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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亡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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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亡的毕业论文

在无数推理小说家中,不乏柯南道尔,爱伦坡,威尔基科林斯这样闪亮的明星,而阿加莎克里斯蒂,无疑也名列其中,她是为数不多的女推理小说家之一,最杰出的推理小说家之一,殿堂级的大师之一。在她的摇笔杆生涯中,功丰伟绩不必多说,如今其作品在推理小说中也是赫赫有名的。而最有名的不为《东方快车谋杀案》,其翻拍的电影也是获得了奥斯卡大奖。(终极推荐)在阿加莎克里斯蒂的作品中,她的写作功力丝毫不亚于她对于谋杀案的构思,她的作品文章构架很好,平衡力也强,也颇有戏剧性。阿加莎最善于描绘的东西莫过于两样,爱情和人性,她的作品涵盖小说的三大主题,生死爱,有时读这她的书仿佛读的不是侦探小说,没有血腥,只有爱情和人性。《无尽长夜》便是这样的作品,也是最具戏剧性的作品之一,但我不推荐入门就读这本,《无尽长夜》不能说是标准意义上的侦探小说,可能可以归为悬疑小说这一类中,或许更恰当的说法是关于爱情和人性,而并非关于谋杀的文艺小说。关于爱情,除了《无尽长夜》,《柏馆》,《尼罗河上的惨案》《高尔夫球场谋杀案》《悬崖山庄奇案》《零时》也写得颇为透彻,而《无尽长夜》是最痛人心扉的。描写人性,阿加莎克里斯蒂描写它们甚至胜过谋杀,而透过谋杀,其本质便是对人性的探讨,《人性记录》《无尽长夜》《零时》《怪屋》《破镜谋杀案》《哑证人》《阳光下的罪恶》等颇为经典,我认为最具代表性的便是《怪屋》和《零时》,《怪屋》也非常具有戏剧性,或者说是迷惑性,意外性,而《零时》,犯罪手法相当高超,(或者说,你不能想到通过这样的方法杀人),一个网球运动员的罗曼史与而其中的谋杀案有何关联?最后是极其高超的犯罪手法,和令人非常意外震惊的真相。我相信这是很多人概念中的推理小说的精华所在。《东方快车谋杀案》《悬崖山庄奇案》《罗杰疑案》(成名之作)《哑证人》等等等等,很多人喜欢读侦探小说是因为其中有很多难解之谜,而真相往往在最后揭晓,这便是阿加莎克里斯蒂所擅长于写作的东西,创造谜题,在最后解答他。说到推理小说,不得不说一说阿加莎笔下的侦探们,最有名的莫过于极其自负而睿智的矮个子波洛,他也是最受人欢迎的侦探之一,他是个非常自负的小个子,赫赫有名(书中书外皆是),他常常说,动动我们的灰色脑细胞,在《哑证人》中,他曾对他的朋友黑斯廷斯说,“不是我太聪明,是一切真相都摆在眼前了。”在《悬崖庄奇案》中,他也因为女主人公尼克不认识他而生气。他的自尊心受到了挫折!他并不是想福尔摩斯那样英俊潇洒但却和蔼可亲,非常睿智,受人尊敬。另一位便是一个住在乡下的可爱的老太太,马普尔小姐,她可以堪称是安乐椅侦探,她并非像波罗一样到处侦查,而是听别人讲述,她不会放过任何线索,虽然年纪大了,但是脑子却依然非常灵活,在《命案目睹记》《破镜谋杀案》《魔手》中,都有非常出色的表现。动画片《鸭子侦探》,就是以马普尔小姐为原型的。而马普尔小姐也有一个俱乐部,在星期二晚间举行,以马普尔小姐为中心,实际上是一个家庭俱乐部,每个人讲一个谜案,而马普尔小姐都能一一猜到谜底,这便收录在了《死亡草》中,遗憾的是《死亡草》是由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现在已经买不到了,只能再图书馆里看到。最后推荐几本入门的书:《ABC谋杀案》,开场就有谋杀,《无人生还》,巅峰之作,《第三个女郎》,我最喜欢的作品之一,《零时》《怪屋》,我非常喜欢,《东方快车谋杀案》,可以看电影,非常精彩,《命案目睹记》,《死亡草》《雪地上的女尸》,皆为短篇集,可惜的是已经没得买了,都是贵州人民出版社出品。最后,建议《帷幕》最后再看,是最后一本,落幕之作。

可以和柯南道尔的作品比较,还有可以研究一下阿加莎·克里斯蒂的作品对于后来的侦探小说的影响。再就是我觉得侦探类小说仍是通俗小说的范畴,写起来难度很大,资料相对少些。如果单纯写阿加莎·克里斯蒂的作品我觉得写侦探小说和其他学科的关系也比较好。相对的对于人物分析之类的不如传统的文学名著,再就是可以从作品的情节来分析也不错。仅个人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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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关爱,共享生命

[摘 要] 从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数字来看,在所有的艾滋病感染者中,女性已占一半,妇女患艾滋病的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女性艾滋病毒感染者人数的增加也快于男性,这个群体正在经受身体与心理的双重灾难。

[关键词] 女性 艾滋病

妇女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在许多国家妇女还处于屈从的地位,妇女对自身保健知识还比较困乏,缺乏必要的保护意识,因此,女性感染艾滋病的机会远远大于男性,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女性性知识匮乏

相对男性来说,妇女尚难以获得有关预防艾滋病的信息是全球大部分国家与地区的事实。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其社会文化观念要求妇女在性行为中扮演被动角色,要求妇女对与性有关的事保持一无所知,妇女也得不到教育和预防艾滋病的培训。结果是,没有渠道向妇女和女孩提供与性有关的信息,数以百万计的女孩长大了,但对自身生殖系统以及艾滋病病毒/性病的传播和预防知识知之甚少。即使学校有性教育课,女孩也得不到益处,因为女孩(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比男孩会更早地因贫困等原因而离开学校。同时妇女和女孩在获取这些信息时也会犹豫不决,因为要求女性在结婚时为处女的社会观念使对她们不敢了解与性有关的事,否则会给人留下性活跃的印象。妇女缺乏性健康方面的知识,导致她们在性活动中容易发生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高危行为。

二、女性生物学特点

科学家在对艾滋病病毒的研究中发现,由于男女身体生理构造不同所致,艾滋病病毒在男性和女性身上的感染不太相同,艾滋病女患者往往会感染数种艾滋病病毒。与男性相比,性交中妇女接触或暴露给其性伙伴的黏膜面更大。从一般的意义上讲,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精液,其含有的病毒浓度要高于妇女的性分泌物,这使得男方传给女方的机率高于女方传给男方。研究表明,在没有保护的性交中,妇女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危险性是男人的2至4倍。而年轻妇女的生物脆弱性更大。生理上尚未成熟的子宫颈和不足量的阴道分泌物对艾滋病病毒的屏蔽作用更小,性交时的撕裂和出血,无论是因为“粗暴的性行为”还是生殖道前部的残缺,都会成倍地增加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危险。联合国艾滋病全球传播报告也指出,就生物学而言,女性比男性更易感染上这种疾病,因为她们在性生活期间和她们的首次性经历中更易接触到大剂量的病毒。她们的首次性经历往往是与比自己大 5至15岁的男子进行的.这些男子也许早已感染了艾滋病。同时,妇女因分娩造成的损伤和伤口也增加了感染危险。

三、社会性别不平等

一是家庭内的不平等。一般来说,男性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受教育程度、社会角色扮演等方面均高于女性,这种不平等导致了男女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力不平衡,男性理所当然地拥有家庭事物的决定权,而妇女却存在着提出离婚的法律障碍、强迫婚姻、对家庭财产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等一系列问题。妇女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二是女孩受教育权不能自主。女孩早婚也是导致家庭权力不平等、进而增加妇女对疾病易感性的原因之一。与年长男性结婚造成了夫妻之间在经历、发言权、经济自主性方面极大的不平衡。在许多地方,由于早婚、怀孕、经济困难或家务等因素,女孩辍学的可能性远远大于男孩。教育和就业前景的受挫注定了这种不平等将持续整个成人期。在艾滋病病毒感染率高的国家调查表明,在15至19岁的男孩和女孩中,有基本知识、了解如何保护自己免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女孩少于男孩。

三是妇女没有经济自主权。妇女在经济上和财政上依赖丈夫、其他男性亲属、上司和男人,这种种情况表明妇女面临着随时有可能被动地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危险。获得独立的经济地位,对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的妇女而言已成为特别紧急的需要。妇女在经济上不能独立自主,就更易陷入贫穷的境地、受到暴力的伤害,甚至沦为无家可归。而贫穷会严重地妨碍妇女拒绝同她认为有危险的人发生性关系的能力,她们会铤而走险忍受性暴力或以不安全的性行为换取金钱、住房、食品或教育。在许多国家,妇女对土地和财产的权利是通过婚姻获得的。如果婚姻因被丈夫抛弃、离婚或丈夫死亡而终结,妇女的土地权和房屋权也就到此结束。贫穷和文盲妇女往往没有实际的资源去通过法律制度诉求帮助。

四是性文化观念制约女性。女孩受到的教育是要把有关性活动的主动权和决策权交给男人,男人的需求和欲望是占主导地位的。男人的支配常伴随着对**和性暴力的容忍,同时还伴随着双重标准,即如果女人不忠贞,无论是真实的还是怀疑的,就会受到指责或被抛弃;而男人则可以心照不宣地被期待或被允许有多个性伙伴。在约定俗成的社会角色中,妇女往往被要求在性关系中保持性纯洁、性无知和性被动,而男性性行为中的鲁莽、缺乏责任、攻击和主宰则无伤大雅。许多地区的女性艾滋病感染率迅速上升,与这种性文化观念的影响不无关联。

四、对女性的性暴力

妇女遭受暴力增加了她们感染艾滋病的机会,因为性攻击或强迫性交的结果可能对妇女生殖系统造成磨损和撕裂伤。又由于暴力和害怕遭受暴力,妇女难以就安全性行为进行商讨,难以与性伴就彼此忠诚展开讨论或摆脱危险的性关系。在有冲突的地区、冲突发生后的地区以及难民营里,妇女和青年女性更是频繁发生的性攻击的受害者。妇女对性病、艾滋病病毒的易感性在强迫性交的情况下最强,如被拐卖的妇女。在这种情况下,妇女及年轻女性几乎没有要求使用安全套或控制性行为发生的条件,尤其是在那些艾滋病严重流行或者武装冲突对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破坏的地区和家庭,妇女被迫以性交易作为谋生的手段。这些妇女在性行为中获得保护的能力更弱,因为害怕失去经济收入和招致性暴力而不敢要求对方使用安全套。

五、性保健服务滞后

有关资料显示,一个可怕的事实是,有一半至五分之四的妇女性病患者没有被发现,其原因非常简单,就是通常这些妇女性病患者没有疼痛感或其他症状,或者是这些症状不容易被发现。另一个原因是,在一夫一妻制中,妇女一般认为自己是很安全的,对爱情和忠诚的信仰使她们确信自己不会处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危险之中,即使发现了性病,也不愿意去性病诊所。而且,在妇女能够去的初级卫生保健或妇幼卫生保健诊所,医务人员通常对患有性病的妇女缺乏同情心,很难给她们以合适的健康服务。因此,性保健服务滞后对农村妇女和其他处于社会边缘人群的妇女更为不利。在艾滋病病毒阳性妇女会受到歧视、个人隐私得不到保护的地方,妇女更可能不愿意寻求检测和治疗。这样,妇女的病症更难以发现,潜在的感染系数就更大。

六、生育观念的影响

艾滋病全球泛滥加深了歧视和不平等对妇女生殖健康的影响。艾滋病病毒阳性的怀孕妇女有可能要经历强制性产期、产后检测。卫生部门可能会强迫她们流产和节育,或她们自己屈于压力和不正确的信息也可能作出这种选择。在把妇女价值和生儿育女能力相联系的文化背景下,不能生育子女会受到歧视,其结果是妇女可能通过非保护性交而怀孕,艾滋病病毒阳性妇女也可能拒绝流产,而且由于害怕暴露艾滋病病毒感染阳性状态,即使在有安全婴儿母乳替代品的地区,母亲可能仍然进行母乳喂养。这种种状况无疑加剧了妇女感染艾滋病和母婴传播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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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个大纲比较乱,没条理,不知道你是要写死亡禁忌词汇还是单纯的禁忌词汇,不知道你要从中日对比中写日本社会文化,亦或追溯禁忌词汇的来源。在你列大纲之前,首先搞清楚自己要写什么。2、每个部分之间重叠内容较多,这也是导致你大纲整体看起来较乱的原因之一---------------------------------------粗略列了一个大纲作为参考一、定义二、祝日(这里可以作为你下面主要要谈的死亡禁忌词汇的引入章节)三、日常1、一般简述2、死的禁忌(应该注意到死为常理,因此归入日常章节中,此部分集中笔墨陈述)四、其它(数字,其实这一部分可归入上一章节,因为数字出现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五、中国方面的情况(这里你可以像这样单独开辟一个章节阐述,也可以在写其他章节的时候作为辅助中心内容而出现,点到即可,不用分一个个小节,除非你整个论文就是想对比中日之间的文化差异)六、まとめ

毕业论文教师死亡

现在论文答辩越来越严格,难度也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所以参加答辩忙得焦头乱额,累的精疲力尽,紧张的浑身发抖,心跳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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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答辩,因为论文写了很久,且大部分内容都是自己写的,所以对自己的论文了如指掌。我们答辩前有盲审,老师会提前看论文,后面答辩对的是学院的死亡之组,我是我们组第二个答辩的,答辩时我状况百出,ppt后面几页没显示,老师直接让我照着论文念,我就念了对策的四个标题,就说汇报完毕了,恳请老师批评指正。但老师提前看了论文,可能不太懂我的论文,也可能我数据充足、论点明确,老师就夸了我,并没有提出什么实质性的问题,就问我数据怎么拿到的,我如实回答了,我就这样过了。本科论文学校要求八千字,我写了两万八千多字,而且结构我改了三次,总体改了六次,时间跨越长,自己也很煎熬,但除了文献综述部分是我看其他人的文章写的,其他我都是自己写的,有自己的思考和创新在。总体来说,答辩ppt不要紧,因为老师主要看论文质量,以及这篇论文的工作量,好好写论文,答辩很容易过的。

地球上有很多的树木,但栋梁之材很少,是少之又少,江湖术士也不少,但是大师却没有几个,就这样。你若要成才得靠自己,得多留意、多思考,然后用自己的感悟来作结论。这个论文就不是那么难了,不是吗?

毕业论文死亡隐喻

试论我国安乐死的立法选择摘要: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原意是指在人类外力的作用下安然告别人世。这项提议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被人们提出,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安乐死自愿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法”的国家,但是很快便于1997年废除。2002年,荷兰下院通过法案,使安乐死合法化。而本文中提到的特丽案件中对于安乐死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对于本人意愿、伦理以及法律实务操作中的一些问题。美国植物人特丽•夏沃的生死使人们再度开始对安乐死的大讨论,本文通过对一些观点的分析总结来阐述对这个话题的法律思考。关键词:安乐死;法律;伦理Try to discuss the selection of legislation of euthanasia through Terri Schiavo’incidentAbstract:Euthanasia is not a verdant noun. Euthanasia one etymology produce Greek euthanasia, and " death" two phrases succeed by " bright ", the original meaning mean that says good-bye to this world under the function of the human external force safly. The proposition propose as far back as 1930s people British establish the voluntary association of euthanasia first of all 1936, propose the euthanasia bill , Australia is the first country that pass " euthanasia law " in the world, it is abolished but benefited quickly in 1997. In 2002, Dutch Lower House legalized euthanasia through the bill . And Terri Schiavo’incident dispute in euthanasia concentrate on to one's own will, ethics , legal practice some questions operate , mainly specially. The American vegetable is specially Terri Schiavo’incident;Fertile life and death make people begin the free discussion to euthanasia once again in summer,this text explains the legal consideration of this topic through summarizing in analysis on some views. Key words: Euthanasia; Law; Ethics特丽•夏沃是一个害羞的女人,喜欢小动物、音乐和篮球。她从小在宾夕法尼亚长大,1982年认识迈克尔•夏沃,两年后结婚。他们后来搬到了佛罗里达州,在那里特丽就职于一家保险机构。由于常年减肥,特丽饮食功能紊乱,最终导致26岁时(1990年)彻底病倒。医生们说,由于钾失衡,她的心跳停止跳动,在被救活之前,脑部缺氧长达10分钟,导致严重脑损伤,陷入植物人状态。1998年,在医生将特丽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且无任何康复可能后,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他认为,这是尊重特丽的意愿,因为她曾表示不愿用人为手段维持生命。但这一要求遭到了特丽父母的反对。此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迈克尔和特丽的父母进行着旷日持久的官司。特丽的进食管曾两度被拔除,后又根据州议会紧急通过的法令而两次重新插上。2005年3月18日,佛罗里达州法院第三次裁决拔掉她的进食管。之后,美国国会对这起案件进行干预,授权联邦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联邦法院法官3月22日做出裁决,拒绝下令将特丽的进食管重新插上。此后,特丽父母又几次向不同的法院提出上诉,结果都以失败告终。就这样13天后特丽在争论声中离开了人世,逝者已矣但是对这件事的争执还在继续,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的“安乐死”又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国内外安乐死研究概况(一)安乐死的概念及主体对象1.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1],或称怜杀[2](Mercy killing)。对安乐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因为“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理解则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在濒死状态下忍受着精神与肉体的极端痛苦时,在其本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过程,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人为方法无痛苦地结束病人的生命[3]。当前,我国民间对“安乐死”一词的理解多是狭义的。2.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植物人并不是“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我们谈“安乐死”,一定要有这样一些前提:(1)安乐死的对象是那些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处于临终阶段、正在遭受不可忍受痛苦的患者;(2)患者本人有安乐死的强烈意愿;(3)必须由医生采取行动,并选择没有痛苦的终结方法[4]。由此可知,安乐死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在临终患者的明确请求下,为解除患者无可忍受的痛苦而由医生对其死亡过程进行的主动医疗干预行为。 (二)国内外安乐死的研究概况1.国外安乐死研究概况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了20多年后,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5]。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一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 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要似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1994年10月20日晚,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近百万市民通过一部名为《他自己选择死亡》的电视目睹了一位63岁的老人接受安乐死的全过程。目前,安乐死在荷兰很受公众的支持。80%以上的荷兰人赞成安乐死。 在英国,近年来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据统计,50年代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但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82%。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 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多数德国人也赞成安乐死。1994年德国一家民意测验所对1004名德国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人赞成安乐死,30岁以下赞成安乐死的人甚至多达88%。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个内容。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4个月内就有4 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以色列1998的也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6],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拥护者认为,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最后,澳大利亚其它一些洲的议员也在准备制定本洲的安乐死法。 美国最新的民意测验显示,在包括医生在内的美国公众中,支持安乐死的已占多数。1994年,世界许多媒体都报导了美国一位身患绝症的老妇在儿女们轻唱的平安歌中平静地离开人世的“诗意死亡”[7]。2.我国公民对安乐死的看法改革开放以后,安乐死的观念传入我国,并很快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目前,我国赞成安乐死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人士。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二、伦理道德以及人权保护上是否可以接受(一)安乐死并不违备伦理道德为了减轻患病者的痛苦,在一定的条件下,对特定的临终患者实施“安乐死”,在伦理学上是可以允许的。但具体实施的时候,还是会涉及到很多感情问题,比如特丽的父母,就很难接受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女儿因为营养和水分缺乏而导致的死亡。这种人之常情,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 安乐死在法律和伦理上的争论似乎仍未平息,对安乐死的法伦理学解读,也许会突破目前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的僵局。安乐死实现的是何种利益?安乐死能否成为一种权利,首先要看它为人们带来什么样的利益。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所以我们不妨以人的需要为分析起点。人的存在有三重关系维度[8]。人的作为肉体存在的自然必然性,决定了人要通过物质生产的实践来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并由此建构起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是永远的主体,物作为客体只存在对人的单向效用,不存在人对物的有用性问题。但人必须是以群体的方式,才能实现寻求需要满足的现实物的活动,这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必然性,即是说,只有在人的联合中,才能获得直面自然的勇气和力量。物质生产的实践既创造了人类的生活条件,同时又生产了人类的社会关系,它引起了人的不同于物质生活需要的社会生活需要,如交往、合作的需要、归宿与安全的需要、友谊的需要、道德的需要等等。社会实践所建构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它不同于人与物的关系,它是主体间的关系,而且使人与物的单向效用关系摆脱了粗陋的、原始的“动物学”性质,使主体的自然需要带上了社会文化的印记,使客体的效用能否实现为现实的价值存在形式,受到活动主体的生活态度,活动方式等的制约,这不是因为客体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也不是主体不需要某些客体的属性和功能,而是取决于一种更高的价值形态。因此,除了物质生活的需要、精神生活的需要以外,由于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产生,人还有认识自我和追求自我完善的自我实现的需要。由于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和条件,因此,与人的三层需要相对应的就是人的物质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格利益三个利益领域。其中,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其核心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作为一种价值,内在于自我实现的需要,发生在人的自身内部,不是主体对身外之物、身外之人的需要,而是主体对存在于自身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的需要,简言之,人格尊严作为一种利益是内在的,与其他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不同。它因出生而当然发生,因死亡而当然消灭,确确实实是“生则带来、死则带走”的权利。而其他利益关系都是主体对自身以外的物和人的关系,是“生不带来、死不带走”。人格利益属于身信领域的关系。意味着人除了对物的支配权之外,对自身也有支配权,前者实现的是物质利益,后者实现的是人格利益。安乐死的利益基础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的核心是人格尊严,即个人的自由自主。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来对待自己的身体,包括选择死亡。这意味着要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独立的决定去过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强迫或干预。(二)安乐死不是侵犯人权而是保护人权世界卫生组织1948年在宪章中提出:“健康是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而不只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现象。”死亡作为人的生命的一个阶段,同样需要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安乐死正是这样一种完满状态,实质上是一种实现了人格尊严的状态。显然,安乐死带给我们的不是物质利益,也非社会利益,而是人格利益。这是我们讨论安乐死是否是一种权利以及是何种权利的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说,要说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它只能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物质上的或社会上的权利。不过,这里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安乐死如果是自主、自由支配自己的利益的人格权,是否会和人格利益中最关键的生命权发生冲突?问题的关键是对安乐死本质的看法。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吗?安乐死即安乐地死亡。这里“安乐”所界定的是死亡的状态,不是死亡的原因和性质。它不过是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消除死亡痛苦,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所以安乐死所解决的矛盾,不是“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死亡质量”问题;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不是“为什么死”,而是“死得如何”。可见,安乐死是以解除人的死亡痛苦为唯一目的,使人死得安乐,维护人的死亡尊严。如此一来,那种把安乐死称为是一种死亡权的说法,就显得很可笑了。因为,死亡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利益,死亡不可能成为一种需要,相反,生命的存在是其利益之所以产生的前提。况且,死亡是一个必然的结局,人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可见,安乐死如果是一种权利,也不是死亡权,而是自主权,是人格权[9]。 三、法律实务中安乐死出现的一些问题(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精神探源1.安乐死能否成为法律权利安乐死可以成为法律权利吗?没有合理的理由限制安乐死,并不意味着安乐死就能成为一种法定的权利。权利是以体现社会意志的规范的认可为前提的。就是说,并不是任何利益要求都能成为权利,权利是人的利益要求与社会的规范性要求的统一,是人的个体意志得到了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安乐死典型的是一种人的意志的体现。有学者把安乐死说成是死的权利。其实死是人的一个宿命,是无法逃脱的必然,也无法体现人的意志,因此不可能成为一种权利。安乐死则是对人的实存的一种反思、限制和决定。具体来说,一是安乐死是个人要求的,体现个体的意志。二是安乐死要符合规范,得到社会意志的认可[10]。如此,安乐死才能成为一种权利。2.安乐死成为法律权利的条件安乐死必须体现个体的意志,这是确定无疑的,否则就是谋杀了。这意味着无法表达和不具备个体意志的个体,是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的。至于要得到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首先要看它是否能得到社会道德习俗的认可和承认。显然,在现代社会,也正如我们上面所论证的,安乐死是可以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存在的。起码在我国,它能被社会所认可和接受。但安乐死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是否就必定转化为法定权利?这当然取决于合法化过程的几个限制性因素。立法者在将应有权利通过立法的形式转换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要受到三个方面因素的限制:社会客观因素的限制,主观因素的限制以及法律形式本身的限制。正因为这些限制因素的存在和不可避免,使得现有的法律权利不能完全再现应有的权利[11]。所谓客观因素的限制,是指任何应有权利要求都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权利的客观因素包括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自然条件、民族传统等,因此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的权利主张就会不同,因此有些应有的权利可能在某个时代、地区得到确认和保护,而在另一个时代和地区则得不到保护[12]。(二)我国是否具备安乐死立法的条件在中国社会,安乐死作为一种应有权利是否可以转化为法定权利呢?我们可与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做个比较。荷兰之所以能使安乐死合法化,至少有四个有利因素:1、荷兰的医疗服务在全世界来说,可以说是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95%以上的老百姓有私人医疗保险。长期疗养也包含在保险范围内,而且涵盖没有私人保险的少数人民。2、缓和医疗非常进步。几乎每一家医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缓和医疗中心,与之相较,其它国家的类似中心少而昂贵。3、纳粹占领时期,只有荷兰的医生不参与纳粹的“安乐死”计划。这个因素显示荷兰医病关系有高度彼此信赖的传统。4、他们的家庭医师制度推行的很不错。大部分的病人与医师都有长久的友谊关系。显然,这些条件在中国还远未具备。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现在还没有能力保障每个人都能接受较好的医疗条件。很多人在医治无望的情况下,不愿意让亲人多花钱而想到一死了之。中国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广大贫困农村,由于基本的医疗保险尚未建立健全。许多人得了个小病就面临巨大的家庭经济危机,主动谋求死路是他们最好的解决办法。中国目前医院的医疗水平还不高,而对于医学上无法挽救的濒死者的确认,需要达到一定的医疗水平,具备一定的医疗条件。最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医疗水平,而且我国民族众多,不同民族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别很大,死亡文明的发展水平不同,对安乐死的要求和接受程度也不同。可见,客观因素的限制不支持将安乐死从应有权利转化为合法权利。四、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及结语(一)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和医学等方面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当代社会,为制定政策和立法之目的,审视安乐死必须立足伦理,要围绕生命价值、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等来看待问题。讨论安乐死的最佳情景是国家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的观念达到一定的发达水准,根本问题是病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在物质和精神高度文明的基础上得到保障。从伦理上来讲,绝对禁止或全面开放安乐死均不可取,我国社会目前不具备讨论安乐死的理想条件,从立法上来讲,我们仍需创造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规范安乐死使用的对象范围、主体范围、实施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操作程序,和明确擅自实行安乐死的刑事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乐死职责的刑事责任,并明确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中以安乐死为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根据现代医学和技术断定已身患不治之症,并死期又迫在眼前的病患者;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痛苦;3、病人忍受的肉体痛苦,达到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的程度;4、病人意思清楚并能表达自己的意识,必须有其本人真挚的嘱托和承诺,且该嘱托和承诺是在事前或行为当时作出。在病人无法表达时,近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代为请求,医生也不得主动实施;5、除安乐死外,无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来减轻或消除痛苦;6、应由医生实施,其他人无权实施,且实施安乐死必须有三名医生研究同意,在经主治医生批准;7、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必须合乎伦理而且被认为是妥当的。(二)结语2006年5月9日,金陵晚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南京一位年仅5岁,名叫龙龙的小朋友意外发生车祸导致昏迷,在龙龙父亲的情求下,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院长陈忠华教授与南京市第一医院的专家共同给龙龙会诊,确定龙龙已经是脑死亡,虽然龙龙能依靠呼吸机呼吸,但最主要的生命体征已经不存在了,龙龙的父亲双眼含着泪水,拔掉了龙龙的呼吸机,对龙龙实行了安乐死,并把龙龙包括双眼在内的多处器官捐献给四位极需帮助的病人,而龙龙的遗体则送往东南大学医学院作医学研究。虽然龙龙的情况并不是完全意义的安乐死,但却可以做为一个很好的例子,为安乐死立法提供参考。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公开讨论安乐死以来,支持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两方各执一词。不少学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但进行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虽然安乐死在我国尚不合法,但必须承认,罹患重病且无救助可能者的家属因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等原因停止对患者的有效治疗而让其“自然死亡”的情形在我国客观存在。如何保障患病者得到有效治疗,最起码能够最大限度的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使其能够安详、有尊严地度过生命中的最后时光,是一个具有现实紧迫性的问题。在对生与死的权利仍有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国家可考虑先行立法对这一特殊人群在医疗、法律等方面的应有权利给予切实保障。参考文献:[1]Tom Jackson,Health Law Litigation [J]. Human rights,2002,(5).[2]储怀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DavidS,Oderberg . Applied Ethics[M].Oxford: Blackwell ,2000.[4]林桂榛,陈瑛.论“安乐死”的构成要素及道德冲突——基于医疗领域内对人的生命的一种医疗干预[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5]石文亮.试论安乐死立法[J].法律与医学,1995,(2).[6]李宝珍.应为安乐死立法[J].中外法学,1998,(1).[7]陈晶晶.安乐死的伦理困境[J]. 前沿,2002,(8).[8]赵雪纲.人权概念的正当性何在?——康德伦理学对人权概念(以生命权为例)之奠基性意义[J] .政法论坛,2004,(5).[9]刘三木,汪再祥.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J].法学评论,2004,(6).[10]贾红梅.道德对安乐死合法性与非法性的界定[N] .法制日报,1997-5-3(8).[11]朱沛智.安乐死及其立法思考[J]. 科学.经济.社会,2002,(1).[12]陆敏.安乐死的立法思考[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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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金:世纪文人的情与爱畅文 《四川党的建设:城市版》2008年 第2期关于“后启蒙”时期现代文学研究的思考——以“巴金与五四新文学传统”为主题的研究〈是否可能/如何可能〉坂井洋史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 第1期论巴金小说的死亡悲剧艺术——以《激流三部曲》为例辛慧 《丝绸之路》2010年 第4期对巴金书信和日记的两点考证肖乃田 《大众文艺:下半月(浪漫)》2010年 第1期鲁迅与巴金的宗教意识比较贾蕾 《黎明职业大学学报》2009年 第4期从当代散文的嬗变论“以文化自我为中心”的确立的艰难——以巴金、贾平凹和余秋雨为例范培松 《江汉论坛》2010年 第1期“巴金”笔名的由来《内蒙古林业》2009年 第12期从目的论看巴金翻译的《快乐王子》罗丽芸 《大众商务:下半月》2009年 第12期巴金致萧乾书信日期考证唐丽君 秦必荣 《大众文艺:学术版》2009年 第21期巴金的编辑思想罗晓华 《出版科学》2006年 第1期从忏悔到随想——谈卢梭对巴金的创作影响郑艳 李敬巍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 第6期巴金 永远的《随想录》李辉 《中国报道》2009年 第11期情做血脉理做魂——巴金的创作思维初探贾玉民 《巴金研究》2008年 第1期巴金、朱雯与赛珍珠姚君伟 《巴金研究》2008年 第1期规训与惩罚——从巴金的创作看20世纪中国文学与政治的关系魏巍 《巴金研究》2008年 第1期巴金小说中的疾病伦理叙事分析邓赛梅 《巴金研究》2008年 第1期穿越黑暗的飞翔——论巴金桂林文化城时期的散文创作刘铁群 宋扬 《东方丛刊》2008年 第4期作家与人的融合——巴金本色创作论沈琳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 第6期巴金、冰心、老舍的精神形态分析巫晓燕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 第6期“人类”视野下的历史先声——论巴金小说中的异域历史叙事沈庆利 《济宁学院学报》2008年 第5期巴金文化心理结构解析陈连锦 陈江平 《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 第3期巴金:读书的过程就是思索生活、认识生活的过程唐宋元 《社区》2008年 第23期巴金:中国屠格涅夫研究的先行王立业 《俄罗斯文艺》2008年 第3期“出走”背后的“回归”——巴金《家》的再审视王俊忠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 第4期文坛上不灭的星斗巴金廖小勤 《陕西教育:高教版》2008年 第8期试析巴金小说《家》中的“人性恶”李向东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 第4期近三十年巴金研究述评於可训 李雪 《江汉论坛》2008年 第7期黄裳谈巴金黄裳 《出版参考:新阅读》2008年 第5期巴金《鸟的天堂》赏析罗先万 《科教文汇》2008年 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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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死的毕业论文

1.安乐死并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是安乐死中一个重要的角色,对于医生在安乐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伦理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用医学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与传统的医生道德相冲突。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救死扶伤,当医生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促成病人的死亡违背了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但道德是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传统的道德要求和规范产生于传统社会,随着现代医疗条件、病患关系的改变,传统的医疗道德要求显示出一定的局限。 第一,就疾病的概念来讲,现代疾病的概念已经不仅仅是指人的生理上的不健康,人的心理上的不健康也严重的威胁到人的生存,疾病的概念也由单纯的生理扩展到人的心理,人们对心理上的健康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医生的职责也不应该仅仅关注人的生理,对人的精神以及心理也应该给予同等的关注。第二,道德总是在冲突中存在,当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坚持更高的道德。健康的生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目的,如果仅仅把保存肉体的存在作为人生的目的,显然违背了人的本质。人是追求意义存在的生物,肉体的存在相对于人的整个生命和存在的意义来讲,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是否应该存在,最终取决于这种存在是否与最终的目的相违背。当肉体的存在阻碍甚至损害生命意义的实现,就应该毁坏掉肉体。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为病人寻求一种更文明更减少的痛苦的生命实现方式,当然是一种责任。 第三,减轻病人的病痛和延长病人的生命之间本来就是相互矛盾。止痛而不缩短生命不仅是许可的,更是医师的义务。困难的是,止痛药的往往会同时缩短病人的寿命,那么,作为医生是否应该为了延长病人的寿命而拒绝给病人服用止痛药,所以,在延长生命和减轻痛苦两者之间不应该用一方否定另一方,而是要寻求二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既不要为了减轻痛苦而过度伤害生命,也不要片面强调生命的保存而否定了减轻或终止痛苦的必要。当减轻痛苦的必要超出了生命存在的必要时,医生就有义务利用各种手段减轻或者终止病人的痛苦。第四,现代生命科学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使人的生命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传统道德在解决现代问题的时候必然会造成实践中的一系列困难,比如,对一切病人实行尽可能的医治是资源不允许的,现有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有限的资源不可能实现传统道德的要求。对有些疾病的医治超出了家庭的实际负担能力,恪守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不仅是不可能的,还会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负担,甚至导致家破人亡的悲剧。要认识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首先要正确认识安乐死的本质。安乐死的本质是生命的一种方式,安乐死的本质既不是杀人也不是自杀,而是帮助他人实现生命的意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不是杀人而是助人,而医生的行为与传统的医生的职业道德也不违背。“新的可能性带来了真正的新问题:医生应该遵循只要他们能够就要保存人类生命的原则,还是他们应该在‘不自然’延长生命质量远远低于正常时不去使用他们新的力量?科学进展使许多处于临终状态的人延长生命成为可能。在这里,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医生只要他们能够就应该保存人类生命,还是当按照正常人的标准病人处于超常期的生命质量不值得活下去时,他们应该不做出特别的努力去‘反抗自然’呢?”[44]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对生命的能动性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人既然能够主动干预人的生命实现人的生存的延长,人就有权利主动干预实现生命的终止。医生在安乐死中扮演的角色是医生的职业范围所在,不应该受到道德的非难。 2.安乐死的消极后果是可以消除的安乐死作为死亡的一种方式,与其他结束生命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安乐死作为一种死亡方式与杀人与自杀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如果在对安乐死的界定和实施中缺乏限制,必然会给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鉴于安乐死在历史上曾经造成的人道灾难(希特勒曾经用安乐死对犹太人和残疾人进行过屠杀)和严峻的现实,很多人对安乐死的后果提出了担忧:其一,一些不孝子女为脱摆赡养老人的义务而钻安乐死的空子,造成社会的悲剧。其二,当病人因为经济原因不愿继续接受救治,因而申请以安乐死结束生命时,这无疑是因为贫困而自杀,这必然形成社会的非人道。 其三,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曾指出,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医疗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然而人们也担心,这样一来将造成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上弱势群体更弱,而强势群体更强的局面,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其四,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达到自己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并以此逃脱法律责任。其五,安乐死容易让死亡成为一种义务,从而造成老年人的负担。比如,“一个中年人,上有要进养老院的父母,下有将上大学的儿子。他既要为老人进养老院花钱,有要为儿子上大学花钱。假如他的钱数有限(这种情况往往很少见),只能顾及一头,供儿子上大学就供不起父母上养老院,供父母上养老院,儿子又上不成大学。如果自杀还没有成为一种‘义务’,这个人并不会认为父母继续活着是不应该的事,因而很自然地出钱让父母进养老院,让儿子别寻他路,他自己别无怨言,他父母和孩子也觉得只能如此。但是,一旦自杀成了老人的‘义务’,希望别人自杀也成了社会可接受的合法念头。”[45]就第一种情形来讲,禁止安乐死并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作为第二种情形,如果既没有对这部分人进行经济上的救助,又不允许其安乐死,显然会造成更不人道的后果。而第三、四种情形,问题的本质不在于安乐死本身,而在于制度的不健全。这些消极性后果应该从制度上入手解决,并不能由此否定了安乐死。关键在于第五种情形。义务具有客观性,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人,有为他人和社会的福利而做出贡献的义务,必要的时候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这与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权利并不矛盾。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义务,个人也有为国家奉献自己的能力甚至生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存在,权利和义务的消长也是在不断的变动中的,对人的生存权的维护并没有否定个人有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而有安乐死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人就一定要自杀,安乐死作为义务具有客观性,但不能把安乐死的义务性质与自杀的合理性混为一谈,更不应该认为安乐死是义务就意味着人一定就应该选择安乐死或放弃对疾病的治疗,安乐死的义务是对应于人的生存权利的存在,而人最终“应然”的选择是权利和义务平衡的结果。安乐死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实际上并不在于安乐死本身,安乐死问题的实质在于制度的不健全,安乐死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完全可以通过制度上的完善来解决的,如果因为困难而否定了安乐死本身,势必会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更大的痛苦,造成更大的不人道。3.被动安乐死并不侵犯人的权利 从道德上来讲,“不得杀人”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道德法则,而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足以使实施者的杀死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在安乐死问题上,安乐死的特点就在于死亡的过程要由他人帮助实现或直接实施来实现。从主动安乐死来看,主动安乐死因为死亡是个人的意愿,作为参与其中的个人只不过是在帮助他人实现自己的目的,只要证明了死亡是个人的权利,安乐死就不是对生命权的伤害,帮助安乐死的人也不是杀人。这在前面已经做出了证明。安乐死是否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争论主要集中到被动安乐死中,被动安乐死的特殊性在于被动安乐死的对象缺乏明确的意志表达,安乐死并非是对象本身意志的体现。被动安乐死是否就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他人有没有对被动安乐死的对象实施安乐死的权利,这一直是有关安乐死讨论中的一个难题。而要解决这个难题就要从安乐死的对象来分析。被动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脑死亡者、脑瘫婴儿和植物人。就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讲。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有区别于正常人的以下特征:第一,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不具备形成人的意识的能力,不具备人的精神。第二,没有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没有也不可能在社会实践中形成人的本质。从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看,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现在不是人,将来也不是人。他们既然不具备人的本质,就不能在实际上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脑瘫婴儿实施的安乐死就不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被动安乐死中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植物人。“医学上认为:脑外伤后连续昏迷不醒一周、半月左右者并不少见,苏醒的机会很大,惟昏迷持续逾一个月以上者始可称为一时性植物状态。逾三个月者为持续性植物状态(persisitent vegetable state PVS),至于永久性植物状态(permanent vegetable state) 则在多年随诊PVS之后,经MRI提供客观依据证实之后始可确诊。PVS每见于脑缺氧,大脑皮质广泛损害等严重脑外伤和脑血管疾病之后,患者貌似清醒,故有睁眼昏迷或醒状昏迷(coma vigil)或去皮质状态(decorticated state)去皮质综合证(apallic sydrome)之称。 因脑干(中脑、桥脑)上行性激活系统受损不重,故有不规则的醒觉、睡眠周期,患者对周围环境无任何意识反应,缺乏任何思维、情感、知觉、认知,无任何自发语言或自主四肢活动,对自身生存状态了无知觉,有如植物就地生根,故被称为植物状态,俗称‘植物人’。”[46]因此,植物人有以下特点:第一,植物人不同于死人,植物人在肉体上有生命特征。第二,植物人不同于一般的动物和其他存在,植物人至少与人还有一定的情感联系。第三,植物人也不同于正常的人,植物人缺少成为正常人所必要的意识,缺乏实践能力,作为重症病人,其生命特征的维持需要社会或他人给予必要的照顾和一定的医疗资源维持生命。植物人不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中包括这样几个要素,能动性(能动的能力即健全的人脑)、社会性、精神性,显然,植物人虽然具备肉体上的生命特征,但单纯是肉体生命并不构成人的存在。植物人与一般处于昏睡状态的人不同,昏睡状态的人虽然暂时失去了能动性,但昏睡的人却没有失去能动能力,其能动性的恢复是必然的,而不是可能的。植物人不具备社会实践能力,同时也缺乏人基于社会实践和能动能力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精神性,所以,植物人不是现实意义上的人。但植物人也不同于植物,更不同于死人。因为植物人有恢复能动能力的可能,因此,植物人是潜在的人。而这正是植物人能否实行安乐死讨论的关键。反对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的人认为,植物人有恢复的可能,所以不能对他们实行安乐死,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实际是杀死了潜在的人。曾经引起广泛争议的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发作而导致脑损伤,最终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从患病以后15年来,特丽一依靠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因为不堪忍受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实行安乐死。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他们否认女儿已经死亡,因为她曾朝他们微笑流泪并做出过其他反应。在这个例子中,从反对和支持的双方的立场来看,反对的人认为植物人有复苏的可能,作为潜在的人应该享有人的权利。而作为特丽的丈夫之所以支持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主要是因为特丽的存在已经严重威胁到了自己的生活,造成沉重的负担。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只有在社会中才具有现实性。植物人的权利也不是单独的存在,植物人的权利要放到社会中衡量。植物人的生存是社会性的,它关系到与植物人有关的当事人的权利。植物人的存在并不是无偿的,如果植物人的存在不需要任何的物质条件,他们当然最好可以无限度的存在下去。但现实是植物人存在需要一系列人力物力的投入,植物人的存在有两个基本的问题:第一,植物人的复苏的需要一系列的投入,而这一系列的投入只能换取将来的某种几率很小的可能,这就像进行一项投资,虽然,人的生命不能简单用投入产出来衡量,但维持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投入的巨大也不能不使当事人做出权衡。第二,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物质是否超过了当事人的负担。如果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当事人是否有权利放弃对植物人的治疗。一个人不能对他人尽无限度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总是在相互的作用中维持一种平衡,如果这种平衡被打破,就会造成社会的不公正。如果坚持植物人生存权绝对,这必然超出很多家庭能够负担的能力,也必然会因为植物人的生存而使他人是正当权益受到损害,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 植物人的权利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是对立的,在对立的权利中人们要寻求的不是对哪一方实行保护,而是要维持权利的平衡。在对待植物人的问题上,人们往往注意到了植物人的权利,而忽视了病人家属的权利。事实恰恰应该相反,在处理植物人的问题上,植物人作为被动的一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要以其他当事人来决定,而不应该仅仅参照植物人的权利。应该承认,其他当事人有照顾植物人的义务,虽然在义务的具体履行过程中,很难划定一个准确的度。一个衡量尽了多少义务就可以的准确的数量度。但当事人所能够承担义务的能力是有限的,植物人的存在之所以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就是因为对植物人的照顾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能力,所以,对植物人的照顾要以当事人所能够承受为标准,这不管是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角度还是现实的可操作性上,都是现实可行的。“如果哪个个人已经停止存在,我们就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帮助他的心脏继续跳动下去,或者说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忍住不去防止这么做。这个主张把个人与人类的一员区分开来。如果我们知道人类的一员处于不可治愈昏迷中,就是说这个人类的一员肯定永远不能重获意识,那么我们将认定哪个个人已经停止了存在。既然有一个属于人类的活体,那人类的一员则仍然存在。但是,在生命的这个归宿之处,我们应当主张只有杀死个人才是错误的。”植物人的生存是关系到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问题,植物人是否应该安乐死不是由单方面的权利义务决定的,而是要寻求所有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对植物人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也不能简单的肯定和否定。他人对植物人的生存负有一定的责任,超出了这个责任的限度之外,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并不是对植物人权利的侵犯。总结以上所述,对脑死亡病人和脑瘫婴儿实行安乐死并不损害病人的权利,而针对植物人的安乐死,只要处理得当,也不是对他们权利的损害。

生命是美丽的,要学会欣赏;生命是善良的,要学会感恩;生命是和谐的,要学会相处······ 生命只有一次,我们要善待生命、珍惜生命、热爱生命,让生命更加精彩。 人都视为一个运思和创意的原点,把每个人都视为一个智识和灵感的凝结中心,它的成全之道 珍 爱 生 命 ---献给我们的每一位孩子 一、生命的意义 随着一声清脆的啼哭声,就标志着一个生命降落人间,生命的存在意味着什么?每当旭日东升的刹那间,太阳将金黄撒遍每一个角落,大地万物苏醒------那是因为有生命的存在;娇嫩的花朵在绿丛中起舞,萤火虫在黑暗中眨眼歌唱,活泼的孩子在草地上翻滚----这些都是因为有生命的存在。生命无处不在,无处不有。生命又是何其珍贵!有了生命,才有了竞争和拼搏,有了生命,才有快乐与悲伤,有了生命,才有希望与理想,有了生命才有了对生命的珍爱。 世界上最珍爱的莫过于生命,而生命对每个人却只有一次。何况人生在世肩负着太多太多的责任。因此,重视健康是珍爱生命的前提。 生命的意义在于爱与牵挂 , 生命的意义是我是自己而不是别人, 生命的意义就是要奉献 就是要使别人快乐 ! 生命的意义就是为了寻找活着的意义 ! 生命就是要不断经历!!!成功也好失败也好,尽情去体会,在你 走的时候不会有太多的留念,太多的惋惜就好...... 每个人都有自己生命的意义。人,要为自己而活。意义就是为自己的目标而努力。成功须付出汗水。成功,失败,大笑,痛哭,每一个环节都尽情的去体会,享受。反之一个人如果没有了理想,做什么都是做给别人看,自己又能体会到什么呢,人活着连这些都不能自己去体会,享受,那么活着的意义是什么呢? 其实我想说的就一句话:人要为自己活,活出精彩。 二、尊重生命 发自内心的,永怀期待,同情也使我们超越个人的悲欢离合,使我们拥有大爱心。同情永远针对对他人与生命万物真正的善行,是一种”人道”,而又由衷地同情弱势个体。 肯定生命 尊重生命 比尔在一次意外事故中眼睛受了伤,视力不断下降,几个月后将完全失明。妻子为了给他能见到光明的日子里留下点什么,决定把家具和墙壁粉刷一遍。油漆匠工作很认真。他虽是断了半只胳膊的残疾人,但他很快乐,一边干活一边吹着口哨。一个星期后他完成了粉刷工作,其间也知道了比尔的情况。 比尔对油漆匠说:“你天天那么开心,也让我感到高兴。”算工钱时,油漆匠少算了100美元。 比尔不解:“你少算了工钱。” 油漆匠说:“我已经多拿了,一个即将失明的人还这么平静,你让我知道了什么叫勇气。” 比尔却坚持要再给油漆匠100美元,他说:“我知道了残疾人也可以自食其力,活得很快乐。” 只有自爱的人才能得到别人的爱,知道自己生命的珍贵,才会得到别人的尊重。 三、生命的坚强 1、永不放弃生的希望 早晨,一个伐木工人照常去森林里伐木。他用电锯将一棵粗大的松树锯倒时,树干反弹重重地压在他的腿上。剧烈的疼痛使他觉得眼前一片漆黑。此时,他只知道,自己首先要做的是保持清醒。他试图把腿抽出来,可办不到。于是,他拿起手边的斧子狠命地朝树干砍去,砍了三四下后,斧柄断了。他又拿起电锯开始锯树。但是,他很快发现:倒下的松树呈45度角,巨大的压力随时会把电锯条卡住;如果电锯出了故障,这里又人迹罕至,别无他路。他狠了狠心,拿起电锯对准自己的右腿,自行截肢……. 伐木工人把腿简单的包扎了一下,决定爬回去。一路上,他忍着剧痛,一寸一寸地爬,一次次地昏迷过去,又一次次的苏醒过来,心中只有一个念头:一定要活着回去。 如果我们清清楚楚地看到了死神正一步步向你走来,最先垮下来的或许就是精神。但伐木工没有表现出死神即将来临的恐慌,他展现给人们的是一个对生命充满希望的形象。 2、认识自我的潜能 一个农民看到儿子开的那辆轻型卡车突然间翻到了水沟里。他大为惊慌,急忙跑到出事地点。当他看到水沟里有水,儿子被压在车下面,只有头露出水面。他毫不犹豫地跳进水沟,双手伸到车下,把车抬了起来。另一位跑来救助的工人帮他把失去知觉的儿子从下面拽了出来。 当地医生很快赶来了,经检查,发现农民的儿子只划破一点皮,没有其他损伤。此时,这个农民觉得奇怪了。刚才抬车时根本没想自己是否能抬得动,由于好奇,他又去试了一下,这次却根本抬不动那辆车了。 生命能够承受多大的重量,生命有着怎样的韧性,我们想过吗? 生命是坚强的,它坚强地能够在死神面前毫无惧色,依然灿烂;但它又是脆弱的,脆弱地在一瞬间就消失了。生命或者说命运,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关键看你如何面对。善待别人,善待自己,珍爱所拥有的一切--这或许就是我们对逝去的人最好的哀思。 珍爱我们的生命,生命是脆弱的,而生命又是顽强的。这脆弱与顽强取决于我们心中的安全之钟是否常响。遵守社会的规则,紧握宝贵的生命之花,让短暂的生命绽放光彩。 五、生命的向往 一个贫穷的牧羊人,领着两个孩子放羊,弟弟望着天上飞过的大雁说:“我们要是像大雁会飞就好了,就可以飞到天堂看妈妈啦。”父亲说:“只要想飞,就能飞上天!”弟弟学大雁飞,没有飞起来,哥哥也试了试,没有飞起来。父亲也试着飞了几次,结果同样也没有飞起来。父亲说:"我老了,你们还小,将来经过努力,你们一定能飞起来!"后来,经过努力他们果然飞上了蓝天,他们就是--美国的莱特兄弟。 我们总是在河的此岸观望彼岸,在现在观望未来.所有向往是美好的,代表着对生命的希望.黑暗中的希望是一盏灯,指引你走在生命的隧道里.珍惜身边的一切, 六、珍爱生命、学会感恩 1、珍惜身边拥有的一切 英国科学家法拉第,年轻时体质较差,加上工作紧张,用脑过度,身体十分虚弱,多方求治也不见效。后来,一位名医给他进行了检查。医生并没有给他开药,只送了一句话:“一个小丑进城,胜过一打名医。”法拉第细细品味这句谚语,悟出了其中的奥妙。从此,他经常抽空去看马戏和喜剧。精彩的表演,总是令他开怀大笑。他还到野外和海边渡假,调剂生活,经常保持愉快的情绪。久而久之,法拉第的身体逐渐地康复了。 直面生活就是敞开心扉,用生命全部的触角去感受生活,去承受生活中所有击打、挫折、辛劳,惟有如此我们才能变得自明而富有智慧,外表平静内心坚强,能够辨别善恶,却不轻言放弃。直面生活,使我们勇于担待。直面生活,也使我们拥有了真正的生活——我们成了朴素、有尊严、有自己声音的人。 2、学会感恩 “感恩”是一种生活态度,是一种品德,是一片肺腑之言。如果人与人之间缺乏感恩之心,必然会导致人际关系的冷淡,所以,每个人都应该学会“感恩”,这对于现在的孩子来说尤其重要。因为,现在的孩子都是家庭的中心,他们只知有自己,不知爱别人。所以,要让他们学会“感恩”,其实就是让他们学会懂得尊重他人。对他人的帮助时时怀有感激之心,感恩教育让孩子知道每个人都在享受着别人通过付出给自己带来的快乐的生活。当孩子们感谢他人的善行时,第一反应常常是今后自己也应该这样做,这就给孩子一种行为上的暗示,让他们从小知道爱别人、帮助别人。 只有这样,才能让孩子以平等的眼光看待每一个生命,尊重每一份平凡的普通的劳动,也更加尊重自己。只有知道感恩的人,他的一生才会少了许多怨天尤人的不平。 对别人对环境少一分挑剔,而多一分欣赏。学生拥有了感恩之心就会更加热爱班级、学校、家乡、祖国、世界,就会对他人充满了爱心。也就拥有了做一位高尚的人的思想基础。生活给了我们健康的体魄,给了我们良好的发展空间,我们没有理由自我放弃,没有理由怨天尤人。一颗感恩的心,一颗进取的心,会让生命无怨无悔,会让生命更加精彩。 2、我曾经看到这样一个故事,有一座佛寺里,供着一个花岗岩雕刻的非常精致的佛像,每天有很多人到这里的膜拜,但是通往这座佛像的台阶是跟它采自同一块山石的很多花岗岩,终于有一天,这些台阶变的不服气了,他们对那个佛像提出抗议,说你看我们本是兄弟,我们来自同一个山体,凭什么人们都踩着我去膜拜你呢?你有什么了不起啊?那个佛像就淡淡地对这些台阶们说了一句话,因为你们只经过了四刀就走上了今天的这个岗位,而我是千刀万剐终于成佛。所以我们看到的孔子所描述人生的境界,越到后来越强调内心,越到后来越从容和缓,在这从容之前,其实要经历多少千锤百炼,甚至于千刀万剐,只有了解一个这样的外在过程,才能稳健地建树自己的内心。 相信自己行,才会我能行; 别人说我行,努力才能行; 今天若不行,明天争取行; 能正视不行,也是我能行; 不但自己行,帮助他人行; 相互支持行,合作大家行; 争取全面行,我们才能行。 学会感恩 珍爱生命 台湾作家林清玄有一篇散文叫《感恩之心》,他在文中写道:“我常觉得,生命是一项奇迹。一棵微不足道的小草,竟也开出像海洋一样湛蓝的花;一双毫不起眼的鸟儿,在枝头唱出远胜小提琴的夜曲;在山里没有人看见的地方,一棵大树几千年自在地生长;在冰雪封冻的大地,仍有许多生命在那里唱歌跳舞,保有永不枯竭的暖意。小草心存感恩,开出艳丽的花儿来回报阳光雨露;小鸟心存感恩,用婉转动人的歌声回报大树;大树心存感恩,以郁郁葱葱的枝叶回报大地……” 没有阳光,就没有温暖;没有雨露,就没有自然;没有父母,就没有我们;没有亲情友情和爱情,世界将变得孤独黑暗……这些都是浅显的道理,没有人会不懂,但生活中的我们在理所当然地享受着这一切的同时,却常常缺少了一颗感恩的心。 “感恩”是个舶来词,“感恩”二字,牛津字典给出的定义是:“乐于把得到好处的感激呈现出来且回馈他人。”“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我们小时候背诵的这些诗句,讲的就是感恩。“滴水之恩,涌泉相报”,“衔环结草,以恩报德”,中国绵延多年的古老成语,告诉我们的也是感恩。 “感恩”之心,就是对世间所有人所有事物给予自己的帮助表示感激,铭记在心;“感恩”之心,就是我们每个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阳光雨露,一刻也不能少。无论你是何等的尊贵,或是怎样的看似卑微;无论你生活在何地何处,或是你有着怎样特别的生活经历,只要你胸中常常怀着一颗感恩的心,随之而来的,就必然会不断地涌动着诸如温暖、自信、坚定、善良等等这些美好的处世品格。 感恩是每个人应有的基本道德准则,是做人的起码修养。很多人、很多事,其咎盖源于不会、不愿感恩,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不懂感恩,就失去了爱的感情基础。学会感恩,感恩大自然的福佑,感恩父母的养育,感恩师长的教诲,感恩社会的安定,感恩食之香甜,感恩衣之温暖,感恩爱之美好,感恩花鸟鱼虫,感恩苦难逆境,就连自己的敌人,也不忘感恩。感激伤害你的人,因为他磨练了你的心志;感激绊倒你的人,因为他强劲了你的双腿;感激欺骗你的人,因为他丰富了你的智慧;感激蔑视你的人,因为他觉醒了你的自尊;感激遗弃你的人,因为他教会了你该独立。 感恩,是人性善的反映;感恩,是一种生活态度,是一种品德,是一片肺腑之言。如果人与人之间缺乏感恩之心,必然会导致人际关系的冷漠,不懂得知恩图报、反而忘恩负义之人,必是遭人唾骂的无耻之人,所以,每个人都应该学会感恩。学会感恩,就是要学会懂得尊重他人,对他人的帮助时时怀有感激之心;学会感恩,就是让你知道每个人都在享受着别人通过付出给自己带来的快乐生活;学会感恩,首先要拥有一颗感恩的心,一个人只有懂得感恩,才会懂得付出,懂得付出后,才能获得感恩;学会感恩,要培养谦虚的品德,对待比自己弱小的人,要知道躬身弯腰伸出援助之手;学会感恩,要有奉献精神,无论做什么事,应以“公”为先,做一个大公无私、乐于奉献的人。 学会感恩,感谢父母给了我们鲜活的生命,无论贫穷与富贵,高尚与卑微,珍惜活着的感觉真好;学会感恩,感谢你身旁的每一个人,无论是帮助过你关心过你指点过你,还是怨恨过你伤害过你抛弃过你的人,毕竟都是你短暂人生回忆中的精彩部分。 在我们身边,每天都有感恩的故事发生,如果用心去体会,时时都会有终生难忘的温馨。天天都有感恩之心,是多么幸福、清净的境界,让我们都做一个学会感恩、学会珍爱生命每一点滴的人吧! 附:林清玄《感恩之心》节选 我常觉得,生命是一项奇迹。 一株微不足道的小草,竟开出像海洋一样湛蓝的花。 一双毫不起眼的鸟儿,在枝头唱出远胜小提琴的夜曲。 在山里完全没有人看见的地方,一颗大树几千年自在地生长。 在冰雪封冻的大地,仍有许多生命在那里唱歌跳舞,保有永不枯竭的暖意。 当我们在星夜里,抬头望向无垠的天际,感于宇宙之大真要叫人落泪,这宇宙里有无数的星球,我们的地球在星球之中有如整个海岸沙滩的一粒沙,那样不可思议的渺小。 但在这样渺小的地方,有着生命、有着爱、有着动人的歌声,这样落实下来,就感到人是非常壮大而庄严的,生活在我们四周的生命也一样的庄严而壮大。 生命是短暂的,然而即使不断的生死,也带不走穿过意识的壮大与庄严之感。 今天在乡下的瓜棚看见几个绿色的瓜成熟了,我怀着感恩之心看着这几个瓜,看呀!一切都是现成的。这世界从不隐瞒我们,它是那样的简单和纯粹!就是一个瓜,也是明明白白,感恩的来面对世界

感恩生命 感恩生命从呱呱坠地、啼声冲破襁褓的那刻一起,亲爱的同胞们,我们已经获得了生命。那么获得生命意味着什么,我们仔细地想过没有?就一坠地最简单的意义上讲,我们已无偿地获得了一具富有活力和创造力的肉体,顺便我们就获得了蕴藏其中的灵魂——一种依附肉体,无形无质,虽有善恶之分,但撑起生命,却高于生命的力量。理所当然地,我们也获得了父母和社会为支持我们成长而提供的物质条件,最重要的是他人寄于我们的感情(包括喜怒哀乐)和希望(人间最珍贵的东西)。同时随着成长成熟,我们又额外地获得许多弥足珍贵的东西。 孩提时,我们驾驭着轻盈的步履、闪烁着好奇的目光、播撒着欢乐无邪的笑声和同伴们奔跑在旷阔清绿的田野上,捧起温馨的泥土,把脸伏在上面,呼吸着清润的气息,用它捏着泥人和各种小动物;我们还摘下一片树叶,用舌舔舔它的味道,搜寻着它的脉络,似乎还若有启发地想到了以后的人生之路,不过这只是一瞬即逝的,随后又发出让天空忍俊不禁、让大地为之展颜的笑声;因贪玩而被母亲亲昵地嗔责,因淘气而被父亲意味深长地教育,都是我们莫大的获得。这时我们必须感恩,感恩父母给予我们启蒙、给予我们各种感情的基础——亲情,我觉得连爱情、友情都是从亲情中衍生出来的。 窗外潺潺雨下,我们可能会独自一人坐在窗前,默听着雨落地响清脆的韵律,也许我们会产生一种寂寞的感觉,但我们难道不应该因此而感到幸福吗?因为我们知道了寂寞是一种什么样的滋味,让我们增加一种精神阅历,这难道不是又一种无偿的获得吗?这时我们还可以悠然品着香茗,捧着一本自己喜爱的书,然后情动于其中。这时我们应该饮水思源、看书思著,我们先是无偿得到肉体和灵魂,然后又以此为资本无偿得到各种物质享受和精神享受。 也许在这迷朦雨幕下,我们揽着爱人共撑一把伞私语着肺腑之言徘徊在山色湖边,此时我们沉浸在融融爱意中,体验着爱情的每一丝真谛,同时又把爱情升华到更高境界。此情此景,我们难道不应该感恩上苍赐于我们另一半,我们难道不应感恩爱人对我们无微不至的关怀吗? 嗅一下蓬勃的花香,捡一片无助的落红,听一下啁啾的鸟语,尝一下秋后的果甜。然后,或俯仰天地,或极目远方,或拥抱高山,或搏击沧海,或缠绵丝雨,或嬉戏舞雪……。融身其境,我们身有何感?是沉醉?是哀怜?是沁脾?是甘蜜?是壮怀?是感动?是缠绵?是惬意?也许人间的感情都尝尽了,但是我们必须把一种最重要的感情留在最后,以填平感情起伏不平的沟壑,那就是感恩,感恩自然给予我们博大的物藏,感恩自然给予我们无尽的享受,感恩自然不求回报无私的奉献。 漫漫人生路,曲折何其苦。朝明夕晦,天灾人祸。下岗的反面展现着重新立业的机遇,受人诬陷可能正是证实了你不凡的业绩,重物的丢失也许会带来意想之外的奇遇,意外的伤残也许会逼出灵异的功能,谎言背后预示着伤痛的难言之隐,欺诈可能为的是另类善意的目的,亲人的离去让你明白思念的极点是什么,病魔的折磨让我们衍生强烈的求生从欲念,失败的背后孕育着成功的历炼……。我们要知道凡事都是两面的,任何善良伟大之人都有其人性的缺点和阴暗的一面,任何大奸大恶的人都有其苦楚善良和脆弱的一面。所以我们看到善良优美的东西何必苦苦去追寻揭示它的劣点,而看到丑陋恶劣的东西为何不想想美好可人的一面呢?这种做法可能说来有一种自欺欺人的意味,但它确实不失为一种安慰自己和善待他人的好方法,我们做人毕竟要追寻快乐嘛!何必自己去找那些无端的烦恼呢? 我们要做到安慰自己和善待别人,就必须要怀着一颗感恩的心。我们为何不用这样的目光去看待事物呢: 幸福和欢乐是我们不懈追求的,是作为毕生莫大财富去拥有的,那么对于那些无可避免的灾难和痛苦为什么不也作为一笔财富去拥有呢?生活就像一锅白饭,那么喜怒哀乐就是佐料,要想吃得有滋有味,就要适当调配各种佐料,咸淡适宜,甘苦适中。臭和苦是我最不喜欢的味道,可是我们在细细咀嚼臭豆腐之后发现另类沁人肺腑的香味,在慢慢品尝苦咖啡之后感到另类香浓馥郁的甘甜。 在面对死亡,我们是不是应该变得豁达无限?死亡有很多种形式:遭人谋杀、病魔索命、半途夭折,这些都不是我们所期望的,而我们所最崇奉的方式是寿终正寝,有个完满的结果。但是不论哪一种形式都是一个结果,那就是我们从这个世界上消失。在奄奄将息的弥留之际,我们为何不这样想呢?我已从这个世界无偿得到了肉体和灵魂,并且在世上的这段时间,我又享受了很多很多,比起我来的时候并没少了什么,而我走的时候却带走了人间很珍贵的东西——回忆(可能它是金色、粉红色、灰色……),到头来我并没有亏反而赚了。感谢社会的赐于,感谢世界的赐于。于是我们又带着一种幸福感激满足的感觉走了,临走前又赚了令人赏心悦目的一笔。如果我们弥留之际怀着绝望、沮丧,懊恼、悔恨、遗憾的心情,那岂不是太不明智了吗?为什么临走时不带走一点美好的东西呢? 不错,要用感受恩的目光看待事物,感恩父母、感恩社会、感恩自然、感恩一切的一切,更重要的是感恩无偿的生命。那时我们将发现不光自己是可爱的,世界的每事每物每个人都是可爱的,可爱的让你想去拥抱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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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毕业论文而死亡的案例

这个学校和导师肯定都是有错的,这个导师以后不能当导师了,学校和导师都应该给这个研究生的家属一些赔偿。这个导师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陈慧祥,被论文“杀死”的留美博士生,这类事件在美国很常见,因为在美国导师决定着毕业生能否毕业以及以后的工作岗位。

这场旅行确实是她自己想好的,而且发现的时候也是没有遭遇到他人的伤害

论文保存失败,这位女生的内心应该是极度郁闷与气愤的。

相信写过论文的小伙伴都体会过被论文支配的恐惧,写论文的时候就要注意引用的内容不能太多,否则重复率太高过不了,到了论文答辩的那天更是要做好各种准备,生怕老师的提问自己回答不上,然而这些恐惧都没有马上要交论文了自己辛苦写好的论文却飞了的恐惧可怕。

贵州的小美是一名大四学生,临近毕业,她每天都在宿舍电脑前拼命赶论文,甚至为了赶论文连熬了一个晚上的夜,然而就在小美论文写好要保存的时候,她却一个误操作将论文档案关闭了。

小美辛苦写下的论文就这样没有了,她当即被打击的坐在寝室放声大哭,即使是宿舍小伙伴不停安慰也无法让她停止悲伤,小美之所以会如此表现是因为论文真的太重要了。

对于像小美这样的大四毕业生来说,论文能否过关直接影响了她毕业,如果她在论文截稿前交不出合格的论文那将不能准时毕业。

想到可能会有如此严重的后果,小美难受到痛哭流涕是可以理解的。

小美为了自己的论文,查了许多的资料,花费了许多的时间,眼看论文就要完稿了却因为自己的低级错误没有保存好论文,前面的努力功亏一篑,小美的内心是极度自责与伤心的。

如果是其他人导致自己论文保存失败,小美还可以怪别人,然而这一切都是自己造成的,这种生气又无处发泄的愤懑更让人难受。

小美的经历也再次提醒大家在用电脑处理文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经常保存,避免努力白费。

如果你还有其他想补充的,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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