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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积分入户购买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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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积分入户购买专利

广州积分入户最新政策,今年积分入户名额有10000个,比往年提升2000个,积分材料要在8月31日前提交计分,各位千万不要错过时间。

广州积分入户专利

法律分析:属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专利按5/(人数+1)计算,设计人为第一设计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过10分。法律依据:《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积分制入户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会同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制定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积分制入户人员名单。各镇(街道)来穗人员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负责申请材料预审、受理、资料录入等工作。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申请材料审核等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制定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消防、城管、交通、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参照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分别制定文化、体育等特殊技能人员,以及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的积分指标体系,并根据当年下达的指标数量遴选拟入户人员。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核查刑事处罚、治安处罚记录;办理入户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法律分析:一、外观专利加分分值:最高不超过10分。属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专利按5/(人数+1)计算,设计人为第一设计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二、积分指标:积分制的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三个部分组成。基础指标由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文化程度、年龄四个部分组成。加分指标由技术能力、创新创业、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与服务行业、社会服务和公益、纳税情况、表彰奖项六个部分组成。减分指标由信用情况、违法违规与刑事犯罪情况两个部分组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广州积分入户发明专利

近5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且专利申请地址在广州市辖区内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1、属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按20/(人数+1)计算,发明人为第一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过40分。   2、属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专利按10/(人数+1)计算,发明人为第一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属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专利按5/(人数+1)计算,设计人为第一设计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过10分。

购买的专利能积分入户吗

实用新型专利可以加分。获得1项积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发明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不可累积。2014年12月31日之前。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发明人变更情况不能积分。发明专利在授权公告日后存在发明人变更情况不能积分。

广州入户专利加分

法律分析:1、近5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且专利申请地址在广州市辖区内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2、能提供专利证书原件核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市专利信息服务中心通过检索及分析系统查询核实的;3、专利属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律依据:《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包括文化程度、技术能力、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社会服务、纳税、创新创业及职住区域等7项积分指标,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申请人总积分满60分(可随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可申请入户。

法律分析:一、外观专利加分分值:最高不超过10分。属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专利按5/(人数+1)计算,设计人为第一设计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二、积分指标:积分制的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三个部分组成。基础指标由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文化程度、年龄四个部分组成。加分指标由技术能力、创新创业、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与服务行业、社会服务和公益、纳税情况、表彰奖项六个部分组成。减分指标由信用情况、违法违规与刑事犯罪情况两个部分组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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