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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医疗行业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主要形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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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医疗行业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主要形式为

现在市场上的技术转移机构有很多种,虽然最终目标相同,由于出生不同,技术转移的方式不同,在类型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第一大类:以高校、科研机构成立的技术转移机构,这类机构运营主体是技术卖方这边,主要推广高校院所自有的技术,做相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这类机构大部分属于职能部门,不具备主动承接相关需求的能力,往往只做一些配合工作。第二大类:以企业、投资机构等买方为主的机构,这类机构主要是帮助企业寻找相关的技术,属于企业投资与战略发展部门,这类机构也是企业的附属,主要是发布需求,或者寻找可以解决相关需求的技术供给方。其生存能力与企业本身发展相关。第三大类:技术转移中间机构,这类机构主要服务于技术转移的供需双方,政府等,根据服务形式不同,一般机构对供需双方,政府都有相关服务,但是主要的服务形式有区分。

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其划分主要基于是否有第三方机构参与;这两种方式也经常结合起来形成新的组合方式。一、科技成果的直接转化科技成果的直接转化主要是指科技成果的供给方自行转化,或者供给方与需求方直接合作来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直接转化的主要方式有:1、科技人员自己下海创办企业;2、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或合同研究;3、商校、研究机构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4、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沟通交流的网络平台。二、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主要是通过各类中介机构来开展的。机构类型和活动方式多种多样:在体制上,有官办的、民办的,也有官民合办的;在功能上,有大型多功能的机构,如既充当科技中介机构,又从事具体项目的开发等,也有小型单一功能的组织。科技成果间接转化的主要方式有:1、通过专门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如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技术转移服务平台、技术转移公司、技术转移机构、科技大市场、生产力促进中心等;2、通过高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如高校科研处、成果转化办公室或者高校自己成立技术转移公司等;3、通过科技咨询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文华氏成立以来,致力于医学领域的高端学术服务,提供医学科研服务,实验培训、科研写作咨询等,从基础研究到数据搜集、临床数据统计分析,服务全面,涵盖整个项目。能根据客户提供的想法,提供专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指导。

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形式

要么自己实施,要么转让许可给别人实施,因为实施后才叫做成果转化,不然就是一张纸而已。

专利成果转化是我国也是专利权人应用的薄弱环节,大量的专利成果造成了巨大的浪费,不能使专利发挥应有的价值与作用,殊为遗憾,对此,应引起各界的高度重视,不断探索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模式与途径,充分发挥专利的科技价值,为社会也为权利人带来财富与荣誉。 一、出资 专利出资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资本进行投资与其他形式的财产相结合,按照法定程序组建企业的一种经营行为。专利是无形财产,而且属于高附加值的无形资产,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发展,以知识产权进行投资已得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肯定,为专利出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专利出资的条件 作为出资的专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技术确定性。用于出资的专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技术,能够用于生产并在工业上制造出新产品。技术标的应当明确、具体,是成熟的、稳定的技术,能够为企业所掌握,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或者是一种无法应用的技术。 2、权利合法性。出资人应是专利权人,用于出资的专利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专利权,没有权利瑕疵与争议,而且出资者对该专利依法享有完整的处分权。 3、价值可评估性。专利的价值应是可以衡量的,用于出资的专利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 4、权利可转让性。专利权可以转让,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 (二)专利出资的方式 1、以转让所有权方式出资。是将专利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所有,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都规定用商标或专利技术转让方式出资,应将特定商标或专利权整体完全转让。知识产权出资人如果以转让方式出资,必须承诺其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权利不足以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专利权人如果已将该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办理投资转让以前,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按照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处理好善后事宜,不得因用知识产权投资而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选择知识产权转让方式向公司出资,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情况出发,都符合公司股东投资的规定,专利一旦“转让”就意味着永久性转移,归公司所有,公司对该知识产权便享有最终所有权,成为公司的资产,公司拥有最终处分权。 2、以使用许可方式出资。专利权人采用使用许可的方式向其他企业出资,不转让专利的所有权,用作出资的专利权不发生全部权利的转移,受让人对该知识产权仅享有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的使用权。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转让,可以作为出资的方式。 (三)专利出资应注意的问题 1、专利权利瑕疵的规避。知识产权的权利问题远比有形物权更为复杂,当事人必须谨慎应对,用专利技术出资应避免可能存在的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在确定权利的过程中,共同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极易产生权属争议,在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就会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为避免此类风险,除律师应进行尽职调查外,可以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2、专利价值的正确评估。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其市场应用及盈利价值,同时也关系到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度,所以依据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估资料,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专业评估机构是用专利出资不可忽略的问题。专利评估过程复杂,也没有一套完整的评估体系,不同的专利有不同的要求,需要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专利权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专利投资提供应有的准确评价。在评估过程中,一般应注重以下因素 :(1)专利技术前期开发费用;(2)与同类产品或技术相比的优势与不足(3)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5)专利技术具有的市场潜力(5)后续开发费用的投入。如果评估失实或不当,技术出资方或相对方将在知识产权价值保护上承受重大不利。 3、出资后专利的保护。由于专利的无形性,可以为多人所掌握,权利人用专利出资后,使用人合法地获得了所有权或使用权,必然产生专利技术受到损害的风险,受让关系人应承担保护专利的义务,不当的流转或者交易,将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不利于专利权价值的维护和利用。在合作协议中,当事人如忽略或轻视技术成果的权属问题,或者约定含混、不明,容易导致争议发生,尤其是对技术开发方而言,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障碍。这种隐患将可能导致技术成果的组成部分被不正当的利用、泄露,或完整性缺失。为防止专利技术被擅自转让或许可, 在投资合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应约定各方具有知识产权保密义务,以法律来约束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行为。二、专利融资 专利融资即专利资金的融通,是以专利为标的进行质押贷款、专利引资、技术入股、融资租赁等行为的总称。质押贷款是指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融资的行为。专利引资指企业通过专利权吸引合作第三方投资,企业通过出让股权换取第三方资金,共同获利。技术入股是指拥有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企业或者个人,通过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后,与拥有资金的第三方机构合作成立新公司的一种方式,使得拥有专利技术的企业或者个人获得企业股权,也指企业股东或者法人将自主拥有的专利,通过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后,转让到企业,从而增加其持有的股权。专利权融资租赁是承租方获得专利权的除所有权外的全部权利,包括各类使用权和排他的诉讼权。租赁期满,若专利权尚未超出其有效期,根据承租方与出租方的合同约定,确定专利权所有权的归属。知识产权的融资租赁在我国属于尚未开拓的全新融资方式。 为促进专利权融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8月颁布了《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出台了《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办法》,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对企业因贷款产生的专利评估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规范了融资行为,有力地推动了融资活动的发展。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到2020年,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达到1800亿元。”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一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山东省办理专利权质押融资205项,金额26亿元,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连续两年居全国首位。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使企业通过无形资产获得了资金来源,促进了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专利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技术所有人或其授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以一定方式实施其所拥有的专利,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费用。专利实施许可仅转让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利,并不转让专利的所有权,实施许可后转让方仍拥有专利的所有权,受让方只获得了专利技术实施的权利,并没有得到专利所有权。专利实施许可是以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被许可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专利,并支付使用费的一种许可贸易。专利实施许可的作用是实现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生产,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一)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 专利实施许可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照实施期限可以分为短期实施许可和长期实施许可。短期实施许可为一年以内的实施许可,长期实施许可为许可期限一年以上的实施许可。 2、按照实施地区分为全国范围内实施许可和在特定地区实施许可。允许被许可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为全国实施许可,只允许被许可人在特定地域内实施的许可为特定地区实施许可。 3、按照实施内容分为制造许可、使用许可、销售许可及制造、使用、销售全部许可。 4、按照实施条件分为普遍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分售实施许可和交叉实施许可合同。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专利,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以及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许可方式。排他许可是指权利人与被允许使用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只有专利权人和被允许使用人有权使用该专利,其他任何人无权使用该专利。独占许可是指权利人与被允许使用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只允许被许可方实施该专利技术,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其专利技术。在这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亦丧失自己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分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和被允许使用人可以使用其专利,同时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使用人都有权允许其他人使用其专利。交叉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互相允许对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实施自己的专利,换句话说,就是甲允许乙实施甲的专利,乙允许甲实施乙的专利。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转化方式:科技成果的直接转化科技人员自己创办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高校、研究机构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沟通交流的网络平台,例如校果网。

现阶段,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国家实施转化转移。如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承担的煤基合成油科研项目,是国家863计划项目和中科院知识创新重大项目,该项目所取得科技成果的转化就是在国家相关部委支持下,由中科院与山西省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的。基于该项科技成果,山西省建设了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我国第一条煤基合成油生产线,这对我国燃油能源发展和安全有着战略性的意义。这种由国家直接组织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模式,一般适用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产业战略发展的重要原始创新或重大技术创新成果,适用于有关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等方面的成果技术转化转移。 二是科研机构内部转化转移。该模式是指在某项科研成果和技术研发完成并在小试中试中获得成功后,科研机构自行组建企业实体,进行产品开发或产业化生产。例如,1984年,中科院原计算所(现为中科院数学与系统研究院)投资20万元成立了中科院联想控股有限公司。当时联想由11名科技人员组成,主要对原中科院计算所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进行转化。到2005年,联想集团已拥有资产622亿元,累计向国家纳税75.5亿元,成为目前国内IT行业排名居首的高新技术企业。 科研机构内部转化转移模式的优点在于研发和再研发力量比较强,成果和技术创新发明者直接参与企业创办,他们精通成果和技术研究研发情况,能及时进行成果技术转化转移后的改进和升级。劣势在于科研人员缺乏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经验,这种情况在企业组建初期更为明显,致使企业形成规模化生产的进程比较缓慢。这种科研机构内部转化转移模式适用于国内尚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原始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三是外向型市场转化转移。这是科研机构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的主要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有偿转让形式。科研机构通过某种渠道或场所向企业有偿转让科研成果和技术,企业获得成果开发和技术使用权。 企业委托形式。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委托科研机构进行某项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科研机构按照企业要求完成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任务,交付企业验收投入使用。 合作研发形式。科研机构与企业就某个项目或某项技术进行联合研发创新,一般来说,科研机构投入科技力量,企业投入资产资金,双方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联合共建形式。这是一种长期战略性科技合作形式,对科企双方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如联合建立研发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双方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科技副职形式。

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形式包括

市场上有专门搭建专利或者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平台,将高校专利、尤其是有价值的技术成果输送到平台上,帮助科研成果买卖双方获得有效信息,通过技术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以需求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同时保障科技成果研发与转化人员能够获得实际的经济收益。

专利技术转移转化题目

1、项目立项与评估在项目立项之初,需要经由多方面的综合评估才能确立某个技术转移项目的启动。技术转移并不是简单地为了引进新的技术和产品而发生的,最终还要服务于企业的核心价值和总体战略布局。在制定新产品的策略时,市场部门应对产品进行中长期市场预测,工厂与财务部门进行产能、技术可行性评估与投资计划,销售部门进行定价评估,财务部门对成本及回报做出预测,环安卫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管理决策者进行风险评估等。2 项目团队的组建与选择团队及团队成员作为技术转移工作中的“执行者”也是风险分析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一般应由转移方(研发部门)和接收方(生产系统)共同组建技术转移项目组,项目负责人应由接收方担任。转移小组的构成应一般包括:研究开发部门(转移方)、生产部门(接收方)、质量部门(接收方)、工程部(如适用)(接收方)等。同时在组建项目组的前期,对于人员的选择应该有企业自己的标准,并通过逐渐地摸索,能够把人员的选择标准确定下来,尽可能把完成后就解散的项目组通过人员选拔标准“稳定”下来。3 技术转移相关法规的准备工作在技术转移之初,法规事务部门就应该尽早介入,剖析法规中的问题和可行性,要在整个项目的早期就明确法规要求,透彻了解其对产品技术转移的影响从而制定实施方案和产品注册方案。

给您提供一些(转载)参考资料:第一章宗旨第一条中国科学院上海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技术转移中心”或“中心”)的指导思想是:遵照新时期院方针,面向国家需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利用全院研究机构的科研、技术和人才等资源,并通过加强与其它分院和转移中心的合作,推动研究所的科技、人才、信息等资源与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结合,促进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提升,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通过与社会各种资源的结合,借助产业孵化、院地合作等平台,组织、指导、促进中科院研究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积极推进科技成果与市场经济的对接,形成技术成果持续再生、开放流动和有效转化的技术转移新机制。第二条技术转移中心的主要任务:(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二)为研究所和企业提供综合服务;(三)促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四)加强国际技术创新合作;(五)组织与协调集成项目。第三条技术转移中心的主要工作要求:(一)以市场需求、企业需求为工作目标;(二)按中介机构方式运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技术转移中心的有效运行机制和发展模式;(三)面向全院相关领域研究所,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优势和科技资源,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积累成功的经验;(四)加快培养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第二章中心组织架构第四条中科院上海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应借鉴国外科研机构和大学的技术转移公室、国立技术转移中心、专业性管理咨询公司以及国内其它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有效可行的方式,探索适合国情与院所实际的新模式。中心按照不以赢利为根本目标、半官方市场(中心与公司并存)、单元动态联合的中介机构方式运行。发挥群体优势,体现综合功能;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优势,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发挥示范和导向作用,注重突出技术、领域和区域特色。由分院牵头成立技术转移中心理事会,下设上海中科国嘉技术转移有限公司,发掘现有机构的人力资源,经过调配、整合,组建中心综合公室,并辅以知识产权部和数个专业部。第五条中心理事会:是中心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第六条技术转移中心设在中科院上海分院。第七条综合公室:组织协调院地合作与共建分支机构,环境分析调研、政策研究,成果和技术鉴定、合同认定等。第八条知识产权部:专利及新科技成果跟踪与分析、代理专利权申请;协助或受托代理专利权转让、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并协调相关事务。第九条专业部:由中心或相关研究所的指定部门组成。开展技术营销,技术咨询、评估,商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项目推介等。第十条人员配置:转移中心的工作由专职人员组成,并聘用若干名科技管理人员,以及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等。第三章中心分支机构第十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与浙、闽、苏等上海周边地区的科技合作,以联盟化、制度化地组织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心将有选择地在这些地区建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中心分支机构的建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得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并提供相应优惠政策;(二)同意中心章程和实施细则所明确的工作目标与任务,与中心保持一致;(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公设施;(四)有专职的工作人员(中心派人员兼职并参加领导班子);(五)有运行经费(一般不低于20万元/每年);(六)有项目转移的配套资金和适量的风险投资能力。分支机构实行企业会员制,由中心综合公室统一管理。建立独立法人的中心分支机构必须由中心理事会讨论通过。第四章中心运作模式第十二条中心主要从两个方面来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实施工作,一方面是按照科学院对上海分院院地合作的重点地区浙江、上海、江苏、福建为切入点,与现有的共建科技园区、骨干企业结成技术转移的战略同盟,形成规模化的技术转移和应用;另一方面是运用市场行为的新机制,不受地域限制,根据立足上海,面向华东,辐射全国,瞄准国际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从规模总量和质的提升方面来发展与企业的技术转移。力图把握技术转移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要素,探索建立“组织、技术、资金”三个平台的技术转移运行模式。第十三条组织平台为了推动技术转移的多样化、规模化发展,将探索建立产学研协作联盟的会员制。会员制是建立起一种研究所与企业及企业间的协同创新机制,与会员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深层次合作关系,其主要作用,一是利用研究所已有科技资源为企业解决共性技术难题,实现企业间的协同与若干技术的资源共享,相应提升整个相关企业群的技术水准;二是形成技术创新和转移的规模效应,避免企业低水平重复技术开发,降低企业使用先进技术的门槛和成本;三是帮助企业提高技术转移的吸收能力和应用水平,包括技术培训,使企业切实掌握高技术应用的能力。目前拟建立三种模式的会员制。(一)行业会员:主要围绕是行业的若干共性技术需求,建立行业技术转移联盟,例如,上海光电子科技产业发展基地。(二)区域会员:重点开展与重点区域的科研合作,以联盟化、制度化地组织技术交流与合作,例如建立上海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分中心(现初步考虑建立:杭州、宁波、苏州、温州、宜兴分中心),以及在这些地区与科学院联合成立的科技园(杭州、金华)等。中心将重点以这些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进行合作,为地区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三)企业会员:以研究所与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今后的重点仍是要加强与企业共建研究中心的工作,形成的与企业紧密合作的研发基地。第十四条技术平台技术转移来源于研究所源源不断的技术支持,需要搭建以科学院技术、人才和社会资源为依托的技术平台,形成技术成果的持续再生、开放流动和有效转化。(一)技术项目资源:A:储备全院众多具有创新意义和产业化前景的技术和项目。B:联合上海科学院所属各研究所的科技成果。C:联合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公室的信息资源(每年有几千项技术开发与转让的项目)。(二)科技人才资源:技术转移需要多学科协作人力资源的有力支持,科学院汇集了一批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学科和大批优秀科技人才,具有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已形成了对企业技术转移的有效支撑。(三)国际合作资源:科学院与国外有关科研机构学术和技术交流频繁,中心将逐步与国外著名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合作,有助于掌握最新的高技术动态,也有助于国内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转化为国内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能力。第十五条资金平台技术转移是一个技术与资本结合的过程。为此,必须按市场化的运作吸收社会资金,构建促进技术成长和创业的资金平台。该平台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一)投资公司:畅通社会资金和院所技术嫁接的渠道,形成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特殊模式,由院所提供创新成果,投资公司投入资金进行中试孵化,孵化成功后,将技术成果整体转让给企业。(二)争取政府提供的各类资金,例如国家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上海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以帮助研究所和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加快产业化过程。(三)地方政府提供的“种子资金”,现已有宁波、杭州、金华等地每年向科学院提供“种子资金”,中心将协助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将这批基金落实到当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过程中去。第五章项目管理及分配机制第十六条项目的来源中心的项目来源主要分为三类,根据项目的不同来源渠道,实施不同的管理法。(一)由中心组织实施,经费直接来自于国家、地方政府、科学院、企业的项目称为一类项目;(二)由理事单位提供信息、以中心出面协调组织并落实经费的项目称为二类项目;(三)由中介方(社会团体及个人)提供信息,由中心出面组织协调的项目称为三类项目。第十七条项目承担方的责、权、利中心在各理事会员单位设立专业部。各专业部接受中心的统筹管理,负责相关领域的业务工作并具体承接实施各项目或分项目任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检查项目实施情况。(一)由中心牵头组织实施的项目,中心有权据实提出并确立项目总体单位和其它参加单位。项目实施由总体单位和参加单位共同完成。中心应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组织、检查。其落实、计划、组织、协调责任由中心承担,具体的责、权、利应在与总体单位及各方所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中明确;(二)总体单位是指完成项目任务指标50%以上或主要任务承担者的会员单位。总体单位的职责是:协助中心对项目实施管理、检查、验收;负责制定项目实施计划、节点安排,任务分工;按照《项目协议书》的要求,按时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协助、配合中心对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总体单位应对项目的进展承担责任,并拥有其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总体单位与各方的责、权、利应在分签的《项目协议书》中具体明确。(三)参加单位是指参与项目研发和实施的所有单位,参加单位的职责是:接受中心和总体单位的指导和检查;按照计划要求,完成本单位所承担的项目任务;支持配合中心的其他工作。参加单位具体的责、权、利应在与总体单位所签的《项目协议书》中明确。第十八条项目的组织与管理(一)项目的洽谈阶段:一类项目:中心为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技术专家针对需求单位的要求,与甲方(技术需求方)进行谈判,与此同时,中心据实确立技术攻关总体单位,并提出相关参加单位;二类项目:由理事单位提供信息并参加项目实施,且需要中心出面协调、组织的项目,中心要根据甲方的技术要求与提供信息的理事单位共同联合相关技术持有方进入洽谈阶段,同时确定总体单位,并由总体单位负责具体参加单位的项目运作。三类项目:由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并由中心组织协调的项目。中介方按法规定比例提取中介费。(二)项目签约阶段:因中心为整体组织牵头单位,具有一定的责任,但技术成果拥有者为完成项目的总体单位,故项目签约方为总体单位签字盖章生效。(三)项目的实施阶段:中心为整体组织的牵头单位,有责任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必要的抽查,按时向中心理事会通报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沟通上、下渠道,交流信息和经验。项目主要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向中心理事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接受中心理事会和全体会员的检查、质询。中心出面协调、组织、汇集各会员单位的科技优势,进行攻关,具体管理方面由总体单位执行,并保证任务的完成。中心将不定期地询问、抽查项目实施情况,向理事会通报。凡纳入中心的项目,各单位应对项目加强管理,确保该项目按计划完成。完成项目各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新颁布的《合同法》执行和管理,及时对技术合同进行认证和登记。中心将针对重点项目采取有效形式加以宣传,扩大影响,并视情况组织跨地区或全国范围的交流推广,使其产生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第六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经费管理原则:项目经费按“谁签约,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由中心牵头并以中心名义组织实施的项目,其经费原则上由中心分配调拨。中心将秉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项目的内容和技术要求合理分配,面向全体理事单位和社会公开竞标,确立项目的实施单位,各实施单位要按“专款专用”原则进行支配管理。在财务制度规定和本法规定的范围内,由项目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项目主要负责人必须根据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第二十条中心对经费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有效合理。所有参与项目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接受中心的财务监督。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费的提取规定:(一)由中心接题并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中心按不高于合同额的5%提取管理费(具体比例可根据项目的特殊性另行商定,下同)。(二)由理事单位提供的项目信息,以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完成的项目,中心按不高于合同额的3%提取管理费。第二十二条对中介人提取中介费的规定:经中介实现的以中心出面组织签订的横向技术合同项目,合同款到达帐号后,可提取不高于到款额的5%或其他事前与中心商定数额的中介费发给中介人。中心鼓励院内外人士、团体及各方中介,积极与中心联络,推动我院科技成果的转化。第二十三条中心每年从管理费中提取不高于30%的费用作为奖励基金,以奖励对中心作出贡献的人员(包括全体理事会成员)。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贪污挪用等而被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追回并偿还全部不合理开支。第二十五条对项目完成、中止等内容的规定:对按预期目标完成了的项目,结余经费留归各参加项目实施单位,各参加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和支配权;对未按项目合同执行的项目,中心有权冻结项目经费支出,对确需调整计划的项目,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解除经费冻结;项目因故中止,项目负责人须配合中心财务部门及时清理经费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中心综合公室负责组织项目的清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中心理事会。第二十六条中心要求各承担项目的会员单位,严格按照与技术需求方所签署的技术合同条款履约。中心及会员单位均以技术需求方的项目验收、认证为标准。第二十七条中心财务接受中科院上海分院、中心监事会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中心综合公室负责解释。

技术转让的四种基本类型,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技术转让的四种基本类型。技术转让的四种基本类型技术转让的四种基本类型1、专利权转让。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人作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给受让方的技术转让形式。2、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让与方将其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给受让方的技术转让形式。3、专利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或者授权人作为让与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的技术转让形式。4、非专利技术转让。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转让是指让与方将其拥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的技术转让形式。

科技成果转化按转化方式可分为公开发表、提交报告、合作生产、转让和自主研发五类。(一)公开发表对于一般性科学理论,如原理、公式、定律、假说、模型等,通常以公开发表为转化方式,表现为在各种期刊上以论文、专著等形式发表。(二)提交报告精神建设方案和管理方案一般以提交报告为转化方式。此类科技成果以报告的提交与验收作为评价其是否转化的标准。这种转化方式强调的是收益,因此采用成果的机构的规模,以及采用机构使用成果后产生的效益是评价其转化程度效果的标准。(三)合作生产合作生产的表现形式为产学研联合体、校企联合等,是目前主要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模式内各主体的内在差异性、相互需要和相互作用,促进了知识、信息、技术、成果、人才、资金、管理在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等角色之间的流动。因此,是否产生现实的经济、社会效益是评价其转化与否的标准,而产业化程度、成果收益与成果投入的比值等是评价其转化效果的主要标准。(四)转让由于高校、科研院所等成果完成在在科技成果的开发和经营上存在人力、能力、机制等局限性,使得成果完成者将成果转让给应用者成为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该种转化表现为在科技成果交易市场的成果交易,即成果完成者将成果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交易双方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收益。因此,成果供需双方是否实现成果转让的交易成为评价转让与否的标准,而评价其转化程度与效果,则可以采用成果交易次数、成果收益/ 成果投入等指标。(五)自主研发自主研发是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主体依靠自身研究能力形成某个领域的科研成果,并将所研发的科技成果应用于实践,通过其推广应用从而产生实际收益。因此,自主研发的表现形式为成果的研究、开发、产业化或社会化,转化程度的评价强调推广后的实际收益。

专利技术转移转化

重视技术和专利转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显然不能划等号,高校重视的技术并不一定是时下市场所需的技术,专利要转化显然需要得到市场的认可,高校申请的专利虽说不能即时转化出成果,但是以后的市场也说不准,技术保护本身周期可以10-20年,所以看重未来也是可以的,眼下很难转化出去并不代表高校的技术有问题,只是有待转化而已,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保护意识应当保持。

专利转让是一项繁琐的法律流程,如果当事人对其不熟悉话,可以委托专利代理人代理完成。办理转让时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1)签署专利转让合同;(2)约定专利转让费用;(3)专利转让后续改进技术申请专利权的归属;(4)专利转让后的法律责任承担等。

技术转让的四种基本类型,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技术转让的四种基本类型。技术转让的四种基本类型技术转让的四种基本类型1、专利权转让。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人作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给受让方的技术转让形式。2、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让与方将其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给受让方的技术转让形式。3、专利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或者授权人作为让与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的技术转让形式。4、非专利技术转让。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转让是指让与方将其拥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的技术转让形式。

  • 索引序列
  • 目前我国医疗行业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主要形式为
  • 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形式
  • 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形式包括
  • 专利技术转移转化题目
  • 专利技术转移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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