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由于面试官只是说客套话,也可能是其他的面试人员表现比你出色,其他人的学历比你高,你在一些细节方面没有处理好,或者得罪了其他的面试官,就可能导致没有给你offer。
跟公司理论是没用的 只有找一个更好的 做的很成功 然后再高高在上的站在他们面前 哈哈哈 虽然几率有点小 。。。
用法律手段解决
其实可以去相关的部门打电话咨询这种出尔反尔的做法,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保障中心投诉。这种公司进去还不如不进去。搞不好进去了又拖欠工资,
正是录取
跟公司理论是没用的 只有找一个更好的 做的很成功 然后再高高在上的站在他们面前 哈哈哈 虽然几率有点小 。。。
现在都不用了,好不好?现在都是电话通知,不过你要千万记着,公司通知你面试或者是上班都是用公司内部的电话,而且一定要是坐机,一定不会是手机,睁大眼睛别上当咯`!嘿嘿~!
面试官说对我印象很好,但是没有给offer,可能有哪些原因?1、出现了比你更好的侯选人招聘面试并不是名额有限。假如在企业招聘有效期限内发生了比你的标准更杰出的侯选人,就算当时的招聘面试你跟公司谈得再如何开心和谐,“后来者居上”的戏份也会产生。防范措施:何不在应聘后的3—5个工作中日里积极打个电话了解一下状况,最多的时间不能超出招聘面试后的2个礼拜,或许比你更成功的人并没有看中这一企业,那麼你的时机就来了!记牢,一般来说3天以后2个礼拜内是“合理了解期”,招聘面试一完毕就通电话催问,会让招聘者感觉你太着急,并没有文明礼貌;招聘面试完毕时长太长了再问,招聘者对你的感觉都冷漠了。2、企业寻找“性价比高”更高一些的人或许你是所有的招聘面试者中最优异的那一个,但你依然没收到录用通知书,这都不怪异。如今购物大伙儿也追求完美个“性价比高”,公司自然也追求完美优秀人才的“性价比高”,没等来通告,很可能是公司找到在相同条件下下比你更“划算”的人。防范措施:实际上遇到这一状况比发生更强的侯选人赢率还需要小,由于更杰出的侯选人不一定都看上哪家企业,但性价比非常高的专业人才是企业最想找的。但这件事情错没有在你,不要想太多,有整体实力总是会迈入好机会。3、并没有寻找到适宜的侯选人面试完毕后过去了一段时间,你见到这一岗位依然挂在招聘平台上,也不能觉得企业在以招骋的为名做广告。你认为你跟招聘启示的每一条都合乎,但企业对人会的衡量规范与你对自身的衡量规范并不一样,还有一些“潜在性”的标准企业并不会都写在招聘启示里,有时候你没办法了解自身卡在哪儿点上。防范措施:发生这种现象后转折也并不是很多,自然也是有企业很有可能隔了一段时间打电话给你问是不是你也有意向添加,一般这类便是比你更快的侯选人拒了offer,或是企业考虑到后感觉你依然可以试一试的,通常碰到这类情况说明书你不是企业优选,去不去,你能自身斟酌一下。4、企业录取步骤悠长、顶层有变化不要忘记了,用工的决策权没有在HR、不在业务经理那边。就算HR和业务经理对你百分之百令人满意,就算在应聘时已经把薪酬乃至到岗时长都问起讲到了,但有许多岗位或是要等顶层点点头,最后决策权仍在企业顶层领导干部。
知识点: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录用通知书并不是劳动合同,仅仅是用人单位单方向劳动者发出的聘用意向。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录用通知书并不是正式的合同,但对用人单位而言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劳动者同意并符合录用通知书中的约束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录用通知书中承诺的内容如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违反录用通知书未订立劳动合同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查看原帖>>希望采纳
用法律手段解决
其实也不能怎么样。劳动法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再找一份新工作吧。这样的公司不做也罢。
试用期满后,公司说不合格不予继续录用,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按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试用期满后,按这个理由解除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主要有:1、不符合公司招聘时对相应职位的要求2、缺乏实际工作能力,经培训、调换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等等。1、如果劳动者签了个人辞职书:就是劳动者有试用期内主动解除合同了:这样的情况,公司只需给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工资、却不必给劳动者经济补偿。2、如果劳动者不签: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1)如果公司有这样的证据:公司是依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要给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工资、却不必给劳动者经济补偿;(2)如果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是公司违法解除合同,此时,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应当履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应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2倍作为赔偿,即:在劳动者工作不满3个月时,除给劳动者应得的实际工资外,还应给劳动者一个月的赔偿金。法律依据是:(1)《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由上可知:劳动者依据第37条自己主动在试用期内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单位依据第39条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没有补偿金】。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谓“不符合录用条件”没有具体规定,我的理解主要是:1、不符合公司招聘时对相应职位的要求2、缺乏实际工作能力,经培训、调换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等等。
没有签书面合同。有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