行。但现实生活中,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败诉或者承担义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的现象时常可见,于是出现了 “执行难”普遍存在的现象。作为民事执行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实务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 一、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概述 1.概念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1〕。执行和解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执行和解发生于执行过程中,在执行开始前及执行开始后均不存在执行和解;其次,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不需要第三方的介入,这是与调解的根本区别;第三,执行和解协议具有阻却申请执行期限的功能,在执行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恢复执行后的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的最后日期连续计算;第四,执行和解是一种结案方式,在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八十七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的规定及《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结案。 2.功能 执行和解作为一种重要的执行方式,除了具备强制执行所具有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等基本功能外〔2〕,还具有自身独特的功能和社会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和解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宗旨,执行和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它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二是执行和解有利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因为执行和解协议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债务人在思想上更容易接受,也愿意自行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而不会产生强制执行般的抵触心理;三是执行和解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由于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人民法院则不必进行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得以中止,减少了强制措施的使用,在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后,执行案件得以终结,同时缓解了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压力。 3.法理基础 关于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法理基础,有学者认为执行和解是处分权主义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是当事人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3〕。从表面上看,执行和解协议确实对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实体权力义务关系进行了变更,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生效文书内容享有处分权,也不能看成是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处分。首先,从法理上看,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法律所作出的权威性判断和认定,是对纠纷或是权利义务关系的终局裁决,就民事判决而言,任何人非经法定的程序不得变更判决的内容,必须予以执行,否则将动摇裁判的权威。从另一角度看,如果生效判决都可以任意由当事人协商变更的话,不仅法院的权威将荡然无存,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将会没完没了,因为没有一个终结时候。因此,当事人之间不得就已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内容进行再处分,也就是说当事人无权对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变更;其次,从和解制度产生的原因上看,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执行和解产生的直接原因,由于强制执行将面临着各方面的阻力,而且结果未必能够得以完全执行,所以法院也乐于当事人能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行履行。而作为债权人的一方当事人也考虑到强制执行难以将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所有权利执行到位,而往往对债务人作出相应的妥协,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很明显,执行和解协议是在当前执行难的特殊背景下的特殊产物,并不是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的结果,是债权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做的让步,是执行机构为了避免麻烦而对债务人的纵容的结果,所谓的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只是一个骗人的幌子罢了;第三、从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来看,执行和解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成为执行依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任意撕毁该执行和解协议,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方当事人也不能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强制执行,而只能按照原判决内容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如果说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享有处分权,也就是说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处分权的结果的话,那么该和解协议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事实上,如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的现行规定该协议并不具有这种约束力。综上,执行和解协议并不能完全看成是当事人处分权的结果。 二、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和规定中,关于民事执行和解部分的规定只有寥寥数语,可以说是相当的粗糙,还有许多问题没有涉及,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人民法院不能参与执行和解协商过程的规定与现实需求及具体实践相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O七条的规定,法院在和解协商过程中的工作只是“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有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该规定,法院是不参与具体的协商过程的。而实践中,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当事人,特别是权利人主动向对方寻求和解的愿望并不高;或者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和解的意愿,但是基于无法直接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或者不信任对方,无法接受对方的和解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执行法院的介入,执行和解根本无法形成。而且事实上,多数执行和解的成功案例也是和执行人员的说服教育工作分不开的,甚至有人戏称民事执行和解应当改称民事执行调解。所以民诉法中不允许法官积极参与的规定与司法实践不符,这阻碍了执行和解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 2.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次数或期间无任何限制导致诸多弊端 和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不履行该协议或者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期满后,一方当事人仍未履约的,在执行期满前当事人是否可以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这个问题,现行相关法律并没有任何规定,同时也没有类似于执行担保中暂缓执行期限不得超过1年的规定,根据民事行为法无禁止则可行的原则,从理论上,当事人可以不断地达成和解协议,然后又不停地反悔,而法律对此是不能加以干预的,这必然造成如下几个主要弊端:一是有些当事人往往假借和解,恶意拖讼,给对方当事人增加讼累,以达到其不法目的,因为根据《意见》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的期限得以中止,这样就可以无限延长执行期限;二是加重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如上所述,当事人不断地达成和解协议又不停地违反,必然也就延长了案件的结案时间,导致案件的积累,由此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三是助长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懈怠态度,不利于当事人谨慎善意地行使权利,更不利于民事纠纷的及时平息。由于执行和解协议可以中止执行申请期限,债权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则不必担心超出执行申请期限,不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相悖,也违背了效率原则。 3.对和解协议未履行的救济手段规定不合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O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规定,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和解协议未履行的唯一救济手段。该规定具有以下三点不合理性:一是致使当事人双方权利不平衡,因为根据该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只有一方,那就是“对方当事人”,从字面上看,对方当事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债务人,但是,一个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债务人是不可能申请法院对自己进行执行的。因此,申请恢复执行的人只能是债权人,违反和解协议的人也只能是债务人了,这无形中就否定了债权人拒绝和解协议的 “权利”,而该 “权利”只有债务人享有,明显存在不平等;二是违反民事协议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事行为的诚实信用原则,协议双方应当善意履行协议约定,不履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根据如上规定,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后果仅仅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既不是责任更不是惩罚,这显然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践踏;三是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由于不履行也不会产生超出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责任范围,当事人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后,可以在履行与不履行之间任意选择,这就淡化了和解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使得有些当事人对执行和解的态度不严肃,不履行协议的现象时有发生,也就是和解协议失去了存在的必要,这显然不是该制度创立的初衷。这种现象的存在致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强制执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首要功能也就丧失殆尽了。 4.某些执行和解制度的具体操作规则不明确 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是否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立即解除或停止,这个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务在立法上也未做规定;二是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以及如何进行审查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和解协议的实质是变更了原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是对国家意志的改变,作为国家代表的人民法院显然不能置身事外,必然需要参与执行和解协议的审查。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O七条只规定了法院的工作只是记笔录,根本就没有涉及是否对和解协议享有审查权,更未涉及如何行使审查权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如上所述,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还存在不少弊端或缺陷,针对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存在各种弊端,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上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参与民事执行和解过程中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当前实际出发,根据现实的需要,人民法院应当参与执行和解的协商过程,但是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执行法官在不干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可以配合或者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有实务中的法律工作者建议,人民法院在这一过程中的工作应该加以严格的限制,避免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侵害,他提出人民法院参与执行和解工作的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和解方案,经执行法院交由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此时法院充当的只是和解方案的媒介,并没有介入自己的意思;二是双方当事人要求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方案并自愿接受。此时,执行法院基于协调双方利益的立场,代为拟定和解方案,起到促成和解的作用,因双方当事人均自愿接受该方案,故也不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4〕。 2.针对因多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导致执行期限的不当延长的情况,完全可以从现行立法中寻找答案。笔者认为就执行和解的期限问题完全可以参照执行担保的有关规定。从某种角度看,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具有一致的功能或者目的,即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履行。根据《意见》第二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修改后的二百O八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执行和解制度完全可以参照该规定,限定执行和解协议的时间或者协议履行期间,当然时间未必一定为一年,具体时间可以参考现实状况而定。 3.关于如何防止当事人任意违反和解协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的违约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在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并且在《意见》第二百九十三、二百九十四、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计算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具体办法。但是该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否适用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二是通过协议约定违反和解协议的违约责任。但是这似乎与现行法律规定是相矛盾的,因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一方在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唯一的救济手段就是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就意味着该执行协议自然无效,既然如此,和解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自然也就无效了。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因和解协议的无效而丧失。 4.在执行工作中,债务人往往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之后才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在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内,法院是否应解除对债权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呢?若不解除,似与执行和解的性质不符;若解除,而债务人借和解协议拖延时间、转移财产,又如何能保证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债务的履行,在债务未履行前,财产保全不应解除,直到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或者原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强制执行完毕,案件终结后才可解除;而且笔者认为不解除财产保全与执行和解并不冲突,因为二者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即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因此不能认为财产保全是对执行和解的否定。 〔参考文献〕 〔1〕 江 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38. 〔2〕 李 浩.强制执行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1-4. 〔3〕 应礼奕.浅析执行和解所面临的问题〔J〕.中国科技信息,2007,(8):144. 〔4〕 丁文华.执行和解中若干问题研究〔J〕.人民司法,2006,(12):92.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浅谈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2007-06-25 20:4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实际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有的违约责任可以同时适用,有的违约责任只能单独使用。本期就通过一个案例对定金的性质进行详细的分析。甲制药厂与乙医药公司签订了总价款为60万元的《药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15万元的订金,若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若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10万元的违约金。”后因甲制药厂无货源,无法履行合同。现乙医药公司依法要求甲制药厂承担违约责任,乙医药公司要求多少才能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得到法律的支持?要想最大化的保护乙医药公司的利益,就应先把定金的性质弄清楚。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的金钱。关于定金的法律性质,在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是5种担保形式之一,属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金钱担保,交付“定金”是实施的担保行为。一、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合同中使用了“订金”这个说法,那“订金”与“定金”有什么区别呢?关于“订金”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订金”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上的概念,一般应理解为预付款,交付“订金”是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交付“订金”属于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而交付“定金”是实施的担保行为。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定金”,交付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关于“订金”,交付方违约的,守约方仍可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的,守约方仅能要求等额返还,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因此“订金”并不像“定金”具有惩罚性。 如果合同中使用的是“订金”,但又明确了其具有定金的性质时,“订金”是否又等同于“定金”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法律允许没有冠以“定金”之名的定金的存在。所以对于没有冠以“定金”之名,但合同中明确约定具有定金性质的“订金”,依法仍应认定其具有定金的性质。因此本案中,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订金”其实就是“定金”,把“订金”的性质弄清楚了以后,就要分析赔偿的问题了。二、定金的限制定金是预交的违约金,但对定金的数额法律有限制的,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及《担保法解释》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一方当事人支付的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对超出来的部分按交易习惯可作为预付款用以抵作价款或返还给支付方。本案中,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乙医药公司付给甲制药厂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即60万元×20%=12万元,因此乙医药公司支付给甲制药厂的定金最多不超过12万元,而实际却支付了15万元,对于多出来的3万元由于合同并未履行,因此应根据交易习惯返还给乙方。三、定金罚则定金在双方履行合同后,可抵作货款或返还给支付方,但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定金将具有惩罚的效力,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正确、积极行使权利。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甲制药厂应双倍返还给乙医药公司定金,即12万×2=24万元。对于多出来的3万元,因为不是定金,仅作预付款,所以只能要求甲制药厂等额返还,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四、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作为一种预定的赔偿金,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在数额上可以以实际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因此,违约金在守违约方未遭受损失时,仅具有补偿性;在守约方没有遭受损失时,才产生惩罚性。为了维护公平、等价的交易秩序,防止权利人得到过多的额外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使用,只能选择其一的做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不能同时使用。本案中,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在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只能选择其一。如果选择违约金罚则,只能要求甲制药厂支付10万元违约金,因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所以乙医药公司还可同时要求返还15万元的定金,共计25万元;如果选择定金罚则,甲制药厂应双倍返还定金,即12万×2=24万元,同时加上多支付的3万元,共计27万元。由此可见,在本案中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才能最大化的保护乙医药公司的利益。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具体案例来选择适用定金罚则还违约金罚则。就本案而言,如果因为甲制药厂违约,致使乙医药公司造成20万元的损失,那乙医药公司应该怎么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债券违约案例毕业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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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硕士毕业论文题目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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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京津冀地区外商直接投资的就业效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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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货币政策对房地产需求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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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金融风险: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8、中国对东北亚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研究

9、中美BIT及其对中美相互直接投资影响研究

10、增长方式转变、产业关联与中国通货膨胀传导机制

11、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技术创新影响的研究

12、外商直接投资与中国区域非平衡发展关系研究

13、中美双向直接投资影响因素分析

14、北京市金融集聚与区域经济增长耦合研究

15、区域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研究

16、新型农场投资机制研究

17、海洋油气业金融风险研究

18、股权结构对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影响的研究

19、盈余结构的价值相关性研究

20、货币政策、企业成长性与税收筹划

21、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现金股利与企业价值关系研究

22、上市公司 对子 公司多元化股权投资与资本成本

23、城市社区居民对社区银行使用意愿研究

24、基于模糊综合评价法的中国互联网企业融资风险评估

25、外商直接投资对辽宁省对外贸易影响的机理及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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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运营效率变化研究

28、基于面板数据的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效率实证分析

29、民营银行边缘性进入的声誉壁垒与声誉机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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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国际货币体系改革与中国的路径选择

32、我国证券分析师盈利预测的乐观倾向研究

33、日韩利用FDI战略研究及中国加大对日韩投资的政策建议

34、心理距离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影响研究

35、中外影子银行监管比较研究

36、金融脱媒背景下货币政策的资产价格传导渠道分析

37、中国商业银行的利率市场化及利率风险分析

38、投资者信心变化与股价波动关系研究

39、影子银行信用创造对货币政策冲击的研究

40、外资银行进入对我国银行业绩效的影响研究

41、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市场化转型研究

42、基于硅谷银行模式的我国科技银行发展问题研究

43、离岸市场视角下的人民币国际化问题研究

44、宏观信息冲击下的创业板短期过度反应行为研究

45、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行为的股价效应研究

46、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金融产品需求分析

47、企业金融关联性风险图研究

教育 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教育资源差异化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

2、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困境及救助对策研究

3、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与启示

4、中国农村劳动力流动对家庭义务教育决策的影响

5、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6、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资源优化配置研究

7、绿色教育视野下华德福课程思想研究

8、大学和中学孝廉 文化 教育有机衔接研究

9、HW公司互联网教育 商业模式 研究

10、浅谈卢梭的教育思想及在实践中的应用

11、西部大开发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投入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分析

12、教育信息化中数据处理与数据可视化研究

13、基于教育传播学视角的高中地理课堂多媒体教学研究

14、家庭因素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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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现代远程教育中学生管理问题研究

17、盲聋哑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现状调查研究

18、后平权时代美国原住民教育政策研究

19、我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指标体系构建与实证分析

20、高中生异性交往中理想异性的特征现状调查及教育对策

21、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政府角色研究

22、城市留守 儿童 教育问题及对策研究

23、初中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城乡差异分析

24、视频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25、铁岭市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

26、高中积极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有效性的实证研究

27、基于体感交互的教育游戏的设计与开发

28、心理游戏在中小衔接心理教育中的策略探究

29、基础教育信息化评价指标体系建构研究

30、数字化游戏的教育价值及其课堂实践研究

31、云南边疆地区卫校学生心理健康及教育干预研究

32、县域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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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二战后台湾原住民语言教育政策变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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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江西省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研究

38、学校教育与社区教育融合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39、孟子人性论在当代道德教育中的价值

40、思想政治教育生活化研究

41、农民工随迁子女基础教育公平的问题探究

42、基于儿童本位理论下学龄前儿童教育类APP的交互设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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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高职院校心理健康教育现状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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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高职学生积极心理品质、社会支持对总体幸福感的影响及教育对策研究

47、美国“家庭学校”教育方式在中国的推行方案研究

48、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职业能力需求与胜任的分析

49、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课程观形成的叙事研究

50、凉州区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研究

会计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 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及独立审计研究

2、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政策选择的研究

3、基于知识经济的财务会计体系研究

4、论 经验 研究方法在现代管理会计研究中的应用

5、论网络会计在企业应用的实现方案

6、论上市公司并购中的财务安排

7、人力资源价值会计的货币计量研究

8、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会计核算问题研究

9、论电于商务及其与会计软件的整合

10、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

11、关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会计问题的研究

12、论人力资源会计的理论研究和应用

13、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与控制研究

14、关于外币财务报表折算方法的研究

15、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若会计问题

16、对股票期权会计的探讨

17、中外会计 报告 比较及启示

18、对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思考

19、关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思考

20、试论人力资源会计

21、关于会计政策的探讨

22、建立我国金融工具会计的探讨

23、关于商誉的会计思考

24、论会计的国家性与国际性

25、关于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的研究

26、试论重组会计

27、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会计监督

28、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问题的思考

29、关于会计管理体制的研究

30、对会计目标的重新思考

31、关于或有事项的研究

32、试论会计学科体系的构建

33、会计学专业课程体系的思考

34、浅议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

3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若问题的思考

36、债务重组会计的探讨

37、会计准则和制度的经济后果研究

38、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

39、试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40、试论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

41、浅谈不良应收账款的原因与对策

42、租赁业务会计处理方法的研究

43、浅析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44、债务重组中的所得税问题

45、浅谈企业长期投资项目决策的不确定性分析

46、浅析新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问题

47、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运用对利润的影响

48、试论负债和负债经营

49、资本结构对我国上市公司影响

50、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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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违约风险评价毕业论文

浅析债券投资的风险及防范摘 要 债券投资是投资者通过购买各种债券进行的对外投资,是一种风险性投资,其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可分散风险和不可分散风险。投资者必须全面认识各类风险,并采取多种方式规避风险,力求在一定的风险水平下使投资收益最高。 关键词 债券投资 风险 防范 债券投资是投资者通过购买各种债券进行的对外投资,它是证券投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债券按其发行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债券投资的风险是指债券预期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及变动幅度,债券投资的风险是普遍存在的。与债券投资相关的所有风险称为总风险,总风险可分为可分散风险和不可分散风险。1 债券投资风险的表现形式 不可分散风险 不可分散风险,又称为系统性风险,指的是由于某些因素给市场上所有的债券都带来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具体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债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起债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政府对本国债券市场的发展通常有一定的规划和政策,以指导市场的发展和加强对市场的管理。政府关于债券市场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应该是长期稳定的,在规划和政策既定的前提条件下,政府应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引导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税收风险 对于投资免税的政府债券的投资者面临着税率下调的风险,税率越高,免税的价值就越大,如果税率下调,免税的实际价值就会相应减少,则债券的价格就会下降;对于投资于免税债券的投资者面临着所购买的债券被有关税收征管当局取消免税优惠,则也可能造成收益的损失。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市场利率的可能性变化给投资者带来收益损失的可能性。债券是一种法定的契约,大多数债券的票面利率是固定不变的,当市场利率上升时,会吸引一部分资金流向银行储蓄等其他金融资产,减少对债券的需求,债券价格将下跌;当市场利率下降时,一部分资金流回债券市场,增加对债券的需求,债券价格将上涨。同时,投资者购买的债券离到期日越长,则利率变动的可能性越大,其利率风险也相对越大。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投资债券的实际收益率=名义收益率-通货膨胀率。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随着商品价格的上涨,债券价格也会上涨,投资者的货币收入有所增加,会使他们忽视通货膨胀风险的存在,并产生一种错觉。其实,由于货币贬值,货币购买力水平下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也会下降,当货币的实际购买能力下降时,就会造成有时候即使我们的投资收益在量上增加了,但在市场上能购买的东西却相对减少。当通货膨胀率上升到超过债券利率水平,则债券的实际购买力就会下降到低于原来投资金额的购买力。 可分散风险 可分散风险又叫系统性风险,是指某些因素对单个债券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具体包括信用风险、回收风险、再投资风险、转让风险和可转换风险。 信用风险 当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到期时无法还本付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公司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则债券投资者就会承受较大的亏损,就算公司的经营状况非常良好,但我们也不能排除它存在财务状况不佳的可能性,若真有这种可能,该公司的还本付息能力就会下降,那么就会发生它不能按约定偿还本息,从而产生了信用风险。 回收风险 对于有回收性条款的债券,常常有强制收回的可能,而这种可能又常常是市场利率下降、投资者按债券票面的名义利率收取实际增额利息的时候,而发行公司提前收回债券,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就会遭受损失,从而产生了回收性风险。 再投资风险 由于购买短期债券,而没有购买长期债券,将会有再投资风险。例如,长期债券利率为10%,短期债券利率8%,为减少风险而购买短期债券。但在短期债券到期收回现金时,如果利率降低到6%,就不容易找到高于6%的投资机会,从而产生再投资风险。 转让风险 当投资者急于将手中的债券转让出去,有时候不得不在价格上打点折扣,或是要支付一定的佣金,因这种付出所带来的收益变动就产生了转让风险。 可转换风险 若投资者购买的是可转换债券,当其转成了股票后,股息又不是固定的,股价的变动与债券相比,既具有频繁性又具有不可预测性,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在经过这种转换后,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将会增大一些,可转换风险因此产生。2 债券投资风险的防范 合理估计风险的程度 在进行投资之前,投资者应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和掌握各种信息,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去分析投资对象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 (1)从宏观方面,必须准确分析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因素的变动情况;了解经济运行的周期性特点、各种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变动趋势;关注银行利率的变动以及影响利率的各种因素的变动。 (2)从微观方面,首先要从总体上把握国家的产业政策,其次要对影响国债或公司债券价格变动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对公司债券的投资者来说,充分了解企业的信用等级状况、发展前景和经营管理水平、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其中公司的信用等级状况可由专业的债券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完成,其余的各种因素必须依靠投资者在充分掌握相关信息后,才能得出较为准确的判断风险的结果。 全面确定债券投资成本 确定债券的投资成本也需要投资者在进行投资之前开展,债券投资的成本大致有购买成本、交易成本和税收成本三部分。 (1)债券不是免费的,我们要获得债券还须等价交换,它的购买成本在数量上就等于债券的本金,即购买债券的数量与债券发行价格的乘积,若是中途的转让交易就乘以转让价格。对附息债券来说,它的发行价格是发行人根据预期收益率计算出来的,即购买价格=票面金额的现值+利息的现值。对贴息债券,其购买成本的计算方法为:购买价格=票面金额×(1-年贴现率)。 (2)债券在发行一段时间后就进入二级市场进行流通转让,如在交易所进行交易,还得交付自己的经纪人一笔佣金,不过,投资人通过证券商认购交易所挂牌分销的国债可以免收佣金,其他情况下的佣金收费标准是:每一手债券(10股为一手)在价格每升降元时收取的佣金起价为5元,最高不超过成交金额的2‰。经纪人在为投资人办理一些具体的手续时,又会收取成交手续费、签证手续费和过户手续费。 (3)我们还需要考虑的是税收成本,虽然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是免税的,债券交易也免去了股票交易需要缴纳的印花税,但我们投资公司债券时要交纳占投资收益额20%的个人收益调节税,这笔税款是由证券交易所在每笔交易最终完成后替我们清算资金账户时代为扣除的。 准确计算债券投资收益 债券的投资收益包括利息、价差和利息再投资所得的利息收入。这仅仅只是其名义收益,即投资债券的名义收益=面值×持有年数×债券年利率+价差+利息,这里的价差在债券溢价发行的时候应该是负值。但实际上,收益是一个社会范畴的概念,它必须综合考虑物价水平的变化,或者说成通货膨胀因素,所以,当我们来计算实际收益时,还必须剔除通货膨胀率或价格指数,即实际收益=名义收益/价格指数,这样才能准确计算债券投资收益。 把握合适的债券投资时机 所谓把握合适的债券投资时机是指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一方面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即自己单位或个人能够支配的长期资金数量,一般而言,我国大部分单位能够支配的长期资金十分有限,能用于债券投资的仅仅是一些暂时闲置的资金。采取期限短期化既能使债券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又能取得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由于所投资的债券期限短,投资者一旦需要资金时,能够迅速转让,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采取这种投资方式能保持资金的流动性和灵活性。另一方面需要密切注意利率的变化,利率提高时,债券的价格就降低,此时便存在风险,但若是进行短期投资,就可以迅速的找到高收益投资机会,反之,若利率下降,长期债券却能保持高收益。 选择多样化的债券投资方式 所谓债券投资方式多样化,一是指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分别投资于不同种类的债券,如国债、金融债券、公司债券等。各种债券的收益和风险是各不相同的, 如果将资金集中投资于某一种债券可能会产生种种不利后果,如把所有资金全部用来购买国债,这种投资行为尽管非常安全、风险很低,但由于国债利率相对较低,这样做使得投资者失去投资公司债券所能得到的高收益;如果全部资金用来投资于高收益的低等级公司债券,收益可能会很高,但缺乏安全性,也很可能会遇到经营风险和违约风险,最终连同高收益的承诺也可能变为一场空。而投资种类分散化的做法可以达到分散风险、稳定收益的目的。二是指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分散投资在不同期限的债券上,投资者手中经常保持短期、中期、长期的债券,不论什么时候,总有一部分即将到期的债券,当它到期后,又把资金投资到最长期的证券中去。假定某投资者拥有20万元资金,他分别用4万元去购买1年期、2年期、3年期、4年期和5年期的各种债券,这样,他每年都有2万元债券到期,资金收回后再购买5年期债券,循环往复。这种方法简便易行、操作方便,能使投资者有计划地使用、调度资金。 总之,债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那么,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必须对各类风险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并对其加以测算和衡量,同时,采取多种方式规避风险,力求在一定的风险水平下使投资收益最高。参考文献1 詹姆斯·C·范霍恩.现代财务管理(第十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2 伯恩斯坦,达摩达兰.投资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3 张先治. 财务分析[M].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4 荆新. 财务管理学(第三版)[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希望对您有帮助。

次贷危机对全球金融究竟有何影响 在大量信贷扩张和需求刺激之后,美国住房供应市场很快饱和了,住宅价格指数在2006年中期见顶回调。大量新型贷款产品也度过了最初几年优惠期,再加上美国利率上升,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负担骤然上升,房价下跌又导致借款人无法按原先方式重新融资,结果是次级贷款违约率迅速上升。随着金融机构执行抵押,将住房重新推向市场,则更进一步加剧了房价下跌。波及到金融市场的方方面面,最终有可能影响实际经济运行。 2007年2月27日,上证指数大幅下挫,随后出现了全球性的股市下跌。有人以为中国的资本市场已经足以冲击世界市场了,但其实这只不过是一场更大的金融危机的序曲。这场危机从春天开始浮现,夏秋之后日益严重,到2008年初还在发展之中。 那么,这场危机究竟是如何发展、演变的?它的基本游戏程序如何?它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体系、实际经济活动究竟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次贷危机的结构与机理 理解次级债危机的产生和发展,分析其对金融体系和实际经济的潜在影响,首先需要详细剖析次级债的结构,看看银行信贷在这一结构下是如何在金融产品创新推动下急剧扩张,然后又是如何急剧紧缩的。 在大萧条以前,美国住宅金融市场主要以“自给自足”为主。大萧条时期,作为“新政”的一个部分,美国联邦政府大力介入了住宅金融体系的构建,其基本制度框架一直延续到现在。 从1970年代开始,“政府住房抵押协会”(Ginnie Mae)(1968年)和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Freddie Mac)(1970年)等率先发行基于住宅贷款的证券化产品(MBS),从而推动住宅贷款市场的流动性从“出售贷款”开始进入到 “证券化”阶段。同时,美国住宅金融机构也面临了“脱媒”的严峻市场环境变化。 1980年代以后,住宅贷款的主体储贷协会(S&L)不断爆发危机,住宅金融市场上传统的“贷款并持有”(originate-to-hold)的经营模式不得不让位于新的“贷款并证券化”(originate-to-distribute)商业模式。由此开始,住宅贷款的资金来源不是依靠吸收存款,而是依靠卖出贷款合同。在1990年代,这个二级市场的主体还是有政府背景的金融机构。2000年以后,华尔街进入并主导了这个市场。 目前这一市场的基本结构可以划分为三个基本环节。 第一个环节是住房贷款的“一级市场”,借款者申请贷款,得到资金和住房,贷款者发放贷款,得到作为抵押的住房合约和预期的还款现金流。贷款者主要是一些专门从事住房贷款的金融机构如New Century公司等,并占有一半以上的市场份额。此外,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保险公司和与房屋贷款相关的政府机构,还有一些住宅专业公司本身是商业银行附属机构。 尽管一级市场中贷款有的受到GSEs的信用保护,但对低收入阶层来说,这类贷款门槛太高和审查过严,加上这些机构自2002年开始受会计丑闻困扰而市场份额下降,一些私人品牌的贷款公司乘虚而入,给低收入者种种优惠条件,于是次级贷款市场开始迅速扩张。到2006年,美国住宅抵押贷款规模已超过国债市场和公司债券市场,贷款余额高达13万亿美元。从一级市场看,在MBS约占贷款余额的 6成市场份额,而GSE发行证券又占MBS的三成比重,而“私人品牌的MBS”要占到其余的6成比重。 由于目前的贷款者在发放贷款后,并不长期大量持有这些贷款并作为自己的资产,而是在收取一定手续费后尽量将贷款转出去,于是就形成了住房贷款的二级市场。 第二个环节是住房贷款的二级市场,主角是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如花旗集团、美林证券和汇丰等。它们从一级贷款商那里购买了住宅抵押贷款债权,但也无意长期持有这些资产,于是就对其进行证券化处理。它们将住房抵押资产(MBS)与其他资产的现金流混在一起,做成资产抵押证券(ABS)后,再出售给最终投资者。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用增级是非常重要的。信用增级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外部增信,即通过第三方如政府机构进行保险;一种是内部增信,就是将证券化资产划分不同等级,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按由高而低等级顺次偿还,一旦住宅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损失首先由低等级证券承担,中高等级证券不受影响,投资者风险将得到减缓。由于次级贷款一般没有这种保险,所以主要依靠内部增信。 第三个环节是再证券化。为了进一步分散风险,金融机构通常会对这些ABS再次证券化。具体做法:一是将部分低等级的ABS转售给自己所属的“特设机构”(SPV),由SPV将这些ABS与其他资产(如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等)混在一起形成新的资产池,做成“债务担保证券”(CDO),再出售给最终投资者;一是成立相对独立的“结构性投资机构”(SIV),SIV一方面购买CDO作为资产,并采用内部增信法,对这些CDO再次证券化。也就是说,对这些CDO重新分级。然后,SIV再以这些CDO作为资产保证,向投资者发行短期“资产支持票据”(ABCP)来融资。这样一来,原本高风险的次级贷款,就被“洗”成了低风险和高收益的资产,或者说,华尔街将萝卜卖出了人参的价钱! 不难理解,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评级机构的作用重大。尽管对这种新型的、历史很短、市场交易不活跃的衍生信用产品,评级在技术上本身也存在困难。 那么,谁是最终投资者呢?购买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种类很多,大多是实力较大的金融机构,其中有稳健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也有追求“高收益-高风险”的对冲基金,投资者的地域范围则是以美国为主,遍及全球。 从本次次级贷款危机的结构框架概括起来看,低收入家庭从住宅贷款公司轻易获得大量贷款,住宅贷款公司将贷款转售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再将这些贷款打包变成各种证券,最终卖给了投资者。 更重要的问题是,在这一框架下,面向低收入人群的次级贷款何以会爆发式增长,而后又陷入严重危机呢? 次贷是如何发展成危机的 在次级贷款结构中,不太容易看出各个环节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表面上看,是先有借款,然后再有贷款——贷款证券化——证券产品销售这一运行机制。但实际上,在次级债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间存在着相互刺激机制。二级市场上金融机构之间借助复杂的金融创新和激烈、无序的市场竞争,导致了一级市场上短期内贷款大量增加。当然,全球流动性过剩导致过剩资金流向美国,刺激了住宅价格短期显著上升,使得整个机制得以启动的直接动因。 进入新千年以后,发达国家经济普遍不景气,从2000年初就开始了一次较长的低利率金融缓和时期。尽管长期的低利率暂时稳定了经济,但也带来了全球性的“流动性”过剩。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时期世界各国通胀水平是稳定的,也就是说,这些过剩资金暂时并没有直接用于商品购买,而是有相当大的部分投资于各种资产,于是就出现了全球性房地产等资产价格过热现象。 低利率+流动性过剩,对住宅贷款需求与供应两方面都有影响。而且,形成了住宅价格将持续上升的预期或“神话”。 从第一个环节看,住房价格持续上升,形成了低收入家庭“晚买不如早买”预期,贷款需求增加进一步刺激了住房价格上升。更重要的是,对贷款机构来说,高等级客户贷款已趋于饱和,为迎合低收入家庭的贷款需求,贷款机构不断创造出新型的住房贷款产品。这些产品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大幅度降低贷款审查要求,并在最初几年给予借款者很多还款优惠。当然,如果过了优惠期,借款者负担也会急剧增加。但是,由于贷款者和借款者都预期住宅价格还会持续上涨,可以将涨价后的住宅再次抵押和重新融资。在具体运作中,很多贷款机构还借助100多家贷款中介机构来推销这些“新产品”,而中介机构只要能达成交易,就可获得手续费收入,不需要对未来风险承担任何责任,这种不对称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刺激了一级市场扩张。 另一方面,贷款机构发放贷款后同样不全部持有这些贷款合约,在收取手续费后,又将大部分贷款合约迅速转售给大金融机构尤其是投资银行,再由后者进行证券化处理。大型金融机构借助证券化可以将风险细分并转嫁出去。也就是说,贷款者在一级市场上能很便利地筹集到充足资金。从因果关系上看,市场中存在大量资金推动了贷款者可以通过降低标准大量发放贷款。 对拥有巨额资金的最终投资者来说,长期低利率使得国债和公司债等传统投资对象的收益率在低位徘徊,信用评级较高但收益也相对较高的证券化产品,由此成为这些投资者尤其是对冲基金竞相追逐的投资对象。 从次级债扩张的各个环节及各环节的市场参与者行为分析可见,市场中存在大量充裕的资金,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激烈竞争,赋予了整个体系具有信用扩张的内在动力。在金融创新、市场乐观预期和监管出现真空等因素影响下,这一动力又转化成实际的信用扩张,表现为次级债市场规模的超常增长。 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无论金融创新的链条有多漫长和多么复杂,问题的根本在于,所有金融资产的最终价值是依赖于其最原始资产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一旦住房价格开始下降,上述过程就会发生逆转,且很可能会加速逆转。由此,持有次级债及相关证券化产品的金融机构必然会出现巨额资产损失。 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在大量信贷扩张和需求刺激之后,美国住房供应市场很快饱和了,住宅价格指数在2006年中期见顶回调。同时,大量新型贷款产品也度过了最初几年优惠期,再加上美国利率上升,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负担骤然上升,房价下跌又导致借款人无法按原先方式重新融资,结果是次级贷款违约率迅速上升,在2007年4月至6月,次级贷款违约率达到14%左右。随着金融机构执行抵押,将住房重新推向市场,则更进一步加剧了房价下跌。 这意味着次级债市场的基础产品价值严重缩水,金融机构出现了巨额损失。这些损失发生在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银行自己手中持有的次级贷证券化资产信用评级不断下调,形成了评估损失。 第二,银行在出售证券化资产时通常附有协议,在一定期间出现违约风险,最终投资者有权向发行者要求赔偿。 第三,银行与自己出资设立的SIVs虽然在法律上有所谓的“破产隔离”(Bankruptcy Remote)安排,两者的资产负债表虽然没有直接联系,但是为了提高SIVs的信用评级,便于其发行ABCP,银行通常对SIVs有融资承诺,这是一种或有负债;而且SIVs的资产规模已经高达4000亿美元,财务杠杆很高,且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一旦资产贬值,自有资本很快就会被冲销,形成银行的实际损失。 第四,银行为了冲销损失,平衡资产负债关系,不得不低价出售自己的证券化资产。 于是,整个体系就进入了向下的恶性循环,表现为信用收缩,流动性紧张,波及到金融市场的方方面面,最终有可能影响实际经济运行。 什么是次级债与“次贷危机” 所谓“次级债”一般是指美国住宅抵押贷款中面向低信用等级借款者发放的贷款。“次贷危机”则指自2007年初开始,由于“次级债”大量逾期违约,以其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信用评级急剧下降、市场交易价值和评估价值严重缩水,欧美大型金融机构出现巨额损失,并且由美国波及到全球金融市场,引发全面性的流动性紧缺和信贷紧缩、并逐渐开始对实体经济造成负面冲击的一系列事件的总称,这一危机目前还在发展过程之中。 “次级债”的英文是Subprime Mortgage或Subprime Loan, “次级债”实际上是最低等级贷款,在它之上还有中间等级贷款。美国住宅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根据申请者过去的信用历史、借款额度、目前的收入状况等指标,建立了一套“信用评分”标准,从上至下分为“优级贷款”、“Alter-A贷款”、“次级贷款”。 “次级贷款”的借款者收入较低(一般年收入不足万美元)、信用记录较差、首付款低于20%,月还款占收入比超过50%。 在1990年代,次级贷款在整个住宅贷款比重中约占2%左右。到2006年末,次级贷款奇迹般地增长到万亿美元,占到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中约13%比重。次贷危机演变三大深化阶段 第一个阶段:问题的浮现。 在2007年2月末,全球股票市场出现了同步下跌的现象。由于在时间上,恰好是由中国上海的上证指数下跌开始的,以至于有人将其归因于“中国冲击”(China Shock),但是敏锐的市场很快发现,问题的根源在于美国的次级债市场。美国前三大银行为应付可能出现的次级债损失,大幅增加坏账准备,引起了市场不安。公开统计数据显示,次级债贷款违约率正在上升,住宅贷款机构股票大幅下降。3月份,美国国会就次级债问题举行听证会,确认次级债贷款余额高达万亿美元,次级贷款采用特殊的贷款产品,目前已经进入高额还款时期,预计大约有100万户美国家庭可能无法归还贷款。4月2日,美国第二大次级贷款公司“新世纪金融公司”申请破产保护。 但是,当时市场普遍认为其影响是局部的,不会波及优惠贷款,更不会影响其他部门,如当时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对此看法也是如此。此后不久,由于各国经济景气上升,股市暂时恢复了平静,且继续上升。 第二个阶段:危机爆发。 2007年夏季,市场再次开始担心基于次级债的证券化商品。6月中旬,大型投资银行贝尔斯登旗下两家对冲基金因大量投资基于次级债的CDO,出现重大损失而陷于破产。7月中旬,三大评级公司对一千多个住宅贷款MBS调降评级,投资者普遍感受到信贷风险急剧上升,美国最大住房贷款公司Countrywide Financial传出贷款损失和业绩恶化消息。 在欧洲,次贷危机也开始爆发。7月底,德国产业银行(IKB)公布了与次级债相关的重大损失。8月9日,法国BNP巴黎银行宣布,由于资产估值困难,暂时冻结旗下三家基金资产。受此影响,欧元区短期金融市场流动性紧缺,短期市场利率急剧上升。 9月中旬,英国北岩银行(Northern Rock)出现了英国近140年来首次“挤兑现象”。该银行直接持有与美国次级债相关的金融产品尚不到总资产1%,但由于其资产负债结构存在期限不匹配问题,资金来源主要依赖短期市场,当美国次贷危机波及到欧洲短期资金市场时,造成流动性紧缺,北岩银行融资出现困难,引发了挤兑现象。 为防止市场陷入流动性危机,欧美中央银行积极进行了干预。欧洲中央银行去年8月9日向市场注入了948亿欧元,美联储8月10日向市场注入240亿美元。8月17日,联储降低贴现率(从下降到),并进一步放松了贴现贷款条件,通过吸收MBS以及相关的证券,使得三大银行(花旗、美林和摩根大通)能为自己的子公司提供250亿美元信用。9月18日,美联储FOMC决定将联邦基金利率从下调到,贴现率从下调到,各国中央银行也联手大量提供流动性。市场出现乐观情绪,误以为次级债危机已经结束,股指再度上升。 第三个阶段:危机深化和发展。 到2007年10月下旬,欧美大金融机构陆续公布第三季度财务状况,巨额财务损失远远超出以前预告,也超出市场预期,市场开始恐慌。中央银行再次联手干预。 进入2008年以后,美国大金融机构公布新的季报,损失又一次超过预期。其中,美林、花旗、UBS等出现巨额亏损;以野村证券、瑞穗集团等为代表的日本金融机构总计发生了60多亿美元损失。次级债引发信用紧缩对实际经济的影响开始显现,美国年经济增长率在2007年第四季度已经降到。此外,2008年初的失业率、零售商品指数等主要经济指标开始恶化;IMF在2008年2月初将全年的经济增长预测下调了个百分点。次贷危机评估:美国的损失与其他市场的损失 次级债本身的损失究竟有多大?在次贷危机发展过程中,损失的估计是在不断变化的。例如,金融机构自己的预估在事后总是成倍增加。美联储主席在2007年7月的损失估计为1000亿美元,到10月份增加到1500亿美元。一方面由于主观上的估计倾向于保守,另一方面,从次级债损失发生的机制上看,损失本身也是动态变化的。 到目前为止,大部分研究者愿意引用IMF在《金融稳定报告》(2007年10月)所作的估计。该报告设次级贷款为万亿美元,Alt-A贷款为1万亿美元,分别占美国住宅贷款总额的15%和11%;设次级贷款的违约概率为25%,Alt-A的违约概率为7%;在假设次级贷款违约以后最终发生损失的概率为45%,Alt-A的违约概率为35%,则整个次级贷款的预估损失是1450亿美元(13000·25%·45%);Alt-A的预估损失是250亿美元(1000·7%·35%);合计为1700亿美元。这个数字大概相当于美国2006年GDP的。此外,随着贷款损失的发生和住宅价格的下跌,MBS的估值损失大约为650亿美元;ABS CDO估值损失为1200-1300亿美元,合计约为2000亿美元,占%左右。 那么,美国金融体系和实际经济是否能承受这些损失? 美国上一次住宅金融危机发生在1980年代,这就是储贷协会(S&L)危机,其绝对规模虽不及次贷危机,但损失所占GDP比重却大致相同。从2007年第3季度美国五大银行财务报表看,不良资产比率大约在2%左右,与1990年代初期、2001年景气衰退相比,都不算严重,整个银行体系还是稳健的。此外,根据日本瑞穗金融集团的估计,到2006年底,全球上市银行和证券公司的纯收益大约为6500亿美元,自有资本大约有4万亿美元。从这些因素看,美国应该能够吸收这次危机损失。 但是,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以上对次级贷损失的估计还是比较保守的,多数是静态的估计。这次次级贷款危机的特殊之处在于证券化与信用扩张联系在一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多重证券化的证券发行,可能推动信用膨胀。例如,证券化资产的最终投资者中很多投资基金(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本身就是高杠杆性的,本身就存在多倍信用扩张机制。一旦发生逆转,又形成多倍信用收缩机制,并加剧了金融体系和实际经济的波动。 第二,证券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分散了住宅贷款的长期风险,另一方面,由于证券化和再次证券化,风险的最终来源容易被市场所忽略,也不容易追踪,证券化本身也可能放大风险。而且,一旦风险爆发,政策决策不容易找到着力点。 第三,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美国住宅金融市场的风险借助证券化被销售到全球各地。 正是由于以上特点,我们看到,美国金融体系通过证券化方式在短期内分散了风险,刺激了银行信贷在住宅市场的扩张,并导致住宅供应超出实际支付能力的过度扩张,终于在2006年中期开始出现调整,住宅价格下跌首先直接打击了美国的建筑业,目前这一产业在美国GDP中约占14%,而且对其他产业也有较强的乘数效应。 通常,住宅市场的调整比较缓慢,有一个较长的滞后期, 2006年中期开始的住宅市场调整估计至少还要持续2年至3年。这意味着我们对次级贷款损失的分析不能仅仅局限于短期的流量分析,还要联系更为基础的住宅市场存货调整来分析。例如,美国希勒教授认为,美国住宅资产价值约为23万亿美元,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住宅价格指数期货到2008年8月会进一步下跌7%至13%,住宅价值的实际损失可能会高达3万亿美元。从这个角度看,金融机构次级贷款的损失还有继续扩大的可能,相应地会出现普遍的信贷紧缩。金融机构不得不收缩对企业的贷款,提高个人消费信用审查标准,缩小杠杆收购贷款,导致并购活动减少。此外,银行信用紧缩还会导致债券市场信用紧缩,企业债券尤其是中小企业企业债券的发行会遇到很大困难。 从全球角度看,这次次贷危机对欧洲的影响特别大,这是因为欧洲大陆的金融体系本身是混业为主的,其投资银行业务近年来发展迅速。在欧洲货币一体化后,经济竞争和并购需要巨额资金,带动了信贷以及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活跃。此外,货币一体化以后,欧元区内外汇交易减少、需要更积极地向外投资分散风险。日本的情况不算严重,因为日本金融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不算发达,日本的银行在2007年3月引入巴塞尔协议管制要求,为了充实资本,恰好在美国次贷危机全面爆发之前,很多金融机构都出售了自己的证券化产品。 至于中国,官方对有关信息尚未披露,据报道中国的金融机构大约持有120多亿美元的次级债券相关金融资产,至于资产的具体类型、购入时机、实际损失等还有待观察。 不管怎样,鉴于美国经济约占全球经济规模三分之一,中国出口有近一半面向美国。所以,美国次贷危机发展,以及它对美国经济走势影响,都需要密切关注。

参考德意志银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文章我们认为, 在未来1~2年内,欧债问题的传导是全球金融体系和经济所面临的最大风险。不论从GDP总量还是国债余额大小的角度来看,一旦西班牙和意大利出现债务违约风险,其问题要比希腊、葡萄牙大得多。希腊的GDP是欧元区GDP总量的2%,而意大利则是欧元区的第三大经济体,西班牙为欧元区第四大经济体, 意大利和西班牙的GDP之和为万亿美元。从国债余额来说,意大利的国债余额达约万亿欧元,西班牙约7000亿欧元,两者之和大约是希腊的8倍之多。前一段,许多人认为西班牙、意大利的财政情况基本面(比如西班牙的国债占GDP的比重只有60%;意大利的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只有3%)要明显好于希腊,因此违约的可能性很小。但是,只要市场上的部分投资者出现对西班牙、意大利债务可持续性的怀疑,就会推高其国债的信用违约交换价差(CDS spread)和国债利率,而利率一旦明显上升, 这些国家的利息支出占GDP的比重就会大幅上升, 从而增加其财政困难和违约的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债务危机是可以“自我实现”的。此外,银行体系本身也会将危机放大:很多欧元区的国债是由本国银行持有的,国债贬值或者违约会让本国银行遭受损失,而这些银行本身又发行了很多债券,这些债券也会被市场认为有违约风险。而这些银行债券的本身又被很多其他银行持有。此时,银行体系就像是一个危机效应的放大器。在这一方面,意大利和西班牙的问题也比希腊和葡萄牙严重得多。比如,希腊政府和希腊的银行所发行的债券余额中大概有630亿欧元被银行体系持有,葡萄牙是750亿欧元,而意大利和西班牙分别是4100亿欧元和3250亿欧元。目前,由欧洲央行出面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西班牙和意大利的国债,勉强压制住了市场利率,但这只是权宜之计,最终还需要欧洲金融稳定机制(EFSF)来接手。如果今年9月底之前17个欧元区国家的国会一致同意的话,那么EFSF将升级为版本。但能否过17国批准的关口,本身就有不确定性。北欧的一些富裕国家对此有较大抵触情绪。这就给金融市场留下一个很大的悬疑。另外,这个新版本究竟有多少“子弹”?根据德意志银行分析师的计算,加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配套额度等其他救助机制,总共能提供大约7500亿欧元的资金援助;假设EFSF要救助希腊(已经出手)、葡萄牙、比利时、西班牙和意大利,那么总共需要11800亿欧元的资金,缺口大约4200亿欧元,这个缺口恰好大致相当于意大利所需要的4880亿欧元的援助额。换句话说,即使EFSF成功升级,也只能救西班牙,而救不了意大利。更大的问题是,目前欧洲央行、欧洲金融稳定机制、IMF所能做的只是解决危机国家的流动性问题,但无法解决目前欧元体系内(欧元汇率过强的环境下)竞争力低、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持续低迷的根本性困难。而如果经济持续低迷,即使政府和国会承诺实施财政紧缩政策,实际操作中也很可能行不通。在经济萎缩的情况下还要被迫加税和削减福利,只会导致更多的政治动荡。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德意志银行的经济学家最近下调了对欧洲的经济预测。明年欧洲的GDP增长预测从原来的 下调到, 美国的GDP增速虽还没有明显下调,但肯定面临下行风险。欧美经济下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负面的财富效应。我们的欧美经济学家估计,股票价格每下降10%,欧美经济增长率就会下降个百分点。我们将中国2011年的GDP增长预测从原先的下调到, 并将2012年GDP增长预测从原来的下调到。明年的出口增长预测从原先的15%下调到11%。我们在作这些基准预测时,假设明年欧美GDP增长为, 比原先的低个百分点。我们同时假设中国采取的政策措施能够抵消出口下行对GDP的负面影响的一半。同时,我们将2012年CPI同比增长的预测值从下调到,这主要是考虑到大宗商品价格下降的影响。在基准利率方面,我们维持之前的预测不变,即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基准利率将一直维持在,因为我们认为如果欧美经济只是有所减速(而非衰退)的话,国内货币政策明显转向宽松的可能性并不大。在汇率方面,我们认为最近几周出现的升值加速的情况只是短期现象,未来人民币升值速度可能随出口增速下降而放缓,我们将2012年底的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预测值从下调到。但是,如果欧美经济确实陷入衰退,中国经济可能面临更大风险。我们目前对欧美经济下行概率的判断是:60%的可能性为低增长(GDP增长为),25%的可能性为轻度衰退(GDP零增长),15%的可能性是严重衰退 (GDP下降3%)。如果欧美陷入严重衰退,估计中国出口会下降15%,GDP增长率会降低到7%,而这些预测已经考虑到了新一轮刺激政策的效果。欧美经济的减速或衰退对中国的影响最主要通过贸易、大宗商品价格和投资信心三个渠道。贸易渠道的冲击是,欧美经济增长每下跌1个百分点,中国出口增长就要下跌6个百分点。另外,我们通过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CGE)进行分析的结果表明,如果欧美经济下降2个百分点,中国的海运行业的名义收入会下降13%、航空运输业收入下降11%、电信设备行业收入下降10%,而教育、医疗、公用设施行业的收入则受影响较小,名义收入下降幅度都在2%以内。欧美经济影响中国的另外一个渠道就是大宗商品市场。和欧美经济相比,中国经济中的工业,尤其是重工业的比重较大,因此大宗商品价格的变化对中国工业的销售收入和盈利水平有较大影响。平均来说,欧美经济增长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国际镍价会下降10个百分点以上、铜价下降6个百分点、原油价格下降4个百分点。大宗商品价格的下跌会直接冲击中国能源和原材料企业的利润、生产和投资。关于投资信心,主要是全球股市和大宗商品价格下跌,会增加经济下行的预期,打击国内投资者信心。这点在出口制造业和地产业的影响尤其明显。2008年下半年的金融危机中,中国企业家预期指数曾一度从130大幅下降到80。中国是否需要新一轮的刺激政策?显然,如果欧美经济确实再度陷入衰退(二次探底),很自然的一个问题就是,中国会不会和会推出什么样的刺激政策,这些政策应该达到什么增长目标?首先,如果欧美二次探底,中国将不得不采取一定的刺激政策。第二,即使下一轮欧美经济衰退与2008~2009年一样严重,中国新一轮的刺激政策在规模上不应也不太可能超过上一轮的一半。上一轮刺激政策规模实际上远远不止四万亿元。回过头来看,这样大的刺激规模虽在短期内快速推高了经济增速,但也导致了通胀、资产泡沫、融资平台不良资产等许多中长期问题。下一轮刺激政策的设计一定要避免这些问题的重现。第三,中国新一轮的刺激政策在内容上不应也不可能与上一轮类似。上一轮的刺激政策中“铁、公、基”占到很大比重,铁路等行业投资过猛,到目前为止已经导致了不良资产、安全问题、产能过剩等很多后遗症。另一方面,上一轮刺激政策已将许多规划中的项目提前启动,剩下项目中有良好效益的项目就较有限了。因此,新一轮的刺激政策不能再以投资基础设施为主,而应以推动消费为主线,同时适当支持中小企业、保障房、服务和农业等结构性薄弱环节。第四,如果欧美经济二次探底,中国新一轮刺激政策的目标不应是将GDP增长率再次推高到9%~10%,而应将目标降低到7%甚至6%。将目标降低的理由包括: 1) 过度刺激和投资主导的刺激政策在中期会导致通胀、泡沫和不良资产;2) 消费主导的刺激政策必然在短期内效果较不明显(由于减税和消费者补贴的乘数一般低于, 而投资的乘数达);3) 过去30年,中国经历过好几轮GDP增长率降到5%~7%的阶段,也没有出现重大的社会动荡,因此没有必要把GDP“保8”与社会稳定划等号。

第一,扩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实现政府的收入和支出相匹配,不能高估外债与地方政府负债的承受能力。欧洲债务危机的本质原因就是政府的债务负担超过了自身的承受范围,而引起的违约风险。我国应尽快以立法形式加强对地方政府预算管理,增强透明度,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加强风险管理,还应该及时对全国整体财政及债务状况作全面清查和评估,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进行限额管理和风险预警,切实从财政和金融两方面防范偿债违约风险。第二,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模式,提高国家的产业国际竞争力,增强经济的内生增长能力,不能完全走政府主导的投资拉动型经济发展模式。在拉动经济的三驾马车中,投资也一直是我国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杀手锏,特别是在本轮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后,进出口倍受打击、消费市场萎靡不振的情况下,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屡试不爽。我国也从2007年的财政盈余变成近两年的财政赤字。因此,如何降低经济发展对投资和出口的依赖,即降低资本形成和净出口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提高最终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是中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未来的基建投资应该适度压缩,提高居民收入、提高居民的消费倾向应该成为国内经济工作重点。第三,允许私人资金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也将提高行业的整体效率。此外,中国也可进一步允许私人投资进入教育、医疗、铁路等长期被垄断的领域,这些行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推动服务业的发展的转型。这些改革措施的推出,也意味着中国经济可以避免严重的减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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