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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知识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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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鉴今,立党治国,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组织党员、干部重点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这是党的中央全会决议中首次明确提出了要“学习党的历史”。这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它对于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建设学习型政党,吸取历史智慧,提高执政能力,解决现实问题,有着重大意义。——学习党史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需要加强党员干部对党史的学习, 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需要。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党的战斗力,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一方面,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历史,有利于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消除党内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纯洁党的组织;有利于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方针,实现党的建设伟大目标。近年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领导干部队伍中有滋长蔓延之势,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在一部分领导干部那里被淡忘。党员干部们只有认真学习党的历史,不断地从党的奋斗历史中吸收养分,不断加强自我修养,才能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才能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员职业构成、学历层次、年龄结构以及干部队伍状况等发生了变化,加强党史学习,是提高党员自身素质的有效途径。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党内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1万名,是新中国成立时的17倍,是1921年建党时的1332105倍。在职业构成方面,工人、农牧渔民以及其他职业者占2%;学历层次方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党员3万名,占党员总数的0%;入党时间方面,1976年至2002年入党人数占1%,2002年后入党人数占2%;党员的年龄,35岁以下的党员5万名,占5%,另外,从中共十六大到十七大的五年间,学生党员增加了6%。新党员已是“80后”成为主流,成千上万青年党员走上各级领导岗位,其中,走上省部级岗位不乏被称为“60后”的党员。青年干部们虽然思想敏锐,视野开阔,勇于开拓进取,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基础知识,但对于党的历史知之不多,有的还没有认识到学习党的历史经验的重要性。因此,面对众多的青年党员干部和各种职业成分的党员干部,最重要的是加强党史学习和理想信念教育。通过学习党史,有利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吸引力和向心力,增强实践“三个代表”的自觉性,增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信念;有利于传承党的精神遗产,从中借鉴、吸收党的领导和建设的宝贵历史经验。通过学习党史上的先进典型,可激发党员干部保持和发扬战争年代的革命精神、建设时期的奋斗精神、改革时期的创新精神;从而增强党员干部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的自觉性,牢固树立艰苦奋斗的思想,磨练艰苦奋斗的意志,增强党性修养、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永葆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学习党史是适应时代发展的现实需要认真学习党史,是适应时代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世界在变化,形势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在深入,置身国际国内形势深刻变化的今天,党的自身建设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建设学习型政党的重大任务,加强学习党的历史就是实现建设学习型政党的重要途径。一个重视学习的政党,是充满希望、富有活力的政党;一个善于学习的政党,是能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政党。事实证明,通过学习努力掌握和运用一切科学的新思想、新知识、新经验,是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引领中国发展进步的决定性因素。只有了解昨天,才能了解今天;只有了解昨天和今天,才能对明天做出科学地预见,也才能制定并坚持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我们党的历史,不仅是党组织自身的发展史,也是一部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人民富裕的奋斗史,更是一部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经济建设道路的历史。我们党从领导根据地内的经济建设到解放后领导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教训,这些经验教训对于我们做好当前的各项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和指导作用。中国共产党在几十年艰辛的奋斗历史中,积累了党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完成伟大艰巨任务的宝贵经验,这些宝贵的历史经验是几代中共党人的智慧结晶,是我们治党治国宝贵的精神财富。我们在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过程中,只要认真地学习、吸取和借鉴党史的智慧,我们就能够提高党员干部的素质,就能够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就能够提高我们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依据来源:党员干部学习党史的必要性--中国共产党新闻-人民网

中国历史悠久,珍贵古籍灿若星河,但是新中国成立前的近百年,由于战争、自然灾害以及外国的劫掠等原因,古籍遭受巨大损失。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进行保护,为以后古籍的保护和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建国初期,国家百废待兴,古籍作为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认识水平、管理漏洞以及有些不法分子的破坏行为等诸多原因,使许多珍贵的古籍被破坏、散佚甚至卖到国外,这是国家与民族的重大损失,针对当时的情况党和政府在1949-1957年间曾采取了多种积极保护措施。1、党和国家对古籍保护的政策指导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部、军政委员会、地方人民委员会等部门都曾发布政令、通告、指示,制定条例、办法等为古籍保护提供政策支持和方向指导。1、保护古籍图书,避免古籍散佚、毁坏的政策1、规定古籍的范围,并要求对古籍进行认真保护、保管1951年5月5日,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下达保护文物的补充指示,其中第五点:“图书:古版及各种珍贵版本、孤本、绝本、抄本、金石拓本与不常见书籍、碑版、图书版片、简牍、档案、志书、年检、佛经、名人书法、墨迹等应负责征集,妥为保护与保管[1]。”1951年8月西南区制定《西南区土地改革期间保护民族文物暂行条例》,将报刊、杂志、图书档案均列入必须严密加以保护的范围[1]。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关于古籍、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方法》[1]。1951年9月10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向各地发出《关于健全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与加强保护历史文物图书手迹的通知》[1]。1951年11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发布通告,指出:“历史文物包括古代金石、碑帖、书籍、字画……应很好地收集保管。”1951年,川西人民行政公署第17次行政会议通过《川西区保护历代古籍文物暂行办法》第四条指出:“各种珍贵版、孤本、绝本、抄本与不常见之书籍……近代具有价值之中外图书、仪器、报章、杂志、图表,均应妥为保管,不得毁损[1]。”1956年,四川省文化局指示各地“注意保护古旧图书资料”(以文社〈56〉第210号文件发出)。2、禁止将古旧书籍作为造纸原料1951年3月28日,中南军政委员会通令中指出“造纸纸浆工厂、作坊今后不得再行收购古书故纸为造纸原料,否则以破坏民族文物论处”[1]。1951年12月,为了加强古旧图书的搜集与保护工作,中央文化部和轻工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用旧版书做纸浆材料的指示》[1]。3、避免珍贵古籍散佚1950年12月2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文教部通知西南各省人民政府在减租退押时期应注意部分地主借口完成这一任务,将其所藏古书、字画贱价出售,分散破坏的行为[1]。1951年1月2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通令各级人民政府密切注意查禁将有历史价值之文物、图书、碑板任意破坏,零散出售,以及各寺庙僧道退押,售卖庙中各种宝贵经典[1]。1955年湖北人民委员会为保护图书文物,防治散佚损坏,向各市县发出通知,指出“土改中没收地主之书籍文物,均为国家财产……为各机关团体收藏者需进行一次清理登记,防止散佚损坏”[1]。4、禁止珍贵古籍流向国外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1]。1951年6月,文化部颁布关于“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对一些图书要经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准才能运往国外展览、交换、赠予,发给准许执照者准许出口

《经济问题与财经问题》、《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切实执行十大政策》、《一切政治的关键在于民众》、《为人民服务》、《论联合政府》、《抗日战争胜利后的时局和我们的方针》等文章

应该没有。二战时期的前夜,马克思主义也是伴随着八国联军的炮火侵入中国大陆的,而且还是在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下才有所了解的。在中国还谈不上有人具备马克思主义的史学论著能力,更是缺乏思想与灵魂上的认同和欣赏,难以形成超越中国文人墨客们自有“主义”的境界。而在俄国的列宁,也是经过了较长时间的条查研究的探讨后,才找到了俄国人自己的认识和概念,并得出了与俄国社会革命党人不同的认识结论,从而在俄国出现了布什维克、孟什维克和布尔什维克等几种截然不同的思想体系,最后成功建设了以布尔什维克为指导思想的苏维埃。在中国的实践中,人们缺乏对马克思主义基本面的认识,他们在模仿、甚至把苏维埃模式原封不动地搬到中国执行斯大林的指令而成为苏联的胁从者,或者是政治上的投机赌博,而缺乏思想上的认识。如果说非要整出一个什么“比较有影响的马克思主义的史学著作”,那么就要说毛泽东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还是比较贴切的,这完全是马克思主义的中国革命实践中以中国人的思想认识得到的成果,其他的都是狗屁,他们只是一味的附和外国人的思想。而抗战时期的“比较有影响的马克思主义的史学著作”,是不切实际的纸上谈兵,也不会取得任何的抗战成果,只有《论游击战》才是真实地“马克思主义的史学著作”在抗战中实际发挥作用的论著。我们真的没有自己的思想和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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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与党史研究曲青山胡耀邦与转折年代的文艺界萧冬连《农业六十条》制订与修改的历史考察辛逸新中国成立前后经济学界对新民主主义的理论思考刘辉《党的文献》2013年第1期要目中国共产党加入共产国际问题再研究王继凯从“反对一切”到“联合一切”: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左翼知识分子文化态度的变化张太原哲学与革命:艾思奇《大众哲学》的政治意义探析欧阳军喜《论十大关系》的形成和传播——若干史实与观点的补充和辩证邱巍江苏地区私立小学的改造与接收(1949—1956)董国强 刘晓峰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摊贩管理的路径选择丁留宝

建国初期,国家百废待兴,古籍作为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认识水平、管理漏洞以及有些不法分子的破坏行为等诸多原因,使许多珍贵的古籍被破坏、散佚甚至卖到国外,这是国家与民族的重大损失,针对当时的情况党和政府在1949-1957年间曾采取了多种积极保护措施。1、党和国家对古籍保护的政策指导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部、军政委员会、地方人民委员会等部门都曾发布政令、通告、指示,制定条例、办法等为古籍保护提供政策支持和方向指导。1、保护古籍图书,避免古籍散佚、毁坏的政策1、规定古籍的范围,并要求对古籍进行认真保护、保管1951年5月5日,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下达保护文物的补充指示,其中第五点:“图书:古版及各种珍贵版本、孤本、绝本、抄本、金石拓本与不常见书籍、碑版、图书版片、简牍、档案、志书、年检、佛经、名人书法、墨迹等应负责征集,妥为保护与保管[1]。”1951年8月西南区制定《西南区土地改革期间保护民族文物暂行条例》,将报刊、杂志、图书档案均列入必须严密加以保护的范围[1]。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关于古籍、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方法》[1]。1951年9月10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向各地发出《关于健全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与加强保护历史文物图书手迹的通知》[1]。1951年11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发布通告,指出:“历史文物包括古代金石、碑帖、书籍、字画……应很好地收集保管。”1951年,川西人民行政公署第17次行政会议通过《川西区保护历代古籍文物暂行办法》第四条指出:“各种珍贵版、孤本、绝本、抄本与不常见之书籍……近代具有价值之中外图书、仪器、报章、杂志、图表,均应妥为保管,不得毁损[1]。”1956年,四川省文化局指示各地“注意保护古旧图书资料”(以文社〈56〉第210号文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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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陆丰英烈”第一辑(中共陆丰县委党史办公室编)。2、中共广东省陆丰县组织史资料(陆丰组织部、党史研究室、档案馆)。3、陆烈证字第0300号(姜文生)及1988年10月6日姜英毅烈士证)。

中国历史悠久,珍贵古籍灿若星河,但是新中国成立前的近百年,由于战争、自然灾害以及外国的劫掠等原因,古籍遭受巨大损失。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进行保护,为以后古籍的保护和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建国初期,国家百废待兴,古籍作为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认识水平、管理漏洞以及有些不法分子的破坏行为等诸多原因,使许多珍贵的古籍被破坏、散佚甚至卖到国外,这是国家与民族的重大损失,针对当时的情况党和政府在1949-1957年间曾采取了多种积极保护措施。1、党和国家对古籍保护的政策指导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部、军政委员会、地方人民委员会等部门都曾发布政令、通告、指示,制定条例、办法等为古籍保护提供政策支持和方向指导。1、保护古籍图书,避免古籍散佚、毁坏的政策1、规定古籍的范围,并要求对古籍进行认真保护、保管1951年5月5日,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下达保护文物的补充指示,其中第五点:“图书:古版及各种珍贵版本、孤本、绝本、抄本、金石拓本与不常见书籍、碑版、图书版片、简牍、档案、志书、年检、佛经、名人书法、墨迹等应负责征集,妥为保护与保管[1]。”1951年8月西南区制定《西南区土地改革期间保护民族文物暂行条例》,将报刊、杂志、图书档案均列入必须严密加以保护的范围[1]。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关于古籍、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方法》[1]。1951年9月10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向各地发出《关于健全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与加强保护历史文物图书手迹的通知》[1]。1951年11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发布通告,指出:“历史文物包括古代金石、碑帖、书籍、字画……应很好地收集保管。”1951年,川西人民行政公署第17次行政会议通过《川西区保护历代古籍文物暂行办法》第四条指出:“各种珍贵版、孤本、绝本、抄本与不常见之书籍……近代具有价值之中外图书、仪器、报章、杂志、图表,均应妥为保管,不得毁损[1]。”1956年,四川省文化局指示各地“注意保护古旧图书资料”(以文社〈56〉第210号文件发出)。2、禁止将古旧书籍作为造纸原料1951年3月28日,中南军政委员会通令中指出“造纸纸浆工厂、作坊今后不得再行收购古书故纸为造纸原料,否则以破坏民族文物论处”[1]。1951年12月,为了加强古旧图书的搜集与保护工作,中央文化部和轻工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用旧版书做纸浆材料的指示》[1]。3、避免珍贵古籍散佚1950年12月2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文教部通知西南各省人民政府在减租退押时期应注意部分地主借口完成这一任务,将其所藏古书、字画贱价出售,分散破坏的行为[1]。1951年1月2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通令各级人民政府密切注意查禁将有历史价值之文物、图书、碑板任意破坏,零散出售,以及各寺庙僧道退押,售卖庙中各种宝贵经典[1]。1955年湖北人民委员会为保护图书文物,防治散佚损坏,向各市县发出通知,指出“土改中没收地主之书籍文物,均为国家财产……为各机关团体收藏者需进行一次清理登记,防止散佚损坏”[1]。4、禁止珍贵古籍流向国外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1]。1951年6月,文化部颁布关于“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对一些图书要经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准才能运往国外展览、交换、赠予,发给准许执照者准许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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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国家百废待兴,古籍作为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认识水平、管理漏洞以及有些不法分子的破坏行为等诸多原因,使许多珍贵的古籍被破坏、散佚甚至卖到国外,这是国家与民族的重大损失,针对当时的情况党和政府在1949-1957年间曾采取了多种积极保护措施。1、党和国家对古籍保护的政策指导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部、军政委员会、地方人民委员会等部门都曾发布政令、通告、指示,制定条例、办法等为古籍保护提供政策支持和方向指导。1、保护古籍图书,避免古籍散佚、毁坏的政策1、规定古籍的范围,并要求对古籍进行认真保护、保管1951年5月5日,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下达保护文物的补充指示,其中第五点:“图书:古版及各种珍贵版本、孤本、绝本、抄本、金石拓本与不常见书籍、碑版、图书版片、简牍、档案、志书、年检、佛经、名人书法、墨迹等应负责征集,妥为保护与保管[1]。”1951年8月西南区制定《西南区土地改革期间保护民族文物暂行条例》,将报刊、杂志、图书档案均列入必须严密加以保护的范围[1]。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关于古籍、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方法》[1]。1951年9月10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向各地发出《关于健全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与加强保护历史文物图书手迹的通知》[1]。1951年11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发布通告,指出:“历史文物包括古代金石、碑帖、书籍、字画……应很好地收集保管。”1951年,川西人民行政公署第17次行政会议通过《川西区保护历代古籍文物暂行办法》第四条指出:“各种珍贵版、孤本、绝本、抄本与不常见之书籍……近代具有价值之中外图书、仪器、报章、杂志、图表,均应妥为保管,不得毁损[1]。”1956年,四川省文化局指示各地“注意保护古旧图书资料”(以文社〈56〉第210号文件发出)。

中国历史悠久,珍贵古籍灿若星河,但是新中国成立前的近百年,由于战争、自然灾害以及外国的劫掠等原因,古籍遭受巨大损失。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进行保护,为以后古籍的保护和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建国初期,国家百废待兴,古籍作为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认识水平、管理漏洞以及有些不法分子的破坏行为等诸多原因,使许多珍贵的古籍被破坏、散佚甚至卖到国外,这是国家与民族的重大损失,针对当时的情况党和政府在1949-1957年间曾采取了多种积极保护措施。1、党和国家对古籍保护的政策指导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部、军政委员会、地方人民委员会等部门都曾发布政令、通告、指示,制定条例、办法等为古籍保护提供政策支持和方向指导。1、保护古籍图书,避免古籍散佚、毁坏的政策1、规定古籍的范围,并要求对古籍进行认真保护、保管1951年5月5日,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下达保护文物的补充指示,其中第五点:“图书:古版及各种珍贵版本、孤本、绝本、抄本、金石拓本与不常见书籍、碑版、图书版片、简牍、档案、志书、年检、佛经、名人书法、墨迹等应负责征集,妥为保护与保管[1]。”1951年8月西南区制定《西南区土地改革期间保护民族文物暂行条例》,将报刊、杂志、图书档案均列入必须严密加以保护的范围[1]。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关于古籍、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方法》[1]。1951年9月10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向各地发出《关于健全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与加强保护历史文物图书手迹的通知》[1]。1951年11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发布通告,指出:“历史文物包括古代金石、碑帖、书籍、字画……应很好地收集保管。”1951年,川西人民行政公署第17次行政会议通过《川西区保护历代古籍文物暂行办法》第四条指出:“各种珍贵版、孤本、绝本、抄本与不常见之书籍……近代具有价值之中外图书、仪器、报章、杂志、图表,均应妥为保管,不得毁损[1]。”1956年,四川省文化局指示各地“注意保护古旧图书资料”(以文社〈56〉第210号文件发出)。2、禁止将古旧书籍作为造纸原料1951年3月28日,中南军政委员会通令中指出“造纸纸浆工厂、作坊今后不得再行收购古书故纸为造纸原料,否则以破坏民族文物论处”[1]。1951年12月,为了加强古旧图书的搜集与保护工作,中央文化部和轻工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用旧版书做纸浆材料的指示》[1]。3、避免珍贵古籍散佚1950年12月2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文教部通知西南各省人民政府在减租退押时期应注意部分地主借口完成这一任务,将其所藏古书、字画贱价出售,分散破坏的行为[1]。1951年1月2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通令各级人民政府密切注意查禁将有历史价值之文物、图书、碑板任意破坏,零散出售,以及各寺庙僧道退押,售卖庙中各种宝贵经典[1]。1955年湖北人民委员会为保护图书文物,防治散佚损坏,向各市县发出通知,指出“土改中没收地主之书籍文物,均为国家财产……为各机关团体收藏者需进行一次清理登记,防止散佚损坏”[1]。4、禁止珍贵古籍流向国外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1]。1951年6月,文化部颁布关于“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对一些图书要经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准才能运往国外展览、交换、赠予,发给准许执照者准许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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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国家百废待兴,古籍作为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认识水平、管理漏洞以及有些不法分子的破坏行为等诸多原因,使许多珍贵的古籍被破坏、散佚甚至卖到国外,这是国家与民族的重大损失,针对当时的情况党和政府在1949-1957年间曾采取了多种积极保护措施。1、党和国家对古籍保护的政策指导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部、军政委员会、地方人民委员会等部门都曾发布政令、通告、指示,制定条例、办法等为古籍保护提供政策支持和方向指导。1、保护古籍图书,避免古籍散佚、毁坏的政策1、规定古籍的范围,并要求对古籍进行认真保护、保管1951年5月5日,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下达保护文物的补充指示,其中第五点:“图书:古版及各种珍贵版本、孤本、绝本、抄本、金石拓本与不常见书籍、碑版、图书版片、简牍、档案、志书、年检、佛经、名人书法、墨迹等应负责征集,妥为保护与保管[1]。”1951年8月西南区制定《西南区土地改革期间保护民族文物暂行条例》,将报刊、杂志、图书档案均列入必须严密加以保护的范围[1]。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关于古籍、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方法》[1]。1951年9月10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向各地发出《关于健全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与加强保护历史文物图书手迹的通知》[1]。1951年11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发布通告,指出:“历史文物包括古代金石、碑帖、书籍、字画……应很好地收集保管。”1951年,川西人民行政公署第17次行政会议通过《川西区保护历代古籍文物暂行办法》第四条指出:“各种珍贵版、孤本、绝本、抄本与不常见之书籍……近代具有价值之中外图书、仪器、报章、杂志、图表,均应妥为保管,不得毁损[1]。”1956年,四川省文化局指示各地“注意保护古旧图书资料”(以文社〈56〉第210号文件发出)。

《中国共产党党章发展史》《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发展史》

《苦难辉煌》、《国情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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