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也在找这个,这是其中一篇:一、遗产税的经济效用与行为激励一般认为,各国政府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旨在达到两个目的:一是为了驱钱出笼,刺激消费。二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抑制收入的两极分化,达到调节过高收入、防止分化的目的。由于中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所限,富人数量有限,同时长期形成的消费倾向可能很难因为遗产税而产生迅速的重大改变,所以遗产税对消费的刺激作用非常有限。因此关键目标主要是通过征收遗产税、赠与税来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增加低收入阶层居民的收入,促进收入分配格局向中等阶层占绝大多数的“橄榄形”转变。除了调解收入分配这一直接的经济效用之外,遗产税还会产生多方面的行为激励。首先,遗产税倾向于鼓励社会公益捐赠行为。由于社会公益捐赠一般都是税收减免的对象,同时又有益于富人或家族产业的公益形象。在遗产税和赠与税制比较完善的情况下,较之被国家征走遗产的绝大部分,富人可能更倾向于采取捐赠的方式实现个人道德上的满足感,同时对自己形象作“隐性投资”。不论出于哪种目的,捐赠的增加对社会公益事业无疑是有益的。第二,遗产税可能成为防治腐败的有利方法之一。学者王明高在论及这个问题时说:开征遗产税就是为了反腐,这是不准确的。但是,遗产税可以增加贪污受贿者的“经济成本”,这些人冒着巨大风险所得到的收入,最终有相当一部分以税收形式上缴财政;遗产税还会增加腐败行为暴露的可能性,贪污受贿者的行为都是在黑暗中的交易行为,其所得必然见不得光;遗产税的开征,必定会促进金融实名制、家庭财产申报制等相关制度、措施的制定和完善。当政府官员的家庭财产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时,其趋利心理也就会有所收敛。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不是靠一个税种能够解决的,它需要的是整个体制、制度的协调配合。遗产税的负面激励也很显然:人们会尽力减少可能成为遗产的资产,以减少应税金额,逃避遗产税。这种避税行为主要可能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将资产转移到不征收遗产税或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香港最近取消遗产税,主要就是因为遗产税造成香港的海外投资下降,大量资金外逃,制约了香港经济的发展。当然,香港的例子带有一定特殊性;作为一个靠资金自由程度高和政府管理介入少来吸引资金的国际金融中心,它要力保政策上的优越性,这是与包括大陆在内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政策取向。二是采用提前转移财产(如赠与)的方式。虽然开征遗产税仍处于理论论证阶段,但这种避税方式已经在社会上出现。因传闻遗产税政策将要出台,北京、上海的一些市民开始提前把房产过户给子女。而一些浙江的房产投资者则直接用幼小子女名义买房,或把房屋产权转让给儿童,导致各地出现了大量的“儿童业主”。因为这种方法与赠与等规避遗产税方式相比不需要繁杂的“过户”手续,又省去3%赠与税或交易契税等费用。可见,层出不穷的避税手段,将来可能会给遗产税的征管带来相当的难度。二、遗产税的税制分析从世界范围来看,遗产税税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遗留的所有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其税赋大小一般不考虑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以及各继承人纳税能力的差异;纳税义务人是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英国、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等采用此种税制模式。分遗产税制是以各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亲疏,分别课以差别税率的遗产税制度,日本、韩国、法国等采用这种税制模式。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课征遗产税后,再就每个继承人之继承额课征继承税,二者合并共同课征的遗产税制度,如伊朗就实行这类税制模式。以上三种模式各有利弊:总遗产税制管理简便、透明度较高;不足之处在于在公平程度上有所欠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不同的继承人继承的财产量不同,却有相同的税收负担)。分遗产税制的优点在于对不同亲属关系和纳税能力的继承人在税法上区别对待,体现了纳税能力原则和公平原则;而不利之处是每个纳税人分别申报纳税加大了征管成本和管理复杂程度。混合遗产税制在理论上最优,但管理难度最大,在实际中很难推行。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说法倾向于选择总额遗产税制。原因在于其征收管理比较容易,相对更能加强源泉管理,降低征管成本。但笔者个人不同意这种解释,原因有三。首先,如前文所述,中国开征遗产税主要目的在于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而并不主要是为了增加税收收入。因此,我们应该采取最能体现公平原则的税制,即分遗产税制,而非最能保证税收收入的总遗产税制。其次,分遗产税制最符合中国人的传统家庭观念。儒家文化的家庭伦理十分强调关系的亲疏远近对法律上权责关系的影响,古代就一直有根据关系亲疏定罪行轻重的“服制图”。按照与被继承者关系亲疏确定继承财产数量,从而确定遗产税的征缴量,符合中国人的社会习惯。也符合社会传统心理的习惯法,推行的阻力较小,执行之后较为稳定。再次,任何国家的税收制度都是不断探索和完善的。不能把暂时的管理难度作为是否开征一项税收的唯一标准,主要还是要看利弊对比。分遗产税制相对总遗产税制来说,更为科学合理,有利于体现税收的受益原则,在中国的国情下是较优的政策选择。而具体征管的程序和手段,可以从试点实验到全面推行,制度设计由简到繁,在摸索中逐渐完善。具体来说,笔者对中国遗产税税制的要素设计提出以下构想:纳税人:在分税制下,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并获得遗产的个人。征税对象:分遗产税是对继承人继承的财产数额以及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课税。对境外财产的征税,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即对定居于本国的居民拥有位于本国的不动产和在世界各地的动产都要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同时,对不定居于本国的个人拥有的位于本国的全部财产、当其死亡时也要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考虑到现实的征管水平和技术条件,遗产税开征初始阶段税基不宜过广,应以金融资产(储蓄、股票、债券)加上不动产(以房产为主)为主体,而珠宝首饰、古玩字画暂时不应纳入征税范围。税率: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受益人得到的遗产数额的多少设置几种累进税率。起征点应该体现出地区差距,高收入的东部沿海地区高起征点,西部地区低起征点。对贫困地区还可以依情况制定减免政策,以防止这些地区宝贵的投资资金外流。开征之初,税率不宜过高。另外,参照其他国家的经验,还应同时开征赠与税以填补遗产税漏洞。遗产税开征后,财产所有人为减轻死后的遗产纳税负担,可能会在生前将若干财产无偿转移给他人,待其死亡后并无多少遗产可供征税,从而将遗产税完全架空,这是一种明显的避税行为。因此很多国家都在课征遗产税的同时课征赠与税,或将两税合称为遗产与赠与税,以对受赠人受赠财产额征税,这一经验值得借鉴。三、中国开征遗产税条件考察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有条件开征遗产税,世界各国普遍采纳的标准有三条:一是人均GDP的水平。二是居民储蓄水平的发展程度,若储蓄水平很低,那么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实行是没有价值的。三是高收入阶层在储蓄水平里所占比重是多少。其衡量指标一个是银行指标,另一个就是基尼系数。对照中国经济发展的宏观态势看,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反映在以下方面:(1)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居民个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这是开征遗产税的前提条件。(2)居民储蓄水平稳定增长,储蓄占GDP的比重高居世界前列。(3)高收入阶层迅速形成,收入分化加大。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达到了,已经超越国际警戒线,调节收入分配是迫切问题。国际实例证明,遗产税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贫富人群矛盾、平衡社会公众心理等方面有显著的积极作用,可以作为降低基尼系数的政策手段。(4)中国税制体系的完善迫切需要建立遗产税制,这也是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同时,开征遗产税面临的困难也不容忽视。不利条件包括:(1)高收入者尚未形成稳定的社会阶层,其财产分散隐蔽。(2)公民对遗产税了解有限,纳税意识不强,造成的阻力可能十分巨大。(3)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力量和技术手段相对薄弱。(4)遗产的评估难度很大,这是最大的技术难题。由于目前中国没有建立全面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评估制度、彻底的银行存款实名制等与遗产税征收密切相关的制度,也没有严格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控制能力十分有限,虽然对不动产的管理制度相对比较健全,但对动产的监控问题始终比较突出。实行储蓄实名制后,个人银行储蓄的监管得到了加强。但是对其他动产,诸如未存人银行的现金,金银珠宝首饰等小件贵重物品等,目前还缺少有效的监控手段。而由于文化传统原因,这部分民间称为“家当”的私人财产占我国个人财富的比重相当大。这一部分财产如果得不到应有的产权认证和价值评估,遗产税的征税对象就会产生偏颇,不利于税收公平。但现实状况是,目前产权的认定十分落后,还没有一个和遗产税密切相关的产权体系。在民间所称的“家当”即学界所称的资产中,除房产得到了较好的认证外,个人拥有的其他资产,比如古董、字画、珠宝甚至包括居民手中的货币收入,一般都没有经过产权登记。这样就很难对应纳税额作准确的评估,也不能防止避税性质的遗赠行为发生。另外,目前我国执行的是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例如处级以上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但是,由于我国个人收入中黑色收入、灰色收入所占比重较大,不少公民个人的明示收入只占全部收入很小的一部分,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在现实中并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针对这些技术上的困难,与遗产税配套的相关制度必须先行建立起基本的平台,开征遗产税才能收到实质效果。比如,有专家建议建立个人账户制度,不仅可监控个人存款,也对个人财产的流动状况进行监控,制定类似于企业、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制度,限制个人现金的自由流动,凡购买一定价值以上的物品都从银行账户结算,所有收入也一律计入个人银行账户,其他个人医疗、保险、投资等支出和收入也一律从个人账户上结算。又如建立个人财产定期申报制度。对于隐瞒不报的个人财产,法律不保护其财产权利。总之,没有相关制度的基本框架,遗产税只能是无源之水。四、结论综合以上的分析,笔者得出以下结论:遗产税作为避免财富过度集中、调节贫富差距的有效手段,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应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开征遗产税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说明其开征已经为时不太遥远。但相关财产认证、评估和保护制度的缺位,使遗产税的出台准备还远非一月之功。以公平为最重要取向的中国遗产税,应当采用分遗产税制,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及其负税能力确定累进税额。在开征阶段,采用窄税基、低税率的方式,逐步推开。开征遗产税必须建立健全严格完善的征管网络,用技术和管理手段防止避税,以真正促进社会公正。
《房屋遗产税公证细则》
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临近,规范与完善我国税制的问题也日趋紧迫。完善税制,就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适当地开征一些新税种,其中一个就是遗产税与赠与税。同时我国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社会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基尼系数(一个衡量贫富悬殊的指标)已经比较高,开征遗产税也对中国具有实际意义。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开征这一税种,这对于我们借鉴他国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与赠与税与赠与税具有很大的帮助。遗产税和赠与税本是两个税种,但它们之间关系非常密切,故多放在一起研究。通常认为,遗产税是主税,赠与税是辅税,两者配合征收。一、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作用。各国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在一些方面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也是两税能够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具体可概括为:(一)调节社会分配。国家通过遗产和赠与税,实行区别税负,将拥有高额遗产者一部分财产归为社会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形成社会一种分配的良性循环。(二)增加财政收入。作为直接税中的重要税种之一,遗产税和赠与税能在一定程度上捕捉所得税漏掉的税源,补充部分财政收入,但它的财政意义是附带的,主要还是社会意义。(三)限制私人资本。在贫富悬殊、社会矛盾激化的现代社会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是缓和社会矛盾的一种方法。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可以将部分私有财产转化为国家所有,从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四)抑制社会浪费。遗产继承所得和受赠财产,对接受者而言是不劳而获,容易使继承人和受赠人奢侈浪费,败坏社会风气。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将一部分财产转为社会拥有,对抑制浪费,形成良好社会风气有一定作用。而且允许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从财产额外负担中扣除,鼓励大众多向社会捐赠,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五)平衡纳税人的心里。由于重课由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非劳动所获的财产,减少因血统、家庭等非主观因素带来的财富占有,使用权人们在心理上感觉较为公平。许多学者由此认为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一种良税。二、遗产税制模式(一)总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对遗产总额课科的税制,以财产所有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通常设有起征点,并设有扣除项目和抵免项目。美国、香港、英国、新西兰、新加坡、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二)分遗产税制。一般又称为继承税制。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税的税制。以遗产继承法人或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以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获得的遗产份额为课税对象,税率也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允许扣除和抵免。现在采用分遗产税制的国家有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波兰等。(三)总分遗产制。又称混合税制。总分遗产制是将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综合一起的税制,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份额课一次总遗产税,再对税后遗产分配给各人的遗产份额达到一定数额时课一次分遗产税。纳税人包括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继承人,受赠人。多采用进税率。目前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菲律宾、伊朗等。三、主要国家(地区)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一)美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美国现代意义上遗产税是于1916年立法开征的,其目的是为应付每次世界大战而筹资,赠与税也于随后后不久开征,几经变化,1976年,修改了联邦财产转移税,将原分别适用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两套税率,统一为同时适用于两种税的同一套税率,因此从严格意义上税,遗产税和赠与税都不是再是独立的税种,而只是财产转移税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过习惯上,人们不是将它们作为两种税看待。美国三级政府都征收财产转移税,但财产转移税主要是由联邦政府征收。1991年,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征收的财产转移税占全部财产转移税的比例分别为、、。1、联邦遗产税和赠与税。(1)纳税人。联邦实行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财产赠与人。(2)课税对象。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死亡者遗产总额,它包括财产价值和财产权益。遗产总额的确定与遗嘱本身及是否产有遗嘱无直接联系,而是由税法确定。赠与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赠与人给他人的财产价值和财产权益。(3)财产估价。遗产总值一般按死亡时的财产市场价格确定,农场及某些非上市公司使用的不动产,可适用减低估价。赠与财产价值按赠与发生时的市场估定。(4)扣除项目。遗产税的扣除有:债务扣除、丧葬费用扣除、遗产处置期意外损失扣除、配偶间转让的婚姻扣除以及慈善捐赠扣除。赠与税的扣除项目主要是捐赠和配偶之间赠与扣除。(5)抵免。两税设相同的抵免额。抵免分两个部分,一是统一抵免,允许每个纳税人从应纳遗产税额中减去一定量的抵免额;二是税收抵免,允许从应纳税额中减去向外国政府交纳的遗产税额及向州政府交纳的遗产税额。(6)税率。美国对遗产的起征点比较低,即遗产的价值超出65万美元就要征收37%的遗产税(65万美元的遗产不征税)而一旦遗产的总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遗产的税率就要高达55%,在西方国家中名列前茅。2、州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美国除了内华达州外,其余各州都征收遗产税,且多采用累进税率,税率由各州制定,各州间的税率差异较大,而且多数为继承税制。而开征赠与税的只有12个州,但均非单独征收,而是与遗产税或继承税一起征收。(二)香港的遗产税香港现行的遗产税条例是在1932年修订的修正版基础上,经不断更新、修订而形成的。下图为香港近四个财政年度遗产税的统计资料遗产税统计资料1、课税范围与对象香港遗产税征收范围涉及面相当广泛,凡死者留下的一切财产,除规定准予豁免外,均应征税。财产的定义为:土地、楼宇、金钱、股票、商誉、权利、专利、契约利益、索偿权利等,但不在香港的财产不征税。2、香港遗产税规定有免税点,免税点在不同的税法修订期限内有不同的规定,且每修订一次其数额就是提高一次,1996年4月1日―1997年3月31日适用的免税点为500万港元,1997年4月1日―1998年3月31日为650万港元,而1998年4月1日之后则为750万港元,也就是说,总遗产额在750万港元以下的不征遗产税。在计算时,还有一些豁免规定,如生前的赠与或支付如果在死者死亡之日的3年前实行,不征遗产税,减征规定,如任何人士死亡时所遗留的物产、财产,如已纳遗产部分,在其死亡后五年内,接受遗产者也死亡的,后死者遗留的所继承遗产可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3、税率遗产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税率也经过多次调整,基本趋势是遗产价值总额课税级距越来越大,免征点逐渐增高,但其适用税率一直保持在5%-20%之间。1997年4月1日-1998年4月1日$7,000,000豁免超过 不超过 税率$7,000,000 $8,500,000 6%$8,500,900 $10,000,000 12%$10,000,000-1998年4月1日- $7,500,000豁免超过 不超过 税率$7,500,000 $9,000,000 5%$9,000,000 $10,500,00 10%$10,500,000- 15%4、边际宽减。当遗产值处于两个级距之间边缘时,扣除按两个级距税率计算的遗产税后的净遗产所得的数额,采用高一级税率的不得低于采用低一级税率。当高一级的税后遗产净所得少于前一级税后遗产净所得时,除扣除按前一级税率计算的遗产税后的遗产净所得留给遗产受益人外,其余额全部作为遗产税款缴税。(三)日本的遗产税和赠与税日本的遗产税采用分遗产税制即继承税制,赠与税是分赠与税制。1、遗产税(1)纳税人。继承税的纳税人是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在日本是否拥有住所作为居民的判定标准。(2)课税对象。包括继承财产和视为继承财产。继承财产是指因继承或遗赠而取得财产,包括继承的财产价值和权利。视为继承财产,是指那些在法律上不属于因继承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但却是因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起因而产生的财产和权利,主要有保险金退职津贴、信托受益权、与人身保险契约有关的权利等。(3)税额计算。日本的遗产税不同于传统上的遗产税,具体办法是,首先将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因继承或遗赠而获取的财产部分,减去被继承人债务及丧葬费用,形成课税价额,再将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课税价额合计起来,作为基础扣除,将其余额乘以适当的税率,求出应纳遗产税总额,最后将应纳税额按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课税价额分配,即为各自的应纳税额。这种办法,能使遗产税额外负担不受遗产分割的影响,也比较公平。(4)扣除和抵免。遗产税扣除项目有:债务扣除、丧葬费扣除、配偶继承扣除、未成年人继承扣除、短期内连续继承扣除等。抵免主要是已纳外国的遗产税的税额抵免。(5)税率(略)2、赠与税(1)纳税人。由赠与而获得财产的个人为纳税人。按在日本有无住所分为无限纳税义务人和有限纳税义务人。(2)课税对象。包括赠与财产和视为赠与财产。赠与财产是由赠与取提的财产价值和权利。视为赠与财产是指法律上不是赠与财产,但实质上又与赠与财产相同的某些财产和权利,包括保险金、信托受益权、定期存款等。(3)课税基础。课税基础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取得赠与财产价额。(4)扣除和抵免。赠与税的扣除有基础扣除和配偶扣除。抵免主要是外国税收抵免。(5)税率。赠与税单独设立税率。(略)(四)德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德国的遗产税起源较早。现德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都开征,且适用同一税率。1、纳税人。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赠与税的纳税人包括赠与人和受赠人。居民纳税人须就其在境内外继承遗产或受赠财产纳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座落于德国境内的因遗赠继承或受赠而得到的财产征税。2、课税对象。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因继承而获得所有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某些财产权利。赠与是指很少或根本不考虑报酬的转移以及为某一特定目的的转移。对这种转移而得的财产课赠与税。3、财产估价。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按市场价值估价。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按继承发生时或赠与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交易价格估定。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按该公司资产平均收益率估价。珠宝首饰、高档艺术收藏品由专门鉴定单位估定。4、税率。税率按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或受赠人,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设计不同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5、免税规定。死亡人或赠与人的配偶享有基本免税额250000马克,和额外免税额250000马克。每一个子女可免税90000马克,每一个孙子女免税额为50000马克。丧葬管理费用和死亡人债务允许扣除。慈善公益捐赠全额免税。6、抵免。允许居民纳税人抵免已缴纳的外国遗税和赠与税,但规定最高抵免额外负担不超过按德国税率计算的国外财产的应纳税额外负担。10年之内由同一赠与人向同一受赠送的财产要累计一起课税,以前已纳赠与税额外负担允许抵免。(五)意大利的遗产税和赠与税意大利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采用总分遗产税制,两税配合。1、纳税人。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含赠与人):另一类是继承人或受赠人。分别适用不同税率。2、课税对象。包括死亡后留下的遗产总额和赠与人赠与的全部财产。3、税率。分两种。一是适用遗产或赠与财产总额的;二是由非直系亲属关系的继承人或受赠人缴纳的。继承人或受赠人是直系亲属或配偶的,所纳税率低于第一种。四、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发展趋势(一)遗产税和赠与税将可能逐渐转为地方税种。遗产税和赠与税在多数国家是放在中央税收中,这与征收这两个税种公平财富分配的目的是分不开的。长期以来强调政府调节作用都是着眼于中央政府,而往往忽视地方政府,但在征收过程中,这两个税的收入不多,所费成本不少,由中央政府征收似不如交给地方政府好。且近年来各国都比较重视地方体系的发展和调整,从调劝地方积极性,便于征管的角度考虑,将其作为地方税种为好。(二)两税的配合问题将有新的突破各国寻求解决两税配合问题已有多年。从简化税制、减少征收阻力等方面考虑,这个问题将会有新的突破,发达国家方面可能倾向于将两税合并,而发展中国家可能将两税并为一个税种。从税制模式变动看则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三)税率设计将趋向简单化和兼顾公平由于税率是关系到纳税人税负和国家税收收入的核心,税率的设计和变动将更谨慎,今后各国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另外还会根据继承人的亲疏关系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税率。(四)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管理将进一步加强从发展趋势来看,重点将是进一步完善财产评估工作,包括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同时适当修订有关免税规定。而对发展中国家最主要是加强立法,增强公民的意识,改进财产评估机制,建立和完善财产评估制度,加强税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的培养等等。五、对我国建立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借鉴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还存在以下一些困难:一是税源上。我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初级段,虽然出现了一部分较富裕的人,但总体来讲还是少,税源不容乐观,而且这部分人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隐蔽,很难掌握他们的真实财产情况;二是很多人对遗产税的意识还较淡薄,没有真正理解遗产税;三是在征收上拿到的钱有限,还容易得罪人,在目前征管力量不够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到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鉴于存在的困难,借鉴上述国家的经验,我国开征遗产税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四个方面:1、刚开始征遗产税时,征收面不要太宽,起征点不要定得太低,不能简单从工资收入来定,要综合现代人收入结构特点,充分考虑非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重点征收有巨额财产的人的遗产,对一般人应采取照顾,这样征收管理就可以简化,而赠与税宜暂慢开征。2、税率应采取累进税。我国遗产税可采取逐步推进办法,可先定框子,再逐渐细化。条件好的可先开展,然后再推进到全国。3、着手建立个人资产档案管理和价值评估制度。这是一件实施起来难度很大的工作:需要立法规定个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需要健全交易中心的票据管理,对凡是没有合法交易票据的一定价值以上的资产,均视为非法财产;制定包括评估资格、评估对象、评估周期、价值认定等内容的一套个人财产评估办法。4、尽快设计出有效访止个人财产向国外转移的约束制度。开征遗产税后有可能引起资本外逃。由于我国目前有关部门无法对遗产税的“纳税大户”富裕阶层进行有效的财产监管,而那些“富翁”尤其是那些“巨富”很可能会效法美国的逃税者,轻而易举地携巨资“逃”到另一些未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率较低的国家寻找“乐土”。
一、税务方面 1. 税务筹划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具体应用 2. 我国增值税纳税筹划若干问题的分析 3. 企业合理避税的分析 4. 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与思考 5. 企业纳税筹划中应遵循的原则 6. 商业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的探讨 7. 关于企业集团税收筹划 8.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所得税会计问题 9.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 10. 对我国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探讨 11. 我国企业税务筹划的现状分析及改进建议 12. 我国税制改革与企业所得税筹划 二、审计方面 1.基于审计质量视角的审计判断问题的探讨 1. 审计风险成因及其防范控制问题的探讨 2. 提高审计质量对策的探讨 3. 强化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制度 4. 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控制与规避 5. 谈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6. 中国绩效审计的现状分析 7. 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控制探讨 8. 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评价与控制 9. 试论上市公司审计风险 10. 政府绩效审计的探讨 11. 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的探讨 12. 审计质量与审计人员素质问题的探讨
你好,我是一名会计师。并不是税收筹划方面的高手。但由于工作原因,也经常接触各种企业的避税手段。以下说说我的浅见,不知对你是否有帮助。1、所谓避税手段离不开三个方法:财务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地方优惠政策。2、以上三种手段各种行业的企业都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量身定做,但是很多企业却不能享受预期的效果。原因是因为很多企业只是从形式上申请了相应的资格,或者在某地方按照相关规定注册公司,但却忽略了实质的规定。还有很多企业用财务手段避税,比如人员工资用费用票冲抵,这样可以规避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已构成偷税行为)这样企业报表不能真实反应企业经营成果。3、国家制定反避税措施,实际上就是要鼓励企业正规避税行为,规避企业实际的偷税行为。4、主要通过税务稽查。有奖举报手段。
纳税筹划,就是企业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活动、应税义务的事先安排,从适用的各种纳税方案中科学合理地选择符合自己特点的纳税方案,以减轻税负,提高经济收益。简单地说,就是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或纳税人义务最小化的一项财务管理工作。 纳税筹划是一种管理活动。它要求企业的管理者和决策者在真正把握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用好用足国家的税收政策。虽然,企业经营活动每一个环节都有节税空间,但掌握不好就会形成偷税的事实。国际上一些大公司通常采取的作法,是委托专业税务代理部门或中介机构操作以降低风险。现代世界各国的税收法规越来越复杂,当纳税人难以做到熟悉或精通税法时,通常会聘请训练有素、精通税法和财务的专家作为税务顾问和财务顾问,为其在税收方面献计献策,提供咨询甚至代理服务,这是国际上流行的大趋势。 一、纳税筹划兴起的国际背景 纳税筹划在西方国家是一个家喻户晓的名词。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筹划较为普遍。从20世纪80年代起,安永、毕马威等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就开始销售避税方案。1991年,美国会计师行业调整规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在进行税务咨询时,可从为客户节约的税额中提成,而不只是按小时收费。这为纳税筹划业务的兴起提供了“动力”。如今,销售避税方案已成为国际上一些知名会计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在西方国家,各大会计师事务所都拥有一支专业的税务咨询队伍,税务咨询收入几乎占事务所总收入的1/3以上。美国的会计事务所从十九世纪中叶发展至今,审计的概念已逐渐淡化、审计收入比例越来越小,取而代之的则是迅速发展且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的咨询业。从美国税务咨询来说,最为看好的是纳税策划,这也是获利最多、发展前途最广的一项业务。在美国,为了适应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一般大公司的交易计划都首先要充分考虑税务筹划,做详细的税务分析。借鉴美国同行业发展成功经验,为加速发展咨询业务,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应及早重视税务筹划这一项新业务。掌握新技术,研究新问题,适应新需要。 二、纳税筹划在我国的现状 纳税筹划,在我国也只是近几年来的事情,过去一提税收筹划,就会被认为是消极的或不正当的行为,常常与“损害国家利益”挂钩,因此人们往往不敢涉足于其中,即使想搞一点筹划,也不敢“光明正大”,只能是“暗箱操作”。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税收筹划已正式走上经济前台,实施“阳光作业”。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张树学处长曾指出:“我国纳税筹划的兴起和发展,是纳税人观念更新的产物,也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同国际接轨的体现。”国家税务总局主办的《中国税务报》也定期开辟了税务筹划专栏。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这是企业的合法权利。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只要税收筹划得当,用足用好国家各种税收政策,是可以合理合法地节税并从中得益的。 三、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 纳税筹划以不违反税法为前提,它的前提条件是在税收法规许可的限度内。若超出税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则属违法活动。要消除对税收筹划的几种误解;如有的企业认为,搞税收筹划就是进行巧妙偷税、逃税或骗税,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税收筹划决不是做税法不允许的事;还有的认为,搞税收筹划就是通过搞点关系,走点门路,少缴点,少罚点,这也不是税收筹划的本义。国际上通常讲的纳税筹划,都是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 四、纳税筹划的方法 税收筹划的方法有很多,我们在具体操作中主要采用以下几种:优惠型税收筹划、节约型税收筹划、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筹划和在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选择的筹划。 1、优惠型税收筹划。优惠型税收筹划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内容;二是掌握取得税收优惠政策所必须的条件;三是争取税务部门的认可。 2、节约型税收筹划。节约型税收筹划的着眼点是避免和减少税金的重复支出,调整和取消税金重复支出的生产经营行为和环节。 3、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筹划。 掌握和理解各种纳税义务发生的条件,防止因认定的错误而受到处罚。 掌握和理解各税有关计税依据的规定,防止因计税依据确认的错误而受处罚。 掌握和理解各税以及税收征管法有关反避税的规定,防止被税务行政调查而造成损失。 掌握和理解各税以及税收征管法有关纳税申报的规定,防止因申报错误而受到处罚。 掌握和理解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因违反发票管理的规定而受到处罚。 随着新的税收征管法出台,税收征管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企业偷税的成本和风险也会越来越大。很多企业的老总不希望惹“税祸”上身,怎样加强税法知识的学习,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已成为企业管理层十分关注的问题。 我国加入WT0以后,与国际经济贸易交往日益频繁,会计标准日趋国际化。新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出台,无疑使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差异拉大。会计核算从稳健性方面考虑多一些,而税收征管国家从既得利益方面考虑多一些。随着会税分离差异越来越大,一方面对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为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利用专业优势开展税务咨询提供了一个大的舞台。 4、在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选择。 五、纳税筹划的步骤 进行纳税筹划,我们主要按以下步骤进行: (1)确定事实 这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基础。事实是什么情况,涉及的是什么事件,纳税主体是谁,形成了什么样的纳税关系,有什么细节等。 (2)认定税收问题 主要判断所发生的涉税事件属于什么性质的税收问题,是所得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形成了什么样的税收法律关系。 (3)研究税收问题 涉税事件发展到什么程度,会引发什么样的后果,对照相关的税收条款进行分析研究。 (4)设计替代方案 针对事实问题,设计若干个可供选择的替代方案。 (5)评估和选择替代方案 对设计的替代方案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估,然后选择一个较优的方案实施。 六、税收筹划的风险及其防范 所谓税收筹划的风险,通俗地讲就是税收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税收筹划的风险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不依法纳税的风险。即由于对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把握不准,造成事实上的偷税,从而受到税务处罚。二是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和执行不到位的风险。三是在系统性税收筹划过程中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性把握不够,形成税收筹划风险。例如在企业改制、兼并、分设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涉及多种税收优惠,如果不能系统地理解,就很容易出现筹划失败的风险。四是筹划成果与筹划成本得不偿失的风险。 为了防范税收筹划的风险,我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加强防范: 第一、树立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立足于事先防范。作为从事税收筹划的咨询人员首先要树立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随时随地注意税收筹划的风险防范。作为委托人和纳税人本身也要对税收筹划的风险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咨询人员应不断向客户宣传依法诚实纳税的观点,强调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税收筹划只能在一定的政策条件下,并且在一定的范围内发生作用,不能对其要求过高。 第二、积极宣传努力营造一个适应税收筹划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税收筹划不是偷税,要能理解和接受税收筹划,以便新兴的税收筹划事业能够顺利发展。 第三、及时地、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税收政策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税收筹划从某个角度讲,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因此进行税收筹划就是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全面、准确地把握政策是规避税收筹划风险的关键。 第四、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 进行税收筹划,由于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税收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这就要求咨询人员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事实上,如果不能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税收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体现它应有的收益。所以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经常向税务专家学习请教,也是纳税筹划方案成功与否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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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模式浅析 电子商务的发展,既引发经济理论,经济结构,经济增长等方面的变革,也引发企业作业模式,组织结构和政企关系等方面的变革,并直接导致消费者,劳动者和投资者经济活动观念的改变。发展电子商务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更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对生产力的发展,产业结构改善以至整个国民经济素质的提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过几年实践,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并且越来越走向务实,但是,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怎样顺应世界经济发展潮流,结合国情,积极稳妥地加快电子商务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在加入WTO,实行更加开放的发展战略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显得更加重要。本文就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发展模式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关键词:电子商务模式 电子商务原则一、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原则发展电子商务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以应用为重点,坚持效益优先,制定有限目标,体现实际效果。笔者认为,我国发展电子商务必须遵循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原则。1、引进与创新有机结合的原则全球化与开放性是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和特征,特别是我国已经入世,必须按照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办事,因此,要结合我国的实际,积极引进与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经验,并进行中国化的改造和创新,为我所用,创造出符合实际的发展道路。与美国相比,我国电子商务起步在时间上虽然差不多,但是电子化和信息化的基础设施、企业条件与支撑环境差别很大。例如美国拥有良好的全国性商业批发体系、高速公路运输网络和电子支付信用体系,因此,美国可以发展许多B to C(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网站,而这一点我国是不具备的。又如美国各个市场几乎都形成几个大型企业存在的格局,这些企业规模大,而且实现了完整的ERP系统,只要通过网络将两边的企业联结起来,就可以实现B to B (商家之间)电子商务。而中国企业规模比较小,绝大部分没有ERP 系统,中国的B to B如果按照美国的模式就无法成功。电子商务发展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刚刚开始,其发展速度极为迅速,传统的商业模式正不断地被新的商业模式所代替,无论什么模式都不具有固定性和成熟性。对于任何国家来说,都有一个探索与创新的问题,这也为我国加快和跨越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我们要大胆进行创新,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商业模式,壮大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以适应全球化的激烈竞争。2、商务与电子有机结合的原则在电子商务中,电子是手段,商务是核心。网络服务商和电子商务厂商,要适应企业的商务选择和利益判断,防止过度技术化倾向,避免追求表面的商务“电子化”而忽视商务活动本身的需求。我国最早涉足电子商务的一般是IT企业,它们利用技术上的优势建立起电子商务系统,然后开始销售传统的产品。由于IT企业没有成熟的商业渠道和商业经验,并受制于网络支付、配送和网民数量等因素,到目前为止真正赢利的电子商务网站极少。这都是没有以“商务”为核心的结果。因此,要把电子与商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商务应用为根本,信息技术和信息网络要立足于为传统产业服务,促进传统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传统企业要积极发展新的商业模式,适应信息革命的要求。3、务实与跨越有机结合的原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商务需求、技术手段和经济环境实际,制订发展电子商务的规划和计划,确定切实可行的商务模式,设计和开发实用有效的技术解决方案,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推动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的提高;另一方面,要着眼未来的发展需求和趋势,以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推出创新的电子商务体系,能够跨越的大胆跨越,以适应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我国未完成工业化就开始进行信息化,面临工业化和信息化同时发展的双重任务,这与已经完成工业化并步入信息社会的发达国家有很大不同。这既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也为我们发挥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可能和机遇。首先,信息技术和信息网络的开放性、易用性保证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多样化的信息传递方式提高信息服务平台,使几乎所有企业都可以发展不同层次的电子商务;其次,电子商务可以促进粗放经济向集约经济的转变,转换经济的增长方式,扩大经济规模,提高经济质量。因此,我们要主动抓住机遇和迎接挑战,按照跨越式发展的思路,加快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实现中央提出的“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生产力跨越式发展”的战略目标。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它是税务代理机构可从事的不具有鉴证性能的业务内容之一。 税务筹划是由应为Tax Planning意译而来的。从字面理解也可以称之为“税收筹划”、“税收计划”,但是由于我国将税务部门对于税收征收任务的安排叫做“税收计划”,为之避免与之混淆,在从国外文献中引进这一术语之初,将其译为“税收筹划”、“纳税筹划”、“税务筹划”,一体现税收筹划所具有的实现策划安排的特点。
全面了解商品流通企业的情况,包括企业的人员构成、岗位设置、财务相关情况以及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处理原则与方法,巩固以前所学的知识,为毕业后进入工作岗位作好准备。同时为写毕业论文收集资料,了解企业财务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运用会计综合知识为企业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与对策。对于个人来说,能够掌握商品流通企业具体的业务流程,相关帐簿如何记录,如何解决实际遇到的问题,费用如何记帐等。第一部分:行业简介烟草是满足国家财政需要的特殊商品,烟草企业是向公众大规模出售这种特殊商品和服务并获得盈利的特殊法人机构,它是介于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之间而又依赖于政府的公共企业,是政府及所属部门利用行政权力直接从事烟草经营而形成的垄断企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目前,国家对烟草企业属于垄断经营,它排斥行业外的经营与竞争。这种垄断在经济形态上仍具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今天仍然实行计划生产、计划销售,禁止行业外其他任何人、任何单位的生产经营,市场竞争只能来自行业内部。这种垄断体制的具体表现形式是:1、完全专卖(垄断)。即由国家直接控制、垄断经营,在“产供销、人财物、内外贸”等方面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和专卖专营,实行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和当地所在地政府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为主的管理体制;2、国有经济。除少数公司外,绝大多数的中央预算烟草企业尤其是中央预算卷烟工业企业采取国有独资形式;3、政企合一。自1984年1月成立国家烟草专卖局以来,各级烟草专卖局仍与烟草公司采取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运作方式;4、计划管理。在全国推行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烟草行业仍对卷烟产量和烤烟收购量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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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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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论文
摘 要 : 房地产企业存在着开发成本高、资金量大、利润率及销售风险高、投资回收期长等诸多特点。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国家对房地产市场频繁调控,房地产行业竞争越发激烈。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为提高自身经济效益,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特
关键词:房地产税收筹划论文
摘 要 :房地产企业存在着开发成本高、资金量大、利润率及销售风险高、投资回收期长等诸多特点。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国家对房地产市场频繁调控,房地产行业竞争越发激烈。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为提高自身经济效益,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特别是在我国将房地产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为有效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税负,更需要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进行研究,从而为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
近年来,我国经济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这也使房地产开发水平不断提高。在当前房地产市场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偷漏税情况十分严重,这也使税务机关将房地产行业纳税情况作为监管重点,房地产企业涉税违法的代价也不断加大,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为降低税负,将税收筹划作为一个重要选择。特别是从今年五月份开始,我国房地产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管理水平,提出有钍对性的纳税筹划建议,使房地产企业税负能够得以降低。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重要性分析
1.房地产企业纳税金额大、负债率高
房地企业普遍存在投资大、经营周期长及收益集中在后期等特点,由于房地产企业纳税金额较大,使其具有较大的节税潜力,利用有效的税收筹划,能够有效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负担。而且房地产企业存在较高的负债率,融资渠道十分单一,通过税收筹划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2.税收筹划是实现房地产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房地产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能有效降低纳税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一直以来,我国房地产企业的依法纳税意识都不强,为降低纳税成本,存在偷税、漏税及避税等现象,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还会给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讲,要想降低税负,就要利用科学的税收筹划来降低税务成本,从而更好地促进房地产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建议
1.强化管理,确保开支项目获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房地产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土地成本和建筑安装成本进入抵扣链条,因此,企业财务部门要确保在地产项目实施过程中强化管理土地获取、原材料采购、建筑安装成本决算等环节,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作伙伴,取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于进行后期的抵扣。同时,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账户要进行相应调整,特别是要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待抵扣增值税”等相应的科目,这样会计核算则会更为准确和规范,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进一步实现对税务风险的有效防范。
2.充分考虑各种运作模式对增值税处理带来的'影响
房地产企业运作方式具有多样性,在不同运行模式下,房地产企业收益形式也具有较大差异。如不动产租金(适用11%增值税税率)、资金融通收益(适用6%增值税税率),包含设备出租、水费、电费、电话费、上网费、传真费、物业管理费、装修费用等名目的收入(各自适用6%、11%或17%的增值税税率),甚至归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投资收益。这就需要房地产企业对历史项目进行统计分析,测算以往不同运作模式产生的税负和利润,再综合考虑自身的企业战略以及财务状况选择地产项目的运作模式。
3.寻找变量
在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发现和引入变量,即及时发现能够导致税额变化的因素,差异化地选择影响税收的政策,并针对计税依据和税率来采取适宜的税收筹划方法。这主要是由于应纳税额直接受计税依据和税率的影响,当计税依据越小时,税率越少,则应纳税额也会越少。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房地产企业要积极寻找相关税收政策中的特定条款,并对其进行充分利用,这些特定条款多以差异性条款、选择性条款及优惠性条款等为主,通过对这些条款的运用,能有效发现税收筹划的空间,减少税款的应缴金额,达到税务减负的目的。
4.遵循成本收益原则
房地产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来获得整体经济效益。但由于各税种之间存在相互联系及相互依存的关系,即某一税种应纳税额减少后,其他税种税额则会增加,这就需要在税收筹划时分析成本收益,确保在经济上具有可行性。
在对增值税进行筹划的过程中,要通过合理合法控制,从而实现增值率的降低。房地产企业要想降低增值率,可以采取降低产品售价、增加可扣除项目与合并核算单低增值税率业务等方法,但这些方法存在着收入减少或是其他成本、税负上升等问题,因此,在税收筹划时需要寻求总体税后净收益最大化。
三、结语
房地产企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税收也是对市场经济的主要调节手段,这也使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更具重要性。房地产企业通过税收筹划,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对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思考【摘要】房地产税费制度是房地产市场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健全房地产税费制度,对于充分发挥国有土地资源的效益,防止其流失,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等都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正常发展带给我们对现行房地产税费制度的思考。本文通过分析现存制度的弊端和国外相关制度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一些建议。【关键词】房地产 税费 完善 宏观调控【正文】税收杠杆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工具,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房价飞涨,房地产业发展,大到影响市场交易能否顺利进行,国土资源能否得到充分利用,小到影响城市居民能否安居乐业。在这种持续高温的态势下,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为遏制畸高房价,给过热的房地产市场降温,税收的杠杆调控作用不容忽视。科学的房地产税费改革比其他控制土地、提高利息、加征房地产转让税等控制房产热的措施都要有力有效。因此,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发挥其对于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已是时之所需,势在必行。一 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现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房地产税费制度也逐渐确立和完善。我国的房地产税费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房地产税收,一是房地产费。(一)房地产税制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在税种的设置、税目、税率的调整、内外税制的统一方面逐渐完善起来,形成了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按照征税客体性质的不同,可将房地产税收分为四类: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行为税(包括印花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化建设税费改,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2005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部门就《中国房地产税收政策研究报告》进行研讨。该会议明确了我国从2005年开始就新的税制进行设计,并在合适的城市进行模拟运行。政府目前正积极推进以“明租、正税、清费”为改革方向的房地产新税制的改革。(二)房地产费制。房地产费是指在房地产市场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它是国家机关为房地产方面提供某种服务(管理)或国家授予他方开发利用国家资源而取得的报酬,它也是国家在房地产方面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根据有关规定,现行的房地产费主要有三类:一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房地产一级市场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主要包括地租,国家对土地的开发成本,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二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管理房地产业所收取的费用即房地产行政性收费,主要包括登记费,勘丈费,权证费,手续费和房屋租凭登记费及其监证费;三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或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即房地产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拆迁管理费,房屋估价收费等。二 现行房地产税费体系存在的问题通过不同的税种,我国对房地产业的发展进行着多层次的调节,但现行的房地产税种的设置,绝大部分是参照其它行业的税种,没有考虑到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因而这些税种结构已不适应房地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一)宏观税制的缺陷。首先,房地产交易缺监控,税收征管难度大。一是没有普遍建立起房地产评估制度,房地产交易只能以实际成交价为准,加之法律又没有设置针对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的房产交易,政府有权优先收购的规定,这便为炒房提供了条件;二是没有严格的注册登记制度,使税务机关面对纳税人的虚假申报常无从查证。其次,“隐形市场”中逃避税,国有资产流失大。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补交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或集体所有土地未经国家征用即也是未交出让金,而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对此两种情形是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还是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征,如何计算增值额,这些都是法律的空白。第三,出让、转让土地界限不明,税收征免难以确定。一是两类所有权土地纳税主体难以确定。法律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城市管理法》又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这样实际上集体所有土地正在逐步国有化,使两类土地所有权在现实中难以确定,并使派生的土地出让、转让不易划清,从而影响了纳税主体的确定,具体的征免界线也难以把握;二是性质不明的房地产公司,征免界限难划定。目前许多“房地产公司”挂靠国土部门,又是法人又得履行行政职责,体现政府意愿,致使税务机关很难分清公司业务中哪些属于政策性“代理”,哪些属于“自营”项目,征免界限难确定。(二)微观税制的缺陷。首先,税种分布结构不合理,保有环节相对偏轻。这个环节主要调节政府与房地产占有者之间的收益分配,目前的结构会使土地成为保有者的无息贷款,加之保有阶段的增值几乎都流向保有者,致使更刺激了房地产投机行为;保有阶段的低税负致使流通环节负担过高税负,助长了隐形交易,逃税现象。其次,计税依据不合理,税负不平等。如房地产税从价与从租计征税率差别甚大,导致隐形市场泛滥;现行的契税区分国有与非国有企业纳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都实行内外企业有别制。第三,单个税种征税范围有待扩大。一是现行税制中除耕地占用税外,其它各项税种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征税主体均不包括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这无形中丧失了国家对这部分房地产的管理和调控;二是城镇土地的规定中也排除了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拔款的单位自用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地产。(三)税费关系缺陷。首先,房产费项目过多,征收不规范,费明显重于税。目前行政收费多缺乏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主体不一,乱收费,乱摊派现象严重。据了解北京征收的各种费有40多种,有的地方多达近100种。据调查,房地产业的政府收费占到了税费总额的75%以上,土地成本中,收费项目占30%,土地出让金占50%,税占20%,明显费大于税,权大于法。其次,税费并举,重复课征,双重负担。最为突出的例子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者既要支付土地使用费,又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三 借鉴国外经验 完善税费体制的改革与建议(一)各国税制的共性1以税为主,费为辅。国外一般要缴纳的房地产规费仅占房地产价值的2%左右。并充分遵循“谁受益,谁纳费”的公平原则。2重保有,轻转让的税收分布结构。各国土地税都由土地保有,经营,取得三征税环节组成,各国房地产权属转让的税收较少,而重视保有环节的征税。3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基本原则。除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免税外,其它均为纳税对象。少税种避免了税种复杂带来的高管成本和重复征税的不公。在前两者实现的前提下,低税率实现了税负的减轻,保证了稳定的财政收入。(二)我国税费改革的建议1规范我国的法律体系,健全宏观税收配套体系。首先,要完善房地产税收法规。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的层次较低,涉及房地产业的大多是行政法规和规章,缺乏足够的法律统一性和权威性。“有税必有法”,为了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制定相关税收法律,依法计税,减少行政干预。其次,建立完整而系统的房地产评估制度,即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监督下,由具有专业资人员组成的专门机构。等时机成熟悉后再建立房地产评税制度,在税务部门建立房地产的评税机构,对纳税人应负房地产税额给予法定的评估。第三,建立房地产管理机构与税收征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制度。规范的财产登记、房地产估价、咨询、工程监督、代理交易等内容的房地产服务体系,为税务部门提供客观的征税信息和专业化服务,协作税务部门搞好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工作。2设计税收体系,完善微观税收制度。第一,税收分布结构合理化。重视对房地产保有的征税,开征统一规范的不动产税,强化保有课税,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业主低效率使用财产,推动房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一方面政府参与资源再分配,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来源;再者,可以分担流通环节的高税负担,扼杀不规范的隐形交易,;第二,改变计税依据,调整税率,扩大征税范围。以市场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基于“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设置幅度比例税率如市中心地段的税率高于郊区,使计税更合理,更具监督性,收入更有弹性。城建税应以纳税人的经营收入为其计税依据以体现税收平等原则。对于房产税从租与从价计征也作相应调整,使税负更公平;税率做适当调整,如适当调低契税税率,适当调高印花税和耕地占用税的税率,加大调节力度,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将农村非农业用房,纳入征税范围,对城镇内所有,使用土地和房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征税。第三,改革内外有别,统一城乡税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一加快了内外资合一的步伐,实行国民待遇,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情况。改革城乡有别的双轨税制,营造宽税基的税制环境,增加国家对所有土地的监督和调控。3协调税费关系,建设和谐税费体制。第一,清理压缩收费,简化收费项目。收费的杂乱多带来的是开发建设成本的过高,最终构成了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将部分费改税,减少重复征收现象,可借鉴国外将收费项目圈定在:不动产转移手续费,登记费,公证费,对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收取工程受益费(政府进行一次土地投资向周围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因该投资使其价值提高的费用),差饷(向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四类中,税费可由税务机关集中征收、集中管理、分头开支,这样可以简化办事程序,加大政策透明度,既可保证财政收入,又可稳定房价,保障房地产业的正常发展。第二,明确租税费概念,理顺三者关系。将本质上属于地租的土地使用费纳入地租体系,并做相应的更名,如土地出让金可改为土地批租金;理清税费层次,避免带给纳税人双重负担,如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避免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的重复征收,同时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和审批权限的控制;将土地闲置费改为土地闲置税或空地税,加强税收调控职能。结语任何一项制度都是在实践的洪流中不断完善的,房地产税费制度亦如此,我们应立足税收的基本原则,结合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以实现公平与效益的统一为目标,建立税种科学,税负合理,分权恰当,收费简化,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提供制度基础的税费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