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建设项目保修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国家所确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按合同有关保修期的规定),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责任单位负责维修。项目保修是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在一定期限内由承包方到建设单位或用户进行回访,对于工程发生的确实是由于承包方施工责任造成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良或无法使用的问题,由承包方负责修理,直到达到正常使用的标准。保修回访制度属于建筑工程竣工后的管理范畴。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方法》(30)对工程保修进一步规定。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主要区别如下:一、计算日期起始时间不同。1、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从业主工程师发给工程竣工证书之日算起;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二、保修期限不同。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2、缺陷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三、两者遵循的法律依据不同。1、保修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缺陷责任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如下第一、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质量保修期视工程项目的不同部位,保修期限不同。工程项目的法定保修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二、当事人对于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完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即可。而工程项目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这叫做法定保修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执行。 第三、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时返还: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也是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就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质量保修期没有关系。此外,施工企业还要注意,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缺陷责任期百度百科-质保期
7条返工rework为使不合格产品(2)符合要求(2)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第9条返修repair为使不合格产品(2)满足预期用途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返工后产品完全符合要求,而返修可影响或改变不合格产品的某些部分,即产品满足使用要求但改变部分要求。
一、有关的定义ISO 9000:2000标准中对这两个术语的定义是:第7条 返工 rework为使不合格产品(2)符合要求(2)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注:返工与返修不同,返修(9)可影响或改变不合格产品的某些部分。第9条 返修 repair为使不合格产品(2)满足预期用途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注1:返修包括对以前是合格的产品,为重新使用所采取的修复措施,如作为维修的一部分。注2:返修与返工(7)不同,返修可影响或改变不合格产品的某些部分。二、两类产品和产品的使用要求我认为,要理解这两者区别,先要理解标准ISO 9001第1条注中的两类产品和这两类产品的使用要求:1、两类产品是:a)有意向顾客提供的产品。譬如,组织设计的计算机、饮用水、按照标准规格制作衣服上市销售的衣服;b)根据顾客要求提供的产品。譬如,针对顾客要求设计的专用计算机、顾客量身定做的衣服。2、产品的使用要求。我们生产产品,让产品具有某些特性,用特性去满足顾客对产品的“使用要求”。上述两类产品使用要求的确定是不同的。前者产品的使用要求是组织根据自己认定的顾客群的需求和期望来确定对产品特性的要求,后者是顾客规定的要求。通常产品中同时包含有这两类使用要求。这两类使用要求总称“预期用途”。或者准确一些说是和预期用途有关的使用要求。要求注意的是,为了可以执行、检查,有的时候把这些要求用书面规定下来,或者口头规定下来,也有叫规定要求。看实际是什么,实际上是使用要求,那么,也可以叫“规定的使用要求”。因为没有严格的定义。必须自己把握好。我这里简单叫它是“产品的使用要求”。三、产品使用要求和规定要求产品中与顾客预期用途有关的使用要求,是如何达到的。组织先要按照标准2条确认这些要求;然后,按照3条通过设计和开发过程把顾客使用要求转换成对组织内部各个职能的规定要求。其中包括采购规定要求,制造规定要求等等。这些都叫“规定要求”。产品实现过程是倒过来的。根据设计提出的规定要求,先要采购产品满足采购规定要求,然后再通过加工,满足加工规定要求。为了取得证据证实是否满足规定要求的活动叫验证;为了取得证据证实是否满足使用要求的活动叫确认。如果产品设计确认工作做好了。提出的规定要求满足以后,产品也就能满足顾客的使用要求了,从而就能满足预期用途。四、返工和返修回头再看看前面的定义,a)返工是为使不合格产品(2)符合要求(2)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返工是把不合格品变成合格品。对产品任何部分都没有影响。譬如,图纸规定20+/-2mm。加工好后检验发现尺寸是4mm。再车小一些使符合20+/-2mm要求。这个活动叫返工;如果加工好后尺寸是7mm。就没有办法返工了。只能报废或者返修。b)返修是为使不合格产品(2)满足预期用途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方法根据情况来定。譬如,前面例子,可以把零件尺寸再做小一点,然后套上一个衬套,衬套的内径比零件尺寸小一点,采用紧配合,外径达到20+/-2mm要求。这样做满足预期用途了,但是,对产品部分有影响了。叫返修。c)返工和返修的职责和权限。返工应当由工艺部门来处理的。处理的原则是对产品的各种特性都不能有任何影响。也就是要全面符合原来的规定要求;返修必须通过产品设计来处理的。通常必须要有文件规定的。工艺部门没有权力自己处理的。有时候,根据合同或者法规条例还必须通过顾客或者法规当局同意的。
返工是指没有出厂前或者没有交付客户前因为质量问题进行的修理工作;返修是指客户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相关生产方返回修理。所以最大的区别就在是否交付客户使用。
二、质量不合格后果 1、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质量不合格的处理 1、修补处理:当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修补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可采取修补处理的方法。 2、 加固处理:主要是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 3、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修补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采取返工处理。 4、限制使用: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作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 5、不作处理: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或标准,但其情况不严重,对工程或结构的使用及安全影响很小,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单位等认可后可不专门作处理。一般可不作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报废处理:出现质量事故的工程,通过分析或实践,采取上述处理方法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则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四、分类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同时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建设部颁布第161号部长令,决定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等7个部令;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一)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一)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三)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竣工验收的程序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6、以上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建设单位还应就工程项目取得规划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以及环保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建设工程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楼的总监看清楚人家问题好不好,别答非所问。你丫还是赶紧摆渡去找"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后,该部位的保修如何计算?"去吧,呵呵。我也想看看呢。找不到别回来了, 丢不起那么多分的人!
返工:是为使不合格产品符合要求而对其采取的措施。返修:是指为使不合格产品满足预期用途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ISO 9000:2000标准中对这两个术语的定义是: 第7条 返工( rework )为使不合格产品(2)符合要求(2)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 注:返工与返修不同,返修(9)可影响或改变不合格产品的某些部分。 第9条 返修 (repair )为使不合格产品(2)满足预期用途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 注1:返修包括对以前是合格的产品,为重新使用所采取的修复措施,如作为维修的一部分。 注2:返修与返工(7)不同,返修可影响或改变不合格产品的某些部分。
7条返工rework为使不合格产品(2)符合要求(2)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第9条返修repair为使不合格产品(2)满足预期用途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返工后产品完全符合要求,而返修可影响或改变不合格产品的某些部分,即产品满足使用要求但改变部分要求。
返工是指没有出厂前或者没有交付客户前因为质量问题进行的修理工作;返修是指客户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相关生产方返回修理。所以最大的区别就在是否交付客户使用。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主要区别如下:一、计算日期起始时间不同。1、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从业主工程师发给工程竣工证书之日算起;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二、保修期限不同。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2、缺陷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三、两者遵循的法律依据不同。1、保修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缺陷责任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回答 依据和性质不同: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 质保是保修的前提。 质保:指产品质量要合乎标准,要有保证。质保就是产品的品质保证,是任何产品都应具备的基本属性。 保修:指提供售后维修服务保障,有免费和付费两种方式。 保修期是指在这个期间内产品出现非因产品质量原因的任何问题是可以免费维修。质保期是指在这个期间内产品的质量是有保证的。一般会在质保期内押一部分资金待质保期过后返还。 两者是不能通用的。而且一般情况下保修期小于或等于质保期。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祝你生活愉快 更多7条
工程质保期的规定是: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等等。
一、依据和性质不同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质保期来源于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可由承、发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自主约定,而仅仅是规定了约定的质保期不得超过24个月。二、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而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而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四、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质保期的期限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不超过24个月即可。而工程建设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即为做法定保修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的规定执行。但是,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高于法定保修期限的,该约定有效,应当以约定的保修期限为准。五、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不同质保期也是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质保期届满,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或发生承包人维修事宜,发包人应当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然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没有关系。六、期满的效力不同质量保修期届满,承包人的保修义务完成并消灭。关于质保期,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质保期届满,仅是承包人承担该期限内出现的所有缺陷修复义务的消灭,但不排除其承担该期限期满后,根据法律规定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质保期限届满前,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保修义务。本文系瑾瑞律师事务所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