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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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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目的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次审议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比此前的一审稿,二审稿呈现“居住权无偿设立”等四大新变化。变化1明确“居住权无偿设立”一审稿在现有物权法基础上,增设了“居住权制度”。二审稿则进一步细化了有关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明确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用益物权,并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规范。二审稿提出:居住权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享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按照上述规定,举例来说,某人立遗嘱想把房产留给儿子,但是又担心老伴的养老居所,那么就可以签订居住权合同,明确房产虽由儿子继承,但是老伴是居住权人,有权占用、使用该处住宅。变化2明确“土地承包期届满依法继续承包”此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二审稿进一步落实了新农村土地承包法提出的“三权分置”等新规定。二审稿规定: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二审稿删除了一审稿“抵押权”中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变化3强调“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一审后,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海岛保护法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建议草案增加相关内容。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在“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章节增加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变化4降低启动公共维修资金的表决要求一审稿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审后,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建议草案对此作出针对性的规定。二审稿采纳上述建议,增加规定:居委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同时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降低通过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将一审稿的应当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双过3/4”同意,修改为“双过半”同意;明确提出“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照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此外,二审稿进一步强化对业主维权的保障,增加规定:在建筑区划内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的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民法典草案一审稿全文

研究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问题起源于两个考虑。首先,统一合同法的制定事实上已经成为朝着编纂中国民法典而迈出的成功的第一步。但是,随着中国民法典编纂进程的展开,这一合同法的存在又将是过渡性、暂时性的。它必然会被作为债法的一部分而整合到民法典之中去。基于,在合同法制定之后接着考虑更高层次的债法的结构问题是必然的选择。其次,在司法部科研项目中南政法学院民法典草案之中,根据起草大纲的计划也存在一个债法编。而这一草案之中的债法总则、合同总则、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部分的起草工作由我承担。这一艰巨的任务促使我思考债法的结构。

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20年新的民法典草案六大新变化。①扩大遗产范围,删除列举内容;②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③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填补立法空白;④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⑤增加打印,录像等新遗嘱形式 ;⑥增加遗产管理人制2020年民法典主要内容较长,留下您的邮箱我这边可以发您邮箱里。

民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中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均无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于1986年4月颁布,被学者称为“准法典”[3] ,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鉴于当时国情和紧迫形势出台的一部不太完善、不太全面和系统的调整我国民事关系的法律,是民事政策权宜之计的产物,但即使这样,这部法律也有着划时代和里程碑式的意义。所以《民法通则》既不是民法典,又不是民法总则,但从1986年开始,《民法通则》在我国起着民法典的作用,它和其它单行民事法律及其它部门法中有关的民事法律规定一起调整着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4] 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但由于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存在分歧等原因,最终未能实现。《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课题组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北京化工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建银集团法律部等单位的26人组成。梁慧星学部委员担任课题组负责人。该草案采用德国潘德克吞编制体例,分为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七编,共计1947条。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书籍2015年3月,张德江表示,将抓紧研究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2016年6月13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次委员长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会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27日至7月2日在北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的议案。[5] [5]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6]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向会议做说明时说,编纂民法典已列入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民法典编纂工作拟按“两步走”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6]截至2016年9月,中国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现有民事立法存在主体多元化、法律渊源众多等问题,并未形成系统。民法典有上千个条文,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多且复杂。如何将这些已有的法律法规串在一起,缺乏共识,需要处理好法典编纂和单行法的关系。此外,中国的民法典编纂,要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更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反映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要求,在实践中需要权衡。[7]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终于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我国将正式全面开启民法典时代。2018年8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专门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据介绍,规定居住权是为了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也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8]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在现行法律基础上修改48条,新增24条,男女平等与尊重差异的思路并行不悖。国家需要为全体社会成员的权益提供保障,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经济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当一部分人的权益更容易受到来自传统观念、生理差异等因素的不利影响,应当给予其更多保护。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目的是促进男女平等,实现真正意义的社会公平。本次修法便是一次及时而恰切的努力。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木杉村,有支女子义务消防队。中建三局西北公司员工制作蛋糕庆祝“三八”妇女节。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4月20日—5月19日公开征求。截至目前,5万多人在全国人大官网提交了超过13万条建议。在一审稿为期30天的公开征求中,一审稿共收到意见42万余条,是近年来公众关注度最高的立修法项目之一。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引入的拐卖、绑架妇女强制报告与排查制度,教师入职查询制度,以及“进一步突出对妇女人身权、人格权的保护”等修改内容得到各方认可。但二审稿也删去了一些此前受到各界关注的条款,如“国家可以为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暂时性的特别措施”。一审时一些呼声颇高的修改建议,如明确妇女在人大代表、村委会委员中的比例等,也未能进入二审稿。就此,会场内外均有声音希望予以恢复或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建议进一步研究制定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管理水平的具体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建议在“教育文化权益”一章,增设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组织开展教育、文化活动,不得有歧视或损害妇女的形式和内容。——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建议将“歧视定义”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单列,如:对妇女的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或未婚)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吕孝权A二审稿对妇女歧视的界定 删除了“基于性别”的表述建议:参照国际公约予以明确“对妇女的歧视”下定义本轮修法多处聚焦对妇女的歧视问题,二审稿全文有8处给出明确的“反歧视”表述。特别是在教育、就业等领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称,“在认真研究和充分吸收社会公众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二次审议稿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但一些相关的修改再次引起讨论。南都记者注意到,一审稿写入的“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在二审稿变为“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该表述调整引起讨论。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吕孝权说,此次修法是首次在国家立法层面界定对妇女的歧视,参照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一条的内容,强调是基于性别这一禁止事由,而修改后的表述失去了这种意味。“删除‘基于性别’的这一禁止事由表述,不太妥当。”吕孝权说,对妇女歧视的明确界定是贯穿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础性要素,如果法律未能给出明确定义,则未来法律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可能大打折扣。受个人知识背景、意识理念、实操技能等因素影响,对同一事物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你认为是歧视,他认为是保护;你认为是歧视,他认为是开玩笑”,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和裁判标准。“中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歧视妇女’下定义,致使实践中难以识别歧视、预防歧视和救济歧视。”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戴瑞君在论文中写道。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也在同期的论文中谈到,由于我国立法没有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定义,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导致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其认识并不统一,亟须对妇女的就业性别歧视进行界定并完善相关立法。事实上,在立法中明确定义性别歧视已是全球共识。中国于1980年签署并批准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条即对“对妇女的歧视”作出定义。数年来,联合国消歧委也曾多次建议中国应对此方面缺失进行弥补。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表示,从立法技术看,我国更常采用列示方式,即明确列举出多个禁止的情形或行为并配上兜底条款,便于理解和执行,也为未来社会变化发展预留空间。与之相搭配,若能在立法中原则性地规定歧视定义,虽然显得抽象,不那么通俗,但有助于宣传教育和引导。因此,她也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定义何为歧视。吕孝权建议,将“歧视定义”在该法中单列,具体内容可参考联合国“消歧公约”给出本土化的表述,如:对妇女的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或未婚)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B二审稿删除“为体现男女平等 采取暂时性特别措施”声音:建议恢复,在相关条款后加上“促进男女平等”二审稿删除部分条款的做法也引起争议。据了解,一审稿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可以为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暂时性的特别措施。有专家提出,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有较全面的制度和措施,“暂时性的特别措施”内容不明确,必要性不足,建议不作规定。修订草案二审稿删除这一规定。据中国妇女报等多家媒体报道,二审稿提请审议后,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恢复该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邓丽表示,绝大多数妇女界人士,包括妇女研究界和从事妇女工作的人,都肯定该条文是亮点。这一条款主要考虑是为纠正改变历史上长期积累的一些男女不平等现状,是为加快促进男女事实上的平等,当平等达到之后这些措施可以停止。保留这一规定能为妇女权益保障制定政策、出台法规提供明确的依据。“从立法的角度,当然是有这个规定比较好。”蒋月谈到,该规定可视为一项上位法依据,令国务院和相关部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出台临时性措施。例如,在社会出现明显侵犯妇女权利的事件后,有关部门可以据此出台政策,不必受复杂的立法流程影响,及时应对一时一地一事之问题。吕孝权认为,一审稿中的表述确实存在不明晰、不好操作的情况,也容易让公众产生误解,应进一步明确该规定,而非完全删除。他建议将其改为:国家应当为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暂时性的特别措施,给予妇女不同待遇,以纠正妇女因社会、经济、文化和其他方面造成的差别而受到的不利影响。他多次谈到,与基于生理差异,针对生育等环节给出的特殊保护不同,“暂时性的特别措施”主要针对父权制、男尊女卑等传统观念造成的女性弱势地位。而在性别平等的目标实现后,这些措施可以顺势取消。此外,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中产生的部分误解,吕孝权也建议修改相关表述。例如,二审稿第二条第三款“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他建议修改为“国家采取特别措施,依法保护妇女基于生理方面的特殊权益”。通过限定性说明,可以避免让外界误认为是法律赋予妇女享有区别于男性的特殊权益,进而引起不必要的性别二元对立。邓丽、吕薇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谈到,可以在相关条款后加上“促进男女平等”,以丰富内涵。C二审稿提及各级人大妇女代表应有适当数量建议:比例由“适当数量”明确为“不低于30%”二审稿与妇女人大代表有关的条文,在审议中被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关注。讨论焦点主要涉及第十六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在分组审议时建议,进一步研究制定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管理水平的具体措施。比如,能否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30%,“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30%这一数字,可以追溯到1995年联合国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行动纲领》,即要求各级妇女参政的指标到2000年要达到30%。陈竺在发言时也回顾了这段历史。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原副所长刘伯红曾撰文解释,在一个决策班子中,如果某群体的代表没有达到一定规模,可能无法代表该群体发出声音,其声音就容易被主流群体所掩盖。根据研究,这个规模的底线就是30%,国际社会衡量妇女参政的指标遵循了这一标准。但全国层面距离30%的目标尚存差距。国家统计局不久前发布的数据显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女代表742名,占代表总数的9%,比第十一届(2008年)提高6个百分点,是历届人大代表中女性比重最高的一届。“进入21世纪后,一些达到30%女性参政指标的国家,迅速将这一指标提升为40%或50%。相比而言,我国在国际社会的此项排序不断下降。”刘伯红写道,由于我国部分促进妇女参政的规定没有具体指标和时间表,上升速率未达预期。如前文所述,妇女权益保障法二审稿对此仅作原则性规定,未能明确具体比例。而在地方层面,多个省份早已给出“硬性要求”。据南都记者梳理,2006年后,各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时,湖南、浙江、黑龙江等多个省份率先将地方各级人大“妇女候选人”的比例上调至“不低于30%”。有的省份则在日后修订“选举实施细则”时明确了这一原则。虽然“妇女候选人”比例并不等同于最终当选的妇女代表比例,但从各地近年来数据看,已有地区率先实现妇女代表比例30%的目标。吕孝权认为,地方实践已经给出了良好的经验,建议全国立法更进一步,将“适当数量”明确为“不低于30%”。还有声音认为,考虑到当前情况,可以规定为“逐步达到30%”。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江小涓在审议时建议增加规定,逐步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中女性常委的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彩霞建议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妇女担任领导职务,并明确国家应当采取措施,在人大、政府、政协及各类社会组织中逐步提高女性的比例。陈竺也建议,对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女性成员的比例提出阶段性目标要求,并给予对应规定,确定逐步有所提升。“在我国,女领导一般在所谓‘适合’女性的教科文卫岗位或群众团体中任职,很难进入由男性主导的关键领导岗位,致使我国妇女参政出现边缘化、定型化现象。”刘伯红在两年前写道,“应避免保障妇女参政的倾斜政策不再流于形式,把确有理想抱负、真才实学和群众威信以及负责任的女干部选上来。”D二审稿一个主要修改点“进一步消除就业歧视” 声音:立法应鼓励支持妇女到社会中承担公共角色二审稿另一主要修改点,体现在防止就业歧视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二审稿明确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进一步消除就业歧视。蒋月认为,创造公平的、性别友好的就业环境需要具体的制度支撑,仅作原则性规定力度不足。例如,国家应当出台具体的支持性政策,鼓励、保障妇女产后返工返岗,同时也要肯定和鼓励保障妇女返工返岗的用人单位。“前一阵,有年轻朋友跟我说她生养了两个娃已经很累了,‘老师你为什么还要鼓励我们去职场打拼?’”蒋月认为,既要工作好又要履行好家庭责任,辛苦是肯定,但是,仅满足于家庭角色承担的这类想法值得关注。她解释,推动男女平等就是要鼓励妇女不仅承担家庭角色,而且要到社会中承担公共角色,这才符合人的全面发展。“如果仅仅是极少数妇女姐妹生育孩子后,辞去工作,全身心照顾家庭,并无不妥,然而如果有越来越多的职业妇女产后退回家庭、不再工作,我们是否应当转而注意工作环境、社会环境对妇女的友好程度是否充足问题?”她说。蒋月关注到近年来部分高校对新入职的专任教师采用试聘制,时间为3~5年,在这期间,青年学者需要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均达到规定的履职条件或成功晋升上副教授职称,否则,试聘期满,考核不达标而失去续聘机会。但是,怀孕、生产、哺乳、照顾年幼孩子等会占用女教师大量时间,以至于女性学者在特定时间就在生育和工作之间“二选一”。针对类似的情况,蒋月建议,在第48条第一款后增设一款: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环节,对孕哺期女性劳动者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谈及更好地建设性别平等的社会环境,蒋月还建议在“教育文化权益”一章,增设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文化活动,不得有歧视或损害妇女的形式和内容。健全教育、文化和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评估和监管机制。对于教育问题,吕孝权也有思考。就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他建议改为“国家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这样在表述上更为中性,避免出现对任何群体的歧视或加深社会刻板印象。他还建议,立法明确鼓励和推进男女平等教育,将男女平等教育纳入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课程,改变性别刻板印象和偏见。“改变社会公众的观念认识一定是通过不断地教育,我认为这一条非常重要应当写进去。即使最终不被采纳,我们也要反复提。”采写:南都记者 宋承翰 发自北京

做出的这些改动就是,对妇女的保护制度发生了变化,对制度进行了修改,对招聘要求发生了变化,对妇女的保护措施发生了变化,在妇女权益上面也发生了变化。

增加了很多细节;为女性想得更周到;对家暴方面要求的举证更简单;对性侵方面要求的举证也简单了;整部法律更加完善了。

草案二审稿是什么意思

1、二审草案中对此规定为,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举行升国旗仪式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着制式服装的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等人员行举手礼,其他人员行注目礼。2、为完善国歌教育,二审草案中还增加规定要求将国歌列入中小学教材。中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海阳介绍,为鼓励和提倡公民和组织奏唱国歌,激发爱国主义热情,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拟增加了非常重要的一条规定,如果学校对于孩子的教育出现问题,可以申请让该学生进入特殊学校进行专门的教育!

不确定证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对于基本交易制度、多层次资本市场、者保护等方面有了较多的表述、更多的进步,这些内容也将在二审稿中体现。

新增加的规定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决定后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讨论稿送审稿草案

送审稿、报批稿、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分别适用很多种情况。胜败兵家事不期,包羞忍耻是男儿江东子弟多才俊,卷土重来未可知追答有一句特别贴切的日落西山你不陪   东山再起你是谁有朝一日权在手  杀尽天下负我狗更多追问

回答 送审稿: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审议或者权力机关进行技术层面审议的文稿。 报批稿: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进行程序性审查的文稿。 讨论稿:是非正式结论文稿,一般有多种意见供讨论。 征求意见稿,是面向基层或者相关单位进行查漏的文稿。 【草案和讨论稿和征求意稿的区别】: 草案指未正式确定的或只是公布试行的法令、规章、条例等。讨论稿是正式文件出台前用以进行讨论的草稿。征求意稿一般指法律、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在提交正式审议批准或决定前向社会公众或特定部门、群体、人员征求修改意见的文件版本。 提问 12345热线中心是什么意思 回答 市长热线啊 提问 12345热线中心待处理是什意思 回答 就是等待处理,还没有处理 更多8条 

1、送审稿: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审议或者权力机关进行技术层面审议的文稿。标准送审稿是在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后由负责起草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的。 根据情况,标准的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参加审查的,应有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对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进行全面审查后,得出审查结论。 2、报批稿: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进行程序性审查的文稿。报批稿是指经过专家评审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稿件。标准报批稿是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为获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而提出的标准文稿,属标准草案形式之一,因没有经过公认机构批准,所以它也不是标准,不具有有效性。因此,标准报批稿不能像正式标准一样应用,也不能被法规或标准引用。 标准报批稿是在标准送审稿经审查后,由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整理提出的,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的标准文稿。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上报时应附有说明。 3、讨论稿:是非正式结论文稿,一般有多种意见供讨论。讨论稿是正式文件出台前用以进行讨论的草稿。4、征求意见稿:是面向基层或者相关单位进行查漏的文稿。在实际应用中,主要的判断依据是阅读对象的属性和是否需要实质性修改。征求意稿一般指法律、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在提交正式审议批准或决定前向社会公众或特定部门、群体、人员征求修改意见的文件版本。标准征求意见稿是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为征求意见而提出的标准文稿,属标准草案形式之一,因没有经过公认机构批准,所以它还不是标准,不具有有效性。因此,标准征求意见稿不能像正式标准一样应用,也不能被法规或标准引用。扩展资料:1、对征求意见稿的处理大致有下列五种情况:(1)采纳(2)部分采纳 (3)不采纳,对此应说明理由或根据(4)安排试验项目,待试验后确定(5)由标准审查会决定2、发文机关一般由政府、团体、机构等组织对外发出的征询性文件。3、格式关于征求意见的函复(回复格式)XXXXXX:对于你局草拟的《XXXXXX意见》收悉,经广泛征求XXXXXX单位意见,现提出如下意见。 1、XXXXXX2、XXXXXX3、XXXXXX此复。 XXXX年XX月XX日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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