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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专利代理人协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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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行业自律非营利社会团体,成立于1988年12月12日。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自己的基本职责。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组织考察合格应聘人员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由体检机构按照体检标准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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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英文译名ALL-CHINA PATENT AGEN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ACPAA。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利代理人组成的自律的全国性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忠实于专利代理事业,恪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开展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保障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维护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二)加强并完善行业管理和自律,制定专利代理人执业规范和道德标准,并监督实施;(三)总结交流全国专利代理业务工作经验,拓宽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四)组织开展专利代理的执业培训,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五)组织收集和研究知识产权法规和专利代理制度建设的意见,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六)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发放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七)审核发放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变更;(八)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的惩戒委员会工作,认真执行专利代理惩戒规则;(九)开展与外国专利代理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参与国际会议和国际活动;(十)宣传专利代理工作,出版全国性会刊,开展与本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十一)执行行业管理职责。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本会团体会员为依法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本会个人会员,为依照《专利代理条例》规定,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专利代理人。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培训,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三)遵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专利代理人行业规范和准则;(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或其它方式的奖励:(一)在专利代理业务方面成绩显著的;(二)积极开拓专利代理业务新领域,成绩显著的;(三)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处分或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地区、各部门的会员经民主协商、推选或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副会长按选举时得票数排序,如发生会长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会长职务时,由一名副会长代理会长。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 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3年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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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英文译名ALL-CHINA PATENT AGEN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ACPAA。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利代理人组成的自律的全国性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忠实于专利代理事业,恪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开展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保障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维护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二)加强并完善行业管理和自律,制定专利代理人执业规范和道德标准,并监督实施;(三)总结交流全国专利代理业务工作经验,拓宽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四)组织开展专利代理的执业培训,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五)组织收集和研究知识产权法规和专利代理制度建设的意见,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六)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发放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七)审核发放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变更;(八)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的惩戒委员会工作,认真执行专利代理惩戒规则;(九)开展与外国专利代理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参与国际会议和国际活动;(十)宣传专利代理工作,出版全国性会刊,开展与本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十一)执行行业管理职责。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本会团体会员为依法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本会个人会员,为依照《专利代理条例》规定,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专利代理人。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培训,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三)遵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专利代理人行业规范和准则;(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或其它方式的奖励:(一)在专利代理业务方面成绩显著的;(二)积极开拓专利代理业务新领域,成绩显著的;(三)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处分或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地区、各部门的会员经民主协商、推选或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副会长按选举时得票数排序,如发生会长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会长职务时,由一名副会长代理会长。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 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3年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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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行业自律非营利社会团体,成立于1988年12月12日。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自己的基本职责。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组织考察合格应聘人员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由体检机构按照体检标准予以确认。

法律分析:完善行业自律工作机制,引导会员自觉遵守行业纪律,促进行业行稳致远,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根据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协会《章程》,以及近年来专利代理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适应性修改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并经协会第十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法律依据:《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告知原则、授权原则、对委托人负责原则、保密原则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与聘用的专利代理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二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本机构执业人员的信息报送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并保证信息的准确、完整。第二十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人转委托或增加被委托人的要求。

中华专利代理人协会会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英文译名ALL-CHINA PATENT AGEN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ACPAA。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利代理人组成的自律的全国性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忠实于专利代理事业,恪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开展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保障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维护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二)加强并完善行业管理和自律,制定专利代理人执业规范和道德标准,并监督实施;(三)总结交流全国专利代理业务工作经验,拓宽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四)组织开展专利代理的执业培训,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五)组织收集和研究知识产权法规和专利代理制度建设的意见,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六)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发放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七)审核发放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变更;(八)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的惩戒委员会工作,认真执行专利代理惩戒规则;(九)开展与外国专利代理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参与国际会议和国际活动;(十)宣传专利代理工作,出版全国性会刊,开展与本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十一)执行行业管理职责。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本会团体会员为依法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本会个人会员,为依照《专利代理条例》规定,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专利代理人。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培训,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三)遵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专利代理人行业规范和准则;(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或其它方式的奖励:(一)在专利代理业务方面成绩显著的;(二)积极开拓专利代理业务新领域,成绩显著的;(三)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处分或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地区、各部门的会员经民主协商、推选或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副会长按选举时得票数排序,如发生会长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会长职务时,由一名副会长代理会长。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 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3年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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