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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论文数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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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论文数据时间

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论文收录到查重系统中只是时间问题。如果想确定论文是否被收录在查重系统的数据库中,只需要登录查重系统,提交论文到查重系统,就会进行自动检测。

如果能找到对应的论文,说明这篇论文已经存储在查重数据库中,一般情况论文查重后,论文不会马上收录在数据库中,来年的时候才会作为对比数据库。

没有被收录的论文会被查重处理

知网对于硕博论文收录较多,然而这些论文并不会在当年收录进去,硕士毕业生或者博士毕业生在其毕业年度提交论文进行查重,其论文在毕业年度并不会被知网收录,也需要等到第二年予以收录。

关于研究生用学长论文是否可以通过学校知网查重的问题,因此参考学长的基本都过不了中国知网论文检测系统。

本科毕业论文大概需要一到两个月就可以写完,硕士毕业论文比本科毕业论文要求高一些,根据专业不一样要求的字数也不一样,一般大概需要2w--5w字,时间相对也用的久一些,博士毕业论文需要准备一年左右。论文级别分很多种,主要看自己是什么类型的论文。有专、本、硕、博论文,写作的难度自然也是逐渐递增的。一般提前2-3个月准备,对于一般大学毕业论文是没什么问题的硕博论文可能需要准备的时间久一点。写一篇小论文最快也要1两个小时的时间。这还是在你理论明确的基础上。找到了论点。就要寻找论据,必要的话还要找一些过硬的研究数据。结论的精彩与否直接决定你的论点是否成立。一般情况,一篇本科毕业论文一般都要求1万字以上,20%左右的重复率,从定题到完成论文初稿大概要3,4天吧。慢一点的话,一周左右时间也够了。论文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lùn wén,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2020年12月24日,《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提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 。论文的有关部分全部抄清完了,经过检查,再没有什么问题,把它装成册,再加上封面。论文的封面要朴素大方,要写出论文的题目、学校、科系、指导教师姓名、作者姓名、完成年月日。论文的题目的作者姓名一定要写在表皮上,不要写里面的补页上本科毕业论文大概需要一到两个月就可以写完,硕士毕业论文比本科毕业论文要求高一些,根据专业不一样要求的字数也不一样,一般大概需要2w--5w字,时间相对也用的久一些,博士毕业论文需要准备一年左右。论文级别分很多种,主要看自己是什么类型的论文。有专、本、硕、博论文,写作的难度自然也是逐渐递增的。一般提前2-3个月准备,对于一般大学毕业论文是没什么问题的硕博论文可能需要准备的时间久一点。写一篇小论文最快也要1两个小时的时间。这还是在你理论明确的基础上。找到了论点。就要寻找论据,必要的话还要找一些过硬的研究数据。结论的精彩与否直接决定你的论点是否成立。

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论文收录到查重系统中只是时间问题。

如果想确定论文是否被收录在查重系统的数据库中,只需要登录查重系统,提交论文到查重系统,就会进行自动检测。

如果能找到对应的论文,说明这篇论文已经存储在查重数据库中,一般情况论文查重后,论文不会马上收录在数据库中,来年的时候才会作为对比数据库。

没有被收录的论文会被查重处理:

所有的毕业论文学校都会进行整理到学校本地的自建库。抄袭学长和学姐的论文就算知网查重不到,在本地库还是可以查到的。我们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写论文一定要自己原创写作。不要偷懒,不要投机取巧。

通过上述的理解,本科论文知网查重会不会被收录到数据库。这个有不同的情况,但是只要进行了论文抄袭,还是会被检测出来的。

一、上半年毕业的本科论文,6月份学校开始提交给知网,知网要审核几个月甚至半年以上,真正收录到知网数据库至少要6个月以上。二、知网收录硕博论文、本科论文、期刊论文数据收录大概情况如下:1、硕博论文收录一年当中有2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有一次,毕业时间有上半年毕业的和下半年毕业的;只要检测过的文章会被知网收录到“学术联合比对库”,一部分会收录到“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本科多数集中在上半年毕业,提交知给网也是上半年;只要检测过的文章会被知网收录到“大学生论文联合比对库”。3、期刊论文都多数是以出刊后提交给知网的,有月刊、旬刊、季刊的,知网要审核1-3个月才能收录知网数据库。这个会被知网收录到“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

毕业论文数据时间

看个人的速度吧,各专业的速度也不一样,10-15天差不多。你说的大学生如果是指大专、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话,大专和本科在字数要求上相差无几,8000-10000字左右,长的也不会超过15000字,通常情况下半个月左右差不多就可以写完了。1.准备工作。先选择论文方向,搜集资料,琢磨出几个题目跟导师沟通,在导师的辅导下定一个题目。2.准备资料。先在知网、万方、维普、龙源等网站上下载跟论文相关的资料,进行阅读后留下有用的,做到心里有数。3.拟提纲。到这个环节就基本上论文的大致框架已经成型了。4.正文写作。根据题目、提纲和搜集到的参考资料正式写论文,一天写个2000-3000字应该问题不大。一篇大学生论文正式动笔的时间大概也就是2、3天,加上前期的准备工作和初稿完成后的修改、润色、调整,半个月左右的时间是足够了的。当然也不尽然,特别是工科的论文可能要画图之类的时间稍长点。还有写作速度偏慢追求完美的,那就多留出一些时间以免时间来不及。

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论文收录到查重系统中只是时间问题。

如果想确定论文是否被收录在查重系统的数据库中,只需要登录查重系统,提交论文到查重系统,就会进行自动检测。

如果能找到对应的论文,说明这篇论文已经存储在查重数据库中,一般情况论文查重后,论文不会马上收录在数据库中,来年的时候才会作为对比数据库。

没有被收录的论文会被查重处理:

所有的毕业论文学校都会进行整理到学校本地的自建库。抄袭学长和学姐的论文就算知网查重不到,在本地库还是可以查到的。我们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写论文一定要自己原创写作。不要偷懒,不要投机取巧。

通过上述的理解,本科论文知网查重会不会被收录到数据库。这个有不同的情况,但是只要进行了论文抄袭,还是会被检测出来的。

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论文收录到查重系统中只是时间问题。如果想确定论文是否被收录在查重系统的数据库中,只需要登录查重系统,提交论文到查重系统,就会进行自动检测。

如果能找到对应的论文,说明这篇论文已经存储在查重数据库中,一般情况论文查重后,论文不会马上收录在数据库中,来年的时候才会作为对比数据库。

没有被收录的论文会被查重处理

知网对于硕博论文收录较多,然而这些论文并不会在当年收录进去,硕士毕业生或者博士毕业生在其毕业年度提交论文进行查重,其论文在毕业年度并不会被知网收录,也需要等到第二年予以收录。

关于研究生用学长论文是否可以通过学校知网查重的问题,因此参考学长的基本都过不了中国知网论文检测系统。

本科论文的写作时间因人而异,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1. 选题和研究范围:选题越复杂、研究范围越广,需要耗费的时间就越多。2. 研究方法和数据收集:不同的研究方法和数据收集方式需要不同的时间和精力。例如,一些定量研究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设计问卷、收集样本和分析数据等。3. 文献查阅和综述:对相关文献进行充分的查阅和综述是论文写作的重要步骤之一,这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和精力。4. 写作能力和经验:写作能力和经验的不同会导致写作速度和质量的差异。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一般来说,本科论文的写作时间在一个月到半年之间比较常见。当然,在写作期间,需要合理安排时间、制定计划、分配任务、保持积极心态等,以保证论文的质量和完成时间。同时,还需要注重论文的规范性和学术水平,遵循学术道德和规范,确保论文的可信度和价值。

毕业论文的数据时间

一、上半年毕业的本科论文,6月份学校开始提交给知网,知网要审核几个月甚至半年以上,真正收录到知网数据库至少要6个月以上。二、知网收录硕博论文、本科论文、期刊论文数据收录大概情况如下:1、硕博论文收录一年当中有2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有一次,毕业时间有上半年毕业的和下半年毕业的;只要检测过的文章会被知网收录到“学术联合比对库”,一部分会收录到“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本科多数集中在上半年毕业,提交知给网也是上半年;只要检测过的文章会被知网收录到“大学生论文联合比对库”。3、期刊论文都多数是以出刊后提交给知网的,有月刊、旬刊、季刊的,知网要审核1-3个月才能收录知网数据库。这个会被知网收录到“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

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论文收录到查重系统中只是时间问题。

如果想确定论文是否被收录在查重系统的数据库中,只需要登录查重系统,提交论文到查重系统,就会进行自动检测。

如果能找到对应的论文,说明这篇论文已经存储在查重数据库中,一般情况论文查重后,论文不会马上收录在数据库中,来年的时候才会作为对比数据库。

没有被收录的论文会被查重处理:

所有的毕业论文学校都会进行整理到学校本地的自建库,抄袭学长和学姐的论文就算知网查重不到,在本地库还是可以查到的。

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写论文一定要自己原创写作,不要偷懒,不要投机取巧,通过上述的理解,本科论文知网查重会不会被收录到数据库,这个有不同的情况,但是只要进行了论文抄袭,还是会被检测出来的。

本科论文的写作时间因人而异,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1. 选题和研究范围:选题越复杂、研究范围越广,需要耗费的时间就越多。2. 研究方法和数据收集:不同的研究方法和数据收集方式需要不同的时间和精力。例如,一些定量研究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设计问卷、收集样本和分析数据等。3. 文献查阅和综述:对相关文献进行充分的查阅和综述是论文写作的重要步骤之一,这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和精力。4. 写作能力和经验:写作能力和经验的不同会导致写作速度和质量的差异。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一般来说,本科论文的写作时间在一个月到半年之间比较常见。当然,在写作期间,需要合理安排时间、制定计划、分配任务、保持积极心态等,以保证论文的质量和完成时间。同时,还需要注重论文的规范性和学术水平,遵循学术道德和规范,确保论文的可信度和价值。

是的,会被收录,只要在知网查重过,都会被收录。

硕博毕业论文被收录到知网“学术论文联合比对库”,大学生毕业论文会被收录在“大学生论文联合比对库”数据库里。

这个收录的数据不规范,你提交查重是什么样子就会被收录什么样子,最好填上自己真实姓名,这样容易判断是谁的文章,这样万一以后复查也会有不必要的麻烦,有姓名的话可以申诉说明。

毕业论文处理数据时间

论文数据处理方法

论文数据处理方法,相信绝大部分的小伙伴都写过毕业论文吧,当然也会有正准备要写毕业论文的小伙伴要写毕业论文了,那么论文数据处理方法大家都知道是什么吗?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是列表法。列表法就是将一组实验数据和计算的中间数据依据一定的形式和顺序列成表格。列表法可以简单明确地表示出物理量之间的对应关系,便于分析和发现资料的规律性,也有助于检查和发现实验中的问题,这就是列表法的优点。设计记录表格时要满足以下几点:

1、表格设计要合理,以利于记录、检查、运算和分析。

2、表格中涉及的各物理量,其符号、单位及量值的数量级均要表示清楚。但不要把单位写在数字后。

3、表中数据要正确反映测量结果的有效数字和不确定度。列入表中的除原始数据外,计算过程中的一些中间结果和最后结果也可以列入表中。

此外,表格要加上必要的说明。通常情况下,实验室所给的数据或查得的单项数据应列在表格的上部,说明写在表格的下部。

二是作图法。作图法是在坐标纸上用图线表示物理量之间的关系,揭示物理量之间的联系。作图法既有简明、形象、直观、便于比较研究实验结果等优点,它是一种最常用的数据处理方法。作图法的基本规则是:

1、根据函数关系选择适当的坐标纸(如直角坐标纸,单对数坐标纸,双对数坐标纸,极坐标纸等)和比例,画出坐标轴,标明物理量符号、单位和刻度值,并写明测试条件。

2、坐标的原点不一定是变量的零点,可根据测试范围加以选择。,坐标分格最好使最低数字的一个单位可靠数与坐标最小分度相当。纵横坐标比例要恰当,以使图线居中。

3、描点和连线。根据测量数据,用直尺和笔尖使其函数对应的实验点准确地落在相应的位置。一张图纸上画上几条实验曲线时,每条图线应用不同的.标记符号标出,以免混淆。连线时,要顾及到数据点,使曲线呈光滑曲线(含直线),并使数据点均匀分布在曲线(直线)的两侧,且尽量贴近曲线。个别偏离过大的点要重新审核,属过失误差的应剔去。

4、标明图名,即做好实验图线后,应在图纸下方或空白的明显位置处,写上图的名称、作者和作图日期,有时还要附上简单的说明,如实验条件等,使读者一目了然。作图时,一般将纵轴代表的物理量写在前面,横轴代表的物理量写在后面,中间用“~”联接。

实验数据的处理离不开绘制成表,列表法和作图法还是有一定区别的。科研工作者在处理数据时,要注意根据实验数据的特点,选择是用列表法还是作图法。

1、 基本描述统计

频数分析是用于分析定类数据的选择频数和百分比分布。

描述分析用于描述定量数据的集中趋势、波动程度和分布形状。如要计算数据的平均值、中位数等,可使用描述分析。

分类汇总用于交叉研究,展示两个或更多变量的交叉信息,可将不同组别下的数据进行汇总统计。

2、 信度分析

信度分析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Cronbach α信度系数法、折半信度法、重测信度法。

Cronbach α信度系数法为最常使用的方法,即通过Cronbach α信度系数测量测验或量表的信度是否达标。

折半信度是将所有量表题项分为两半,计算两部分各自的信度以及相关系数,进而估计整个量表的信度的测量方法。可在信度分析中选择使用折半系数或是Cronbach α系数。

重测信度是指同一批样本,在不同时间点做了两次相同的问题,然后计算两次回答的相关系数,通过相关系数去研究信度水平。

3、 效度分析

效度有很多种,可分为四种类型:内容效度、结构效度、区分效度、聚合效度。具体区别如下表所示:

4、 差异关系研究

T检验可分析X为定类数据,Y为定量数据之间的关系情况,针对T检验,X只能为2个类别。

当组别多于2组,且数据类型为X为定类数据,Y为定量数据,可使用方差分析。

如果要分析定类数据和定类数据之间的关系情况,可使用交叉卡方分析。

如果研究定类数据与定量数据关系情况,且数据不正态或者方差不齐时,可使用非参数检验。

5、 影响关系研究

相关分析用于研究定量数据之间的关系情况,可以分析包括是否有关系,以及关系紧密程度等。分析时可以不区分XY,但分析数据均要为定量数据。

回归分析通常指的是线性回归分析,一般可在相关分析后进行,用于研究影响关系情况,其中X通常为定量数据(也可以是定类数据,需要设置成哑变量),Y一定为定量数据。

回归分析通常分析Y只有一个,如果想研究多个自变量与多个因变量的影响关系情况,可选择路径分析。

五年以内。最好是五年以内的研究的期刊或者论文,因为这是这个领域里面最新的资讯,作为你论文的佐证是最好的。实在没有办法的话用10年以内的也是可以的,当然了,如果有很早以前的,但是又是必须的也可以加上,但是我建议不要用是最好的。

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论文收录到查重系统中只是时间问题。如果想确定论文是否被收录在查重系统的数据库中,只需要登录查重系统,提交论文到查重系统,就会进行自动检测。

如果能找到对应的论文,说明这篇论文已经存储在查重数据库中,一般情况论文查重后,论文不会马上收录在数据库中,来年的时候才会作为对比数据库。

没有被收录的论文会被查重处理

知网对于硕博论文收录较多,然而这些论文并不会在当年收录进去,硕士毕业生或者博士毕业生在其毕业年度提交论文进行查重,其论文在毕业年度并不会被知网收录,也需要等到第二年予以收录。

关于研究生用学长论文是否可以通过学校知网查重的问题,因此参考学长的基本都过不了中国知网论文检测系统。

是的,会被收录,只要在知网查重过,都会被收录。

硕博毕业论文被收录到知网“学术论文联合比对库”,大学生毕业论文会被收录在“大学生论文联合比对库”数据库里。

这个收录的数据不规范,你提交查重是什么样子就会被收录什么样子,最好填上自己真实姓名,这样容易判断是谁的文章,这样万一以后复查也会有不必要的麻烦,有姓名的话可以申诉说明。

大数据时代毕业论文法学

毕业 论文是每位学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作业,是对自己四年的学习生涯的一次 总结 ,答辩成功后即可毕业。要想写出一篇优秀的毕业论文,少不了论文拥有一个新颖的题目。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律相关的毕业论文题目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婚姻法毕业论文题目

1、中国婚姻法 文化 考论

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

3、秦汉家族法研究

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

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

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

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

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

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

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

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

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

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

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

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

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

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

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

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

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

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

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

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

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

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

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

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

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

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

40、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的研究

4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

4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

4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

44、论夫妻财产制度

4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

4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4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

4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4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

5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

民法学术型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2、论中国民事立法的观念变革

3、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

4、宪民界分论

5、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6、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8、论法国财产法的历史演进和制度体系

9、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10、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

11、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12、广义民法物研究

13、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14、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研究

15、公、私法交错中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研究

16、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17、冲突法的正义问题研究

18、法律行为的民法构造:民法科学和立法技术的阐释

19、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

20、民法本位论

21、中日民法近代化比较研究

22、中国(大陆)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价值研究

23、论民法上的占有

24、民法占有制度研究

25、德国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及其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

26、民法自然债研究

2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28、《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研究

29、日本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研究

30、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

31、近代中国民法原则研究

32、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物权行为理论

33、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34、民法与忠孝-明治民法对家制的塑造

35、民法视角的景区经营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6、我国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37、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38、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

39、民法和市民社会关系重构研究

40、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民法保护研究

41、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42、个人信息权及其民法保护

43、论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分析

44、试论我国民法法典化进程

45、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46、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

47、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研究

48、民法平等原则新解

49、医患关系的民法规制研究

50、论我国民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51、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52、论民法之公平原则

53、论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54、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55、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56、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民法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5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58、论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的民法保护

59、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60、当代中国民法中的人文关怀思想研究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题目

1、 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 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和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

3、 网络刑法知识转型与立法回应

4、 论公司正义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6、 中国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法律立场和策略:以气候正义为视角

7、 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 反思 --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

8、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

9、 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与实现途径

10、 “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

11、 中国宪法上国家所有的规范含义

12、 法官责任制度的三种模式

13、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14、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若干思考

15、 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

16、 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

17、 网络诽谤的争议问题探究

18、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

19、 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20、 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21、 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

22、 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

23、 论行政审批的分类改革与替代性制度建设

24、 成年监护制度的现代转向

25、 论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立法拓展

26、 事实因果与刑法中的结果归责

27、 论我国刑法不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及利弊

28、 重复诉讼规制研究:兼论“一事不再理”

29、 审判中心与相关诉讼制度改革初探

30、 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

31、 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

32、 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

33、 论刑事庭审实质化

34、 我国网络信息的政府治理机制研究

35、 行贿犯罪执法困局及其对策

36、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

37、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

38、 指导性案例法源地位再反思

39、 行为无价值论与客观归责理论

4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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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下:

1、大数据对商业模式影响

2、大数据下地质项目资金内部控制风险

3、医院统计工作模式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改进

4、大数据时代下线上餐饮变革

5、基于大数据小微金融

大数据(big data),或称巨量资料,指的是所涉及的资料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透过目前主流软件工具,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撷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帮助企业经营决策更积极目的的资讯。

在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及肯尼斯·库克耶编写的《大数据时代》中大数据指不用随机分析法(抽样调查)这样捷径,而采用所有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大数据的5V特点(IBM提出):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alue(低价值密度)、Veracity(真实性)。

这篇文章还可以,对你应该有帮助,拿走不谢。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为什么不要这样呢?其实原因很简单。一旦你把自己的位置放到敌对者这样一个角色,对方就会觉得你是不是太过于小心眼了。尤其是,当他认为他新认识的那个人并没有你说的这些缺点,而却遭到你的诋毁,这会让他觉得你对他还有所留恋,还想和他重新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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