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的,一定要原创的哦,我们对这方面来,第一个考虑就是原创,高质量,这样才能过关的。
这篇文章还可以,对你应该有帮助,拿走不谢。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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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产生于权力,法律是人类行为规则中重要的一种。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 毕业 论文5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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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毕业生自我鉴定800字(7篇)
大学几年的时间已经结束了,回想一下大学生活,对自身还是应该要有客观的认识哦,那么大学生毕业生自我鉴定怎么写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大学生毕业生自我鉴定800字(7篇),欢迎大家来阅读。
时光如白驹过隙,稍纵即逝,一晃大学四年的生活已接近了尾声。回首这四年的校园生涯和社会实践生活,有太多的回忆。在这四年里我不断的挑战自我、充实自己,为实现人生的价值打下坚实的基础。
还记得刚踏入这所大学校园,对一切都充满新奇。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加入社团,尽情地体验这种渴望已久的生活,充满着活力。带着这份激情与活力我度过了大学四年。大学自由的生活方式和高中填鸭式的生活方式有着很大的区别,大多数的时间都需要自己去安排,这也需要自己用一段时间去适应。大学四年里,我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并且注重自己各方面的发展。
在思想品德上,有着良好道德修养,坚定的政治方向。在平时的学习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确立和坚持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而是一个长期坚持不懈的艰苦努力的过程。惟有不断地学习,用理论来武装头脑,努力在掌握理论科学体系上下功夫,在用理论来指导实际上下功夫,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注意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我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产,关心和帮助他人,并以务实求真的精神热心参与学校的公益宣传和爱国活动。
在学习上,我从不放弃自己的专业知识。认真学习计算机的理论知识,并且注重培养自己的动手操作能力。能够懂得c、java等一些编程语言,并能进行基本的编程;熟练掌握office办公软件,并且经常帮助老师处理材料;能够巧妙地利用ppt制作精美的课件和演示文稿;也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了一些应用软件,Photoshop、Dreamweaver等,并能制作简单网页。经过自己的刻苦学习,获得了“计算机三级”证书和“网络管理员”证书。每学期都获得了专业奖学金,并且获得“系三好学生”的荣誉称号。对于其它科目的学习也从不放弃,平时注重英语口语的练习,并取得大学英语六级420分的成绩。在学习专业知识之余我也喜欢欣赏文学作品,我会在忙碌的生活中看一些名人名著和杂志书刊来缓解压力,并且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偶尔还会发表一些网络文学作品。
毕业在即,回首四年的学习生活,我也深深地体会到了学院老师、领导为我们的成材所付出的艰辛劳动,在此我要向他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回首四年的大学校园生活和社会实践生活,有渴望、有追求、有成功、也有失败,我孜孜不倦,不断地挑战自我,充实自己,为实现人生的价值打下坚实的基础。下面分别从思想上、学习上和生活上作自我鉴定。
一、在思想上
令我最自豪的事情是经过不断的努力学习和提高自己,我顺利的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并且成为一名光荣的党员。感觉就像在自己的生命上添上了神圣的一笔,转化成为一种无形的力量在鼓励我,在督促我,在时时刻刻的检查我,让我在思想行为方面能够作风优良、待人诚恳,能较好处理人际关际,处事冷静稳健,能合理地统筹安排生活中的事务。为社会为学校为同学为身边的人做事不再觉得是一种累赘,而是很乐意的去做并且能够得到满足和快乐,并且一直在追求人格的升华,注重自己的品行。
二、学习上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我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对本专业一丝不苟,由于所学的是计算机专业,因此非常注重实际操作能力,除了理论学习之外,我的实践能力也得到非常大的提高。再有就是懂得了运用学习方法同时注重独立思考。在学习时,以“独立思考”作为自己的座右铭,时刻不忘警戒。做什么都勤于思考,遇有不懂的地方就请教于他人。
三、在大学生活中
我坚持着自我反省且努力的完善自己的人格。现在我理解道理,乐于助人不仅能铸造高尚的品德,而且自身也会得到很多利益,帮助别人的同时也是在帮助自己。回顾这几年,我很高兴能在同学有困难的时候曾经帮助过他们,同样的,在我有困难时我的同学们也无私的伸出了援助之手。对于老师,我一向是十分敬重的,因为他们在我彷徨的时候指导帮助我。如果没有老师的帮助,我可能将不知道何去何从。
作为一名20__年大学应届毕业生,我所拥有的是年轻和知识。年轻也许意味着欠缺经验,但是年轻也意味着热情和活力,我自信能凭自己的能力和学识在毕业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克服各种困难,用自己的学习能力和分析处理问题的协调,不断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和追求的目标。
在校期间,我始终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为目的,以个人的全面发展为奋斗方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于上期向党递交入党申请书,并在党校学习结业时被评为“优秀学员”;有很强的上进心,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社会实践方面:本着学以致用,实践结合理论的思想,在20__年暑假,我在__省__酒店实习,通过做服务生的工作使我更加深刻认识到,一定要投入到社会这所大学校自己才会真正地长大:对世事的人情冷暖不再一味愤愤,而是多了一份接受与面对,用感恩的心来面对周围的世界,其实生活很美好!回顾过去,自己仍然有不少缺点,如创新能力还不够强,有时候不懂得坚持,但我会尽可能地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着重提高这些方面的能力,争取做到各方面都具有新素质的人才。
我的优点是诚实、热情、性格坚毅。我认为诚信是立身之本,所以我一直是以言出必行来要求自己的,答应别人的事一定按时完成,这给别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由于待人热情诚恳,所以从小学到大学一直与同学和老师相处得很好,而且也很受周围同学的欢迎,与许多同学建立起深厚的友谊。在学习知识的同时,我更懂得了,考虑问题应周到,这在我处理人际关系时充分展示了出来。我这个人有个特点,就是不喜欢虎头蛇尾,做事从来都是有始有终,就算再难的事也全力以赴,追求的结果,正因为如此,我把自己的意志视为主要因素,相信只要有恒心铁棒就能磨成针。一个人的敌人不是别的什么人,而是他本身。
我的生活准则是:认认真真做人,踏踏实实工作。我的特点是:勇于拚搏,吃苦耐劳,不怕困难。在实际工作中,更重要的是牢固树立了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和团队精神。朝夕耕耘,图春华秋实;十年寒窗,求学有所用。相信在贵司的培养和自我的奋斗下,我定会胜任本职工作。
大学是我学习专业知识及提高各方面能力为以后发展的重要阶段,短暂的五年大学生活即将结束,现就五年来的大学生活、学习等方面做自我鉴定:
在大学期间,我担任过学习委员、团支书、班长、助理班主任的职务。另外,还有汽车爱好者协会的秘书长。
在生活方面,我积极乐观,从不与其他同学在物质上进行攀比,放低自己,与同学们打成一片,建立起了良好的人际关系,在参与各种社团活动的过程中,我结交了一些很好的朋友,并在与他们的交往中学到了为人处事的方法,锻炼了自己的能力,提升了自身素质,为即将走向社会奠定基础。
在学习方面,我积极进取,从未放松过对知识的渴求,我深知“学以致用”的重要性,因此对实际操作丝毫不敢放松。经过自己大一、大二两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令自己较为满意的成绩,并且荣获学院三等奖学金和“院三好学生”的光荣称号。老师们的深深教诲,使我体会到学习的乐趣,并与老师们建立起浓厚的师生情谊。与同学们建立起良好的学习关系,互帮互助,克服难关。
在思想方面,我不断地在提高自己科学文化素质的同时,也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一直在追求人格的升华,注重自己的品行,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自己在思想行为方面能够作风优良、待人诚恳,处事稳健,能合理统筹生活中的事务。
在工作方面,我认真积极,勤勤恳恳,始终以“奉献学院,服务同学”为宗旨,真正做到为同学服务,平时善于采纳老师们的合理化建议,也乐意接受同学们对我的一些意见及建议。最终都能得到老师们和同学们的认可与支持。
回顾五年来,大学生活使我的思想发生了很大改变,学会善于自我反省,自我总结,学会正确评估自己,学会一分为二看待问题。在这五年中,我付出了很多,也收获了很多,得到了许多良师益友。我常常警戒自己,做事要脚踏实地,一心一意,追求人格的升华,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
在学习上,我努力学习各门功课,取得了优秀的成绩,尤其是对专业课程的学习。我的没门专业课都名列班级前矛,各科老师也对我青睐倍加。专业课老师常把我的作业作为样板作业给大家树立典型,让我倍感自豪。当然,我在提高自己成绩的同时还努力帮助其他同学学习,无论是在平时的课间,还是考试的前两天,都有人来找我问点问题。也许这浪费我一点私人时间,影响了我的个人成绩,但我喜欢这种助人为乐的感觉,喜欢这种充实的感觉,他让我体会到学有所用的感觉,更充实了我的学习生活!同时这种同学和老师的信任成为我严格要求自己的动力,鼓励我前进!
当然,在课外学习上我也有很大的努力。我在学了计算机二级和计算机三级(数据库),并成为少数的同时拥有计算机二级和三级证书的毕业生。此外,我还从参加了课外的辅导班学习计算机机械制图和质检员课程,并成功的拿到了CAD制图以及证书,是自己具有了计算机初级绘图师的资质!
当然,在各门课程中,我也有自己的短板。其中,英语就是最典型的科目,它让我很头疼,自从接触到这门课程我就感到厌恶。所以我英语的卷面成绩一直不是很理想。但经过我的努力和同学们的帮助,我大学英语的成绩也能在班级排到中等水平,让我更欣慰的是,虽然考试不行,但是我借助工具书翻译的能力还是不错的。我是毕业论文的中外文翻译少有的几个不费事就通过的人。
即将要离开生活了四年的大学,心中纵使有万般不舍,我们也的离开她,投入到新的征程中去!感谢四年你一直照顾我帮助我的同学们老师们以及其他的人,是你们让我得到成长,变得成熟。社会是我们人生中的另一所大学,我将以饱满的热情、坚定的信心、高度的责任感去迎接新的挑战。
回顾过去,在学校、老师和同学们的帮助下我觉得自己过得很快乐,也很充实。除了努力学习基础课程和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外,我还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在这三年多的大学生活里我明显感觉到自己在学习成绩、工作能力、思想觉悟等方面比起刚来大学的时候有了很大的提高。
一、在政治上
我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积极上进,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在学习上
凭着对知识的渴望和追求,我一向严于律己,勤奋好学,成绩优异,连续三年获得校奖学金。平时我还非常注重英语能力的培养,涉猎了大量英语方面的课外书,并通过了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同时我还利用课余时间阅读了大量文学名著,拓宽自己的视野,并自学各类与平面设计相关的软件,以进一步完善与本专业相关的知识体系。
三、在工作上
除了积极参加学校、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外,结合自身特长,我还积极参加学校、社会组织的各种网络设计比赛,并获得奖励,为学校争光,得到了学校、老师和同学们的认可。
四、在生活上
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生活充实而有条理,有严谨的生活态度,良好的生活作风;为人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有自己为人处世的原则,与同学,朋友和睦相处,共同进步。
当然,我也有自己的不足之处,那就是做事有时候会优柔寡断,不能果断、大胆的放开手去做事。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会从自身找原因,改进缺点不足,继续努力,不断进取,以饱满的热情去迎接我人生的新旅程。
对于一名大四毕业生来说,离开校园踏入社会开始人生的新旅程,走好这段人生新旅程的第一步也非常重要。通过对这三年多的总结,我对自己有了一个更加系统地客观地认识,在以后的求职路上我会更加明确自己的职业目标,以全新的面貌面向社会、迎接未来,迈好人生新旅程的第一步。
三年的大学生活,使我的学习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自我约束能力也有明显的增强,生活的自主能力也有了进一步提高,并且对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都有了更深的认识。我的为人之道——以诚待人,待事、坚持信念行动创造价值、自我创新。
回首如今在学校到现在,是对过去的审视和总结,亦是对未来的憧憬和希望,即将踏出校门的我,满心期待大千世界的挑战和磨练。
深知性命相托的重要,从踏入学校门槛的那天起,在良师的精心指导下,自己奋力拼搏,自强不息,逐渐成为了一个能适应社会要求的大学生,并为做一个知识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打下坚实的基础。
生活方面,自从来到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我的生活充满了爱,充满了情。同学之间的情犹如亲情但更胜亲情,朋友之间的情犹如手足之情,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事我都很是关心,就这样我爱上了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的每个人,每件事物。同时独立自主的生活在我的美好的大学三年中也就这样成熟了起来,我也就体会到了大学独立自主的生活是我们进入社会的生活的根本。
学习方面,自我进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的第一天起,我就没有忘记我来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的目的——学好知识,学会做人。在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虽然我在有些方面得到了肯定,但我真正实现自我价值还需要更加努力,读到到老,学到老也就成了我最基本的思想。
思想方面,我经过班级的初选,到系审核,再到院的批准,我成了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美术系第12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中的一员,并经过学习与考核,成绩合格成为了入党积极分子。我就由一个对我们党了解一点到了解了我们党的人。
工作方面,在寒暑假期实习中,我知道了事业的伟大和一个人的付出与成就。在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报告活动中我得到了找工作比较难的启发,启发我要克服困难勇于直前。
而今我年轻有知识还有这一颗永远求真求实的心,我就能够去创造我的价值并去认真实现自我的价值,让我的生活充满生机,充满永恒的爱!
一段充实而忙碌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我们 毕业 前都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毕业论文 个人 工作 总结 ,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毕业论文个人工作总结1
经过四年的大学生活,我成长了很多。在这即将毕业的时刻,我对这四年来自己的感受和收获做一个小小的自我小结。
从思想上来说,我从一个懵懂的小女孩到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共产党员,思想觉悟有了很大的提高。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我觉得一个人的价值是由他对社会对别人所做的贡献来衡量的,我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原因也是要努力实现自我价值。我认真学习党的各种理论,并努力把他们付之于实践,对党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学习方面,我觉得大学生的首要任务还是学好 文化 知识,所以在学习上我踏踏实实,一点也不放松。我认为好的 学习 方法 对学好知识很有帮助,所以在每次考试后,我都会总结一下 学习 经验 。一份耕耘一分收获,每每看到自己可喜的成绩,我就会感叹只要你有决心,没有什么事是不可能的。对于我们计算机相关专业的学生来说,光光学好书本上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我利用课余时间经常阅览计算机类的书籍,并参加了一些计算机水平的资格考试,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我认为学习是学生的职业,这份职业同样需要有智慧、毅力和恒心。在当今这个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我们只有不断汲取新知识,才不会落伍。
四年的大学生活是我人生中美好的回忆,我迈步向前的时候不会忘记回首凝望曾经的岁月。
毕业论文个人工作总结2
从20--年12月份确定论文题目到毕业论文定稿持续半年的论文写作工作,时至今日,论文基本完成。从最初的茫然,到慢慢的进入状态,再到对思路逐渐的清晰,整个写作过程难以用语言来表达。历经了几个月的奋战,紧张而又充实的毕业设计终于落下了帷幕。回想这段日子的经历和感受,我感慨万千,在这次毕业设计的过程中,我拥有了无数难忘的回忆和收获。
20--年12月份,在与导师的毕业论文题目的选择会上,我是毫不犹豫的选择了这个论文题目:浅议拆迁条例的问题与出路。因为当时准备 考研 ,指导老师也很是理解,跟我说,先准备考研,到考研结束,在准备论文。我当时很是感动,对我考研是一个莫大的鼓励。所以在考研结束后,我马上就开始了论文的工作,当初之所以选择介个题目,是因为:
一是题目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是与本科所学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公共政策学》等专业学科密切相关;
三是对于拆迁条例的研究和讨论社会参与比较热烈。
当选题 报告 ,开题报告定下来的时候,我当时便立刻着手资料的收集工作中,当时面对浩瀚的书海真是有些茫然,不知如何下手;面对海量的网络信息,我不知所措。我及时将这一困难告诉了导师、向同学请教,在导师细心的指导下,在同学们的帮助下,终于对于论文资料的收集有了思路。
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我认真准备了一个 笔记本 。我在学校图书馆,大工图书馆搜集资料,还在网上查找各类相关资料,将这些宝贵的资料全部记在笔记本上,尽量使我的资料完整、精确、数量多,这有利于论文的撰写。然后我将收集到的资料仔细整理分类,及时拿给导师进行沟通。这对于论文的撰写很有帮助。
--年4月初,论文的资料已经查找完毕,但我比没有开始论文的准备工作。因为考研第一志愿没有过复试线,自己也基本上放弃时,指导老师和一个很要好的同学都在劝我不要放弃,他们给了我很大鼓励,所以在研究生调剂系统开通后,根本没有抱什么希望就填上了,在这里强调下,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公布的调剂时间是4月2日,但是在4月1日就能填报调剂志愿了。虽在“ 愚人节 ”,但却是真实的。不要小看这24小时,考研调剂关键就在信息的把握上。到4月7号就收到了复试邀请,接下来的半个月的时间里,转入研究生复试的准备工作。
到4月底,我正式的进入论文的实质工作。在前期资料储备的基础上,加上指导老师的及时、多次的帮助,所以论文的第一稿在5月3日就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给陈老师,老师也及时的给我回复,论文就在老师不断提出指导意见,我按照老师的指导意见进行修改,论文就在不断的修改中慢慢成型。
当我终于完成了所有打字、排版、校对的任务后整个人都很累,但同时看着电脑荧屏上的毕业设计稿件我的心里是甜的,我觉得这一切都值了。这次毕业论文的制作过程是我的专业的再学习,再提高的过程。在论文中我既充分地运用了大学期间所学到的知识,又接触到新的知识,这对于日后的学习与工作有重要的意义。
在整个毕业论文的创作过程中,我深深的体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尊重他人学术成果,尊重知识产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号召还萦绕在耳边,知识和人才是社会最宝贵的财富,我们要落实日常生活中,体现在行动上。从论文准备到论文成型,我体会到其中的辛苦与困难,做学问,搞发明是需要付出很大精力的,值得每个人的尊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尊重学术与技术的体现,这需要我们每个人的行动来改进。
其次,要学会开放与包容,利用团队精神;现实社会中个人的力量在越来越多体现出不足,需要团队的力量来挑战困难,所以在要开放与包容,学习别人先进的知识与技术,包容别人的不足。我的论文的创造完成就是积极学习吸收他人有关拆迁制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此机会我引用那些论文的作者表示感谢。并且我在论文中都已明确注明。
最后,感恩老师,珍惜友情;在此更要感谢我的导师和专业老师,是你们的细心指导和关怀,使我能够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在我的学业和论文的研究工作中无不倾注着老师们辛勤的汗水和心血。老师的严谨治学态度、渊博的知识、无私的奉献精神使我深受启迪。从尊敬的导师身上,我不仅学到了扎实、宽广的专业知识,也学到了做人的道理。我会永远都会记住您对我的谆谆教诲的。
在这次毕业设计中也使我们的同学关系更进一步了,同学之间互相帮助,有什么不懂的大家在一起商量,听听不同的看法对我们更好的理解知识,所以在这里非常感谢帮助我的同学。
我不会忘记这难忘的几个月的时间。毕业论文的制作给了我难忘的回忆。在我徜徉书海查找资料的日子里,面对无数书本的罗列,最难忘的是每次找到资料时的激动和兴奋;为了论文我曾赶稿到深夜,但看着亲手打出的一字一句,心里满满的只有喜悦毫无疲惫。这段旅程看似荆棘密布,实则蕴藏着无尽的宝藏。我从资料的收集中,掌握了拆迁条例的变迁史、拆迁条例的修改与完善,让我对我所学过的知识有所巩固和提高,并且让我对最新条例有所了解。在整个过程中,我学到了新知识,增长了见识。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仍然要不断地充实自己,争取在所学领域有所作为。
脚踏实地,认真严谨,实事求是的 学习态度 ,不怕困难、坚持不懈、吃苦耐劳的精神是我在这次设计中最大的收益。我想这是一次意志的磨练,是对我实际能力的一次提升,也会对我未来的学习和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在此我要向我的导师致以最衷心的感谢和深深的敬意!
毕业论文个人工作总结3
20--年10月31日上午,学院思政专业毕业论文中期检查工作在文科楼W2243举行,检查组专家有:胡老师、陈老师、宋老师、闫老师、赵老师和刘老师等组成。
我作为20--级的硕士生,非常荣幸也非常珍惜有这么一次极其重要的旁听学习的机会,现就自己学习情况做一简单小结,以供参考借鉴。
1、首先声明:论文进行第一轮电子检测时,复制品超过论文内容30%,取消答辩资格;第二轮电子检测,复制品需小于20%;正常情况需小于15%。
2、论文题目:论文题目过大,自己掌控不住;“题目很烫手”;题目长度要适中,字数不宜过多。
3、论文目录:论文目录要明确,有三级目录比较好;目录需自动生成;目录中一般没有摘要和关键词。
4、文献综述:论文的文献综述肯定是有引用的。文献综述是对历史的考察,引用要规范和统一。
5、论文内容:写作中论文题目和论文内容有较大差距,二者不能衔接,甚至差异较大,内容过窄或过宽。论文写作中内容要有逻辑性。论文结构框架3章太少,需进行补充,可再增加1—2章。论文标题要刷黑。做好标点符号、错别字修改检查工作。论文中相关概念的解释要清晰。对论文中的表格要进行分析。表格也可作为附件附在论文最后面。论文结余是体现自己水平的地方。论文每章另起一页。论文结论一般放在最后。
6、论文参考文献、注释:参考文献格式统一;脚注和尾注要严格要求,遵循学术规范;转引要注明转处。
7、论文史料研究法:史料研究要用史料事实说话,要能具体陈述史料。必须考察史料掌握情况。不要老师提问自己基本什么也打不出来,很尴尬。
8、论文中意见倾听:自己陈述论文结束后,先认真听取专家组老师的意见,老师建议完毕,自己可以再陈述发问请教。不要老师说一句你回应一句。
9、个人启示:在论文写作过程中,要主动找导师交流请教,让导师了解自己的写作思路,请导师多提意见,千万别太被动。有必要先把论文提前送老师审阅,让老师先审阅论文,有利于给学生提意见。学生尽量脱稿陈述论文,不要读论文给老师听。学生读论文的同时,老师在看,二者分离。很多同学很明显是看书很少,很多理论是很难驾驭住的。做论文需要准备很多资料,资料充足,易于下手写作。不要想当然的去添加一些东西,考虑与论文的相关性。非常感谢老师们给我提供了这么一次学习的大好机会。
非常感谢本科时学校和政管理系领导们有先见之明,对我们的毕业论文严格把关。感谢老师们对论文选题、开题答辩、中期检查、论文答辩等的进行了严格把关,严格按正规论文格式要求进行写作和排版。有了这些最基本的学术训练,给了我很大的帮助。老师们很明白,本科时的我学识有限,学术功底很薄弱,很难有很好的创新点和新颖点,但还是对论文形式等做了严格把关,对我严格要求。我也要感谢自己能够有强大的动力、有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能严格按照要求完成论文,不断学习,当然那时我也万分快乐。
毕业论文个人工作总结4
本人为了完成这次毕业论文,本人从----年11月开始了我的毕业论文准备,时至今日,论文基本完成。从最初的茫然,到慢慢的进入状态,再到对思路逐渐的清晰,历经了几个月的奋战,紧张而又充实。在这次毕业设计的过程中,本人认为最大的困难是对这一课题的问卷调查及对这一课题了解得不是很渗透,但在指导老师和同学的帮助下,通过上网和去图书馆查阅相关文献等,这些困难都迎刃而解了。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年11月份,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本人确定了论文写作的方向和题目,并通过上网、去图书馆等方式下载和查阅了大量相关论文,尽量使我的资料完整、精确、数量多,这有利于论文的撰写。在仔细分析、征求指导老师之后确定了毕业论文的提纲,并按时完成论文的开题报告等相关工作。此外,在指导老师建议下,本人还设计了此次论文的问卷,在相关企业进行抽样调查,通过对企业的抽样调查,让这次论文的数据等更具有科学性、正确性。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本人秉着谦虚、谨慎的态度,遇到不懂的问题及时向指导老师请教,并按照指导老师的要求不断完善论文的写作。
本人抱着早日完成毕业论文,争取顺利毕业的目的,按照提纲认真完成毕业论文。在初稿中,由于本人看错了毕业论文设计的要求,而且没有仔细阅读参考文献的写作格式,导致出现不少问题;在论文写作中,提纲的有些内容没有论述,重点不够突出,并且语言不够简练等,幸而得到指导老师的及时指导。针对出现的这些问题,我根据指导老师的指导重新阅读了本科的论文设计要求,并通过询问同学等,及时改正了这些问题;对于在论文缺少提纲提到的内容,本人也通过查阅文献,阅读相关论文等,把缺少的内容及时补上去;此外,本人还精简了论文的语言,突出论文的重点。因此,在初稿之后,本人论文的重点是规范毕业论文的格式,精简论文语言,更重要的是突出重点,让论文进一步完善。
在指导老师的一次次帮助和悉心指导下,我的论文也慢慢的成型了。本人目前对论文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和完善,虽然论文还没有形成定稿,但在整个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让我对我所学过的知识有所巩固和提高,使我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知识得到充分的运用。此外,我从中也学到了许多新知识,增长了见识,这次毕业论文写作的过程是我的一次再学习,再提高的过程。
所学过的知识有所巩固和提高,使我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知识得到充分的运用。此外,我从中也学到了许多新知识,增长了见识,这次毕业论文写作的过程是我的一次再学习,再提高的过程。
毕业论文个人工作总结5
根据本学期的教学计划和我校20--级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实施要求,为了切实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本教研室于20--年11月13日—至11月15日,在一教410办公室,由四位指导教师对本小组20--级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进行了论文的开题工作。20人名本科生平均每人用时20分钟,其中学生自述12分钟,指导教师提问8分钟。
主要对毕业论文工作的研究目的与意义、工作安排与计划、指导教师意见与建议等几个部分进行探讨。本届毕业生的论文课题选题新颖、贴近当前食品科学专业正在推进的食品营养与安全性研究的热潮,符合本科生学位论文的研究难度和工作量,有很高的研究价值和实际作用。
其中有10位同学的论文题目需要与导师讨论后进行修改;有3位同学讲时过于紧张,没有明确表达论文设计目的及意义;有2位同学准备不够认真,完全按照准备稿朗读,还有些内容不够熟悉,有明显错误,需要在答辩时改进汇报技巧及能力。
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及解决方法:
1、学生对重要文献读得不细致,对实验目的和试验方法没有明确,需要更多地阅读参考文献并与指导教师进行讨论。
2、工作安排与进度普遍是前松后紧,一旦学生在后期忙于研究生考试、找工作、参加 面试 等,就难以按计划完成相应实验和综述内容。需要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个人情况和实际条件进行 工作计划 的调整,以期更合时的完成每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及计划,也能更好地安排好学生的毕业前夕的学习与生活。
通过本此小组会议,使全体小组毕业生进一步理清了研究思路,明确了研究的内容,为今后毕业论文设计研究工作的正常开展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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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提纲和题目 第一写论文的 原创的发给你
要贴近生活有实际意义我能写,你来我这边取保
法学专业的,会的
交通事故律师:建议您只从民诉法方面展开,这样更能把握阐述的重点。
法学专业的,会的
论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二)刑法部分 1、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研究 2、论刑法的机能 3、论刑罚权的根据 4、罪刑法定原则研究 5、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6、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7、刑法溯及力问题研究 8、刑法立法方法研究 9、刑法解释研究 10、刑事司法解释研究 11、刑事判例研究 12、犯罪论体系研究 13、论犯罪的特征 14、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15、刑事法律关系研究 16、刑事责任研究 17、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18、犯罪课题研究 19、论刑法上的行为 20、论不作为 21、持有型犯罪研究 2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23、西方国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评介 24、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25、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四)民法学部分 (1)民法 1、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 3、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4、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 5、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 6、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则 7、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8、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9、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0、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 11、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 12、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 13、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14、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15、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 16、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17、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8、论意思表示 19、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 20、论物权行为 30、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九)民事诉讼法部分1、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2、诉和诉权的理论与实践 3、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4、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5、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裁判的抗诉 6、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研究 7、关于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研究 8、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 9、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 10、对我国仲裁制度的探讨 11、我国开展司法协助的现状展望 12、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 13、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 14、试论法院调解 15、督促程序之研究 16、公示催告程序之研究 17、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18、论普通程序的基础性 19、怎样认识民事强制执行措施 20、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题目自选,自己还可以选自己感兴趣的民事诉讼法学的问题作为论问题指导教师自选 十)司法鉴定学部分 侦察与司法鉴定部分 1、刑事侦查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论刑事侦查的法制原则 3、证据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 4、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5、论现场勘查中的临场分析 6、论现场分析的辩证法 7、论侦查实验 8、影响证人证言的心理因素 9、审讯犯罪嫌疑人的任务 10、及时对犯罪嫌疑人初审的意义 11、论审讯中政策攻心的策略 12、论审讯中利用矛盾的策略 13、论审讯中出示证据的策略 14、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分析评断
我们说哪个好写有什么用呢?最主要是你觉得哪个最好写,有题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