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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式创新

发布时间:2015-10-24 09:14

朱海丁,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金陵船厂


    一、对“人”的指向性。国企经济责任审计不再仅仅是对“事”,更主要的是对“人”,它首次明确将“人”、并且是“企业领导人员”作为审计对象,审计结果的主要用途之一也是作为企业上级主管对企业负责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可以肯定,这种基于客观事实和数据所产生的审计结果,在对“人”的评价体系中也将占据越来越重的分量。这种对“人”的审计形成了该项审计区别于其他审计的一个根本特点。
    最初国企该项审计的对象仅定义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随着该项审计的深入开展,被审计人员的范围也在不断拓展。2008年3月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积极开展企业副职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中的表述在突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同时,在逻辑上也包括了其他领导人员。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在2011年8月发布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中将审计对象深入到:“包括企业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企业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等。”可以看出,国企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先是从企业法人层面深入到了法定代表人层面,继而进一步深入到了更多的在企业经济活动中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层面。也就是说,经济责任审计从表层的对企业数据和事项的审计,深入到了“制造”这些数据和事项、造成企业现状的人—企业经济活动决策者这一根本层面,并从对一个人的审计深入到了对更多领导人员的审计。
    二、对责任的界定性。《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这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另一个典型特点。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对哪些事项进行审计,最终都要落实到分清领导人员经济责任这一点上来,就是必须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企业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是否尽责,在企业经济活动及由此产生的结果中,应对哪些负责、负何种责任进行判别和界定。这与其他一些审计基本不谈责任,更不谈由哪一个人来承担何种责任有着明显区别。责、权、利相结合是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经济责任审计明确界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在加强企业管理,纠正只讲权力、利益,不讲责任,以及加强企业廉政建设等方面,都将起到明显的推进作用。也正是这一特点,使经济责任审计更具有权威性。因此,没有对被审计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界定的审计是不能被称之为经济责任审计的。
    三、审计的全面性。正是因为需要界定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所以决定了该项审计的范围必须是全面的,它的这种全面性也是其他任何审计活动都不能相比的。从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这种全面性从时间上,涵盖了被审计干部的阶段性或整个任期;从审计内容上,包括了企业经营发展、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以及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等各方面的情况,最终还要明确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从调查了解的对象上,既有数据、文字资料,又有各类人员,其中不仅仅是决策层领导,还包括监督机构、工会及其他有关干部和职工。
    四、知识的综合性。全面性的特点决定了完成该项审计需要较全面的综合性知识,除审计本专业知识外,还需要涉及财会、经济(特别是企业经济分析)、法律、人事(含人力资源)、党纪政纪等各方面的知识。全面性的特点还决定了审计人员将核实和分析大量的数据、信息,特别是进行绩效评价时,需要对多年的数据资料进行综合汇总、计算,有些项目还要采用加权平均法等计算方法,计算机及相关软件以其便捷、快速、准确地直接生成审计所需要的定量评价指标和分析结果,保证审计人员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相关工作而成为首选工具,这也要求审计人员具有相关的操作知识和技能。另外还尤其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业务知识有所掌握。
    知识综合性的特点要求审计组必须汇集不同的专家共同工作,这也就决定了该项审计常常由多部门派人参加的工作格局。
    五、绩效评价的科学性。在国企经济责任审计中,国家首次规定采用绩效评价法。不单纯依据财会有关法律、制度、准则,进一步运用国家统一颁布的绩效评价标准对审计对象进行评价,形成了该项审计在评判依据和方法上区别于其他审计的又一特点。
    1999年6月,为了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当时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通知。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践的不断深入,相关规定也进一步完善,国资委《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2006年4月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任期绩效评价工作,是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满足绩效评价的需要,确保绩效评价标准的权威性,原先由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后由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逐年发布相应年度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使对国企的绩效评价工作越来越规范、越来越科学。绩效评价以企业被核实的财务及其他数据为基础,不仅对企业进行纵向的比较(即将企业的现状与历史进行比较),更重要的是将企业摆在全国同行业中进行横向比较,这样一下就反映出了被审计企业当前在国内处于何种位置,经营水平究竟如何。采用全国统一的绩效评价标准,提高了审计评判结果的科学性、可比性和说服力,对委托审计机构来说,其结果也更具参考性。
    六、结论的客观性。国企经济责任审计全面性和采用绩效评价法的特点,形成了它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审计结果更具有客观性。全面性的审计弥补了单项审计可能给审计人员带来的片面印象,更容易使审计人员查实企业财务 和其他有关经济数据的真实性。采用国家规定的绩效评价法,更增加了审计结果的客观性。绩效评价中的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都是建立在经审计后的大量客观数据分析上的,管理指标也都有清晰的层次区分,有的也已量化。这种以定量评价指标为主,定量评价指标与定性评价指标相结合所产生的审计结果,减少了审计人员的主观人为因素,增强了审计结果的可信度。
    七、更强的政策性。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求审计人员本身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还要求审计人员能准确地掌握和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确界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这就呈现了该项审计工作政策性更强的特点。因此审计人员不仅要把握好国家及地方在财务、金融、税收等经济方面的各项一般性规定,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还特别要针对时间跨度大的特点,把握好不同时期国家对国企的一些特殊政策和政策变化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各项政策规定及变化情况,同时要清楚党纪政纪的有关政策界限,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等。正是由于这一特点,对审计组就提出了更高的法制和政策素质要求。
    八、更大的风险性。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的界定,所以审计风险较其他审计活动大大增加。这种审计风险的主要成因:一是由审计人员本身造成的,如审计人员政策水平、职业道德水平不高,知识结构、业务素质欠缺,工作经验、尤其是谨慎性不够,工作协调不好等等;二是由被审计对象及企业造成的,如刻意隐瞒真实情况,管理不善造成资料不全,企业体制或人员变动较大,有关问题难以核实,违纪行为暴露的滞后性等等;三是由审计体制造成的,如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还须进一步完善,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还较薄弱,有的审计机构本身还不够健全等等。另外企业内审由于受到本企业领导、同级部门等因素的影响,其审计风险比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的审计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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