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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务员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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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务员录用

公务员通知上班一般都是以电话为准,报名时所留的电话信息一定要真实准确,一些通知都是通过电话联系到考生本人。

公务员录用2016

中央国家公务员的报考条件相对比较严格,一般要求报考者是全日制本科应届,往届毕业生,部分职位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英语四级、计算机二级证书,地方公务员招考也基本针对全日制考生。但是部分招考职位由于比较特殊,条件相对较宽,在学历上要求降低,但是其他要求相对提高,报考时候,考生可以根据具体要求选择合适的职位。国考大师,祝你成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次招录方式及对象  (一)招考方式  自 2011年起,北京市公务员考试采用“一次考试,二次调剂”的方式组织实施,2017年北京市公务员考试公告中虽并未提及,但鉴于有15和16年也未提及却仍然沿用此种模式的先例,2017年的京考调剂不出意外可能仍是以这种方式进行。“一次考试、两次调剂”指的是:每年京考只进行一次笔试,第二次招考(调剂),面向第一次考试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合格且未被录用的考生。所以,参加北京公务员考试的考生们即使在第一次招考时无缘公务员队伍,依然还有机会,第二次招考(调剂)依然大有指望,请各位考生届时一定要关注调剂信息,万不可错失良机。  下表是自实行“一次考试,二次调剂”招录方式以来京考的报名、笔试、面试时间汇总:  (二)招考对象包含9类人群  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人事行政关系在京,具有两年(含两年)以上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的人员  2017年合同期满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的北京生源2017年应届毕业生  北京地区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北京生源本科以上(含本科)2017年应届毕业生  列入“985工程”京外院校中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一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本科以上(含本科)2017年应届毕业生  符合部分特殊职位资格条件的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北京生源本科以上(含本科)2017年应届毕业生  2017年服役期满退役大学生士兵   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人事行政关系在北京的留学回国,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  参加2017年北京市选调生考试的人员(选调生职位的招考范围及条件详见《招考简章》。)  三、2017年北京市公务员公告变化  公共科目笔试将首次颁布考试大纲  2017北京市公务员考试最大的变化之一,莫过于公告中明确提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两个公共科目笔试的“有关情况详见《北京市各级机关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这也意味着,2017年北京市公务员考试将首次颁布单独的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也就必然会对笔试各科目的具体考试内容及考察能力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和介绍。因此北京华图提醒广大考生一定要密切关注大纲的颁布,这对考生“有的放矢”,更有针对性地准备北京市公务员考试笔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基层工作经历范围扩大  在2017年的京考公告中,对基层工作经历的具体说明中,除了提到历年包括的各类经历之外,首次提到在直辖市区级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而往年只在报考中央机关时,把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对于具有直辖市区级机关工作经历的考生而言,无疑将增加可选择的岗位。但同时,对于其他考生而言,这无疑将增加今年北京市公务员的总体报考人数,对此类考生更应该引起重视,提前科学备考以提高自己竞争力。  新增对留学人员的规定  在2017年的京考公告中,首度明确提到: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人事行政关系在北京的留学回国人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报考限应届毕业生报考职位。这点需要有关的留学考生注意。  重新规定了京外应届生报考所需的条件  2017年的公告中明确提到,“非北京生源本科以上(含本科)应届毕业生,列入“985工程”京外院校中最高学历期间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者一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本科以上(含本科)应届毕业生”也可以报考。换句话说,与去年不同的是以前只要获得所列的奖项之一即有资格报考,但今年要求所得奖项必须在“最高学历期间获得”。这无疑进一步缩小了京外院校的考生们参加北京市公务员考试的可能性。  选调生也要参加北京市公务员考试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北京市开始实施大学生村官和选调生并轨,而且也要参加北京市公务员考试。这就意味着对于考生来说,今年就只能三者选一。而且公告中指出选调生职位的合格分数线,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独研究确定。关于选调生职位相关规定并没有在京考公告中直接写明,选调生相关的招考范围及条件详见《招考简章》。

国家公务员考试科目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外交部的还会加试英语,国家公务员考试10月中旬开始,11月初报名,11月底或者12月初进行笔试,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请随时关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和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国家公务员考试快讯: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10月15日至1996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2015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3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应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央直属市(地)级机构职位、县(区)级及以下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0%左右的职位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2016年公务员录用标准

国家公务员考试科目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外交部的还会加试英语,国家公务员考试10月中旬开始,11月初报名,11月底或者12月初进行笔试,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请随时关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和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国家公务员考试快讯: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10月15日至1996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2015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3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应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央直属市(地)级机构职位、县(区)级及以下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0%左右的职位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邯郸中公教育为您服务一、招录的范围和条件(一)范围和对象。从符合条件的以下人员中招录:高等院校2020年普通类应届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要求具有此证书职位的人员。具有河北省常住户籍或高考生源地为河北省的其他人员,户籍以报名首日(2020年7月22日)户口所在地为准。"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退役大学生士兵"可视为具有其服务地、服役地户籍;报考者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如有河北省常住户籍的,报考者可视为具有其户籍。以下人员不在招录范围:现役军人,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全日制高等院校普通类在读学生(2020年应届毕业生除外)。(二)资格和条件。报考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3月1日至2002年7月22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及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9年3月1日后出生)。其中,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要求30周岁以下(1989年3月1日后出生),应届硕士及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4年3月1日后出生);报考司法行政部门监狱、戒毒所、管教所一线干警职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1989年3月1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报考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4年3月1日后出生)。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国人部发〔2005〕1号文件印发、人社部发〔2016〕140号文件修订)。其中,报考公安、监狱、戒毒所、管教所人民警察职位以及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等职位的,还须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人社部发〔2010〕82号文件印发)。另外,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达到体能测评标准(人社部发〔2011〕48号文件印发)。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备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具体资格条件(见《招录职位及报考资格条件一览表》附件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具体为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2022广西公务员考试体检和考察须知-体检标准是什么 体检严格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

没有特殊要求的啊!只要是本科的基本上都可以的

2016年公务员录用名单公示

目前襄阳市已发布:襄阳市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第一批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襄阳市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第二批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请密切关注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应该是可以查到的!

2016年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 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 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 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 压90mmHg-140mmHg(00-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 00-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 、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 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结核、淋巴 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 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 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 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 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 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  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 性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 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 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 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8(标准对数视力 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 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 合格。 圣翰 回答采纳率:0% 2008-11-11 18:27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现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参照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或批准。 附1: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事部 卫生部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00-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00-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第十九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8(标准对数视力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人社部发〔2016〕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8(小数视力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9(小数视力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标准》和《操作手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2016年12月30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8(小数视力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9(小数视力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0,不合格。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第四条纹身,不合格。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00-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00-00Kpa)。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8(标准对数视力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0,不合格。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扩展资料:一、条文解释肝脏和人体其他部位一样,也可以因为各种原因而有炎症、肿大、疼痛及肝细胞坏死,表现在肝脏生化检查上就是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水平显著升高。引起肝炎的病因很多,临床上最常见的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此外还有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等多种类型。肝炎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特别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为法定乙类传染病,后期有可能发展成为肝硬化,因此,各种类型的现症肝炎患者,无论是急性或慢性,一经诊断,均作不合格结论。二、注意事项1、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2、公务员体检中的肝脏生化检查是指ALT及AST这两项,若检测数值较参考值上限轻度异常(即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而其它检测结果均正常,可直接做出体检合格的结论。3、肝炎的诊断包括临床诊断、病原学诊断及病理诊断。作为体检,只需根据判定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有创性的肝脏穿刺病理学诊断方法不宜作为辅助检查项目。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公务员局-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国家公务员局-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国家公务员局-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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