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位于某市的一家生产企业,2017年度自会计核算取得主营业务收入68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6000万元,营业外收入4500万元,应扣主营业务成本420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3500万元,营业外支出3200万元,当年实现利润总额2600万元。其中:其他业务收入中含技术转让收入2300万元,与该收入对应成本和税费共计1400万元,要求:计算技术转让所得的纳税调整技术转让所得2300-1400=900万元技术转让所得的纳税调减500+200=700万元(超过500万元减半征收)扩展资料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二、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三、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大 中 小 访问次数: 456 皖地税函〔2009〕23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国税函〔2009〕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技术出口合同(副本);�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就是企业的收入啊
%%,转让技术所得超过500万才需要交税哈,您这笔交易只需要就100万交税哈,并且是减半征收哈,应纳税所得额是50万哈
技术转让收入计做企业收入增加利润,相关税费计做企业费用减利润,当然都计入利润总额。而且这方面如果没有少计算税款,或没享受什么税收优惠,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收入总额为800万元,其中不征税收入200万元,技术转让收入210万元,各项扣除税费300万元(含技术转让税费10万元)。技术转让费10万元不得税前列支。应纳税所得额=800-200-300(-210+10)=100万元
法律分析:与营业税及“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不同,对于技术转让收入的所得税优惠并不都是全部减免。根据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法律分析:转让专利技术企业所得税规定如下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 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 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转让专利收入需要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按照6%缴纳增值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同时按转让专利收入扣除相关税收、费用后,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收入扣除缴纳的相关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区别不同收入分别处理:(1)、不到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应纳税所得=收入-800元(2)、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应纳税所得=收入*(1-20%)(3)、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20%
法律分析:转让专利技术企业所得税规定如下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 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 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法律分析:与营业税及“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不同,对于技术转让收入的所得税优惠并不都是全部减免。根据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