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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顿三大定律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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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顿三大定律毕业论文

牛顿三大定律牛顿三大定律是力学中重要的定律,它是研究经典力学的基础。1.牛顿第一定律内容:任何物体都保持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的状态,直到受到其它物体的作用力迫使它改变这种状态为止。说明:物体都有维持静止和作匀速直线运动的趋势,因此物体的运动状态是由它的运动速度决定的,没有外力,它的运动状态是不会改变的。物体的这种性质称为惯性。所以牛顿第一定律也称为惯性定律。第一定律也阐明了力的概念。明确了力是物体间的相互作用,指出了是力改变了物体的运动状态。因为加速度是描写物体运动状态的变化,所以力是和加速度相联系的,而不是和速度相联系的。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这点,往往容易产生错觉。注意:牛顿第一定律并不是在所有的参照系里都成立,实际上它只在惯性参照系里才成立。因此常常把牛顿第一定律是否成立,作为一个参照系是否惯性参照系的判据。2.牛顿第二定律 F=ma内容:物体在受到合外力的作用会产生加速度,加速度的方向和合外力的方向相同,加速度的大小正比于合外力的大小与物体的惯性质量成反比。第二定律定量描述了力作用的效果,定量地量度了物体的惯性大小。它是矢量式,并且是瞬时关系。要强调的是:物体受到的合外力,会产生加速度,可能使物体的运动状态或速度发生改变,但是这种改变是和物体本身的运动状态有关的。真空中,由于没有空气阻力,各种物体因为只受到重力,则无论它们的质量如何,都具有的相同的加速度。因此在作自由落体时,在相同的时间间隔中,它们的速度改变是相同的。3.牛顿第三定律内容:两个物体之间的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在同一条直线上,大小相等,方向相反。说明:要改变一个物体的运动状态,必须有其它物体和它相互作用。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是通过力体现的。并且指出力的作用是相互的,有作用必有反作用力。它们是作用在同一条直线上,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另需要注意:(1)作用力和反作用力是没有主次、先后之分。同时产生、同时消失。(2)这一对力是作用在不同物体上,不可能抵消。(3)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必须是同一性质的力。(4)与参照系无关。

第一定律:任何一个物体在不受外力或受平衡力的作用时(Fnet=0),总是保持静止状态或匀速直线运动状态,直到有作用在它上面的外力迫使它改变这种状态为止。(原来静止的物体具有保持静止的性质,原来运动的物体具有保持运动的性质,因此我们称物体具有保持运动状态不变的性质称为惯性。一切物体都具有惯性,惯性是物体的物理属性。第二定律:物体的加速度跟物体所受的合外力成正比,跟物体的质量成反比,加速度的方向跟合外力的方向相同。第三定律:两个物体之间的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在同一直线上,大小相等,方向相反。

牛顿的三大衡定 物质不灭定律,说的是物质的质量不灭;能量守恒定律,说的是物质的能量守恒。[编辑本段]人物轶事 1.苹果的传说 许多介绍牛顿的书上都介绍过牛顿与苹果的传奇故事:1665-1666之间,由于剑桥流行黑热病,学校被迫停学,刚从剑桥拿到学士学位的牛顿也返回了家乡。一天,牛顿正坐在一棵苹果树下看书及思考问题时,这时,有一个苹果落了下来,这一下子启发了牛顿.但后来经专家发现,当时的苹果并没有砸到牛顿.而且牛顿的日记中回忆道,苹果并没有砸到他.这位当时年仅23岁的学生立刻想到,苹果一定是被地球的引力拉下来的,此后,经过多年努力,他终于完成了万有引力定律的阐述、数学证明与公式推导。 这个故事流传得非常广泛,不过,近来有一位历史学者提出异议,他认为所说并不是事实。他的根据如下: 把这个故事最早公诸于众的是法国作家伏尔泰 (Voltaire,1694-1778),他对牛顿的研究成果抱有极大热情,并曾积极予以宣传。1726年,他前往英国,当年写了25篇通讯,其中第15篇通讯中提到这个苹果落地的故事。他在文章中说,这个故事是听牛顿的侄女告诉他的。此时是1726年。 其后,在1752年,有一位比牛顿小45岁的牛顿的朋友(William Stukeley),在他的回忆文章中说,牛顿去世前一年,牛顿曾讲过这个故事,而牛顿是1727年去世的,就是说,牛顿在1726年自己也讲过这个故事。 因此,这位历史学者指出,在同一年(1726年),如果两个人都讲过,那么,到底是谁先讲的?所以,关于苹果的故事一定是瞎编出来的。有人认为,这个苹果的故事至少有两点与已经了解的历史事实不符: 第一,万有引力不是牛顿一个人的独立发现,而是历史上若干人的研究逐步探索、积累的结果,有的书上却把万有引力定律以牛顿名字命名,这是不行的;另外,把牛顿发现万有引力说成是由于受了苹果落地启发的自然结果,根据历史学者的观点,显然是对历史的严重歪曲。第二,在1665年,牛顿对天体的运动规律问题还没有完全搞清楚,如果承认这个苹果故事,不是等于把牛顿对万有引力的发现提前了至少20年吗?实际上,牛顿直到二十多年后才取得最终结论,并完成数学论证与公式推导。 持第一个观点的人认为,不能把万有引力定律成果归于牛顿名下,因为前人也付出过探索和努力。他们指出,万有引力发现的实际经过大致是这样的: 首先,开普勒(-1630)最早在探索行星运动规律时,认为引力就是太阳发出的类似于磁力的流,这些磁力流沿切线方向推动着行星公转,其强度随离太阳的距离而减弱。开普勒还曾企图用磁作用机制解释椭圆轨道的产生。他还以月球与海水间的磁性吸引解释潮汐现象。 1645年,法国天文学家布里阿德()提出一个假设:“开普勒力的减少,和离太阳的距离的平方成反比”。这是第一次提出平方反比关系的思想。 1661 年,英国皇家学会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研究重力问题。罗伯特 胡克(Robert Hooke,1635-1703)、克里斯托夫 雷恩(Christopher Wren,1632-1723)、爱德蒙 哈雷(Edmund Halley,1656-1742)在引力问题的研究上都曾做出过贡献。据说早在1661年,罗伯特 胡克就觉察到,引力和地球上物体的重力应该是有着同样的本质。 在1674年的一次演讲“证明地球周年运动的尝试”中,胡克提出,要在一致的力学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宇 宙学说,为此提出了以下三个假设:“第一,据我们在地球上的观察可知,一切天体都具有倾向其中心的吸引力,它不仅吸引其本身各部分,并且还吸引其作用范围 内的其他天体。因此,不仅太阳和月亮对地球的形状和运动发生影响,而且地球对太阳和月亮同样也有影响,连水星、金星、火星和木星对地球的运动都有影响。第二,凡是正在作简单直线运动的任何天体,在没有受到其他作用力使其沿着椭圆轨道、圆周或复杂的曲线运动之前,它将继续保持直线运动不变。第三,受到吸引力作用的物体,越靠近吸引中心,其吸引力也越大。至于此力在什么程度上依赖于距离的问题,在实验中我还未解决。一旦知道了这一关系,天文学家就很容易解决天 体运动的规律了。”胡克首先使用了“吸引力”这个词。他在这里提出的这三条假设,实际上已朦胧意识到有关吸引力的一些特性,只是他对引力与距离的关系还没搞清楚,另外,只是缺乏对引力的定量表述和论证而已。 1679年,胡克与牛顿之间进行了关于引力问题的交流,在1679年11月,牛顿致信胡克说:“自己关于发现周日运动的想象,即设想一个自由落体落到地球上,通过地面进入地球内部,而不受任何物质的阻碍,则该落体将沿着一条螺旋形轨道运行,在旋转数圈后,最终旋入(或十分接近)地心。”胡克回信说,物体不会按螺线运动,而是按“一种带椭圆状的曲线”运动,它的轨道将“像-椭圆”。1679年12月13日,牛顿写信给胡克说:“如果假定它的重力是均匀的,〔物体将〕不按螺线下沉那个真正的中心,而是以交替升降的形式运行。” 我们从后人清理牛顿同胡克的这些通信中看出,直至1679年,牛顿对落体引力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他还在考虑物体的重心偏心可能会使落体在下落过程中边旋转边落向地心,而胡克认为,该物体的运动轨迹应该是一个椭圆。从牛顿的角度来看,对于万有引力问题,与距离平方成反比是没问题了,牛顿正在考虑的是与质量的关系、及重心的偏心是否会对万有引力产生影响。还有,就是要用数学知识对万有引力作用下天体按椭圆轨道运行作出严格证明,对万有引力定律作出公式推导。胡克在信中曾向牛顿提出过这个问题,希望牛顿完成这个定律的数学证明与公式推导。因此,后来人们得出结论,一直到1685年,牛顿还没有解决这个问题。直到1686年,牛顿才最终解决了它,并且在哈雷的催促下,把这部分数学论证的内容一并加入《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一书。当胡克老先生看到这本书的书稿后,认为自己也应该有一分功劳,于是向年轻人牛顿提出,最好在书里把自己在这一方面的工作成绩提一下。后来有人气愤地指出,这个本来是合理的要求却遭到了牛顿的断然拒绝。因为牛顿曾向负责出版这本书的哈雷写信说,他不想给胡克任何荣誉,而且称在许多年前他就已经知道了引力作用,以及与距离平方成反比的关系。 老年时的牛顿有一段回忆说:“同年(1666年)我开始把引力与月亮轨道联系起来,并找出了如何估计一个天体在球体内旋转时用来趋向球面的力的方法,……, 最后在1676和1677年之间的冬天我发现了一个命题:利用与距离平方成反比的离心力,行星必然环绕力的中心沿椭圆旋转,……。” 牛顿的这段话指的是月亮轨道的推导及寻找行星绕太阳旋转的原因。有人说,与前面他在信中与胡克讨论落体问题相比较,可以看出在时间上是矛盾的:牛顿1677年研究的是月球轨道和行星轨道问题,而他1679年才研究质量对落体的影响,因此人们说,牛顿在这里是故意把他发现万有引力的时间改在1679年与胡克通信之前,而且造出苹果神话,其目的显然是为了要独吞万有引力这项成果。 牛顿和胡克之间的梁子,不仅表现在万有引力定律的争议上,最早表现在胡克对牛顿的光的微粒说有不同的看法,因为胡克对光的本质是站在波动说一边的。1673年,年轻的牛顿向皇家学会递交了他关于光的一篇论文,后来他又递交过第二篇论文,这些论文受到老先生胡克的批评,并且说论文的一些观点是抄袭他的。这使牛顿无比愤怒,虽经皇家学会调解,牛顿的怒气未消,于1675年2月向胡克写了一封回信。信中说:“如果我比笛卡尔看得更远,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们的肩膀上。”许多人把这句话理解为牛顿的谦虚精神,而攻击牛顿者认为,这其实是他对胡克的一种讽刺和蔑视,完全不是人们望文生义的那回事。 据此,“倒牛顿者”认为:牛顿根本没把胡克和笛卡尔看作巨人一样尊敬,牛顿也没有攀登他们所搭的梯子,他说自己站在比梯子更高的巨人肩膀上,显然这句话是对胡克的人身攻击——胡克身材矮小。他们认为,牛顿的《光学》著作所以在1704年出版,就是因为牛顿为了等胡克去世后才敢出版他的书。 “倒牛顿者”进一步指出:牛顿独占了万有引力的成果后,还不足以解除对胡克的恨,当他于1703年被选为英国皇家学会的主席,就下令在皇家学会除去所有的胡克的肖像。所以当时英国许多著名的科学家中就是胡克的肖像没有留传下来。2.对弗拉姆斯蒂德观测数据的剽窃和盗版 英国人大卫·克拉克等人最近写了一本书 ,通过一系列的来往书信和翔实的资料,专门揭露牛顿压制、阻挠天文学家弗·拉姆斯蒂德等人的研究并且剽窃他们的成果: 弗·拉姆斯蒂德(1646-1719)是英国首任皇家天文学家,是格林威治天文台的创始人、现代精密天文观测的开拓者。他在 1676-1689年间共作了大约2万次观测,测量精度约为10",他对3000颗星的测量结果收入了著名的“不列颠星表”(Britannic Catalogue)。按照西方科学研究方法,研究过程是由三个步骤构成的:首先由理论科学家提出理论模型,然后,进行数学论证与公式推导,最后,由实验科学家做实验对理论进行检验。此时,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是否正确,还需要得到实验数据的验证。 1675年,弗拉姆斯蒂德被英国国王任命为皇家天文台长,条件仍是十分艰苦,他从皇家未能得到足够的办台经费,连年薪100英镑也经常拖欠。为了维持天文台的经费,他不得不用额外招收学员的学费来补足,在繁忙的工作之外还要为140名数学学生教课。当时皇家提供的科研经费有限,连牛顿出版《原理》还是靠朋友哈雷的资助,才能够顺利出版。 1694 年开始,牛顿访问了弗拉姆斯蒂德,并且向他索要关于月球运动的观测资料,此后牛顿为了验证万有引力理论对月球轨道的计算结果,曾多次写信给弗拉姆斯蒂德,索要试验数据资料,弗拉姆斯蒂德后来说,他都满足了牛顿。弗拉姆斯蒂德1700年对他的朋友洛瑟普说:“‘牛顿’曾一度想使月球运行表符合他设想的定律,但是,当他开始将自己的定律与天体(即月球的观测位置)进行比较时,他发现自己错了,并不得不全部抛弃自己的定律。我曾给他提供了二百个以上的月球的观测位置,人们会认为这些材料足以限定任何理论;既然他已修改了自己的理论,并把自己的理论调整到完全符合这些观察,所以他的理论描述了这些观察也就不足为奇了,但是,他还是为此而感激这些观察,甚于感激他关于引力的臆测,这些臆测曾使他犯过错误。” 牛顿的《原理》1687年第一次出版时,弗拉姆斯蒂德手里应该有了两千多分观测资料,不知何故,他只给了牛顿两百多份观测资料。 大卫·克拉克在书里说,其时牛顿已是皇家学会主席,在索取资料的时候经常对弗拉姆斯蒂德的工作指指点点,有时还利用自己的高位来羞辱这位可敬的天文学家。这大大激怒了这位天文学家。到1700年之后,他们之间就再没有通信了。牛顿获得了弗拉姆斯蒂德的资料,并且在他的《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中引用了这些资料,由于他们之间的矛盾,在《原理》的第二版出版时(1713年)他将弗拉姆斯蒂德的名字删去了。然而牛顿和他的支持者哈雷还是急切地需要弗拉姆斯蒂德的进一步的观测资料。他们希望弗拉姆斯蒂德出版他的观测资料,不过弗拉姆斯蒂德却总是推托说,要反复校核以后才能出版。牛顿和哈雷所做的一件不道德的事是,他们未经弗拉姆斯蒂德的同意,私自在1712年出版了弗拉姆斯蒂德以毕生精力得到的观测星图,共印刷了400册,并且把其中的300册回送给弗拉姆斯蒂德。弗拉姆斯蒂德看着这些充满错误的资料,并且根据牛顿和哈雷理论的需要删改过的印刷品,很生气地把它们全部焚毁了。后来他的星图经过仔细校核后,在他去世后由他的学生于1729年出版。 后来也有人认为, 牛顿要出版那些弗拉姆斯蒂德已经校核了三年多的观测资料,弗拉姆斯蒂德见无法推脱下去,故意给了一份复制的资料,且是一份经过涂改,有着大量错误的观测资料。 大卫·克拉克认为,牛顿为了获取弗拉姆斯蒂德的观测资料,软硬兼施,牛顿以天文台是皇家学会的下属单位,观测结果应当属他这位皇家学会主席来支配,这样来以势压人。可是皇家学会根本上没有供给弗拉姆斯蒂德足够的经费,一切设备都是他自筹来的。弗拉姆斯蒂德的愤怒可以从他给一位朋友(Abraham Sharp)的信中看出:“我和主席(牛顿)的另一个争执是,他形成了一个阴谋,想攫取我的仪器,而送我一个委员会,其中仅有他自己和两位物理学家。主席热度很高并且过分下作。我预先告诉他,别动我的东西。。。” 大卫·克拉克说,关于牛顿与弗拉姆斯蒂德之间的分歧,不仅反映在他们做人的态度上的差别,而且反映在科学态度上的根本不同,英国哲学家拉卡托斯说得好:“牛顿的“月球理论” 是1702年在戴维 格利高利的《天文物理与基础几何》中首次发表的,这实际上是在《原理》一书第一版之后的许多年了。该理论镇静地声称牛顿的理论“与他用著名的弗拉姆斯蒂德 观测月亮的许多位置所证明的现象非常接近。”但我们必须记住,牛顿派从来不让观察的权威胜过他们的研究纲领,在他们的正面启发法的帮助下,他们提出了一个 又一个的理论以适应反例。但他们经常是根本无视观察到的反证:他们知道,不仅理论必须不断地受到观察的检验,而且观察也要受到他们的理论的检验。“最好的观察”是那些证认了他们的研究纲领的观察,这在牛顿和弗拉姆斯蒂德的通信当中透露得很清楚。弗拉姆斯蒂德这位首席皇家天文 学家是一个真正的未患精神分裂症的归纳主义者;他拒绝让牛顿及其同事们获得他对月亮所作的观察结果,从而比任何其他人都更大地放慢了他们的工作速度。最初,牛顿和弗拉姆斯蒂德是经常通信的,但是,弗拉姆斯蒂德很快开始讨厌牛顿使用他的材料来检验自己的月球理论。” 攻击牛顿的人认为,如果弗拉姆斯蒂德是一位观测和归纳的巨人的话,牛顿确实是一位踩着这位巨人肩膀爬上去的大人物。3.在微积分发明权上导演对莱布尼兹的指控 关于牛顿与莱布尼兹关于微积分首创权的争议,已经有许多著作叙述过,英国物理学家霍金根据这些叙述,在他的《时间简史》中也说:“ 他(牛顿)和德国哲学家高特夫瑞德•莱布尼兹之间发生了更严重的争吵。莱布尼兹和牛顿各自独立地发展了叫做微积分的数学分支,它是大部分近代物理的基础。 虽然现在我们知道,牛顿发现微积分要比莱布尼兹早若干年,可是他很晚才出版他的著作。随着关于谁是第一个发现者的严重争吵的发生,科学家们激烈地为双方作辩护。。。” 1684 年莱布尼兹发表了他的微积分的论文。3年后,牛顿在1687年出版的《原理》书的初版中对莱布尼兹的贡献表示认同,但是却说:“和我的几乎没甚麼不同,只不过表达的用字和符号不一样。”这几句话,由于后来与莱布尼兹的矛盾,在第二版(1713年)时也被删掉了。牛顿的流数理论到莱布尼兹发表论文二十年后, 即1704年作为他的著作《光学》的附录中正式发表,附录的序言中,牛顿提到他1676年给莱布尼兹的信,并补充说∶“若干年前我曾出借过一份包含这些定 理(微积分)的原稿,之后就见到一些从那篇当中抄出来的东西,所以我现在公开发表这份原稿。”这话的意思就暗指他的手稿曾经被莱布尼兹看到过,而莱布尼兹 的论文就是从他的手稿中抄来的。 现在公认的看法是:牛顿首先发明微积分,莱布尼兹后来也发明了微积分,但他早于牛顿向外公布出来。由于他曾看过牛顿的论文手稿,因此,争议的焦点在于,到底按莱布尼兹说的,是他独自发明了微积分,还是按牛顿说的,他借鉴抄袭了牛顿的成果? 1711 年3月4日,伦敦皇家学会的秘书斯洛( Hans Sloane)收到莱布尼兹寄来的一封信,信中抱怨其成员开尔(John Keill)指责莱布尼兹把牛顿的微积分改变了少量的符号,伪装为自己的原创发表,并且声明这不是事实,要求学会给以公正的裁决。 倒牛顿者指出,这一状告正好告到了牛顿手上,恰好给了当时作为皇家学会主席的牛顿以售其奸的机会。后来,由于牛顿的导演和亲自出马、匿名运作,形成势不两立的两派。以英国为一派包括英国著名数学家泰勒和麦克劳林都认为莱布尼兹是抄袭者。另一派是欧洲大陆的 数学家,包括著名数学家约翰•伯努利等为一派认为牛顿是抄袭者。争论双方停止学了术交流,不仅影响了数学的正常发展,也波及整个自然科学领域,以致发展到 英德两国之间的政治摩擦。 这场由牛顿导演捍卫牛顿的战斗,使英国人吃了大亏。莱布尼兹生命中的最后7年,是在这场大争论中痛苦地度过的。“倒牛顿者”说,莱布尼兹死后牛顿曾为能使莱布尼兹心碎而幸灾乐祸,这,也许更能够看出牛顿的小人心理。他们还说,牛顿在以上所列举的三桩公案中道德低下的表现并不是偶然的。牛顿是一个遗腹子,出生不久,母亲改嫁,由外祖母抚养,从小没爹也没娘,据此推断,他一定是心理受到严重扭曲、孤寂、好斗。 从1669年27岁时出任剑桥大学卢卡斯教授起,牛顿就沉湎于炼金术和神学。在牛顿遗留下的手稿中,有关炼金术的内容约有65万字之多,而神学内容的有 150万字之多。即使是在他写作《原理》和《光学》的时候,他的主要精力仍然集中在炼金术和神学上。据说,牛顿为了解决行星的“第一推动力”问题,在毫无办法的情况下,竟转而求助于神学和上帝,他大量阅读、研究神学,希望能够解决这个困扰他终生的问题。攻击牛顿者说,牛顿的晚年迷恋于多赚钱上。他们指出,曾有人推荐牛顿去担任伦敦的一所贵族的上流学校的校长,他回信说“每年不过是200英镑,还得每天关在伦敦不出去”为理由回绝了。1696年他离开剑桥出任造币厂督办,1699年出任造币厂厂长,他如愿以偿,从此他在科学上便无所作为了。 “倒牛顿者”指出,1692 年,50岁的牛顿表现出严重的心理疾病、严重的迫害狂、明显的精神错乱。他们的证据是:1693年9月16日,牛顿曾给哲学家洛克回信时说:“ 先生:我认为你竭力用女人和别的手段来纠缠我,我的感情大受影响,以致当有人告诉我你有病,将不能活时,我回答说,最好你死掉。……” 因此,他们认为牛顿患了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他们推测说,大概和牛顿迷恋炼金术有关,因为炼金术的书籍中多处提到了水银,牛顿一定是因为每天与水银打交道,而导致水银中毒,从而引发了严重的心理疾病、严重的迫害狂和严重的精神分裂症。 也有很多人对此持相反意见,他们认为,牛顿晚年身体健康,头脑清楚,写了很多研究文章,活了八十四岁,在当时是罕有的长寿老人,假如他严重水银中毒,再加上这么多心理、精神疾病,绝不会成为当时少有的长寿老人的。 关于牛顿晚年患严重精神病的说法,后来曾见于一些名人的言论中。

牛顿三大定律包括牛顿第一运动定律、牛顿第二运动定律和牛顿第三运动定律三条定律,由艾萨克·牛顿在1687年于《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一书中总结提出。

艾萨克·牛顿(1643年1月4日—1727年3月31日)爵士,英国皇家学会会长,英国著名的物理学家,百科全书式的“全才”,著有《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光学》。

他在1687年发表的论文《自然定律》里,对万有引力和三大运动定律进行了描述。这些描述奠定了此后三个世纪里物理世界的科学观点,并成为了现代工程学的基础。他通过论证开普勒行星运动定律与他的引力理论间的一致性,展示了地面物体与天体的运动都遵循着相同的自然定律;为太阳中心说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并推动了科学革命。

牛顿第一运动定律,简称牛顿第一定律。又称惯性定律、惰性定律。常见的完整表述:任何物体都要保持匀速直线运动或静止状态,直到外力迫使它改变运动状态为止。

英国物理学家艾萨克·牛顿于1687年,在巨著《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里,提出了牛顿运动定律,牛顿第一运动定律就是其中一条定律。

牛顿第二运动定律的常见表述是:物体加速度的大小跟作用力成正比,跟物体的质量成反比,且与物体质量的倒数成正比;加速度的方向跟作用力的方向相同。该定律是由艾萨克·牛顿在1687年于《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一书中提出的。牛顿第二运动定律和第一、第三定律共同组成了牛顿运动定律,阐述了经典力学中基本的运动规律。

牛顿第三运动定律的常见表述是:相互作用的两个物体之间的作用力和反作用力总是大小相等,方向相反,作用在同一条直线上。该定律是由艾萨克·牛顿在1687年于《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一书中提出的。牛顿第三运动定律和第一、第二定律共同组成了牛顿运动定律,阐述了经典力学中基本的运动规律。

毕业论文黄金三定律

与导师交流

19、请一定先写出一份开题报告来再去找导师。

20、开题会的时候不要怕。一般来说,再烂的题目,老师们也都会让你做的。因为他/她们往往抱着这样一种乐观的心态:“万一这个烂题目真的捣鼓出些什么来呢……”

21、作为代价,他/她们一定会让你改。

22、他们最常提出的一个意见是:“这个题目太大了。”这句话出现的可能性是百分之百。

所谓“太大”,实际上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核心概念的外延太广或太不确定;

第二种是题目中所有的关键词都抽象程度极高;

第三种是题目太复杂(比如:“流散的他者:文化研究及女性主义视角下加拿大的中国移民对《甄嬛传》的媒介消费、亲密关系和身份认同与国内观众的比较研究”)。通常三种情况并存。

23、具体到什么程度呢?你可以在一个月时间之内从研究对象处搜集到足够的数据或资料(民族志调查除外)。

24、老师其次爱提的意见是:“你的研究问题究竟是什么?”大部分在这里被羞辱的,都是因为没用一句以“?”结尾的话来回答。神奇的是,大部分开题人都不能说出一句以“?”结尾的话。

25、怎么能写出一个好题目呢?你去找近三年来本学科领域的权威期刊3-6种,把目录统统翻阅一遍,一定就能写出好题目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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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律之一:清晰

文章的清晰体现在读者能够很容易理解作者讲述的内容。为保证所写文章清晰明了,写作时有两点一定要加以注意:

一是越确切具体越好。在这一方面,作者首先应明确了解自己所要传达的信息、读者的范围及特点,然后再选择相关信息,采用某种文体格式传递给读者。也就是说,写作必须要以特定读者为对象,以让读者能够明确接受作者所传递的信息为宗旨。尽量以客观陈述为主,少主观臆测推断;尽量明确无误表达,少模棱两可评论,这是使文章清晰确切的写作准则。

二是组织结构富有逻辑性。英语六级作文文章结构富逻辑性会让读者很轻松地读懂作者要表达的思想内容。文章的这种逻辑性可以通过采用从一般到具体、从“全景”到细节、从问题的定义到分析再到提出解决方案等多种方式来体现。

定律之二:准确

要使文章语义表达准确,首先要尽量不要在学术文章中出现“大概、也许”之类模棱两可的词语,避免出现容易让人困惑和误解的词语和表达法;其次,要尽量避免使用那些有多种含义的词语和表达法。例如:Singapore is a fine country这句话中的fine一词有多种含义,如“好的、细小的、罚款”等。日常生活中这样使用没有问题,但在英语六级作文时一定要避免使用这种容易产生歧义的多义词。

定律之三:简洁

直截了当、切中要点是保证文章简洁的最好写作形式。与中文写作相比,英文写作非常强调直奔主题、简单明快的写作风格。例如,在写作一个段落时,常常将概括段落主要内容的主题句(topic sentence)作为段落的首句,以便让读者迅速明确本段要讲述的内容。另外,写作时尽量将每个句子写得简短一些,少用或不用冗长的复合句。切记:短小精练的句子表达的意思才强而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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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顿当年的毕业论文

伊萨克·牛顿(1642—1727)是17世纪科学革命的顶峰人物,著名的英国物理学家、天文学家和数学家。他在力学上提出作为近代物理学基础的力学三大定律和万有引力定律;他关于白光由色光组成的发现为物理光学奠定了基础;他还是数学上微积分的创始人。他的《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是近代科学史上最重要的著作。

牛顿出身于英国北部林肯郡的偏僻农村乌耳索浦的一个贫苦农民家庭。在他出生前两个月,父亲伊萨克就去世了,但他母亲仍然给他取了一个与父亲同样的名字伊萨克。牛顿两岁时,因母亲改嫁给一个名叫巴顿的牧师,于是牛顿就被其外祖母收养。到了上学的年龄,牛顿进入了一所公立学校,他资质平常,学习成绩一般,但是他对手工制作的兴趣很浓,外祖母给他的零花钱舍不得用,积攒下来全买了锤子、锯子、钳子等工具,成天敲敲打打,自己动手制作一些小玩具,其精巧程度,常常令人惊讶。

12岁,牛顿进了格兰汉镇中学读书。他对手工和机械方面的爱好得到了继续发挥。他仿造镇上磨坊磨面动力的大风车,也做了一架小风车,风一吹叶片就转动,加点麦粒进去就像大风车一样磨出面粉来。他还根据滴漏的原理,制作成一个小水钟,每天早晨会自动将水珠滴到脸上催促他起床。继父病故后,母亲带着两个妹妹、一个弟弟回到了家。由于家境贫困,母亲希望牛顿能分担些家庭重担,刚14岁的牛顿休学回家开始了放牧耕种。

牛顿身在家里,但他的头脑却充满了理想,思考着各种学习问题。为了学习,他到了如醉如痴的地步,常常将一切置于脑后,不是走失了马,就是跑散了羊群。有一次,他在暴风雨中测量风速,浑身被淋得透湿,母亲简直惊呆了,怕他为此精神失常,只好让他重新回到学校读书。

1661年,牛顿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剑桥大学特里尼蒂学院。学院教授巴罗认定牛顿是个人才,推荐他当研究生。1665年,牛顿从剑桥大学毕业后留校研究室深造。是年6月,鼠疫流行,学校关门,牛顿只好回到家乡。在这期间,牛顿把主要精力集中于科学研究。他系统地整理了大学里学习过的功课,潜心研究了开普勒、笛卡儿、阿基米德和伽利略等前辈科学家的主要论著,还进行了许多科学试验。1666年,牛顿找到了一块三角玻璃棱镜,用它来进行把白光分解成各种有色光的试验,经反复实验证实:白色光线所以能散射成彩色光谱;绝不是偶然现象,而是由于它本身就是由折射率不同的各种彩色光线混合组成的。当它透过三棱镜时,紫色光线的折射率最大,其次是蓝色……折射率最小的是红色光线,以至在三棱镜后面,形成了彩色光谱。太阳光透过蒙蒙雾气时,产生出美丽的七色彩虹,也是相同的原理。牛顿的这一成功实验和结论,从而纠正了有色光只是棱镜的折射、光本身并不能分解的错误认识,为后来科学家创立光谱学开辟了道路。

1667年3月,牛顿又回到大学里当研究生,1668年,获得硕士学位。牛顿在研究光分解的同时,还对改进折射望远镜产生了兴趣,并发现了球面像差和色差现象,成功地研制了反射望远镜,成为反射望远镜的发明人之一。早先罗马人祖基、法国的默森和苏格兰的格里戈里都进行过有关反射望远镜的设计,但都没有成功,牛顿是第一个制造反射望远镜的人。

1669年,牛顿由巴罗教授推荐,当上了数学教授。1671年被选举为皇家学会会员,他提交给学会的论文《光和颜色的新理论》,提出了光的粒子性,这是牛顿的第一篇论文。不料,他的论点同皇家学会创始人之一、大科学家胡克的波动说冲突,于是引发了一场大论战。这场论战一直持续了近300年,直到20世纪初才以光的波粒二象性为结论而告一段落。牛顿在光学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他还发现了牛顿圈,描写了光的衍射现象,特别是还研究了光的振动理论,提出了所谓光的“猝发的间隔”,这与后来波动说中的波长相似。牛顿在光学方面取得如此成就,以至有人说,单凭光学方面的贡献,牛顿就可以称得上是一位伟大的科学家。

牛顿在自然科学中最辉煌的成就是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这一时期许多科学家都在探索天体运动的奥秘。1679年胡克已认识到引力平方反比定律,但始终没法证明,为此他还写信给牛顿,探询他在这个问题研究方面的进展。1684年,雷恩、哈雷、胡克等人又提出要推动这一问题的研究,希望能从天体间引力的平方反比关系得到椭圆轨道的结果。同年8月,哈雷专门拜访了牛顿,发现牛顿已解决了这个难题。11月,当牛顿把重新计算过的稿纸及有关材料寄给哈雷时,哈雷兴奋而激动地看完了计算底稿,竭力劝说牛顿将其发表。《关于运动》一文的发表,立即在皇家学会引起巨大的反响。1685年,牛顿完成了划时代的巨著《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可是皇家学会却以经费不足暂缓出版,后在热心的哈雷慨然帮助下,资助了全部出版费用,这样才使这部划时代的著作于1687年得以出版。《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的出版,标志着经典力学体系的建立。它集中表现了以空间、时间、质量和力四个绝对化的概念为基础,以运动基本三定律为核心,以万有引力定律为最高综合,并用微积分来描述物体运动的因果律。它把天体力学和地面上的物体的力学统一起来,是物理学史上的第一次大综合,是一个立足于实验和观察的基础上的、结构严谨、逻辑严密的科学体系。

牛顿在出版了《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一书后,就投入了政治活动。1688年,他被选为国会议员。由于英国货币混乱,1696年,任财政大臣的同学蒙特洛请牛顿出任造币局副局长,他恪尽职守,工作十分出色。1699年,升任为造币局局长。1703年,胡克逝世,61岁的牛顿被推选为皇家学会会长。1704年,牛顿的《光学》一书问世。同年,又出版了《三次曲线枚举》、《利用无穷级数求曲线的面积和长度》、《流数术》(微积分)等一批数学著作。1705年,英国女王授予牛顿爵士头衔。1711年,牛顿发表了《使用级数、流数等等的分析》。1727年3月,年已85岁的牛顿在出席了皇家学会的例会后突然发病,于当月28日逝世。作为对国家有功的伟人,牛顿被安葬于威斯敏斯特教堂。

牛顿在自然科学领域内做出了奠基性的贡献,但他的思想属于自发的唯物主义。他否定哲学的指导作用,虔诚地信奉上帝,特别是到了晚年,埋头于神学题材的著作,在唯心主义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以致堕落成一个宗教狂。当他无法解释行星的切向运动时,竟提出了“神的第一推动”的谬论。牛顿在临终前曾说了一段令人深思的话:“我不知道在别人看来,我是什么样的人;但在我自己看来,我不过就像是一个在海滨玩耍的小孩,为不时发现比寻常更为光滑的一块卵石或比寻常更为美丽的一片贝壳而沾沾自喜,而面对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浩瀚的真理的海洋,却全然没有发现。”“如果我所见的比笛卡儿要远一点,因为我是站在巨人们的肩膀上的缘故。”

牛顿逝世后,科学又有了极大的发展。特别是在物理学领域,200年后,爱因斯坦的狭义相对论已突破了牛顿经典力学的体系。但是,不可否认,牛顿是近代物理学的集大成者,是物理学发展过程中的一块坚实柱石。直至今天,人造卫星、宇宙飞船等运行轨道的计算,仍以他发现的万有引力为依据。

1672年2月6日,牛顿来到伦敦参加例会,作为对皇家学会的回报,牛顿将他精心准备的“关于光和色的新理论”的论文递交皇家学会,并于2月19日刊登在皇家学会的会刊《哲学汇刊》上,这是牛顿正式公开发表的第一篇论文。

1672年2月,著名的物理学家-牛顿发表《光和颜色的新理论》的论文,指出:白光可以分解成从红到紫的七色光谱,一切自然物体的产生,是因为他们对光的反射性能不同,牛顿发现普通白光是由七色光组成的,他也因此创立了光谱理论。 牛顿在大学期间,特别喜欢物理实验,因而接触到了许多光学仪器。虽然当时光学仪器的缺陷和毛病很多,但大家都找不出其根源所在。对于这一问题牛顿牢牢地记在心里,他想一旦有了机会必须弄清楚它们。 1665年,牛顿大学毕业了。当时的英国正受到瘟疫的侵袭,为了减少传染的机会学校都关了门,无学可上的牛顿只好回到农村的家中。他虽然也去田间干农活,但更多的精力却是用于科学研究,其任务之一就是要弄清大学实验室的光学仪器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不足。 那个时代的光学仪器还非常原始,无非是一些平面镜、凹、凸透镜及三棱镜等元件。因而牛顿能够在家里方便地开展自己的研究工作。 一天,天气很好,阳光从窗子射进屋内,牛顿拿出一块玻璃三棱镜准备实验。忽然,他发现地面上出现了红、黄、青、紫等颜色的光排成的鲜艳彩带。这是怎么回事呢?他已多次使用过这块三棱镜,但从来没有见过这种现象。 牛顿开始认真地研究这一现象,他用支架把三棱镜安放好,接着拿出两张硬纸板。在一张纸板上刻出一条缝放在棱镜前面,将另一张放在棱镜后面做光屏。当一束阳光穿过窄缝射到棱镜上时,在进入棱镜的一面发生一次折射,从棱镜的另一面射出时又发生一次折射。经过两次折射后,光线的方向变了,在后面的屏上形成一条由红、橙、黄。绿、蓝、青、紫七种颜色排开的彩色光带。难道白色的阳光是由这七种颜色的光组成的吗?牛顿还不能肯定,他开始查找资料。他很快发现了对这一现象的解释:白色的光通过三棱镜后之所以变成依次排列的各色光,并不是白光有复杂成分,而是白光与棱镜相互作用的结果。 决不轻信别人 事实是这样的吗?牛顿是个特别认真的人,要让他相信什么,除非是他亲眼所见或 者亲身经历过。 牛顿开始这样考虑问题,如果白光通过棱镜后变成七种颜色的光是由于白光与棱镜的相互作用,那么这些各种颜色的光经过第二个棱镜时必然会再次改变颜色。他根据自己的想法继续做实验,他在棱镜后面竖放一张开有小孔的屏,这样转动前面的棱镜,就可以使不同颜色的光单独地穿过小孔。在屏的后面再放一块三 棱镜,就能观察到这些单色光通过第二块棱镜后颜色是否会改变。但实验的结果表明,这些单色光经过第二块棱镜后没有再分解,颜色也没有变化,看来别人的解释并不正确。 接着牛顿开始想,既然一块棱镜能把白光分解成七种颜色的光,那么用另一块棱镜就可能使这些彩色的光复原为白光。于是他又在第一块棱镜后倒放了一块顶角较大的棱镜,果然实验成功了,七种颜色的光带又变成白光。 这些成功的实验使牛顿认识到白色的阳光确具有复杂的成分,它由七种不同颜色的光组成。三棱镜之所以能把它们分开,是因为各种单色光相对于棱镜有不同的折射率。后来牛顿的发现得到科学界的承认并被写进教科书,而这些实验则被称为著名的“光的色散实验”。

是牛顿。1666年牛顿利用三棱镜把太阳光分解成彩色光谱,并做了色光混合实验。其实,说是由7色光组成不准确,太阳光是由一系列不同波长的光组成的。

牛顿毕业论文是什么

在英国,有一个年轻人叫艾萨克牛顿,他是研究物理学的。牛顿非常善于思考,经常深入思考一些非常平常的现象。

一天,他正坐在一棵苹果树下休息,这时一个熟苹果掉了下来,砸在了他的头上。当牛顿碰到他受伤的地方时,他想到了一个问题:当他把球抛向空中时,为什么球不总是上升,却总是下降?

牛顿拿起苹果,突然有了一个奇怪的想法。有没有一种无形的力量在起作用,把苹果拖到地上?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牛顿终于解决了这个问题,并导出了一个公式,即万有引力定律。

他认为世界上的每一个物体都有一种无形的吸引力来吸引其他物体。重的物体比轻的物体更吸引人。我们生活的地球比地球上所有的东西都要大和重得多。所以所有向上扔的物体最终都会掉到地上。这是地球引力作用的结果。

牛顿的发现不仅可以解释地球上的物理现象,而且可以解释宇宙与天体之间的现象。在地球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行星,如太阳、月亮、火星和木星,它们都被引力所吸引,所以月亮绕着地球转,地球绕着太阳转。

正是这种引力将它们固定在各自的位置,这样,尽管它们在同一个天空下移动,但不会发生碰撞。

小苹果给了牛顿很大的灵感。其实,同样的现象在别人眼里早已司空见惯,但别人都不把它当成一回事。只有牛顿通过自己的思考找到了万有引力定律。

扩展资料

牛顿苹果树是因英国科学巨匠牛顿因苹果从树上坠落而产生有关万有引力的灵感,这株苹果树也因此而声名大振,被视为科学探索精神的象征。其实这是科学史上的一个传奇故事。株使牛顿领悟到万有引力定律的苹果树也因此声名大振,更被视为科学探索精神的象征。

艾萨克·牛顿(Isaac Newton)是英国伟大的数学家、物理学家、天文学家和自然哲学家,其研究领域包括了物理学、数学、天文学、神学、自然哲学和炼金术。

牛顿的主要贡献有发明了微积分,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和经典力学,设计并实际制造了第一架反射式望远镜等等,被誉为人类历史上最伟大,最有影响力的科学家。为了纪念牛顿在经典力学方面的杰出成就,“牛顿”后来成为衡量力的大小的物理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牛顿苹果树

牛顿在数学上的成果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发现二项式定理】1665年,牛顿发现了二项式定理,这对于微积分的充分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一步。【创建微积分】牛顿在数学上最卓越的成就是创建微积分。他超越前人的功绩在于,他将古希腊以来求解无限小问题的各种特殊技巧统一为两类普遍的算法——微分和积分,并确立了这两类运算的互逆关系,如:面积计算可以看作求切线的逆过程。微积分方法上,牛顿所作出的极端重要的贡献是,他不但清楚地看到,而且大赡地运用了代数所提供的大大优越于几何的方法论。他以代数方法取代了卡瓦列里、格雷哥里、惠更斯和巴罗的几何方法,完成了积分的代数化。从此,数学逐渐从感觉的学科转向思维的学科。微积产生的初期,由於还没有建立起巩固的理论基础,被有受别有用心者钻空子。更因此而引发了着名的第二次数学危机。这个问题直到十九世纪极限理论建立,才得到解决。【引进极坐标,发展三次曲线理论】牛顿对解析几何作出了意义深远的贡献,他是极坐标的创始人。第一个对高次平面曲线进行广泛的研究。【推进方程论,开拓变分法】牛顿在代数方面也作出了经典的贡献,他的《广义算术》大大推动了方程论。他发现实多项式的虚根必定成双出现,求多项式根的上界的规则,他以多项式的系数表示多项式的根n次幂之和公式,给出实多项式虚根个数的限制的笛卡儿符号规则的一个推广。以上是牛顿做出的,关于数学知识的贡献,论文的资料,你可以去各个数据库,网上文库,去搜索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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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

大学生活又即将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才好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我是法学专业03界毕业的。这是我的毕业论文,你可以先看看参考参考。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Abstract: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ing garage and ownership of belonging is a distinction between all buildings in a specific system, the Property Law provides for the adop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fferent nature of the parking garage ownership attribution, so that we more clearly than in the past these different the nature of the solutio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law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broad masses of urban residents, but also the harmony of the whole district,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Bill of this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flaws bill, we need to correct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其中虽然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特别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虽以做出相关规定,但是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复杂,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从我国目前的现有小区情况大体来看,其停车位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形式: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己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其权属可以登记,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对这类停车位,我们称其为库,开发商对这类停车位的销售,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两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于:捆绑销售中将停车位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进行销售,而在分别销售中则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类型的停车位,是由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小区的业主所有。第二种形式:是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开发商并不进行专门的销售,多采取分摊销售的办法。因开发商对其投入极其有限,且已将其计入公摊面积进行销售,故在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因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故其土地使用权上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享有。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停车者向物业公司交纳使用费,而物业公司将该使用费作为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使用。第三种形式: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对于这种情形,开发商采取的销售方式有三种情形:分摊销售、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分摊销售是指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位的情况下,将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车位的购买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判断分摊的方法:一种是合同注明方法,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小区车库属于公摊范围为分摊销售,否则为分别销售;另一种是成本计算方法,即小区车库成本计算到房屋价格中为分摊销售,只有明确表明房屋价格中不包括小区车库成本作为分别销售。在分摊销售的方式中,多以业主是否分摊了建筑的成本进行判断,如果由全体业主分摊了此项费用,则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 相对而言,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其所有权的归属比较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我们很难查明开发商是否将建筑成本分摊销售,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小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求的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将这种类型的停车位销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从而引发纠纷。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中对此问题有相应条款说明。文件规定双方对停车费用要事先进行约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便具有了决定是否购买或租用车位,并就停车位的价格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车库、车位利益的纠纷关键是明晰车位、车库所有权问题。所有权确定了,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随之解决。由于建国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期间的“伪法统”,一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和“民法典”,我国至今又还未颁布自己的民法典,加之中国传统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对财产的保护和利用。目前对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认识有几种通说:(一)合同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对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这种观点的本质意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以平等的身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自行协商车库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从物权法的规定上来看,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也是遵从于此通说来认定的。但是在当前卖方市场条件下,房地产商极有可能仗着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并且他们在合同中主动要求同业主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这样将对广大业主极为不利且这也不符合本观点的本意。只有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逐渐变为买方市场的时候,此种观点才有可能实现。(二)成本分摊说此种观点认为,当房地产开发商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车库所有权即为业主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目前房地产价格是由需求决定的,而不是由成本决定的,开发商是否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住宅销售价格中去,也只有开发商清楚,业主几乎不可能去核定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也没有权力去核清开发商成本。因为成本是属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据此来确定车库的所有权也是非常困难的。(三)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地下人防工程,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推定为国家所有(参见 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99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2条指出:“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未开发使用的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使用人须承担产权人应交的物业管理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注明。”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发展迅速,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地下人防工事归属于国家所有显然是不妥当的,理由有三。第一,《人民防空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地下人防工事都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此处只是规定了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没有界定人防工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相反,在没有界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投资者就是所有者,而不能反过来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所有权最基本的原则仍然是投资者享有所有权。对于商品房小区的地下人防工事,国家并没有作出任何投资,因此就不存在在法律上主张所有权的基础。第三,如果地下人防工事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应当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是事实上,对小区地下人防工事的管理费用并非由国家承担,大量的是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而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管理费用而不享有所有权,这也是说不通的。(四)登记说此种观点认为:车位(库)房的所有权证登记是谁,即归谁所有。依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理对于已登记的车位(库)肯定归登记产权人所有。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没有进行房地所有权属登记或者压根就不能进行登记的车库在我国的住宅小区里比比皆是,显然以此来确定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也是很难办到和不现实的。对于公共小区来说,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直接关系到业主和全体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中,对此问题均有所规定,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应当进行吸收和借鉴。(一)日本在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附设之停车场被分成两类:一为屋外停车场,通常是在建筑物基地划出明显的界线而形成;另一为屋内停车场,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设置的停车场,一般设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或一二层,但也有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对屋外停车场日本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均将其视为共用部分,并可得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设定利用权,且该专用权应予以公示。但是,对屋内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并没有作十分明确的规定。日本的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特别是在对地下停车位到底是属于法定共用部分还是专有部分分歧严重。日本学界存有争议,法院判例也不大相同。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56 年6 月18日的判决中表明支持专有部分见解的立场,从而使其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占据了绝对的主流地位。而日本学界认为,由于建筑物一层或地下部分之容积率是不记入建筑物总面积的,最高法院将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故建议应当通过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来进行处理。(二)德国德国1973 年7 月30 日修正的《住宅所有权法》第3 条第2 项规定,“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亦即地上、地下之停车场皆可设“专有所有权”,并能够独自让与、设定负担。(参见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容》,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因此在德国车库作为一种独立的物,其所有权可由开发商自由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而不是作为从物,直接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优点在于保护了开发商和小区居民中不需要车库的业主的利益,其可以不用支付该车库的分摊费用。应明确的是,即使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对停车位享有专用使用权的业主也可以在小区内的业主之间自由转让其使用权。(三)法国在法国,新公寓的建造者负有一项法定的义务:在建筑物基地内,按一户一空间的标准为住户设计停车场。学界及司法实践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区域与停车区域为分别的不动产,即停车位必须另行购买;并且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者以外的人,亦可购买基地内之停车位。(四)美国美国法律对小区内车库的制度设计,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任何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二是不允许小区内的车库做为独立的专有专有部分进行单独买卖。可以看出,美国法律的规则设计与德国法、法国法不同。第一,美国法明确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避免了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垄断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向业主收取高额垄断资金。第二,不允许小区内车库单独买卖,有效的避免了车库所有权转让到业主以外的他人手里。当然美国也有作为独立专有部分可以单独买卖或者出租、抵押的车库,但那是指在住宅小区的范围以外另外建造、开发并经营,本身就具有区分所有性质的专门车库。(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是指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 在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一般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 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 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 因此, 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 即业主。在这里全体业主拥有停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是基于以下考虑: 所有权的客体必须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而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 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 所以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对停车位的使用性质我们可以认定为对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 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 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人对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根据我国的实际, 我们认为, 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 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 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 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 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后, 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 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 现代建筑物不得不更多地向空间发展, 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 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而我国对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 要确认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首先要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清楚的认识。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地下停车场四至明确, 与其上的房间有墙壁相隔, 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 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 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 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 即相当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的话, 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根据我国“房地不分离”的原则, 没有地的存在, 怎么可能有房的存在呢?在转移登记时, 其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0页。)。另外, 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 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是无法对其取得产权的。也因此, 实践当中, 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 将停车位予以出租, 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 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当然, 对于将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计算建筑容积率的特殊情况, 我们应区别对待。这些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停车位, 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的建筑面积。因此, 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所有权。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 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 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 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 面积) , 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所以关于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是一样的, 此处不再赘述。(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虽然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在我国目前还未普及, 但随着停车位的日益紧张, 有关这种停车位的纠纷也会日益增多。对于屋顶平台的归属问题, 也是颇有争议。有人认为, 屋顶平台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也有人认为, 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 因为顶楼部分的附属物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我们知道, 对屋顶平台的利用更多的是用它的空间, 而这个空间显然不仅仅属于顶层的区分所有人, 而应当归该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所有。所以, 在该空间上设置停车位的权利也应当属于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 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以。对于本次物权法立法内涵的分析及一些个人建议:我们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任务为协调利益关系,立法者总是根据利益关系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民法所协调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在本文中仅代表单个人或单个组织,并不代表国家),民事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王轶著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J ]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 。对于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或混合性规范进行调整;对于民事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通过强行性规范去调整。首先应明确停车位权属之争所属利益的性质,即其调整的利益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还是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争议,则应该运用任意性、倡导性或混合性的规范去调整;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应该运用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不能笼统地把停车位权属之争称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或者称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为停车位的情形相当复杂,如果停车位可以进行登记,则登记后的业主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都仅代表他们个人或组织,所以开发商与已购买该停车位的业主之间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采取协商的形式解决利益冲突,即法律不采取强行法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但就目前我国住宅小区绝大多数情况是整个社区的业主的利益与开发商的利益而言,其是否应该属于民事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呢?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到底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呢?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要看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是不是有多数人对该事项表示认可。如果得到多数人的认可,该事项属于“公共利益”无疑!反之,如果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有多数人对该事项不认可,则该事项必不属于“公共利益”。说到这里,公共利益的内涵已经很清楚了。所谓“公共利益”,必须要与公共决策结合起来,大多数人认可之事就是公共利益,大多数人不认可之事就不是公共利益(参见 王昌英著 何为社会公共利益[J] 北京大学学报 2001 04)。所以说什么是公共利益问题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由该事项所涉及的公众来决定,在立法时对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事先列举是不可能也是不实际的。由此可以得出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是经过大多数人民认可的利益(相比于单一开发商来讲)所以应该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所以应由强行法进行规范。而物权法第76 条第2 款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为任意性规范,因此背离了规范的性质,所以我认为是错误的。并且长期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崔建远教授也认为:《物权法》不宜规定‘约定优先’,而应另辟蹊径。”(王谨著 公共物业所有权归属的《物权法》分析)并且从国外的制度上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且法定优先,约定作为补充。所以,本人认为,如果法律强制规定停车位属于业主的共同所有可能更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更加合理的解释了停车位与建筑物的归属的关系。既应用强行法进行明确规定: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开发商利用自己占着卖方市场而钻法律漏洞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只有真正的使约定变为法定,才能维护最根本的我国广大业主的利益。综上所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库)的权属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有规定清晰、明确的集体规则,确定停车位(库)所有权的归属,在现实中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 张军斌.黄武双.物业权属于物业管理[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7.(2) 高富平.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探讨[J] .法苑,2002.(3)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M] .法律出版社,1995,46(4) 周树基.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于物业管理[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11.(5) 邓光达.钟声.论商品住宅小区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及相关问题[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04).(6) 王利明.物权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7) 杨明.小区停车位究竟属于谁[J/OL]载搜狐焦点房地产网.(8) 金凤.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归属[J] .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9) [德]鲍尔,使蒂尔纳.德国物权法[M] .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 24-25.(10)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23.(11)崔建远,小区停车位的归属论[EB/OL] .(12)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5.

法律系论文提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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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论文提纲

题目:《仲裁员责任制度研究--兼及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第一章 导言

一、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第二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比较研究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英国

一、背景简介

二、研究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哉机构法律关系的路径

三、英国债法综述

四、英国法下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五、小结

第三节德国

一、背景简介

二、研究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裁机构法律关系的路径

三、德国债法综述

四、德国法下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五、小结

第四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困境及其解决

一、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价值选择

二、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合同迷局

三、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路径选择

四、仲裁员与仲裁庭的关系

五、小结

第五节小结

第三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仲裁员责任及其豁免

比较研究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比较研究

一、仲哉员w任的纵向比较

二、仲裁员贵任豁免的横向比较

三、仲哉员民事贵任与法官民事责任的比较

第三节身份一合同模型下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制度的构建

第四节小结

第四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反思--兼及枉法裁决罪之批判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我国现行仲裁员责任制度

第三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反思--枉法裁决罪之批判

一、枉法裁决罪的积极意义

二、对枉法裁决罪内容的置疑

三、对枉法裁决罪影响的置疑

第四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再反思

一、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现状的原因分析

二、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现状的利弊分析

第五节小结

第五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设计一兼及仲裁员责任保险制度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机构仲裁语境下我国仲裁员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制度设计

一、商事仲裁相关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

二、我国商事仲裁相关法律关系与法律环境协调性分析

第三节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豁免

一、仲裁员责任制度

二、仲裁机构责任制度

第四节仲裁员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一、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责任保险的制度思考

二、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选择

三、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贵任保险的现实困境

四、小结

第五节小结

参考文献

致谢

篇二:论文提纲

题目:《英国近代法律教育转型研究》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的缘起

二、学术史的回顾与检讨

三、研究路径、结构安排及方法论探讨

四、本文创新之处

五、研究意义

第一章18世纪中叶前英国法律教育的分离状态

一、“光荣革命”后英国社会的发展

二、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

三、牛津、剑桥大学的罗马法一民法教育

第二章布莱克斯通与大学普通法教育的尝试

一、布莱克斯通所处的时代

二、布莱克斯通的法律教育实践

三、布莱克斯通开创大学法律教育的深远影响

第三章19世纪上半叶法律教育的艰难推进

一、英国社会对法律人才和法律教育的需求

二、19世纪上半叶主要国家的法律教育

三、伦敦大学的创建:大学法律教育的真正开端

四、法律职业组织法律教育的复兴

五、1846年法律教育报告:统一法律教育的构想

第四章19世纪下半叶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确立

一、19世纪下半叶英国法律教育的背景

二、新旧大学法律教育的展开

三、法律职业组织法律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第五章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运行

一、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构成

二、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实施效果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篇三:论文提纲

题目:《审判权与公诉权的制约关系研究》

摘要

ABSTRACT

目录

一、审判权、公诉权相互制约的基础理论

(一)公诉权的内涵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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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毕业论文黄金三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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