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第一部具有现代含义的专利法诞生于1624年。
英国一工时期,19世纪中后期左右,
根据《专利法》,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由于至少需要经过形式审查,专利的申请日和授权日绝对不可能是同一天。
1978年7月,中央作出了“我国应建立专利制度”的决策。根据这一决策,原国家科委开始筹建我国专利制度,从1979年3月开始制定专利法。
首部中国专利法,是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七届2015年12月15日,第十七届中国专利奖颁奖大会在北京举行。“一种重质油及渣油加氢转化催化剂及其制备方法”等25项专利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金奖。获奖代表上台领奖大会共颁发发明、实用新型专利金奖20项,外观设计专利金奖5项。“人工耳蜗植入体”等5项外观设计专利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授予“猪肺炎支原体克隆致弱株”等507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中国专利优秀奖,“浴缸”等57项外观设计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等8家单位被授予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等20家单位获中国专利奖优秀组织奖,张礼和等8位院士获中国专利奖最佳推荐奖。[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1978年7月,中央作出了“我国应建立专利制度”的决策。根据这一决策,原国家科委开始筹建我国专利制度,从1979年3月开始制定专利法。
首部中国专利法,是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