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申请案的各个阶段,专利代理的职责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提供是否申请专利的咨询专利代理在为发明人提供申请专利的代理服务之前,针对发明提供的发明创造的内容,应该首先为发明人提供是否能够申请专利或者是否值得申请专利的咨询意见。(1)专利代理人应当首先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判断该发明创造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功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另外,对于属于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也不能申请专利。专利代理人的任务在于向发明人解释《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应该慎重处理判断。(2)对该发明创造,是争取专利保护,还是采取对发明创造保密的办法,专利代理应当根据技术经济的客观势态,权衡利弊,向发明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抉择意见。(3)要切实把握专利的技术价值,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必要时要进行新颖性检索,了解这一新发明技术是否较现有技术水平新近,是否能够实施。否则,专利代理人就必须为发明人的利益着想,劝告其不要申请专利,以免浪费金钱和时间。(4)要充分注意发明创造的经济效益。如果某项发明创造虽然具有专利性,但是其应用范围很狭窄,不可能成批生产进入市场,不能够取得商业上的成功,专利代理人就应该建议当事人放弃专利申请。因为申请一项专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专利申请专利权获得几专利实施的结果,必须以专利权人获得最高经济效益为前提。除了对申请人、发明人、专利权人提出咨询服务以外,专利代理人也可以对其他可能介入的当事人,如果异议人、参与专利诉讼人及许可贸易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在咨询过程中,需要防止被忽悠。当前,常见的被忽悠的情况比如: 不管咨询什么,甚至不等你介绍自己的技术,就肯定的告诉你可以申请专利,甚至会打包票保授权。 回避从事专利代理需要具备代理资质的事实,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承接相关代理业务。撰写各种专利文件,办理各种专利手续由于各种专利文件法律性强,技术要求高,一般发明人不容易完成或者不愿意从事这项工作。而专利代理人的责任就是准确无误地把各种专利文件撰写好。各种专利文件主要是发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申请文件,以及为各种当事人撰写关于复审、异议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侵权诉讼等方面的文件。撰写专利文件必须细致严谨,发明书和权利要求写得好坏,不仅对申请人的利益具有决定的意义,而且对第三人也有极大的影响;如果延误专利申请时机,将给予发明人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如果权利要求书写得使保护的范围宽或者过窄,如果说明书中发明创造的技术实质不能充分公开,都将给专利申请带来不良后果。办理各种专利手续,主要是为申请人办理提出异议的手续;为无效请求人办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手续;为专利权人办理专利注册登记、专利权的转让、专利侵权诉讼的手续等。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委托代理的过程中,一定要积极配合代理人的工作,积极提供相应技术资料和技术支持。切忌在委托代理以后就不闻不问,仿佛这个事已经不是自己的了一样。要知道,专利申请是否能获得批准,以及所批准的权利范围的大小,都是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的人利益密切相关的。而且是禁止翻悔的,也就是说,一开始做不好,以后基本就没有机会来弥补了,比如,在已经提交专利局之后想再补充资料是不被允许的。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开展专利许可贸易实施是把专利发明创造转化为生产力。在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专利代理人的主要任务是专利权的保护及专利技术的实施。在专利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人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案;在进行许可贸易时,专利代理人应当根据市场需求、技术接受方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等因素,帮助当事人确定许可条件,并且可以代理参加谈判,起草专利许可贸易合同等。
根据专利申请案的各个阶段,专利代理的职责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提供是否申请专利的咨询专利代理在为发明人提供申请专利的代理服务之前,针对发明提供的发明创造的内容,应该首先为发明人提供是否能够申请专利或者是否值得申请专利的咨询意见。(1)专利代理人应当首先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判断该发明创造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功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另外,对于属于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也不能申请专利。专利代理人的任务在于向发明人解释《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应该慎重处理判断。(2)对该发明创造,是争取专利保护,还是采取对发明创造保密的办法,专利代理应当根据技术经济的客观势态,权衡利弊,向发明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抉择意见。(3)要切实把握专利的技术价值,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必要时要进行新颖性检索,了解这一新发明技术是否较现有技术水平新近,是否能够实施。否则,专利代理人就必须为发明人的利益着想,劝告其不要申请专利,以免浪费金钱和时间。(4)要充分注意发明创造的经济效益。如果某项发明创造虽然具有专利性,但是其应用范围很狭窄,不可能成批生产进入市场,不能够取得商业上的成功,专利代理人就应该建议当事人放弃专利申请。因为申请一项专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专利申请专利权获得几专利实施的结果,必须以专利权人获得最高经济效益为前提。除了对申请人、发明人、专利权人提出咨询服务以外,专利代理人也可以对其他可能介入的当事人,如果异议人、参与专利诉讼人及许可贸易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在咨询过程中,需要防止被忽悠。当前,常见的被忽悠的情况比如: 不管咨询什么,甚至不等你介绍自己的技术,就肯定的告诉你可以申请专利,甚至会打包票保授权。 回避从事专利代理需要具备代理资质的事实,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承接相关代理业务。撰写各种专利文件,办理各种专利手续由于各种专利文件法律性强,技术要求高,一般发明人不容易完成或者不愿意从事这项工作。而专利代理人的责任就是准确无误地把各种专利文件撰写好。各种专利文件主要是发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申请文件,以及为各种当事人撰写关于复审、异议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侵权诉讼等方面的文件。撰写专利文件必须细致严谨,发明书和权利要求写得好坏,不仅对申请人的利益具有决定的意义,而且对第三人也有极大的影响;如果延误专利申请时机,将给予发明人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如果权利要求书写得使保护的范围宽或者过窄,如果说明书中发明创造的技术实质不能充分公开,都将给专利申请带来不良后果。办理各种专利手续,主要是为申请人办理提出异议的手续;为无效请求人办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手续;为专利权人办理专利注册登记、专利权的转让、专利侵权诉讼的手续等。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委托代理的过程中,一定要积极配合代理人的工作,积极提供相应技术资料和技术支持。切忌在委托代理以后就不闻不问,仿佛这个事已经不是自己的了一样。要知道,专利申请是否能获得批准,以及所批准的权利范围的大小,都是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的人利益密切相关的。而且是禁止翻悔的,也就是说,一开始做不好,以后基本就没有机会来弥补了,比如,在已经提交专利局之后想再补充资料是不被允许的。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开展专利许可贸易实施是把专利发明创造转化为生产力。在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专利代理人的主要任务是专利权的保护及专利技术的实施。在专利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人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案;在进行许可贸易时,专利代理人应当根据市场需求、技术接受方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等因素,帮助当事人确定许可条件,并且可以代理参加谈判,起草专利许可贸易合同等。
仅供参考(1) 提供专利咨询;(2) 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3) 办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4) 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5) 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聘请,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专利顾问;(6) 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一般专利代理人岗位职责:1、对客户产品进行专利挖掘、专利检索、专利分析、专利申请建议等;2、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答复审查意见以及补正;3、参与专利复审、专利无效。知墨墨涉外专利代理人岗位职责:1、翻译、校对涉外专利申请文件;2、答复涉外案件的审查意见;3、处理涉外复审、无效、专利诉讼案件;4、专利检索、专利分析、专利预警等;5、跟踪专利申请在办理审批程序中的各种代理工作;6、为客户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专利代理师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依法履行职责。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第五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专利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依法拟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后施行。专利代理师和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加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师,是指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和《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人员。第七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一)品行良好;(二)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四)通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第八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核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一)品行良好;(二)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三)从事专利审查、专利法律研究工作十年以上;(四)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前款所述核发资格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 已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撤销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一)以欺等不正当手段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二)在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中有严重作弊行为的;(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已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人员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撤销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第十条 申请领取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品行良好;(二)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三)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后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四)与专利代理机构订立劳动合同;(五)申请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专利代理师执业证:(一)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工作的;(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应当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提交执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颁发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应当将取得执业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现执业证的颁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通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予以撤销。对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不予颁发或者撤销专利代理师执业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诉。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师从专利代理机构离职的,应当妥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并自移交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办理执业证注销手续。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师取得执业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撤销其专利代理师执业证:(一)与其执业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四)被撤销或者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第十六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注销、撤销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人员的信息。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机构为合伙企业的,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专利代理机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有五名以上股东。第十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二)有独立的营业场所;(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产;(四)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五)财务独立。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品行良好;(二)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三)具有二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四)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股东。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时的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的;(三)申请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三年内受过本条例规定的警告以上的惩戒的;(四)申请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三年内未通过年检的。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未满二年的,不得申请作为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书;(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三)合伙人或者股东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和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的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五)出资证明、营业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说明;(六)合伙人或者股东与原专利代理机构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准予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因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难以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持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一)设立时间满三年;(二)具有十名以上专利代理师,且至少有两名专利代理师在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执业;(三)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前三年内未受过本条例规定的惩戒;(四)通过最近一次年检。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批准,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分支机构应当以其所属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专利代理业务。第二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颁发变更后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执业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提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被批准变更、被撤销或者解散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一)至少有三名合伙人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二)该三名合伙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且没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律师事务所经批准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依照本条例关于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注销、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机构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理或者承接下列业务:(一)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或者担任专利顾问;(二)申请专利;(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四)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以及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五)与专利有关的诉讼;(六)其他专利事务。代理专利诉讼业务的专利代理师还应当具有律师资格凭证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第三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第三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关系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专利代理师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对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第三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解散的,应当在解散前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被撤销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在接到撤销或者吊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委托人,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并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第三十七条 专利代理师应当认真履行专利代理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 专利代理师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指派并在受委托的权限内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第三十九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第四十条 曾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任职的专利代理师,不得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第四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专利代理援助义务,提供符合标准的专利代理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专利代理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不得以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的名义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并不得以经营为目的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业务。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年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第四十五条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停止承办新专利代理业务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惩戒:(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或者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对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的;(三)从专利代理机构离职后未妥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的;(四)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六)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专利代理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七)曾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任职的专利代理师,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八)拒绝履行专利代理援助义务的;(九)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二)侵占、剽窃、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的;(三)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四)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五)具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专利代理师有前款所述行为之一的,应当提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两年内不得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专利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因前款第二项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合伙人或者股东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停止承接新专利代理业务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惩戒;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一)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擅自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三)诋毁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四)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六)对专利代理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拒绝履行专利代理援助义务的;(八)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予以处理。第四十九条 专利代理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专利代理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专利代理师追偿。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专利一般要找一个代理人,流程如下:【专利申请流程】(1)委托人提供专利技术交底书、签订代理协议及保密协议;(2)代理人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与审核,1-2周;(3)向国知局进行专利申请受理,一个工作日【专利的审批流程】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5个阶段。发明授权日期:20-48月,平均26个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3个阶段。实用新型授权日期:5-15月,平均7个月;外观设计授权日期:5-12月授权,平均7个月;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后三个月内,领取专利证书。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专利电子信息注册——专利申请——缴费——初审(中间文件答复(可有)——公布登记授权——缴费,拿证书 实用新型整个流程大约是6~8个月,发明为一年半至3年不等。上述为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的流程
一、咨询:1、 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是否属于可以申请专利的内容;对此咨询,建议多咨询几家后对比确定正确的结论。因为当前很多的资讯接待员是的工资都是提成制的,为了业务量,有时对咨询会有不恰当的回复。2、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可以申请哪一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二、签定代理委托协议此时签定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约束专利代理人对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三、技术交底1、申请人向专利代理人提供有关发明创造的背景资料或委托检索有关内容;2、申请人详细介绍发明创造的内容,帮助专利代理人充分理解发明创造的内容。四、确定申请方案代理人在对发明创造的理解基础上,会对专利申请的前景做出初步的判断,对专利授权可能性很小的申请将建议申请人撤回,此时代理机构将会收取少量咨询费,大部分申请代理费用将返还申请人。若专利授权前景较大,专利代理人将提出明确的申请方案、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条件下开始准备正式的申请工作。五、准备申请文件1、撰写专利申请文件;2、制作申请书文件;3、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取专利申请号。六、审查中国专利局会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专利代理人会进行专利补正、意见陈述、答辩、变更等工作。如有需要,申请人应该配合专利代理人完成以上工作七、审查结论中国专利局根据审查情况将会作出授权或驳回审查结论,这一过程的时间一般为:外观设计3个月左右,实用新型5-7个月左右,发明专利2-3年。八、办理专利登记手续或复审请求:如果专利申请被授权,则根据专利授权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专利证书。如果专利申请被驳回,则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是否提出复审请求。至此,专利申请过程即结束。
根据我国《专利法》等相关文献规定,专利从开始申请到最后授权必须经历的程序有两种情况。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程序中没有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公布与实质审查两个程序,而是经过初审合格后可直接授权。具体如下: 一、发明专利授予程序申请——受理(申请号、申请日)——初步审查——公布——实质审查——授权发证(公告,专利有效期20年)六个阶段。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予程序申请——受理(申请号、申请日)——初步审查——授权发证(公告,专利有效期10年)四个阶段。 各阶段具体情况为:1、申请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有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其他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有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等相关文件。2、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后,发出受理通知书,确定专利申请日,给予专利申请号。对于缺少必要申请文件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要求的情形的,不予受理。3、初步审查 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后,首先对申请文件、费用缴纳等情况作形式审查。初审不合格的,申请人要根据通知进行补正或陈述意见;如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审合格,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直接进入授权程序予以授权。4、公布(发明专利申请特有) 发明专利申请经初审合格的,进入此阶段。专利局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在《发明专利公报》上。 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5、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特有) 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人在此期间没有提出请求,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但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没有及时提出请求的,可以出具证明,再提出请求。 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6、授权 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实审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在经过初审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对授权及颁发专利证书的专利,在《发明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和登记,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三、各流程具体工作、时段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6个月-8个月)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准备好产品的六个面的外观视图,并填写《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连同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提交申请后,一个星期左右可以拿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六个月左右知识产权局发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缴纳专利登记费及年费后,两个月左右发证。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般在6个月-一年不等,具体要看专利局的审查情况。2、实用新型专利(10个月-1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都需要撰写好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专利申请文件一同向专利局提交,其中发明专利申请过程最复杂。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是在申请的说明书公开后才进行实质审查,提交提前公开声明是为了尽快进入实质审查,以缩短专利申请的周期。所以如需缩短申请周期,发明专利申请时最好同时提交《请求提前公开声明》和《实质审查请求书》两份文件。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期间一般是1年左右。提交申请后,两个星期左右可以拿《专利受理通知书》;六至八个月左右专利局发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缴纳专利登记费及年费后,两个月左右发证。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在提出申请之日1个月后办理“加快审查申请”,顺利的话一般大约再过6个月可获授权。3、发明专利(2年-3年)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期间一般是3--5年左右,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审批期限限制。提交申请后,一个星期左右可以拿到《专利受理通知书》;进行初步审查阶段,审查合格,如果按照提前公开声明公开所申请专利的说明书,即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实审合格即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及时缴纳费用后,两个月左右即发证,这样发明专利申请流程顺利一般需要三年左右。 以上三种专利如个人申请(仅限于中国大陆的个人),可以一同提交一份《费用减缓申请书》,请求减缓申请费用及前三次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