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释义:本条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的规定。 一、按照本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二、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界限,以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基准。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以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已经公开,成为已知技术为准。凡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则符合新颖性条件。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已由他人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专利文件中,防止抵触申请。如果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以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即出现抵触申请时,为避免对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重复授权,则视先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后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后一申请则不具备新颖性。 三、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符合创造性的标准,是该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 判断一项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是否符合创造性的标准,相对于发明专利来讲,要求要低一些,只要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不要求突出和显着。 四、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能够制造。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应当是可以实现的,即如果该发明的目的是制造一种产品,那么这一产品就必须能够按照发明的技术方案制造出来。 能够使用。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必须能够实施。如果发明是一种工艺方法,则这种工艺方法应当可以在工业生产中使用。 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所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者资源、损害人身健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实用性。 必须具有再现性。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应当可以重复实现。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达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技术方案。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申请专利的条件有哪些:当公司或者是个人创造出来了一个没有出现过的东西,那他们可能就想要得到这个东西的专利权,也就是把这个东西完全归属于他所有。那如果我们想要让一个东西拥有专利权,我们在想得到这个权利之前首先要清楚的知道我们所做的这个东西到底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独特的存在,也就是他和法律上对于专利的要求是否一致。如果不一样还要去申请,那必然会得到失败的结果,也必然会对自己的金钱和时间造成一定的浪费。下面就来介绍有关于专利的一些条件。一、各个地方对于这个专利的一些条件是不一样的,如果一个人创造了一个东西想要去得到自己的专利权,那么在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这个东西至少要符合下面的三个要求:1、他所创造出来的必须要是新的东西:这个东西的产生所应用的最主要的那些技术是现在在所有的国家都没有出现过的,没有任何人在公共场合用过这个东西并且连提都没有提到过。2、这个东西的产生必然依赖于比现在所有的更好的技术:所用的技术必须比现在世界上所存在的都要好,并且是。在这个东西所属于的领域内别人都不知道的也是非常不容易被别人所利用的。3、这个东西必须得有用:他要在生活中或者是在一些生产之中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的。二、有很多东西符合上面的要求,但是并不能去做专利的申请。1、在科学知识上面的一些新东西。2、通过是思维所作出的运动的一些途径。3、在医学上关于一些病症的如何发现和医治。4、一种新的动物和或者一类新的植物。5、根据原子所得到的一些东西。6、还有那些在平面儿上的一些画或者是颜色以及他们两个综合起来的用来设计出的新的标志。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授予的条件包括以下三点: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条件有:1、材料齐全、合法、有效。一般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2、申请主体适格。即必须为专利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代理人;3、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4、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同一个主题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如果同一天提交申请,并且申请在提交申明说本申请同时提交另一种申请。可以同时申请。《专利法》 第九条规定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法》是确认发明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规定专利权的取得与消灭、专利权的实施与保护,以及其他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认为,国家颁布和实施专利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市场资源向有利于发明创造不断产生的方向进行积极投入,推动经济产业的兴旺发展,为此,国家以法律程序赋予发明人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利,同时要求其将发明的内容向全社会公开,以此在提高市场个体进行发明创造的意愿的同时,促进社会整体技术水平的快速积累和发展。
如果一个技术方案,同时满足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条件,为了尽可能的拿到发明专利,也为了留一个保底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一个技术同时申请两项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先授权的,发明继续审核,如果发明专利通过实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下达通知,要求申请人放弃已经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而授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同时申请,但是,同一时间只能存在一个有效的专利。如果发明专利最终授权了,实用新型就是个过渡,但是,发明专利风险很高,要是不授权,那实用新型就是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只有符合“三性”要求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的要求是相同的。 所谓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换句话说,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向社会公开过,发明创造的内容不构成公众能够得知的现有技术的组成部分。 我国以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凡是在申请日以前,已经有相同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完成并公开或者发明人自己公开,比如在新闻发布会、科研鉴定会、展览会上披露了发明创造的实质性内容,在技术成果诞生后不及时申请专利,而是在产品生产出来试销或者完全投放市场后才去申请专利,都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而无法获得专利权,多年的心血就会付诸东流。《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分别做了规定。同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应当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应当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对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该发明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也不能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试验而得到。“显著的进步”是指从发明的技术效果上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这种进步表现在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没有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或者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提出了一种崭新的研究路线,或者该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代表着某种新技术的发展趋势。 对于实用新型来说,它的创造性比发明要低,只要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所区别和进步,就可以认为该实用新型具备了创造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根据这一规定,发明创造具备下列条件即认为其具有实用性:(1)产业实用性。这里的“产业”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工业、农业、矿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要在任何一个产业部门能够制造或者使用,能够在实践中实现,就说明它具备了产业实用性。 (2)可重复再现性。所谓“可重复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所记载的技术内容,这种重复实施不受客观因素的影响,并且重复实施的结果是相同的。比如,根据产品发明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有关的技术人员能够制造出相同的新产品,说明该项发明具备了可重复再现性,但是,类似像上海新浦大桥这样的整体建筑受特定地理位置、地理环境和地质条件等限制的技术方案,就不具有可重复再现性,因为它不可能在其他地点完整地再现。(3)有益性。发明创造的有益性,是说一项专利技术实施后应当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具有良好的技术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任何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的发明创造,则因缺乏积极效果而不能授予专利。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只有符合“三性”要求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的要求是相同的。 所谓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换句话说,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向社会公开过,发明创造的内容不构成公众能够得知的现有技术的组成部分。 我国以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凡是在申请日以前,已经有相同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完成并公开或者发明人自己公开,比如在新闻发布会、科研鉴定会、展览会上披露了发明创造的实质性内容,在技术成果诞生后不及时申请专利,而是在产品生产出来试销或者完全投放市场后才去申请专利,都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而无法获得专利权,多年的心血就会付诸东流。《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分别做了规定。同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应当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应当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对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该发明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也不能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试验而得到。“显著的进步”是指从发明的技术效果上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这种进步表现在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没有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或者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提出了一种崭新的研究路线,或者该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代表着某种新技术的发展趋势。 对于实用新型来说,它的创造性比发明要低,只要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所区别和进步,就可以认为该实用新型具备了创造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根据这一规定,发明创造具备下列条件即认为其具有实用性:(1)产业实用性。这里的“产业”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工业、农业、矿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要在任何一个产业部门能够制造或者使用,能够在实践中实现,就说明它具备了产业实用性。 (2)可重复再现性。所谓“可重复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所记载的技术内容,这种重复实施不受客观因素的影响,并且重复实施的结果是相同的。比如,根据产品发明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有关的技术人员能够制造出相同的新产品,说明该项发明具备了可重复再现性,但是,类似像上海新浦大桥这样的整体建筑受特定地理位置、地理环境和地质条件等限制的技术方案,就不具有可重复再现性,因为它不可能在其他地点完整地再现。(3)有益性。发明创造的有益性,是说一项专利技术实施后应当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具有良好的技术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任何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的发明创造,则因缺乏积极效果而不能授予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