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
农村金融发展的目标在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经济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始终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于是促进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是当务之急。农村金融的驱动,是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
1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化大农业是高度产业化的社会化生产,农业企业化的经营对资本的需求量大,融资形式多样化,新的农业技术研制和推广也要借助金融的力量。同时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的季节性、周期性闲置资金,农村社会的各种游资也需要金融机构吸纳形成资本,推动农业经济不断成长和农村经济增长。金融介入农业及农村经济不仅起到融通资金的媒介作用,还发挥了经济调节的职能。
2我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2.1村信贷资金质量低下与支农资金需求面扩大的矛盾
农村金融组织高比重产生不良贷款严重地制约着支农资金量的扩大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速度。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实体的发展壮大,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呈增加的趋势。目前,我市扩大了经济作物和其他农作物播种面积,推广优质畜产品和特种养殖,确立和规划了主导产业,加快农产品基地建设,同时培育和壮大龙头企业,提出了增加技术含量、扩大经营规模的目标,这一切,都需要农村金融组织注入大量的资金。但由于信贷资金质量低,使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制约着农村金融组织支农信贷投入的加入。
2.2支持农业产业化与寻求安全信贷的矛盾
农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要从过去农产品短缺年代的单纯追求数量,转移到调整和优化结构以提高产品的质量上来,把农产品变为最终商品推向市场,是农业产业化经营要达到的最终目标。而我国以传统农业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在某些方面还比较薄弱,产业化条件还不够充分,结构调整需要巨大的资金、技术、管理和信息投入,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有相当多的农民仍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不知该种什么和养什么,在这种情况下盲目上马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有可能导致效益不佳,资金风险大。
2.3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与农村金融服务滞后的矛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农民的经济效益观念逐步增强,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客观上也产生了对农村信用社服务全方位的需求。如“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方式拓宽了龙头企业的业务领域,其对结算、票据贴现、资金融通、金融中介服务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不只要求农村信用社对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再生产环节提供全过程信贷、结算等服务,甚至还对农村信贷人员政策、法律咨询、市场经济信息、实用农业科技指导能力也提出了较高要求。
3促进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的建议
3.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信用社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基层央行要加大窗口指导力度,疏通货币政策传播渠道,引导信用社不断调整信贷结构,优化信贷存量和结构。在保证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的前提下,扩大和增强基层信用社信贷支持力度,加大信贷营销力度,实现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在坚持信贷原则前提下,不惜贷、不惧贷,主动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增强信用社风险防范意识,努力盘活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资产比例。
3.2改进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水平。要发挥点多面广、信息灵通的优势,在结算、汇兑及财务管理、咨询评估、理财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高效率的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搞好市场分析,了解金融政策,提高经营决策水平。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涉外业务,减轻企业负担。要积极推进城市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地方信用社扩大规模,增强资金实力。要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吸引民间资金;要加快风险投资体系建设,鼓励和培育优秀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3.3改进信贷管理制度,健全贷款营销激励与约束机制。信用社要制定科学的、切合实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客观评定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合理确定中小企业的授信额度。要逐步建立和推广贷款办理时限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信用社在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要建立信贷营销激励机制。要科学合理地制定信贷人员发放、回收贷款的综合考核办法,客观公正地评价信贷人员的工作业绩。对积极开拓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且成效显著的信贷人员,要给予与之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充分调动和保护信贷人员主动拓展信贷业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4以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为动力,创新信贷支持手段。要根据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积极开发“量身定做”的新的贷款品种。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还贷有保障的优质中小企业允许办理“借新还旧”。积极探索采用企业股权、出口退税税单、应收账款等多种抵押方式,解决中小企业抵押资产不足的问题,以适应中小企业贷款需求数量少、次数多的特点。允许中小企业比较活跃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在满足农户小额农贷需求的前提下,适当集中资金,积极扶持县域中小企业的发展。
3.5健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有效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鼓励由政府、社会力量和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大力发展民营和外资担保机构,积极发展以社会资金为主、政府引导性资金为辅的“民办公助”担保机构,实行与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相同的优惠政策。要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资金注入和风险补偿制度、信用评级制度、风险控制和损失分担制度以及行业自律与维权制度。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政策引导、规范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保障作用。信用社要全面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扩大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范围空间,探索多渠道、多途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新路子。作者:艾洪伟,本文来自《农村经济与科技》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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