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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军队建设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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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军队建设毕业论文

参考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应对世界军事高科技对我国国防建设的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如何进行新时期军事变革中的基础工程建设。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新时期我国国防建设应把军队信息化和机械化建设首当其冲,着力解决“打的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实施科技强军的战略方针,以及实施积极的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使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首先,努力跟上军事变革和发展潮流。要与时具进,以我为主,努力创新。在当今世界,任何一支军队,如果关起门来搞建设,拒绝学习国外的先进东西,是不可能实现现代化的。我军进行现代化建设必须面向世界,跟上世界军事变革和潮流,积极借鉴各国军队特别是发达国家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有益经验,有选择的引进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方法。学习借鉴时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采取分析批判的科学方法,从我国实际出发而取其精华。与此同时,要把创新作为学习借鉴的目的,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是我们的根本立足点,并以此大力加强人才培养,努力构建我军创新体系。其次,努力培养和造就大批高质量人才。人才是政事之本,也是建军治军之本。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培养人才。其一要训练育才,在和平时期,培养优秀的军事人才的基本途径在于训练;其二要教学育才,要进一步完善军事人才培养体系,完善教学管理体系和教学保障,为培养军事人才创造条件;其三科研育才,要注重高层次、深层次的研究,同时也要进行启蒙式、普及性的研究;其四实践育才,军事人才的培养和成长,要经过军事实践的过程和军事科学以及军事专业的学习训练。因此,要培养通用型人才,注重人才的长远发展。第三依靠科技加强质量建设。要集中力量发挥优势,有重点的研制和生产精确制导武器和远程打击武器,以及指挥控制情报侦察系统、通信和电子战等高技术武器装备。要用科学的方法优化军队结构,理顺体制编制,在结构调整中要增加技术含量较高的部队,减少一般的部队,创造吸引和鼓励高素质人才快速成长的机制和环境;加强和改进院校教育,拓宽军地高校共建渠道,提高人才培养层次和综合办学效益,努力造就一批适应未来作战要求的复合型和过硬的技术骨干队伍。第四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和后勤建设。国防后备力量建设要按照“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兵于民”的方针,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国防动员体制,提高国防动员能力,完善国防内部机制和快速国防动员的能力,这是军事潜力和军事实力的关键,也是强大后备力量的重要标志。建立集中统一,灵敏高效,上下贯通,军地结合,具有高度权威的领导机构,这样才能达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目的和要求。与此同时,还要实现后备力量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的,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快速转变。从而形成参战力量多层次,规模适度的后备力量。随着核技术、电子和电磁等技术的飞速发展,战争形态已跨入高技术兵器时代,未来战争对后勤保障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我军不仅要充分利用军队的整体力量,实行三军联勤保障,形成立体保障能力;而且要动员民间力量,实行军民兼容,平战结合,形成社*会保障力量,发挥军民整体保障威力。总之,我们要走中国特色的精兵强军之路。高技术武器的研制和外购成本高且价格昂贵,我们在与各国一样进行军事变革的同时,不搞任何形式的军备竞赛,正确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让其协调发展。一个国家没有强大的国防,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就很难独立自主地和平的进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就很难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站稳脚跟;与此相反,如果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的支撑,也无法进行军事变革。因此,我们只能根据自己的国情,走中国特色的精兵强军之路,不断加强国防建设中军事变革的基础工程建设,为未来军事斗争做好准备,为新时期防卫作战和保卫祖国领土完整和统一做好准备,进而增强国防实力。战争理论,是关于战争问题的系统化的理性认识和知识体系。科学的战争理论,是战争规律和战争指导规律的正确反映,是战争准备与实施的指南。它是军事学术的骨干,由战争观、战争准备和战争实施理论组成一个整体。其基本功能是:揭示战争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揭示战争的本质、性质、目的和历史作用,从而明确对待战争的态度,揭示战争与革命、战争与和平的关系;揭示战争与政治、经济、军事、科技、自然条件等因素的相互关系,进而阐述在战争中利用这些因素的指导理论与原则;创造指导战争和作战方法的理论与原则等。中国战争理论的根本任务,是研究制止战争和打赢卫国战争的理论与指导原则。

发展成为职业化,科技化新型军队

中国部队现在正处于新老交替!我国部队正在慢慢职业化,照现在这个情况看不出几年有可能会强制服兵役!以后部队里的大学生会越来越多!近时期内暂时不会有战争,中国走的是和平主义道路!

坚持用科学发展观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指导方针,必须切实找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着力点,用科学的发展思路、发展模式、发展方法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又快又好地发展。一、在发展基础上,统筹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始终维护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集中力量把经济建设搞上去,是解决包括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在内的当代中国所有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国家经济实力增强了,国防建设才会有更大的发展。用这一科学观念看待国防建设就会发现,国家经济社会的充分发展是实现国防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具体而言,经济发展将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供的全新的物质技术基础,将从总量基础、技术基础、体制基础三个方面对未来的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强大支撑。因此,要保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使中国特色军事变革获得源源不断的资源保障,根本前提是确保国家综合实力提升过程的延续性。如果我国工业化、市场化、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受到一些本来可以避免因素的破坏和阻断,那么,这种损失对中华民族将是历史性的。二、在发展模式上,积极探索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发展路子,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融合式发展”必须依据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原则,全方位全过程地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体系之中,通过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共同建设,走出一条投入较少、效益高的国防和军队建设新路子,实现经济效益、国防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具体来说,就是重点做好“七个纳入”:将国防和军队建设规划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将军队信息化建设纳入国家信息化建设体系;将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纳入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将军事斗争准备需求和战场建设纳入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将军事人才基础教育培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军队生活服务保障纳入社会服务保障体系;将国防动员纳入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实行“融入”发展模式,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必须改革阻碍“融入”的体制,建立健全“融入”机制,制定有利于“融入”的政策法规,积极稳妥地解决国防和军队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脱节的问题。三、在“三化”建设上,以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的威慑和实战能力为根本出发点落脚点,实现国防军队建设的“全面发展”坚持把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全面建设作为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国防和军队建设是一个整体性、系统性、互动性和持续性都很强的实践发展过程。在“三化”建设中,任何一项建设的质量和效果,都有着影响全局、牵动整体的作用。在处理这一重大问题上,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统筹好五个重大关系,即中国特色军事变革与军事斗争准备的关系、机械化建设与信息化建设的关系、诸军兵种作战力量建设的关系、当前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主要战略方向建设与其他战略方向建设的关系。处理这些重大关系的核心点、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提高军队战斗力。在这方面必须具有强烈的紧迫意识。走在世界军事变革前列的美军提出:“像作战一样训练,像训练一样作战”,作战和训练是一体的。仅美军太平洋舰队所属部队一年在亚太地区就要训练和演习1500多次。为此,我们应当形成一套真正把作战训练作为中心工作的有效的激励和监督制度。四、在战斗力生成上,依靠科技进步加快战斗力生成模式转变,重点提高国防科技工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防军队建设的“科技发展”科学发展的巨大动力在于科技创新。要着力推进军事理论创新、军事技术创新、军事组织体制创新和军事管理创新。这是国防和军队建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目前的当务之急是提高国防科技工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武器装备的关键技术特别是国防核心技术,靠花钱是买不到的。长期依赖于人必然会受制于人。事实说明,坚持自主创新,是实现我国科技事业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我军武器装备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我们的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应当以能力建设为基础,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建成“小核心、大协作”、高水平、可持续的新型产业。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实施转型升级战略,提高国防科技产业的综合能力尤其是自主创新能力。着眼长远,必须使多数军工单位逐步、稳妥地融入社会,逐步实行依托整个社会的“大协作”,即完成从独立、封闭的“橄榄型”国防科技工业结构向寓军于民、高度开放的“哑铃型”结构的转变。五、在建设主体上,坚持把以人为本作为重要的建军治军理念,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人本发展”现代战争是体系与体系之间的对抗。而这个体系对抗的背后,是军事人才质量和知识含量的对抗和较量,更进一步说,是人才制度政策的竞争和较量。在这方面,我们必须从国家安全、市场经济、军事变革、法制社会等重大时代背景出发,对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中“以人为本”进行准确定位和系统筹划。否则,要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是不可能的。为此,应当根据部队建设环境的变化,准确把握军队贯彻“以人为本”的含义。必须看到,在现阶段,和平环境使官兵的价值作用问题凸显出来,信息化环境使官兵的能力素质问题凸显出来,市场经济环境使官兵的切身利益问题凸显出来。这在客观上要求部队建设更加关注人的因素,切实把“以人为本”上升到重要的建军治军理念来认识。这就需要我们对“以人为本”有新的、全面的认识。其一,人是社会的人。我们党强调社会发展文明成果要惠及全体人民,其中也包括军人。尤其应当从收入上把军人看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人。其二,人是军队的人。在军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必须体现军队的特殊要求。要防止这样的倾向:一讲关心,就放松管理;一讲严格要求,就忽视官兵需求。应当把爱护官兵生命与培养战斗精神统一起来,把关心官兵个人发展与从严治军统一起来,把尊重官兵权益与确保一切行动听指挥统一起来。其三,人是发展的人。现在官兵的岗位在变、需求在变、素质在变、思想在变,因而贯彻以人为本的目标、内容、方法也要跟上官兵发展的变化。六、在解决深层次矛盾上,注重制度创新,依靠体制机制解决问题,实现国防军队建设的“稳定和有效发展”国防预算制度的创新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创新任务。其核心涉及国防投入的两大问题:“规模适度”与“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就是根据社会经济的承受力和国家安全需求确定国防建设投入的规模。首先,应以世界国防费的平均水平和多数国家的投入水平确定投入基准;其次,应以大国开支水平对基准投入水平进行适度矫正;最后,再以国家特殊安全需求对投入比重进行微调。这样确定的国防开支水平,既不影响国家经济建设,又可为加速军队现代化的跨越式发展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据此,我国国防费占GDP的比重应当保持在—之间比较合适,最高也不应超过3%。“结构合理”,主要是指现有的经费投入能够形成最具有战斗力的费用结构。在信息化战争条件下,提高国防建设投入效益最本质的含义就是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最能体现信息化国防建设的重点方向上去。这涉及一系列根本性的转变和调整。其中,最重要的是:改变传统的“陆战型”、“近战型”、“本土纵深防御型”的力量结构及其相应的费用结构,按照立体攻防、远中近能力合理搭配和非线式、非接触、非对称作战要求,调整资源配置方向,逐步形成反映信息化战争需要的军兵种费用结构,实现军队建设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的转变。实现“适度发展”和“有效发展”关键靠现代国防预算制度,这是解决制约军费效益的结构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的根本举措。国防预算制度是国家在资源配置及其管理上实现其国防政策和军事战略的基本手段。我国国防预算制度的目标模式应当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军情,体现军委战略方针,适应新军事革命趋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防现代化建设需要,以法制建设为基础,以需求牵引、程序决策、体系统一、规范运作、管理严格为基本特征的规划—计划—预算—执行制度。

毕业论文军队建设为题材

中国近代史从1840年开始到1949年结束。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9年"五四"运动前夕,是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从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整个中国近代史是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中国近代史始自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爆发,止于1949年南京国民党政权覆亡,历经清王朝晚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时期、北洋军阀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逐渐形成到瓦解的历史。 19世纪中期,英、法等西方列强接连发动了侵略中国的战争,中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断遭到破坏,西方列强与中华民族的矛盾激化。70年代以后,列强对华侵略加剧,中华民族危机日益深重。 鸦片战争前,中国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封建制国家。但由于清王朝这个封建地主政权腐朽没落、妄自尊大,封建制度已危在旦夕。由于林则徐的虎门销烟,英国借机侵略中国,但其实质是为了打开中国市场,销售鸦片.1842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中英南京条约》,中国从此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鸦片战争后,西方资本主义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向中国大量输出商品和资本,逐渐冲击着中国封建经济。 1840年,外国资本主义用坚船利炮打开了古老中国的大门。鸦片战争、中法战争、中日甲午战争、八国联军侵华,一场场强加给中华民族的灾难。近百年来世界上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对中国发动过一次甚至多次侵略战争。有公然入侵,也有不宣而战;有单独入侵,更有合伙劫掠,强迫中国签订了数以千计的不平等条约。通过这些不平等条约,资本主义列强扶植封建势力作为统治中国的工具;蚕食和鲸吞中国领土;出兵控制,窃取中国军事要地;划分势力范围;控制重要通商口岸和建立租界;施行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通过战争勒索巨额赔款;在中国进行商品倾销和资本输出。外国资本主义列强推行的殖民主义,引起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巨烈动荡,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此,中国人民为摆脱外国资本主义和本国封建主义的压迫,进行了长时期的、不屈不挠的斗争。 1840年以来,亡国灭种的危机一直威胁着千年古国。在中华民族危难之际,一代民族精英觉醒:林则徐、魏源的“师夷之长技以制夷”;洪秀全领导的反清农民起义;康有为、梁启超的“变法图强”;孙中山的国民革命。正是他们在民族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挺身而出,为反对外来侵略,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同仇敌忾,英勇奋斗,前赴后继,拼搏不息,谱写了中国近代史上可歌可泣的悲壮篇章。 1851年,洪秀全领导号召农民在金田宣布起义,建号“太平天国”。1853年春,太平军占领南京,把南京改名为天京,定为都城,正式建立农民政权,同清朝对峙。1856年,太平军摧毁江南大营,解除了天京之围。太平天国在军事上达到了全盛时期。1864年夏,洪秀全病逝。不久,天京沦陷,太平天国运动失败。 1856年,英国提出修改《中英南京条约》,但遭清政府的拒绝.英国借此挑起了第二次鸦片战争,这次英法联军出兵侵略中国,美俄是帮凶.虽然第二次鸦片战争与鸦片无关,但其实质与鸦片战争一样,因此叫第二次鸦片战争. 1860年,英法联军再度攻占天津,一路烧杀抢劫,咸丰帝逃往承德避暑山庄,让他的弟弟恭亲王弈欣担任议和大臣,留守北京。接着英法联军洗劫并焚毁了北京西郊举世闻名的皇家园林圆明园,占领了北京。并强迫清政府签定《北京条约》。 19世纪60—90年代,洋务运动,以弈欣为首。发展中国军事、民用、教育等,中国资产阶级产生并且有所发展。 1883—1885年,中法战争,签定《中法新约》,标志着中国西南的门户被打开了。 1894年,甲午中日战争中,中国失败.1895年,《马关条约》的签订,大大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化。 1900年,帝国主义国家为了镇压义和团起义,维护在中国的利益,发动八国联军侵华战争.1901年,《辛丑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形成。 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辛亥革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结束了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君主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它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沉痛地打击了帝国主义的殖民统治。中国人民为反抗列强侵略,争取民族独立,进行着英勇的斗争,开始了救亡图存的探索。以“自强”“求富”为目的的洋务运动客观上刺激了中国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维新派为了挽救民族危亡,发展资本主义,进行了维新变法运动。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开创了完全意义上的近代民族民主革命。新文化运动冲击了封建主义的思想、道德和文化,开启了思想解放的闸门。中国在饱受列强欺凌、被迫开放的环境中不断进行着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的变革,中国的近代化艰难起步,社会结构开始逐步从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

美国志在亡我 强国从我做起 3月1日的《参考消息》头版头条十分醒目:《美将中国列为潜在核打击对象》,是日本《每日新闻》从美国战略司令部搞到的最新情报。 我跟踪美国战略研究已经20年。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美国战略已作出重大调整。中国不与世界任何国家为敌,一心一意搞建设。但是,我发现,美国对华战略只做了战术调整,在1979年到1989年期间,由于苏联是双方共同敌人的缘由,美国和中国的关系才表现得像一点正常国家关系,之后,就变得很不正常。只有在美国需要中国的时候,美国才给中国一点好脸。联想到美国对中国罄竹难书的刁难、杯葛、折腾,可以看出,美国始终是以改造、控制、威胁直至肢解的战略。不管中国人如何表达自己的善意,只要中国不愿意做美国的政治附庸和经济奴隶,美国对中国是不会改变看法和战略方针的。 这是中国学术界早晚都会明白的事,早一点明白,就会早一点唤醒国民。外患不可怕,怕的是看不到外患,更可怕的是认贼做友。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作为如笔者一样的老百姓,我们应该从自己做起,做一个对国家有用的人,多做一些对国家有用的事。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一人一把火,红透半边天。振作起来,奋发向上。一个国家有没有志气,要看这个国家的人的精神面貌。哀莫大于心死,愁莫大于无志。我们这么多人口,这么大的版图,我们为什么不能有尊严地自立于这个世界? 不怨天尤人,不自暴自弃。爱国是每一个中国人的责任。国是我们共同的家,我们没有别的地方可去。除了爱国,我们也没有别的选择。太阳强大了,乌云会散去;我们强大了,外敌会惧我! 要深入研究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深入研究我们党长期执政面临的重大问题,深入研究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带来的重大问题。 在新形势下,必须把研究重大战略问题摆在更加重要位置,不仅要形成浓厚的战略研究的氛围,还要逐步形成经常化、制度化的战略研究机制。我想要说的是,每一个研究人员,都要做胡主席号召的执行者,以实际行动,拿出自己的成果,而不是口是心非地喊几句动听的口号敷衍了事。稍有头脑和良知的人都知道,今天中国的内外形势,无论是国防安全、经济结构还是精神信仰,都已迫近了底线。胡主席讲话的真意就在于此。为国分忧,责无旁贷!

军事装备学是一门内容丰富的新兴学科,是现代军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军事装备学的地位和作用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战争以来,作为战争工具的武器装备就成为武装力量的物质基础、军队战斗务的基本要素。因此,古今中外的军事家无不把发展武器装备作为一项重要的军事政策,对武器装备的发展、使用、管理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毛泽东曾经鲜明地指出:武器装备是决定战争胜负的重要因素。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80年代以来,随着军事高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武器装备的性能发生了质的飞跃--射程更远、精度更高、威力更大。在国际上多次发生的局部战争和突发事件中,交战双方都广泛地使用地高技术武器装备,特别是90年代初爆发的美伊海湾战争中,充分地显示了高技术武器装备的威力和作用。它向人们表明,在高技术条件下,武器装备特别是高技术武器装备,强烈地影响着战争的进程和结局,对战争的胜负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武器装备的作用还表现在它对军事领域的各个方面的影响。它不仅促使军队不断调整编制、体制,改变各军兵种的比例,导致过时军兵种的淘汰和建立新的军兵种,而且也引起战略战术思想、作战方式方法和军事学术理论的变革,同时,还对指挥方式、军事训练、战场建设、干部结构、后勤保障、军事基本制度等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都产生重大影响和变化。在和平时期,武器装备的作用也十分重要,武器装备建设是军队建设的重要内容,武器装备的现代化已成为世界各**队现代化和国防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因此,加强武器装备学理论研究,探索武器装备的发展和管理理论,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军队研究的重要课题,对推动我军武器装备的发展,加速我军现代化建设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二、军事装备学的创立和发展 虽然武器装备早在原始社会末期的战争中就已开始出现,但是,作为军事学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武器装备理论长期以来并没有发育成一门科学的完整的知识系统,在现有涉及武器装备的理论著作中,绝大部分是武器技术原理著作、操作教程和知识读物,较为系统地阐述武器装备发展、管理与影响的基本理论著述很少。 我国设立军事装备学的时间更换。很长一段时期,我国的学位条例中根本没有把军事学列入国家的学科学门类。1983年12月,根据中人国民解放军学位领导小组的建议,国务际学位委员会决定增设军事学学科门类。1990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颁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共分11个学科门类,72个一级学科。军事学学科列第11位,下设8个一级学科、30个二级学科、279个研究方向(相当于三级学位)。8个一级学科是:军事思想及军事史、战略学、战役学、战术学、军队指挥学、军制学、军队政治工作学和军事教育学、军事后勤学、军事装备学是军制学3个二级学科之一。 1997年6月,为了“逐步规范和理顺一级学科,拓宽和调整二级学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委重新颁发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对原二级学科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归并和调整。军事学门类的30个二级学科归并为19个,8个一级学科数量虽然未变,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军事思想及军事史改为军事思想与军事历史、军队政治工作不和军事教育学改为军队政治工作学,军事后勤学改为军事后勤学与军事装备学。这样,原属军制不一级学科的军事装备学二级学科,现成为军事后勤学与军事装备学一级学科共设的3个二级学科之一。 三、军事装备学的内容和方向 由于军事装备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所以目前理论体系还不十分完善,不仅某些理论观点尚难统一,而且其研究的内容和方向也存在着不确定性,甚至在我国各种权威的工具书或著作中都找不到军事装备学的词条或定义。例如:1997年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和1997年版的《中**事大百科全书》都没有列出军事装备学或武器装备学的词条。但是,也确实有一些专家、学者进行过这方面的尝试,如:国防大学的王厚卿教授在其主编的《现代军事学学科手册》中指出:“武器装备学是研究武器装备的现状、发展趋势、管理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军事科学院的学者认为:“武器装备学是研究武器装备发展、使用、管理基本理论的学说,是从军事学术的新视野探索武器装备建设和发展规律的学说。”但他们认为武器装备学与军事装备学不同,“武器装备学属于军事装备学的范畴,内容反映的是军事装备学的基本理论。”笔者认为:军事装备学是研究武器装备建设与发展、运用与影响、维护与管理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军事装备学与武器装备学是同一学科的不同称呼,只不过武器装备不的叫法不规范。 按照笔者对军事装备学的定义,军事装备学主要有四大内容和方向:一是武器装备基础理论研究方向,主要研究武器装备的准确概念、基本属性、地位和作用;武器装备发展的基本规律、基本矛盾和主要特点;各种因素对武器装备发展的影响和制约;武器 装备发展的战略环境、重点、方针及基本依据;武器装备体制的合理构成等等。武器装备基础理论是武器装备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武器装备的应用理论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二是武器装备建设与发展研究方向,主要研究武器装备发展的战略目标与政策;武器装备体制的合理构成与规划;实现武器装备现代化的道路与政策;各种因素对武器装备发展的影响;武器装备体系的合理构成等等。三是武器装备应用与影响研究方向,主要从战略和战役层次出发,研究武器装备在各种战役或战争类型中的应用;武器装备的运用方法;武器装备的强点和弱点;武器装备的对抗方法;武器装备对战争形态、战场特点、军队机动、夜间作战、作战指挥、作战保障、军事教育训练、军队体制编制等方面的影响问题。四是武器装备维护与管理研究方向,主要研究武器装备的技术保障;武器装备管理的意义、功能与原则;武器装备管理的体制与制度等等。当然,不同的军事际校或军事科研单位,对武器装备学的研究重点不同,有些比较宏观、抽象,有些比较微观、具体,有些侧重于与军事战略的结合,有些侧重于与战役、战术的结合,有些则侧重于与军事经济的结合。 总之,军事装备学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科学,它与战略说、战役学、战术学、军事后勤学、军队管理学、军事组织编制学、军事系统工程、军事运筹学,以及军事技术,军事历史等学科关系十分密切,并且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和发展。

参考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应对世界军事高科技对我国国防建设的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如何进行新时期军事变革中的基础工程建设。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新时期我国国防建设应把军队信息化和机械化建设首当其冲,着力解决“打的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实施科技强军的战略方针,以及实施积极的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使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首先,努力跟上军事变革和发展潮流。要与时具进,以我为主,努力创新。在当今世界,任何一支军队,如果关起门来搞建设,拒绝学习国外的先进东西,是不可能实现现代化的。我军进行现代化建设必须面向世界,跟上世界军事变革和潮流,积极借鉴各国军队特别是发达国家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有益经验,有选择的引进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方法。学习借鉴时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采取分析批判的科学方法,从我国实际出发而取其精华。与此同时,要把创新作为学习借鉴的目的,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是我们的根本立足点,并以此大力加强人才培养,努力构建我军创新体系。其次,努力培养和造就大批高质量人才。人才是政事之本,也是建军治军之本。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培养人才。其一要训练育才,在和平时期,培养优秀的军事人才的基本途径在于训练;其二要教学育才,要进一步完善军事人才培养体系,完善教学管理体系和教学保障,为培养军事人才创造条件;其三科研育才,要注重高层次、深层次的研究,同时也要进行启蒙式、普及性的研究;其四实践育才,军事人才的培养和成长,要经过军事实践的过程和军事科学以及军事专业的学习训练。因此,要培养通用型人才,注重人才的长远发展。第三依靠科技加强质量建设。要集中力量发挥优势,有重点的研制和生产精确制导武器和远程打击武器,以及指挥控制情报侦察系统、通信和电子战等高技术武器装备。要用科学的方法优化军队结构,理顺体制编制,在结构调整中要增加技术含量较高的部队,减少一般的部队,创造吸引和鼓励高素质人才快速成长的机制和环境;加强和改进院校教育,拓宽军地高校共建渠道,提高人才培养层次和综合办学效益,努力造就一批适应未来作战要求的复合型和过硬的技术骨干队伍。第四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和后勤建设。国防后备力量建设要按照“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兵于民”的方针,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国防动员体制,提高国防动员能力,完善国防内部机制和快速国防动员的能力,这是军事潜力和军事实力的关键,也是强大后备力量的重要标志。建立集中统一,灵敏高效,上下贯通,军地结合,具有高度权威的领导机构,这样才能达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目的和要求。与此同时,还要实现后备力量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的,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快速转变。从而形成参战力量多层次,规模适度的后备力量。随着核技术、电子和电磁等技术的飞速发展,战争形态已跨入高技术兵器时代,未来战争对后勤保障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我军不仅要充分利用军队的整体力量,实行三军联勤保障,形成立体保障能力;而且要动员民间力量,实行军民兼容,平战结合,形成社*会保障力量,发挥军民整体保障威力。总之,我们要走中国特色的精兵强军之路。高技术武器的研制和外购成本高且价格昂贵,我们在与各国一样进行军事变革的同时,不搞任何形式的军备竞赛,正确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让其协调发展。一个国家没有强大的国防,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就很难独立自主地和平的进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就很难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站稳脚跟;与此相反,如果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的支撑,也无法进行军事变革。因此,我们只能根据自己的国情,走中国特色的精兵强军之路,不断加强国防建设中军事变革的基础工程建设,为未来军事斗争做好准备,为新时期防卫作战和保卫祖国领土完整和统一做好准备,进而增强国防实力。战争理论,是关于战争问题的系统化的理性认识和知识体系。科学的战争理论,是战争规律和战争指导规律的正确反映,是战争准备与实施的指南。它是军事学术的骨干,由战争观、战争准备和战争实施理论组成一个整体。其基本功能是:揭示战争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揭示战争的本质、性质、目的和历史作用,从而明确对待战争的态度,揭示战争与革命、战争与和平的关系;揭示战争与政治、经济、军事、科技、自然条件等因素的相互关系,进而阐述在战争中利用这些因素的指导理论与原则;创造指导战争和作战方法的理论与原则等。中国战争理论的根本任务,是研究制止战争和打赢卫国战争的理论与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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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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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1][8][I1][15]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敢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0,491,490,491.

[2]外务部右侍郎伍刑部左侍郎沈奏请设立法学学堂折(附章程)[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71.

[3][4][13]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3,492,493.

[5]教育部限制法政学校招考别科生令[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3.

[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5.

[7]学部附奏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片[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1—492.

[9]费正清,刘广京.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442.

[10][14]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学务纲要[A].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206,206.

[12][17]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56,656.

[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部队法治建设毕业论文

制约我国法治建设前进的因素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历史传统的文明古国,曾经的辉煌文明造就了我们这个优秀而伟大的民族。在现代化建设的今天,中华民族也正在不断创造着人类的辉煌历史。这其中就包含了我们的法治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当然,法治建设在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遇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和干扰。本文将就此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探讨。从中国目前法治建设的基本现状来看,我们感觉有以下几大因素严重制约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行:第一、我国的司法不够独立,各级共产党的机关和行政的司法的干预过大。除全国人大在立法方面较为独立之外,各级司法机关均被置于党委和政府的控制之下。这些司法机关的财务、人事等方面的权力都掌控在地方党委和行政的手中。因此在涉及国家机关和党政要人违法时,这些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常常感觉阻力巨大,甚至工作人员都不敢涉足。这样就造成了地方党政部分的法律盲区,我们国家在市场经济时代出现的诸多腐败案件,制度的根源也就在此。第二、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使司法公正的天平无法实现真正的平衡。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广大的贫困阶层最需要法律的保护和帮助,由于经济的因数,他们无法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而被迫选择忍受伤害和侵犯。当这种忍受达到一定限度时候,他们会为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段来解决侵犯和伤害,从而成为法律惩罚的对象。因此,法律对他们来说就成一种专制的工具。从这一角度来说,法律实施过程中根本谈不上“平等”。第三、中国传统的法文化严重制约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我们国家有5000年的文明,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对国民的影响巨大。在处理日常的法律关系或相关问题时,我们常常习惯于 “私了”、“算了”,这样的行为模式一方面使个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证;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人的让度,使得公共利益的维护和自觉遵守无从实现。因此在我们国家经常出现公共权利受到侵犯而无人出面制止,大家都愤愤不平但又都选择忍气吞声。以上我从法律制度、社会经济和文化三个大的方面分析了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当然,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决不仅仅受这些因素的制约。挑战就在眼前,当我们正确的把握和认识了挑战,相信在各方面的努力下,我国的法治建设比较实现长足进步和发展。

七月流火,伴着此起彼伏的蝉鸣和万里无云的明净蓝天,我度过了人生中第一个充满着温馨和关爱,洋溢着热情与爱心的富有意义的暑假。“艰辛如人生,实践长才干”,作为大学生,我们最终要走入社会,融入社会。第一次参加社会实践,我明白了大学生社会实践是引导我们学生走出校门,走向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投身社会的良好形式。通过参加这次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在校大学生更新观念,吸收新的思想和认识。自从走进了大学,就业问题就似乎总是围绕在我们的身边,成了说不完的话题。在现今社会,招聘会上的大字报都总写着“有经验者优先”,可还在校园里面的我们这班学子社会经验又会拥有多少呢?为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以后毕业后能真正真正走入社会,能够适应国内外的经济形势的变化,并且能够在生活和工作中很好地处理各方面的问题,于是我觉得在这个暑假来到法院实习进行我人生的第一次社会实践.。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大学是一个小社会,步入大学就等于步入半个社会。我们不再是象牙塔里不能受风吹雨打的花朵,通过社会实践的磨练,我们深深地认识到社会实践是一笔财富。社会是一所更能锻炼人的综合性大学,只有正确的引导我们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于社会,投身到社会实践中去,才能使我们发现自身的不足,为今后走出校门,踏进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才能使我们学有所用,在实践中成才,在服务中成长,并有效的为社会服务,体现大学生的自身价值。今后的工作中,是在过去社会实践活动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拓展社会实践活动范围,挖掘实践活动培养人才的潜力,坚持社会实践与了解国情,服务社会相结合,为国家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出谋划策。坚持社会实践与专业特点相结合,为地方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为社会创造了新的财富。

一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要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二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三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优化司法职权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四是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五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济制度。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毕业论文师资队伍建设

浅析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

[论文关键词]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专业教师现状问题途径

[论文摘要] 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是培养合格社会工作人才的关键环节。文章针对我国目前社会工作专业教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社会工作专业性和职业化的特点,提出了社会工作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 随着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空前的社会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复杂、多样的社会问题。因此,培养造就一大批社会工作人才,使大量接受专业训练的社会工作人才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采用科学方法和专业技巧,可以更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预防社会问题的发生,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是培养合格社会工作人才的基本途径。建立一支素质良好、结构合理、队伍稳定的社会工作教师队伍,不仅直接关系到社会工作人才培养的质量,关系到一所学校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而且对于提高我国社会工作整体状况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一、社会工作专业教师队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社会工作专业教师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中断了36年之久,但近几年发展迅速,所以形成了社会工作专业教师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双重困境:一方面,从数量上看,原来受过专业训练的老一代社会工作教师都已经年老退出教育岗位,而年青一代社会工作教师又没有培养出来。另一方面,从质量上看,目前社会工作专业的教师或者是从其他专业(社会学、哲学、历史、政治学和其他学科)转行而来,或者是由新近毕业的学生充任,因而在现有的教师中缺乏学科带头人,教师队伍以副教授以下职称居多,很难把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理念传授到位。 2.社会工作专业教师实务水平低。社会工作是一门以解决现实问题为主的应用性社会科学,实务性是社会工作的最基本特征,这就要求社会工作教师不仅要具有专业的学科知识,同时还必须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但内地社会工作教师往往固守于自己所负责的几门课程中,十分缺乏社会工作实际经验,大多只懂理论而不懂实务、重视教学甚于具体实践操作,对社会工作的实务研究很少涉足,没有实际参与到社会工作实务活动中去,因此很难把理论和实务结合起来,很难传授相关的实务知识和技巧,同时对社会工作价值观也难以内化。 3.社会工作专业教师科研实力不强。由于我国社会工作专业还不成熟,社会工作的研究领域相对弱势,研究期刊数量相对不足,社会工作教师的科研成果较少且档次不高。另一方面由于受实务性差及自身学科背景思维定式的影响,社会工作专业教师的学术研究专业化程度不高。有调查对73所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教师的学术研究领域进行分析,结果表明:37%的高校教师以社会学为主要研究领域;26%的高校教师以社会工作为主要研究领域;除去另外11%的高校教师以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为主要研究领域,不可忽视的是,还有23%的高校教师从事与社会工作不同的其他领域的研究工作。 4.社会工作专业教师实习督导作用不足。鉴于目前社会工作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完全的认可,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少之又少的情况,实习督导的角色由专业教师充当。但现有的学校督导仅仅把社会工作教师视为简单的实习检查者,并未将督导与教师在社会工作领域内的自身发展相连,从而出现了课堂教育与实习实践之间的脱节,没有发挥实习在帮助学生增进专业技巧,促进积极思考,将所学概念、理论等更好地应用于服务实践中的作用。 二、社会工作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的途径 1.拓宽师资引进渠道,扩大兼职教师比例。首先,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在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广开渠道,引进社会工作专业急需人才加入到教师队伍中。其次,通过吸纳一线社会工作者作为兼职教师,实行专兼结合,以弥补在职教师数量的不足,改善师资队伍结构,从整体上提高师资队伍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

高职院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思考论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职院校在国家高等教育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推进教育事业发展,优化教育体系结构上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青年教师是教育事业未来发展的决定因素,青年教师的健康发展决定着高职院校的教育水平。然而,当前我国高职院校青年教师队伍还存在一些人员和结构上的问题,成为高职院校教育发展的绊脚石。因此,必须认真分析青年教师队伍存在的自身问题,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教育技能,这对于培养和造就“四有”的教育事业建设者和社会发展贡献者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当前我国高职院校青年教师队伍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青年教师队伍的素质不高,历史责任感不强

随着社会竞争的不断增强,导致人才竞争不断攀升。高职院校在人才招聘中,由于不能提供与重点高校相同的平台和待遇,导致招聘的青年教师在思想素质、教学能力、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与实际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另外,年轻教师由于自身刚参加工作,没有形成坚定的责任意识和稳固的岗位意识,历史责任感不高,同时,没有给自己定一个年度计划和指标。加之,青年教师刚参加工作,工作状态还不稳定,不能及时找准自己的研究课题切入点,科研能力亟需进一步提高。

青年教师教学实践经验不足,教学质量不高

高职院校青年教师由于自身刚刚参加工作,还没及时从原来的大学生转换成为工作者,对高职教育缺乏经验,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方面的认识比较肤浅,不能很好把握精要和本质。加之,高职院校对青年教师的重视不足,没有进行岗前的能力考核和良好的岗后培训,导致青年教师的教育水平低下,教学效果差。另外,青年教师对自身在高职院校的发展不满,认为无法施展自己的才能,不满足于自身的工作环境,缺乏组织归属感,导致在教学过程中,不认真备课,教学效果和教育水平自然会下降。

2加强高职院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对策措施

目前,高职院校青年教师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高职的教学水平,影响毕业生的质量,因此,必须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教学水平高和实践能力强的学习型、实践型、创新型青年教师队伍,对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加强岗位培训,提升青年教师教学和科研能力

加强青年教师的岗位培训,提高青年教师队伍的工作能力和思想创新意识势在必行。一方面,加强岗前考核培训。在上岗之前,从思想创新意识上,对青年教师进行培训,加强其岗位责任感和组织归属感,让青年教师能够从心里认识到自己的时代责任,全身心投入高职院校的教育工作中。另一方面,加强岗后技能培训。在上岗工作后,要积极对青年教师进行教育方式和教育内容的培训,多请校外优秀专家来校进行专题讲座,同时,安排青年教师走出去参加课程和项目交流培训,使其了解最新的教育方式,加强其教学技能和创新能力,培训完成后要进行技能考核,并于晋级、待遇方面相挂钩。

深化考核评价机制,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自主性

青年教师具有思维活跃、创新能力强的特点,处于专业发展的黄金时期。高职院校深化考核评价机制,切实加强对青年教师的重视,关系到高职院校的`教学质量和输入毕业生的质量。因此,高职院校应构建以教师为本、以发展为目标的评价体系,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与晋级升职、绩效考核、薪酬待遇和职位发展相挂钩,为具有良好工作技能和能力较强的青年教师升职晋级提供保障。同时有助于有能力的青年教师充分发挥自身能力,承担更大的工作责任。只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才能提高青年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成为青年教师教育工作的精神支柱和持久动力,从而提高高职院校的整体教育质量和良好声誉。

参考文献

[1]郑太升.加强高职院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探索与思考[J].职业时空.2013(11):14-15+18.

[2]王国荣.对加强高职院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思考[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21):548+607.

[3]王丽娜,姜锐,姜潘慧.构建高职院校可持续发展型青年教师队伍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2(11):22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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