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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干部与录用干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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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干部与录用干部的区别

回答 聘干和干部的区别: 1、含义不同:聘干是国有企业和指非执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聘任本单位工勤人员在干部岗位上工作,聘任期间享受干部待遇,企业的聘干已经被全员劳动合同制替代,事业单位的聘干正在逐步被全员聘用制所取代,干部是有报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全员合同制,是指我们国家目前实行的事业单位人员全员实行合同制的一种方式; 2、档案存放地不同:聘用制干部的档案存放在人事部,正式干部档案在组织部; 3、职称方面不同:录用干部中的普招毕业生见习期满不经过评审就可初定第一个职称,聘用制干部则只能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第一个职称。 更多2条 

区别并非像你选择的答案那么简单,其中涉及很多方方面面,而不能简单的只看在一个节点!在提拔任用上,聘干和干部的区别立见分晓,聘干就是中国人事制度里的一个鸡肋痛点!许多机会你都只能看着它流过而无法抓住,而在干部序列里却可以轻而易举的获得!或许你以后也会有我这样的感触!

福利职称应该都没有什么区别。但聘干是历史事情,如果单位仍然承认,则一直可视为聘干,与干部亨有一样的待遇。如果过期不承认了,那以后就是工人身份,有可能不走职称,而走技术工人的工资系列。现在除了公务员或参照管理,身份是不好变化的。

、指代不同录干,指的是工人、农民、学生等非干部身份的人员,通过国家机关、企业单位的考试方法,然后加以选拔,成为干部。聘干,指的是“聘任制干部”,是单位工人身份的聘任制干部。二、管理档案不同录干,是录用完成不了的档案,需要放到单位里面的档案管理部门。聘干,聘用制干部的档案,根据它的管理权限,存放在人事部门或者是组织部门。三、二者规定不同录干,录用干部的原则、条件、来源、考试与考核、审批权限、试用期、待遇以及辞退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聘干,企业内部实行干部聘用制,是从优秀的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种重要举措。但缩小了可聘任为干部的人员的一个范围,该文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严格管理与执行。

录用干部和聘用干部区别

事业单位的聘用干部就是没有编制的合同工,不是财政供养人员,在人社局工资福利科是查不到此人的,是没有向上通道的,待遇当然有区别,既然是聘用干部,你的工龄相对其他干部就短,肯定就没有高级职称,工资肯定比有高级职称的人低。如果你是在自收自支的单位还好,如果单位效益好,你的福利相对较高,如果你是在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的机关工作的话,其他有编制的干部都转参公了,或者已经是公务员管理了,人家拿公务员工资,各项工资福利都随政策浮动,聘用干部你是不可能拿到公务员工资的,当然现在有些地方是在试点聘用制公务员,但这是少数,国家给的事业编制数是不变的,大体的思路是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所以聘干做不了公务员,待遇区别以后只会越来越大了。

1、含义不同。聘干:是国有企业和指非执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聘任本单位工勤人员在干部岗位上工作。聘任期间享受干部待遇。企业的聘干已经被全员劳动合同制替代,事业单位的聘干正在逐步被全员聘用制所取代。干部:就是有报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全员合同制,是指我们国家目前实行的事业单位人员全员实行合同制的一种方式。2、档案存放地不同。聘用制干部的档案存放在人事部。正式干部档案在组织部。3、职称方面不同。录用干部中的普招毕业生见习期满不经过评审就可初定第一个职称。聘用制干部则只能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第一个职称,以后的都一样。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聘用制干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干部

当然不是,基本上来说,聘用制干部基本上和录用制干部一样,区别不大。刚开始实行聘用干部的制度时,二者是有区别的。聘用者干部有期限,定期签订合同延期。但到后来,聘用干部合同基本上不续签了,默认终身有效。退休待遇也一样。 有些福利,或者一些特别的人事事项,要求第一学历必须是普招的,这也和聘用制身份无关。 聘用制干部一般不转为录用制干部。聘用干部也是正式干部。因此,你不必计较这个。

刚开始实行聘用干部的制度时,二者是有区别的。主要区别以及演变是:1、聘用者干部有期限,定期签订合同延期。但到后来,聘用干部合同基本上不续签了,默认终身有效。退休待遇也一样。2、原先规定聘用制干部不能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执行了几年就不执行了,现在很多聘用制干部的级别还相当高3、原来聘用制干部换单位的程序和“正式干部”(你所说的,实际是录用制干部)不一样,专门设计了《聘用制干部流动审批表》,现在这个表很少用了,基本上都用录用制干部的《拟调干部登记表》薪水福利和聘用制干部、录用制干部无关,只和其他调资因素有关,入参加工作时间、职称、职务、学历、军龄等有关。职称方面的区别,录用干部中的普招毕业生见习期满不经过评审就可初定第一个职称,而聘用制干部则只能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第一个职称,以后的都一样。有些福利,或者一些特别的人事事项,要求第一学历必须是普招的,这也和聘用制身份无关。基本上来说,聘用制干部基本上和录用制干部一样,区别不大。聘用制干部一般不转为录用制干部。聘用干部也是正式干部。因此,你不必计较这个。

聘用干部和录用干部的区别

"任用”是指领导干部任职的方式,它包括选任、委任、聘任(也称聘用)三种方式。选任指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委任指任免机关委派公务员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免去一定的职务的任用方式,聘任是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枫、义务和一种任用方式。

区别并非像你选择的答案那么简单,其中涉及很多方方面面,而不能简单的只看在一个节点!在提拔任用上,聘干和干部的区别立见分晓,聘干就是中国人事制度里的一个鸡肋痛点!许多机会你都只能看着它流过而无法抓住,而在干部序列里却可以轻而易举的获得!或许你以后也会有我这样的感触!

福利职称应该都没有什么区别。但聘干是历史事情,如果单位仍然承认,则一直可视为聘干,与干部亨有一样的待遇。如果过期不承认了,那以后就是工人身份,有可能不走职称,而走技术工人的工资系列。现在除了公务员或参照管理,身份是不好变化的。

刚开始实行聘用干部的制度时,二者是有区别的。主要区别以及演变是:1、聘用者干部有期限,定期签订合同延期。但到后来,聘用干部合同基本上不续签了,默认终身有效。退休待遇也一样。2、原先规定聘用制干部不能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执行了几年就不执行了,现在很多聘用制干部的级别还相当高3、原来聘用制干部换单位的程序和“正式干部”(你所说的,实际是录用制干部)不一样,专门设计了《聘用制干部流动审批表》,现在这个表很少用了,基本上都用录用制干部的《拟调干部登记表》薪水福利和聘用制干部、录用制干部无关,只和其他调资因素有关,入参加工作时间、职称、职务、学历、军龄等有关。职称方面的区别,录用干部中的普招毕业生见习期满不经过评审就可初定第一个职称,而聘用制干部则只能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第一个职称,以后的都一样。有些福利,或者一些特别的人事事项,要求第一学历必须是普招的,这也和聘用制身份无关。基本上来说,聘用制干部基本上和录用制干部一样,区别不大。聘用制干部一般不转为录用制干部。聘用干部也是正式干部。因此,你不必计较这个。

录用干部与聘用干部有什么区别

有啊,很多事业单位都还是存在的

应该没有吧,事业单位的都是一样的,编制一样。我认为只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差别,虽然都是国家公职人员,但是公务员还是要高一个层次

聘干是当年补充干部队伍的重要途径,只是2003年以后要求不再开展了,03年之前聘干的人员现在身份和提拔没有问题,但可能需要经过基层党委换届或先提拔到事业单位任领导后过渡。

当然有 一般正式的是通过考试招聘过去的 合同工是找关系过去

聘用制干部和录用制干部的区别

说的应该是全员合同制聘用干部或者是合同制聘干吧。聘干全名叫聘任制干部,是国有企业和指非执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聘任本单位工勤人员在干部岗位上工作。聘任期间享受干部待遇。企业的聘干已经被全员劳动合同制替代,事业单位的聘干正在逐步被全员聘用制所取代。干部简单说就是有报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全员合同制,是指我们国家目前实行的事业单位人员全员实行合同制的一种方式。综合上述两种说法全合聘干应该就是合同制干部或者合同制聘干 全日制全托统招的大专或者大专以上毕业生,属于过国家培养的人才,毕业以后,国家给予的干部身份,干部身份有政治前途的,可以考公务员。干部身份的档案属于人事档案,托管在人才中心的。没有干部身份的,属于工人身份,档案托管在劳动局。人事档案托管在人才中心确立人事关系以后,托管一年以上,就可以做转正定级,就是真正的干部身份了。才开始算工龄,以后才可以评职称,有职称的,有干部身份的,比普通人的社会福利待遇更高更好。

区别并非像你选择的答案那么简单,其中涉及很多方方面面,而不能简单的只看在一个节点!在提拔任用上,聘干和干部的区别立见分晓,聘干就是中国人事制度里的一个鸡肋痛点!许多机会你都只能看着它流过而无法抓住,而在干部序列里却可以轻而易举的获得!或许你以后也会有我这样的感触!

"任用”是指领导干部任职的方式,它包括选任、委任、聘任(也称聘用)三种方式。选任指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委任指任免机关委派公务员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免去一定的职务的任用方式,聘任是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枫、义务和一种任用方式。

颁发部门】: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4-7-30【法律文号】:沪人[1994]94号 【执行日期】:1994-7-30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事局沪人[1994]94号 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聘用制干部的管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从原非国家录用制干部的人员中聘用到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其确立的是岗位任用关系,在聘期内待遇随岗而定,享受同职、同类人员的工资待遇,解聘下岗后不再保留聘用制干部身份和待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原则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本单位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确定管理人员所占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制订岗位规范。 第五条 聘用制干部与所在单位的录用制干部在工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干部实行聘用制,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技能;  (四)有三年以上工龄;    (五)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 第八条 聘用程序:  (一)公开竞争,择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  (二)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三)首次聘用,应有六个月的试用期。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九条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条 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二)聘用期限;  (三)岗位待遇;  (四)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 第十二条 变更聘用合同应经双方同意,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后,即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续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  (一)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况严重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调整聘用制干部工作的。 第十五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四、十五条所列款项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聘用制干部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三)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一)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况严重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调整聘用制干部工作的。 第四章 聘用期间的调动 第十九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用期内作为聘用制干部进行工作调动,应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进行。聘用制干部调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聘期内且聘用时间满三年的; (二)接受单位继续安排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的。 第二十条 调出单位审核同意聘用制干部的调动申请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商调手续,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出具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发的《聘用制干部审批表》。接受单位应根据聘用制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拟调动的聘用制干部的各项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核,办理调动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批准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后,与接受单位协商签订聘用合同,原聘用合同即行解除,其聘用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二十二条 聘用制干部从本市郊县调入市区的,按照本市郊调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随调、人才引进、照顾家庭特殊困难等原因需从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聘用制干部,由用人单位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报市人事局审批。 第五章 退休、退职 第二十四条 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本办法颁布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下同),在聘用岗位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干部办理退休手续:(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至五十五周岁(按聘用合同期满时的年龄为限,聘用合同无聘期规定的,以五十五周岁为限)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经过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经过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聘用制干部的退休、退职手续,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根据本人意愿,聘用制干部也可以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制干部,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合同要求,对聘用制干部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对聘用制干部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和协调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自行协商或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市或区、县政府人事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聘用制干部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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