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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认定上海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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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认定上海师范大学

1、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个性与社会心理学杂志--- 美国2、 Psychological bulletin心理学公报 --- 美国3 、Psychological review心理学评论--- 美国4 、Behavioral & brain sciences行为与大脑科学 --- 英国5、 Psychological reports心理学报告--- 美国

学院坚持教学为中心,科研为先导,不断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先后承担了30余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50余项省部级项目,以及受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有100多项;近几年来科研经费达到1500多万元,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100多篇,公开出版专著16部,编写教材50余部。截止2003年底,已获国家、省部(市)级科研成果奖20多项,有300余篇论文被SCI、EI、ISTP收录,多次主持召开了全国和国际学术会议,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意大利、德国、加拿大、巴西、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合作交流关系,还聘请了一批国内外著名的学者担任该院名誉教授或兼职教授。从1991年起,连续多次获得美国和全国大学生数学模型竞赛、全国电子设计竞赛的一、二、三等奖。2001年荣获全国“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一等奖。2002、2003年荣获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铜、银牌奖。学院中青年骨干教师中,多人获得上海市曙光基金和启明星基金项目的资助,十几位青年教师被评为上海市和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其中一人荣获全国“青年教师奖”。

简称:上海师大或上师大   旧称:上海师范学院  英文名: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 英文缩写shnu  成立时间:1954年10月16日   学校主页:   学校官方论坛:(学思湖畔)   学校地址:上海市桂林路100号(徐汇);奉炮路553号(奉贤)。  现任校领导:党委书记 周鸿刚 校长 李进   上海师范大学是上海市重点大学,是一所以文科见长并具有教师教育特色的文理工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学校现有本科专业82个,覆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农学等10个学科门类,拥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2个、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22个、博士后流动站4个、硕士学位授权点93个。全日制本专科生23587人,研究生3356人,留学生2000余人,夜大学学生14532人;   上师大校徽 [编辑本段]学校历史  1954年7月5日,上海师范专科学校成立,位于上海虹口区西体育会路(现中山北一路)441号;  1955年8月9日,新校舍主要建筑群竣工,校舍整体设计为庭院式古建筑风格,所有建筑物均是红砖墙大屋顶,近1万平方米的5层教学大楼坐落在校园中央  1955年8月18日,学校即由西体育会路迁来桂林路新址,即现徐汇校区。   1955年9月,实有图书67798册。迁来桂林路新址后,有了新建的独立的图书馆。  1956年7月14日,上海市副市长刘季平在上海师范专科学校举行的大会上宣布,在上海师范专科学校的基础上成立上海第一师范学院和上海第二师范学院。同时撤销上海师范专科学校建制。人们形象地比喻:“一只小母鸡生下两个大鸡蛋”。从此,上海地方培养起大学本科师范生,这是本市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  1956年暑假后,上海师专改建为师范学院,校名分别定为上海第一师范学院和上海第二师范学院。上海第一、第二师范学院是文理分科的两所学院,两院本、专科兼设。一师院培养中等学校文科师资;二师院培养中等学校理科师资。  1958年7月22日,创办刚满两年的上海第一、第二师范学院,合并成为上海师范学院。她是一所以文理为主的综合性师范学院。著名教育家廖世承先生担任第一任上海师范学院院长。原与第二师院相邻的上海音乐学院旧址,划归上海师范学院,成为上海师院东部,全院总面积占地65亩。12年来,不少学科相继脱颖而出,如外国文学翻译家朱雯,中国古典文学专家马茂元,现代汉语专家张斌,中国古代史专家程应镠,中国近代史专家魏建猷,光学专家沈德滋等。  1978年8月,上海师范学院复建,并且自1978年起开始招收研究生共设立25个硕士招生、专业。1978年复校初为101万册(包括外文图书3万册;  1984年,更名为上海师范大学;  1994年10月,上海技术师范学院并入上海师范大学,成立新的上海师范大学;  2003年8月,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并入上海师范大学,成立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1956年主教学楼现第一教学楼和正校门; [编辑本段]校训和校训释疑:  上海师范大学校训:厚德 博学 求是 笃行  厚德  “厚德”一词,源出于《易经》。《易·坤》说“君子以厚德载物”。还说:“坤厚载物,德合无疆。”把“厚”和“德”联系在一起,谓“厚”“德”者可以“载”。白话文的意思就是,有道德的人,才能承载天下的重任,担负起宏大的事业。这里的“厚”字,是使动词,与“德”搭配,有“使道德充裕、厚实”的意思。古人非常重视“德”,他们把“德”,看成是和天地乾坤一样的大事情。我们今天提倡“文明修身”,“德”,就是其中的核心内涵。这里的“德”,包含了许多内容,包括“诚”、“信”、一个人的思想境界、品格、志向、趣味等等。大学承担着培养全社会精英“芯片”的重要任务,所以,特别要强调一个“德”字。做人,离不开“德”;身正为师,德高望重。无论是老师还是学生,“厚”与“德”都应该视为“修身”最重要的一环。  博学  “博学”一词,源出于孔子的《论语》。《论语·雍也》篇说:“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对“博学”,古人也是非常重视的。学生到大学是来学习的,老师讲授知识,培养学生,中心也是围绕一个“学”字。从小学、中学到大学,名份和实质都是一个“学”字。“博”有“大”的意思,“广”的意思,“通达”、“多闻”、“丰富”、“渊博”的意思。无论是老师还是学生,使“学问”“渊博”,都是他们的立身之本。  求是  “求是”是“实事求是”的速写。《汉书·河间献王传》说:“修学好古,实事求是。”颜师古注解说:“务得事实,每求真是也。”“求”,是“寻找”、“探索”、“探求”的意思:“是”,是“正确”、“真理”的意思。两字合在一起,即从实际出发,探索真理,求得正确的结论。“德”和“学”的总体要求及基本精神是“求是”。  笃行  “笃行”一词,源出于《礼记·中庸》。《礼记·中庸》说:“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笃”是“笃厚”、“真实”、“真诚”、“忠诚”的意思;“行”,就是去做,去身体力行。在“德”厚、“学”博,从实际求得真理和正解以后,更重要的一层,是去做。学生在学,弦歌一堂;毕业以后,要成为社会栋梁。不仅要学知识,学本领,还要把学到的知识和本领用出来;只学不做,不是我们的培养目标。因此,“行”是最重要的一方面。只有“行”,优秀的品德,学到的东西,才能显现出来。“行”,是我们“学”的目的和归宿点。 [编辑本段]学校地理位置:   市委党校瞭望上海师范大学西部校区  徐汇校区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西南片,北邻桂林公园和康健园,南面上海火车站南站,占地700亩,交通便利,地段繁华,风景优美;  奉贤校区位于上海市奉贤海湾镇大学城,北邻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西邻华东理工大学,南面海湾镇和碧海金沙旅游度假区,占地1800亩; [编辑本段]学校定位  与上海国际化大都市地位相适应的高质量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高能级社会服务和高品位文化传播的基地,教师教育特色鲜明、整体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居于全国高校先进行列、部分学科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文理工协调发展的开放式、综合性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并高举师范教育的大旗,发挥师范大学文理科的学科优势,秉承技术师范学院培养中等职业教育师资的历史传统,强化教师教育的特色,努力把学校办成文、理、工协调发展,贯穿教师教育的综合性大学。  形成和完善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办学格局,稳定本科招生规模,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拓展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建成具有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以及留学生、继续教育学生培养合理结构的,对上海区域发展有重要贡献率的“国际化、综合性、高水平”师范大学。  文、理、工多学科协调发展,倾力保持文科优势,快速提升理工科实力和整体水平,凸现教师教育学科特色,强化艺术教育和旅游教育。根据社会需求设置和建设专业,新增专业数主要用于社会发展急需、体现学校特色和错位竞争优势的目录外专业,对社会需求不大的长线专业实施隔年招生甚至停止招生。 [编辑本段]教学机构:  人文与传播学院 教育学院 法政学院 外国语学院 商学院 音乐学院 美术学院 谢晋影视艺术学院 金融学院 对外汉语学院 旅游学院 女子文化学院 数理学院 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 信息与机电工程学院 建筑工程学院 体育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进修学院、行知艺术学院 [编辑本段]本科专业:  提前录取批次:  汉语言文学基地班 汉语言文学(师范) 历史学(师范) 英语(师范) 教育技术学(师范) 学前教育(师范) 小学教育(师范) 思想政治教育(师范) 公共事业管理(师范) 数学(师范) 物理学(师范) 化学(师范) 生物学(师范) 科学教育 地理学(师范) 计算机科学(师范)  第一批本科专业:  汉语言文学 对外汉语 古典文献学 应用心理学 数学与应用数学 信息与计算科学 环境科学  艺术和体育类专业: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音乐学、音乐表演、音乐表演(交响乐团)、录音艺术、舞蹈学 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 美术学、艺术设计、绘画(油画) 雕塑 绘画(书法)戏剧影视文学、摄影  第二批本科专业:  新闻传播学类(含广告学、广播电视新闻学)  经济学类(含金融学、金融工程、投资学、保险)  化学类(含应用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  电气信息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  公共管理类(含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  工商管理类(财务管理、资产评估)  地理科学类  哲学 英语 日语 法语 编辑出版学 社会工作 档案学 文化产业管理 公共关系学 理 法学 人力资源管理 教育学 教育技术学 统计学 生物技术 生物科学 园艺 食品科学与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汽车服务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经济学 物业管理 电子商务 工程管理 土木工程 旅游管理 会展经济与管理   东部草坪 [编辑本段]上海师范大学学科建设基本情况  博士后流动站:6个  中国语言文学 历史学 哲学 数学 教育学 心理学  博士学位授予点:22个  哲学:中国哲学   法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教育学:课程与教学论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文学:文艺学 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汉语言文字学 中国古典文献学 中国古代文学 中国现当代文学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   历史学:史学理论及史学史 考古学与博物馆学 历史地理学 历史文献学 专门史 中国古代史 中国现当代文学 世界史   理学:计算数学   工学:环境科学  硕士学位授予点:93个  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 中国哲学 外国哲学 逻辑学 伦理学 美学 宗教学 科学技术哲学   经济学:政治经济学 国民经济学 产业经济学   法学:法学理论 法律史 政治学理论 中外政治制度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中共党史 国际政治 国际关系 外交学 民俗学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发展史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思想政治教育   教育学:教育学原理 课程与教学论 教育史 比较教育学 学前教育学 高等教育学 成人教育学 职业技术教育学 特殊教育学 教育技术学 基础心理学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应用心理学 体育人文社会学 体育教育训练学   文学:文艺学 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汉语言文字学 中国古典文献学 中国古代文学 中国现当代文学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英语语言文学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传播学 音乐学 美术学 设计艺术学 广播电视艺术学   历史学:史学理论及史学史 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历史地理学 历史文献学 专门史 中国古代史 中国近现代史 世界史   理学:基础数学 计算数学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应用数学 运筹学与控制论 理论物理 无机化学 分析化学 有机化学 物理化学 高分子化学与物理 天体物理 自然地理学 人文地理学 植物学 动物学 水生生物学 微生物学 遗传学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工学:通信与信息系统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计算机应用技术 应用化学 工业催化 环境科学   管理学:旅游管理 行政管理 教育经济与管理 [编辑本段]学术研究基本情况     学思湖全国重点学科: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都市文化学  上海市重点学科:中国语言文学、都市文化学、中国近现代社会史、域外汉文古文献学、对外汉语、中国哲学、稀土功能材料、科学计算与仿真技术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星系与宇宙学半解析;稀土功能;  学术期刊:《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外国中小学教育》 《上海中学数学》 《旅游科学》 [编辑本段]办学条件  学校占地总面积2500余亩,其中徐汇校区占地500余亩(不包括教师公寓),奉贤校区占地1800余亩。拥有徐汇和奉贤2个中心图书馆,占地32000余平方米,馆藏总量330余万册,拥有77个中外电子数据库和4个具有馆藏特色的资料库。2009年6月,我校图书馆成为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全校固定资产总值近12亿元,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85亿元。 [编辑本段]2008年~2020年发展目标  2008~2020年整体建设目标:力争到2020年,使学校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育质量、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等方面得到显著提高,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和文化建设服务的能力明显增强,成为上海市高素质师资和各类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成为解决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咨询基地。把学校建设成为适应上海国际化大都市建设需求的、居国内高校前列、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综合性大学,综合实力跻身全国高校前70位、师范类院校前10位。 [编辑本段]2008年~2014年发展规划  1、人才培养  本科专业增至85个左右,本科生压缩到20000人左右。研究生达到5000人以上,其中博士研究生达到400人左右。留学生达到4500人左右。继续教育类学生15000人左右。  2、科学研究  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级项目,每年达到40项左右。同时积极争取横向课题及其他各类项目,每年达到200项左右。“十一五”期间每年科研总经费超过一亿元,“十二五”期间在此基础上每年增长10%~20%。  争取公开出版的著作和发表论文数每年增长10%,其中发表在各学科领域前沿杂志的论文数每年增长20%。每年推出精品学术专著5-10部,培育对上海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有影响的决策咨询与对策研究成果3-5项。争取在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教学研究与技术领域获得的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每年增长10%以上。  3、学科建设  加强学科建设,新建5~6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使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达到8个左右;新建25个左右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使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达到50个左右;新建3~5个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流动站总数达到8个;新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1个以上,使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总数超过20个,新建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27个,使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总数达到120个,同时积极发展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  争取再获得1~2个国家重点学科、1~2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2~4个教育部地方共建重点实验室;力争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再建设1~2个上海高校E-研究院、2~3个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和10个左右上海市重点学科,10个左右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形成若干个上海领先、国内先进、国际上有影响的优势学科。

是上海市的重点大学,但不是211

上海师范大学期刊认定

属于科技部“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但不属于北大图书馆确定的“中文核心期刊”,所以,在很多高校评定职称时,并不被认定为核心期刊。

关于定向遗忘研究中的期刊与论文结构的不同:就摘要而言,期刊的摘要比较简短,在正文前的摘要只有中文版,没有英文版,期刊的英文版摘要在参考目录后面。而硕士论文的中英文摘要均在正文前,而且较期刊篇幅较长。关键词,在正文前的关键词只有中文版,没有英文版,期刊的英文版关键词在参考目录后面。而硕士论文的中英文摘要均在正文前,中英文摘要之后。目录,期刊中没有目录。而硕士论文在中英文的关键词之后有目录,目录内容包括摘要、Abstract以及目录(各章节内容),讨论与结论等。文献综述,期刊中并没有文献综述部分,在硕士论文中有大篇幅的文献综述,包括定向遗忘的概念界定,常用的定向遗忘的研究范式、影响因素,以往研究中遗漏的问题等等,针对文献综述引导读者发现问题,进而开展自己的研究。期刊中也有对所要研究的问题的概念界定,更多的是对以往研究的经典范式的介绍和分析。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期刊中并没有问题提出,对于研究意义也是略带而过。硕士论文对将这一研究问题的背景和意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纵观全文,硕士论文篇幅长,对某一问题展开细致而深入的挖掘与研究,包括摘要、目录、文献综述、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具体的实验研究(实验目的、实验方法、被试、实验设计自变量、实验材料、实验程序、数据处理、实验结果、讨论以及结论)、结论、参考文献、致谢等。而期刊篇幅短包括中文版摘要、中文版关键词、分类号、对所要研究问题的介绍、目前的探索性研究、未来研究展望、参考文献,最后有英文版的题目、作者、摘要和关键词。 以如下两篇文献为例子:一篇是源自心理科学进展的“情绪性记忆的定向遗忘”,另一篇是上海师范大学的硕士论文“想忘就能忘?动机强度及性质对定向遗忘的影响”,两者在结构上有很大的不同,结构上的不同总结综上所述。 参考文献:[1]刘宗影,袁媛,顾海霞,何潇情绪性定向遗忘的心理机制[J]教育生物学杂志,2019,7(03):182-[2]陈超 想忘就能忘?-动机强度及性质对定向遗忘的影响[D]上海师范大学,

我来回答,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 (修正案) 一、将第八条“乘客上车后应当主动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修改为“乘客上车后应即主动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 二、将“第十一条乘客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车辆未张贴线路票价表的; (二)驾驶员或者售票员不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空调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空调设备或者换气设施的。 (四)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持电子乘车卡的乘客可以拒绝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 修改为:“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营运车辆上未按规定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 (二)驾驶员或者售票员不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未按规定开启空调或者换气设施的; (四)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因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持电子乘车卡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三、将“第十七条革命伤残军人凭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盲人凭本人《免费乘车船证》可免费乘车。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可免费乘坐市区号码线路的车辆。旅游线路、机场线路除外。” 修改为:“第十七条残疾军人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盲人凭本人《上海市盲人免费乘车船证》、革命烈士家属凭本人《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可免费乘坐本市除旅游线路、机场线路以外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的车辆。” 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本) (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维护劳动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和电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和规定的时间营运,用于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的汽车和电车。 第三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局所属的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交管理处)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协调。 本市根据公共交通公益事业的属性实行优先发展的原则,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并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本市鼓励在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 第五条 市交通局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发展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七条 市交通局应当在听取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发展规划,制定或者调整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网规划(以下简称线网规划)及场站规划。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以下简称线路)的开辟和调整,应当符合线网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市交通局应当会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线网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市交通局制定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应当听取市民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区、县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提出开辟或者调整线路的意见,经市交通局会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 第九条 旅游线路应当纳入线网规划。旅游线路的开辟、调整,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市交通局平衡后确定。 旅游线路应当按照方便游客的原则,在旅游景点设立固定站点,并与旅游景点的开放和营业时间相适应。 第十条 经营者从事线路营运,应当取得市交通局授予的线路经营权。 线路经营权每期不得超过八年。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处分取得的线路经营权。 第十一条 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在本市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营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四)具有合理、可行的线路营运方案; (五)具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取得服务证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其中驾驶员应当有一年以上驾驶年限。 第十二条 对新开辟的线路,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或者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市交通局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线路经营权。 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六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局提出取得新一期线路经营权的书面申请。市交通局根据经营者营运服务的状况,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决定是否授予其线路经营权。 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由市交通局发给线路经营权证书。 第十三条 市交通局应当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市场管理,查处无证经营行为;除特殊情况外,对已经确定经营者的线路不再开辟复线。 第十四条 市交通局应当每年组织对经营者的营运服务状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授予或者吊销线路经营权的依据之一。 市交通局组织对经营者的营运服务状况进行评议时,应当邀请乘客代表参加,并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由市公交管理处按照其营运车辆的数量,发给车辆营运证;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售票员和调度员,由市公交管理处发给相应的服务证。 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的服务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度审验或者经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不得用于线路营运;未经年度审验或者经年度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补办年度审验手续。 未参加考核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市公交管理处不得发给相应的服务证。 被吊销服务证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市公交管理处两年内不得发给相应的服务证。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营运中应当执行取得线路经营权时确定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车辆数、车型、车辆载客限额组织营运,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营运。 车辆载客限额由市公安部门和市公交管理处共同核准。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营运要求和客流量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报市公交管理处备案。经营者应当按照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 市公交管理处应当对经营者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需要采用无人售票方式营运的,经营者应当自营运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公交管理处备案。 采用无人售票方式营运的,经营者应当在无人售票营运车辆上设置符合市交通局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机和电子报站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投币箱旁应当备有车票凭证。 第十九条 需要采用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营运的,经营者应当自营运之日起十日内将车辆的数量和营运班次向市公交管理处备案。 采用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营运的,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车辆空调设施,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在车厢内显著位置设置温度计。 每年的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和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一日期间,以及在此期间外车厢内温度高于二十八摄氏度或者低于十二摄氏度时,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除前款规定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的情形外,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通风换气设施。 第二十条 经营者在营运过程中,应当在规定的站点安排上下客。在本市城镇范围外,站点间距超过一定距离的,经市公交管理处会同市公安部门审核批准,经营者可以在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需要终止营运的,应当在终止营运之日的三个月前,书面告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应当在经营者终止营运前确定新的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线路营运、站点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向市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站点或者营运线路的,经营者应当向市公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公交管理处会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线网规划调整的,市公交管理处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营运调整,经营者应当予以执行。 道路、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道路状况影响营运安全的,市公交管理处根据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营运调整,经营者应当予以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外,经市公交管理处批准实施营运调整的,经营者应当于实施之日的五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 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外,市公交管理处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实施营运调整的,应当于实施之日的五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 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相关联的线路同时发生营运调整的,市公交管理处还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告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交管理处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 (一)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的; (二)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 (三)其他需要应急疏运的。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 经营者向乘客收取营运费用后,应当出具由市交通局和市税务部门认可的等额车票凭证。 本市公共交通客运票务机构统一印制、发售的乘车票证,在全市营运线路通用,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收。乘车票证的回收、结算,由本市公共交通客运票务机构与经营者按照市交通局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工作,并予以记录,保证投入营运的车辆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整洁、设施完好; (二)车辆性能、尾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三)在规定的位置,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线路名称和经营者名称; (四)在规定的位置放置车辆营运证副本; (五)在规定的位置,张贴市交通局按照本条例制定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以下简称《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第二十七条 配备无线电通讯调度设备的,经营者应当将无线电通讯的调度设备及其频率,报市公交管理处登记备案,并保持设备处于连续、正常的工作状态。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驾驶员和售票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与车辆营运证相符的服务证; (二)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车辆载客限额营运; (三)按照核准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 (四)在规定的站点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五)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设置电子报站设备的,应当正确使用电子报站设备; (六)保持车辆整洁,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 (七)不得将车辆交给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营运; (八)车辆不得在站点滞留,妨碍营运秩序; (九)为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 (十)不得在车厢内吸烟。 调度员从事营运调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证; (二)按照行车作业计划调度车辆,遇特殊情况时合理调度; (三)如实记录行车数据。 第二十九条 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营运车辆上未按规定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 (二)驾驶员或者售票员不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上未按规定开启空调或者换气设施的; (四)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上因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 车辆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乘客有权要求驾驶员、售票员组织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驾驶员、售票员不得拒绝;驾驶员、售票员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安排乘坐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乘客有权要求按照原价退还车费。 第三十条 乘客应当遵守《乘坐规则》。违反《乘坐规则》,经劝阻拒不改正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 乘客乘车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乘客未按规定支付车费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并可以对其按照营运收费标准的五倍加收车费。 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和预留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用地和空间,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并参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大型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应当符合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发展规划、线网规划和场站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交通局的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和电车起讫站点设施: (一)新建或者扩建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的; (二)新建或者扩建大型公共设施的; (三)新建或者扩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的。 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交通局参加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经市交通局审核批准,不得将场站设施关闭或者移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线路站点应当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 经营者应当在线路起讫站点设置车辆调度、候车设施,张贴《乘坐规则》、营运收费价目表以及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新辟线路的起讫站点,应当分别设置上客站和下客站。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交管理处规定的统一标准,在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置站牌(包括临时站牌,下同)。 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首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营运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营运班次间隔在三十分钟以上的线路,还应当标明每一班次车辆途经所在站点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共用站点,由市交通局和授权经营单位协商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其他共用站点,由市交通局和产权所有者协商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 共用站点管理单位应当维护共用站点内的营运秩序,保持安全、畅通。 进入共用站点营运的驾驶员、售票员,应当服从站点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营运车辆上设置广告,除应当符合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外,广告设置的位置、面积、色彩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管理的有关规定。 车厢内不得播放有声广告或者散发书面广告。 第三十七条 电车供电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电车触线网、馈线网、变电站等电车供电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安全和正常使用。电车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电车供电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其正常使用。 电车供电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供电设施保护标志。 禁止下列危害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志; (二)在电车触线网、馈线网上悬挂、架设宣传标语、广告牌或者其他设施; (三)危害电车供电安全的其他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车供电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运输超高物件需要穿越电车触线网、馈线网的,运输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书面通知电车供电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市的主要机动车道,应当开设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符合条件的单向机动车道,应当允许公共汽车和电车双向通行;符合条件的主要道口,应当设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优先通行的标志、信号装置。 市交通局应当会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车道的规划。公共汽车和电车优先通行、专用车道开设和站点设置的办法,由市交通局会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三十九条 市交通局和市公交管理处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交通局和市公交管理处从事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十条 市公交管理处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经营者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交管理处申诉。 市公交管理处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二条 市公交管理处可以向经营者核查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市公交管理处向经营者核查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的,应当向经营者发出核查通知书。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意见书面回复市公交管理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线路经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的,由市公交管理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公交管理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可以将营运车辆扣押,责令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局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线路经营权证书: (一)将线路经营权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二)擅自转让线路经营权的。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执行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营运管理制度的,由市交通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交通局可以吊销其线路经营权证书。 有第一款、第二款行为,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市交通局可以吊销其部分或者全部的线路经营权证书。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营运车辆无营运证或者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无服务证的,由市公交管理处责令经营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公交管理处可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吊销其服务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遵守从业人员服务规范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组织乘客免费换乘或者退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不服从共用站点管理人员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交管理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核准的车辆载客限额营运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备案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营运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营运车辆不符合要求的。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交管理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将行车作业计划报市公交管理处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在规定的站点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核准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收费后不出具等额车票凭证或者拒收通用乘车票证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连续两个月内,经营者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违章率超过百分之二的。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交管理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终止营运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实施营运调整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公开告示营运调整情况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服从市公交管理处统一调度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交管理处责令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经营者擅自将场站设施关闭或者移作他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线路起讫站点设置车辆调度、候车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站牌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维护站点营运秩序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营运车辆上设置广告的位置、面积、色彩不符合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管理要求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车厢内播放有声广告或者散发书面广告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危害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交通局和市公交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客运监督检查人员执法的监督制度。市交通局和市公交管理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市交通局或者市公交管理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交通局或者市公交管理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共用站点,是指两条以上线路共同使用的起点站、终点站和枢纽站。 (二)复线,是指总长度百分之七十以上与原线路重复的新线路,或者经过原线路主要客源段且起讫站点与原线路相近的新线路。 (三)城镇,是指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 (四)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违章率,是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人次占持有服务证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总数的百分比。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经营者已经从事线路营运的,应当向市交通局办理取得线路经营权的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6341希望对你有帮助!

上海师范大学期刊认定标准

中文学术期刊等级分类目录(试行)  一、A级学术期刊  A1级:(3)  《经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  A2级:(11)  《法学研究》、《管理世界》、《社会学研究》、《现代外语》、《数学学报》、《计算机学报》、《哲学研究》、《历史研究》、《经济学动态》、《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求是》  二、B级学术期刊  B1级:(43)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改革》、《经济学家》、《中国工业经济》、《中国农村经济》、《财贸经济》、《宏观经济研究》、《生态经济》、《消费经济》、《世界经济》、《财政研究》、《会计研究》、《金融研究》、《管理科学学报》、《中国管理科学》、《统计研究》、《税务研究》、《投资研究》、《审计研究》、《保险研究》ⅰ度丝谘芯俊贰ⅰ吨泄驳呈费芯俊贰ⅰ墩治学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高校理论战线》、《高等教育研究》、《文学评论》、《科研管\\理》、《应用数学学报》、《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中国法学》、《中国体育科技》、《中国图书馆学报》、《学术月刊》、《系统工程理论方法与应用》、《中国语文》、《外语教学与研究》、《电子学报》、《计算机科学》、《中国软科学》、《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  B2级:  经济学:(10) 《财经科学》、《经济科学》、《经济评论》、《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南开经济研究》、《中国经济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经济地理》、《当代经济科学》、《当代经济研究》  管理学:(10) 《南开管理评论》、《管理工程学报》、《战略与管理》、《中国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管理现代化》、《宏观经济管理》、《外国经济与管理》、《管理科学》、《市场营销导刊》  金融学:(8)《国际金融研究》、《金融理论与实践》、《中国金融》、《银行与企业》、《农村金融研究》、《金融论坛》、《国际金融》、《金融与经济》  保险学:(6)《中国保险》、《保险理论与实践》、《保险职业学院学报》、《社会保障研究》、《上海保险》、《中国社会保障》  世界经济学与贸易经济学:(8) 《世界经济与政治》、《国际经济评论》、《世界经济文汇》、《国际经贸探索》、《国际贸易问题》、《中国流通经济》、《国际贸易》、《商业时代》(理论版)  农业经济学:(7)《农业经济问题》、《中国农村观察》、《乡镇企业研究》、《农村经营管理》、《农村经济》、《农业技术经济》、《农业现代化研究》  财政税收学与投资学:(6)《国有资产管理》、《中国资产评估》、《中国财政》、《中国税务》、《涉外税务》、《税务与经济》  会计学:(8)《财务与会计》、《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审计》、《财会月刊》、《财会通讯》、《会计之友》、《中国会计评论》、《中国会计与财务研究》  统计学:(6)《数理统计与管理》、《中国统计》、《预测》、《统计与决策》、《统计与预测》、《统计与信息论坛》  法学与人口学:(8)《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比较法研究》、《法学家》、《中国人口科学》、《人口与经济》、《人口学刊》  政治学:(8)《科学社会主义》、《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导刊》、《现代国际关系研究》、《国际问题研究》、《教学与研究》、《党建研究》  哲学:(7)《哲学动态》、《中国哲学史》、《现代哲学》、《道德与文明》、《自然辩证法研究》、《科学技术与辩证法》、《自然辩证法通讯》  语言学:(8)《当代语言学》、《中国翻译》、《中国比较文学》、《外国语》、《语言研究》、《外语界》、《新闻与传播研究》、《新闻大学》  经济信息与系统工程:(7)《经济与信息》、《管理信息系统》、《中文信息学报》、《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系统工程》、《系统工程学报》、《控制与决策》  计算机科学:(5)《软件学报》、《计算机应用》、《中国图像图形学报》、《模式识别与人工智能》、《计算机研究与发展》  电子商务与电子技术:(8)《电子商务》、《中国金融电脑》、《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通信学报》、《电子技术应用》、《光电工程》、《计算机测量与控制》  数学:(12)《系统科学与数学》、《运筹学学报》、《应用数学》、《数理统计与应用概率》、《高校应用数学学报》、《计算数学》、《数学进展》、《应用概率统计》、《数学年刊·A辑》、《高等学校计算数学学报》、《数学研究与评论》、《数学的实践与认识》  教育学:(8) 《教育研究》、《课程·教材·教法》、《中国教学学刊》、《心理科学》、《心理发展与教育》、《中国高等教育》、《中国大学教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体育学:(4)《北京体育大学学报》、《上海体育学院学报》、《体育科学》、《体育与科学》  图书、情报与档案学:(3)《大学图书馆学报》、《档案学研究》、《情报学报》  历史学:(3)《中国史研究》、《近代史研究》、《世界历史》  综合性社科:(12)《文史哲》、《民族研究》、《旅游学刊》、《城市发展研究》、《自然资源学报》、《资源科学》、《学术研究》、《中国科学研究》、《江海学刊》、《江汉论坛》、《国外社会科学》、《中国劳动科学》  高校学报:(13)北京大学学报、武汉大学学报、吉林大学学报、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南京大学学报、复旦学报、厦门大学学报、浙江大学学报、南开学报、四川大学学报、清华大学学报、中山大学学报、山东大学学报  中央各部委主办学术期刊(须入选CSSCI)  三、C级学术期刊  除以上A、B两类所列期刊之外,凡进入南京大学CSSCI来源期刊目录或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的期刊,均认定为C级学术期刊。

中国海洋大学认定的重要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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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刊物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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