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存在的问题探讨
1机构体制不够健全。目前基建项目不断增多,审计任务逐渐繁重,审计机关普遍采取聘用制解决审计专业人员紧缺的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运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一是聘用人员的经费得不到保障,不利于投资审计的深入开展;二是聘用人员的身份得不到落实,不利于投资审计工作的长期开展;三是在审计人员不足时,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核减收费只能由社会中介机构收取,这样就面临审计收缴减少的局面。
2人员数量和素质不适应,重造价审计轻财务审查。审计部门现有的编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快速增长的需要。就现阶段的情况看,基层审计部门配备的审计人员一般为一至两名,这使得基建工程审计任务与现有编制的人员数量不相匹配。投资审计涉及到多专业和多学科,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工作造价方面的知识,还要具备财务、法律、施工等方面的知识,而基层审计机关往往缺乏复合型审计人才。一些基层审计部门甚至连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都没有,难以满足综合性强的投资审计工作的需要。投资审计的重点,基本局限在核实工程造价、防止工程高估冒算等单一方面,而对工程财务等方面审计不多、不够、不深,审计质量不高,增加了审计风险。
3职能部门责任意识不强,增加了审计难度,加大了审计风险。根据规定,审计部门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但在实际工作中,要想真正发挥其监督职能却很难。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招投标、合同的签订、施工、监理一直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整个工程涉及到很多的利益主体,其中任何一方都可能在某个过程或程序中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一些职能部门认为工程造价反正有审计把关,往往在操作过程中原则性不强,工作随意性大,最终把矛盾都集中到审计部门,致使事后有些问题无法弄清和纠正,给国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导致审计职能被置后,审计作用被削弱。
4建筑市场“挂靠”盛行,个体包工头违规计取管理费。一些个体包工头并非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却打着他们的旗号进行工程活动,实际承包人还是那些个体包工头。在经济上,他们与施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交足管理费后利润归自己。这些包工头往往质量和法制意识淡薄,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施工中不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偷工减料,给建筑质量埋下安全隐患,在决算时高估冒算,甚至有的工程直接以个人或维修队的名义承包计取管理费用,导致国家和单位建设资金损失。
5审计后面临的法律诉讼问题。当前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发生的法律诉讼问题最为典型的是工程价款核减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问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抛开审计决定、报告及其反应的事实,仅仅依据《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判决,大多情况下判决施工单位胜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能在诉讼中让法院考虑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采纳审计意见,确实是个难题。按照宪法规定,审计决定属于行政决定,一经作出就产生了法律效力,非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不能撤销和变更,而诉讼中司法机关并未完全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甚至否定法律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利,从而导致审计职能难以履行。(作者单位:永新县审计局)本文选自《审计与理财》2014年第5期,版权归原作者和期刊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学术参考网,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